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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的说明

关于《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的说明

关于《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21•【分类】正文关于《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的说明习近平同志们:受中央政治局委托,我就《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起草的有关情况向全会作说明。

一、关于确定全会议题的考虑围绕党的中心任务谋划和部署改革,是党领导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

从实践经验和现实需要出发,中央政治局决定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研究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考虑。

第一,这是凝聚人心、汇聚力量,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中心任务的迫切需要。

实践充分证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我国大踏步赶上时代,靠的是改革开放。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靠的也是改革开放。

新时代新征程上,要开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局面,仍然要靠改革开放。

党的二十大确立了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心任务,阐述了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本质要求、重大原则等,对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战略部署。

要把这些战略部署落到实处,把中国式现代化蓝图变为现实,根本在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不断完善各方面体制机制,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制度保障。

第二,这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迫切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突出制度建设这条主线,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各方面制度,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

同时,要清醒看到,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一个动态过程,必然随着实践发展而不断发展,已有制度需要不断健全,新领域新实践需要推进制度创新、填补制度空白。

浅析当前国土空间规划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浅析当前国土空间规划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浅析当前国土空间规划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发表时间:2020-12-24T15:19:13.223Z 来源:《建筑实践》2020年26期作者:陈卓[导读] 在新时期背景下,推进国土空间规划工作是解决资源开发强度过大、生态环境恶化程度加剧陈卓盘锦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 124010摘要:在新时期背景下,推进国土空间规划工作是解决资源开发强度过大、生态环境恶化程度加剧、耕地总量减少等问题的主要途径。

因此,各级政府部门应深入了解规划推进过程中所面临的各项问题,积极解决发展中面对的各类问题,综合统筹、全面掌握国土空间开发工作,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约束性、战略性以及基础性特征优势。

基于此,本文主要分析了当前国土空间规划存在问题及对策。

关键词:新时期;国土空间规划;问题;解决对策中图分类号:F301.23文献标志码:A 引言国土空间规划层级繁多,内容复杂,在实施中存在交叉重叠的现象,给国土空间整体规划带来了困难。

尤其在市、县两级的规划中,规划内容多样,标准不一,存在诸多矛盾。

在规划实施中存在管制重叠和管制错位的问题。

这些都使国土空间规划难以达到合理配置国土资源的目的,降低了国土空间规划的效果。

1新时期国土空间规划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目前虽然已经出台了一些关于国土空间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但针对国土空间规划的立法相对滞后,相关法律法规仍然不够健全,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难以满足社会发展要求。

主要表现在:法律与法律之间的内容协调性较差;缺乏统领全局的主干法律规范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相关立法滞后;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够全面,无法服务于现有的国土空间规划,缺乏现实的可操作性;目前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的法律内容概括性较强,规划内容不够详细;规划体制自主性较弱,严重依赖中央政府的决策[1]。

1.2规划实施机制不健全当前,我国现行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主要以监督、编制以及实施管理机制为主,以各级地方政府为参与主体,缺乏配套决策及制约机制,社会各行业、领域及人民群众的实际参与度有所不足,使得所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与实际发展需求产生出入、受到主观因素的干扰影响。

我国现行城乡规划法规体系框架

我国现行城乡规划法规体系框架

⾃《城市规划法》颁布实施后,经过20多年的努⼒,我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初步形成框架。

《城乡规划法》⾃2008年1⽉1⽇起施⾏,它是在总结《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践的基础上,根据新的形势需要所制定的。

这就要求我国已建⽴的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应当以《城乡规划法》为核⼼,进⾏调整、补充、修改和逐步完善。

