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国际公约不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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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国际公约不同点

四大国际公约不同点

3有过失,否则承运人可以免责。
4
第6页/共10页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范围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最高赔偿额每件或每单位的货物 损失为100英镑,但托运人在装 货前已就该项货物的性质和价值 提出声明并已在提单中注明的不 在此限。
将赔偿限额提高到10000金法郎 (666.67SDR),同时创造了一 项新的双重限额制度,增加一项 以受损货物毛重为标准的计算方 法,即每公斤30金法郎(2SDR), 以两者中较高者为标准。
而毫不在意的行为或不行为
引起的,则承运人无权享受
责任限制的权利。
《汉堡规则》
同《维斯比规则》。
3
《鹿特丹规则 》
将承运人的适航义务扩 展至整个航次期间,使 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 损坏可以免责的情形大 大减少,甚至承运人几 乎没有免责的机会。
4
第4页/共10页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1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

几乎没有免责的机会,
管要理求船由舶承的运过人失自免己责证的明规无定过,失推并,定且否过失责任 则其对货物的灭失、损害和延迟交 货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关于
采用承运人完全过失责 任原则,并且废除了承 运人“管船过失”免责
火灾,规定应由索赔人举证证明承
和“火灾过失”免责。
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对火灾犯
2
“自货物装上船舶开 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 一段时间”,或称 “钩至钩”原则。
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处 于相同的地位。
《汉堡规则》
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限 制,从托运人把货物交 给承运人掌管之日起至 承运人把货物交给收货 人为止,即通常所谓
3 “接到交”原则
《鹿特丹规则 》

四个海运国际公约内容比较

四个海运国际公约内容比较
船舶不适航:推定承运人有过失,承运人举证因果关系或者已谨慎处理。
诉讼时效
1年,自交付之日起算。
1年,可协商延长
2年
2年,自承运人交付货物之日起算,未交付货物或者只交付了部分货物的,自本应交付货物最后之日起算。时效期间不得中止或者中断,但被索赔人可以在时效期间内的任何时间,通过向索赔人声明而延长该时效期间。该时效期间可以经再次声明或者多次声明进一步延长。
每件或者每一其他货运单位835 SDR或毛重每公斤2.5SDR。规定了迟延交货的责任,以迟延交货部分运费的2.5倍为限,不得超过运费总额。
每件或者每一其他货运单位875 SDR或货物毛重每公斤3 SDR
货物索赔的举证责任
无明确规定
无明确规定
推定承运人过错
推定承运人有过失:承运人举证无过失;
承运人举证免责事项所致:推定其无过失;
四个海运国பைடு நூலகம்公约内容比较
公约名称/比较项目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鹿特丹规则
签订及生效时间
1924年8月签订,1931年6月生效
1968年6月通过,1977年6月生效
1978年3月通过,1992年11月生效
2008年12月通过,2009年9月签字,尚未生效
承运人责任期间
装货-卸货,装前卸后允许约定
17项免责
无免责事项
保留catalog of exemptions,但废除“航海过失”免责和“火灾过失”免责,海盗、恐怖活动、海上救助或试图救助财产的合理措施、避免或试图避免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合理措施、对危险货物的处置行为、共同海损行为免责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
每件100英镑
每件10000金法郎或毛重每公斤30金法郎,以较高者为准。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四大国际公约相同点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四大国际公约相同点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四大国际公约相同点在海上运输货物的时候,咱们总是希望能找到一种靠谱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大家知道,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这块儿,有四个国际公约是特别重要的。

哎呀,这四个公约可谓是货物运输的“铁三角”,要是稍微了解一下,咱们心里就能有底多了。

它们分别是《海洋运输合同公约》(HagueVisby Rules)、《海洋货物运输公约》(Hamburg Rules)、《海上货物运输责任公约》(Rotterdam Rules)和《海洋运输合同公约草案》。

