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国际公约不同点..
四大国际公约不同点

3有过失,否则承运人可以免责。
4
第6页/共10页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范围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最高赔偿额每件或每单位的货物 损失为100英镑,但托运人在装 货前已就该项货物的性质和价值 提出声明并已在提单中注明的不 在此限。
将赔偿限额提高到10000金法郎 (666.67SDR),同时创造了一 项新的双重限额制度,增加一项 以受损货物毛重为标准的计算方 法,即每公斤30金法郎(2SDR), 以两者中较高者为标准。
而毫不在意的行为或不行为
引起的,则承运人无权享受
责任限制的权利。
《汉堡规则》
同《维斯比规则》。
3
《鹿特丹规则 》
将承运人的适航义务扩 展至整个航次期间,使 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 损坏可以免责的情形大 大减少,甚至承运人几 乎没有免责的机会。
4
第4页/共10页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1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
》
几乎没有免责的机会,
管要理求船由舶承的运过人失自免己责证的明规无定过,失推并,定且否过失责任 则其对货物的灭失、损害和延迟交 货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关于
采用承运人完全过失责 任原则,并且废除了承 运人“管船过失”免责
火灾,规定应由索赔人举证证明承
和“火灾过失”免责。
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对火灾犯
2
“自货物装上船舶开 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 一段时间”,或称 “钩至钩”原则。
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处 于相同的地位。
《汉堡规则》
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限 制,从托运人把货物交 给承运人掌管之日起至 承运人把货物交给收货 人为止,即通常所谓
3 “接到交”原则
《鹿特丹规则 》
儿童权利公约四大原则

儿童权利公约四大原则儿童权利公约是由联合国于1989年通过的一项重要国际法律文件,旨在保护各国儿童的基本权利。
公约总共包括54条款,其中最为核心和重要的是儿童权利公约的四大原则。
这四大原则是公约的基石,也是确保儿童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的关键。
下面将逐一介绍这四大原则。
1. 非歧视原则儿童权利公约的第二条规定了非歧视原则,即所有儿童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受任何种族、国籍、宗教、性别、社会地位、精神或身体残疾等差异的歧视。
这一原则保证了每个儿童都有平等的机会获得教育、保健、社会福利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
各国政府有责任确保没有儿童因为身份认同而遭受不公平对待。
2. 最佳利益原则儿童权利公约的第三条规定了最佳利益原则,即在所有行为和决策中,应当将儿童的最佳利益置于首位。
这一原则要求各国政府、家庭和社会机构在制定政策、提供服务和采取行动时,必须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
无论是法律、政策还是资源分配,都应以确保儿童的发展、保护和福祉为出发点。
3. 生存与发展原则儿童权利公约的第六条规定了生存与发展原则,即每个儿童有权享受到生活的最佳标准,并为其全面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这一原则要求各国政府提供儿童所需的营养、医疗、庇护和教育等方面的支持,确保他们不受贫困、疾病和其他剥夺权利的现象影响。
儿童的身体、智力、社会和情感发展应得到充分保障。
4. 参与原则儿童权利公约的第十二条规定了参与原则,即儿童有权参与影响他们生活的事务,并在表达自己的观点时被倾听。
这一原则强调儿童的主体地位,认为他们有能力参与决策过程,并且他们的意见应当被认真对待。
各国政府应鼓励和促进儿童参与社会、学校和家庭等领域的决策,使他们能够发挥自己的权利并为自己的未来做出贡献。
总之,儿童权利公约的四大原则源于对儿童权利的普遍承认和保护。
这些原则确保了儿童在社会、政府和家庭中都能受到适当的保护和关注。
各国政府应当积极落实这些原则,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政策,为儿童权利的实现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四大国际公约相同点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四大国际公约相同点在海上运输货物的时候,咱们总是希望能找到一种靠谱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大家知道,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这块儿,有四个国际公约是特别重要的。
哎呀,这四个公约可谓是货物运输的“铁三角”,要是稍微了解一下,咱们心里就能有底多了。
它们分别是《海洋运输合同公约》(HagueVisby Rules)、《海洋货物运输公约》(Hamburg Rules)、《海上货物运输责任公约》(Rotterdam Rules)和《海洋运输合同公约草案》。
听上去复杂,但其实各有千秋,基本上大家都是为了确保货物运输的安全和顺利。
说到这些公约,首先得提到的是它们的共同目标。
没错,都是为了保护货物和运输过程中的利益,像一位慈父一样,守护着运输中的每一份货物。
无论是哪个公约,都强调了承运人和货主之间的权利和责任。
比如说,承运人得对货物负责,不能随便丢三落四的。
这就像咱们买东西,商家得对商品负责,不然咱们可不乐意。
