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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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训项目培养对象选拔工作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训项目培养对象选拔工作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训项目培养对象选拔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8.19•【文号】国中医药办人教函[2014]141号•【施行日期】2014.08.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训项目培养对象选拔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办人教函〔2014〕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为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促进中医中药协同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下达2014年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4〕76号)要求,我局决定统一组织开展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训项目,培养一批热爱中医药事业、理论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技能精湛的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

现将培养对象选拔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养对象条件(一)在中医药机构及生产企业中从事中药工作,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中药炮制、鉴定、传统制药工艺、中药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及中药药事管理等相关专业工作累计15年以上;年龄不超过50周岁(截止时间为2014年6月30日);(二)理论功底较扎实,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水平的实践技能。

近5年发表过以中药特色技术为主要内容并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专业论文、或出版过专著、或承担过地市级以上与中药特色技术相关项目;(三)有志于献身中药事业,在学习与实践中有较高悟性和钻研精神,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培养潜能;(四)所在单位支持培养对象参加脱产学习,本人能够保证学习时间,完成学习任务;(五)曾有跟师学习等中药特色技术师承教育背景的可优先考虑。

第五批师承、第三批优才等全国中医药人才培养项目培养对象不可申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医院儿科建设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医院儿科建设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医院儿科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1.20•【文号】国中医药医政函〔2023〕234号•【施行日期】2023.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医院儿科建设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函〔2023〕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及《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健康儿童行动提升计划(2021-2025年)》,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保障儿童健康中的重要作用,扩大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加快推动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少数民族医医院,下同)儿科高质量发展,满足广大儿童中医药服务需求,现就加强中医医院儿科建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合理配置资源,加强中医医院儿科设置中医医院应根据当地人口规模及儿童中医药服务需求,设置儿科门诊、病房床位,配备儿科医师。

二级公立中医医院应普遍开设儿科门诊,三级公立中医医院应开设儿科病房,有条件的三级中医医院可设置儿科急诊,国家中医儿科优势专科应设置儿童重症监护室。

到2025年,实现全国三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儿科设置全覆盖,二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80%以上设置儿科,少数民族医医院结合实际设置儿科。

二、落实功能定位,统筹推进中医儿科分层发展中医医院儿科在医疗活动中应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

县级中医医院普遍提供儿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地市级中医医院儿科在常见病、多发病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方法,重点提升急危重症救治能力,加强儿科急诊建设,强化院前急救。

省级以上中医医院儿科注重提升儿科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救治能力,组建专科研究团队,积极开展临床科研工作,提升优势病种临床疗效。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人员跟师学习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人员跟师学习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XX市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人员跟师学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XX市中医药条例》、《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人员(以下简称师承人员)跟师学习,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人员依据《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或《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开展连续跟师学习中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应以指导老师中医临床实践经验学习为核心,以中医药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中医经典学习为辅助,学习模式应符合中医药人才成长和学术传承规律。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基本要求第四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应主要在临床实践机构进行。

临床实践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XX地区各级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和设置中医科的综合或专科医疗机构。

(二)须为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执业所在医疗机构。

(三)有部门或人员负责管理师承工作,对师承人员及指导老师开展日常管理和考核。

师承人员与指导老师以医疗机构为师承临床实践机构的,应事先取得该医疗机构的同意。

第五条临床实践机构职责包括:(一)支持本机构执业的、符合条件的中医医师带教师承人员,提供必要保障。

(二)将以本机构为临床实践机构的师承人员纳入临床见习人员范畴进行管理,负责其在本机构内临床实践行为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三)建立师承工作档案,定期检查并考核指导老师带教、师承人员跟师学习情况,开展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做好记录并存档。

第六条指导老师应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或《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及XX市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具有丰富的中医、民族医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够在临床实践机构完成带教任务。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2023)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2023)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20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中医药法》《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加强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师承教育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医药师承教育与中医药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相结合,贯穿于中医药人才培养全过程。

主要包括与院校教育相结合、与毕业后教育相结合、与继续教育相结合的师承教育,以及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师承教育。

第三条国家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与继续教育相结合的师承教育,主要用于中医、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师承教育的管理。

第五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的管理和实施,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国开展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工作。

设立并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专项,持续实施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中医临床优秀人才研修、传承工作室建设等项目。

地市级及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和实施。

设立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师承教育专项。

指导监督相关机构开展师承教育。

第二章指导老师与继承人管理第六条指导老师和继承人是师承教育的主体。

指导老师通过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

继承人通过跟师学习,继承掌握指导老师学术观点和实践经验,提升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第七条指导老师应爱国敬业,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具备较高的中医药学术水平、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相对独特的技术技能,在岗从事中医临床、中药实践工作,身体健康,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或累计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

(二)具有中药类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或中药类别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累计从事中药炮制、鉴定、制剂等中药实践工作15年以上。

2024年中医院师承教育工作总结范文(三篇)

2024年中医院师承教育工作总结范文(三篇)

2024年中医院师承教育工作总结范文一、总体概述____年,我院在中医院师承教育工作上取得了显著成绩。

在院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各部门积极组织、协调一体,形成了高效有序的工作氛围。

