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有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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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案例

合同法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案例

合同法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案例一、案例背景。

老张是个健身爱好者,看到家附近新开了一家健身房,广告打得特别诱人,什么“顶级器材”“专业教练指导”“超低价会员费”。

老张心动不已,就去健身房办卡了。

到了健身房前台,工作人员拿出一份会员合同让老张签字。

老张也没仔细看,就想着赶紧办完卡开始健身,大笔一挥就签了字。

合同里有这么一条格式条款:“会员一旦缴费办理会员卡,无论任何原因,会员卡费用概不退还。

”二、事情发展。

老张办卡后没几天,因为工作调动,要去另外一个城市长期工作,这健身房肯定是去不成了。

于是老张就找到健身房,好声好气地说:“我这工作调动实在没办法,我才用了没几次卡,能不能把剩下的费用退给我呀?”健身房的老板却拿出合同,指着那条条款说:“你看,这上面写得清清楚楚,不管啥原因,钱都不能退,我们这是按合同办事。

”老张觉得特别委屈,自己这情况又不是故意不去健身的,怎么就不能退钱呢?三、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分析。

# (一)从公平原则来看。

1. 不公平性分析。

这个条款明显对老张不公平。

老张是因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工作调动才不能继续使用会员卡的,而健身房却以这么一个绝对的条款拒绝退款,这就相当于把所有的风险都推给了老张,自己一点损失都不承担。

就好比你去餐厅吃饭,刚吃了一口,突然有急事要走,餐厅却说不管啥原因,钱照收,饭你也别想退,这显然不合理。

2. 公平原则下的效力认定。

根据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合同的订立应该是公平合理地分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这个案例中,这条格式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因为它没有考虑到会员可能遇到的合理特殊情况,所以这个条款的效力是值得怀疑的。

# (二)从提示和说明义务来看。

1. 健身房是否履行义务。

老张在签合同的时候,工作人员根本就没有特别提示他这条条款。

老张也没仔细看合同就签了字,这健身房没有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如果健身房想要这条条款有效,最起码在老张签字之前,应该用加粗、加下划线或者专门提醒的方式告诉老张这条规定的存在和含义。

有关合同法的案例最新7篇

有关合同法的案例最新7篇

有关合同法的案例最新7篇劳动合同法案例篇一一、年底,“北大假博士”刘志刚(曾用名刘育豪)伪造了北大的本科、硕士、博士学历,应聘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以下简称郑州航院)教师职位,该学院信以为真,即与刘志刚商谈招聘事宜。

为了能让刘志刚毕业后到学院工作,郑州航院决定让其毕业前即可上班。

12月份,刘志刚到郑州航院上班,学院按博士生待遇支付给刘志刚4万元安家费,三个月工资6000元,并分配120平方米住房一套。

刘志刚上班后,多次以自己是北大博士为由,要求提高待遇,不断和学院提出需要配置电脑、打印机和科研启动资金等要求。

郑州航院经向北京大学查询,发现刘志刚北大博士是假的。

问:1、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答:无效,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对于“欺诈”劳动部解释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无论是用人单位欺诈劳动者还是劳动者欺诈用人单位,都会导致合同无效。

本案中刘志刚的行为无疑符合欺诈的特征。

他与郑州航院的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2、劳动合同法中是如何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的?合同法案例分析题篇二第一章因劳动合同的签订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例一:单位发出offer后是否可以反悔季某是成都某公司的技术总监,北京一家公司招聘技术副总裁,季某经过网上视屏面试,北京这家公司正式向季某发出offer,通知其国庆后即来北京上班报到。