现将我国城市规划法规和相关法律、法规(不含省、⾃治区、直辖市和较⼤的市的地⽅性法规和地⽅政府规章)所构成的法规体系框架,列表如表2—1、表2—2。

表2-1 我国现⾏城乡规划法规体系框架(2008年)类别法律法规和规章名称颁布⽇期施⾏⽇期法律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10.282008.1.1⾏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6.291993.11.1历史⽂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4.222008.7.1类别法律法规和规章名称颁布⽇期施⾏⽇期部门规章城市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12.312006.4.1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1994.8.151994.9.1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2000.4.62000.4.6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2000.2.142000.2.1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1995.6.81995.6.8历史⽂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1994.9.51994.9.5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1993.11.41994.1.1近期建设规划⼯作暂⾏办法20022002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规定20022002城市规划审批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1994.8.151994.9.1城市总体规划审查⼯作规划1999.4.51999.4.5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建设项⽬选址规划管理办法1991.8.231991.8.23城市国有⼟地使⽤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1992.12.41993.1.1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1995.6.11995.7.1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1995.6.291995.7.1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管理规定1997.10.71998.1.1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2003.9.192003.11.1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9.92002.11.1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3.11.152004.2.1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05.11.282006.3.1城市黄线管理办法2005.11.82006.3.1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规定1988.10.31989.1.1城市规划监督检查城建监察规定1996.9.221996.9.22城市规划⾏业管理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01.1.232001.3.1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规定1999.4.71999.4.7 表2-2 我国现⾏城乡规划相关法规(2008)内容法律⾏政法规部门规章⼟地利⽤与农⽥保护⼟地管理法⼟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城镇国有⼟地使⽤权出让和转让暂⾏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地暂⾏管理办法基本农⽥保护条例⾃然资源与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然保护区条例城市地下⽔开发利⽤保护规定⾃然与⽂化遗产保护⽂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历史⽂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然保护区条例⽂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城镇建设⼯程管理建筑法公路法测绘法⼴告法标准化法中外合作设计⼯程项⽬暂⾏规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供⽔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管理条例公共⽂化体育设施条例⼯程建设标准化管理规定城市地下⽔开发利⽤保护规定城市排⽔许可管理办法城市⽣活垃圾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镇个⼈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城市新建住宅⼩区管理办法城乡防灾减灾⼈民防空法防灾减灾法消防法军事与保密管理军事设施保护法保守国家秘密法⾏政法律关系⽴法法⾏政许可法⾏政复议法⾏政诉讼法⾏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

国家空间规划体系的背景和框架

国家空间规划体系的背景和框架

杨荫凯:国家空间规划体系的背景和框架【内容提要】我国空间规划体系虽具雏形,但不明确、不健全及与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不适应等问题仍较为突出,既损害了空间规划的形象和效力,也浪费了大量的行政资源。

研究表明,国外空间规划体系建设有四个共同点,分别是:配套法律的完备性、协调机构的权威性、规划层级的系统性、制定实施的开放性。

建立完善我国空间规划体系,应加强法制建设,明确空间规划的法律地位;健全管理体制,强化对空间开发行为的统筹协调;理顺层级关系,明确各类空间规划的地位作用;创新实施机制,保障规划任务目标的实现;鼓励公众参与,着力夯实科技支撑基础。

Although China has presented the embryonic form of spatial planning system, it is not definite and perfect enough. Meanwhile, it doesn't adapt to 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goal. These problems not only damaged the image and effectiveness of spatial planning, but also wasted lots of administrative resources. The construction of spatial planning system abroad has four common points, which are the complete supporting law, the authoritative coordinating agency, the systematic planning level and the open policy formul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progress. To construct and improve the spatial planning system of China has the following methods. Firstly, strengthen the legal system and specify the legal status of spatial planning. Secondly, improve the administrative system and reinforce the co-ordination of space development activities. Thirdly, rationalize the hierarchical relationship and make the status and role of various types spatial planning clear. Fourthly, innovate implementation mechanisms and guarantee the accomplishment of planning mission and objectives. Lastly, encourage the public participation and make efforts to lay a solid basis for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support.【关键词】区域政策/空间规划体系/区域经济战略regional policy/spatial planning system/regional economic strategy空间是与时间相对应的物质存在形式,从国土和区域角度看是指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发展的总体物质环境。

我国铁路管理体制现状与改革建议

我国铁路管理体制现状与改革建议

我国铁路管理体制现状与改革建议【摘要】我国铁路国有资产数额巨大,约占全国经营性国有资产总量的1/10。

铁路国有资产管理如何,不仅直接关系铁路运营效益,而且影响到我国国有资产全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铁路的管理体制已经明显落后于经济发展的需要。

