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祖辈探望权的法律保护
隔代探望权制度研究

2018年5月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Mayꎬ2018第3期(总第193期总第34卷)JournalofShandongYouth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No.3May.No.193Vol.34收稿日期:2018-04-03作者简介:高延东(1978-)ꎬ男ꎬ山东济南人ꎬ讲师ꎬ研究方向为民法学㊁卫生法学等ꎮ隔代探望权制度研究高延东(山东中医药大学管理学院ꎬ济南250355)摘要:为维护老年人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ꎬ隔代探望权制度的建立很有必要ꎮ«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都规定了隔代探望权制度ꎮ美国立法及司法部门对隔代探望权制度的建立ꎬ经历了从相对宽松到严格控制的过程ꎮ我国应确立隔代探望权制度ꎬ规定祖父母㊁外祖父母不享有探望权的情形ꎬ同时兼顾监护人的利益ꎮ关键词:祖父母ꎻ外祖父母ꎻ隔代探望权ꎻ监护人中图分类号:DF552㊀文献标志码:A㊀文章编号:1008-7605(2018)03-0085-05一㊁问题的提出隔代探望权又称祖父母㊁外祖父母探望权ꎬ是指祖父母㊁外祖父母与未成年孙子女㊁外孙子女通过电话㊁书信㊁短时间共同生活等方式互相交往的权利ꎮ对于祖父母㊁外祖父母是否对孙子女㊁外孙子女享有探望权ꎬ法院判决差异很大ꎬ前后不一ꎮ2002年6月ꎬ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彭美华诉艾龙生㊁魏如水不得行使探望权一案中ꎬ依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ꎬ判决作为祖父母的艾龙生㊁魏如水在未经原告彭美华许可的情形下ꎬ不得擅自探望原告之子ꎬ从而否认了祖父母㊁外祖父母享有探望权ꎮ[1]2015年11月ꎬ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人倪某诉被上诉人徐某某㊁李某某不得行使探望权一案中ꎬ判决作为祖父母的徐某某㊁李某某享有探望权ꎬ从而认定祖父母㊁外祖父母具有探望权ꎮ[2]这两个案件ꎬ一个认为祖父母㊁外祖父母对孙子女㊁外孙子女享有探望权ꎬ另一个则认为祖父母㊁外祖父母不能对孙子女㊁外孙子女行使探望权ꎬ这种先后矛盾的观点足以令人反思ꎬ引发了学界对该问题的争论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条规定: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ꎮ« 健康中国2030 规划纲要»提出要推动开展老年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ꎮ隔代探望权问题ꎬ关系到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ꎬ与老年人心理健康休戚相关ꎮ当前ꎬ我国立法机关正在进行民法典的编纂工作ꎬ在这重大的历史机遇下ꎬ对隔代探望权制度进行研究ꎬ意义尤为重要ꎮ二㊁国内关于隔代探望权制度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由于社会变迁等方面的原因ꎬ对于祖父母㊁外祖父母探望权ꎬ引起了学术界的高度重视ꎮ有学者从探望权的实现瑕疵与制度矫正的角度ꎬ提出要赋予祖孙之间相互的探望权ꎬ适当限缩祖孙间行使探望权的条件ꎮ[3]也有学者指出ꎬ探望权的主体除父或母外ꎬ也应赋予其他近亲属(祖父母㊁外祖父母㊁兄弟姐妹等)在特定条件下的探望权ꎮ[4]还有学者论述了法国祖父母探望权的判例及立法ꎬ提出我国应借鉴法国的祖父母探望权制度ꎬ明确祖父母探望权行使方式ꎬ建立探望权例外制度等ꎮ[5]以上研究都主张要建立隔代探望权制度ꎬ但侧重点不一样ꎮ有的是从整个探望权的制度角度提出自己的观点ꎬ有的是从法国的探望权制度的简介中提出对我国的启示ꎬ还有的从伦理学的角度提出要将祖父母㊁外祖父母作为探望权主体ꎮ[6]由此可见ꎬ主张建立祖父母㊁外祖父母探望权制度已得到基本认同ꎮ本文试图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ꎬ在民法典编纂的历史契机下ꎬ对祖父母㊁外祖母探望权制度提出具体的立法设计ꎬ以期得到立法机关的重视ꎬ将该制度写进民法典中ꎬ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权益ꎮ隔代探望权纠纷ꎬ屡见不鲜ꎮ在2002年6月ꎬ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我国首例祖父母㊁外祖父母探望权纠纷ꎮ1999年9月ꎬ男方艾建军与女方彭美华达成离婚协议ꎬ其中孩子由女方抚养ꎮ离婚后ꎬ由于祖父母对孙子女的频繁探望致使再婚后女方彭美华的正常生活受到了影响ꎮ于是ꎬ彭美华向法院提起诉讼ꎬ请求孩子祖父母不得对孙子女进行探望ꎮ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ꎬ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ꎬ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ꎬ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ꎬ祖父母㊁外祖父母没有探望孙子女㊁外孙子女的权利ꎮ据此ꎬ法院做出判决ꎬ孩子的祖父母今后未经原告彭美华许可ꎬ不得擅自探望孙子女ꎬ从而否认了祖父母㊁外祖父母探望权ꎮ根据这一案例的判决可知ꎬ法院严格按照«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关于父或母的探望权之规定审理案件ꎮ既然«婚姻法»规定了父或母的探望权ꎬ没有规定祖父母㊁外祖父母的探望权ꎬ从法律解释的反面解释方法可以得出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祖父母㊁外祖父母探望权制度ꎬ既然没有规定ꎬ那就不认可祖父母㊁外祖父母享有探望权ꎮ2007年ꎬ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祖父母㊁外祖父母对孙子女㊁外孙子女是否享有探望权纠纷案ꎮ法院经审理认为ꎬ虽然我国婚姻法没有直接规定祖父母㊁外祖父母探望权ꎬ但赋予祖父母㊁外祖父母探望权可以更好的促进青少年身心的健康成长ꎮ因此依据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ꎬ判决祖父母㊁外祖父母享有探望权ꎬ未成年人母亲必须予以协助ꎮ[7]据此ꎬ此案的判决可以说是对前一判决的否认和改变ꎮ法院没有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来裁判