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航安全报告-交通运输部
通航安全报告-交通运输部

附录一:《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大纲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应于涉水工程立项阶段开展,在工程立项前提交经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审查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应包括:封面、扉页、目录、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附页等部分,各部分要求如下:一、封面××××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年月日二、扉页扉页一:××××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印章)委托单位(印章)年月日扉页二:《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备案资格证书;扉页三:《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名单(应注明负责人及主要参与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职称、专业背景、工作年限和编制分工等)。
项目参加人员资料表如下:三、目录第1章概述第2章通航环境分析第3章工程建设合理性、可行性论证第4章涉水工程对通航安全的影响分析第5章涉水工程水域通航风险评价第6章通航安全仿真试验或实船试验(如需要)第7章存在的问题及安全保障措施第8章论证结论附页四、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一)基本结构和内容一般性涉水工程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正文结构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编制单位可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第1章概述1.1论证的意义、依据及主要内容阐述通航安全影响论证的必要性及意义,列出论证报告的主要技术依据及相关行业标准,详细说明论证报告的主要内容及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1.2涉水工程概况包括设计方案、活动方案、平面布置、设计代表船型等(如有)。
第2章通航环境分析通航环境资料应具有真实性、时效性和针对性。
包括自然环境分析、港口环境及其他基础设施分析、交通环境条件、交通安全形势、安全保障现状、相关管理规定。
2.1 自然环境分析(1)气象涉水活动水域风、气温、降水、雾及能见度、相对湿度、灾害性天气等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气象资料。
(2)水文涉水活动水域水位、水势流态、潮汐、波浪、冰况等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水文资料。
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水下活动对船舶通航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通航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以及国家管辖海域从事可能对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产生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简称“论证与评估”)工作。
第三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是开展涉水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阶段,是降低因涉水工程建设影响通航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涉水工程获得立项审批的必备条件。
通航安全评估是水上水下活动开展前的重要工作,是水上水下活动顺利开展及通航安全保障的必要环节,是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许可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应对涉水工程建设是否对通航安全造成影响进行初步判断。
在对涉水工程建设条件进行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航运发展规划、港口发展规划、船舶交通现状,分析通航安全形势,预测船舶交通流变化和通航环境、通航秩序适应能力,论证涉水工程建设带来的通航安全风险及其发生几率、通航安全保障能力、涉水工程建设的可行性以及保障通航安全的可行性建议。
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应对水上水下活动中对通航安全的影响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评估结论。
在对水上水下活动方案进行深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活动水域通航情况,分析活动开展和结束后存在的通航安全风险,提出降低通航安全风险的建议和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条下列可能影响船舶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应在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前进行通航安全评估。
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解读《规定》出台的背景1999年,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行为,加强通航安全管理,原交通部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对于保障通航安全和施工作业安全、保护有限的通航环境资源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4号令的实施也显现了诸多不适应。
一是在适用范围方面的不适应。
随着我国海洋经济发展和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战略的实施,在国家管辖海域、内河通航水域或岸线上从事水上水下工程建设越来越多。
据统计,“十一五”期,平均每天约30项,尤其是苏通长江大桥、港珠澳大桥等特大型水上水下工程的开工建设,施工作业在数量、规模、周期上都呈大幅增长的态势。
特别是青岛奥帆赛、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等大型水上活动和体育赛事频繁举办,活动规模与社会影响较大,参与人数人众多,水上水下活动与通航安全之间矛盾越来越突出,主要调整“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4号令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求。
二是在通航资源综合利用上的不适应。
近几年来,桥梁、港口等大型涉水工程建设掀起新热潮,如长江上即将建成的大桥将达76座。
与此同时,这些涉水工程的建设或多或少占用通航水域资源,工程建成运行与船舶通航安全的矛盾日益突出,如大桥建成后,通航尺度受限,新港口建成,但锚地水域域严重不足等等。
涉水工程建设需要统筹考虑城市建设、港口规划、航道和航运发展等,按照4号令的规定,海事部门在涉水工程立项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的参与度和决定权均明显不足,已不能适应涉水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通航资源综合利用的需求。
三是在推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主办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上的不适应。
涉水工程的建设,带来了诸多安全隐患,但部分工程建成后却存在管理主体不明、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如一些大桥,建成后就存在管理多头或管理主体不明的情况,导致安全隐患难以整改到位。
