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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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16•【字号】天政发[2013]84号•【施行日期】2013.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天政发〔2013〕8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天水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已经2013年8月8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实施。

天水市人民政府2013年9月16日天水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规范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8号)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常住居民家庭实行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

第三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属地管理、应保尽保;(二)分类施保、动态管理;(三)公平公正、统筹兼顾。

第四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市、县区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主管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县区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评议公示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人社、农业、林业、卫生、统计、公安、扶贫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二章保障范围和保障对象第六条凡具有当地常住农业户口并在当地农村居住一年以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家庭,均应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意见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意见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意见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6.13
•【字号】
•【施行日期】2007.06.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
正文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甘政发[2006]95号),切实保障全市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新农村建设,经市政府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保障农村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权益,加快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步伐,以保障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制度完善、标准合理、资金稳定、管理规范为重点,全面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农村低保制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农村低保制度,是政府和社会,对农村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农村生活标准的农村贫困居民,按照保障标准进行差额补助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救助标准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保障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三)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稳定土地的原则。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4]6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4]6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4〕6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6月20日省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保持试点阶段建立的市州、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主体不变,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和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不变,县乡村分级包干指导督促落实的联动机制不变,省市县人社部门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的管理体制不变,在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细化工作责任,切实抓好组织落实。

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据参保人员缴费、查询、领取养老金等方面的实际需要,合理设计管理制度,改进工作流程,健全信息服务网络,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努力为城乡居民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服务。

要健全完善基金监管机制、规范运行管理,筑牢监管防线,确保基金规范安全运行。

要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解读,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对政策的知晓率,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甘肃省人民政府2014年6月30日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甘肃低保实施方案

甘肃低保实施方案

甘肃低保实施方案甘肃省低保实施方案是为了帮助那些生活困难的人群,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帮助。

该方案的实施对于改善贫困人口的生活状况,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甘肃低保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

一、资格认定标准。

1. 家庭经济状况。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符合低保资格认定条件。

2. 财产状况。

家庭财产净值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符合低保资格认定条件。

3. 生活困难程度。

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残疾或其他特殊困难,生活困难,符合低保资格认定条件。

二、保障标准。

1. 生活补助。

符合低保资格的家庭,将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补助,用于基本生活开支。

2. 医疗保障。

享受低保的家庭成员,将获得医疗保障,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等,保障其基本医疗需求。

3. 教育资助。

低保家庭的子女将获得教育资助,包括免除学杂费、提供助学金等,保障其接受基本教育的权利。

三、申请流程。

1. 提交申请。

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提交低保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2. 审核认定。

民政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走访核实家庭经济状况,最终确定是否符合低保条件。

3. 发放资助。

经审核认定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将按照规定标准及时发放生活补助和医疗教育资助。

四、监督管理。

1. 定期复核。

对已享受低保的家庭,将进行定期复核,核实其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困难程度,确保资助对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2. 严格惩处。

对于违规申领低保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确保低保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五、宣传政策。

加强对低保政策的宣传,提高低保对象的知晓率和申请意愿,确保有需要的家庭能够及时获得低保资助。

总结,甘肃低保实施方案的出台,将有力地帮助那些生活困难的家庭,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帮助,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

同时,需要加强对低保政策的宣传,提高低保对象的知晓率和申请意愿,确保有需要的家庭能够及时获得低保资助。

甘肃省农村低保政策规定

甘肃省农村低保政策规定

甘肃省农村低保政策规定20XX年两会后甘肃省农村低保政策一、项目背景20XX年,甘肃省将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标准提高至380元,月人均补助水平达到328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至2434元,月人均补助水平达到145元;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提高至3514元。

对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提供了有力支撑,但与全国平均水平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相比,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仍然比较低,还面临着许多实际困难,需要进一步提高其救助水平。

二、目标任务(一)城市低保。

全省标准提高10%,由380元提高到418元,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10%,由328元提高到361元。

(二)农村低保。

提高标准并实现与扶贫脱贫线“两线合一”,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月补助水平分别提高3.6%、6.3%,由275元、234元提高到285元、249元。

(三)农村五保供养。

全省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提高15%(其中:集中供养省级补助标准由3514元提高到5000元,分散供养省级补助标准由3514元提高到3925元),市州、县市区补助资金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

三、实施范围符合城乡低保条件、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

四、资金筹措(一)城市低保。

共需保障资金32.7亿元,其中:争取中央补助21.5亿元,省级财政安排8.1亿元,市州、县市区补助3.1亿元。

(二)农村低保。

共需保障资金59.2亿元,其中:争取中央补助43.5亿元,省级财政配套15.3亿元,市州、县市区补助0.4亿元。

(三)农村五保供养。

共需资金5.79亿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资金5亿元,市州、县市区补助0.79亿元。