案件ꎬ而是从民法通则第七条关于公序良俗基本原则的规定ꎬ从赋予祖父母㊁外祖父母探望权可以产生良好的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角度ꎬ认定祖父母㊁外祖父母享有探望权ꎮ这一判决可以说使需要行使探望权的祖父母㊁外祖父母感觉到了福音和希望ꎮ从以上案例中的解决方式可以看出ꎬ同样类型的案件ꎬ可能有两个结论ꎮ一个是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ꎬ认定只有父或母才有探望权ꎬ从而否认祖父母㊁外祖父母享有探望权ꎮ另一个则认定为ꎬ«婚姻法»没有直接规定祖父母㊁外祖父母探望权ꎬ但根据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ꎬ可以推定出祖父母㊁外祖父母享有探望权ꎮ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ꎬ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ꎬ破坏国家经济计划ꎬ扰乱社会经济秩序ꎮ从法条文义解释角度上讲ꎬ很难从民法通则第七条的文义上得出祖父母㊁外祖父母享有探望权ꎮ但是没有否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权ꎮ如果不厘定祖父母㊁外祖父母探望权ꎬ则很有可能是对社会公德的不尊重ꎬ也很有可能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损害ꎮ因为ꎬ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ꎬ祖父母㊁外祖父母抚养㊁照顾孙子女㊁外孙子女的情形比较多ꎬ 隔代亲 已经成为一种很常见的社会现象ꎮ这已经发展成一种社会公德ꎬ成长为一种社会公共利益ꎮ所以ꎬ如果不赋予祖父母㊁外祖父母探望权ꎬ则是对祖父母㊁外祖父母情感的剥夺ꎬ对孙子女㊁外孙子女的健康成长也未必有利ꎬ是对祖父母㊁外祖父母的不尊重ꎬ也是对社会公德的不尊重ꎬ从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ꎮ但问题在于ꎬ民法通则第七条属于民法的基本原则ꎬ属于一般性条款ꎬ婚姻法第三十八条是法律的具体规定ꎬ在法律的适用规则上ꎬ根据具体规定优先于一般性条款的规则ꎬ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第三十八的规定ꎬ只有在适用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会得出一个不当的结论时ꎬ才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ꎮ从另一方面讲ꎬ法官不可以直接引用基本原则裁判案件ꎬ只有在没有具体规定时或有具体规定引用会得出不当结论时ꎬ才可以引用基本原则裁判案件ꎮ对于祖父母㊁外祖父母的探望权ꎬ如果一概引用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ꎬ赋予其享有探望权ꎬ则有架空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危险ꎮ这也就是为什么同样类型的案件ꎬ案件的结论相悖的根本原因所在ꎮ三、国外关于隔代探望权制度的立法经验与司法镜鉴在法国ꎬ不区分祖父母㊁外祖父母ꎬ统称为祖父母ꎮ1970年之前ꎬ对于祖父母探望权一直由司法判例来确定ꎬ最初法院并不赋予祖父母探望权ꎬ后来则从判例上认为祖父母享有探望权ꎮ[8]1970年6月ꎬ法国修改后的«民法典»第371-4条正式规定了祖父母探望权制度:父母无重大理由不得妨碍子女与祖父母的身份关系ꎮ此处的身份关系ꎬ包括祖父母对孙子女的探望权ꎮ1993年1月ꎬ法国立法部门再次对祖父母探望权制度进行修改ꎬ修改内容为在父母无重大理由不得妨碍子女与祖父母的身份关系 后添加: 在诸当事人之间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ꎬ此种关系的形式ꎬ由家事法官确定ꎮ 将添加内容与 父母无重大理由不得妨碍子女与祖父母的身份关系 合并为一款ꎮ在此款后另添加一款: 考虑到极为特殊情形ꎬ家事法官得同意其他人的通信权或探望权ꎬ无论该人是否亲属ꎮ 2002年3月ꎬ法国再次修改«民法典»中祖父母探望权制度ꎬ修改后为:子女具有和与其直系尊血亲保持身份关系的权利ꎬ只有子女本身的利益才能妨碍行使这种权利(2007年3月修改)ꎮ如果符合子女利益ꎬ家事法官得确定子女与第三人关系的方式ꎬ无论该人是否亲属ꎮ[9]从法国的祖父母探望权制度可以看出ꎬ法国的祖父母探望权是先从判例中确立ꎬ然后在«民法典»中加以确定ꎬ最终通过修改加以完善ꎬ从而考虑到祖父母利益和儿童权利的双重保护ꎬ适应了法国社会家庭的发展变化ꎮ值得一提的是ꎬ«德国民法典»第1685条第1款规定: 祖父母㊁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有与子女交往的权利ꎬ但以该交往有利于子女的最佳利益为限ꎮ [10]该条规定中的祖父母㊁外祖父母与子女交往的权利ꎬ包括祖父母㊁外祖父母探望权ꎮ从该规定来看ꎬ祖父母㊁外祖父母对于孙子女㊁外孙子女有探望权ꎬ但这种探望权的行使受到子女最佳利益的限制ꎬ如果祖父母㊁外祖父母对孙子女㊁外孙子女行使探望权有利于其利益ꎬ有利于其健康成长ꎬ就应当确认祖父母㊁外祖父母有探望孙子女㊁外孙子女的权利ꎬ相反ꎬ就要中止这种探望权ꎮ实践中出现过祖父母㊁外祖父母行使探望权的时候与父母的教育权发生了激烈冲突ꎬ从而起诉至法院的案例ꎮ德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ꎬ祖父母㊁外祖父母对于孙子女㊁外孙子女行使探望权时ꎬ与父母对于子女的教育权发生冲突ꎬ会使未成年人产生信任冲突ꎬ不知道谁的意见是对的ꎬ会对未成年人带来更多的伤害ꎬ最终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利益ꎮ从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的角度ꎬ从德国基本法规定的父母教育优先权的角度ꎬ最终中止了祖父母㊁外祖父母的探望权ꎮ在美国ꎬ不区分祖父母㊁外祖父母ꎬ统称为祖父母ꎮ对于祖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ꎬ前后不一ꎮ1993年ꎬ美国众议院通过了一个决议案ꎬ号召各州制定法律ꎬ赋予祖父母探望权ꎮ美国几乎所有州都规定为了子女的利益ꎬ祖父母享有探望权ꎮ[11]例如加利福尼亚州家庭法规定ꎬ父母一方如果去世ꎬ法院在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情况下ꎬ可以给予去世一方的父母比在正常条件下更多探望孙子女的权利ꎮ即使尚存父母持反对意见ꎬ法官也可以给予祖父母探望孙子女的权利ꎮ[12]然而2000年6月ꎬ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特罗赛尔诉格兰维尔案(Troxelv.Gran ̄ville)使得祖父母探望权制度发生了改变ꎮ华盛顿州的男方特罗赛尔与女方格兰维尔没有结婚却育有两个女儿ꎮ1991年两人分手ꎬ由女方抚养两个女儿ꎮ1993年ꎬ男方特罗赛尔自杀身亡ꎮ男方的父母老特罗赛尔夫妇在探望孙女时遭到女方格兰维尔的拒绝ꎮ于是ꎬ老特罗赛尔夫妇向法院起诉ꎬ请求法院允许其享有探望权ꎮ该案经过斯卡吉特郡法院㊁华盛顿上诉法院㊁华盛顿最高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四审ꎬ最终由联邦最高法院根据多数意见作出判决ꎮ多数意见为ꎬ一旦承认父母以外的第三人ꎬ对未成年子女有利害关系时ꎬ可能对传统上的亲子关系造成负担ꎮ由此最高法院认定ꎬ应推定作为未成年子女母亲的格兰维尔ꎬ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最有直接判断权ꎬ其有权决定是否同意祖父母老特罗赛尔夫妇对孩子进行探望ꎮ持反对意见的大法官们则认为ꎬ随着家庭结构的变化ꎬ应当允许对父母的亲权加以限制ꎬ只不过这种限制要附加严苛的条件ꎬ从而赋予祖父母探望权ꎬ以更好的对未成年人进行监护ꎮ[13]对于这一判决ꎬ大法官们意见众多ꎬ根据多数人意见ꎬ否认了祖父母探望权ꎬ加强了父或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ꎬ维持了再婚家庭的稳定和安宁ꎬ但却抹杀了祖父母对孙子女的情感联系ꎬ不利于祖父母权益的保护ꎬ对未成年子女也无益处ꎬ使得未成年子女只知其父或母ꎬ而对祖父母却形同陌路ꎮ法国与美国在隔代探望权的规定标准迥异ꎬ主要是出自以下原因:美国隔代探望权制度的规定ꎬ一是受到美国宪法修正案中公民基本权利规定的影响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将家庭自由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予以保障ꎬ不允许祖父母以行使探望权为由干涉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这一公民基本权利ꎮ二是受个人主义思想和资本主义新教伦理精神的影响ꎬ传统家庭是由夫妻和子女组成ꎬ祖父母并不包含于家庭成员之内ꎮ传统家庭一旦形成ꎬ就要对其予以尊重ꎬ就要强调父母对于子女的权利ꎬ包括抚养㊁监护㊁教育㊁替孩子作出决定等ꎬ进而将这种权利上升为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ꎬ通过对这种基本权利的保护来尊重和重塑传统家庭价值观ꎬ这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所确立的基本价值ꎮ在这一基本价值指导下ꎬ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否认了祖父母探望权ꎮ需要说明的是ꎬ各州的法院在审判祖父母探望权案例时ꎬ并不必然要遵循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所确立的否认祖父母探望权的规则ꎬ而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ꎮ例如2011年10月ꎬ加利福尼亚州第四区上诉法院在霍格(ShannonHoag)诉迪德州哈默(MelvilleDiedjomahor)一案中就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立了祖父母探望权ꎮ而在法国ꎬ就不存在美国这样的强烈的家庭观念与个人主义传统ꎮ法国人比较注重祖父母与孙子女的情感联系ꎬ比较注重维护祖父母的利益ꎬ也看重儿童权利的维护ꎬ从而建立了祖父母探望权制度ꎮ当然ꎬ这一制度的形成ꎬ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ꎮ在1857年之前ꎬ受父权制这种制度的影响ꎬ父亲对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㊁教育㊁社会关系等方面有绝对影响ꎬ不承认祖父母㊁外祖父母对孙子女㊁外孙子女有探望权ꎮ1857年ꎬ法国最高法院通过判决的形式ꎬ赋予了外祖父母有探望外孙子女的权利ꎮ法国最高法院在1870年Azam诉Souchières案ꎬ1891年Durante案ꎬ1894年Mousnier等案件中ꎬ明确了父权的绝对性ꎬ子女在未经父亲允许的情形下不得到祖父母家中居中ꎮ[14]1931年之后ꎬ法国最高法院改变了观点ꎬ开始在一系列的判决中认为祖父母㊁外祖父母与孙子女㊁外孙子女在一起居住是祖父母㊁外祖父母行使探望权的最佳方式ꎬ这种方式有利于祖父母㊁外祖父母对孙子女的照顾和关爱ꎬ也有利于孙子女㊁外孙子女对祖父母㊁外祖父母的尊敬ꎬ并且对父亲的权威不会形成不良影响ꎮ1970年ꎬ法国通过修改«民法典»的方式ꎬ开始在«民法典»中正式确立了祖父母㊁外祖父母探望权制度ꎮ四、我国隔代探望权制度的构建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国家ꎬ历来重视忠孝文化ꎮ在以前 三世同堂 或 四世同堂 屡见不鲜ꎮ祖父母㊁外祖父母与孙子女㊁外孙子女的联系比较紧密ꎮ这为建立祖父母㊁外祖父母探望权制度奠定了现实的基础ꎮ当今社会的发展ꎬ使得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ꎬ老年人越来越多ꎬ老年人照看孩子的情况也比较多ꎬ在大街上㊁公园里㊁学校旁ꎬ比比皆是ꎮ不可否认ꎬ祖父母㊁外祖父母已经与孙子女建立了深厚的感情ꎬ 隔代亲 已成为不可辩驳的事实ꎮ如果因为家庭的意外变故ꎬ出于维护父或母亲权的需要ꎬ就限制或否认祖父母㊁外祖父母的探望权ꎬ有违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ꎮ所以ꎬ建立祖父母㊁外祖父母探望权制度是历史与现实的必然ꎮ笔者认为ꎬ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构建祖父母㊁外祖父母探望权制度ꎮ第一ꎬ当前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指导案例的形式确立探望权ꎬ以后可通过立法的规定明确探望权ꎮ由于我国不施行判例制度ꎬ没法通过判例确立探望权制度ꎮ但是ꎬ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定期经常发布指导案例ꎬ可以通过指导案例确立祖父母㊁外祖父母探望权制度ꎮ在案例中归纳出祖父母㊁外祖父母享有探望权的条件: 祖父母㊁外祖父母出于情感需要ꎬ孙子女㊁外孙子女的健康成长需要等ꎬ可以对孙子女㊁外孙子女享有探望权ꎮ 在将来制定民法典的时候ꎬ可以考虑借鉴法国的立法模式ꎬ对亲权制度加以规定ꎮ在亲权部分对祖父母㊁外祖父母探望权制度做出规定ꎮ从加强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ꎬ可以规定为: 