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普通高校授予自考本科毕业生学位管理办法
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的实施,提高学术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普通高等教育机构对于本科生学士学位的授予实施。
第三条本科生学士学位以学士学位为主,也可以有特殊学士学位,特殊学士学位须具备一定的专业要求。
第四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当严格按照教育部颁布的相关法规和指导性文件进行实施。
第五条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士学位的培养方案,确保学生完成规定的课程和实践教学,达到学士学位的毕业要求。
第六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当坚持自主申请和审核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第七条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完成规定学分的课程学习,并取得合格成绩;2.完成实践教学环节,并取得合格成绩;3.完成毕业论文或者设计,并通过答辩;第八条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还可以根据不同专业的要求确定其他学术要求或者专业要求。
第三章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第九条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自主申请:学生在符合授予条件后,向学校提出申请;2.审核审批: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审核,经过评审确认学士学位是否授予;3.授予决定:学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并向学生发放学位证书。
第十条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应当公开透明,学校应当公布相关的评审指标和标准,确保评审过程公正公平。
第四章学士学位授予的评审标准和程序第十一条学士学位的评审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课程学习成绩:学生应当完成规定学分的课程,成绩合格;2.实践教学成绩:学生应当完成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3.毕业论文或设计成绩:学生应当完成毕业论文或设计,并通过答辩,成绩合格;4.学术要求或专业要求:根据专业的不同,还可以制定相应的学术要求或专业要求。
第十二条学士学位的评审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提交申请材料:学生应当向学校提交学士学位授予申请材料;3.申请材料补充:如申请材料存在不完整或者不合规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学生进行补充;4.面试或答辩:根据专业的要求,可以安排面试或答辩环节,对学生的学术能力进行评估;5.授予决定:学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并通知学生。
重理理工大学关于学士学位的授予规定

重理工学〔2011〕69号关于印发《重庆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校属各单位:《重庆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重庆理工大学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主题词:学士学位授予细则通知抄送:校领导。
重庆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2011年9月19日印发重庆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凡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须达到下列要求,方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1.在校学习期间已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且学习成绩优良,各门课程最终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2.0。
2.大学外语课程1-4学期期末正考及格或参加全国大学英语(或其它语种)四级考试成绩合格者(对英语专业学生,要达专业英语四级)。
3.计算机文化基础和程序设计课程期末正考及格或参加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达到二级水平者(文学、艺术、体育类除外)。
(三)具备健康的身体和心理。
第四条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我校学生,不能授予学士学位:(一)在校学习期间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或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曾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行政处分或党、团纪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在考试(考查)中有作弊行为或论文抄袭等学术上弄虚作假行为者。
(三)未能取得毕业证书者。
第五条凡平均学分绩点≥1.8以上,且不属于第四条范围内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出申请,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其学士学位:(一)在市、部级以上(含市、部级)科技竞赛中获得前三名(等)的(须提供获奖证书原件),科技成果特别突出的,或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士学位的授予质量,根据《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含高中起点本科、专科起点本科)和我校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的学士学位授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含高中起点本科、专科起点本科)授予学士学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我校举办的学历继续教育应届本科(含高中起点本科、专科起点本科)毕业生。
(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掌握本学科、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专科起点本科为4. 5年,高中起点本科为7年)完成教育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 所学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且无考试作弊记录;(四)毕业论文成绩75分以上(含75分),且对照令第34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未出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五)学位主干课程(含一门基础课、两门专业课)成绩每门均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六)在基本修业年限内(专科起点本科为2.5年,高中起点本科为5年)学位外语成绩达到以下要求:1.非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达到下列条件之一:(1)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笔试,成绩60分以上。
(2)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参加学校指定的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
2.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参加学校指定的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第二外语(日语、俄语、法语)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条学校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较好地掌握本学科、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二)学习期间各科平均成绩在65分以上且无违纪作弊记录,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75分以上(含75分);(三)通过本专业考试计划中的外语课程考试或外语课程符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修订)的要求;(四)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年及上一年度毕业的本科毕业生,方可申请学士学位。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严格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艺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重大校[2009]261号(第八届八次会议通报)[1]
![重大校[2009]261号(第八届八次会议通报)[1]](https://img.taocdn.com/s3/m/995cb69083d049649b665867.png)
重庆大学文件重大校…2009‟261号重庆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八届第八次会议通报重庆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于2009年6月25日上午9点在研究生院410会议室召开了第八届八次会议。
会议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李晓红教授主持,刘飞、王远亮、方祯云、冉光和、白晨光、刘庆、刘星、任宏、许明月、吴中福、李百战、余渭深、张力、张永兴、张兴国、张胜涛、欧可平、周雒维、黄宗明、彭向和、鲜学福、杨天怡、杨丹等24名委员参加了会议。
