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疾病后因过度抢救超过48小时死亡的应认定视同工伤
2020年工亡认定标准

2020年工亡认定标准
2020年工亡认定标准
一、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
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为工作原因突发疾病,导致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死亡。
二、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
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死亡。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如果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并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也可以认定为工伤死亡。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死亡。
五、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也可以认定为工伤死亡。
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为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死亡。
2017年公务员面试热点:“抢救超48小时不算工伤”是条例的硬伤

2017年公务员面试热点:“抢救超48小时不算工伤”是条例的硬伤面试热点相关背景深圳某厂女工脑死亡后家属仍坚持治疗但终告不治,要求认定工伤,因超过法定抢救时限遭人社部门拒绝,双方最后对簿公堂家属败诉。
按照现行条例,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法院审理认为,死者家人于法无依不予支持。
(9月6日《新快报》)面试热点解析@河南日报苑广阔:程女士在自己工作的车间突然晕倒,送医抢救之后一直没有苏醒过来,最终被医院宣布死亡。
而在抢救的过程中,医院曾经劝告家属放弃抢救,而家属却不愿意轻易放弃,坚持抢救。
家属的选择也是人之常情,毕竟她是三个孩子的母亲,是自己至亲至爱的人,哪怕有一线希望,他们都不愿轻易言弃。
但是让逝者家属没有想到的是,当初的这种坚持,却为以后权利的维护埋下了隐患,幷且最终输掉了工伤认定的官司。
当地人社部门拒绝认定程女士工伤死亡的依据,以及法院作出家属败诉的依据,都是《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该《条例》在第十条(一)中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而程女士在车间突发疾病,送医院抢救“超过48小时”所以不符合《条例》规定,由此认定程女士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
而认定工伤后死者家属将能得到40万元~50万元的赔偿,不能认定则只能拿到3万元到4万元的非工死亡赔偿。
这种赔偿数额上的巨大差距,只能把死者家属逼入要积极抢救“保命”,还是放弃抢救“保工伤赔偿”的二选一难题上。
对家属来说,这无疑是一个残酷的选择,正如死者程女士的丈夫在写给法院的诉状中所表示的那样,“法律一定不会鼓励原告采用利己的方式,尽早让亡妻在48小时内死亡以获得工伤赔偿”。
但如今的法律规定,客观上确实有可能导致这样的结果,也意味着工伤认定的“48小时之限”,在有些时候可能会成为生命大限,会成为挽救生命之限。
国家法律之所以规定工伤“48小时之限”,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扩大到工伤保险范围内。
2018国家公务员面试热点:“抢救超48小时不算工伤”的法与情之争

2018国家公务员面试热点:“抢救超48小时不算工伤”的法与情之争深圳某厂女工脑死亡后家属仍坚持治疗但终告不治,要求认定工伤,因超过法定抢救时限遭人社部门拒绝,双方最后对簿公堂家属败诉。
按照现行条例,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2017年9月6日《新快报》)@中国青年报朱昌俊:工伤如何认定,考验的是立法者对企业与员工利益的平衡能力。
认定标准过松,难免为“骗”工伤行为留下空子,加重企业负担;认定标准过紧,则可能为职工的权益保障蒙上阴影。
48小时认定时效可视为一道“硬”标准,确实很难钻空子。
但问题在于,它回避了医疗抢救本身的复杂性,比如救治条件不同,死亡时间就会产生较大差异。
让死者家属陷入“要赔偿”还是“要命”的两难选择,背后蕴含的伦理风险和道德困境不容小觑。
认定某一伤害算不算工伤,核心问题是判断伤害或死亡的结果是否与工作有关联。
如此前有媒体刊文表示,美国的工伤认定主要以判例规则为主,辅之以成文法律规定,在工伤认定标准上坚持“与工作相关”的基本原则,认定标准比较灵活。
美国法院一般认为只要雇员因从事和工作存在模糊关系的事务导致伤害,就属于工伤。
显然,这种规定虽然较简化为“死亡时间”长短的48小时标准更模糊,但更接近于人们对工伤的实际认知,能在最大程度上规避伦理风险。
在实务界,反对“48小时条款”的声音一直存在,该条例曾多次有望得到修改。
2013年《南方周末》就报道,“48小时条款”没有被纳入2009年《工伤保险条例》修改,是因为当时恰逢经济危机,立法者考虑到企业困境在修法时更倾向于企业利益。
有律师认为:“立法者没有想象到伦理风险会变得那么突出,他们没有那么多的实务经验。
”随着时间推移,此一条款的伦理风险不断显现。
于情于法,对“48小时条款”的修改不应该再被搁置。
一个引发“家属拼命埋活人,单位拼命救死人”的法律条款是不能保障正义的。
在对法律正式修改之前,法院在判决上也应该回到立法的初衷,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而不只是死抠法律文本。
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时间超过48小时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时间超过48小时能否被认定为工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时间超过48小时是否能认定为工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下面将从法律的角度、判例以及相关法规来解答这个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是指在用人单位或者因工作引起的事故中,造成劳动者负伤、生病或者死亡的,经鉴定达到工伤标准的,并应当由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工伤保险义务。
该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时间有具体规定,所以可以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的;2.因执行工作任务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发生的;3.因工作原因发生的职业病;4.由于按照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在工作场所休息、进餐、参加职工文化体育活动,或者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期间发生的。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并没有明确限制工伤认定的时间范围。
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时间超过48小时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金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为排除怀疑其真实性的,经抢救无效或被调任医学鉴定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所以,即使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时间超过48小时,只要经过医学鉴定证实死亡与工作相关,仍然有可能认定为工伤。
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时间超过48小时是否能认定为工伤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包括对死者的工作情况、死亡原因、医学鉴定等进行全面考虑。
在实际操作中,一般还会依据专业鉴定意见、劳动关系等方面的证据来做出决定。
建议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及时咨询相关的劳动保障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和具体的答案。
因公受伤抢救超过48小时死亡不视为工伤的案例分析

