香港中医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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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管理_香港:科学管理中医中药

科学管理_香港:科学管理中医中药

《科学管理_香港:科学管理中医中药》摘要:长期以来,香港市民使用中医中药十分普遍,在香港,专门规管中医和中药行业的法定组织,是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中药组负责中药企业的发牌、中成药的注册审批工作长期以来,香港市民使用中医中药十分普遍。

香港政府统计处的住户普查结果显示,19.6%的受访者看门诊首选中医,60%曾经服用中药。

中西有别在香港,专门规管中医和中药行业的法定组织,是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

委员会主要由中医中药界人士组成,实践业界“自我规管”。

委员会分为中医组和中药组,中医组负责中医师的注册考试学位评审及纪律处罚;中药组负责中药企业的发牌、中成药的注册审批工作。

根据香港《中医药条例》,中药规管主要包括中药商发牌制度和中成药注册制度两部分,中药材和中成药的零售、批发或中成药的制造,均须向中药组申领牌照;而所有中成药也都必须经中药组注册,方可进口、在香港制造和销售。

香港卫生署助理署长陈汉仪医生(中医药)说:“传统的中医药有自身的特点,具备悠久的历史和安全使用的纪录。

因此,不能将管理西医药的那套制度原原本本搬来。

” 她进一步说明,如果西药、化学药,须遵循《药剂业及毒药条例》并到药剂业和毒品管理委员会注册,纯中药和中成药则遵循《中医药条例》,向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注册。

若药品中同时具有中药和西药成分,则不属于中药,但在审批过程中,也会将有关中药部分的药品档案送交中药管理部门咨询意见。

三类注册根据中成药的组成、用途及销售历史等,香港将中成药的注册分为“固有药”、“非固有药”及“新药”等三个类别。

“固有药”主要包括古方(清代或以前文献记载的处方)或古方加减(在古方的基础上,作合理、适当的药味加减)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内所记载的处方。

“非固有药”中包括保健品和单味中成药颗粒。

新发现的药材、药材新的药用部位、中药注射剂及新的中药处方制剂等均属于“新药”。

中成药的注册组别分为第I组别、第II组别及第III组别。

香港卫生署中药规例

香港卫生署中药规例

章:549F 《中药规例》宪报编号版本日期赋权条文 E.R. 1 of 2012 09/02/2012(第549章第161(5)条)(略去制定语式条文—2012年第1号编辑修订纪录)[本规例(第12、15、22至28、31及33至38条及附表2及3除外) }2003年4月30日 2003年第54号法律公告第15及38条及附表3 }2003年12月19日 2003年第229号法律公告第12、22、23及24条第31条(与违反第26(1)条有关者除外) 附表2(与违反第26(1)条有关者除外) }}2008年1月11日 2007年第219号法律公告第37条(在该条与《中医药条例》(第549章)第119条有关的范围内)}2010年12月3日 2010年第123号法律公告第25、26、27及28条第31条(与违反第26(1)条有关者)第33、34、35及36条第37条(在该条与《中医药条例》(第549章)第144条有关的范围内)附表2(与违反第26(1)条有关者) }}}}2011年12月1日 2010年第123号法律公告](本为2002年第160号法律公告)部: 1 导言 E.R. 1 of 2012 09/02/2012(*格式变更─2012年第1号编辑修订纪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 第1部的格式已按现行法例样式更新。

