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学生综合测评附加分、扣除分 实施细则
兰州大学综合测评办法

兰州大学本科生综合测评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促进广大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测评的基本要素测评的基本要素包括基本素质和业务课成绩。
(一)基本素质1.思想素质(总分25分)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
讲文明,讲礼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注重个人品德修养,诚实守信,待人有礼,举止得体,乐于助人。
讲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物,勇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能够正确认识自我,保持心理健康。
2.创新能力(总分20分)能够理论联系实际,有较强的自学能力,综合运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开拓创新能力。
认真参加教学实践、实习活动,积极参与校内外各类科研活动和竞赛。
3.集体意识(总分15分)识大体,顾大局,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在集体活动中能够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
自觉维护班级和宿舍团结。
4.法制纪律(总分10分)自觉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严格遵守校纪校规。
遵守课堂纪律、考试纪律、班级纪律、宿舍管理办法、考勤办法等。
5.学习态度(总体10分)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积极主动,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学习,刻苦钻研。
6.实践和劳动(总分10分)热爱劳动,能够按照要求参加社会实践和各类劳动,劳动课成绩合格。
注意个人卫生和环境整洁。
7.身体素质(总分10分)认真参加体育锻炼和军训,坚持参加早操锻炼,身体健康,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到合格及以上等级。
(二)业务课成绩业务课成绩是指本专业的基础课和专业课成绩。
二、综合测评的评分方法(一)综合测评满分为100分。
(二)业务课分数占总分的65%。
1.业务课分数取各科平均分,公式为:Σ(课程成绩×学分)A= ×65%Σ学分2.业务课目为全班的必修课、指定性选修课。
兰州商学院本科学生综合测评办法(新)(1)

兰州商学院本科学生综合测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使学生在德、智、体等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加强校风校纪建设,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的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综合测评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指标体系第四条学生综合测评指标包括德育测评、智育测评和体育测评三项。
其中德育分占25%,智育分占65%,体育分占10%。
第五条学生各类加减分按项记入,本办法规定的加分值或减分值,均为未乘权数前的分值: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德育×25%+智育×65%+体育×10%第三章计分细则第六条德育测评分=德育基础分+学生宿舍德行量化测评分+德育行为加减分第七条德育测评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确定的大学生行为基本规范作为标准,达到标准者,在德育测评时可得基础分,德育基础分为70 分,学生宿舍德行量化由学生村管理办公室根据学生公寓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测评,基础分为10 分,每学期末将学生宿舍德行量化考评结果报二级学院。
第八条德育方面有突出表现者,根据下列行为加分细则,以基础分为起点进行加分(德育加分项):1、荣誉奖励加分注:①各级荣誉奖励均应由该级组织批准,有正式表彰文件和荣誉奖励证书,同一学年同一荣誉称号限加最高分一次。
②各二级学院评比的荣誉奖励加分由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加分标准(低于校级标准)。
2、各类比赛(除体育、学习外)加分注:①同一学年同一比赛项目,限加最高分值一次。
集体项目由组织单位统一提供名单。
②各类比赛指的是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学校正式组织的比赛(不含对抗赛、邀请赛、友谊赛)。
③各二级学院组织的正式比赛加分由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加分标准(低于校级标准)。
3、表扬卡加分:(1)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学生开展好人好事进行评比,依照表扬卡确定加分,加分分值为0.1~1 分,特殊情况上报学生工作部(处),由学生工作部(处)根据二级学院提供材料等情况,在1~3 分内酌情审批给予加分。
兰州大学信息学院推免研究生附加分计算办法

(1)研究项目只计一项,不能累计; (2)同一系列学科竞赛只计算最高级别的项目,其中专业认证累计不能超过3分;
备注 (3)论文第一作者和项目负责人按实际等级计分,其他降一个等级计分,三等奖项目 不予区分;
