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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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19.01.16
•【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施行日期】2019.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正文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9年第3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及国务院在全国推行“证照分离”改革的要求,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改革顶层设计方案》实施,有效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强特种设备监管,经广泛征求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对现行特种设备生产许可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进行了精简整合,制定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附件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附件3),现予公告。

以上目录和项目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1月16日
附件:
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
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试行旨在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监管和管理,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将从特种设备的定义、行政许可的重要性、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以及试行结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特种设备的定义特种设备指的是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危及人体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设备,如压力容器、锅炉、电梯等。

这些设备一旦发生故障或者操作不当,可能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行政许可的重要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是指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安装、改造、维修等进行许可管理的制度。

行政许可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人身安全:特种设备属于高风险设备,如果没有对其进行严格的管理,可能造成严重的事故。

行政许可可以对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等环节实施严格的监管,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

2.维护社会秩序:特种设备行业存在一些不法分子,他们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手段来获得暴利。

如果缺乏行政许可制度,将会给市场带来混乱,损害正规企业的利益。

3.促进技术创新:行政许可制度可以对特种设备的技术创新进行引导和规范,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许可的方式,可以对新技术进行审核和验证,为技术创新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三、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1.许可范围和条件:明确了哪些特种设备需要进行许可,并规定了许可的条件和要求。

例如,对生产特种设备的企业要求具备相关技术和设备,并符合相关标准。

2.许可程序:明确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审批程序和时限。

包括申请提交、审查受理、实地检查、许可决定等环节。

同时,规定了各环节的时限,以保证许可办理的效率和公正性。

3.许可监督和管理:明确了对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监督和管理措施。

包括设立监督检查机构、加强执法力量、建立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等。

以保障许可的有效性和可信度。

四、试行结果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试行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通过严格的许可管理,特种设备市场的不规范行为得到了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率明显下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1.28•【文号】质检锅函[2003]80号•【施行日期】2003.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质检锅函[2003]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程序(试行)》,现予以公布。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程序(试行)一、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许可。

二、程序图(略)三、具体程序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包括申请、受理、型式试验、鉴定评审、颁发许可证等环节,具体如下:(一)提出申请需要取得许可的申请单位应当具备基本条件后,填写相应的申请书,提交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

(二)省级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将申请书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以下简称许可办公室),如申请单位认为需要,也可由申请单位交许可办公室。

许可办公室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

如发现问题,可以口头或者书面要求申请单位更改或者补充。

(三)受理(或者不受理)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锅炉局)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特种设备许可不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不受理通知书),由许可办公室转交申请单位,并附一份《特种设备许可工作情况信息反馈表》(以下简称信息反馈表)。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根据题目要求,本文将按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格式来撰写。

请注意,由于字符限制,可能无法完整展示全部内容,请您及时保存所需信息。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审查、申请、颁发、变更、撤销、转让和管理。

第二章申请与审查第三条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受理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条申请人对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审,并按照复审机构的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许可与管理第六条特种设备的行政许可有效期一般为5年,但根据特种设备的具体情况,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酌情缩短或者延长行政许可的有效期。

第七条特种设备的持有人应当按照限定范围、限定用途、限定条件使用特种设备,并接受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对持有特种设备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处理。

第九条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进行变更、撤销等管理措施,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条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不做认真审核或未及时处理相关事宜的,将依法进行相应的追责。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的持有人不按照规定使用特种设备,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其他重大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

第十三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所有。

江苏省质监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江苏省质监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江苏省质监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办事指南一、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资格许可(含首次、换证、增项、升级)(二)依据、条件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3.《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67号)4.《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函〔2003〕408号)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 R1001-2008)(三)程序、期限1.申请。

须进入江苏省质监局网上政务大厅,网上政务大厅位于/zjxx/(江苏质监信息网)首页中部;书面申请的到特设局许可办(南京市草场门大街107号龙江大厦行政许可大厅,联系电话:025-)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

自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自收到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3.试设计。

申请人对所申请的设计范围没有相应设计经历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试设计。

4.鉴定评审。

首次申请的,申请人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年内自行约请有资格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

申请换证、增项、升级的,申请人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年内、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自行约请有资格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