五、完成时限20XX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

六、保障措施(一)严格操作程序。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和农村低保对象“3+1”综合测评办法,做细做实提标提补基础工作,严格救助对象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扩大民主评议范围,实行长期公示制度,切实做到程序严格、操作规范、公开公正、对象精准。

甘肃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下的人数和资金测算

甘肃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下的人数和资金测算

{ 收 稿 日 期 :0 7 —1 20 1—2 6
基金 项 目: 系民政部 20 年政策理论研究课题 “ 本文 07 甘肃贫 困地 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研 究” 的阶段性成 果: 西北西范大学 学生 学术科研基金 项 目。课 题主持人 : 张润君教授 。
作者 简介 : 李淑华 (9 5一) 女 , 16 , 甘肃天水人 , 讲师 , 究方向 : 研 统计 学、 公共 管理 ; 红旭( 92一) 男 , 刘 18 , 甘肃岷 县
b d e f u d . u gto n s f Ke r s G n u po ic ;r r we t u sse c c r ytm ;n mb r fn s ac lt n y wo d : a s rvn e u a l s s b itn es u i sse l o e y t u e ; d ;c uai u l o
关 键词 : 甘肃省;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人数; 资金; 测算
中图分类 号 :338 F2.9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 章 编号 : 0- 6(080-5.6 1 45 520)1090 0 4
T e Ca c l t n o mb r a d F ni b u r we t h lu a i fNu o e n u t a o t Ru a Lo s s l
Ab t a t u d s p l s t e i o tn a tr t a t d c d s i a d h w a s b i u a o s sr c :F n u p y i h mp r tf co t i e i e f n o we c n e t l h r r l a h a s l we t
S b it n e S c rt y t m n Ga s o i c u sse c e u iy S se i n u Pr v n e

2020低保标准甘肃

2020低保标准甘肃

2020低保标准甘肃2020年,甘肃省的低保标准有所调整,这对于符合条件的家庭来说,将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低保标准的调整涉及到了家庭收入、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及生活水平等方面的内容,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2020年甘肃的低保标准。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甘肃省对于低保家庭的认定标准。

根据甘肃省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低保,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家庭因病、因残、因灾致迫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家庭因其他特殊困难致迫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

这些条件是甘肃省对于低保家庭认定的基本标准,符合其中一项或多项条件的家庭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2020年甘肃的低保标准。

根据甘肃省政府的规定,2020年甘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550元。

这意味着,如果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550元,或者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550元,或者家庭因特殊困难无法维持基本生活,都可以申请低保。

申请成功后,低保家庭将会获得当地政府的资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甘肃省对于低保家庭的审核和管理工作也在不断加强。

甘肃省政府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低保政策,加强对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和帮扶措施,确保低保资金精准发放,防止低保资金被挪用、截留或滥发等情况的发生。

这也意味着,申请低保的家庭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核和管理。

总的来说,2020年甘肃的低保标准有所调整,对于符合条件的家庭来说,将会带来一定的帮助。

但是,申请低保并不意味着可以长期依赖政府的资助,家庭需要通过自身的努力,尽快摆脱困境,重返正常生活。

同时,政府也将加强对低保家庭的管理和帮扶工作,以确保低保资金的精准发放,让更多的困难家庭得到应有的帮助。

希望通过政府的帮助和自身的努力,低保家庭可以早日走出困境,重返正常生活。

甘肃贫困地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现状及完善对策——以临夏回族自治州部分村为例

甘肃贫困地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现状及完善对策——以临夏回族自治州部分村为例
对 象 原 则上 按 四类 施 保 。 一类 : 主 要 成 员重 度 残 疾 、 缺乏劳动力, 基 本 没 有 收入 来 源 的家 庭 ; 家 庭 主要 成 员 常 年 患 病 , 经 济 负担 沉 重, 严 重 收 不 抵 支 的家 庭 ; 因意 外 事 故 或 家庭 变 故造 成 无 法 维 持 基 本 生 活 的单 亲家 庭 。二类 : 家 庭 生活 比较 困难 , 且 需要 政 策 扶
充调查,在掌握客观资料 的情况下分析农村低保制度落实中存
在 的 问题 , 并提 出相 应 对 策 。

