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解答最终稿
特种设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特种设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一、问题:特种设备管理制度不健全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的建立是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基础。
在现实中存在着特种设备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问题。
特种设备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缺乏可执行性和有效性;相关部门对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不到位,工作人员对特种设备管理要求认识不足;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的执行缺乏监督和检查,导致其规定无法得到有效落实。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是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不到位存在着一些问题。
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测不规范,存在抽检不彻底、检测不准确等情况;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不够大,存在对特种设备经营者和使用者的监管不到位问题;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信息化水平较低,缺乏全面、准确、及时的监管数据支撑。
对策:加强特种设备安全检测规范,提高检测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加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的力度,加强对特种设备经营者和使用者的监管;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信息化水平,建立健全完善的监管数据系统。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不规范是导致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不规范存在着一些问题。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存在安全意识淡薄,对特种设备的使用规范存在认识不足的问题;部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存在管理不到位、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维修和保养工作存在疏漏和不规范的情况。
对策:加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使用质量;加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管理和人员素质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维修和保养工作,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特种设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特种设备管理制度不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不到位、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不规范和特种设备维修管理不规范。
针对这些问题,加强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建设、加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力度、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和特种设备维修管理的规范化与标准化,都是有效的对策。
只有通过全面加强特种设备管理工作,才能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关于特种设备安全许可的常见问题

关于特种设备安全许可的常见问题《特种设备安全法》于2013年6月29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代会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特种设备安全法》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明确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下面就跟随资质世界网学习一下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吧。
1、什么是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等。
2、国家为什么要出台《特种设备安全法》?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特种设备数量以平均每年10%的速度在快速增长。
至2012年,其总量已经达到了820多万台。
立法的第一个迫切需要,就是为了应对特种设备的数量激增所带来的监管问题。
其次,安全形势严峻、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也让国家立法刻不容缓。
因此制定法律可以说是建设平安中国、保障民生的一个重大举措,也是老百姓关心的社会经济生活当中的一件大事。
3、《特种设备安全法》所确立的“三位一体”制度是指什么?“三位一体”制度是指企业是主体,政府是监管,社会是监督的特种设备工作新模式。
该制度突出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是安全责任的主体。
4、特种设备有哪些特点和危险?特种设备在运行时,有四高:高压、高温、高速、高空的特点。
在这种运行条件下,特种设备容易产生燃烧、爆炸或者高速冲撞坠落等危险。
5、对哪些特种设备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人员流动量大的公众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6、《特种设备安全法》对涉及特种设备的各方的主体责任是如何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法》明确各方的主体责任,特别是突出了企业的主体责任。
在特种设备的生产、制造、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每一个涉及到特种设备的责任,法律里都做了明确规定,包括制造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都非常明确。
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相关问题的报告

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相关问题的报告自查报告。
标题,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相关问题的报告。
尊敬的领导:
根据公司要求,我对特种设备使用相关问题进行了自查,并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整理和总结:
1. 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关资质和证书,经过自查发现,公司所有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均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和资质,且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符合相关要求。
2.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情况,自查发现,公司严格按照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建立了相应的档案记录,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3. 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自查发现,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操作人员进行
了培训和考核,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4.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和应对措施,自查发现,公司已建立
了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和应对措施,并进行了演练和培训,提高
了应急处理的能力。
综上所述,公司在特种设备使用相关问题上已建立了完善的管
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了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但在日常管理中,仍需不断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特此报告。
自查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特种设备常见问题解答