季某为此很高兴,请亲朋好友多次聚会,花费上万元。

国庆后季某刚到北京,公司就通知其撤回offer,原因是该职位已经有更合适的人员。

季某大为光火,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北京公司履行与自己的劳动合同。

本人观点:北京这家公司的做法非常不妥,有违诚信的市场原则,但是从劳动法角度,季某的主张不会得到支持。

单位发出offer,应视为要约邀请,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还没有建立。

Offer不等于劳动合同,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

合同法案例——精选推荐

合同法案例——精选推荐

第四章合同效力1.原告王某家中饲养了三头耕牛,在农忙季节因有一头牛闲置不用,遂出租给同村村李某,合同约定租期为两年,每年租金为180元。

在被告租用数月后,耕牛突然逃亡,由于寻找数日未果,原被告双方遂协商决定,如果被告不能找回耕牛,就由被告赔偿原告1500元,并支付尚未支付的租金90元。

在协议达成后,被告继续寻找耕牛,几天后终于找到了该耕牛。

被告在将耕牛牵回家的途中,得知市场上耕牛的价格已上涨,遂将牛牵到集市上出售给邻村的村民张某,获得价款2000元。

被告回家后,谎称耕牛没有找到,向原告交付了先前约定的1590元。

几天后,原告在邻村发现其耕牛,在向张某索要未果后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耕牛,并赔偿损失。

2.李某(15岁)为买运动服,欲将自己的MP3出卖。

后找到王某,两人商定转让价格为1000元。

李某告知了王某其年龄,并称要等其父母不在家时把MP3交给王某,王某表示同意。

后李某父母得知这一情形,便亲自将MP3送到王某处。

但王某认为1000元太贵,又表示不买了。

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3.小刚现年10岁,某日逛商场时看到某品牌彩电正举行优惠展销,想起父母曾提起要买彩电的事,就赶回家告诉父母,但家中无人,父母都没联系上。

但优惠的彩电数量有限,他便拿出自己的积蓄,以3900元的价格买了一台,因购彩电还附赠奖券,小刚随便就抽了一张,其父母得知此事后夸奖了他。

三天后,奖券中奖结果揭晓,小刚获一等奖。

商场遂主张小刚中奖无效,则()A.小刚中奖合法有效;B.小刚中奖无效;C.商场有权撤销小刚购买彩电的行为,从而收回奖券;D.商场有权催告小刚父母追认,若小刚父母未作表示的,则小刚购买彩电的行为无效,商场有权收回奖券4.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生产的女装市场看好,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向丙订购。

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有追认权;B.丙有催告权;C.丙有撤销权;D.构成表见代理。

合同效力的认定案例

合同效力的认定案例

合同效力的认定案例# 案例一:“糊涂画家的糊涂合同”一、案例详情。

有个画家叫老张,这人画画水平还不错,但就是有点马大哈。

有一天,他喝了点小酒,晕乎乎的时候和一个画廊老板老王签了一份合同。

合同上说老张要在一个月内给老王提供10幅新画作,老王呢,会预先支付老张5万块钱。

老张迷迷糊糊地签了字,拿了钱就回家了。

等老张清醒过来,他发现按照自己正常的创作速度,一个月根本画不出10幅画,而且他觉得当时合同上写的价格也低得离谱,自己吃大亏了。

于是老张就不想履行这个合同了,他觉得自己是在不清醒的状态下签的字,这个合同应该不算数。

二、合同效力认定分析。

1. 老张的主张。

老张觉得自己签合同的时候喝了酒,意识不清醒,按照常理,这种情况下签的合同可能是无效的。

他认为自己当时根本没有好好考虑合同的条款,就像一个梦游的人做的事,不能算数。

2. 老王的反驳。

老王可不同意了。

他说他根本不知道老张喝酒了,在签合同的时候老张看起来挺正常的,还和他聊了半天关于画作的风格之类的话题呢。

老王觉得老张这是想反悔,找个借口不想履行合同。

3. 法律判定。

在法律上呢,老张要证明自己签合同的时候是完全丧失意识,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状态才行。

仅仅是喝了酒有点晕乎,但是还能聊天,还能收钱,这可不能轻易就说合同无效。

所以最后法院判定这个合同是有效的,老张得按照合同给老王画那10幅画。

老张这下可真是后悔自己当初的糊涂啊,只能加班加点地画画了。

# 案例二:“少年网购的无效合同”一、案例详情。

13岁的小李是个游戏迷,他特别想要一款新出的游戏装备。

在网上看到有个卖家在卖,价格是5000元。

小李脑子一热,就用他爸爸的账号和卖家签了一份电子合同,并且付了钱。

他爸爸发现后,非常生气,这钱可不是小数目啊。

小李爸爸就联系卖家,说这个合同不算数,要求卖家退钱,因为小李才13岁,是个未成年人,没有能力签这么大额的合同。

二、合同效力认定分析。

1. 小李爸爸的主张。

小李爸爸觉得自己的儿子才13岁,还是个未成年人,根本不理解5000元合同的意义。

有关合同的案例

有关合同的案例

有关合同的案例
案例一:买卖合同纠纷
甲方和乙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辆汽车,金额为10万元。