逾期不完成鉴定评审的,本次受理终止。

5.审批。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产品试制、型式试验和鉴定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符合许可条件的,于决定准予许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颁发《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四)需提交的材料目录首次申请需提交的材料1.《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书》及其附件(具体附件见下载表格)表格下载地址:/-下载专区-表格下载2.相关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质保体系人员、设计校核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具体人员数量及要求见《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社保中心养老个人月账户信息单及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或基本养老保险账户清单及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或社保网查询系统个人缴费明细。

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 现行 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目录 2013

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  现行 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目录 2013

特种设备现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规范性文件目录一、法律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二、行政规章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24日修订 )2、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三、地方性法规1、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8年5月29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号公布)四、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总局规范性文件综合管理1、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2004]31号)2、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3、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总局第13号令)4、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总局第115号令)5、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116号令)6、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2003]172号)7、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8、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国质检法[2004]40号)9、关于进一步做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07〕575 号)10、关于印发《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11、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2009年第67号)12、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特〔2009〕478号)13、关于简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09〕1186 号)14、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质检特〔2010〕518号)15、关于改进和加强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提升检验能力的指导意见国质检特〔2010〕593号16、关于注销新列入淘汰目录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质检特函〔2011〕369 号)17、关于加强中小学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意见 (国质检特联 [2012]213号)18、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安全发展战略纲要》的通知(国质检特 [2012]22号)锅炉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总局第2号令)2、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总局第11号令)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总局第14号令)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22号令)5、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劳人锅[1988]2号)6、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劳人锅[1985]4号)7、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国质检 [2001]38号)8、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 [2003]207号)9、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质检 [2003]46号)10、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质检特函[2005]203号)11、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质检办特函 [2006]144号)12、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402 号)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1、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2、关于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国质检特[2006]148号)3、关于加强临时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检验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5191号)4、关于进一步加强尿素合成塔生产使用检验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特函[2005] 689号)5、关于将石油天然气工业用焊接钢管等5类工业产品实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国质检特[2006]162号)6、关于加强地下储气井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08〕637号)电梯1、关于电梯安全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国质检特函〔2011〕370 号)2、国家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国质检特〔2013〕14 号)3、关于加强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和型式试验工作的通知 (质检特函〔2013〕2号)起重机械1、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总局第92号令)游乐设施1、游乐园管理规定(建设部、国家质检总局2001第85号)2、关于加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嘉年华等游乐活动中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设函[2004]116号)3、关于调整大型游乐设施分级并做好大型游乐设施检验和型式试验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373号) 客运索道1、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运索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 [2004]495号)作业人员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140号令,2011年重新修订)2、关于公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的公告 (2011年总局第95号令)五、安全技术规范综合管理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1]202号3、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国质检锅[2003]174 号4、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国质检锅[2003]251号)5、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国质检锅[2005]220号)6、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程序导则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8、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程序导则9、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管理规则10、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大纲11、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要求12、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13、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1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1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16、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17、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18、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19、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规则20、锅炉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带)制造许可规则21、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2、安全阀维修人员考核大纲锅炉1、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2、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3、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4、锅炉水处理检验规则5、锅炉化学清洗规则6、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7、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考核大纲8、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9、锅炉安全监察技术规程(TSG G0001-2012)压力容器1、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5、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6、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7、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8、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9、气瓶充装许可规则10、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11、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12、医用氧舱维护管理人员考核大纲1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带压密封作业人员考核大纲14、气瓶充装人员考核大纲15、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含修改单)16、气瓶型式试验规则17、气瓶附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8、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20、气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 R7003-2011)压力管道1、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2、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3、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新)4、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5、燃气用聚乙烯管道焊接技术规则6、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7、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埋弧焊)8、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细则电梯1、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2、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5、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6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起重机械1、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2、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新)3、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4、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5、桥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6、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7、塔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8、流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9、铁路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10、门座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11、升降机型式试验细则12、缆索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13、桅杆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14、旋臂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15、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细则16、机械式停车设备型式试验细则17、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细则18、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19、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客运索道1、客运索道设计文件鉴定规则2、客运索道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3、客运托牵索道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4、客运缆车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5、客运索道型式试验规则6、客运拖牵索道型式试验细则7、客运索道部件型式试验细则大型游乐设施大型游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