(4)学生干部任职一学年以上。
辩论赛
校级 1,0.5
社会实践
社会实践团队、个人
省级 1,0.5
1
校级 0.5,0.3
三好生、优秀干部
省级
1
宝钢奖、中科院奖学金获得者
校级
1
学生会常委、优秀党员
校级
1
社会工作
学生会部长、社团负责人
校级 0.5
2
学生会、团委常委,党支部书记
院级 0.5
学生会部长、班长、团支书
院级 0.3
其它学生干部
院级 0.1
兰州大学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推荐免试研究生附加分计算办法
说明:推免研究生总分由专业成绩和附加分两部分构成,其中专业成绩占80分,附加分占20 分;专业成绩的计算方法是∑课程成绩*学分*80%/总学分,附加分由科学研究、学科竞赛、社会 实践和社会工作四部分构成,科学研究占8分,学科竞赛占9分,社会实践占1分,社会工作占2分。
类型
项目
获奖等级 分值 最高限额
君政基金立项(学工部)
2
研究项目 参与学院教师科研项目(国家级、省部级) 国家大学生创新训练立项(教务处)
2,1 1,0.5
大学生创新创业立项(校团委)
1,0.5
科学研究
SCI,CCFB类以上论文
学术论文 核心期刊,EI、ISTP类检索论文
5
8
2
普通刊物(专业相关)
1
学科竞赛
兰州大学辅导员考核办法20141121 (1)

兰州大学辅导员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及《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等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专职学生工作队伍建设水平,激励和促进辅导员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职业能力,提升专职辅导员考核工作的科学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学年考核与阶段考核相结合、单位考核与学生评议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效的要求,体现客观性、科学性、公平性、公正性、公开性和民主性。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兰州大学专职辅导员。
第四条考核由学生工作部统一部署,校、院两级共同考核。
第五条考核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12月份进行。
保留入学资格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职人员在工作满两年后,增设阶段性考核,一般在当年6月份进行。
具体考核时间皆以文件通知为准。
第六条考核工作启动后,各学院要严格按照学校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辅导员考核相关工作,务必体现客观、公正原则。
第七条考核结束后,学工部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将考核结果反馈各学院,同时做好考核材料归档,以备后查。
第三章考核方式、内容及程序第八条年终考核共分为学生评议、学院学生工作组考核、学生工作部考核、附加分和扣除分五个部分。
学生评议40分、学院学生工作组考核25分、学生工作部考核35分。
将以上成绩与附加分和扣除分相加即为最终考核成绩。
第九条保留入学资格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职人员在增设的阶段性考核中加入个人述职及答辩环节,本环节占20分。
第十条考核方式、内容及程序:(一)学生评议(40分)学生评议由学生工作部会同各学院,以辅导员所带一个年级为单位,要求一定比例学生以网络方式填写调研问卷,并据此对辅导员进行评议。
所带年级人数不足100人的,要求全部学生参加评议;所带年级人数在100人及以上小于250人的,要求参加评议学生人数达到90%;所带年级人数在250人及以上小于400人的,要求参加评议学生人数达到80%;所带年级人数在400人及以上的,要求参加评议学生人数达到70%。
兰州大学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分条例

兰州大学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分条例第一条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培育优良学风,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具有我校学籍的本专科(高职)学生,不论在参加校内或校外的任何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均按本条例处理。
第三条考试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违反考试纪律论处。
情节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重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给予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二)进入考场后,不听从主、监考安排或不按指定座位就坐;(三)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五)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六)提前交卷后不及时离开考场,干扰考场秩序;(七)考试结束时不按时交卷和不按规定交卷;(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九)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十)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