货主也得合理地告知承运人货物的情况,这样才能避免“黑天鹅”事件的发生,真是“买卖不成仁义在”啊。
再说了,这些公约还都强调了在运输过程中的一些基本义务。
比如,承运人得保证船只的适航性,确保船上设备都能正常运转。
就像咱们开车,得保证车子能跑,这样才能不出事故。
要是船不行,货物再好也没用。
公约都提到了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必须尽量避免货物受损。
这可真是“货物有难,承运人要担”的精神呢!要是货物在运输中受了伤,那可是要赔偿的,得好好掂量一下。
不得不提的是,这些公约都包含了争议解决的机制。
遇到麻烦了,大家都想找个法子来解决。
无论哪个公约,都希望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问题,这简直就是现代版的“和气生财”啊!哪怕打官司也是能省就省,大家互相理解,才能把事情办得顺顺利利。
说白了,能和平解决的事,何必闹得不可开交呢?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共同点就是对货物的责任限制。
这种责任限制就像是给承运人穿上了一层“保护衣”,在一定条件下,他们不需要对每一项损失都负责。
四大海事货物运输国际公约

信提单上对货物的描述而行事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在后面这种情况下,如未批注的保留与由托运人提供列入提单的项目有关,承运人就无权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要求托运人给予赔偿。
4.如属本条第3款所指的有意诈骗,承运人不得享受本公约所规定的责任限额的利益,并且对由于相信提单上所载货物的描述而行事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所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提单以外的单证如果承运人签发提单以外的单证以证明收到待运的货物,该单证就是订立海上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管该单证中所述货物的初步证据。
第五部分索赔和诉讼第十九条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通知1.除非收货人在不迟于货物移交给他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内将灭失或损坏的书面通知送交承运人,叙明灭失或损坏的一般性质,否则此种移交应作为承运人交付运输单证上所述货物的初步证据或如未签发这种单证,则应作为完好无损地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
2.遇有不明显的灭失或损坏: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日后连续十五天内未送交书面通知,则本条第1款的规定相应地适用。
3.如货物的状况在交付收货人时,已经由当事各方联合检查或检验,即无需就检查或检验中所查明的灭失或损坏送交书面通知。
4.遇有任何实际的或意料到的灭失或损失时,承运人和收货人必须为检验和清点货物相互提供一切合理的便利。
5.除非在货物交给收货人之日后连续六十天之内书面通知承运人,否则对延迟交付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
6.如果货物由实际承运人交付,根据本条送给他的任何通知具有如同送交承运人的同等效力,同样,送交承运人的任何通知具有如同送交实际承运人的同等效力。
7.除非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不迟于灭失或损坏事故发生后或依照第四条第2款在货物交付后连续九十天之内,以较后发生日期为准,将灭失或损坏的书面通知送交托运人,叙明此种灭失或损坏的一般性质,否则,未提交这种通知即为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没有因为托运人或其受雇人或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而遭受灭失或损坏的初步证据。
8.就本条而言,通知送交给代表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行事的人,包括船长或主管船舶的高级船员,或送交代表托运人行事的人,即应分别视为已经送交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或托运人。
列举四个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公约

国际公约是指由各国政府或国际组织签署和批准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在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公约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旨在保护创新和创意成果,鼓励知识的创造和传播。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四个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公约,并分析它们的重要性和影响。
1.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作为全球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公约之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于1970年通过,并于1974年生效。
该公约旨在促进和保护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和工业设计等。
通过该公约,各成员国承诺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并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体系,以便更好地保护创新和创意。