——————————————————————————————————————————————因公受伤抢救超过48小时死亡不视为工伤的案例分析案例回顾:近期,在山东发生一起因公伤亡事故,一名员工在加班时突发脑溢血被工友及时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医护人员也是尽力抢救希望能挽回患者的生命,但是在四天过后这名员工仍然以抢救无效死亡。
因为这名员工是在加班工作时突病身亡的,其家属希望能够像单位申请工伤,就可以得到二三十万的工亡赔偿,对死者家属也是一种慰藉,但是得到的答案并非如此,该员工在医院抢救了4天才死亡,已经超过了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认定时限,无法以工伤获得赔偿,只能获得两三万元的丧葬费。
律师解析:根据现行的《公司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依据上述规定,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或者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身亡的,均可以认定为工伤,同时根据该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最高法院关于突发疾病死亡工伤认定的司法观点

最高法院关于突发疾病死亡工伤认定的司法观点干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
这一情形视同工伤,是因为它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认定标准比较接近,不认定为工伤不符合社会公平公正的要求。
一、如何认定1、必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将该种情形视为工伤,是因为职工受到的伤害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认定为工伤有悖公平。
因此,“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前提条件是该疾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若是下班之后发生并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即使疾病产生的原因可能是工作原因,原则上亦不能认定为工伤。
反之,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的疾病,即使该疾病产生原因不是工作原因,而可能是职工个人身体的原因,亦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
如果是在回家之后再到医院治疗的,就不属于这一条规定的适用范围。
有些情况即使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感到身体不适回家休息后突发疾病死亡,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所谓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局限于日常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还包括其他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第一,在出差途中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这属于因工外出的特殊情形。
原则上只要因工外出期间所涉及的时间和区域均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如“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认定视同工伤。
第二,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收尾工作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这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作出的合理延伸。
如职工突发疾病死亡的,依法认定视同工伤。
2、如何理解“突发疾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三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工伤认定“48小时”之争何解

工伤认定“48小时”之争何解作者:暂无来源:《读报参考》 2021年第20期今年5月,多起职工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被认定为工伤的案例引起社会热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有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有专家认为,现代人的工作强度、工作压力不断加大,因此引发疾病并导致伤残、死亡的现象屡屡发生,如果仅以死亡与否、抢救时间作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判断标准,难免被质疑有失公平,还有可能发生伦理风险。
专家建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条款应该予以修改,未来可以忽略“48小时时限”,从突发疾病“是不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这一角度进行完善。
根据时限区分工伤,或被质疑有失公平5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即是职工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死亡被认定为工伤。
梁某某生前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县住建局职工。
2016年9月29日,梁某某受单位指派前往某市参加会议,当日下午会议结束乘车返回途中,突然昏倒、丧失意识;经送医院抢救多日无好转可能,梁某某家属签字放弃治疗,医院于当年10月9日宣告梁某某死亡。
之后,梁某某的妻子颜某某向该县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县人社部门认为梁某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不予认定为工伤。
随后,颜某某历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和二审、申请检察监督,由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抗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再审判决责令某县人社部门限期重新作出决定。
接着,某县人社部门履行判决,作出梁某某属于工伤的认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典型案例5天后,也就是5月1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一则相关案例,职工家属在“48小时时限”到来之前放弃治疗导致职工死亡,被认定为工伤。
2017年12月,上海某服务公司聘用郝某从事保洁工作。
48小时工伤死亡认定是怎样的

