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收寄验视制度(已编)
快递服务行业收寄验视制度

收寄验视制度
1、交寄的各类快件(信件除外),快递服务人员对法律、法规规定禁寄的物品,应拒收并向寄件人说明原因,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寄物品,应告知寄件人处理方法及附加费用。
2、在执行上述规定的同时,快递服务人员当验视内件,应做到:物件验视、眼同封装、称重复称制度,坚持做到“多问”、“多看”严防寄件人有意调包夹寄禁寄物品。
3、保寄递物品安全,快递服务人员对寄件人交寄的贵重物品,应建议寄件人购买保价或者保险服务。
4、针对客户直接把货物交到操作部或客服部寄送物品时,要做到“谁接收,谁负责”。
认真查验顾客收寄物品是否有违禁品。
当确认无误后,重新为顾客包装好;如遇到顾客拒绝拆包检查时操作部人员应该拒绝收寄此物品。
可疑物品出具安全证明和登记制度
1、能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快递服务人员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
2、服务人员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时,对用户交寄的物品应当登记,应当如实记录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收寄时间、寄件人收件人名址、寄件人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等。
同时,登记的资料要按期进行整理并交纳内勤人员建立的电子文档,登记资料必须重要档案管理,纸质文档保存1年,电子文档保存2年。
收寄验视制度模板

标题:收寄验视制度模板一、目的和依据为确保我国寄递渠道的安全畅通,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三、制度内容1. 收寄验视(1)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收寄邮件、快件时,应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核实,确保寄件人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
(2)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按照《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的规定,对邮件、快件进行查验,防止禁止或者限制寄递物品进入寄递渠道。
(3)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加强对疑似危险物品的识别和处理,遇到可疑危险物品,应不予收寄或要求相关人员提供安全证明。
2. 实名收寄(1)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要求寄件人提供真实、完整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2)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对寄件人信息进行登记,并确保信息安全、可靠。
3. 过机安检(1)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配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安检设备,对邮件、快件进行安检。
(2)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加强对安检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安检设备正常运行。
四、执行与监督1.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宣传、教育、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2.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督查和惩戒制度,对未执行收寄验视的行为进行严厉惩处。
3. 各级邮政管理责任主体应加强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安全监管,完善邮政业安全中心三级体系。
4. 各级邮政管理责任主体应与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联合执法检查,推动寄递安全三项制度的落实。
五、法律责任1.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制度的,由邮政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2.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未执行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等制度的,由邮政管理等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从业人员故意收寄禁止寄递物品的,由邮政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快递收寄验视制度范本

快递收寄验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快递收寄验视工作,确保快递渠道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企业)在收寄邮件、快件过程中的验视活动。
第三条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防止禁止或者限制寄递物品进入寄递渠道。
第四条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宣传、教育、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完善相关制度和管理措施,确保收寄验视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验视内容第五条快递企业在收寄邮件、快件时,应当验视以下内容:(一)寄件人填写的邮件详情单或者快递运单上的信息是否完整、清楚;(二)寄件人填写的物品名称、类别、数量是否与交寄的实物相符;(三)交寄的物品及使用的封装材料、填充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寄递的物品;(四)交寄的限制寄递物品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五)寄件人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出示身份证件或者其他书面凭证;(六)邮件、快件的封装是否满足寄递安全需要;(七)其他需要验视的内容。
第三章验视程序第六条快递企业在收寄邮件、快件时,应当对寄件人交寄的物品进行外观检查,必要时可以开包验视。
第七条快递企业在开包验视时,应当注意保护寄件人的隐私权,不得泄露寄件人的个人信息。
第八条快递企业在验视过程中,发现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应当拒绝收寄,并及时告知寄件人原因。
第九条快递企业在验视过程中,发现邮件、快件破损、污染或者有其他影响寄递安全的隐患,应当告知寄件人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第十条快递企业未依法执行收寄验视制度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快递企业未依法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导致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进入寄递渠道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验视制度