近几年在铁道部的领导下,铁路部尝试过组建客运公司,进行过网络分离,撤并分局和站段的调整,但是这些改革都不是从体制上入手,都是治标不治本,没有触及中国铁路的症结。

本文从分析我国铁路管理体制现状入手,然后对我国铁路改革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字】铁路管理体制现状改革一、我国国有铁路管理体制现状分析1、政企不分,政府与企业间的权责不清。

在现行管理体制下,铁道部政企合一,它既是政府的一个部门,同时又经营着庞大的全国铁路网;既是一个权力主体,又是一个利益主体,这种兼而有之的情况既违背了市场经济要求,影响公平竞争,同时,由于政府和企业二者所追求的目标不一样,铁道部要实现的增值目标和直接的行政管理手段,必然要妨碍企业的行为,影响企业盈利目标的实现。

2、站段撤并后,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不清,产权登记不及时、不完整。

铁路企业在进行生产力布局调整过程中,对原有的站段进行撤并后,新站段大部分都是由两个或是多个站段撤并组合形成。

根据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必须先进行资产清理,然后统一入账管理。

可是有些站段以种种理由为名,没有认真履行程序、认真清理资产和及时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对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不及时、不彻底解决。

3、缺乏商业竞争。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

竞争是铁路运输业走向市场,按市场经济规律运行的前提条件。

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之间是一种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分局、铁路局依次对上级单位负责,铁路企业之间不存在商业竞争,或虽然与其他运输方式之间存在着竞争,但由于与自己的直接经济利益关系不大,相互竞争并不明显。

在这种基本不存在商业竞争的情况下,铁路企业的生产效率和服务质量得不到保证。

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的说明

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的说明

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央政治局•【公布日期】2020.11.03•【分类】其他正文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的说明习近平受中央政治局委托,我就《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起草的有关情况向全会作说明。

一、建议稿起草过程“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

今年3月,中央政治局决定,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十四五”规划建议,成立文件起草组,由我担任组长,李克强同志、王沪宁同志、韩正同志担任副组长,有关部门和地方负责同志参加,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领导下承担建议稿起草工作。

3月30日,党中央发出《关于对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研究“十四五”规划建议征求意见的通知》,在党内外一定范围征求意见。

4月13日,文件起草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建议稿起草工作正式启动。

从各方面反馈的意见看,大家一致认为,在“两个一百年”历史交汇点上,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重点研究“十四五”规划问题并提出建议,将“十四五”规划与2035年远景目标统筹考虑,对动员和激励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战胜前进道路上各种风险挑战,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大家认为,我国发展仍然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但面临的国内外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复杂变化。

我国有独特的政治优势、制度优势、发展优势和机遇优势,经济社会发展依然有诸多有利条件,我们完全有信心、有底气、有能力谱写“两大奇迹”新篇章。

大家普遍希望,通过制定建议,明确“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思路、主要目标以及2035年远景目标,突出新发展理念的引领作用,提出一批具有标志性的重大战略,实施富有前瞻性、全局性、基础性、针对性的重大举措,统筹谋划好重要领域的接续改革,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坚实基础。

第3章 城乡规划体制 (2012 08)

第3章 城乡规划体制 (2012 08)

5. 相关法 1) 与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覆盖 法律法规体系的各个层面,涉及: 土地与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市政建设……
6、我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的基本结构
按国家法律体系层级划分: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部门规章、 地方规章)——规范性文件
按规划体系内的作用:主干法——配套法——相关法律法规 从合理性和体系完整角度看: 具体化: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 结合地方具体情况:法律——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第三节 我国现行城乡规划技术系统
1.法定规划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 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镇规划分为总 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我国法定城乡规划类型
层面 国家层面 省(自治区)域层面 城市、城镇层面
我国现行的城乡规划从属法规和专项法规体系(续表)
分类
法 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技术标准(规范)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
理办法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城乡规
划实施 管理
□风景名胜区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名村保护条例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7、《城乡规划法》颁布施行后的法规体系建设
国家层面: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 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以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条例》、《城市绿化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

imt面向2030及未来发展的框架和总体目标建议书

imt面向2030及未来发展的框架和总体目标建议书

imt面向2030及未来发展的框架和总体目标建议书尊敬的领导:随着世界科技的飞速发展和社会的深刻变革,国家的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为了应对未来的挑战和机遇,以及推动国家的长远发展,我谨向您提出了一份面向2030及未来发展的框架和总体目标建议书。