条: 1 (已失时效而略去—2012年第1号编辑修订纪录) E.R. 1 of 2012 09/02/2012 条: 2 释义 E.R. 1 of 2012 09/02/2012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中间产品 (intermediate product) 指在中成药的制造过程中产生,并会用于该成药的进一步调配或生产程序的物质或合成物;包装物料(packing material) 就任何中成药而言,指用以包装或再包装该成药的物料;失效日期(expiry date) 就任何中成药而言,指由生产该成药的制造商所订定该成药的失效日期,该日期为其后即不应施用该成药者;成分(ingredient) 就任何中成药而言,指—(a) 其有效成分;或(b) 其赋形剂;批次编号(batch number) 指用以识别以下事项的一系列的数字、英文字母或其他符号,或由数字、英文字母及其他符号组成的组合的系列—(a) (就供应予中药材批发商的中药材而言)该批发商何时获供应该药材及向该批发商供应该药材的人;或(b) (就中成药而言) 该成药何时生产及该成药的生产者;附表1药材(Schedule 1 medicine) 指本条例附表1指明的中药材;附表2药材(Schedule 2 medicine) 指本条例附表2指明的中药材;负责人(responsible person)—(a) 就中药材的配发而言,指—(i) 根据本条例第114(2)(b)条在零售商牌照的申请中获提名负责监管配发的人或其副手;或(ii) 已根据本条例第145(2)条通知中药组的负责监管配发的人或其副手;(b) 就中成药的制造而言,指—(i) 根据本条例第132(1)(b)条在制造商牌照的申请中获提名负责监管制造的人或其副手;或(ii) 已根据本条例第145(2)条通知中药组的负责监管制造的人或其副手;制造程序(manufacturing process) 就任何中成药而言,指该成药的调配、生产、包装或再包装程序;赋形剂(excipient) 就任何中成药而言,指在或拟在该成药的调配或生产中所使用但并非该成药的有效成分的物质或合成物;职业训练局(Vocational Training Council) 指根据《职业训练局条例》(第1130章)第4条设立的职业训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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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香港法例第549章《中医药条例》(下称“该条例”)第119条有关中成药注册的法规已于2010年12月3日起生效,所有中成药必须经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辖下的中药组注册,方可在香港进口、销售和管有。

任何人销售、进口或管有任何未经注册的中成药即属违法,定罪后可被判处港币100,000元罚款及入狱 2年监禁。

所有香港和外地的参展商都必须满足该条例的规定才可在展场内管有、销售、推广、展示或以任何方式处理中成药物品。

有关该条例的简介可参看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的网页:.hk/,参展商如对香港监管中成药的法规有任何疑问,请向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查询,电话:(852) 2574-9999。

香港中药材标准范文

香港中药材标准范文

香港中药材标准范文香港中药材标准是指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规定和标准的中药材材料。

香港作为一个国际金融中心和贸易枢纽,对中药材的标准有严格的要求,在保障中药材质量和安全的同时,也加强了对中药材储存、炮制和使用的监管。

以下将对香港中药材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香港中药材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香港中药材标准的制定主要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卫生署负责,其标准主要参照国际上公认的中药材标准,并结合香港本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香港中药材标准的执行由卫生署的食物安全中心和香港中药师委员会共同负责,确保中药材的质量和安全。

二、香港中药材标准的分类1.性状标准:对中药材的外观、形状、颜色等进行描述和评定,以便判断其质量和正宗性。

2.质量标准:对中药材的理化性质和主要有效成分进行检测和评定,如含水量、灰分含量、挥发性物质含量、微生物限度等。

3.产地标准:对中药材的产地进行要求和限定,以保证中药材的原产地和种植环境符合相关标准。

4.标志标准:对中药材的包装和标志进行规定,以便于消费者了解和辨认。

三、香港中药材标准的实施要求1.中药材的采购要求:在采购中药材时,必须向正规的供应商购买,确保中药材的品质和安全。

2.中药材的储存要求:中药材应储存在干燥、阴凉、通风的地方,防止潮湿、高温和阳光直射。

3.中药材的炮制要求:对于需要进行炮制的中药材,必须按照标准的要求进行炮制过程,以确保药材的质量和疗效。

4.中药材的使用要求:在使用中药材时,必须按照医师的指导和剂量进行使用,防止过量或误用导致不良反应。

四、香港中药材标准的监督和管理香港中药材标准的监督和管理主要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卫生署负责,包括对中药材的生产、采购、储存、炮制和使用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中药材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香港中药师委员会也负责对中药师进行注册和监督,以保证中药师的专业水平和职业准则。