祖父母㊁外祖父母有权与孙子女㊁外孙子女保持身份关系ꎬ此种身份关系包括探望权㊁通信权等ꎮ祖父母㊁外祖父母行使探望权的形式ꎬ由当事人通过协议确定ꎬ协议不成时ꎬ由人民法院通过判决形式确定ꎮ第二ꎬ规定祖父母㊁外祖父母不得行使探望权的例外情形ꎮ任何一种权利的行使如果产生非法的结果ꎬ那只能对这种权利加以限制或取消ꎬ祖父母㊁外祖父母探望权也不例外ꎮ如果祖父母㊁外祖父母行使探望权会对孙子女㊁外孙子女产生不利影响ꎬ就需要对祖父母㊁外祖父母探望权加以限制或取消ꎮ具体而言ꎬ会对孙子女㊁外孙子女产生不良影响的情形ꎬ如祖父母㊁外祖父母有不良的生活习惯或违法行为(吸毒㊁酗酒㊁赌博㊁性骚扰等)ꎻ道德品行不佳(通奸㊁嫖娼等)ꎻ具有家庭暴力或虐待倾向ꎻ患有某种传染疾病等ꎮ[15]立法部门可以对产生不良影响的情形做出列举式规定: 祖父母㊁外祖父母具有下列情形ꎬ应限制或取消探望孙子女㊁外孙子女的权利:一是ꎬ祖父母㊁外祖父母道德品行不佳ꎬ会对孙子女㊁外孙子女形成不利影响ꎻ二是ꎬ祖父母㊁外祖父母具有家庭暴力或虐待倾向ꎻ三是ꎬ祖父母㊁外祖父母有违法行为或不良的生活习惯ꎬ影响孙子女㊁外孙子女健康成长ꎻ四是ꎬ祖父母㊁外祖父母患有传染疾病ꎻ五是ꎬ法律㊁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ꎮ 通过这种详细的规定ꎬ从而保护孙子女㊁外孙子女的利益ꎮ第三ꎬ祖父母㊁外祖父母行使探望权时要不影响监护人的正常生活ꎮ涉及到祖父母㊁外祖父母行使探望权的案例往往是非正常家庭ꎬ要么是离婚家庭ꎬ要么是丧偶家庭ꎮ孙子女㊁外孙子女的父或母往往再婚ꎬ组成新的家庭ꎬ生活日渐趋于稳定ꎮ在这种情况下ꎬ如果祖父母㊁外祖父母行使探望权ꎬ往往容易对再婚家庭形成不利影响ꎬ影响再婚家庭的稳定和安宁ꎮ所以ꎬ祖父母㊁外祖父母行使探望权的次数不宜过于频繁ꎬ例如一月一次ꎬ不宜每周一次ꎮ对于探望的地点ꎬ宜选择在祖父母㊁外祖父母和监护人都方便的地点ꎬ同时还要考虑孙子女㊁外孙子女的利益ꎮ在祖父母㊁外祖父母行使探望权时ꎬ如果可以与父或母一同行使ꎬ则尽可能的一同行使ꎮ在这方面ꎬ美国的祖父母探望权制度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经验ꎬ只不过美国的经验有些过于激进ꎬ并不适合我们的国情ꎮ对于联邦最高法院关于祖父母探望权ꎬ少数大法官的意见和加利福尼亚州第四区上诉法院确立祖父母探望权的意见ꎬ我们可以借鉴ꎬ即祖父母探望权在确立和实现时ꎬ要考虑监护人的利益ꎬ不能过分强调祖父母探望权而置监护人的利益于不顾ꎮ总之ꎬ祖父母㊁外祖父母行使探望权ꎬ要受到诚实信用原则㊁公序良俗原则的限制ꎬ从而在祖父母㊁外祖父母的利益与监护人的利益之间找到一个最好的平衡点ꎬ做到双方的利益兼顾ꎮ参考文献:[1]阿成ꎬ杨秀莲ꎬ张火旺.情与法的撞击看望孙子引出探视权纠纷[EB/OL].2003-06-11/2017-12-08.http://www.people.com.cn/GB/shehui/44/20030611/1014363.html.[2]2015年度江苏法院典型案例之:徐某㊁李某诉倪某隔代探望权纠纷案[EB/OL].http://lawyers.66law.cn/s2d08346160c14_i299919.aspx.[3]王歌雅ꎬ魏双.探望权的实现瑕疵与制度矫正[J].黑龙江社会科学ꎬ2007ꎬ(02):159.[4]姜春兰.析探望权法律制度的价值及完善[J].东岳论丛ꎬ2008ꎬ(03):178.[5][15]陶建国.法国祖父母探望权的判例发展及其立法 兼谈对我国的启示[J].保定学院学报ꎬ2015ꎬ(01):33-37. [6]景春兰.祖父母㊁外祖父母作为探望权主体之伦理考察[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ꎬ2010ꎬ(12):64-67. [7]隔代探望背后的情法之辩[N].法制日报ꎬ2015-07-06. [8][日]田中通裕.法国的探望权 权利主体的范围和法的性质[J].法与政治ꎬ1981ꎬ(01):153-203.[9]法国民法典[M].罗结珍ꎬ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ꎬ2010:115.[10]德国民法典[M].陈卫佐ꎬ译注.北京:法律出版社ꎬ2006:521.[11][美]哈里.D.格劳斯.家庭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ꎬ1999:322-323.[12]李振武.美加州法院赋予祖父母探望权[EB/OL].2011-11-15/2017-11-09.http://www.legaldaily.com.cn/bm/content/2011-11/15/content_3092311.htm?node=20738.[13]林海.让大法官头痛的探望权官司[EB/OL].http://www.legalweekly.cn/index.php/Index/article/id/3089.[14][日]栗林佳代.法国判例上探望权的生成过程(二)[J].佐贺大学经济论集ꎬ2011(05):49-84.(责任编辑:牟元军)AStudyabouttheSystemofGrandparents VisitationRightGAOYan-dong(SchoolofManagementꎬShandongUniversityofTraditionalChineseMedicineꎬJinan250355ꎬChina)Abstract:Inordertosafeguardthe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oftheelderlyandtheminorchildrenꎬthesystemofvisitinggrandparentsshouldbeestablished.BoththeFrenchCivilCodeandtheGermanCivilCodestipu ̄latethesystemofvisitationofgrandparents.TheestablishmentfortherighttovisitgrandparentsfromAmericanleg ̄islationandthejudiciary'shasexperiencedaprocessfromrelativelyloosetostrictcontrol.Ourcountryshouldes ̄tablishthegrandparents'visitationrightsystemtomakesurethatgrandparentsdonotenjoytherightofvisitationꎬthusgivingconsiderationtotheinterestsofguardians.Keywords:grandparentsꎻrightsofvisitationꎻguardians。
探望权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的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利。