2. 《巴黎公约》《巴黎公约》是一项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于1883年通过,并于1884年生效。
该公约涵盖了专利、商标、工业设计和地理标志等领域,并要求各成员国在国内法律中提供对外国申请人与本国申请人享有相同的待遇。
该公约还规定了一系列的最低保护标准和程序规定,促进了各国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合作。
3. 《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是一项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版权的国际公约,于1886年通过,并于1887年生效。
该公约规定了各成员国对他国作品享有与本国作品同等的保护,并要求各成员国保护外国作者的作品不低于本国作者的作品。
公约还规定了版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和期限,并建立了版权作品的国际登记制度,便于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
4. 《罗马公约》《罗马公约》是一项关于表演者、制作者和广播组织权利的国际公约,于1961年通过,并于1964年生效。
该公约旨在保护表演者、制作者和广播组织人在音乐、舞蹈、演唱、录音和广播等领域的权利,包括表演权、录音权和广播权等。
通过该公约,各成员国承诺保护这些权利,并尊重他国的权利。
总结回顾通过以上对四个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公约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这些公约在全球范围内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它们促进了不同国家之间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合作,为创新和创意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和信心。
厦门海事法院涉船员服务纠纷典型案例2016-2021

厦门海事法院涉船员服务纠纷典型案例2016-2021 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厦门海事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21.10.21•【分类】其他正文厦门海事法院涉船员服务纠纷典型案例(一)厦门海隆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与先锋荣耀公司、诺斯船舶管理私人有限公司船舶优先权纠纷案【基本案情】2009年11月12日,海隆公司与诺斯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接受诺斯公司的委托,为其安排提供适职船员上船服务,船领薪由船东以现金方式在船上发放给船员,家汇款及遣返保证金汇至海隆公司账户。
据此,海隆公司与船员订立《船员劳务中介协议》《外派船员协议书》及《实习生劳务协议书》,先后介绍多名船员至“GLORY ADVANCE”轮上工作。
诺斯公司为该轮的ISM管理人,荣耀公司为该轮所有人。
自2012年6月起,诺斯公司开始欠付费用,拖欠船员船领薪、大船补贴和应向海隆公司支付的船员劳务报酬、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代理费及利息等。
2013年4月,23名船员签署确认书,同意将欠付的各类费用的债权和基于该债权成立的船舶优先权转移给海隆公司。
海隆公司声明取得追偿款项后,将支付给船员,作为请求权转移的对待给付。
海隆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荣耀公司支付拖欠的船员劳务报酬、遣返费用、社会保险费、代理费及利息,确认其就上述债权中的船员劳务报酬、遣返费用、社会保险费对“GLORY ADVANCE”轮享有船舶优先权。
海隆公司2013年4月申请法院扣押了该船,后又申请拍卖船舶。
2013年12月6日,该船以5870万元拍卖售出。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因船员外派引发的涉外船舶优先权纠纷,应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即中国法律处理。
海隆公司作为船员外派公司,船员同意将劳务报酬、社会保险和遣返费用等海事请求权转移给该公司。
因海事请求权转移,船舶优先权随之转移。
海隆公司就上述债权行使船舶优先权符合法律规定。
但代理费是其与诺斯公司间的合同产生,不属于优先权范围,海隆公司应向诺斯公司追索。
船舶四大公约

船舶四大公约一、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COLREGS)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COLREGS)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一项公约,旨在规范船舶在海上的避碰行为,以确保船舶之间的安全和顺利航行。
该公约于1972年通过,自1977年起生效。
COLREGS公约规定了船舶在遇到其他船舶时应采取的行动,包括航行规则、船舶灯光信号、声音信号等。
根据该公约,船舶应保持警惕,并且根据对方船舶的航向和位置,采取适当的行动来避免碰撞。
这些规则的遵守对于船舶之间的安全至关重要。
二、海洋污染防治公约(MARPOL)海洋污染防治公约(MARPOL)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一项公约,于1973年通过,旨在防止和减少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该公约于1983年起生效。
MARPOL公约规定了船舶在海上排放废物和污染物的限制和要求。
根据该公约,船舶必须将废物分类储存,并在特定的区域或设施进行处理或卸载。
此外,船舶还应遵守油污染防治规定,包括正确使用和维护油污染防治设备,以及及时报告和应对油污染事件。
