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厅关于举报卫生违法案件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卫发[2006]52号

合集下载

湖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或初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湖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或初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湖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或初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
批)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至
文号:(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免罚)+(年份)+文书序号
示例:鄂卫医免罚(2023)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机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公民身份号码:地址:
本机关依法查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事实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证。

以上行为违反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规定,本应作的行政处罚,鉴于本次违法行为轻微、尚未造
成危害后果或属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经本机关于年月日复查,你(单位)已及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加强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守法,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

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年月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行政相对人。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6.09•【文号】卫监督发[2005]233号•【施行日期】2005.06.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将《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六月九日附件: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各项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为核心,以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合法、规范、高效为基本要求,以卫生行政执法监督和过错责任追究为保障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卫生行政执法的内容应当包括卫生行政许可、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强制措施及卫生行政处罚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实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建立卫生行政执法激励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并组织实施;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职能调整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明确执法范围和工作任务;(二)划分执法责任,具体内容有:1、明确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2、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3、执法的目标和要求;4、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根据卫生行政执法范围和工作任务建立卫生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分别落实到各级负责人、各处室(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厅卫生新闻发布工作制度》的通知(2010年修订)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厅卫生新闻发布工作制度》的通知(2010年修订)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厅卫生新闻发布工作制度》的通知(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6.28•【字号】•【施行日期】2010.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厅卫生新闻发布工作制度》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卫生局,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厅机关的新闻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宣传的舆论导向作用,营造有利于卫生改革与发展大局的良好舆论环境,根据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我厅对《湖北省卫生厅卫生新闻发布工作制度》(鄂卫办发〔2007〕36号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湖北省卫生厅卫生新闻发布工作制度》(鄂卫办发〔2007〕36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湖北省卫生厅卫生新闻发布工作制度卫生新闻发布工作是卫生政务公开和卫生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做好卫生新闻发布工作,可以充分发挥卫生新闻宣传的舆论导向作用,增强卫生工作的透明度,扩大社会的参与度,提高社会的满意度,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不断适应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卫生工作的要求,更好地为卫生改革与发展服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卫生新闻发布工作,特制定《湖北省卫生厅卫生新闻发布工作制度》。

一、工作原则(一)坚持团结、稳定、正面宣传的方针,为湖北卫生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发布的卫生政务新闻和信息必须具有权威性、指导性、公开性和时效性。

(三)卫生新闻发布的内容必须准确、及时、客观、公正、全面。

二、主要任务和内容(一)主要任务1、紧紧围绕我省卫生中心工作,全面、准确、主动、及时地向公众介绍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其执行情况和取得的成效;2、针对卫生舆情动向,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解疑释惑,消除不实或歪曲报道的影响,开辟权威、公正、正规的信息渠道,形成全省卫生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

湖北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等关于印发《湖北省201

湖北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等关于印发《湖北省201

湖北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等关于印发《湖北省2010-2012年消除麻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发文字号】鄂卫发[2010]53号【发布部门】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9.03【实施日期】2010.09.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北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2010-2012年消除麻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卫发〔2010〕53号)各市、州、县卫生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2010~2012年全国消除麻疹行动方案》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湖北省2010-2012年消除麻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二○一○年九月三日湖北省2010-2012年消除麻疹行动实施方案麻疹是一种传染性很强的呼吸道疾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2005年我国政府对世界卫生组织承诺2012年实现消除麻疹的目标,我省对此积极响应,省卫生厅制定下发了《2006-2012年湖北省消除麻疹行动计划》。

各地按照《行动计划》的要求,开展了以提高儿童麻疹疫苗常规接种率、儿童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和加强麻疹监测为重点的消除麻疹工作,全省消除麻疹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

特别是2009年全省开展的8月龄-14岁人群的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我省2010年上半年报告疑似麻疹发病数较2009年同期下降了89.3%,报告发病率从2009年上半年的5.77/10万下降到2010年上半年的0.62/10万。