甲方支付了全款并要求乙方交付汽车,但是乙方未能按时交付汽车。

甲方认为乙方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购车款。

乙方辩称交付延迟是由于供应问题,请求给予一定的宽限期。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乙方未能按时交付汽车,构成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购车款。

案例二:劳动合同纠纷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乙方在甲方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工作,薪酬为每月5000元。

然而,乙方发现公司并未
按时支付工资,并且未提供工作所需的必要条件,如客户资源等。

乙方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

甲方辩称公司经营困难,无力支付工资及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24条规定,甲方未按时支付工资且未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构成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应的经济补偿。

案例三:租赁合同纠纷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出租一套公寓,租期为一年,租金为每月3000元。

然而,乙方在租赁期
内多次拖欠租金,且对公寓进行了未经甲方许可的改建,造成公寓损坏。

甲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拖欠租金和修复费用。

乙方辩称支付困难,并认为乙方改建是出于提升房屋价值的目的。

根据合同法第96条规定,乙方多次拖欠租金并擅
自改建公寓,违反了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拖欠租金和修复费用。

合同效力案例

合同效力案例

合同效力案例1.2010年9月10日,城市居民钱某与某村村民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钱某将位于日照市某村一套小产权房出卖给李某,价款23万元整。

签约当日,李某向钱某支付定金5000元、部分房款55000元。

2010年12月10日,李某按照合同约定拟继续交付后期购房款时,钱某却反悔说房子卖便宜了,准备收回房子,把原来收取的购房款返还李某了之。

李某从他人处得知,这个村的房子已经列入拆迁范围,将获取可观的拆迁补偿款。

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该买买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2. 2002年,英先生老宅因房屋拆迁,在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安置两套动迁房,老宅动迁时被安置的人口有五人,分别为英先生、其配偶李女士、其女儿及李女士的母亲王女士。

当时动迁的整个手续均是由英先生一人作为产权人负责办理。

2003年11月,在安置房还尚未交房的情况下,英先生凭拆迁及安置资料将其中一套安置房及配套车库以15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景先生,当时买卖合同出卖方只有英先生一人签字。

合同签订后景先生即支付清了全部房款。

该安置房于2004年正式交付,交房后景先生就入住该房并进行了相应装修。

2006年11月,该房屋办理出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

景先生为此多次催告英先生尽快办理产权过户,但英先生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

2007年4月,在中介的介绍下,英先生一家又通过公证方式将房屋出售给了不知情的陈女士,由于当时英先生之配偶李女士已死亡,公证时还一并办理了继承公证,李女士的其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李女士在房屋中的份额,李女士的遗产份额全部由英先生及其未成年的女儿继承。

同日,李女士的母亲王女士也通过公证出具声明书,表示其自愿放弃房屋份额。

2007年7月,陈女士向税务部门缴清契税后向房屋管理部门申请了过户登记,景先生了解到情况后立即向园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英先生全家立即履行过户手续,同时申请冻结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法院审判】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房屋系动迁安置房,安置人即本案被告英先生、英先生女儿及王女士所有。

2024版关于合同法的案例

2024版关于合同法的案例

2024版关于合同法的案例案例一: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案情摘要:2024年3月,A公司与B公司通过电子平台签订了一份电子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提供一批电子设备。

合同签订后,A公司因市场行情变化,决定不履行合同。

B公司诉至法院,请求A公司履行合同或支付违约金。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1条规定,电子合同具有与书面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电子合同有效,A公司应履行合同或支付违约金。

案例二:合同的解除案情摘要:2024年5月,C公司与D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租赁合同。