总结:香港中药材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保障中药材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举措。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通过制定严格的标准和要求,确保中药材的质量、正宗性和疗效,并通过监督和管理来保障中药材的生产、采购、储存、炮制和使用环节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香港中药材标准

香港中药材标准

香港中药材标准
香港中药材标准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对中药材的质量、规范和
标准的要求。

中药材作为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直接关系
到中药制剂的疗效和安全性。

因此,制定和执行中药材标准对于保
障中药质量,促进中药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香港中药材标准的制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香
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对中药材的质量、产地、采收、加工、
贮存、运输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香港中药材标准对中药
材的质量要求严格,包括外观、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等多个方面,确保中药材符合国家和地区的质量要求。

此外,香港中药材标准还对中药材的产地和采收进行了规范,
要求中药材必须来自合法的产地,并严格按照采收标准进行采集,
以确保中药材的原产地和采集方式符合规定,保证中药材的质量和
安全。

在中药材的加工、贮存和运输环节,香港中药材标准也提出了
具体的要求,包括加工工艺、贮存条件、运输方式等,以保证中药
材在加工和运输过程中不受污染,保持其质量和药效。

总的来说,香港中药材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中药材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执行中药材标准,才能保证中药材的质量和药效,促进中药产业的健康发展,为人们的健康提供更多优质的中药产品。

香港中药材标准的不断完善和执行,将为中药产业的发展和中医药的传承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香港中药材标准

香港中药材标准

香港中药材标准
香港中药材标准是指对中药材的质量、规格、储存、加工等方
面进行统一规范和标准化的要求。

中药材是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直接关系到中药的疗效和安全性。

香港中药材标准的制定和
执行,对于保障中药质量、促进中药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香港中药材标准对中药材的质量要求非常严格。

中药材
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中药的疗效和安全性,因此对中药材的质量要求
必须严格。

香港中药材标准规定了中药材的外观、气味、味道、湿度、杂质等多个方面的指标和要求,以确保中药材的质量符合标准。

其次,香港中药材标准对中药材的规格和加工要求也进行了详
细规定。

中药材的规格和加工直接关系到中药的使用和药效,因此
也是香港中药材标准关注的重点之一。

标准规定了中药材的规格范围、加工工艺、保存要求等内容,以确保中药材的规格和加工符合
标准要求。

此外,香港中药材标准还对中药材的储存和运输提出了具体要求。

中药材的储存和运输环节是中药材质量保障的重要环节,标准
对这一环节的要求也非常严格。

标准规定了中药材的储存环境、包
装要求、运输条件等内容,以确保中药材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不受
到污染和损坏。

总的来说,香港中药材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中药质量、促进中药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标准的实施不仅可以提高中药
质量,增强中药的疗效和安全性,还可以促进中药产业的健康发展,提升中药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因此,各相关部门和企业应严格执
行香港中药材标准,确保中药质量,促进中药产业的发展。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台港澳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台港澳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台港澳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3.07•【文号】卫医发[2008]14号•【施行日期】2008.03.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台港澳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8]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现将我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8年起,具备下列条件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规定的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可以申请获得大陆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一)2007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台湾地区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行医资格满5年的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二)具有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专科医师资格证书。

(三)在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机构中执业。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可以根据其执业类别相应申请获得大陆临床、中医和口腔类别的医师资格。

具体认定办法另行通知。

二、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申请获得大陆医师资格,需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台湾地区居民和获得国外医学学历的中国大陆居民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发明电[2000]17号)有关规定,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成绩合格的,可以获得相应的《医师资格证书》。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二OO八年三月七日。