由于各地免疫规划工作发展不平衡,流动人口等特殊人群预防接种管理工作难度较大,部分地区尚未将各项防控策略落到实处等原因,致使我省目前麻疹发病水平离2012年消除目标尚有较大差距,防治工作任务十分艰巨。

湖北省卫生厅文件

湖北省卫生厅文件

湖北省卫生厅文件鄂卫发〔2010〕4号省卫生厅印发《关于在全省卫生系统深入开展向王争艳同志学习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县卫生局,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现将《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卫生系统深入开展向王争艳同志学习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切实抓出实效。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卫生系统深入开展向王争艳同志学习活动实施方案为贯彻中央、卫生部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学习宣传王争艳同志先进事迹的批示精神,落实《中共湖北省卫生厅党组关于在全省卫生系统开展向王争艳同志学习活动的决定》(鄂卫党〔2010〕7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卫生系统深入开展向王争艳同志学习活动,树立卫生行业新风尚,塑造卫生行业新形象,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全省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树立良好医德医风,忠诚服务人民健康”为主题,在全省卫生系统全体干部职工中广泛深入开展向王争艳同志学习活动,切实加强卫生系统的医德医风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政风行风转变,引导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推进卫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行业文明水平不断提升,全面推进我省卫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二、学习内容全省卫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学习王争艳同志“爱岗敬业、精益求精”的职业信念;学习王争艳同志“爱民为民、尽心尽力”的高尚医德;学习王争艳同志“廉洁文明、自尊自爱”的优良医风;学习王争艳同志“扎根基层、甘于奉献”的崇高精神。

—2—三、活动步骤整个学习活动分四个阶段组织实施: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1月~2月底)。

(一)深入思想发动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温家宝总理、李克强副总理的重要批示精神,学习省委书记罗清泉,省长李鸿忠,省委常委、省委宣传部长李春明和副省长张岱梨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中共湖北省卫生厅党组关于在全省卫生系统开展向王争艳同志学习活动的决定》(鄂卫党〔2010〕7号),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开展向王争艳同志学习活动的重要性。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卫生监督政务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鄂卫函[2007]203号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卫生监督政务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鄂卫函[2007]203号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卫生监督政务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卫生监督政务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鄂卫函[2007]203号)为有效加强省与各市(州)、县(市、区)在卫生监督工作方面的工作联系,及时交流信息,共享成果和经验。

根据《湖北省卫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鄂卫办发[2007]16号),现就加强卫生监督政务信息报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望各地遵照执行。

一、卫生监督政务信息是卫生政务信息的重要组成部份,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卫生监督信息工作,每个市(州)、县(市、区)要指定1名专(兼)职人员负责卫生监督政务信息的收集、汇总、报送工作。

二、卫生监督政务信息包括:(一)紧急信息:如重大食物中毒、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及其他化学中毒、重大急性放射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以及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的情况;(二)工作进展信息:1、本地区、本单位贯彻落实重大卫生政策和重要卫生监督工作部署的情况;2、本单位开展卫生监督工作调研和培训的信息;3、重点工作取得的新成绩和认为值得推广的经验。

(三)案件查处信息:1、本单位在辖区内查处的典型的有代表性的卫生违法案件;2、调查取证、查办案件的经验和体会。

(四)本单位(本部门)对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卫生监督政务信息报送应突出准确性、时效性、新颖性,对涉及秘密的信息要保密。

四、向省卫生厅报送的卫生监督政务信息,必须经本单位负责同志审核、签发,再由专(兼)职信息员报出。

专(兼)职信息员名单按附表要求报省卫生厅法监处,联系人:徐健,传真:************。

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规范卫生行

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规范卫生行

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试行)及湖北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鄂卫规[2010]2号【发布部门】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日期】2010.07.06【实施日期】2010.07.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试行)及湖北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鄂卫规[2010]2号)各市、州、县卫生局,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为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开展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68号)要求,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卫生行政执法实践,省卫生厅组织制定了《湖北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试行)》和《湖北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业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卫生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切实做好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工作。