同时,广大教师、培训人员和学生们也通力合作,共同努力,推动师承教育工作的发展。

年度总结,旨在总结经验、总结不足、总结成果、总结问题,进一步改进和推进我院的师承教育工作。

二、经验与成果在____年的师承教育工作中,我们取得了以下经验与成果:1.加强制度建设:我们建立了完善的师承教育制度,明确了师承教育的目标、原则和工作要求,制定了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确保了师承教育的有序进行。

2.培养高素质师承人员:我们注重培养师承人员的综合素质,通过严格的选拔机制和培训课程,选拔出了一批具有丰富临床经验和卓越教学能力的中医师,为培养学生提供了优质的师承教育。

3.创新教学方法:我们积极探索适合中医教育的教学方法,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开展问题导向的教学、病例讨论、技能操作等课程,使学生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的临床能力。

4.加强师徒互动:我们鼓励师徒之间的密切互动,定期组织师徒座谈会和教学交流活动,让学生与中医师深入交流,增加师承教育的交流互动性,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5.丰富教学资源:我们积极引进国内外顶尖的中医师,并与其他医院、教育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共享各自的教学资源,为学生提供多元化的教育资源。

以上经验与成果,为我院的师承教育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为我院的中医教育质量提升做出了重要贡献。

三、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在____年的师承教育工作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与不足:1.师承人员素质不一:师承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有些师承人员在教学能力和临床经验上有所欠缺,需要进一步加强培养和引进。

2.教学资源分配不均:部分课程的教学资源分配不均,有些课程的教学设备、教材等还有待改善,影响了师承教育的质量。

3.教学评估机制不完善:目前的教学评估机制相对单一,缺乏多元化的评估方法,难以全面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和教学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1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施行日期】2017.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7年7月31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20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7年11月10日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及执业工作的管理。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设区的市和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及复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第二章考核申请第四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五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二)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最新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最新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医药服务第三章中药保护与发展第四章中医药人才培养第五章中医药科学研究第六章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第三条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为公民获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支持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

第七条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培养中医药人才。

第八条国家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意见(附全文)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意见(附全文)

006世纪人物V IEWPOINTS 观点本栏目冠名:上海阎宝航社会公益基金会新华社 医药网10月28日讯 10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

内容如下:中医药学是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是中国古代科学的瑰宝,也是打开中华文明宝库的钥匙,为中华民族繁衍生息作出了巨大贡献,对世界文明进步产生了积极影响。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中医药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中医药改革发展取得显著成绩。

同时也要看到,中西医并重方针仍需全面落实,遵循中医药规律的治理体系亟待健全,中医药发展基础和人才建设还比较薄弱,中药材质量良莠不齐,中医药传承不足、创新不够、作用发挥不充分,迫切需要深入实施中医药法,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以上问题,切实把中医药这一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继承好、发展好、利用好。

传承创新发展中医药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事,对于坚持中西医并重、打造中医药和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的中国特色卫生健康发展模式,发挥中医药原创优势、推动我国生命科学实现创新突破,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民族自信和文化自信,促进文明互鉴和民心相通、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论述,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一)加强中医药服务机构建设。

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意见(附全文)挥中医药整体医学和健康医学优势,建成以国家中医医学中心、区域中医医疗中心为龙头,各级各类中医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中医科室为骨干,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融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和康复于一体的中医药服务体系,提供覆盖全民和全生命周期的中医药服务。

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规范中医医院科室设置,修订中医医院设置和建设标准,健全评价和绩效考核制度,强化以中医药服务为主的办院模式和服务功能,建立健全体现中医药特点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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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2023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师承教育管理,提高中医药传承的质量和效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师承教育管理,提高中医药传承的质量和效果,本办法依据教育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是指学员依托中医药传统文化,通过拜师学艺、师徒传承及相关教育培训等方式,进行中医药理论、临床实践和技术技能的学习和传承。

第三条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应坚持中医药传统文化的根本,尊重历史和现实,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能力和创新精神。

第四条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的目标是培养适应中医药事业需求、掌握扎实的中医药理论和临床实践技能、具有创新精神和伦理意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师承教育机构
第五条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机构,是指依法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的培训机构、医疗机构、学术机构等。

第六条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办学资质,符合中医药教育管理的相关要求;
(二)拥有合格的师资力量,包括具有较高中医药理论水平和临床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三)有适当的教学条件和设施,能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实践平台;
(四)建立健全管理机制,确保师承教育的规范进行。

第三章学员的甄选与管理
第七条申请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的学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职称,或通过专业考核获得相关职业资格;
(二)具备扎实的中医药理论知识和临床实践基础;
(三)具备良好的学习态度和职业道德素养;
(四)无不良行为记录和违法违规行为;
(五)符合相关学员数量的规定。

第八条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机构应制定严格的学员管理制度,加强对学员的学习情况、考核成绩和学业发展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章师承教育的内容与形式
第九条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的内容包括中医药理论、中药学、针灸学、推拿学等中医药相关科目的学习和实践。

第十条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可采取面授教育、远程教育、实践教育等多种形式,提供灵活的教学方式和培训机会。

第十一条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应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临床实践为重点,培养学员扎实的临床技能和综合应用能力。

第五章师承教育的评估与认定
第十二条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机构应组织评估和认定工作,对完成师承教育的学员进行评估,确认其学术成果和技术能力。

第十三条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机构应定期公示评估和认
定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机构,依法给予警告、停办或吊销办学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学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
勒令退学、暂停执业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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