考试作弊论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有违纪行为,不听监考人员劝阻、警告;(二)携带或事先在考场藏留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三)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四)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五)与其它考生传、接草稿纸或其他物品;(六)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七)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八)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九)纠缠教师更改试卷内容;(十)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答卷答案雷同;(十一)其他作弊行为。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考试作弊论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兰州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兰州大学历史文化学院2017年度本科教学质量报告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兰州大学历史文化学院2017年度本科教学质量报告一、学院本科教学基本情况(一)专业设置情况学院有历史学(含历史学基地班)、世界历史(世界史)、博物馆学(文物与博物馆学)、民族学四个本科专业。
2012年起历史学类专业新生入学后第一年统一学习历史学类基础课和公共课,二年级时学生依照自己的志愿选择专业,2017年7月完成了2016级学生专业分流。
1、历史学基地班(国家文科基础学科人才培养基地):培养少而精的史学高级专门人才,学生培养突出厚基础、宽口径、重能力、强素质的特点,毕业生的绝大部分为研究生生源,也适宜从事教学、科研、文化交流、行政管理等工作。
基地班采取导师制,加强对学生学习和科研创新的指导。
毕业生基本为研究生后备军。
2.历史学类(含历史学、世界史、文物与博物馆学3个专业):培养具有扎实的历史学专业理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史学人才和具有较强适应能力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
主要课程:中国通史、世界通史、考古学通论、历史文选、史学概论等。
3.民族学:作为一门理论实践的学科,以田野调查方法为基石,着眼于学科发展的新态势,顺应社会人才需求的新趋向,立足于夯实学生的专业基础理论,注重学生的专业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就业创业能力的培养。
主要课程:民族学通论、民族社会学概论、中国历史与文化、世界文明史、中国民族志、世界民族志、民族学研究方法、宗教学概论。
(二)本科人才培养目标1.历史学基地班坚持“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重能力”的培养原则,学生为历史学研究生的后备军,主要学习历史学基本理论和系统知识,同时接受其他学科思维训练,努力造就一批适应新时期中国史学发展需要,具有深厚专业基础和较高理论素养,初步掌握科研方法、视野开阔、热爱专业,毕业后进一步深造,能够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历史学专门人才。
2.历史学专业主要为与教学、科研、编辑出版、图书情报、行政、外事、媒体以及文化建设等相关社会各领域,培养所需的高水平历史文化专业人才。
兰州大学外国语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附加分、扣除分评定细则
兰州大学外国语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附加分、扣除分评定细则附加分一、文学、艺术、体育比赛和知识竞赛(一)按照奖项设置的比赛在学院组织参加的文学、艺术类比赛和各类知识竞赛中获个人奖或集体奖者,按以下标准进行加分:(二)按照名次设置的比赛1.取前3名的比赛第1名:特等奖;第2名:一等奖;第3名:二等奖2.取前6名的比赛第1名:特等奖;第2名:一等奖;第3-4名:二等奖;第5-6名:三等奖3.取前8名的比赛第1名:特等奖;第2-3名:一等奖;第4-5名:二等奖;第6-8名:三等奖4.取前10名的比赛第1名:特等奖;第2-3名:一等奖;第4-6名:二等奖;第7-10名:三等奖(三)注意事项1.同一项目在不同级别的比赛中获奖者(如院运会100米比赛和校运会100米比赛),可加两项分数,高分按照实际得分计入,低分按照实际得分的1/3计入。
2.在“外研社杯”英语比赛、全国俄语大赛、中华全国日语演讲大赛经系主任认定的专业比赛中获得甘肃省(西北赛区)第一名、全国决赛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者,可加两项分数,最高分按实际得分的双倍计入,低分按照实际得分的1/3计入。
3.各球队、辩论队举办院级比赛或参与校级、院级比赛的,应提前向学院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参赛的,不予认定加分。
4.参加辩论赛获奖,最终加分名单由辩论队队长根据综合表现情况确定,加分人员范围为4名参赛队员、1名替补队员及1名教练。
全年参与比赛中,由本人选择两个分数进行加分,高分按照实际得分计入,低分按照实际得分的1/3计入。
优秀辩手不加分。
5.球队在不同级别的比赛中获奖,集体项目最终加分名单由球队队长根据综合表现情况确定,人员构成为正式参赛队员(按照具体项目人数确定)、2名替补队员及1名教练。
全年参与比赛中,由本人选择两个分数进行加分,高分按照实际得分计入,低分按照实际得分的1/3计入。