1.创新驱动发展:未来的发展必须以创新为核心驱动力。

加强科技创新、推动技术进步,以信息技术、生物技术、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为重点,培育创新型企业和人才,打造创新生态圈,提升国家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2.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是未来发展的基础。

加强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生态修复工作,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建设美丽中国,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3.人才培养和创新创业:人力资源是未来发展的重要支撑。

培养高素质专业人才,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综合素质,倡导创新创业精神,提供更多的创新创业机会,激发人民的创造力和创新潜能。

4.优化城乡发展格局:城乡发展不平衡是未来发展面临的重要问题。

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加强农村改革和发展,提升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

5.深化改革开放:改革开放是推动国家发展的主动力。

推动政治体制改革,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深化行政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司法体制建设,积极参与全球经济合作,推动国际合作和交流。

综上所述,未来的发展需要以创新驱动、生态文明建设、人才培养和创新创业、优化城乡发展格局、深化改革开放为核心。

通过实施这些战略,我们将能够应对未来的挑战,为国家的发展铺路,促进经济的繁荣,提高人民的幸福指数,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希望您能够审议本建议书,制定出更为详细和可行的实施方案,为我们国家的明天开创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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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规划体系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纲要、行业规划与重点专项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等,各类规划各有分工和侧重,但处于主体和基础地位的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五年计划。

从“一五”计划以来,我国以编制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为基本框架的规划体制已有50年的历史,在各个不同的时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对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规划体制附属于经济体制和政府管理体制,相对集中地反映了一定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和政治经济体制的特点。

因此,规划体制总是要通过不断的改革以适应始终在发展和变化着的社会经济活动。

一、改革滞后的规划体制是一项重要而又紧迫的任务 我国的规划体制和“五年计划”一直在进行着调整和变化,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规划体制在从强计划向更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重规划的功能性转变上有了明显的进展,“十五”计划不论从编制程序、方法和内容上都有了较大的改进和调整。

但总体上来看,规划体制所发生的这些变化更多的是一种追赶型和适应性变化,规划体制及其运行机制依然明显存在多方面的问题甚至于缺陷,严重影响了规划本身作用的发挥,降低了经济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

这些问题包括规划体系紊乱、数量过多过滥;各规划功能定位不清晰,相互衔接不密切;规划审批程序不明确、编制程序不规范;过时的规划和内容过多,需要加强的规划不足;重规划的编制过程,轻规划的实施评估等。

在规划工作中则具体体现为机械主义和形式主义泛滥,部门间各自为政、规划互不衔接,规划内容交叉重叠、甚至相互矛盾;下级规划抄上级规划、上级规划无法在下级落实;墙上挂的规划多,可操作实施的规划少等。

“十一五”时期和“十五”时期相比较,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将发生许多新的变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初步框架已经建立,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将进一步加强;城乡差距、地区差距、社会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以及就业等问题成为影响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重大问题,追求协调发展和降低社会摩擦的目标将更加突出;市场一体化进程加速,跨区域经济交流和联系将进一步突出;经济安全问题更加引起重视,涉及国计民生的战略性资源的开发建设更加需要进行统筹规划;政治文明建设进程加快,政府将更加重视民主决策和依法行政;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设定的过渡期基本结束,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的条件进一步提高等。

所有这些变化都将对现行的规划体制提出更高的变革要求,这就需要对规划体制进行不断改革、创新和完善,以建立与新时期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相协调的规划体制。

二、国外的经验为我国规划体制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规划体制是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编制、执行、评估等方面的程序和制度,涉及到规划体系、规划内容、规划编制、规划实施和规划调整等方面的一系列制度性规定。

