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政策讲解

•2023/5/17
5、《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以折股 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财建[2006]695号)
6、《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对国有重 点矿山企业财政政策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财建 [2006]7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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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改革试点的框架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
指导,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 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 关于矿业管理的一系列决策和部署。
(二)基本原则 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与促进煤炭工
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并举,坚持整顿和规范矿业开发 秩序与建立长效机制并举,坚持市场配置资源与国 家宏观调控并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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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费率:0.5%-4%,平均为1.18% 分成比例:中央与省-5:5
中央与自治区-4:6 3、矿区使用费
对开采海洋石油的中外企业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 石油的企业,按每个油、气田日历年度油气总产量和费率 征收。设有起征点,超过的部分实行超额累进费率,费率 为1%-12.5%,实物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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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目标 加大对煤炭资源勘查的支持力度,完善
煤炭资源税费政策,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管理和宏观 调控,促进煤炭资源合理有序开发,不断提高煤炭 资源回采率。
(四)改革核心 将矿业权取得由“双轨制”改为“单轨制”,
即严格实行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 (五)改革重点 建立新机制,即建立煤炭资源勘查、开
(五)我国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矿产资源税费比较 (见下页 表1)
黄金政策分析报告

黄金政策分析报告1 重要政策解读 (1)1.1 黄金市场政策 (1)1.1.1 建立上海黄金交易所 (1)1.1.2 黄金市场二级交易中心陆续建立 (2)1.1.3 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 (3)1.1.4 取消部分黄金行政审批 (3)1.2 黄金产业投资与发展政策 (4)1.2.1 限制外商投资黄金的勘查和开采 (4)1.2.2 限制和淘汰部分黄金产能 (4)1.2.3 加强对黄金开采的管理和指导 (5)1.2.4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 (6)1.3国土资源政策 (6)1.4黄金国际贸易政策 (7)1.4.1 加强黄金进口付汇审核 (7)1.4.2 贸易禁止规定 (8)1.4黄金税收政策 (8)1.5 黄金环保政策 (9)2 政策利弊方面揭示 (9)2.1 开发金矿资源的有利方面 (9)2.1.1 金是我国优势矿种,质量好,易获取较好的收益 (9)2.1.2 国家垄断降低黄金市场竞争程度,易获得垄断利润 . 92.1.3 强化黄金行业的洗牌效应,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102.1.4 国家扶助的政策取向 (10)2.2 开发金矿资源的不利方面 (10)2.2.1 政策法规严重滞后于黄金市场的发展 (10)2.2.2 国家对黄金行业进行严格管制 (10)2.2.3不利于引进外资及先进技术 (11)2.2.4 环境保护要求 (11)3 黄金政策趋势预测 (11)3.1 建立完备的政策法规体系,为黄金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保障 (11)3.2 逐步完善现货市场,为建立黄金衍生产品市场奠定基础 (12)3.3 创新黄金衍生产品 (12)3.4 创造条件融入全球市场 (12)3.5 起草《黄金行业准入条件》 (13)4 我局应对思路和措施 (13)4.1 加强国内黄金矿山的收购 (13)4.2 加强技术革新,提高地质工作的技术水平 (13)4.3 拓宽融资渠道,推动跨越发展 (14)4.4 加强地矿人才的培养.提高企业管理化水平 (14)4.5 以金交所会员为目标 (14)4.6 重视环保,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15)附录金资源政策一览表 (16)1 重要政策解读1.1黄金市场政策由于黄金以其独特的物理化学特性和经济属性,不仅在工业和艺术领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且也是央行储备货币的一种方式,对国家的经济安全起到重要的作用。
浅析地勘单位找矿成果的价值补偿机制

浅析地勘单位找矿成果的价值补偿机制摘要:在深化地质工作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地质工作新机制的大背景下,如何畅通地勘单位的资金渠道成为影响和制约地勘单位改革发展的重要条件。
本文在深入了解我国现行的矿业权价款收益分配制度现状的基础上,论证了地勘单位找矿成果的价值补偿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和相关制约因素,并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地勘基金机制0 引言2006年,《国务院加强地质工作决定》中提出“逐步建立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勘查开采分配的新机制”。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也明确提出“要给予地勘单位一定的探矿权出让收益”,这为地勘单位解决资金瓶颈、实现企业化经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