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保障船舶、排筏、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维护水域交通秩序,促进水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船舶、排筏、设施、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的管理。
第三条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管理、规范行为;(三)保障畅通、服务发展。
第四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通航安全管理职责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水域通航安全管理的政策和规定;(二)组织实施水域通航安全监督检查;(三)对违反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四)指导、协调、监督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工作;(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水域通航安全管理的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一)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水域通航安全管理的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二)公安部门负责水域治安管理,维护水域交通秩序;(三)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水域环境保护,防止船舶污染;(四)渔业管理部门负责渔业水域通航安全管理;(五)水利部门负责水利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六)航道管理部门负责航道通航安全管理;(七)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海事管理机构做好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通航安全规定第七条船舶、排筏、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使用者应当遵守以下通航安全规定:(一)按照船舶类型、吨位、航区、航线、航速、载重、吃水等要求,选择适合的船舶、排筏、设施;(二)船舶、排筏、设施应当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安全航行;(三)船舶、排筏、设施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救生设备、消防设备、通信设备等;(四)船舶、排筏、设施应当遵守航行规则,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五)船舶、排筏、设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碰撞、搁浅、触礁、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六)船舶、排筏、设施应当遵守水域环境保护规定,防止污染水域;(七)其他依法应当遵守的通航安全规定。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报告5篇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报告5篇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件和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交通运输部决定开展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攻坚行动,制定如下行动方案:一、总体要求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坚持“隐患就是事故”理念,全面排查坚决治理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建设中存在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全面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风险管控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平安交通”和安全体系建设,促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行动安排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攻坚行动从2023年7月中旬起到2023年12月止,为期两年半,分为三个阶段。
(一)部署启动阶段(2023年7月)。
部印发行动方案,进行工作责任分工,启动攻坚行动。
同时,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攻坚行动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目标责任分工,明确推进措施、完成时限和考核要求等,广泛动员,迅速行动。
(二)集中排查治理阶段。
制定有关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和风险预防控制制度等,全面排查隐患和辨识风险,编制隐患和风险源清单,拟定隐患治理措施和风险防控方案,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重点监管,开展攻坚行动专项巡视督导,对隐患排查走过场、隐患治理不彻底的要问责、追责。
形成风险有效防控在事前,隐患排查根治在一线,防止风险变隐患的机制。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7月-2023年12月)。
对攻坚行动进行全面总结,通报反面典型,固化好的经验做法,形成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流程以及工作指导手册,基本建成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运行有效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体系。
三、主要任务(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隐患排查、建档、督办、整改、销号、告知、举报、报备、奖惩等内容和程序。
《浙江省地方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地方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篇:浙江省地方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索引号:002482277/xx-00372发布机构:主题词:信息分类:信息格式:著录日浙江省港航局名称:浙江省地方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试行生成日期:xx0607有效期:长期公开文号:期:xx-06-07浙江省地方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通航安全评估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活动对通航安全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航行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地方管辖水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我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通航水域内,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而开展的通航安全评估工作。
第三条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负责全省内河辖区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实施跨市及省政府批准的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评估工作。
各市地方海事局负责所辖区域通航安全评估工作。
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除部海事局和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负责项目以外的,对通航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评估工作。