三、国际海事组织公约(SOLAS)国际海事组织公约(SOLAS)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一项公约,于1974年通过,旨在确保国际航行船舶的安全。
该公约于1980年起生效。
SOLAS公约规定了船舶的建造、设备、操作和维护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以确保船舶在海上的安全性。
根据该公约,船舶必须配备适当的安全设备,包括救生艇、救生衣、灭火器等,并且必须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
此外,船舶还必须遵守航行通信、航行记录、航行员培训等规定。
四、国际船舶污染防止公约(BWM公约)国际船舶污染防止公约(BWM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一项公约,于2004年通过,旨在防止船舶通过船舶的废水和沉积物传播有害生物。
该公约于2017年起生效。
BWM公约规定了船舶应采取的措施,以防止和控制船舶通过船舶废水和沉积物引起的生物污染。
根据该公约,船舶必须配备适当的处理设备,以过滤和消灭可能携带有害生物的废水和沉积物。
《劳动法》第一章考点手册

《劳动法》第一章劳动法概述001劳动法的概念(★★二级考点、一般为选择、名词、简答)1.【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也称为劳动基本法。
3.劳动法上的劳动,指基于契约上义务在从属的关系所位置职业上有偿的劳动;也专指职工为谋生而从事的,履行劳动法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所规定义务的集体劳动。
”4.劳动法的渊源,亦称劳动法的形式,是指劳动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它表明劳动法律规范以什么形式存在于法律体系中。
5.我国劳动法渊源,按其效力层次与范围不同,分为:(1)宪法。
我国宪法关于劳动者基本权利义务的规定及与劳动问题相关的经济制度是我国劳动立法的基础和最高法律依据,同时又是劳动法律规范的一种表现形式。
(2)法律。
包括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基本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其他法律,其效力仅次于宪法。
作为劳动法律,在我国有《劳动法》,它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有单项法律,如《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等等还有涉及劳动关系的其他法律,如《妇女权益保护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公司法》等。
(3)行政法规。
这是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原则制定发布的各种劳动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具有普遍性,是当前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
如《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4)部门规章。
指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专项劳动规章。
如《工伤认定办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多个配套规章等。
(5)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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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1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
2
“自货物装上船舶开 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 一段时间”,或称 “钩至钩”原则。
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处 于相同的地位。
《汉堡规则》
3
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限 制,从托运人把货物交 给承运人掌管之日起至 承运人把货物交给收货 人为止,即通常所谓 “接到交”原则
承运人的义务
1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
2
两项最低限度的义务--“管船”“管货”。
进一步规定,如果损失是由 于承运人蓄意造成的,或者 知道很可能会造成这一损害 而毫不在意的行为或不行为 引起的,则承运人无权享受 责任限制的权利。 《鹿特丹规则 》
《汉堡规则》
同《维斯比规则》。
3
将承运人的适航义务扩 展至整个航次期间,使 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 损坏可以免责的情形大 大减少,甚至承运人几 乎没有免责的机会。
为了彻底纠 正海运关系 中承运人与 货主间权利 义务失衡的 状况。 来自汉堡规则》 1978 valid
突出特点及成员数
1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
2
突出特点:偏重保护承 运人的利益,有利于航 运业发达的国家。 加入成员75个。
突出特点:扩大了《海牙规 则》的适用范围,提高了承 运人的赔偿限额,对《海牙 规则》进行的修改和补充并 未触及其基本制度。
四大海上运输规则对比
《维斯比规则》 1968 valid
《海牙规则》 1924 valid
Background • 随着《汉堡规则 》的生效,使得 海上货物运输合 同领域内的立法 日趋复杂,而国 际航海上货物运 输法律领域的不 统一间接影响贸 易的顺利进行, 增加因为法律不 确定性导致的诉 讼成本。 《鹿特丹规则》