规划体制的差异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意识形态、价值取向、政治经济体制、文化传统、社会经济结构、发展阶段、国际比较地位以及路径依赖程度等,这使得各国的规划体制总是具有自己的特点并存在各种差异。

比如在决定规划体制的基础性制度方面,美国和英国模式更强调经济的自由主义思想,在私人物品领域和可竞争性领域,政府的作用更多地表现在建立和维护供私人资本进行竞争的公共环境上。

法国、德国、日本模式则主要体现出政府推行社会市场经济战略的特点,强调市场机制发挥基础性作用的同时,政府通过采取较多的经济干预政策来弥补市场力量的不足。

俄罗斯模式则具有典型的体制转型特征,政府规划功能经历了从高度计划的模式到基本放弃,之后又进行恢复和重塑的过程。

另一方面,经济的市场化和全球化特点又使得这些国家的规划体制具有许多共同的特征。

我国市场化趋向的改革也决定了国外市场经济国家在规划体制方面的模式和特点有许多可供我们吸取和借鉴。

(一)各国具有不同的规划体系,但规划在社会经济发展中都具有重要的地位 按照功能的不同,各国的规划体系大多包括三大类,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但各国侧重点有所不同。

德国以空间规划为主体,联邦国土规划由联邦政府负责编制,主要是制定联邦范围内的规划目标、全国性的规划标准,并根据各州发展现状,从平衡发展的角度来调整全国性的布局。

对基础结构、环境质量、经济结构、就业机会和定居条件等进行经济区划和平衡。

该规划具有长期性和指导性,由联邦建设部牵头,与有关各部协商后提出规划草案。

除这一综合性规划外,联邦政府还负责编制全国性的专业规划如铁路、联邦级的公路和高速公路、主要水路、国家公园、自然资源保护区、军事用地的规划等。

联邦规划对州、市、县的规划起指导作用。

各州和地方政府要负责编制与上级规划相协调的地区各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法国是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中“计划性”最强的。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不久,法国政府成立了计划总署,负责对经济发展的全面规划。

先后制定实施了11个4年经济发展计划。

随着市场的发育和对市场作用的日益重视,指令性计划逐渐退出历史舞台,第九个计划开始向合同制方向发展,并成为中央政府调节国家政策和地方政策的工具。

从第十个计划起,计划合同中量性的指标在减少,衡量结构调整及质量的指标在不断增加。

但政府仍通过计划引导经济发展方向,设计国家的发展战略,缩小社会各界的收入差距。

美国政府具有自己明确的国家发展战略,与法国、德国等相比,虽然没有相对固定和直接的国家计划,但联邦政府下设的各委员会和部局都有各自部门的详细规划,并通常通过法案的形式发挥作用。

同时,联邦政府也根据国家战略的需要临时制定相关规划,比如阿波罗登月计划、信息高速公路计划和田纳西河谷开发计划等。

俄罗斯从苏联时期的“全俄电气化”计划开始至今,其规划体制大体上经历了两个时期,即以指令性计划为特征的规划管理阶段和以指导性计划为特征的规划管理阶段。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曾经一度放弃了国家对经济的总体规划,但在1990年代起又开始着手制定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计划。

2000年开始实施了《俄罗斯联邦长期社会经济发展基本方针》(2000~2010年),并从1993年开始制定实施了3~4年不等的中期规划,以及1~2年不等的具体实施计划。

日本是一个较多推行政府主导产业政策的国家。

1949年以来,先后制定了13个中长期经济计划。

1990年代以来,日本政府主要通过了以下三项经济计划:1992年《生活大国5年计划——与地球社会共存》(1992~1996年)、1995年《新经济5年计划》和1999年《未来10年计划——经济社会的应有状态及经济新生的政策方针》。

同时,日本的国土开发与整治综合规划也较多吸收了德国的空间规划的经验,对包括土地、交通、森林等自然资源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做了较为系统的规划。