必要时,浙江省地方海事局可直接负责市地方海事局管辖项目的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工作,也可将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负责项目指定给市地方海事局负责实施。
第四条需要进行通航安全评估的事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与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条规定》第二章第一节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或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需征求海事管理机构意见或备案的事项,根据其对通航安全影响的程度,也可以通过通航安全评估或安全技术咨询的方式确定答复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
全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9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6.09.02
【实施日期】2016.09.0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6年第69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8月31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
2016年9月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1年第5号)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十五条第一款。
本决定自2016年9月2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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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1.16•【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月11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1月16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工作,依法保护航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及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前,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论证评价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并提出减小或者消除影响的对策措施,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第三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工程外,下列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应当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一)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渡槽、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二)通航河流上的永久性拦河闸坝;(三)航道保护范围内的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码头、取(排)水口、栈桥、护岸、船台、滑道、船坞、圈围工程等。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工作。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与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核。
其中,与长江干线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除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跨(穿)越长江干线的桥梁、隧道工程外,由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审核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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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大纲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应于涉水工程立项阶段开展,在工程立项前提交经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审查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应包括:封面、扉页、目录、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附页等部分,各部分要求如下:一、封面××××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年月日二、扉页扉页一:××××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印章)委托单位(印章)年月日扉页二:《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备案资格证书;扉页三:《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名单(应注明负责人及主要参与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职称、专业背景、工作年限和编制分工等)。
项目参加人员资料表如下:三、目录第1章概述第2章通航环境分析第3章工程建设合理性、可行性论证第4章涉水工程对通航安全的影响分析第5章涉水工程水域通航风险评价第6章通航安全仿真试验或实船试验(如需要)第7章存在的问题及安全保障措施第8章论证结论附页四、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一)基本结构和内容一般性涉水工程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正文结构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编制单位可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第1章概述1.1论证的意义、依据及主要内容阐述通航安全影响论证的必要性及意义,列出论证报告的主要技术依据及相关行业标准,详细说明论证报告的主要内容及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1.2涉水工程概况包括设计方案、活动方案、平面布置、设计代表船型等(如有)。
第2章通航环境分析通航环境资料应具有真实性、时效性和针对性。
包括自然环境分析、港口环境及其他基础设施分析、交通环境条件、交通安全形势、安全保障现状、相关管理规定。
2.1 自然环境分析(1)气象涉水活动水域风、气温、降水、雾及能见度、相对湿度、灾害性天气等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气象资料。
(2)水文涉水活动水域水位、水势流态、潮汐、波浪、冰况等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水文资料。
(3)地质地貌涉水活动区域河床、地质条件、泥沙情况等地质地貌资料。
(4)其它自然环境涉水活动水域水道弯曲情况、水深分布、以及礁石、浅滩分布等情况。
2.2港口环境分析(1)港口与活动密切相关港口的港口性质、港口现状、码头分布情况,岸线规划、港口和海洋功能区划、港口总体规划等情况。
(2)航道与活动密切相关港口的航道现状(通航尺度、弯曲情况、水深分布、通航等级等)及规划情况。
(3)锚地涉水活动及附近水域现有及规划锚地的位置、功能、容量及锚泊条件等。
(4)其它其它港口基础设施。
2.3交通环境条件(1)交通流统计分析统计近3年活动水域船舶流量,分析交通流组成(船型、船舶吨级、船舶尺度等)、交通流行为特征(交通流位置、方向、宽度、密度和速度),有条件时附交通流AIS航迹图及门线图,并对未来交通流进行合理预测;必要时对活动附近水域船舶流量进行统计、分析。