1 什么是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平安、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厂(场)内机动车辆等8类设备和这些设备的平安附件。
2 特种设备许可能够分为几方面?要紧包括特种设备的生产、利用及查验检测等三方面。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项目;特种设备的利用包括:利用记录、按期查验、作业人员资格等;查验检测包括:查验检测机构(监督查验、按期查验、型式实验机构)及人员资格。
3 特种设备许可的具体项目有哪些?有8种: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目前对单位的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对设备的有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鉴定;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气瓶充装许可特种设备利用记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特种设备查验检测机构核准特种设备查验检测人员考核4 特种设备生产有多少种类和级别?压力容器设计分为A、C、D、SAD四类;其中:A类有A一、A二、A3、A4等四级C类有C一、C二、C3等三级,D类有D一、D2两级;压力管道设计分为GA、GB、GC、GD类等四类;其中:GA类有GA一、GA2两级GB类有GB一、GB2两级GC类有GC一、GC二、GC3三级;GD类有GD一、GD2两级;压力容器制造分为A、B、C、D四类;其中:A类有A一、A二、A3、A4、A5五级B类有B一、B二、B3三级C类有C一、C二、C3三级,D类有D一、D2两级;锅炉制造分为A、B、C、D四级;电梯制造分A、B、C三级;起重机械制造分A、B、C三级;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分A、B、C三级;客运索道、厂内机动车辆只有A级;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分为管子、管件、阀门、管材等26种40类产品, 每类按A、B或AX分级(注:2007年1月1日前按《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平安注册与治理方法》分组, 共分为一、二、三、四、五组,每组分为A、B两级);锅炉安装分一、二、3级;压力容器安装分一、2级;压力管道安装分为GA、GB、GC 三类;其中:GA类有GA一、GA2两级GB类有GB一、GB2两级GC类有GC一、GC二、GC3三级;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等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分为A、B、C三级;5 特种设备许可如何分级实施?特种设备许可分国家局和省局两级实施许可,具体划分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许可分级实施为:压力容器设计的A类、C 类、SAD 类和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GA类、GC1级、GD1级设计许可,由国家质检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局)批准和发证;压力容器设计的D类和压力管道设计位的GB 类、GC2级、GC3级、GD2级的设计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局)批准和发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5.27•【文号】市监特设〔2019〕32号•【施行日期】2019.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市监特设〔2019〕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单位: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第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公告》(2019年第22号),《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等许可要求(以下称新许可要求)将于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经市场监管总局同意,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新旧生产许可实施的过渡1.生产单位许可。
2019年5月31日前(含5月31日,下同)发放的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证书继续在原许可范围和有效期内有效,许可到期前按新许可要求进行换证。
2.已经受理的许可事项。
2019年5月31日前已经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包括完成评审工作尚未出具报告或已在整改中)的许可事项(包括取证、换证、增项、变更下同),6月1日后应当按新许可要求进行许可,对于受理项目符合《新旧生产单位许可项目对应表》(见附件1)中规定的原许可级别项目,可按表中新许可级别项目进行发证,否则发证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许可范围进行限制。
对发证机关发生变动的许可项目,原受理机关应当将评审报告和许可建议结论书面通知变动后的许可实施机关,并通知申请单位向变动后的许可实施机关按新的许可要求补交申请。
对已经受理但未开展现场鉴定评审的且2019年6月1日后按规定仍由原许可实施机关实施的许可项目,应当按新许可要求进行评审和发证,发证要求同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经广泛征求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中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进行了修订和调整,同时,新制定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项目》,现一并予以公告。
以上目录和项目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第3号公告同时废止。
附件:1.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3.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项目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11月30日附件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许可类别项目由总局实施的子项目总局授权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或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的子项目备注设计单位许可压力容器设计压力容器分析设计(SAD)1.固定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2.移动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1.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设计本单位制造的压力容器,无需单独取得设计许可(含分析设计),在制造许可证上注明实际设计范围。
无设计能力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将设计分包至持有相应设计许可的设计单位。
2.申请分析设计许可的单位必须先取得规则设计许可。
压力管道设计无1.长输管道(GA1、GA2)2.公用管道(GB1、GB2)3.工业管道(GC1、GC2、GCD)许可参数级别见注一。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和新疆⽣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单位:《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对特种设备⽣产和充装单位⾏政许可改⾰提出了新的要求(以下称新许可要求),将于2022年6⽉1⽇起实施。
为做好特种设备⾏政许可衔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新旧⽣产许可实施的过渡1.新许可要求实施后的申请。
2022年6⽉1⽇起,所有许可的申请、受理及许可证书的发放均应当按新许可要求执⾏。
同⼀单位申请不同产品类别(或不同环节)的许可,应当分别向新许可要求规定的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同⼀单位申请不同产品类别(或不同环节)的许可,应当分别向新许可要求规定的许可机关提出申请2.⽣产单位许可。
2022年5⽉31⽇前(含5⽉31⽇,下同)发放的特种设备⽣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证书继续在原许可范围和有效期内有效,许可到期前按新许可要求受理换证。
3.已经受理的许可事项。
2022年5⽉31⽇前已经受理的许可事项,受理机关应当按要求和时限完成相关许可⼯作,并按照《新旧⽣产单位许可项⽬对应表》(见附件1)中对应的新许可级别项⽬发证。
未受理的许可事项。
对2022年5⽉31⽇前已经递交申请但由于不符合受理条件未予受理的许可事项,许可实施机关发⽣变4.未受理的许可事项化的,在2022年6⽉1⽇后申请单位应当向新许可机关重新申请。
5.许可变更。
2022年6⽉1⽇后,申请增项或者制造地址、充装地址变更等需要进⾏现场确认的许可事项,应当按照对应的新许可级别项⽬发放许可证书。