验视制度
为了贯彻国家邮政局颁发的2008 年开始实施的《快
递服务标准》及《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
保证货件安全,杜绝禁寄物品流入快递渠道,从源头
保证快递服务、保障国家、公民和快递客户的安全特
制定收寄验视制度:
1、各级服务站点、中转站要站在维护国家利益
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自觉防范禁寄物品流入
寄递渠道。
要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100%执
行国家邮政局《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2、各级站点业务人员要严把“收寄关”,业务员在揽件时,必须做好验视工作,具体做法:
1)当面打开验收内件,核对无误后签字封包,同
时要求发件人签上名字。
尤其是路边,酒店没有固定
住址的陌生发件客户更要加大查验力度,在查验过程
中要细心查验,防止夹带违禁品。
2)凡《办法》中规定的禁寄物品,坚决不收寄,
坚决不转运。
3)对于发件客户拒绝验视的坚决不予收寄,有严
重情况的上报国家安全部门。
4)暂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存疑物品,应要求寄件人出
具相关权威机构检测的安全证明,否则不能收寄。
3、各级站点、转运中心要按照国家要求配备相关的安全设施,依法配合公安、安全、海关等部门,对寄递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管。
4 寄递、转运过程中发现有违禁物品的,要立即上
报总公司,并由总公司报上级主管部门。
5、处罚:如果发现站点、工作人员违规收寄、运递禁寄物品的,总部将依法严肃处理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站点)。
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用文库汇编之收寄验视制度

*实用文库汇编之收寄验视制度*凡通过寄邮、小件快运、包裹托运等方式寄递物品,业务员要一律开包、开箱检查,严格查验、登记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必须认真核查登记物品名称及发货人、收货人、货主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第一、强化落实收寄验视制度,坚决将各类危险品堵在寄递渠道之外。
要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严把收寄关,尤其留意新客户及上门寄递的快件,确保安全后可收寄,必须做到不验视不收寄、不能确定安全的不收寄。
第二、认真学习禁寄物品名录,严禁收寄禁寄物品,杜绝一切安全隐患。
第三、加强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安全防范。
加强分拣场所的门禁制度。
健全内部防控体系,做好员工安全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接受客户及宾馆、车站码头等不固定与所有不熟悉客源寄递的快件时,一律开包、开箱检查,严格查验、登记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必须认真核查登记物品名称及发货人、收货人、货主的名称、地址、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对于不配合验视的快件坚决拒绝收取!望各个业务员一定要高度重视、百倍警惕寄递物品的安全,尽最大努力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邮路的安全。
公司将执行“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
如因在收寄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当面验视制度,严重违反国家关于邮路安全的规定,收寄禁止寄递的物品,相关寄递安全工作制度未落实布置,职责不到位,管理存在漏洞,安全工作存在严重隐患的,一经查出公司将处以重罚。
附件1:禁寄物品名录一:各类武器、弹药。
如枪支、子弹、炮弹、手榴弹、地雷、炸弹等二:各类易爆炸性物品。
如雷管、炸药、火药、鞭炮等。
三:各类易燃烧性物品。
包括液体、气体各固体。
如汽油、煤油、桐油、酒精、生漆、柴油气雾剂、气体打火机、瓦斯气瓶、麟、硫磺、火柴等。
四:各类腐蚀性物品。
如火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农药、双氧水、危险化学品等。
五:各类放射性元素及容器。
如铀。
钴、镭等六、各类烈性毒药。
如铊氰化物、砒霜等。
七、各类麻醉药物。
如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可卡因、海洛因、大麻、冰毒、麻黄素及其他制品等。
5.收寄验视制度(已编)