香港中成药注册不良广告(医药)条例

香港中成药注册不良广告(医药)条例
章:
231
《不良廣告(醫藥)條例》
憲報編號
版本日期
詳題
本條例旨在限制某些與醫藥及健康事宜有關的廣告。
E.R. 2 of 2012 02/08/2012
(由2005年第16號第2條修訂)
[1953年4月1日]
(本為1953年第4號) (*格式變更—2012年第2號編輯修訂紀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 整條條例的格式已按現行法例樣式更新。
病性淋巴肉芽腫、生殖器庖疹、生殖器肉
贅、尿道炎、陰道炎、尿道或陰道溢液、
後天免疫力缺陷綜合症(愛滋病)及任何其
他經由性接觸傳染的疾病。
5.
任何呼吸系統疾病,包括哮喘、支氣管炎 減輕花粉病、鼻炎或黏膜炎症狀。
條:
3A
(已失時效而略去—2012年第2號編輯修訂紀錄)
E.R. 2 of 2012 02/08/2012
條:
3B
禁止有關某些口服產品的廣告;例外情況
E.R. 2Biblioteka of 2012 02/08/2012
(1) 任何人不得為口服產品發布或安排為口服產品發布為該產品作出附表4第1欄所指明的聲稱或任 何類似的聲稱的廣告,但根據該附表第2欄的條文(該等條文須與該附表的附註一併理解並受該 附註規限)屬被容許者,則屬例外。
條:
5
某些免責辯護;有關中醫的條文
E.R. 2 of 2012 02/08/2012
(1) 在任何因違反第3、3B或4條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如證明該法律程序所關乎的廣告只載於屬技 術性質的刊物,而該刊物為主要擬在以下其中一個或幾個類別的人士當中流通者,即為免責辯 護─ (由2005年第16號第6條修訂) (a) 根據《醫生註冊條例》(第161章)註冊的醫生,或根據該條例第29條被當作為醫生的人士; (b)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註冊的藥劑師; (由1997年第62號法律公告修訂) (c) 以下機構的醫療人員及醫療輔助人員— (i) 《醫院、護養院及留產院註冊條例》(第165章)所適用的任何醫院或留產院; (ii) 《診療所條例》(第343章)所適用的任何診療所; (iii) 由特區政府、香港中文大學或香港大學經辦的任何醫院、留產院或診療所; (iv) 由根據《醫院管理局條例》(第113章)設立的醫院管理局管理或掌管的任何醫院、 留產院或診療所; (由2005年第16號第6條代替) (d) 根據《中醫藥條例》(第549章)註冊或表列的中醫。 (由1999年第47號第168條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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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549 《中醫藥條例》憲報編號版本日期詳題本條例旨在就中醫的註冊、中藥業者的領牌,中成藥的註冊以及其他有關事宜訂立條文。

[第1至50條(第7(a)(ii)、9(a)、18(a)(ii)、20(a)、35(a)(ii)、37(a)及40(2)條除外)、第112、113、154、157、159及161條及附表1至5 }}1999年8月6日 1999年第214號法律公告第7(a)(ii)、9(a)、18(a)(ii)、20(a)、35(a)(ii)、37(a)、40(2)、51至107條(第90(8)條除外)、第160及166條 }} 2000年8月16日 2000年第250號法律公告第108(1)、(2)、(3)(b)、(4)及(5)(b)、151、164(a)(i)及(ii)及(b)及168(b)條 }} 2002年3月1日 2002年第6號法律公告第164(a)(iii)、165、168(a)及170(a)及(b)條 } 2002年3月1日(部分開始實施) 2002年第6號法律公告第108(3)(a)及(5)(a)、114至118、132、133、135至141、145至149及153條 }} 2003年4月30日 2003年第53號法律公告第120至128、130、162、163、167及175條 } 2003年12月19日 2003年第227號法律公告第109、110、111、131、134及142條第150(1)條(在該條與違反第109、110、111、131、134及142條有關的範圍內)第150(2)及152條第155條(在該條與違反第109、110、111、131、134、142、146(3)及(4)、153(3)及154條有關的範圍內)第156(1)及158(1)、(2)及(3)條第158(4)條(在該條與表列中醫有關的範圍內) 第158(6)條(與任何憑藉第90(7)條而繼續作中醫執業的人所合成的或在其監管下合成的中成藥或按照由該人開出的處方個別配製或合成的中成藥有關者除外)第158(7)及(8)、169、171、172、173及174條 }}}}}}}}2008年1月11日 2007年第218號法律公告第119及129條第150(1)條(在該條與違反第119(1)條有關的範圍內) }} 2010年12月3日 2010年第121號法律公告第155條(在該條與違反第119(1)條有關的範圍內)第156(2)及158(5)條 } }第143及144條第150(1)條(在該條與違反第143及144條有關的範圍內)第155條(在該條與違反第143及144條有關的範圍內) }}}} 2011年12月1日 2010年第121號法律公告](本為1999年第47號)部: 1 導言L.N. 130 of 200701/07/2007 條: 1 簡稱及生效日期L.N. 130 of 200701/07/2007附註:有關《立法會決議》(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所作之修訂的保留及過渡性條文,見載於該決議第(12)段。