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重庆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相关规定,对学位办提交的2009年6月拟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情况进行了审议,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1.相关学士学位培养主管部门就授予学士学位情况作了说明,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6597名,授予第二学士学位403名,补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97名;授予成教和自考生学士学位149名;授予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127名。
教务处和党委学工部提交《关于给予已解除留校察看期且表现优秀的毕业生同期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会上结论:保留建议中校级以上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获得者和参加学校组织的国家或省级政府组织的各类竞(比)赛活动,并获得国家级奖或省级一等奖以上者(上述奖项中,个人奖取前三名,集体奖取其中的主要贡献者)这两条外,同时请教务处对学习成绩作一个折算,定出一个合理的绩点,再形成执行文件。
2.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副主席刘飞教授就2009年6月拟授予博士、硕士学位总体情况进行了说明。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拟授予博士学位人员材料进行了审查,经不记名投票表决,授予李丽等170名申请者博士学位。
根据有关规定,将170位获得博士学位人员名单向全校公布。
获博士学位人员名单见附件1。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未全票通过的拟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共112名的材料及获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票通过的拟授予硕士学位名单进行了审查并投票表决。
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

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保证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学士学位是我国学位结构中的一级十分重要的基础学位。
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同授予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一样,反映我国高等本科教育的学术水平,关系到国家和学位授予单位的声誉,必须严肃认真地做好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
第三条开展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高等学校须由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推荐,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同意。
第四条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达到下述政治要求和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2 按专业考试计划的规定,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课程、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初步能力。
第五条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择优向有权开展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高等学校统一推荐学位申请者名单,并负责提供审查学位申请者必须具备的档案材料。
第六条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应由高等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负责。
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可以是学校学位办公室,也可以是学校教务部门,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自行确定。
高等学校的其他管理部门不能负责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
第七条高等学校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1 拟定本校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备案;2 初步审查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统一推荐的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并决定是否接受推荐申请;3 委托校或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推荐的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认真审核;4 定期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拟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学[1993]12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学[1993]12号](https://img.taocdn.com/s3/m/1944b07e1fd9ad51f01dc281e53a580216fc50db.png)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3年12月29日教学〔1993〕12号)现将《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隶属关系转发至所属各普通高等学校及承担研究生教育的其它机构,并遵照执行。
附件:一、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二、《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附件一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维护国家学历教育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保证高等教育的质量和规格,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系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承担研究生教育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发给学生受教育程度的凭证。
第三条国家承认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所证明的学历,持证人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四条按国家规定招收,入学后取得学籍的学生,完成某一阶段的学业后,根据考试(考查)的结果,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第五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
第六条毕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一)毕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提前修完者应予注明);(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毕业;(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七条结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一)结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结业;(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重庆医科大学】重庆医科大学成人授位细则

重庆医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保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重庆市普通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办法》,结合重庆医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系指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业余、夜大和全日制本科班以及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本科学历的毕业生。
第三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坚持择优的原则,符合下述要求者,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在修业年限内,学完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公共课、基础理论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平均成绩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等)的成绩达到良好。
(三)参加省级学位主管部门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一)在校学习期间,违反重庆医科大学学生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
(二)学生毕业时做结业处理,未能取得毕业证书者。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必修课程综合平均成绩低于70分或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者;其它类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必修课程综合平均成绩低于75分或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5者。
(四)参加省级学位主管部门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第五条仅因学位英语不合格而不能授予学位者,可在毕业后一年内参加省级学位主管部门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在当年向学校重新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每年受理一次,评定时间为每年6月。