听上去复杂,但其实各有千秋,基本上大家都是为了确保货物运输的安全和顺利。

说到这些公约,首先得提到的是它们的共同目标。

没错,都是为了保护货物和运输过程中的利益,像一位慈父一样,守护着运输中的每一份货物。

无论是哪个公约,都强调了承运人和货主之间的权利和责任。

比如说,承运人得对货物负责,不能随便丢三落四的。

这就像咱们买东西,商家得对商品负责,不然咱们可不乐意。

货主也得合理地告知承运人货物的情况,这样才能避免“黑天鹅”事件的发生,真是“买卖不成仁义在”啊。

再说了,这些公约还都强调了在运输过程中的一些基本义务。

比如,承运人得保证船只的适航性,确保船上设备都能正常运转。

就像咱们开车,得保证车子能跑,这样才能不出事故。

要是船不行,货物再好也没用。

公约都提到了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必须尽量避免货物受损。

这可真是“货物有难,承运人要担”的精神呢!要是货物在运输中受了伤,那可是要赔偿的,得好好掂量一下。

不得不提的是,这些公约都包含了争议解决的机制。

遇到麻烦了,大家都想找个法子来解决。

无论哪个公约,都希望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问题,这简直就是现代版的“和气生财”啊!哪怕打官司也是能省就省,大家互相理解,才能把事情办得顺顺利利。

说白了,能和平解决的事,何必闹得不可开交呢?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共同点就是对货物的责任限制。

这种责任限制就像是给承运人穿上了一层“保护衣”,在一定条件下,他们不需要对每一项损失都负责。

列举四个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公约

列举四个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公约

国际公约是指由各国政府或国际组织签署和批准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在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公约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旨在保护创新和创意成果,鼓励知识的创造和传播。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四个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公约,并分析它们的重要性和影响。

1.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作为全球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公约之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于1970年通过,并于1974年生效。

该公约旨在促进和保护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和工业设计等。

通过该公约,各成员国承诺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并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体系,以便更好地保护创新和创意。

2. 《巴黎公约》《巴黎公约》是一项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于1883年通过,并于1884年生效。

该公约涵盖了专利、商标、工业设计和地理标志等领域,并要求各成员国在国内法律中提供对外国申请人与本国申请人享有相同的待遇。

该公约还规定了一系列的最低保护标准和程序规定,促进了各国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合作。

3. 《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是一项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版权的国际公约,于1886年通过,并于1887年生效。

该公约规定了各成员国对他国作品享有与本国作品同等的保护,并要求各成员国保护外国作者的作品不低于本国作者的作品。

公约还规定了版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和期限,并建立了版权作品的国际登记制度,便于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

4. 《罗马公约》《罗马公约》是一项关于表演者、制作者和广播组织权利的国际公约,于1961年通过,并于1964年生效。

该公约旨在保护表演者、制作者和广播组织人在音乐、舞蹈、演唱、录音和广播等领域的权利,包括表演权、录音权和广播权等。

通过该公约,各成员国承诺保护这些权利,并尊重他国的权利。

总结回顾通过以上对四个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公约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这些公约在全球范围内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它们促进了不同国家之间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合作,为创新和创意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和信心。