合同履行过程中,D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按时支付租金。

C公司要求解除合同,D公司不同意。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D公司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C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D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三:合同的变更案情摘要:2024年7月,E公司与F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E公司向F公司销售一批机械设备。

合同履行过程中,F公司因生产需要,要求变更合同内容,增加购买数量。

E公司同意变更,但要求提高价格。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第77条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E公司与F公司之间的合同变更有效,双方应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

案例四:合同的无效案情摘要:2024年9月,G公司与H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G公司向H公司出售一批非法走私的货物。

合同签订后,H公司发现货物来源非法,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G公司与H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效,G公司应返还H公司已支付的货款。

案例五:合同的撤销案情摘要:2024年11月,I公司与J公司签订了一份服务合同。

合同签订后,I公司发现J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撤销合同。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合同法相关案例及答案

合同法相关案例及答案

合同法相关案例及答案案例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例情况。

小张有一套闲置的房子,他把房子租给了小李,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一年,每月租金1500元,押一付三。

小李住了三个月后,突然跟小张说他要去外地工作,不能继续租这个房子了,要求小张退还剩下的押金和预付的租金。

小张觉得小李这是违约行为,不同意退还,还说按照合同规定,如果小李提前解约,要赔偿两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小李觉得这个违约金太高了,自己才住了三个月,不应该赔这么多。

答案分析。

首先呢,小张和小李之间是有一个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的。

小李提前解约,这确实是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关于这个违约金呢,虽然小李觉得高,但在合同里已经明确约定了提前解约要赔偿两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这个约定是双方在签合同的时候都同意的。

不过呢,小张也不能就这么强硬地拿着钱一点都不退。

按照公平的原则,小李已经住了三个月,他付的租金是这三个月的使用费用,而押金是为了保证房屋的正常使用等情况的。

小张可以扣除小李应付的违约金之后,把剩余的押金和多付的租金退还给小李。

比如说,小李押了1500元,付了三个月4500元,总共交了6000元。

违约金是3000元,那小张应该退给小李3000元。

所以呢,小李违约是事实,但小张也要按照合理的方式处理押金和租金的退还。

案例二:买卖合同中的货物质量问题。

案例情况。

小王开了一家咖啡店,他从一家供应商老赵那里购买了一批咖啡豆,合同里约定咖啡豆是一级品质,新鲜烘焙。

结果小王收到咖啡豆后发现,很多咖啡豆都有虫蛀的现象,而且烘焙的时间看起来比较久了,不像是新鲜烘焙的。

小王就联系老赵,要求老赵换货或者退款。

老赵却说是小王储存不当才导致的这些问题,拒绝换货退款。

答案分析。

这事儿呢,得看证据和合同规定。

小王和老赵签的合同明确说了咖啡豆是一级品质、新鲜烘焙的。

现在小王收到的货明显不符合这个标准。

老赵说是小王储存不当,那老赵得拿出证据来啊。

要是老赵拿不出证据,按照合同的约定,他就得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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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相关案件分析
本文部分内容摘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法客帝国进行了重
新编辑整理和部分内容的修订完善。

部分内容所揭示的裁判观点若因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施行而需要调整和修订的,请结合新规定参照阅读。

1、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
哈尔滨市德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泰来县泰来油田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开发油田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9)民提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20091222】
【裁判摘要】
泰来公司系使用大庆公司的采矿权进行油田开采,依照约定泰来公司允许他人使用大庆公司的采矿权,需事先向大庆递交书面报告并经中油股份公司统一,否则属于无权处分。

而泰来公司与京德顺公司签订《委托开发合同》,允许京德顺公司使用大庆公司的采矿权进行油田开采,事先未经大庆公司同意,事后未经大庆公司追认,且大庆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泰来公司的委托行为,《委托开发合同》应认定无效。

对于京德顺公司所称《委托开发合同》有效的申请理由,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将导致合同无效
甘肃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方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9)民二终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20091019】【裁判摘要】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
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我国相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之间禁止相互借贷并收取固定利息收益,所以当事人双方以进行委托资产管理的形式掩盖其私下借贷的非法目的签订的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
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合同条款的无效对整个合同效力的影响
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长沙同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9)民二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20090421】
【裁判摘要】
本案委托理财协议所约定的年10%的固定回报率属于保底条款。