(1) 本條例可引稱為《中醫藥條例》。

(2) 本條例自食物及衞生局局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可為不同的條文指定不同的實施日期。

(由2002年第106號法律公告修訂;由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修訂)條: 2 釋義L.N. 130 of 200701/07/2007附註:有關《立法會決議》(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所作之修訂的保留及過渡性條文,見載於該決議第(12)段。

(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由2005年第10號第121條修訂)“小組”(committee) 指根據第25或39條設立的小組;“中成藥”(proprietary Chinese medicine) 指任何符合下述說明的專賣產品—(a) 純粹由下述項目作為有效成分組成—(i) 任何中藥材;或(ii) 慣常獲華人使用的任何源於植物、動物或礦物的物料;或(iii) 第(i)及(ii)節分別提述的任何藥材及物料;(b) 配製成劑型形式;及(c) 已知或聲稱用於診斷、治療、預防或紓緩人的疾病或症狀,或用於調節人體機能狀態;“中成藥批發商牌照”(wholesaler licence in proprietary Chinese medicines) 指根據第135條發出的牌照; “中醫組”(Practitioners Board) 指根據第12(a)條設立的中醫組;“中藥材”(Chinese herbal medicine) 指附表1或2內指明的任何物質;“中藥材批發商牌照”(wholesaler licence in Chinese herbal medicines) 指根據第115條發出的牌照;“中藥組”(Medicines Board) 指根據第12(b)條設立的中藥組;“中藥業”(trade of Chinese medicines) 指經營在配發、零售、批發交易、製造、進口或炮製任何中藥材或中成藥(視屬何情況而定)方面的業務;而“中藥業者”(Chinese medicines trader) 亦須據此解釋;“中藥業監管小組”(Regulatory Committee of Chinese Medicines Traders) 指根據第25(1)(b)(iii)條設立的小組;“中藥業管理小組”(Chinese Medicines Traders Committee) 指根據第25(1)(b)(ii)條設立的小組;“中藥管理小組”(Chinese Medicines Committee) 指根據第25(1)(b)(i)條設立的小組;“包裝”(package)—(a) 指將任何中成藥封住的任何盒、小包或其他物品;及(b) 在該等盒、小包或其他物品被封於一個或多於一個其他的盒、小包或其他物品內的情況下,包括每一有關的盒、小包或物品;“有限制註冊”(limited registration) 指第85條所指的註冊;“有效成分”(active ingredient) 就任何中成藥而言,指在中成藥的製造中所使用或擬使用的且促成該中成藥的一種或多於一種的藥效的物質或合成物;“考試小組”(Examination Committee) 指根據第25(1)(a)(ii)條設立的小組;“作中醫執業”、“以中醫方式行醫”(practising Chinese medicine) 指以下任何作為或活動,即應用在全科、針灸或骨傷方面的傳統中醫藥學為基礎,以—(a) 診斷、治療、預防或紓緩任何疾病或任何疾病的症狀;(b) 開出中藥材或中成藥的處方;(c) 調節人體機能狀態,而“中醫執業”(Chinese medicine practice, practice of Chinese medicine) 亦須據此解釋;“住用處所”(domestic premises) 指為居住用途而建或擬作居住用途的處所;“局長”(Secretary) 指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由2002年第106號法律公告修訂;由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修訂)“批發”(wholesale) 或“批發交易”(wholesale dealing) 指—(a) 將任何中藥材或中成藥進口和銷售;或(b) 