48⼩时⼯伤死亡认定是怎样的⽤⼈单位对于劳动者的⼯伤赔偿也是有限度的,不是所有的伤害都是需要⽤⼈单位来负责的,法律是严格的限制的。
有的⼈可能会在48⼩时之内因为⼯作原因死亡,毫⽆疑问,这属于⼯伤。
那么,48⼩时⼯伤死亡认定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48⼩时⼯伤死亡认定是怎样的我国《⼯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项规定:职⼯在⼯作时间和⼯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时之内经抢救⽆效死亡的,应视同⼯伤。
劳动争议诉讼管辖劳动争议案件由⽤⼈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地的基层⼈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不明确的,由⽤⼈单位所在地的基层⼈民法院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常居住地⼈民法院管辖。
对法⼈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伤如何上报:公司应该在发⽣⼯伤事故之⽇起1个⽉内申报⼯伤,若没有申报的,员⼯及其亲属可以直接向当地的⼯伤保险部门提出申请,最好是尽快吧。
规定的时效是发⽣⼯伤之⽇起1年之内必须要申报的,否则过期不候。
若发⽣⼯伤期间公司没有参加⼯伤保险的,职⼯的⼯伤治疗费⽤由企业按照国家⼯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全部承担。
⼯伤认定完之后最好再去当地的劳动能⼒鉴定办申请伤残等级鉴定,以便确定应该得到的⼯伤待遇赔偿。
若公司不给⽀付的,可待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出来后直接去申请仲裁。
以上就是⼩编为您整理的48⼩时⼯伤死亡认定相关内容,48⼩时之内,可以认定为⼯伤,超过48⼩时的,是不能认定为⼯伤的,这是⽬前的法律规定的。
如果劳动者因为⼯作发⽣死亡的,是有时间限制的,如果劳动者属于⼯伤的,⽤⼈单位是需要给予巨额赔偿的。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的地⽅,不妨向我们店铺的律师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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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疾病后因过度抢救超过48小时死亡的应认定视同工伤
【案情】
死亡职工汤某系甲公司车间主任,已参加工伤保险。
2014年9月12日上午7时30分左右,汤某在单位上班,安排完工作后突然感觉头痛,于当日上午9时30分许入院抢救,当晚21时45分主治医师告知家属病情恶化,随时有心脏骤停死亡可能,家属要求积极抢救。
2014年9月13日专家会诊,诊断结果同上述意见;2014年9月14日,医院下病危通知,无手术条件,家属表示理解,签字出院。
汤某出院后,于当日死亡。
2014年10月24日汤某之妻祁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后认为,汤某虽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但死亡的时间距离突发疾病的时间已超过48小时,决定不予视同工伤(工亡)。
祁某遂诉至法院。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本案原告祁某的丈夫汤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突发疾病的事实清楚,没有争议。
关于“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问题,原则上超出了48小时的,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如果职工在48小时内已经确定无存活可能,只是家属不放弃抢救,并经连续抢救致使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的,应当比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评析】
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可以看出,疾病本来并不属于工伤范畴,因为工伤的内在属性是其与工作有关联性,职业病的发生是由工作原因导致的,所以可以认定为工伤,而非职业病的其他疾病,可能是工作原因引发的,也有可能是职业原因之外导致的。
如果将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生的疾病,全部认定为工伤,就把与劳动无关的疾病纳入了工伤的范畴,与立法原意不符。
突发疾病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应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第二,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一方面,48小时成了区分视同工伤和非工伤的界限,48小时一般是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为起算点,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作为死亡时间的依据,汤某突发疾病死亡的时间距离其入院初次诊断时间确已超过48小时。
但是另一方面,不能完全机械地以死亡证明来认定职工死亡时间,有时还应结合职工抢救的病历、治疗记录和病情等综合认定。
随着科技的发展,在自主呼吸,生理病理反射等已经丧失的情况下,凭借相关医疗设备和技术手段在较长时间内维持已经基本丧失救治希望的重症患者的主要生命体征已成现实。
如果要求患者家属在初次诊断后48小时内放弃继续抢救治疗,否则将承担由于最终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期限而不能被视同工伤的不利后果,既违背了积极抢救生命的基本道德,也违背了《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所规定的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立法精神。
对抢救后48小时内已经基本丧失救治可能的患者,由于其家属的坚持治疗而凭借相关医疗设备和技术手段维持其主要生命体征的,是本案中“过度抢救”题中之义,如果48小时之内并未出现心跳停止、脑死亡或呼吸停止等已无救治可能症状,医疗机构也不能确定是否有继续存活的可能性,家属或用人单位坚持要求继续抢救超过48小时的,则不属于“过度抢救”,不应视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