(2)交通事故统计分析分类别、等级统计活动水域近3年水上交通事故,并进行时空分布规律及致因分析。
(3)船舶航路及特殊区域分析活动及附近水域船舶习惯航路、船舶定线制,分析特殊区域情况(附近警戒区、禁航区、附近渔场、养殖区、捕捞区、附近海底管道、电缆区等)。
2.4 安全保障现状、相关管理规定导助航设施、拖轮、应急资源及设备、通信及防污设备情况等安全保障设施现状;船舶航行、锚泊、通信及防污要求,航道通航标准、交通组织与管理等相关规定;海事监管机构、监管设施等。
2.5 其他环境涉水活动水域内沉船、鱼栅、残留导管架等碍航物情况以及其它方面的情况。
第3章工程建设合理性、可行性论证本部分内容主要论证工程选址的合理性、从通航安全角度论证工程建设的可行性。
3.1 规范性分析重点论证涉水工程选址的合理性、通航尺度的规范性。
涉水工程的设计要素是否满足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要求;如不满足要求和实际情况,则提出优化建议或方案。
3.2 适应性分析涉水工程的平面布置、岸线安全使用及建设方案是否适应工程水域通航环境条件和通航安全要求。
总平面布置或工程建设与通航标准及要求的适应性。
3.3 符合性分析是否符合水域资源的综合利用、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海洋功能区划的要求、是否符合区域经济、航运发展规划、航运需求和港口、航道总体规划的要求、是否符合远期船型发展及交通流增加的要求等。
3.3 支持性论证(系统保障性分析)涉水工程水域有关通航安全保障配套设施是否完备和同步建设(包括法规制定、支持系统建设及应急救援系统等),初步论证分析安全监管设施设备及安全保障设施需求。
第4章涉水工程对通航安全的影响分析4.1 涉水工程对自然环境的影响分析分析涉水工程对其附近水域与通航相关环境要素的影响。
4.2涉水工程对交通组织的影响分析分析涉水工程与附近水域船舶习惯航路、船舶交通流、通航能力、渔业捕捞、运输船活动的相互影响。
4.3 与港口设施、功能的相互影响分析分析涉水工程与附近港区、航道、锚地及水工建筑物相互影响情况;分析涉水工程对附近交通、军事、防洪等公共安全的影响。
4.4 对监管系统、船舶通讯信号等的影响分析分析活动及其设施对VTS监控系统、船舶雷达信号等的影响。
第5章涉水活动水域通航风险评价5.1风险识别识别涉水活动影响通航安全的各个风险源及风险因子,确定风险指标。
5.2风险评价根据风险度评价标准量化风险指标,分析各风险因子对通航安全的影响程度(定性、定量评价)。
5.3缓解措施在风险评价基础上提出降低或消除风险的缓解措施,提出减缓碍航程度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6章通航安全仿真试验或实船试验6.1 模拟仿真(或实船)试验方法6.2 船舶运动仿真数学模型建立(或试验船舶选取)6.3 模拟试验设备或实船试验设备6.4 模拟(或实船)试验条件及模型建立(或实船试验方案确定)6.5 工程水域通航尺度模拟仿真(或实船)试验6.6 试验结论及分析第7章存在的问题及安全保障措施7.1 涉水活动通航安全影响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7.2 相关建议和安全保障措施第8章论证结论对整个《论证报告》各部分分析结论进行归纳、总结,重点明确涉水工程是否可行,与附近水域通航环境的适应性,规模控制,相关设计参数的限制要求及安全保障难点等方面内容。
论证结论应明确涉水工程所在水域能否建设、如何建设及建设规模等。
(二)分类格式和内容根据本办法第四条对涉水工程项目的分类,各类涉水工程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内容除满足本办法对基本结构和内容的要求外,还需重点补充论证的内容如下:1、索道、架空电缆等穿越类建筑物针对工程水域的建设条件,工程选址、建设规模、建设方案、通航要求等开展可行性论证,应重点突出以下内容:(1)有关工程航段海(河)床演变、地质条件等专题研究结论分析;(2)工程航段航道、港口发展规划分析,船型发展趋势和通航需求论证;(3)工程选址、通航净空尺度(包括通航净空高度、通航宽度、通航水深和船舶通过能力论证;(4)工程建设方案优化建议。
2、码头、船坞、船台等港口类建筑物(1)重点论证工程总平面布置、船台(船坞)尺度、码头泊位尺度、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回旋水域、码头面高程、制动距离等要素的合理性。
(2)论证航道、锚地、导助航设施等与工程的匹配性及工程与水上公共交通(或主航道)的相互关系和影响程度。
3、船闸、水闸、坝、浮桥、升船机等拦海(河)类水工建筑物(1)重点论证引航段、等待区、过船建筑物等设计尺度的合理性(包括工程设置方案、水流条件与主航道船舶通航的关系、是否平顺衔接、是否满足船舶操纵的安全要求)。
(2)论证工程规模和通过能力是否满足水域现行和未来通航要求;(3)论证航道、锚地、应急缓冲区、升降设备、系靠设备、导助航设施等与工程的匹配性。
4、水下电缆、管道、隧道等穿越类水工建筑物(1)重点论证水下建筑的埋设深度和保护区的合理性。
(2)分析与工程穿越水域港口、航道发展规划的适应性。
5、设置海上平台、系船浮筒、浮趸、缆桩、单(多)点系泊装置、养殖网架、人工岛、鱼礁、导管架、测风装置、海上风电工程等孤立类水工建筑物;(1)重点论证工程与附近水域船舶习惯航路的相互关系及其与区域通航环境的适应性。
(2)航线优化及导助航设施需求论证。
6、水下丁坝、潜坝、护滩带、抛石护岸、防波堤等整治建筑物重点论证工程对区域通航环境的改变及其与区域通航环境的适应性。
7、取(排)水口、滑道、下河坡道、填海填河造地等设施和构筑物重点论证工程对区域通航环境的改变及其与区域通航环境的适应性。
8、锚地、航道及安全作业区、泊区、抛泥区等港口类工程的设置与建设(1)重点论证工程设计尺度、总平面布置、选址的合理性,航道工程通过能力和锚地、泊区的容纳能力。
(2)论证配套的导助航设施与工程的匹配性。
(3)论证工程建设与通航环境、通航要求的适应性。
(4)通航船型论证及航道、锚地建设与港口发展的适应性。
五、附页附页一:有关岸线和水域的位置图、布置图、设计图、规划图等。
附页二:有关涉水工程的各类批文等。
附录二:《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编制大纲通航安全评估一般应于涉水工程施工前进行,举办水上大型体育赛事等活动组织单位应在活动筹划前,对通航安全影响重大的水上水下活动且前期已开展通航安全影响论证的应于涉水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后、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之前开展并申请审查。
申请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时须提交《通航安全评估报告》。
《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封面、扉页、目录、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附页等部分,各部分要求如下:一、封面××××活动(工程)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编制单位(印章)委托单位(印章)年月日二、扉页扉页一:××××活动(工程)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编制单位(印章)年月日扉页二:《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编制单位备案资格证书;扉页三:《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编制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名单(应注明负责人及主要参与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职称、专业背景、工作年限和编制分工等)。
项目参加人员资料表如下:三、目录第1章概述第2章通航环境分析第3章涉水活动(工程)与通航环境的相互影响及碍航性分析第4章施工期通航安全评估第5章营运期通航安全评估第6章存在的问题及安全保障措施第7章评估结论附页四、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一)基本结构和内容一般性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正文结构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编制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如前期未作通航安全影响论证的,评估报告还应参照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大纲的有关内容):第1章概述1.1 评估的意义、依据及关键问题阐述通航安全影响论证的必要性及意义,列出评估报告的主要技术依据及相关行业标准,详细说明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及拟解决的关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