特种设备管理法律体系

特种设备管理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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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第373号令(发布); 2003年6月1日起实施 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第549号令(修改) ; 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 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 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 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 20 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4
第二层:法规——由国务院总理签发,以 国务院令的形式颁布的法律文件。
• • • • • • • • • • • • • • 1、行政法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2003年3月1日发布,2003年6月1日实施 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年1月24日发布,2009年5月1日实施 相关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年4月21日 国务院令第302号发布)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4月9日 国务院令493号发布)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 国务院第412号 发布) 2、法规性文件 :国务院授权的颁布的法规性文件。 如关于实施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质检法〔2009〕192号) 3、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通过的条例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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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 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 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 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审批稿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审批稿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及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00三年六月二日??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及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包括以下项目(一)特种设备设计许可;(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四)气瓶充装许可;(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八)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行政许可采取颁布许可证的形式,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订,其名称如下:(一)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四)气瓶充装许可证;(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八)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

第四条特种设备许可项目中的许可级别、种类,根据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第五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检部门),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分级负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情况可以将其负责的行政许可工作委托下一级部门负责进行。

各级质检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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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2003年6月1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第一条为了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及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包括以下项目:(一)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二)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三)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四) 气瓶充装许可;(五)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六)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七)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八)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行政许可采取颁布许可证的形式,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订,其名称如下:(一)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二)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四) 气瓶充装许可证;(五)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六)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七)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八)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

第四条特种设备许可项目中的许可级别、种类,根据规章、安全技术规确定。

第五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检部门),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分级负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情况可以将其负责的行政许可工作委托下一级部门负责进行。

各级质检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一)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的行政许可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检验检测人员的考核。

具体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其委托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别负责,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颁发相应证书。

具体分工另行规定。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维修、气瓶充装单位的许可。

具体工作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也可按照本地区的工作实际,委托设区的市(包括未设区的地级市和地级州、盟,以下简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名义颁发许可证。

(三) 特种设备使用或者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或者告知。

国家大型发电公司所属的电站锅炉、移动式压力容器、客运索道的登记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并颁发使用登记证;其他特种设备的登记或者接受告知由直辖市或者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并颁发使用登记证。

直辖市根据情况,可以将具体登记或接受告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使用登记证以直辖市的名义颁发。

直辖市或者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告知后,应当通知负责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必要时,应当通知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压力管道的登记和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按压力管道的有关规定实施。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各级质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并颁发相应证书。

具体考核工作可以按有关规定委托相关机构负责。

第六条许可工作程序(一) 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具体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正式受理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完成各项许可、核准工作,并颁发相关的许可、核准证件。

其中组织进行实地条件鉴定评审,提出鉴定评审报告,以及因申请单位的原因而延长的时间,不包括在规定的30个工作日。

(二)负责许可、核准的部门根据审查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负责接受许可、核准工作中有关文件的收发、转递、归档、建立数据库等事务性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特种设备的许可项目、级别、种类,确定若干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他技术机构作为鉴定评审机构具体实施鉴定评审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行政许可具体工作所设立的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规划,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并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公布。

鉴定评审机构应该在批准的工作围工作,并对鉴定评审结果负责。

(三)特种设备的许可、核准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许可或核准证书。

1、申请需要从事《条例》规定的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或机构(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具备一定的条件,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申请书,经负责具体许可、核准工作的安全监察机构的下一级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下一级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所需要的材料,报送负责具体许可、核准工作的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

下一级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应当在5个工作日完成,主要是确认申请单位合法性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不宜组织初审。

境外申请单位的受理、审查由国家质检总局安全监察机构直接负责,不需要下一级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

2、受理负责具体许可、核准工作的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申请书和相关资料后,应当在接受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完成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资料的初步审查。

对符合规定的,在申请书上签署正式受理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向申请单位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3、审查申请单位被正式受理许可、核准后,应当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安排实地条件的鉴定评审。

根据有关规定必须进行型式试验的,申请单位应当约请具有型式试验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并取得型式试验报告。