三个国际公约主要内容比较

三个国际公约主要内容比较
第4条,5)除非在提单 内另有声明,每包或每单 位10,000金法郎或者 毛重每公斤30金法郎中 高者为限。根据1979年 特别提款权修正案:每包 或每单位666.67特别 提款权或毛重每公斤2特别提款权关于迟延交 付没有特别的规定。
第6条,1)每包或每单 位835特别提款权或者 毛重每公斤2.5特别提 款权中高者为限。2)迟 延交付的限额2.5倍的 运费,但这一限额不得超 过运费总额以及前款规 定的货物火失或损坏的 责任限额。
19.保函的效 力
未规定
同左
第17条,2)对包括受让 人在内的任何第三方,均 属无效;3)对托运人有 效,除非承运人或其代表 是有意欺诈对包括受让 人在内的第三方;4)如 为有意欺诈,承运人不得 享有本公约规定的责任 限额的利益。
20.灭损通知
第3条,6)灭损的通知必 须在交付的当时或灭损不 明显的情况下3天之内向 承运人提出。如未提出, 视为承运人已按提单交货 的表面证据。
7.承运人的
免责
第4条,1)除非违反第3条(1)的规定,承运人或船 舶对因船舶不适航所引起 或造成的火失或损害,概 不负责。由请求人负责举 证。2)规定了17项可以免 责的原因。
同左
第5条,1)除非承运人 证明他本人,其受雇人或 代理人已采取了一切所 能合理要求的措施,承运 人应对因货物火失或损 坏或迟延交付所造成的 损失负责,如果该事故是 在承运人掌管货物期间 发生的。
25.冲突条款
第3条,运输契约中凡解 除或减轻承运人按本规则 规定的责任与义务的任何 条款均属无效。
同左
第23条,违反本公约的 条款无效。如有关货物索 赔人由于本条规定使某 项条款无效而遭受损失 时,承运人得以按公约赔 偿。
协议而将货物装载在舱 面,承运人失去责任限制 的权利。

劳动合同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动标准的比较

劳动合同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动标准的比较

劳动合同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动标准的比较在全球范围内,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是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稳定发展的重要方面。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各国间积极参与并签署了许多国际公约和采纳了国际劳动标准。

本文将比较劳动合同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动标准,探讨其异同以及对劳动关系的影响。

一、国际公约1.国际劳工组织《劳动合同公约》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 ILO)作为公正、以人为本的国际劳动权益保护组织,发布了许多与劳动合同相关的国际公约。

其中,《劳动合同公约》是最具代表性的一项。

《劳动合同公约》规定了劳动合同必须包含的最基本要素,如劳动者和雇主的身份、工作内容、工资与福利、工作时间和休假等。

该公约强调平等、公正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为国际上的劳动合同提供了明确的规范。

2.国际人权公约国际人权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和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也对劳动合同起到了间接的保护作用。

这两个公约都承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如平等待遇、公正工资、休息与休假等。

二、国际劳动标准1.国际劳工组织核心劳工标准国际劳工组织的核心劳工标准包括了基本劳动权利、禁止童工、消除强迫劳动和歧视等。

这些标准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并促进劳动场所的安全和健康。

各成员国应当积极采取措施,确保这些标准得到遵守和执行。

2.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中也包括了与劳动合同相关的标准。

例如,目标8旨在促进包容性和可持续的经济增长,实现充分和有尊严的就业,保护劳动者权益。

这些目标的达成需要各国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三、比较与影响劳动合同的国际公约和劳动标准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存在许多共同点。

各种提单国际公约比较

各种提单国际公约比较
1924年8月25日
1968年2月23日
1978年3月6日31日
2008年12月11日
生效时间
1931年6月2日
1977年6月23日
1992年11月1日
还未生效
承运人基本义务
(1)船舶适航的义务(2)管货义务
增加:管船义务(取消了航行过失免责)
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责任基础
不完全过失责任(航行过失免责)
货物的适用范围
不适用于舱面货和活牲畜
(1)可以依约定、惯例、法律在舱面装货,若擅自则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2)对于活牲畜承运人可以免责,但须证明已按托运人的特别指示行事
可以适用舱面货
公约适用范围
(1)适用于缔约国签发的一切提单(2)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注意不适用于租船合同
(1)任何缔约国签发的提单(2)从缔约国港口起运(3)提单中列有首要条款(即当事人选择适用该公约)
姓名:苏刚班级:营销21101 学号:1114411025
各种提单国际公约比较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Hale Waihona Puke 特丹规则》全称《关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
《修改海牙规则的协定书》或《布鲁塞尔协定书》
《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制定时间
(1)任何缔约国签发的提单(2)当事人合意选择该公约(3)装货港、卸货港、备选卸货港位于缔约国(4)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
收货地装货港交货地或卸货港以上地点之一位于缔
约国
完全过失责任、推定过失责任
完全过错责任
承运人的免责
包括承运人的驾船管船过失(共17项)

四大国际公约不同点..

四大国际公约不同点..