尽管该保底
条款是资金委托委托管理协议算双方以意思自治的形式对受托行为所设定的一种激励和制约机制,但该条款致使双方民事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既不符民法上委托代理的法律制度构成,亦违背民法的公平原则。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该保底条款无效。

一般而言,合同中部分条款无效并不导致整个合同的无效。

但是,在本案中,保底条款应属委托理财协议之目的条款或核心条款,不能成为相对独立的无效无效部分。

换言之,该项保底条款的无效使得整个委托理财协议的目的无法达到,因此,保底条款无效应导致委托理财协议整体无效。

4、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新疆丰盛投资有限公司与新疆亚鑫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7)民二终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20081106】【裁判摘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禁止买卖货物进出口配额证明。

本案双方当事人一方以人脉关系“搞配额”,另一方利用自己的进出口资质名义上申请配额,而“搞配额”的乙方欲最终自己使用配额,出让配额的一方则取得一定的(代理)费用,双方显然系违规“跑配额”。

由此,双方签订的
《补充协议》与《合作协议》可以规避我国货物进出口管理的强制性规定,系无效合同。

5、以资抵债合同的效力
甘肃省石油供销总公司与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兰州市红古区红古乡人民政府以资抵债协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7)民二终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20080519】
【裁判摘要】
以资抵债属于清偿债务的一种方式,通过债务人将其固定资产作价转移给债权人,从而清偿其对债权人负有的相应债务。

只要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便为有效合同。

合同一方不能因为事后经营抵债的资产不成功便质疑原以资抵债合同的有效性。

6、撤销合同的法定事由
西乌珠穆沁旗道伦达坝铜矿开发有限公司与西乌珠穆沁旗鑫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7)民二终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20071211】
【裁判摘要】
一方当事人以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乘人之危为由主张撤销合同的,应当对存在乘人之危承担举证责任。

该当事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的,对其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合同无效的认定
上海民生投资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东力综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纠
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6)民二终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20070226】【裁判摘要】
企业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应当取得证券监管部门的特别许可,受托人必须取得相应的委托理财资质,,并接受必要的监督管理。

本案中,受托人东力公司不具
有从事该项资产管理经营活动的资格,故认定其与民生公司签订的《资产委托管理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无不当。

8、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条件与行使程序
陈晓华与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华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6)民二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20061231】
【裁判摘要】
诉讼请求的提出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故在二审审理过程汇总,当事人提出增加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不予受理。

可撤销的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并且,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行使合同撤销权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否则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撤销已成立的合同。

已经成立的合同中加盖了单位的公章和个人的名章,并且还有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现还款人主张加盖的单位公章和个人名章系被擅自加盖。

要求依法撤销该合同,人民法院将依法不予支持。

因为即使单位公章和个人名章被擅自加盖,但是法定代表人在还款协议上签字,构成法定代表行为,也能满足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故可以认定该合同依法成立。

9、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陕西经典投资有限公司、西安西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债务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6)民二终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20061219】
【裁判摘要】
本案中,第三人明知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已经超越了代理权限,仍与其订立合同,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被代理人对此合同拒绝予以追认。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该合同无效。

10、登记手续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中国黄金集团公司与莱州市仓上金矿、莱州金仓矿业有限公司偿还黄金基金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6)民二终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20060622】【裁判摘要】
因政府及所属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调整、划拨过程中引起的相关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应由政府或所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理、对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工商登记只是股权变更的公式方式,只影响股权变更的外部效力,对双方的内部关系不产生影响。

当事人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不影响该股权变动的效力。

11、主合同效力对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
天津中盈集团有限公司、新疆龙岭实业有限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总公司、新疆龙元乳业有限公司企业收购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5)民二终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20150526】
【裁判摘要】
由于龙岭公司知晓供销公司将供销大厦地下一层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市经二路支行的事实,所以收购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不存在欺诈的情形,属于依法订立并应当生效的合同。

担保合同为担保人与债权人依照真实意思表示自愿订立,在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担保合同自成立时发生效力,担保人应当依法履行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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