自学考试学生毕业时应向学校自考办提出书面申请,其它类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毕业时应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学位申请的有效时间为毕业后3个月内,逾期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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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普通高校授予自考本科毕业生学位管理办法
2006-8-22 8:21
重庆地区普通高校授予高教自考和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原国家教委(关于整顿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保证重庆地区普通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学士学位的质量,结合本地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重庆地区成人本科毕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重庆市学位委员会统一管理,市学位办具体负责,各普通高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由学校学位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条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系指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和大专起点的本科班,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包括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函授学院等)培养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的本科毕业生。
第四条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有关部门或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应在应届本科毕业生毕业后三个月内,向本校或本地区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择优推荐其本科毕业生拟授予学士学位的申
请者名单。
(一)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和大专起点的本科班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由本校分管函授、夜大学和大专起点的本科班的有关部门向校学位管理部门择优推荐学位申请者名单。
(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由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就近向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校学位工作
管理部门择优推荐学位申请者名单。
对拟联系的普通高校,须事先征得重庆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并报市学位办备案。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申请学士学位,由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主考学校的有关部门向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择优推荐学位申请者名单,无权授予学士学位的主考学校就近向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择优推荐学位申请者名单。
第五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与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坚持同一标准,严格贯彻(暂行规定)中择优授予的原则。
凡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通过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等本科教育,其课程平均成绩优良,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经审核准予毕业,且通过重庆市学位办举办的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各学位授予单位在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不能低于本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一)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及其他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而受过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二)经确认考试作弊者;
(三)高中起点本科学生累计补考课程达‘四门及其以上者,专科起点本科学生累计补考程达三门及其以上者;
(四)在学期间按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公共课(包括政治理论课和外语)、专业基础课、专业课考试以及毕业论文考核,平均成绩达不到优良者。
第七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成人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后向所在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校成人教育学院(或成人教育处)提出申请学士学位的书面报告;
(二)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校成人教育学院(或成人教育处)负责向具有学位授予权的高校学士学位管理工作部门择优推荐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并提供包括:学位申请者就读专业的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学位申请者的课程考试成绩,教学实验成绩,毕业论文成绩、毕业鉴定以及专科毕业证等推荐材料;
(三)普通高校学士学位管理部门对提供的学位申请者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四)学校学士学位管理部门要按照本校相同专业全日制普通本科教学大纲要求组织一门基础课、两门专业基础课的“主干课程考试”,“主干课程考试”可与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该门课程考试结合进行。
试题及学位申请者的考卷均应作为教学档案存档三年。
重庆市学位办将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抽查。
(五)重庆市学位办每年将为高教自考和成人本科学生举办两次学位外语考试,外语考试成绩合格作为授予学士学位的必备条件之一。
凡本科专业学生入学后、自考学生第一门课程合格后至获得毕业证书一年以内,都可凭相关证明材料报名考试。
(六)普通高校管理学士学位工作的部门须将通过“主干课程”考试的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登记表(见附表)、毕业生鉴定表复印件、学位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报送市学位办审核批复后,再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应进行逐个审核,审核通过者由校学士学位主管工作部门颁发成人学士学位证书,证书应注明学位获得者就读学校、办学形式、所学专业、学制年限等内容。
未通过者不再补授予学士学位。
每年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本科毕业生名单须报市学位办备案。
第八条学位申请者参加“主干课程考试”,凡“主干课程考试”不及格者不得进行补考,也不能再申请学位。
第九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须向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提出申请,并由该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按照成人高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统一负责办理。
自学考试专科起点的本科毕业生,从第一门课程考试到申请学位,其时间不得超过四年。
第十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申请学位的成人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学校及有关普通高校成人教育学院、成人教育处、学士学位管理部门,都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规定》和本管理办法,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以保证学位授予的质量。
对在学位申请、有关考试或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市学位办将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并视其情节,对有关单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报国务院
学位委员会批准,取消其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资格。
对直接责任人,将责成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校成人教育学院参加学位主干课程、外语考试的成人本科学生,应向有关学士学位主管工作部门交纳考务费。
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重庆地区所有学士学位授权单位。
重庆市学位办将对各校贯彻落实的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在重庆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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