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改革工作介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征求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改革意见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征求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改革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4.1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征求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改革意见的公告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有效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强特种设备监管,市场监管总局拟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中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进行修订、调整。
同时,为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改革,市场监管总局拟定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项目(征求意见稿)》,一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陆市场监管总局网站(),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2.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邮件主题请注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公开征求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邮编:10008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19日。
附件: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征求意见稿)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征求意见稿)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征求意见稿)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项目(征求意见稿)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2021年4月19日附件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许可类别项目由总局实施的子项目总局授权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或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的子项目备注设计单位许可压力容器设计压力容器分析设计(SAD)1.固定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2.移动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1.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设计本单位制造的压力容器,无需单独取得设计许可(含分析设计),在制造许可证上注明实际设计范围。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改革工作介绍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改革工作介绍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改革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简化审批程序。
通过整合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将原本需要多个部门审批的事项进行整合,实现“一次办理、多部门联审”,大大增加了审批的效率。
2.优化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特种设备行政审批服务网络,提供全方位的审批服务,为企业提供咨询、指导、协助等全方位服务。
3.强化监管力度。
加大对特种设备行业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加强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4.简化申报手续。
简化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申报手续,减少企业办理许可所需的材料和时间成本。
5.加强信息化建设。
推动特种设备行业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的共享和互联互通,为企业提供便捷的审批服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改革工作的推行,将对特种设备行业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有利于提升特种设备行业的整体竞争力,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
同时,也将极大地减轻企业的行政负担,为企业创造更加良好的发展环境。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改革工作将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特种设备行业的健康发展。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改革工作的推行,将为特种设备行业带来诸多积极影响。
首先,简化审批程序和优化服务体系将大大提高审批效率,减少企业投入的时间和人力成本,增强了企业发展的竞争力。
其次,强化监管力度和简化申报手续有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行业秩序,提高行业整体安全水平。
其次,加强信息化建设将使审批流程更加透明、便捷,为企业提供更高效的服务。
为推进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改革工作,必须加强政府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增加对特种设备行业的监管力度,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改革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更加细化、清晰的监管标准和流程,并通过技术手段强化对特种设备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全面提升特种设备行业的整体安全水平。
同时,会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也需要加强,确保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和维护设备,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67号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根据新修订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公告如下:一、调整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一)关于单位的行政许可项目。
根据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将下列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下放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1. D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许可。
2. 下列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1)D级锅炉;(2)D级压力容器;(3)B级压力管道元件;(4)B、C级载货电梯,C级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5)B级及以下起重机械;(6)锅炉压力容器中直径小于1800mm的封头。
3. 下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单位资格许可:(1)锅炉;(2)压力容器;(3)电梯;(4)起重机械;(5)大型游乐设施。
4. 气瓶检验站资格核准。
(二)关于人员的行政许可项目。
对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工作的检验检测人员,由国家质检总局受理申请和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考试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国家和省级考委会承担;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及其相关管理工作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授权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和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考试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考试机构承担。
二、进一步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一)关于网上申请。
对国家质检总局实施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自公告之日起启用国家质检总局“金质工程”(一期)行政许可系统,实行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进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填写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书提出申请。
因网络故障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实施网上申请时,可按照网上公布的申请书格式提交书面申请(一式三份)。
范晓斌-A类安全监察员继续教育行政许可介绍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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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行政许可法》第4条至第10条共确立了行政许 可必须遵循的七项原则: 第一、合法原则; 第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便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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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救济原则; 第五、信赖保护原则; 第六、不可转让原则; 第七、监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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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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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便民原则。
就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 当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提高办事效率, 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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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救济原则。
主要体现在赋予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项权利上:
一是他们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享 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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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规定:
一是,凡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 项,法律都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二是,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 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三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通过发布决定的形式 设定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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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Leabharlann 四是,对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 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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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行政许可窗口的建设和管理, 负责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和许可决定的送达。负责对评 审机构实施监督,对市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实施指导。负 责对实地审查观察员的管理。
2、审查机构受省局委托(特种设备除外)负责技术审 查和现场审查,并对审查结论负责。负责审查员的日常管 理和培训。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5.27•【文号】市监特设〔2019〕32号•【施行日期】2019.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市监特设〔2019〕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单位: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第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公告》(2019年第22号),《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等许可要求(以下称新许可要求)将于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经市场监管总局同意,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新旧生产许可实施的过渡1.生产单位许可。