取得任何中藥材或中成藥,並將該等藥銷售,予—(i) 任何製造商;或(ii) 任何人,而該人取得該等藥是為了在其經營的業務或進行的活動過程中—(A) 再次銷售該等藥;或(B) 供應或安排供應該等藥,予任何第三者,而“批發商”(wholesaler, wholesale dealer) 亦須據此解釋;“表列中醫”(listed Chinese medicine practitioner) 指姓名已記入中醫組根據第90條備存的名單內的中醫;“炮製”(process, processing) 指根據傳統中醫藥學應用於任何中藥材或中藥材混合劑的任何類型的處理或調配,而上述的處理或調配是在該等中藥材或中藥材混合劑作下述用途之前作出的—(a) 提供出售;(b) 供應予病人;或(c) 用於製造中成藥;“紀律小組”(Disciplinary Committee of Chinese Medicine Practitioners) 指根據第25(1)(a)(iii)條設立的小組;“訂明”(prescribed) 指藉根據第161條訂立的規例訂明;“配發”(dispense) 指根據或按照任何註冊中醫、表列中醫或憑藉第90(7)條而繼續作中醫執業的人士開出的處方而調配和供應中藥材;而“配發”(dispensing) 及“配劑員”(dispenser) 亦須據此解釋;“執業資格試”(Licensing Examination) 指由中醫組根據第59條主辦和舉行的中醫執業資格試;“執業證明書”(practising certificate) 指根據第76條發出的證明書;“組”(board) 指根據第12條設立的中醫組或中藥組;“註冊中醫”(registered Chinese medicine practitioner)—(a) 指列於註冊名冊內且已根據第69或85條註冊的人士;(b) 不包括姓名已記入中醫組根據第90條備存的名單內的人士;“註冊主任”(Registrar) 指根據第51條獲委任的中醫註冊主任;“註冊名冊”(Register) 指按照第52條備存的中醫註冊名冊;“註冊事務小組”(Registration Committee) 指根據第25(1)(a)(i)條設立的小組;“註冊詳情”(registered particulars) 指根據第121(1)(b)條規定須提供的任何中成藥的詳情;“註冊審核”(registration assessment) 指根據第94條由中醫組進行的審核;“註冊證明書”(certificate of registration)—(a) 就根據第69條註冊的註冊中醫而言,指根據第72條發出的證明書;(b) 就中成藥而言,指根據第121條發出的證明書;“署長”(Director) 指衞生署署長或衞生署副署長;“零售”(retail, retailing) 指將中藥材出售予任何並非為批發目的而取得該等中藥材的人;而“零售商”(retailer) 亦須據此解釋;“零售商牌照”(retailer licence) 指根據第114條發出的牌照;“管委會”(Council) 指根據第3條設立的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管委會主席”(Chairman) 指管委會的主席,並包括按照根據第49條訂立的常規在管委會的任何會議上獲選以管委會臨時主席身分行事的任何人士;“製造”(manufacture) 就中成藥而言,指調配、生產、包裝或再包裝中成藥供銷售或分銷,而“製造商”(manufacturer) 亦須據此解釋;“製造商牌照”(manufacturer licence) 指根據第132條發出的牌照;“說明書”(package insert) 指任何與中成藥的包裝一起供應的單張、通知或其他書面材料以提供關於該中成藥的資料,但不包括標籤;“標籤”(label) 包括構成裝載任何中藥材或中成藥的容器或包裝一部分的任何說明及附貼在該等容器或包裝上的任何說明;“適當的研訊”(due inquiry) 指實質上按照訂明程序而由中醫組進行的研訊;“銷售”、“出售”(sell) 包括—(a) 提供出售或為出售而展示;(b) 無償供應;及(c) 提供作無償供應或為無償供應而展示,而“銷售”(sale) 及“銷售商”(seller) 亦須據此解釋;“職能”(functions) 包括職責及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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