在我国,探望权是父母子女关系中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子女的身心健康、促进家庭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探望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从探望权的概念、法律规定、实施方式、违反探望权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探望权的概念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的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利。
探望权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时间上的探望权: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特定时间内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利。
2. 内容上的探望权: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进行生活、学习、教育等方面的关心、照顾和引导的权利。
三、探望权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探望子女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子女有重大影响的探望,应当经人民法院判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因特殊情况需要探望子女,经另一方同意;一方不同意探望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判决。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不得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应当依法行使探望权。
”四、探望权的实施方式1. 直接探望: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在约定的时间、地点直接与子女见面、交流。
2. 间接探望: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通过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与子女进行沟通、交流。
3. 代际探望: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探望子女,但需征得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同意。
4. 法院判决探望: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判决探望方式、时间。
五、违反探望权的法律责任1.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违反探望权,不配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行使探望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探望权保护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利。
探望权是父母对子女的一种特殊权利,也是子女合法权益的一部分。
在我国,探望权保护法律规定是维护家庭和谐、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法律手段。
本文将从探望权保护法律规定的背景、立法目的、法律条文、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探望权保护法律规定的背景1. 婚姻法的发展历程我国婚姻法自1950年颁布以来,经历了多次修订。
1980年婚姻法对探望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001年婚姻法再次对探望权进行了完善,明确了探望权行使的条件、方式、程序等内容。
2. 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流动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流动日益频繁,离婚率逐年上升。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成为家庭纠纷的焦点,探望权纠纷也随之增多。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探望权保护法律规定应运而生。
三、探望权保护法律规定的立法目的1. 维护家庭和谐探望权保护法律规定旨在维护离婚后家庭关系的稳定,保障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探望权纠纷而引发的家庭矛盾。
2. 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作为国家的未来,其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保障。
探望权保护法律规定旨在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使其在父或母双方的关爱下茁壮成长。
3.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过探望权保护法律规定,有利于化解家庭纠纷,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探望权保护法律规定的法律条文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得干扰子女的正常生活、学习。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应当征得子女的同意;子女已满十周岁的,应当征得子女的同意。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应当定期进行,探望的时间、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探望权的理论与实践探析的开题报告

探望权的理论与实践探析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探望是指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相互交往,具有促进家庭关系发展、增强人际沟通、维护个体尊严等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存在矛盾、冲突等问题,探望权尤其是离婚案件中的探望权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