2019年5月31日前(含5月31日,下同)发放的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证书继续在原许可范围和有效期内有效,许可到期前按新许可要求进行换证。
2.已经受理的许可事项。
2019年5月31日前已经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包括完成评审工作尚未出具报告或已在整改中)的许可事项(包括取证、换证、增项、变更下同),6月1日后应当按新许可要求进行许可,对于受理项目符合《新旧生产单位许可项目对应表》(见附件1)中规定的原许可级别项目,可按表中新许可级别项目进行发证,否则发证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许可范围进行限制。
对发证机关发生变动的许可项目,原受理机关应当将评审报告和许可建议结论书面通知变动后的许可实施机关,并通知申请单位向变动后的许可实施机关按新的许可要求补交申请。
对已经受理但未开展现场鉴定评审的且2019年6月1日后按规定仍由原许可实施机关实施的许可项目,应当按新许可要求进行评审和发证,发证要求同上。
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改革顶层设计方案》

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改革顶层设计方案》有关问题的说明感谢法规司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改革顶层设计方案》提出的宝贵意见。
现将有问题作出如下说明:一、关于技术检查机构、特检集团、安全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的关系1.根据方案第(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包括三个机构,即安全监察机构、技术检查机构和行政执法机构。
安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制定政策法规、建立监管制度和工作体系、行政许可、事故处理、监督检查等工作,技术检查机构主要负责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相关的技术性服务,事故调查分析与应急处置,法规标准和安全技术研究,风险监测等安全监察的技术支撑工作。
行政执法机构主要负责行政执法。
技术检查机构为公益类事业单位,原则上不从事经营性检验业务。
2.根据方案第(十四)条,“按照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的方向,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纵向整合、统筹规划的原则,将质监系统原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分离为技术检查机构和经营类检验检测机构,并推进经营类检验检测机构整合。
根据国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进程,组建特检集团,可考虑先在工商部门注册再探索改造成非营利机构。
”因此,特检集团是从事经营类检验检测业务的单位。
二、关于技术检查机构承担技术性服务的符合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为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未规定被委托机构的性质,由技术检查机构承担技术性服务应该不违反国办发〔2015〕31号的规定三、关于方案的题目《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改革顶层设计方案》这个题目,从字面上看,没有“顶层设计”四个字,意思是一样的,因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改革顶层设计方案》起草开始于2013年3月,几年来一直沿用这个名字,全系统已经用习惯了这个名字。
另外,总局去年也下发过《质检信息资源整合与共享服务平台顶层设计方案》。
我局还是希望能保留这个名字。
2016年2月19日1 / 1。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是指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所实施的许可制度。
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危险的压力容器、大型金属结构件、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定设备。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事项包括特种设备的安全许可、特种设备的制造许可、特种设备一次性安装、重大变更及修理的安全许可、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措施等。
特种设备的安全许可是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重要环节,它是对特种设备的压力容器、大型金属结构件、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定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进行审查和监督的许可。
特种设备的安全许可要求特殊设备使用单位按照《特种设备安全许可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分类管理目录》的规定,申请特种设备使用许可,并接受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的制造许可是对特种设备的生产过程进行监督和许可的环节。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必须具备特种设备制造相应的条件,必须在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管理目录中进行备案,并按照《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进行许可申请和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获得制造许可后,可以进行特种设备的生产和销售。
特种设备的一次性安装、重大变更及修理的安全许可是对于特种设备一次性安装、重大变更及修理项目的审查和许可。
特种设备一次性安装、重大变更及修理项目必须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向特种设备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并按照《特种设备安全许可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管理规定》等要求进行审查和监督。
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措施是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中的重要内容。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制定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预案,并按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要求落实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措施。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事故现场的救援和处理,并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及时报告。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意义在于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提高特种设备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
关于实施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9〕192号)

关于实施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9〕192号)国质检法〔2009〕192号关于实施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于2009年1月24日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第549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根据该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为确保该条例修订后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各级质监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条例的调整范围(一)关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该条例的规定执行。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目录由总局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二)关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外使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监督管理,适用该条例。
(三)关于“海上设施”,主要指海上作业的设施,如海上平台,但不包括港口、码头、陆岸终端使用的特种设备。
(四)关于“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是指各类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不包括矿山井上使用的特种设备。
(五)关于“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是指列入国务院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目录的设备,且可能接触到民用航空器的摆渡车、牵引车等,但不包括锅炉、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
二、关于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一)从生产环节强化对特种设备能效的管理。
该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
(二)从使用环节严格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作业人员的管理。
该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教育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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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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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行政许可法》第4条至第10条共确立了行政许 可必须遵循的七项原则: 第一、合法原则; 第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便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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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救济原则; 第五、信赖保护原则; 第六、不可转让原则; 第七、监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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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合法原则。
就是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都必须严格依照 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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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一是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必须公开,未经公开的,不得 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二是行政许可实施的主体要公开; 三是行政许可的实施条件应该公开; 四是实施程序公开; 五是实施期限公开; 六是实施结果公开; 七是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要一视同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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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质量保证体系与充装工作质量要求 1、质量保证体系要求。 2、充装工作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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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方面
重点介绍鉴定评审工作。目前我省共有19家鉴定评审 机构,其中气瓶充装的鉴定评审机构14个。为了做好移 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工作,确定省特检院和省特种设备 协会承担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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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7日,省局下发了《关于实施<移动式压力容器充 装许可规则>的意见》(鲁质监特字〔2011〕284号),具体工 作安排如下:
1、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工作由市局负责受理, 省局确定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评审,省局负责审批发 证。
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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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工作部署,新规范的执行过 渡时间为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根据这一要求, 我省工作安排如下:2011年10月31日前,各移动式压力容 器充装单位要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完善资源条件,其 中对安全管理人员、充装人员、专职检查人员的考核取证 由省局另行安排。
第三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