韩国政府也比较重视经济长期发展规划,1960年代以来已先后实施了7个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计划,之后开始实施“新的经济长期设想计划”(1996~2020年),在受到亚洲金融风暴的冲击之后,政府开始调整政府主导型发展战略,更多强调市场的作用。

(二)规划的地位和内容在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是不断调整和变化的 规划综合反映了政府管理国家 的意志和政策取向,是政府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实现宏观调控而做出的谋划和安排,是政策实施的重要工具。

从各国规划体制发展演变的过程来看,规划的内容日益丰富,规划的主体日益明确,规划的程序日益科学化,规划的体系日益完善,规划的权威性日益提高,规划之间的功能界定和相互衔接日益加强。

总体上看,规划日益上升为公民意志和国家法律。

但与此同时,一个明显的特征是各国规划的内容在不同时期是有差别的,根本原因在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和国家在国际经济环境中所处的相对地位在变化。

市场经济越发达,市场力量越强大,国家在国际上的经济优势越领先,政府的产业政策则越弱化。

与此相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就越向战略性、指导性和定性化方向转变,政府也就越重视对公共资源、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及社会协调发展的规划与引导。

目前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对中长期的综合性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编制在不断弱化,而重点领域的专项规划和空间规划的地位在不断提高。

(三)具有规范民主的规划编制程序和完善的规划法体系 规划编制程序是否规范和民主直接决定着规划的可实施性和权威性是否能够得到保障。

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大都具有相应的规划法体系,对规划的目标、功能、主要内容、编制程序以及规划调整的法律程序都有明确的规定。

规划的制定都要遵从公开性和透明度,民众大都具有广泛的参与度,规划都要经过权力机构的审批,一旦通过则通常以法案或法律的形式发布实施。

各国规划的编制过程基本相同,都要遵循科学和民主的决策机制。

比如德国空间规划方案的制定过程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编制阶段。

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人员编制规划的初稿。

编写人员可以包括内部职员,也可以包括外部聘请的专家。

商讨阶段。

政府邀请有关利益各方对规划的初稿进行商讨,讨论过程往往要重复多次。

政府综合有关利益各方的意见后,发布规划的最终稿,有关利益各方仍可以对最终稿发表反对意见。

审议阶段。

政府将规划的最终稿、有关利益各方对最终稿的反对意见以及政府对反对意见的解决办法一并送交议会。

议会讨论有关资料,最终表决通过之后,规划就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另外,上下级政府之间的规划都有明确的协调机制。

地区的规划在地区议会批准之后,需要上一级政府最后批准,以保证上下两级规划的一致性。

当地方的规划与国家的规划相冲突时,联邦或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地方规划进行指导。

理论上讲,如果地方拒绝中央政府的指导,中央政府有权直接修改地方的规划。

同时,由于地区规划直接涉及到私人利益,有关利益各方有向上级政府和联邦或中央政府进行申诉的权利。

德国各州的规划法,都对规划程序有详细规定。

如不按规定程序走,公民可以对通过的规划进行起诉,法院会判规划无效。

这种做法虽然容易使制定规划的时间比较长,但由于规划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所以最后制定的规划能反映绝大多数人的意愿,使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得到保障。

规划出台后,也能得到各方面的支持和便于执行。

(四)具有分工明确的规划编制机构体系和健全有效的规划执行评估机制 一个分工明确和职能合理的规划编制机构及体系是保证规划编制工作有序高效进行的重要前提。

市场经济国家在联邦或中央政府大都设有专门的规划部、局、署或者委员会,专门负责全国总体规划制定的组织、协调工作。

比如德国的规划权归三级政府所有,即联邦、州和地方政府。

联邦政府设有区域规划和城市发展部,主管立法,制定城市规划方针、政策、法规,拟定全国经济区规划、区域规划大纲,协调地方、部门之间的工作,掌握部分资金资助地方的城市建设。

法国负责协调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的机构是计划总署。

计划总署可以得到其他研究机构的支持,比如国际信息与展望中心(法国官方的国际经济研究机构)、计划数理经济前瞻研究中心、生活条件观察与研究中心等,计划总署给这些机构一定的预算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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