7.学生个人参加的校外民间团体或协会组织的无法核定比赛规模和层次的比赛获奖的,不予加分。
兰州大学信息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评定细则(2011年9月修订)
创新创业
文体比赛
各级文艺、体育比赛中( 各级文艺、体育比赛中(不包括由 社团主办的活动) 社团主办的活动)获个人单项奖或获团体奖
a.获校文艺比赛特、一、二、三等奖 获校文艺比赛特、 者分别加0 15、 05分 者分别加0.2、0.15、0.1、0.05分 获校运会单项比赛一至八名者, b.获校运会单项比赛一至八名者,分 别加0 25、 15、 10、 别加0.3、0.25、0.2、0.15、0.10、 国家级1 省级0 国家级1.0,省级0.8,校 08、 06、 04, 0.08、0.06、0.04,破校记录者另加 级0.3 0.1分 凡在校运动会中参赛者加0 04分 c.凡在校运动会中参赛者加0.04分 校级球类联赛冠军、亚军、 d.校级球类联赛冠军、亚军、季军团 体每人分别加0 15、 05分 体每人分别加0.15、0.1、0.05分
校级优秀党员 获得荣誉 校优秀团员、优秀团干、 校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学生干部 院级相应荣誉称号 社会实践活动中取得 显著成绩 社会实践 担任社会实践团队主要负责人 社会实践论文入选论文集 参加校级项目 入选校优秀论文集 参加院级项目
1 0.2 0.1 1 0.5 0.2 0.2 1 0.5 0.3 0.1 0.1 0.3 0.1 同一学年获多项荣誉者取最高项, 同一学年获多项荣誉者取最高项,不 累加 国家级 省级 校(院)级 校(院)级 国家级 省级 校级 院级 顺利结项 顺利结项
2.受校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3.受院通报批评者 无故不参加校、 4.无故不参加校、院及班会活动者 5.早操不按时出勤者 6.擅自外出住宿 7.经常旷课者 8.参加创新创业项目无故放弃 9.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不缴纳学费者
其它注意事项: 其它注意事项: 竞赛获奖、发表文章、 *竞赛获奖、发表文章、获得认证均需向测评小组报证书复印件 *各类学生干部需相关组织出具证明 *特殊情况提请院学工组决定 本规定依据《兰州大学本、专科学生综合测评试行办法》制定, *本规定依据《兰州大学本、专科学生综合测评试行办法》制定,其解释权归院学工组
兰州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学生综合测评附加分、扣除分-实施细则
兰州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学生综合测评附加分、扣除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学生全面培养综合素质和能力,使之成为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的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合格人才,根据《兰州大学本科生综合测评办法》,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附加分”和“扣除分”指学生综合测评中除业务课总得分和基本素质总得分以外予以增加和扣除的分数。
第三条本细则规定的加分、扣分行为时间界限一般以学年为准。
第四条每年奖学金评定之前由各班统一上报学生加分、扣分材料,经学工组核准后统一加分、扣分。
其它任何集体、个人不得自行加分、扣分。
第五条附加分最高分不得超过4分,超过4分者以4分计(发表学术论文加分以实际加分为准)。
扣除分应按实际应扣除分数扣除。
第二章业务学习第六条鼓励低年级学生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在第二学年开展综合测评时,对学生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情况给予加分,四级加0.2分,六级加0.3分,不累计加分,其他学年测评时不再对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加分。
第七条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者:一级加0.1分,二级加0.2分,三级加0.5分,四级加1分。
在前一次奖学金评定中已享受该项目加分的,同等加分条件不再享受。
第八条参加辅修者加0.2分,同时辅修两个以上(含两个)专业者以每个加0.2分计。
在前一次奖学金评定中已享受该项目加分的,同等加分条件不再享受。
第九条考试作弊者扣1分。
经学院教学检查抽查,旷课者每次扣0.1分。
第十条业务学习附加总分不得超过1分,超过1分,以1分计。
第三章社会工作第十一条担任全国性团体(全国青联、全国学联及其它群众组织)职务者加1分。
担任省级团体(省青联、省学联及其它群众性组织)职务者加0.5分。
第十二条担任院团委学生副书记、院学生会主席、校学生会常委、校社联副主席及以上职务、校艺术团副团长及以上职务者加0.4分,担任校级主要学生干部(校团委、校学生会副部长及以上职务)和院学生团委常委、学生会副主席(常委)加0.3分;担任院级主要学生干部(院团委、院学生会正副部长、班长、团支部书记、学生党支部支委)、副班主任加0.2分;担任校级艺术团队长、校级学生社团(不含其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正副会长或社长)者加0.2分,一般成员不予加分;担任校电台记者、编辑加0.2分;担任其他学生干部(班委会成员、团支部成员、校团委干事、校学生会干事、院团委干事、院学生会干事和宿舍长)加0.1分。