鉴定评审机构接到申请单位的鉴定评审约请后,应当按照申请单位的要求,及时安排鉴定评审工作,并在完成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30日,向安全监察机构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负责具体许可、核准工作的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派人对鉴定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负责对鉴定评审结果进行审核的安全监察机构,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审核或者核查中,认为申请单位不符合条件的,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和鉴定评审机构,并说明理由;按照规定可以改进的,允许限期改进。

4、颁发许可、核准证安全监察机构对鉴定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应当在30个工作日完成各项审批手续。

对符合规定要求的,由许可、核准部门颁发相应证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发出不许可、核准通知书。

(三)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监察机构告知。

安全监察机构,认为存在不符合规定的问题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向施工单位书面说明原因和处理意见;如果在15个工作日,没有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在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时,没有发现与告知材料不符的情况,不得以此为由进行行政处罚。

(四)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颁发使用登记证。

1、申请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使用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建立必要的制度,并具备一定数量的持证作业人员,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的前提下,在其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的30日,填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携带有关资料到安全监察机构进行登记。

2、受理、审查安全监察机构对资料齐全,认为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进行审查。

在资料审查中,安全监察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实物检查。

审查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进行改正。

3、颁发使用登记证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颁发使用登记证。

因使用单位原因延长的时间,不包括在规定的时间,但必须向申请单位说明原因。

(四)人员考核程序包括申请、受理、组织考核和颁发。

1、申请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经聘用单位同意,应当填写特种设备人员登记表,向办理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证的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考核机构提出考核申请。

2、受理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考核机构,接到申请资料后,进行资格审查,认为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予以正式受理,并安排考核。

对资格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1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3、考核时间负责考核的机构每年应当安排适当次数的考核,一般每年不少于二次,每年年初向社会公布具体考核时间。

对已经接受申请的,应当在满足申请人能够参加考核的时间书面通知申请人。

4、考核机构负责考核的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或者考核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或者批准设立专门的考核机构负责考核的实施工作,并向社会公布。

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应当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考核机构应当在批准的工作围实施考核工作。

5、发证在考核完毕15个工作日,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给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证书。

6、异地考核人员的考核工作,一般情况下应当在聘用单位所在地进行。

情况特殊的,经当地负责考核工作的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可以到其它地区进行考核,并由该地区负责考核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颁发证书。

第七条行政部门的受理、审查、颁发相关证件,以及鉴定评审和考核机构的鉴定评审、考核收费,按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其他规定如下:(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没有规定单位许可、人员考核数量要求的,满足许可、核准、考核条件的必须受理。

法律、法规、规章对单位许可、核准和人员考核数量有规定的,需要进行总量控制,不再进行受理的,应当向社会公示。

(二)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建立许可工作程序,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按照特种设备许可审批表的要求,履行各项许可受理、审查、审核、批准手续。

(三)申请许可、核准、登记、考核的单位或人员,以及负责组织鉴定评审、考核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申请、登记、鉴定评审、考核表格容建立电子信息资料,连同文字资料送交负责行政许可、核准、登记、考核的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单位、人员、设备数据库,并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输入国家统一的数据库。

办理行政许可所用的申请书,施工前的告知书等有关文书,由质检总局统一制订,同时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中国特种设备公众信息网()公布,供有关单位下载使用。

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应当创造条件,使相关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网上输入相关资料。

(四) 鉴定评审、考核机构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工作程序和鉴定评审、考核人员的考核制度等。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工作总结,报负责许可、核准具体工作的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加强对鉴定评审、考核机构监督管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

(五)在进行各项许可的工作中,应当告知申请单位的权利。

1、各级质检部门负责许可工作的机构对不予安排受理和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在书面说明理由和依据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申请单位对审查过程有异议时,有权当场要求中断审查,并向负责许可工作的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如果理由成立,应当重新安排审查。

3、各级质检部门应当设立接受申请单位申诉的机构,制订申诉程序和规定,公布举报。

国家质检总局将对行政许可中的违纪行为及时予以处理,并进行公布。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围注:1.涉及境外的所有的行政许可或者设计文件鉴定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其核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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