要通过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增强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执法水平。

要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审核制度。

按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明显不当、显失公正或者其他不规范的情形,坚决依法予以纠正。

对不严格执法裁量标准,随意执法、以罚代管、乱施处罚等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

力求通过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达到卫生行政执法机制健全、执法公正、形象提升的目标,切实保证卫生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卫生厅政策法规与食品安全协调处或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应急管理厅,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6.28•【字号】鄂应急发〔2019〕13号•【施行日期】2019.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应急管理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鄂应急发〔2019〕13号湖北省应急管理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现将《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湖北省财政厅2019年6月28日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要求,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应急管理部门)举报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下简称非法违法行为)。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本单位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内应急管理部门受理的本省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举报属于工矿商贸等行业或者领域、以应急管理部门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根据“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对举报人依法实施奖励。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厅关于举报卫生违法案件奖励暂行规
定》的通知
正文:
----------------------------------------------------------------------------------------------------------------------------------------------------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厅关于举报卫生违法案件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鄂卫发〔2006〕52号)
各市、州、县卫生局,省厅卫生监督局:
为了鼓励公众参与卫生监督管理,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卫生秩序,省卫生厅制定了《省卫生厅关于举报卫生违法案件奖励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制定并建立本地的举报奖励制度。

湖北省卫生厅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举报卫生违法案件奖励暂行规定
(鄂卫发[2006]52号)
第一条为了鼓励公众参与卫生监督管理,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卫生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根据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卫生厅对管辖范围内符合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的卫生违法案件实行举报奖励制度。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卫生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条省卫生厅及其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直系亲属的举报不适用本规定。

被假冒方或其委托人以及亲属申诉案件举报的奖励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举报人举报卫生违法行为,可以选择下列举报方式:
(一)拨打省卫生厅公布的投诉举报电话;
(二)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书面举报;
(三)到省卫生厅法制监督处或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稽查处当面举报。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违法案件,经调查属实,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举报人有权获得奖励。

(一)公共卫生类
1、使用非食品原料或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加工食品的;
2、滥用食品添加剂的;
3、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的;
4、生产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食品的;
5、保健食品、化妆品中添加禁用物质的;
(二)医疗卫生类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外承包科室的;
2、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临床诊疗活动的;
3、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具的;
4、一次性医疗器具使用后未按规定处置或进行非法买卖的;
5、非法组织采供血液的;
(三)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
1、发生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按照规定上报、隐瞒不报的;
2、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疾病爆发流行的;
3、生产经营、使用未取得许可批件消毒药械的;
(四)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类
1、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使用农民工未按规定实施健康监护的,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导致产生职业危害并出现1例以上职业病患者的;
2、不按规定改善劳动条件,降低职业危害,实施家庭作坊式生产的;
3、放射诊疗不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违规从事放射诊疗科活动半年以上的;
4、发生放射事故未及时报告的。

(五)母婴保健类
1、擅自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
2、开展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

第七条为便于奖励,举报人应提供本人的联系方式和银行帐号。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查处结果自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15日内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举报奖励以现金奖励为主要形式。

根据举报人所举报的卫生违法行为的性质、内容、情节及处罚金额确定对举报人的奖金数额。

适用简易处罚的,按照处罚金额的10%给予奖励,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按照处罚金额的5%~8%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原则上控制在20元至2000元。

省卫生厅对案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同一卫生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联合举报的,由举报者协商确定;不能确定的,奖金平均分配。

第十一条自处罚决定下达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举报人兑付奖金。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兑奖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或要求将奖金汇入指定帐号。

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卫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纳入湖北省卫生厅财政预算,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不受理群众举报或受理后不依法进行查处和处理的;
(二)应当给予奖励而不予奖励或滥发奖励的;
(三)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情况的;
(四)挪用、侵吞、非法占用举报奖励资金的。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湖北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结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