收寄验视制度为了加强寄递物品安全管理,防止禁限寄物品流入寄递渠道,确保寄递渠道畅通和邮件、快件安全,根据《邮政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邮政行业安全防范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概念收寄(收件)验视制度,是指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对收寄的邮件、快件进行查验,防止禁止或者限制寄递物品进入寄递渠道的一项安全制度。
二、验视范围快件收寄揽收时必须当场验视内件,负责验视的人员(以下简称验视员)应主动告知寄件人需收寄验视,征求寄件人意见。
对拒绝验视内件的,一律不予收寄。
三、验视要求验视员在验视邮件、快件是应验视到最小包装程度,以不影响内件完整性、功能性、礼品性等为限。
四、验视重点收寄邮件、快件时,对可疑快件和其他异常情况应予以重点查验。
1.可疑快件一般有以下特点:(1)包裹用胶带或绳子等坚韧材料捆绑,注有含蓄或个性化的警告;(2)寄件人落款与发件地址不符;(3)包裹上有油渍、异味或颜色不正常;2.其他可疑情况如下:(1)在不固定的场所交寄快件,且寄件人和收件人书写不规范;(2)交寄快件时详情单不注明收发件地址或含糊不清,或收件人地址为不固定场所或自取的快件,或收件人、寄件人无具体姓名;(3)快件外包装不易开拆且包装完好的,或外包装上粘贴自制的封条且声明价值高、易碎等特性的快件;(4)交寄时间较晚,或正赶上发车前,来时快件包装完好且声明快件紧急的;(5)收件地址为人员密集场所,且收件明确要求收件时间的快件。
五、验视依据和处置措施严格按照国家邮政局《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收寄验视和处置措施。
六、特殊情况处理1.对拒绝验视内件的,或不能确认是否安全的可疑物品(如机电装置、粉末、不明金属、装有不明气体和液体的密封装置等)不予收寄。
2.遇有对物品性质不能识别或不能确认其安全性的存疑物品,应请寄件人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安全证明,证明其确非危险物品或妨碍公共物品后方可收寄。
快递业务操作规范

快递业务操作规范一、收寄验视制度1、各级服务站点、中转站要站在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自觉防范禁寄物品流入寄递渠道。
要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100%执行国家邮政局《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2、各级站点要严把“收寄关”,接揽业务时,必须做好验视工作,核对无误后加盖验视章。
凡《办法》中规定的禁寄物品,不得收寄,不得转运。
暂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存疑物品,应要求寄件人出具相关权威机构检测的安全证明。
否则,不能收寄。
寄递、转运过程中发现有违禁物品的,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3、各级站点、转运中心要按照国家要求配备相关的安全设施,依法配合公安、安全、海关等部门,对寄递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管。
4、如果发现站点、工作人员违规收寄、运递禁寄物品的,总部将依法严肃处理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站点)。
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分拣运输制度快件分拣运输流程快件包装规范包装操作流程一、普通货物指无特别缓冲防震要求、无特别大的尺寸、无特别的温度和密封要求等并且可以用快递封/袋或标准包装箱进行储运的货物;1、小于一定体积的较小的单票货物(例如重量小于500g)可用快递封进行包装:如果货物为较大量小件的零件,可要求客户对其产品集中包入一个包装后再交快递公司用快递封进行包装。
客户完成的包装应无挥发、无渗漏、产品的尖锐部分不透出包装、产品没有全部或局部露在其包装外部,应有足够的强度。
2、对于其它货物,若有相关的包装操作流程,则按其包装流程进行包装;若没有相应的包装流程供参考,可按如下流程;(1)客户对其产品有包装,如果不是易碎品,且客户提供的包装没有明显的破损和陈旧且为至少是单层瓦楞纸箱/盒时,则可以使用客户的包装。
但在其包装小于一定面积时(例子如小于120×120×100MM),运输时要用集货袋集货,外用施封锁封口;如果是易碎品,则可要求其自己进行缓冲和包装,并可告知客户快递公司只保证在送货时客户的外包装的完好。
收寄验视安全制度教学内容