2 0 0 6 年制定 了 暂 甘肃省农村居 民最低 生活保 障制度试行 办法》 , 从2 0 0 6 年1 0 月1 日起 , 在全 省建 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 并 于 2 0 0 7 年7 月1 日起, 提高农村低保标准 , 适当扩大低保范围 。2 0 1 3
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它 是当前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重
要 内容 , 农 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对 象 主 要 是 因病 残 、 年老体弱 、 丧 失
劳动能力、 生存条件恶劣、 家庭经济负担过重等 原因造成家庭年
人 均 纯 收 入 低 于 当地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标 准 的 农 村 居 民 。甘 肃 省
年2 月 甘肃 省 人 民政 府 通 过 并 实施 《 甘 肃 省 农村 居 民最 低 生活 保
障 办法》 。

低保制度落实基本现状
根据 《 甘肃 省农 村 居 民最 低 生 活
㈠样 本村 低 保 制度 概 况
保障管理办法》 ( 省政府令第7 2 号) 规 定, 农 村居 民最低生活保 障
定, 并 报 上 一级 政 府 备 案 后公 布 执 行 。 农 村 居 民 最低 生活 保 障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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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72号
《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9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常住居民实行的救助制度。

第三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坚持以人为本、保主保重、公开公平、分类施保、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按属地进行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第二章保障对象及标准
第六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具有我省农业户口,且在当地农村居住一年以上,因病、因残、因灾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上年度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第七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州)或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八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及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原则上按四类施保。

一类:主要成员重度残疾、缺失劳动力,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家庭主要成员常年患病,经济负担沉重,严重收不抵支的家庭;因意外事故或家庭变故造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单亲家庭。

二类:家庭生活比较困难,且需要政策扶持的计生两户和供养大学生的家庭。

三类:虽有劳动力,但因家庭成员残疾或多病,导致维持基本生活困难较大的家庭。

四类:其他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

上述四类中,一、二、三类应占受保对象的70%以上,第四类低保对象要严格控制在30%以内。

第十条各类保障对象的补助水平必须拉开档次。

一类补助水
平达到国家确定的贫困线标准。

二、三、四类补助水平在一类补助水平的基础上分别依次下调25%左右。

第十一条家庭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纳入保障范围。

第十二条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按国家有关农民人均纯收入统计办法核定的上年度收入的总和。

包括:家庭生产经营性收入、外出务工经营收入、工资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优待抚恤金、奖学金、救灾款、新农合和义务教育阶段享受的各类补贴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三章申请审批与管理
第十四条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以下程序办理:(一)个人申请。

农村困难家庭由户主向受村委会委托的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家庭收入摸排调查。

由村民小组按有关规定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摸底核对,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

(三)村级评议。

村委会依据村民小组摸底排序情况,在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召开村评议小组会议提出评议意见,并将评议意见返回村民小组予以公示,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名单等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四)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审核前须组织人员进村入户进行核实,核实结果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五)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审批结果须返回村民小
组予以公示,并向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以户为单位发放《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对未予批准的委托乡镇人民政府送达不予保障的书面通知。

第十五条县乡两级在民主评议和公示过程中,须做好事前宣传、事中指导和事后监督,确保评定工作透明公正。

第十六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须建立县、乡、村三级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各级民政部门要对属于扶贫对象的农村低保对象,及时与扶贫部门进行制度、政策、信息等方面的衔接。

第十八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家庭收入无明显变化的低保对象应保持相对稳定,对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每年审核调整一次,形成有进有退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九条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安排,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对阶段性丧失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每年摸底排查一次,并将结果作为其是否继续享受农村低保的依据。

第四章资金筹集、管理与发放.
第二十条农村低保资金和工作经费由各级政府分别按规定比例和保障需要的原则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分配农村低保资金时,应向贫困地区尤其是特困县、乡、村倾斜。

第二十二条农村低保资金按季度发放。

民政部门按照实际保
障人数将相关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资金由财政社保专户拨入惠农专户,通过“一折统”进行发放。

第二十三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核算和管理,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二十四条监察、审计等部门要依法对农村低保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执行本办法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低保对象的审核和日常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对本村低保对象调查摸底和民主评议工作的公开、公正负直接责任。

村民小组受村委会委托,要做好对农户收入的摸底排查和比较排序工作。

第二十七条从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受理的;(二)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低保手续的;(三)贪污、挪用、扣押、拖欠低保金的;(四)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采用虚报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农村低保金的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低保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扰乱民主评议秩序,故意撕毁公示文件,对低保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谩骂的,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一)不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工作严重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二)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的;(三)对群众来信来访处理不当,引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及其他恶性事件的;(四)低保金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的;(五)在工作检查中发现并查实的其他违规问题。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市(州)、县(市、区)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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