4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1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
2
“自货物装上船舶开 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 一段时间”,或称 “钩至钩”原则。
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处 于相同的地位。
《汉堡规则》
3
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限 制,从托运人把货物交 给承运人掌管之日起至 承运人把货物交给收货 人为止,即通常所谓 “接到交”原则
承运人的义务
1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
2
两项最低限度的义务--“管船”“管货”。
进一步规定,如果损失是由 于承运人蓄意造成的,或者 知道很可能会造成这一损害 而毫不在意的行为或不行为 引起的,则承运人无权享受 责任限制的权利。 《鹿特丹规则 》
《汉堡规则》
同《维斯比规则》。
3
将承运人的适航义务扩 展至整个航次期间,使 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 损坏可以免责的情形大 大减少,甚至承运人几 乎没有免责的机会。
为了彻底纠 正海运关系 中承运人与 货主间权利 义务失衡的 状况。 来自汉堡规则》 1978 valid
突出特点及成员数
1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
2
突出特点:偏重保护承 运人的利益,有利于航 运业发达的国家。 加入成员75个。
突出特点:扩大了《海牙规 则》的适用范围,提高了承 运人的赔偿限额,对《海牙 规则》进行的修改和补充并 未触及其基本制度。
四大海上运输规则对比
《维斯比规则》 1968 valid
《海牙规则》 1924 valid
Background • 随着《汉堡规则 》的生效,使得 海上货物运输合 同领域内的立法 日趋复杂,而国 际航海上货物运 输法律领域的不 统一间接影响贸 易的顺利进行, 增加因为法律不 确定性导致的诉 讼成本。 《鹿特丹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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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时效延长,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诉讼时效为1年,从交 付货物或应当交付货物时起算。诉讼事由发生后,只要双 方当事人同意,这一诉讼期限可以延长。对于追偿时效, 在规定的1年期满之后,只要是在受理案件的法院的法律 准许期间内,便可向第三方提起索赔诉讼,但是准许时间 自提起诉讼的人已经解决原索赔案件,或向其本人送达起 诉状之日起算起,不得少于3个月。 • 延长了诉讼时效。关于货物运输的任何诉讼,时效期间 为2年,自承运人交付货物或部分交付货物之日起算,或 者在未交付货物的情况下,自应当交付货物的最后一日 起算。
《鹿特丹规则 》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自承运人 或履约方为运输而接收货物 时开始,至货物交付时终止。 由于该规则扩大了地域适用 范围,因此承运人的责任期 间可延伸至“门到门”。
4
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1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
2
过失免责事项 无过失免责条款
保留了航海过失免责,规定 承运人的受雇人和代理人也 可以援引航海过失免责,同 时也将航海过失免责可对抗 的请求理由扩大到侵权。
加入成员30个。
《汉堡规则》 《鹿特丹规则 》 突出特点:旨在取代上述三 个公约,以真正实现海上货 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国际统一 24个签字国,只有西班牙递 交了批准书
突出特点:加重了承运 人的责任。 加入成员34个。
3
4
四大规则的使用范围
1 《海牙规则》
• 使用范围:仅适用于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 • 使用范围:即只要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则该提单 或运输合同就要受《维斯比规则》的约束。
4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1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
2
“自货物装上船舶开 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 一段时间”,或称 “钩至钩”原则。
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处 于相同的地位。
《汉堡规则》
3
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限 制,从托运人把货物交 给承运人掌管之日起至 承运人把货物交给收货 人为止,即通常所谓 “接到交”原则
为了彻底纠 正海运关系 中承运人与 货主间权利 义务失衡的 状况。 《汉堡规则》 1978 valid
突出特点及成员数
1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
2
突出特点:偏重保护承 运人的利益,有利于航 运业发达的国家。 加入成员75个。