兰州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文件校教[2020] 12号兰州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的规范性及科学性,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兰州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校教〔2018〕9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课程包括人才培养方案所要求的课程和相关教育教学环节,适用于兰州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含交流生等)。
第三条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获得情况记入学生成绩单,归入学生档案。
第四条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工作须坚持公平、公正、严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课程考核方式第五条课程考核应坚持知识考核与能力考核相结合、过程性考核与总结性考核相结合,相对性评价与绝对性评价相结合,引导学生开展自主性学习、探索性学习、实践性学习。
第六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形式,可采用闭卷考试、开卷考试、非标准答案考试、口试、在线考试等方式。
课程考核一般由过程性考核和总结性考核两部分组成。
过程性考核可根据课程特点灵活采用单元测试、课外作业、课堂辩论、撰写论文等方式,每学期一般不少于四次。
总结性考核一般在学期末以考试、考查的形式进行。
在满足考核要求的前提下,鼓励任课教师结合课程实际创新考核方式方法,加强对学生的过程性考核。
总结性考核占总成绩比例一般不超过50%。
第七条课程考核方式、考核标准、成绩构成比例等由任课教师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以及学校和学院(含教学单位,下同)的规定和要求制定,经学院审核批准后实施,由任课教师在第一节课明确告知学生并严格执行。
第八条同一课程的平行班应统一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考核标准等。
第三章考核资格认定第九条学生成功选课并完成课程要求的各教学环节学习任务,即获得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
不具有考核资格而参加考核的,考核成绩无效。
第十条无故旷课达到该课程6学时(迟到两次折合1学时)的、或无故旷课和请假达到该课程开课学时1/3的,或缺交作业(含实验报告)达到该课程1/3的,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课程成绩记为“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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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学生综合测评附加分、扣除分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学生全面培养综合素质和能力,使之成为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的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合格人才,根据《兰州大学本科生综合测评办法》,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附加分”和“扣除分”指学生综合测评中除业务课总得分和基本素质总得分以外予以增加和扣除的分数。
第三条本细则规定的加分、扣分行为时间界限一般以学年为准。
第四条每年奖学金评定之前由各班统一上报学生加分、扣分材料,经学工组核准后统一加分、扣分。
其它任何集体、个人不得自行加分、扣分。
第五条附加分最高分不得超过4分,超过4分者以4分计(发表学术论文加分以实际加分为准)。
扣除分应按实际应扣除分数扣除。
第二章业务学习
第六条鼓励低年级学生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在第二学年开展综合测评时,对学生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情况给予加分,四级加0.2分,六级加0.3分,不累计加分,其他学年测评时不再对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加分。
第七条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者:一级加0.1分,二级加0.2分,三级加0.5分,四级加1分。
在前一次奖学金评定中已享受该项目加分的,同等加分条件不再享受。
第八条参加辅修者加0.2分,同时辅修两个以上(含两个)专业者以每个加0.2分计。
在前一次奖学金评定中已享受该项目加分的,同等加分条件不再享受。
第九条考试作弊者扣1分。
经学院教学检查抽查,旷课者每次扣0.1分。
第十条业务学习附加总分不得超过1分,超过1分,以1分计。
第三章社会工作
第十一条担任全国性团体(全国青联、全国学联及其它群众组织)职务者加1分。
担任省级团体(省青联、省学联及其它群众性组织)职务者加0.5分。
第十二条担任院团委学生副书记、院学生会主席、校学生会常委、校社联副主席及以上职务、校艺术团副团长及以上职务者加0.4分,担任校级主要学生干部(校团委、校学生会副部长及以上职务)和院学生团委常委、学生会副主席(常委)加0.3分;担任院级主要学生干部(院团委、院学生会正副部长、班长、团支部书记、学生党支部支委)、副班主任加0.2分;担任校级艺术团队长、
校级学生社团(不含其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正副会长或社长)者加0.2分,一般成员不予加分;担任校电台记者、编辑加0.2分;担任其他学生干部(班委会成员、团支部成员、校团委干事、校学生会干事、院团委干事、院学生会干事和宿舍长)加0.1分。