所以开展地勘单位找矿成果补偿机制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必要性分析1.1 尊重地质工作规律的必然要求地勘行业是一个知识密集型的产业,也是一个对智力投入要求很高的行业。
地质勘探工作从成矿、找矿理论研究开始,直至提交最终可供开发利用的勘探报告是一个连续复杂的劳动过程。
所以,在最终形成的矿业权价值中,地勘单位的智力投入对物质生产增长的数量和质量起着首先的和决定性的作用。
所以,如果从探矿权的收益中,分配一部分利润给地勘单位,利益共享,地勘单位必然会更加关心他们的地质勘查成果,找好矿、多找矿、找大矿。
1.2 稳定地质勘查队伍的必然要求《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指出,“逐步建立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勘查开采项目收益分配的新机制。
”这反映了国家对地质知识、勘查技术和勘查管理的高度认可。
自从地勘单位属地化、企业化以来,由于经济主体的多元化,国有地勘单位缺乏资金优势难以与非公有制企业竞争,导致地勘单位使得其利益回报非常低,其只能作为“打工仔”,最终造成了大量地质勘查人才流失。
这次从国务院出台文件层面对地勘成果加以尊重,体现了国家对艰苦的地质行业的认同与支持,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国有地勘单位以及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在项目成果中的合理收益问题,体现了国家对地质勘查单位和地质工作者在实施地质找矿过程中知识、技术和管理等要素发挥的作用所给予的肯定。
谈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新政

二是商业性矿产勘查主体混杂 ,符合市场要求的 企业主体凤毛麟角。企业是市场的主体 ,没有企业就 没有市场 。我国 目前正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 断完善的过渡时期 ,尽管各种所有制的矿产勘查开发
投入地质勘查的机制。加大财政对矿产资源勘查的资
金 投 入 力度 ,注 重 发挥 对 社 会资 金 的 引导 作 用 。 ”其
此 外 ,基 础 性地 质 工 作相 对 滞 后 ,部 分 地方 政 府 职 能转 变 不 到位 ,对 商业 性 矿 产 勘查 服 务 不周 、监 管 不 力 、壁 垒 丛生 、勘 查 环境 恶 化 等 因素 也 在一 定 程 度 上 制约 了商 业性 矿 产 勘查 的发 展 。 因此 ,进一 步 完 善
“ 百局 千 队百 万地 质 大军 ” 。
持 ,并发挥财政投资手段对商业性矿产勘查 的引导作 用 。2 0 年初 , 《 06 国务 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 的决 》
提出 “ 国家 建 立 地 质 勘 查 基 金 ( 转 金 ) 周 ,着 重用 于 重 点 矿 种 和 重点 成 矿 区带 的前 期勘 查 ” 。 随后 ,财 政部 和国土资源部联合 出台了 《 央地质勘查基金( 转 中 周
勘 基 金新 政 主要 新 在 以下 四个 方面 :
一
资降 险 困 难 。风 险 勘查 资 本 市 场是 西 方 市场 经 济 国家 风 险 勘 查 融 资 的 主 渠 道 。但 我 国创 业 板 开 盘 即 遭 爆 炒 , 已显 现 出我 国 创业 板 投 资 的不 成 熟 特点 。更 重要 的是 ,我 国 目前 还 没有 独 立地 质 师 制度 ,矿 产 勘查 市 场 中 介缺 位 与 失控 并 存 ,无法 从 制 度上 保 障 勘查 资 料 的真 实性 和代 表性 ,因此 ,我 国矿 产勘 查 在 短期 内还 无 法实 现 上市 融 资 。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7.13•【文号】财建[2006]342号•【施行日期】2006.08.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17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7日)废止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42号)中央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为了增强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提高矿产资源管理宏观调控水平,加大国家财政对矿产资源勘查投入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建立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的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
为了加强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2006年7月13日附件: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提高矿产资源管理宏观调控水平,加大国家财政对矿产资源勘查投入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的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
为加强地勘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专项经费管理暂行要求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专项经费管理暂行要求为了保证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调查项目专项经费合理地使用,在国土资源大调查经费管理制度尚未正式颁发之前,确保地质调查项目的顺利启动,特对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调查项目专项经费管理提出暂行要求。
一、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调查项目专项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是中央财政预算经费,专项用于国家地质调查项目(以下简称地质项目)。
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管理,单独核算。