因此,本文选取探望权的理论与实践探析作为研究主题,探讨探望权的相关问题,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参考。
二、研究目的和内容
(一)研究目的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探望权的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探讨如何完善探望权的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维护民众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工作效率与质量。
(二)研究内容
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究:
1、探望权的基本概念和理论依据
2、现有探望权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其原因
3、探望权的实践问题及解决方案
4、国际探望权保障的经验与借鉴
5、完善我国探望权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
三、研究方法和步骤
本文将采用文献资料法、调查法、对比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结合实际案例分析,全面深入地探讨探望权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研究步骤如下:
1、收集相关文献材料并进行梳理
2、开展案例调查与实证分析
3、进行理论归纳与分析
4、对我国探望权相关法律制度进行评价和完善提出建议
四、预期结果
本文通过对探望权的理论与实践分析,预计能够获得以下成果:
1、深入探讨探望权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提出相应解决方案
2、评价现有探望权法律制度的缺陷,为进一步完善法律提供参考
3、借鉴国际探望权保障的经验和做法,提高我国探望权保障水平
4、为司法工作提供理论指导和实践参考。
《论探望权主体范围的扩张》范文

《论探望权主体范围的扩张》篇一一、引言探望权,是指特定主体对于与己方有血缘关系或情感联系的另一方主体,在特定场合下的相见权利。
这一权利通常涉及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相处,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家庭关系的多样化,探望权的主体范围也正在逐步扩张。
本文旨在探讨探望权主体范围扩张的必要性、可能面临的挑战以及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
二、探望权主体范围扩张的必要性1. 家庭关系多元化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关系日趋多元化,除了传统的父母与子女关系外,还存在祖父母与孙子女、兄弟姐妹等关系。
这些关系的存在使得探望权的主体范围有必要进行扩张,以更好地保障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联系和情感交流。
2. 保障人权人权保障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理念之一。
通过扩大探望权的主体范围,可以更好地保障非监护主体的合法权益,如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人的相见权利,从而体现对个体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三、探望权主体范围扩张的现状及挑战1. 现状目前,我国在探望权方面的法律规定主要以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为主。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司法实践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家庭成员之间的相见权利开始得到重视和保护。
如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申请探望子女或孙子女等权利。
2. 挑战在探望权主体范围扩张的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对于某些非直系亲属关系如兄弟姐妹等,如何确定其与对方之间是否存在足够紧密的情感联系和关系纽带是一个难题。
其次,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虚拟见面、在线沟通等形式的兴起也给探望权的行使带来新的挑战。
最后,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也需要不断跟进,以适应家庭关系的变化和社会发展的需求。
四、未来发展方向及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为了更好地保障家庭成员之间的相见权利,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探望权的主体范围、行使方式以及相关责任等。
同时,对于特殊情况下的探望权行使问题,如因工作等原因无法亲自相见的情况,也应给予充分的法律保障。
2. 推进司法实践的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应充分尊重和保护家庭成员之间的相见权利。
浅析我国的探望权制度

律依据 。本文试从探望权 的基础理论 、探望权的主体 、中止 、 执行等几 个方面,对完善我 国探望权制度作 一些有
益性 的探 讨 。