收寄验视安全制度
精品文档
快件收寄验视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寄递物品安全管理,防止禁寄物品流入寄递渠道,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快捷快递网络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营业窗口和业务员在收寄物品时必须进行安全验视,对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
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应要求寄件人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否则不予收寄。
对已出具安全证明的,要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收寄时间、寄件人和收件人名址等内容,以备查。
第三条对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等经营者委托从事物品寄递服务的委托方要签订安全协议书。
传统客户中涉及化学、生物、研究所等敏感客户要签订安全协议书。
第四条公司营业厅、操作场所及快件存放处应装备符合消防安全的设施及监控设备,保障收寄物品和寄递服务人员的安全。
第五条除为配合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等机关依法侦破案件外,公司员工应对寄件人、收件人和收寄物品的相关信息保密。
对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查处来源不合法及假冒伪劣等商品的工作,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六条公司安排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员工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认真学习总公司各项安全性文件以及国家和地方各级部门的安全性文件,以加强规范管理和安全防范。
第七条公司安排专人负责对快件安全的监督,对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人员安全的快件,应立即停止操作,妥善处理,并及时上报总公司和相关国家机关。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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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寄验视制度
为了加强寄递物品安全管理,防止禁限寄物品流入寄递渠道,确保寄递渠道畅通和邮件、快件安全,根据《邮政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邮政行业安全防范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概念
收寄(收件)验视制度,是指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对收寄的邮件、快件进行查验,防止禁止或者限制寄递物品进入寄递渠道的一项安全制度。
二、验视范围
快件收寄揽收时必须当场验视内件,负责验视的人员(以下简称验视员)应主动告知寄件人需收寄验视,征求寄件人意见。
对拒绝验视内件的,一律不予收寄。
三、验视要求
验视员在验视邮件、快件是应验视到最小包装程度,以不影响内件完整性、功能性、礼品性等为限。
四、验视重点
收寄邮件、快件时,对可疑快件和其他异常情况应予以重点查验。
1.可疑快件一般有以下特点:
(1)包裹用胶带或绳子等坚韧材料捆绑,注有含蓄或个性化的警告;
(2)寄件人落款与发件地址不符;
(3)包裹上有油渍、异味或颜色不正常;
2.其他可疑情况如下:
(1)在不固定的场所交寄快件,且寄件人和收件人书写不规范;
(2)交寄快件时详情单不注明收发件地址或含糊不清,或收件人地址为不固定场所或自取的快件,或收件人、寄件人无具体姓名;
(3)快件外包装不易开拆且包装完好的,或外包装上粘贴自制的封条且声明价值高、易碎等特性的快件;
(4)交寄时间较晚,或正赶上发车前,来时快件包装完好且声明快件紧急的;
(5)收件地址为人员密集场所,且收件明确要求收件时间的快件。
五、验视依据和处置措施
严格按照国家邮政局《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收寄验视和处置措施。
六、特殊情况处理
1.对拒绝验视内件的,或不能确认是否安全的可疑物品(如机电装置、粉末、不明金属、装有不明气体和液体的密封装置等)不予收寄。
2.遇有对物品性质不能识别或不能确认其安全性的存疑物品,应请寄件人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安全证明,证明其确非
危险物品或妨碍公共物品后方可收寄。
3.设立收寄验视登记本。
对收寄时寄件人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应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收寄时间、寄件人及收件人名址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为1年。
4.如遇国家大型节日、活动、赛事、集会等特殊情况,举办方或管理部门对其验视有特殊规定的应按规定另行执行。
5.对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等批量交寄或持续交寄量较大的用户,不方便逐件验视的,应与其签订安全协议书,并建立诚信档案,对所寄物品进行抽样验视。
如发现违规寄递,立即取消协议并逐件验视。
七、责任追究
1.验视员对快件内件安全负责,验视完毕核对无误后应加盖验视章或签字确认。
2.验视员违反本制度,第一次没有发生任何事故也没有造成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并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次违反以上规定的应立即对其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对造成相关损失和事故的,按照“谁经办,谁负责”原则,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