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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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关系: 原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杨景宇2002年8月23日在第九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关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许可法(草案)〉的说明》:行政许可也就是 通常所说的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社会、经济事 务实行事前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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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规定:
一是,凡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 项,法律都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二是,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 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三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通过发布决定的形式 设定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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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对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 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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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为实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正在由法规处 牵头,研究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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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
什么是移动式压力容器:是指将贮存在固定式压力容 器或者气体发生装置中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充装到各 类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等移动式 压力容器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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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前的工作进展情况 一是制定了行政许可改革的指导意见。今年1月10日, 我局制定了《山东省质监系统行政许可改革的指导意见》 (鲁质监法发〔2011〕9号),按照“规范程序、整合资 源、严格标准、加强监督”的方针开展行政许可工作的改 革,坚持“合理与合法、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 则,健全机构、明晰职能、完善制度、下放事项、网上作 业、加强管理;
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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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便民原则。
就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 当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提高办事效率, 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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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救济原则。
主要体现在赋予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项权利上:
一是他们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享 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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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2011年11月1日起,各充装单位可向市局申请 许可,经鉴定评审、省局审批合格的可继续从事移动式压 力容器的充装工作,对经审批未取得充装资格的单位应立 即停止充装工作。自2012年7月1日起,所有未取得充装许 可资格的单位不得再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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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不可转让原则。
行政许可法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 转让的外,其他行政许可都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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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监督原则。
一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 二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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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设定 1、法律; 2、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3、国家院决定可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 4、省级政府规章可设定不超过1年的行政许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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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确定了省市县行政许可事项的分工。今年4月20日, 我局制定了《关于统一调整行政许可事项分工的通知》, 对省市县三级质监部门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明确;
五是5月1日前,我局食品的行政许可工作已全部交由许 可办负责,其他许可工作正在积极准备,预计9月底前全 部完成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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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台的过程 1、今年4月着手起草工作。首先是计划出台一规范性 文件,将有关内容通过细化、具体,规范许可的评审工作。 但经法规处协商,认为出台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复杂,还是 以出台一般性文件为宜,内容不变。 2、最初是将初审的问题分为:关键项(一项不合格 则不予通过)、重要项(三项不合格则不予通过)、次要 项,8项以上不符合则不通过。后来经反复讨论,改为了 整改项与否决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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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指导思想是:受理下放、审查集中、审批上收、 平台运作、立体监督,即把行政许可的受理下放市局进行, 审查工作集中进行(特种设备外的其他行政许可审查全部 委托省局认证中心负责),审批主要在省局,并实现网上 受理与审批,对许可过程由监察室、法规处和业务处等进 行全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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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2-2011) 规定的
一、主要充装许可资源条件: 1、人员资格:1 名技术负责人、至少1名专(兼)职 安全管理人员、4名充装人员(每班不少于2人)、2名检 查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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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场地(厂房):基本要求+专项要求都要满足。 3、工艺设备、管道与设施:基本要求+专用的装卸 台(线)及装卸装置的配置要求。 4、电气、仪器仪表、计量器具。 5、消防、安全设施:基本要求+易燃、易爆、有毒 介质充装单位的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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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许可改革的具体情况
一是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的规定由设区的市局负责,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将部分 业务委托县局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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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除特种设备设计、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气瓶检 验机构、安全阀校验机构)和部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受 理、审批继续留在省局外,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 修、气瓶充装由市局受理,由国家明确的鉴定评审机构进 行审查,省局负责审批;
特种设备 行政许可改革工作介绍
二○一一年八月
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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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行政许可工作介绍
二、质监系统许可改革的基本情况 三、特种设备许可改革的具体情况 四、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 五、其他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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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工作介绍
《行政许可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 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 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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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制定了观察员、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管理办法。今 年4月7日,我局制定了《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 许可实地核查观察员管理暂行办法》,4月8日,制定了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 法》,对行政许可观察员、工作人员的职责、义务做出了 明确规定;
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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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评审工作
《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的通知》 (鲁质监特字〔2011〕208号),山东省质监局6月3日 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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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的背景 1、行政许可的评审规则中对否决情况规定的比较模 糊,需要进一步明确; 2、实际评审工作中,评审员掌握的尺度不一。如什 么样的问题都能整改(业绩、设备、人员等等),存在10 个以上的问题也可以整改等。 3、急需统一评审标准,增加刚性要求,减少弹性。
五是,对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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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系统许可改革的基本情况
一、改革的基本思路 去年9月,我局在认真研究质监部门行政许可工作的基 础上,确定对涉及行政许可的质监业务进行梳理,本着 “整合、规范、集中、可控”的原则,提出了受理、评审、 审批“三分离”的行政许可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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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行政许可窗口的建设和管理, 负责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和许可决定的送达。负责对评 审机构实施监督,对市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实施指导。负 责对实地审查观察员的管理。
2、审查机构受省局委托(特种设备除外)负责技术审 查和现场审查,并对审查结论负责。负责审查员的日常管 理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