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二、项目实施单位是项目经费的直接使用者,对管好用好项目经费负有如下责任:1.按核定的经费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合理、有效地使用项目经费;2.按本要求正确实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及时向中国地质调查局报送规定的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3.对项目经费使用中发生的违规、违纪事项,要及时报告、纠正和查处。
三、项目经费实行计划用款原则。
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年度经费预算和项目工作进度,在季度开始前十五日内,向中国地质调查局报送季度分月用款计划。
四、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地质调查与地质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土资发[1999]181号)的要求,各省(市、区)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组建地调院。
尚未正式成立地调院,也未开立帐户的,中国地质调查局首次拨款暂拨入其主管单位帐户暂存,待地调院筹建组开立银行帐户后再转拨。
地调院筹建组必须立即在银行开立帐户,核算项目支出,并以文字形式将开立的银行帐户(名称、帐号、开户行及行号)告知中国地质调查局。
五、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按照本要求规定的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管理项目经费,正确核算成本,不得擅自扩大成本开支范围。
六、凡工作手段、技术方法单一的地质项目,按地质项目计算成本;凡采用多种工作手段、技术方法的地质项目,按地质项目和工作项目计算成本。
地质项目计算完全成本,工作项目计算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工作项目包括:1.地形测绘,2.地质测量.3.物探,4.化探,5.遥感,6.槽探,7.浅井,8.坑探,9.钻探,10.岩矿测试,11.其他地质工作,12.工地建筑。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174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174号](https://img.taocdn.com/s3/m/95933095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efd1a30.png)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174号)中央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为了规范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2010年5月18日附件: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重点成矿区带地质矿产调查评价、青藏高原地区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及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科学、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专款专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共同管理,委托国土资源部所属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财政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
具体职责如下:(一)确定专项资金总预算、年度预算和项目预算编制原则;(二)审定并批复年度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三)审核办理资金拨付,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国土资源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及计划管理。
具体职责如下:(一)审定专项实施方案;(二)审定年度项目计划,提出年度项目预算安排建议;(三)会同财政部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七条组织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6.05.06•【文号】财会字[1996]15号•【施行日期】1996.05.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1996年5月6日财会字[1996]15号)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现行《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自1991年1月1日施行以来,先后作了多次修改和补充,修改补充的内容分散于各有关文件,还有一些内容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作进一步修改和补充。
为便于地质勘查单位会计人员学习,更好地贯彻执行会计制度,我们对1991年制定的《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了系统的修订。
现将修订的《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地质勘查单位,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一、总说明(一)为了规范地质勘查单位的会计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质勘查单位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以地质勘查生产活动为主业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以下简称地勘单位)。
各级地质勘查行政管理机构,如总局、地区局(厅)、专业(局)院等(以下简称上级主管机构),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执行行政事业单位统一会计制度。