关键 词 :婚 姻 法 ;探 望 权 ; 完善 中 图分 类 号:D 6 3 文 献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号 :1 0— 5 2 1 )0 一 1 O 874 0 0( 0 6 O 一 2 0 2 0 影 响 ) 所 以 在 探 望 权 的 制 度 设 计 上 ,应 坚 持 子 女 的 主 体 , 地位 ,给予其表达 自己情感 的权利 。 …对十周岁以上 子女应 成 为探 望权的权利主体 ,在其 有亲情要求 ,需要探望父母 时 ,父 母 具 有 配 合 的义 务 , 且 不 得 拒 绝 。美 国有 一 个 州 的 初 审法 院就 曾判 决父 母 归 子 女所 有 , 子女 有 随 时要 求 父 母探 望 其 的 权 利 ,这 就 是 我 们 提 倡 的 子 女 微 笑 原 则 的 具 体 化 。 二 、 关 于 探 望 权 的 主体 问题 《 姻法 》第 三 十八 条第 一 款规 定 :“ 婚后 ,不 直 婚 离 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另一方有协助的 义 务 。行使 探 望 权利 的方 式 、 时 间 由当事 人 协 议 ;协 议 不 成 时 ,由人 民法 院判 决 ” 这一 规 定将 许 多事 实上 存 在 的探 望 主 。 体排斥在制度之外 。包括:( 一)别居 的情形。许多夫妻分居 多年 各 自生 活 , 女 随 一方 居 住 , 并 未 办理 离 婚 手 续 。 二 ) 子 但 ( 因 婚 姻 被 宣 布 无 效 、被 撤 销 而 导致 婚 姻 关 系 解 除 的 情 形 。 ( )非 婚 生子 女 的 情形 。( )实施 人 工 生 育 的父 母 离婚 的 三 四 情 形 。 ( )祖 父 母 、外 祖 父 母 的探 望 权 。《 高人 民法 院关 五 最 于 适用 ( 中华 人 民 共和 国民 法通 则 )若 干 问题 的 解 释 》规定 , 未 成年 人 的父母 死 亡 或 没有 抚 养 能力 的, 其有 能 力 的祖 父 母 、 外 祖 父母 可 以作 为未 成 年人 的监护 人 ,同时 , 婚 姻 法 》 《 《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继承 法 》 也对 祖 父母 、 祖父 母 与 孙 子女 、 等 外 外 孙子女抚养与扶养 的权利义务、继承遗产 的顺序等作 出了规 定 ,基 于 同样 的 法理 ,祖 父母 、外 祖 父母 理 应 享有 探 望 孙 子 女 、外 孙子 女 的 权利 。 同时 ,基 于 我 国基 本 国 情 ,祖 孙 之 间 存在着 “ 隔代 亲 ”情 感 基 础 ,许 多 未 成年 子 女 都是 由祖 辈养 育长大的,他 ( 她)们之间有着太多难以割舍的情怀,将其 排 斥 在探 望 权 的 主体 之 外 , 是 国 民情 感上 难 以接受 的。 ( ) 六 兄弟姐妹等其它近亲属。笔者认为,应对 《 婚姻法》进行修 改 ,除 去 “ 婚 后 ”的 限制 。同时规 定 : 祖 父 母 、 祖 父母 、 离 “ 外 兄 弟 姐妹 及 其 它近 亲 属 ,在 不 影 响 未成 年 人 身心 健 康 的情 况 下 ,可 以对 未 成 年 人 进行 探望 ” 。 三 、关 于探望权 的 中止 情形 《 婚姻 法 》第 三十 八 条 第 二款 规 定 : 父 ( 转 第 1 1 ) “ 下 3页
浅论探望权及相关法律问题毕业论文

浅论探望权及相关法律问题毕业论文一、探望权制度的确立我国的探望权制度是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新增加和确立的一项法律制度。
探望权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这一制度为处理离婚后父或母探望未成年子女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各国立法和法理所接受。
我国的《婚姻法》确立探望权制度符合世界婚姻家庭制度发展的潮流,如:《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德国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都对探视权(探望权在国外通称为探视权或交往权)作出了专门规定,该制度的确立进一步健全了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在我国《婚姻法》未确立探望权制度以前,现实生活中,离婚后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基于与对方矛盾的对立、感情的报复、逆反的心理等多种因素,拒绝另一方探望子女的情况时有发生,法院也常以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为由,不予受理另一方因此而提起诉讼,并且明确表示难以审判或强制执行,致使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有力保障。
在我国以前的法律中,对处理这类案件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原《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作为父母,当然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夫妻关系没有了,但并不能消除自然血缘的亲子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是永远存在的,因此,离婚后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应当享有探望的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
如果夫妻双方离异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法定期见到未成年子女一面,那么他们怎么对子女行使监护职责呢?又如何更好履行抚养、教育义务呢?可以说,从一定意义上讲探望权可以更好地促进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和抚养、教育义务,同时可以极大的满足父或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
浅析中国探望权制度

12海外文摘OVERSEAS DIGEST 海外文摘2021年第1期总第834期No.1,2021Total of 834探望权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法律中的一项重要规定,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中仍维持原来婚姻法的规定,内容上未做实质的修改,仅做了文字上的调整。
然而在实践中,我国的探望权制度仍然存在缺陷,不能适应社会需要。
1探望权概述1.1探望权的概念探望权即夫妻离婚后,没有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基于亲权和血缘关系,有关心、探望未与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权利。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母哪一方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各方仍享有和承担对子女抚养、教育等权利和义务。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通过父母协商或法院判决确定探望的方式和时间从而得以探望子女。