《汉堡规则》
《鹿特丹规则》
诉讼时效
1
《海牙规则》
• 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权收货的人,在提货时如发现 货物灭失或损害,应当立即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关 于货损的书面通知,如果货损不明显,则在提货后3天内 提交。权利人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1年内提起 诉讼,承运人和船舶在任何情况下都免除对货物灭失或 损害所负的一切责任。
《维斯比规则》
将赔偿限额提高到10000金法郎 (666.67SDR),同时创造了一 项新的双重限额制度,增加一项 以受损货物毛重为标准的计算方 法,即每公斤30金法郎(2SDR), 以两者中较高者为标准。 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提高。规定 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赔 偿限额为每件或者每一货运单位 875SDR,或者毛重每公斤3SDR, 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
• 诉讼时效延长,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诉讼时效为1年,从交 付货物或应当交付货物时起算。诉讼事由发生后,只要双 方当事人同意,这一诉讼期限可以延长。对于追偿时效, 在规定的1年期满之后,只要是在受理案件的法院的法律 准许期间内,便可向第三方提起索赔诉讼,但是准许时间 自提起诉讼的人已经解决原索赔案件,或向其本人送达起 诉状之日起算起,不得少于3个月。 • 延长了诉讼时效。关于货物运输的任何诉讼,时效期间 为2年,自承运人交付货物或部分交付货物之日起算,或 者在未交付货物的情况下,自应当交付货物的最后一日 起算。
不完全过失责任
《汉堡规则》
将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度改为完全过 失责任制度,废除了对驾驶船舶和 管理船舶的过失免责的规定,并且 推定过失责任 要求由承运人自己证明无过失,否 则其对货物的灭失、损害和延迟交 货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关于 火灾,规定应由索赔人举证证明承 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对火灾犯 有过失,否则承运人可以免责。
加入成员30个。
《汉堡规则》 《鹿特丹规则 》 突出特点:旨在取代上述三 个公约,以真正实现海上货 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国际统一 24个签字国,只有西班牙递 交了批准书
突出特点:加重了承运 人的责任。 加入成员34个。
3
4
四大规则的使用范围
1 《海牙规则》
• 使用范围:仅适用于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 • 使用范围:即只要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则该提单 或运输合同就要受《维斯比规则》的约束。
《鹿特丹规则 》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自承运人 或履约方为运输而接收货物 时开始,至货物交付时终止。 由于该规则扩大了地域适用 范围,因此承运人的责任期 间可延伸至“门到门”。
4
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1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
2
过失免责事项 无过失免责条款
保留了航海过失免责,规定 承运人的受雇人和代理人也 可以援引航海过失免责,同 时也将航海过失免责可对抗 的请求理由扩大到侵权。
2008 invalid
• 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 的变化,以及航海、造船 技术日新月异的进步,使 • 早期,作为最大 海上运输方式发生了重大 货主的美国于 变革,特别是集装箱运输 1893年通过了 方式的出现和迅猛发展, 《哈特法》 《海牙规则》的内容已不 (Harter Act), 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这部法律最大特 尤其关于承运人的大量免 点就在于对免责 责条款明显偏袒船方利益, 的限制。哈特法 通货膨胀的现实使100英 这种规定对航运 镑的赔偿限额明显过低等 界产生重大影响, 原因,到了50年代未, 并为1924年海牙 要求修改《海牙规则》的 规则所接受。 呼声日渐强烈。
2 《维斯比规则》
3 《汉堡规则》 4
• 使用范围:根据《汉堡规则》的规定,凡《海牙规 则》和/或《维斯比规则》的成员,在加入《汉堡规 则》时,必须声明退出以上两个条约。
• 使用范围:适用于任何方式的运输合同,只要其中有 部分运输是通过海运完成的即可。此外,运输合同还必 《鹿特丹规则》 须和缔约国有地理上的联系,即只要运输合同约定的 收货地、装货港、交货地或卸货港之一位于一个缔约 国之内,公约就适用。
《鹿特丹规则 》
几乎没有免责的机会, 采用承运人完全过失责 任原则,并且废除了承 运人“管船过失”免责 和“火灾过失”免责。
3
4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范围
《海牙规则》
最高赔偿额每件或每单位的货物 损失为100英镑,但托运人在装 货前已就该项货物的性质和价值 提出声明并已在提单中注明的不 在此限。 规定每件或每一装运单位的赔偿限 额为835SDR或毛重每公斤2.5SDR.. 如果承运人把全部运输或部分运输 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人时,承运 人仍须按《汉堡规则》的规定对全 程运输负责。如果承运人和实际承 运人都有责任,双方应付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