地勘单位兴办的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多种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多种经营企业),执行相应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
(三)地勘单位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信息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设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了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
地勘单位不得随意改变或重编。
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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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对地勘 基金 全额 投 资的勘查 成 果 , 国 监 督 管理 和项 目成果 验收 。 除
家另 有规定 外 , 一律 采 用 市 场 方式 出让 矿 业 权 ; 地 对
勘基 金与社 会 资本 或其 他资金 合作 投 资的勘 查成果 , 可 以通 过项 目合 同约 定矿 业权处 置 。
股形 式上 缴所 形成 的股 权 。
本办 法适 用 于对 专 项资金 的 管理 ; 股 权的管 理 对
第八 条 国土 资源 部 主 要 负责 地 勘 基 金项 目的 管理 。具体 职 责如下 :
( ) 同财政 部 发 布地 勘 基 金 项 目年 度 立 项 指 一 会 南并 组织 项 目的审 核 、 证 ; 论 ( ) 二 依法 协调 和处 置相关 的矿 业权 设置 ;
发[ 0 6 4号 ) 有 关 规 定 , - 0] 2 的 中央 财 政设 立 中 央地 质 勘 查 基金 ( 转 金 ) 以下 简 称 地勘 基 金 ) 周 ( 。为 加 强地 勘基金 管理 , 高资 金 使 用效 益 , 据 国家 有关 法 律 提 根
法规 , 制定本 办 法 。
第二 条 地 勘基 金 是 指 中央 财政 在 一 般 预 算 内
( ) 总编报 地 勘 基 金 年度 财 务 决 算 和项 目竣 六 汇 争 、 开透 明 、 学管理 、 款专 用 、 动 发展 的原则 。 工决 算 ; 公 科 专 滚 地 勘基 金支 持 的矿 产 资 源 勘查 工 作 程 度 原则 上 ( ) 七 监督 检 查地勘 基金 项 目执行 情况 。 控 制 到普查 , 中煤炭 资 源勘查 工作 程度 可 以控 制 到 其
第一 条 为 了增 强 矿产 资源 对 国 民经济 和 社 会 可持 续发 展 的保 障 能力 , 高矿产 资源 管理宏 观 调控 提 水 平 , 大 国家财政 对 矿 产 资 源 勘 查投 入 力 度 , 励 加 鼓 和 引导社 会 资金投 入 , 建立 矿产 资源勘 查投 入 良性循
环 机制 , 根据 《 国务 院关 于 加强 地 质 工 作 的决 定 》 国 (
( ) 总编制项 目支 出用 款计 划 , 范办 理资 金 五 汇 规
( ) 二 其他 资金 。 第 四条 地勘 基 金 的 使 用 和管 理 必 须遵 守 国家
有关 法 律 、 政法 规 和财 务 规 章 制 度 ; 目的确 定 要 支付 ; 行 项
充 分发 挥专 家作 用 ; 循诚 实 申请 、 正受 理 、 平竞 遵 公 公
第 二 章 管 理 机构 职 责分 工
第六 条 地勘基 金 由财政 部 、 国土 资源部 共 同管 理 。财政 部 、 国土资 源部共 同委托地 勘基 金管理 机 构
负责 地勘 基金 组织 实 施 及 E常管 理 工 作 。地 勘 基 金 l
管理 机 构设在 国土 资源 部 。 第七 条 财政 部 主 要 负责 地 勘 基 金 的预 算 和 资 金 管理 。具 体职 责如下 : ( 确 定地 勘基 金年度 总预 算及 资金 来源 ; 一) ( 审 定并批 复 地 勘 基金 项 目预 算 及组 织 实 施 二) 费预算 ;
由财 政部 会 同国土 资 源 部 等有 关 部 门 另行 制 定 具 体
办法 。
第 三条
地勘 基金 来源 包括 :
( 中央财政 预算 安排 ( 一) 含从 中央所得 的矿产 资
源 补偿 费和探 矿权 采矿 权价 款 中划入 部分 ) ;
( ) 三 编报 地勘 基金 项 目预算及 组织 实施 费预 算 ; ( 编制 地勘基 金项 目计划并 组织 实施 ; 四)
第 三 章 项 目及 预 算 管理
第十条 根据 全 国矿 产 资 源 规划 和地 质 勘 查 规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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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卷第 8 2 期
山 东 国 土 资 源
20 年 8 06 月
划, 国土 资 源部会 同财 政部 编制 发 布地勘 基金 项 目年 各类 费用 , 主要 包括 人员 费 、 专用燃 料 和材料 费 、 电 水 度立项 指南 。 第 十一 条 基金分 别采 取全 额投 资 、 作投 资两 种投 资方 式 。 合
必要 的详查 。
第 九条
省级 财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国土 资 源 主管 部
门( 以下 简称 省级 管 理部 门) 照 各 自的职 责协 助 财 按
项 目的初审 和矿 业 权核 查 、 调 , 助 项 目实施 E 常 协 协 l
对 可 以全部 由企 业 投 资 的商业 性 矿 产 资 源勘 查 政 部 和 国土 资 源部管理 地勘 基金 项 目, 责地勘 基金 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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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卷 期 2 第8
山 东 国 土 资 源
26 月 0 年8 0
中央 地 质 勘 查 基 金 ( 转 金 ) 理暂 行 办法 周 管
财 建 [0 6 3 2号 - 0] 4 2 20 0 6年 7月 2 l 7E
第 一 章 总 则
安排 的着 重用 于 国家确 定 的重 点 矿 , 对地勘 基金 的预 算执 三) 并
行 和 资金使 用情 况进 行监督 检 查 ; ( 审批地 勘基 金 年 度 财务 决 算 和 项 目竣 工决 四)
算。
带前 期勘查 的专项 资金 以及 探 矿 权 采 矿权 价 款 以 折
尚未登 记矿 业权 的矿 产勘 查项 目, 勘基 金采 取 地 费、 通费、 旅费、 交 差 会议 费 、 印刷 费 、 地 补偿 费 、 用 劳
根 据 矿产 勘查 项 目的不 同情况 , 勘 务费 、 地 咨询 费 、 委托 业 务 费 、 赁 费 和其 他 相 关 费 用 。 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