突出特点:扩大了《海牙规 则》的适用范围,提高了承 运人的赔偿限额,对《海牙 规则》进行的修改和补充并 未触及其基本制度。
《汉堡规则》
《鹿特丹规则》
诉讼时效
1
《海牙规则》
• 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权收货的人,在提货时如发现 货物灭失或损害,应当立即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关 于货损的书面通知,如果货损不明显,则在提货后3天内 提交。权利人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1年内提起 诉讼,承运人和船舶在任何情况下都免除对货物灭失或 损害所负的一切责任。
不完全过失责任
《汉堡规则》
将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度改为完全过 失责任制度,废除了对驾驶船舶和 管理船舶的过失免责的规定,并且 推定过失责任 要求由承运人自己证明无过失,否 则其对货物的灭失、损害和延迟交 货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关于 火灾,规定应由索赔人举证证明承 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对火灾犯 有过失,否则承运人可以免责。
承运人的义务
1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
2
两项最低限度的义务--“管船”“管货”。
进一步规定,如果损失是由 于承运人蓄意造成的,或者 知道很可能会造成这一损害 而毫不在意的行为或不行为 引起的,则承运人无权享受 责任限制的权利。 《鹿特丹规则 》
《汉堡规则》
同《维斯比规则》。
3
将承运人的适航义务扩 展至整个航次期间,使 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 损坏可以免责的情形大 大减少,甚至承运人几 乎没有免责的机会。
2 《维斯比规则》
3 《汉堡规则》 4 《鹿特丹规则》
• 规定时效期间为2年,并允许合同当事人协议延长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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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海上运输规则对比
《维斯比规则》 1968 valid
《海牙规则》 1924 valid
Background • 随着《汉堡规则 》的生效,使得 海上货物运输合 同领域内的立法 日趋复杂,而国 际航海上货物运 输法律领域的不 统一间接影响贸 易的顺利进行, 增加因为法律不 确定性导致的诉 讼成本。 《鹿特丹规则》
2008 invalid
• 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 的变化,以及航海、造船 技术日新月异的进步,使 • 早期,作为最大 海上运输方式发生了重大 货主的美国于 变革,特别是集装箱运输 1893年通过了 方式的出现和迅猛发展, 《哈特法》 《海牙规则》的内容已不 (Harter Act), 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这部法律最大特 尤其关于承运人的大量免 点就在于对免责 责条款明显偏袒船方利益, 的限制。哈特法 通货膨胀的现实使100英 这种规定对航运 镑的赔偿限额明显过低等 界产生重大影响, 原因,到了50年代未, 并为1924年海牙 要求修改《海牙规则》的 规则所接受。 呼声日渐强烈。
《维斯比规则》
将赔偿限额提高到10000金法郎 (666.67SDR),同时创造了一 项新的双重限额制度,增加一项 以受损货物毛重为标准的计算方 法,即每公斤30金法郎(2SDR), 以两者中较高者为标准。 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提高。规定 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赔 偿限额为每件或者每一货运单位 875SDR,或者毛重每公斤3SDR, 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
2 《维斯比规则》
3 《汉堡规则》 4
• 使用范围:根据《汉堡规则》的规定,凡《海牙规 则》和/或《维斯比规则》的成员,在加入《汉堡规 则》时,必须声明退出以上两个条约。
• 使用范围:适用于任何方式的运输合同,只要其中有 部分运输是通过海运完成的即可。此外,运输合同还必 《鹿特丹规则》 须和缔约国有地理上的联系,即只要运输合同约定的 收货地、装货港、交货地或卸货港之一位于一个缔约 国之内,公约就适用。
《鹿特丹规则 》
几乎没有免责的机会, 采用承运人完全过失责 任原则,并且废除了承 运人“管船过失”免责 和“火灾过失”免责。
3
4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范围

《海牙规则》
最高赔偿额每件或每单位的货物 损失为100英镑,但托运人在装 货前已就该项货物的性质和价值 提出声明并已在提单中注明的不 在此限。 规定每件或每一装运单位的赔偿限 额为835SDR或毛重每公斤2.5SDR.. 如果承运人把全部运输或部分运输 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人时,承运 人仍须按《汉堡规则》的规定对全 程运输负责。如果承运人和实际承 运人都有责任,双方应付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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