当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婚姻家庭法都有关于探望权的规定,但各国或各地区的法律对这一制度的具体称谓有所不同,美国和法国称为探视权,俄罗斯称为来往权,德国称为人身交往权[1],日本称作见面交流权。
而在我国为了和探视在押犯人区分开来,立法者将其称为探望权。
1.2探望权的特征1.2.1权利主体的单一性探望权是由未与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单独行使,而非父母双方共同行使。
1.2.2权利内容的情感利益具有特定性探望权的存在是为了实现父母与子女之间特定的情感利益,作为一种情感的维系,通过行使探望权,使得没有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父母有了得以与子女见面及联络感情的机会。
1.2.3在效果上要体现为一种精神利益即非财产性探望权的行使体现为一种精神利益,对面对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来说,降低了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是子女获得未一起生活的一方父母的关爱的实现方式,它是一种精神上而非物质属性的情感需求。
探望权具有这种从情感上得到支持、心理上得到满足的精神利益的特征,使探望权从父母照顾权中分离出来,独立成为亲属法上的一种特殊身份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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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 望权 的概念 一) 探 望权 , 称 探视 权 、交往 权 , 指 未 与子 女共 同 生活 的 离婚 父 母 也 是
一
方依 法享 有看望 子女并 与之 保持正 常联 络与交 往 的权利 。《 婚姻 法*修
来 的便是 一 系列的 问题 , 中之一便 是 孩子的 问题 , 其 离婚后孩 子由父或 母
( ) 二 探望权 的行 使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我国 《 婚姻 法》第 3条 第二 款规 定 :“ 使探 望权 的方 式 、 间由当 8 行 时
事人协 议, 议不成时 , 协 由人 民法 院判 决 。 ” 探 望包括 见面 和 交往 。以时 间长 短 为依 据 , 望分 为 暂时 性 探望和 探 逗 留性 探 望两种 。 者是 指父母 一方与子 女短 时 间在一 起 ; 者是 指探 望 前 后 人 与子女 长时 间在 一起 , 括 由探望 人领走 , 包 在一定 时 间内共 同生 活并及
试论祖辈探望权 的法律保护
邓伟 牛金 玲 王艳 斌 ( 河北科技 大学理工学院 石家庄 oo l 5os )
【 摘 要】: 修改后的 《 婚姻法》确立了 望权制度, 探 这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具有重大的社会价值, 未赋予祖辈探望权 是其 但
不科 学 之 处, 有待 完善 。 【 键 词 】: 辈探 望权 ; 法律 完善 ; 中国国情 ; 和谐 社会 关 祖
时送 回。 探 望权不 仅是 一种 权利 , 而且 是 一种义务。 探望权 , 用 主要 是为 防止
( ) 父母 对孩子 的这一 探 望权, 外 祖 使他们 备受 思子之痛成 为必 然。 近 十 年来 , 父母 离婚 时 , 当事人 双方争 执 直 接抚 养 权 即与 未成 年子
女 共 同生 活 机会 的矛 盾突 出, 重要原 因之一在于 , 由于 取得直 接抚 养 权父 母 一方 的 阻止 , 与子 女 共同 生活 的父母 一 方往往 很 难 与孩子 有任 何 的 未 联 系 , 至 见不 到 自己的孩 子。 甚 为了占 据主 动 , 离婚 父 母想 尽 一切 办 法争 取 直 接抚 养 权 , 这加 剧 了离 婚 当事人 的冲 突。 到 直接 抚 养 权 的离 婚父 得 母, 错误 地 不让 对方 看孩 子, 不愿 意 孩子与 父母 一方联 系 , 严重 侵害 了 这 未 与 孩子共 同生 活 的 离婚 父母 一方 的权 利 , 对其 依法 履行 法 定义 务产生 了妨 碍 , 同时也 侵害 了子女 的合法 权 益 , 而 , 然 对孙 辈 倍加疼 爱 的祖 辈就 更 没有了探望 他们的 机会 。 尽管我 国法 律对 父母探 望权进 行了立法保 护, 但 却忽视 了对 祖辈 探望权 的法律 保 护。
与孩 子共 同生活 一方 妨碍 另一方与 孩子 的正常交 往 , 既是探 望权 , 权利 人 行 使权 利 遇 到他 人非 法 烦 扰 时, 依 法有 权要 求排 除 妨 碍 ; 就 父母 一方 享 有 探望 权 , 另一方依 法 负有协 助义 务, 则 因此 , 种权 利 与义务 是 密切 联 这 系、 可分割 的。另外, 不 对于 孩子 而言 , 使探望 权也是 父母 的一种义务 , 行 是 履行 父母抚 养 教育未 成年子 女的义 务, 务是不 能抛 弃的 。 义 行 使探 望权 的方 式 是指 探望 的具 体形式 。 望时 间是指 不直 接抚 养 探 子 女的 父母一方 与子 女见面的 时 间及持 续时 间的 长短 。 婚时 , 离 父母双 方 应 当协商 确定 探 望的 时 间、 方式 。 婚父 母协商 不成 时, 离 人民法 院 应在 查 明事 实 的基 础上 , 就探 望权行 使 的方 式 、 间作 出判 决。 涉及 到有意 思 时 几 表 示能 力的 未成年 子女 , 应征 求子 女本人意 见。 ( 探 望权 的中止 三) 我 国 《 姻 法 第 3 条 第3 的 规 定 :“ 婚 8 款 父或 母 探 望子女 , 利于 子 不 女身心健 康 的, 由人 民法 院依 法 中止 探望 的权 利 , 中止事 由消失 后应 当恢 复探望 的权 利 。
一
正案 第 3 条规 定 :“ 8 离婚 后, 直接 抚 养 子女 的父或 母 , 不 有探 望子女 的权
利, 另一方 有协 助的义 务。 ”
方 抚 养 的情 况越 来 越 多 , 律 已经 赋 予父 母探 望 子女 的权 利 , 法 父母 探
望子 女的 权利 得 到了保 障。 是 , 律 却忽略 了对祖 辈的 权 利保 障 , 但 法 子女 的 离婚 本来 就 使原 本 美满 的家 庭走 到 了幸福 的尽 头 , 祖 辈承 受着 不该 使
一
、
有关 探望权 的基 本理 论与法 律 规定
们 是年 轻 人奋 斗的 动 力, 也是 祖 辈们 快 乐生 活的 希 望。然而 随 着现 如 今 年轻 人工作 压力与生 活压 力的加 大 , 他们 的感情 生活也 不断 出现 着危 机 , 离 婚二字 已不 再陌生 , 致现 如今 我 国离婚 率 的居高 不—a 后 , 踵而 导 F之 接
我 们 日常生活周 围就有很 多类 似的 案例 。 0 5 7 王辉 ( 名 ) 2 0年 月, 化 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