第十三条担任各种社会工作不满一学期者不予加分,只担任一学期的学生干部,折半加分。
第十四条担任校级及校级以上职务者应由该组织提供有效证明,担任院级学生干部由院团委、学生会认定,担任社团主要负责人应当由校社团联合会提供有效证明。
第十五条社会工作所加总分不得超过1分(担任全国性团体职务者不超过1.5分),超过1分以1分计。
第四章发表文章
第十六条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者,每篇加1-2分(在一般刊物上发表文章加1分,在北大核心期刊或CSSCI期刊上发表文章加2分);学术论文被正式出版的书籍收录者,每篇加0.5分。
学术论文加分只限第一作者、第二作者。
第十七条在各级公开发行刊物发表文章者:国家级刊物发表文章,每篇加1分;在省级刊物发表文章,每篇加0.5分;在《兰州大学报》发表文章,每篇加0.2分;在《团学工作简报》、《兰大学子》、《兰大青年》、《莘莘时风》等校级媒介发表文章,每篇加0.1分;在《九色鹿》或其他院级报型刊型媒介发表文章,每篇加0.1分;在校广播电台发表(播出)文章,每篇加0.1分;因工作原因,在上述媒介发表文章,已按学生干部处理的,加分上限为0.3分。
在其它校内内部刊物发表文章需加分者,由院学工组认定。
第十八条在各级公开媒介发表消息、简讯者:在《兰州大学报》发表,每则加0.05分;在《团学工作简报》、《兰大学子》、《兰大青年》、《莘莘时风》、校电台等校级媒介发表,每则加0.02分;在校外刊物发表与大学生活相关的消息、简讯,每则加0.05分。
因工作原因,在上述媒介发表(播出)稿件,已按学生干部处理的,加分上限为0.2分。
第十九条申请加分者应向院学工组提供文章原件或其他有效凭证,经院学工组认定。
在各类网站上发表的文章、新闻、消息、简讯都不予以加分。
发表学术论文、文章作者为两人以上的按加分标准平均加分。
第二十条发表文章附加分总分不得超过1.5分,超过1.5分者以1.5分计。
(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超过2分者,以学术论文实际分数计,其他文章不予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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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竞赛荣誉
第二十一条在“史学新秀奖”、“挑战杯”等各类学术科技类竞赛中获奖者:国家级加2分,省级加1分,校级加0.3分,院级加0.1分。
第二十二条在各类体育比赛中获奖者:国家级加1分,省级加0.5分,校级1—4名加0.3分,5—8名加0.2分;院级1—3名加0.1分,4-8名0.05分,院级体育比赛加分的上限为0.3分。
体育比赛
包括竞技类的集体、个人项目与趣味类的集体、个人项目。
在文艺比赛以及各类征文、演讲比赛中获奖者:国家级加1分,省级加0.5分,校级特等、一等加0.3分,二等加0.2分,三等加0.1分,优秀及鼓励奖加0.05分,院级加0.05分。
由校内各学院承办的校级活动,按院级活动标准加分。
第二十三条获优秀党员、优秀学生团干部、优秀学生会干部、优秀社团负责人、优秀团员、优秀学员、青年志愿者活动先进个人、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体育活动先进个人、先进工作者、优秀电台记者、优秀电台编辑、优秀新生学长、优秀副班主任、五星级记者等称号者:国家级加1分,省级加0.5分,地市级加0.3分,校级加0.2分,院级加0.1分。
第二十四条获赵俪生奖学金者一等加1分,二等加0.8分,三等加0.5分,优秀奖加0.3分。
获得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立项者,项目负责人加1分,其他成员加0.5分。
获得君政基金立项资助者加1分。
第二十五条参加“创新创业”、“跬步计划”项目,顺利结项后负责人每项加0.2分,其他成员每项加0.1分,如一个项目在“创新创业”和“跬步计划”中同时结项,按单项加分。
参加暑期社会实践项目化团队立项者,团队负责人加0.2,其他成员加0.1,参加团队加分上限为0.2分。
“创新创业”项目、社会实践论文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表彰,项目负责人按照一等加0.3,二等加0.2,三等加0.1,成员折半加分。
社会实践获得先进团队荣誉的,该团体成员按照省级加0.2分,校级加0.1分,院级加0.05分。
参加兰州大学大学生就业竞争力提升计划,每获得一个认证的加0.1分,加分不超过0.2分。
第二十六条三好学生、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各企业奖学金获得者不予加分。
因某种特殊原因有突出贡献者加1分(须经院学工组认定)。
第二十七条获奖申请加分者以获奖证书为准,经院学工组认定。
第二十八条获各种竞赛荣誉附加总分不超过2分,超过2分者以2分计。
第六章集体意识
第二十九条校艺术团成员加0.1分,院足球队、篮球队、排球队、羽毛球队、乒乓球队、辩论队等负责人加0.2分,成员加0.1分。
第三十条受院内处分(含通报批评)者,扣1分;受学校警告处分以上(含警告处分)者扣2分,并取消当年奖学金评定资格。
第三十一条无故不参加重大集体活动和校内外劳动者每次扣0.5分。
早操满勤者加0.2分。
第三十二条无故不参加暑期社会实践者,扣0.3分,未按时上交暑期社会实践介绍信及实践论文者,按无故未参加暑期社会实践处理。
第三十三条评为院文明宿舍的宿舍成员每人加0.2分,定为院较差宿舍的宿舍成员每人扣0.2分。
第三十四条申请加分应向院学工组提供有效证据,经院学工组认定。
第三十五条集体意识附加分不得超过0.5分,超过0.5分者以0.5分计。
扣除分应按实际应扣除分数扣除。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归院学工组。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经院学工组于2013年4月进行修改,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