对原由总局实施、按新许可要求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的许可项⽬,申请单位应当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申请,并在取得新证书后向总局提出注销原证书或相应许可项⽬。
对仅申请单位名称、住所、办公地址等不需进⾏现场确认的变更事项,由原发证机关实施,原许可项⽬、许可级别和许可范围均保持不变。
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解答

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解答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是指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特种设备许可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等活动进行审查核准并颁发的行政许可。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是特种设备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是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
在实践中,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涉及内容繁多,包括各类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等,同时也关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许可工作。
以下是对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相关问题的全面解答:1. 申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需提交哪些材料?申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单位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唯一识别信息明、特种设备制造资质证明等。
另外,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变更重新核验审查申请书、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变更重新核验审查申请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单位资质证明等也需要一并提交。
这些材料是申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基本必备材料,申请人需按要求逐一准备并提交。
2.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审批流程是怎样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审批流程主要包括:申请材料录入、初审、实地核查、评审、审核、许可证发放等环节。
在初审阶段,审批机关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等进行审查,必要时会进行通信方式或现场核实。
在实地核查阶段,审批机关会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对特种设备制造单位或使用单位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内容包括生产场所、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等情况。
评审阶段是对整个申请过程的综合评价,综合考虑申请单位的资质、能力、设备情况等因素。
最后是审核通过后颁发许可证。
3.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有效期是多久?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的有效期根据相关规定可以延续,但延续期限通常不超过3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应当向许可机关申请延续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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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以下称“第3号公告”)、《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以下称“新许可规则”)已于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落实好第3号公告和新许可规则,规范行政许可工作,针对实施过程中,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办公室统一解答如下:
一、压力容器
(一)关于压力容器试设计文件。
1.固定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不划分级别,取证(换证、增项)单位应准备大型高压容器、中低压容器和球形储罐的试设计文件,同时满足新许可规则“表C-1”的要求;不要求准备超高压容器的试设计文件(即使提供了超高压容器的试设计文件的,许可证也不另外注明含超高压容器)。
试设计文件包括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许可证注明“含非金属压力容器”。
2.移动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不划分级别,取证(换证、增项)单位应当准备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共5个品种的试设计文件。
3.新许可规则附件A“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填写说明”
第4条仅指压力容器规则设计,不包括压力容器分析设计(SAD)。
具有规则设计能力且仅设计本单位压力容器产品的制造单位,如果能够满足压力容器分析设计(SAD)子项目的许可条件,可以从事本单位制造产品的分析设计(SAD),在许可证上注明。
该单位的分析设计审批人员必须通过鉴定评审机构的现场能力考核,并应当准备至少一套分析设计文件。
4.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取得制造许可资格前,其试设计文件不应当用于试制受检产品。
(二)关于压力容器试制造产品。
1.原A2级别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可按许可证延续的规定申请换发D级生产许可证,原D1、D2级别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资源条件、制造业绩或试制产品应当满足新许可规则的要求,方可换发D级生产许可证,否则许可证备注“限第一、二类中低压容器”。
2.仅制造单层压力容器的单位,许可证不标注“高压容器限单层”。
新申请或增项制造新许可规则“C2.1.7(3)”所列典型产品的单位,应当准备相应的试制产品,许可证备注“含(或限)”,其中具备多层压力容器生产能力的单位应当制造相应的试制品,并至少具备热套(包扎或缠绕)压力容器的资源条件。
(三)关于压力容器生产单位资源条件。
1.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应使用全国统一题库进行线上
考试合格,设计人员的设计经历及业绩由鉴定评审机构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确认。
2.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专项条件,工作允许外委时,制造单位仍然应当具备专项条件中要求的生产设备;产品制造过程确不需要的设备可以不做要求,制造单位申请时应进行说明,鉴定评审机构在鉴定评审报告中予以明确(例如,仅生产多层包扎容器的大型高压容器生产单位,不需要150mm卷板机,卷制能力满足产品需要即可)。
3.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许可增项,申请单位应当按新许可规则“注C-11”和“注D-7”中对换证单位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注C-11”和“注D-7”中的《规划许可证》也可以是当地政府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相关的证明文件。
4.有焊缝和无焊缝的封头均可以外购;《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以下简称固容规)第6.1.2.1(3)条列出单独出厂的其他部件外委时,仅可用于在用压力容器的修理、改造。
5.对于球罐(A3)制造单位,球壳板压制允许分包;不具备球壳板压制能力的,许可证备注“不含球壳板压制”。
(四)关于超大型中低压非球形容器现场制造。
1.新许可规则实施前已经取证的单位,4年内有现场制造业绩,但未到换证期限的单位,可在签订现场制造项目合同后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
事项的实施意见》(市监特设
)的要求向原证书的发证机关提交变更材料,许可证备注“含现场制造”。
2.从事超大型中低压非球形容器现场制造的单位,不要求试制球罐(A3)。
该单位应当具备A1、A2或D级压力容器制造资质并满足球罐(A3)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其中焊工合格项目要求除外),或者具备球罐(A3)制造资质并满足A1、A2或D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或者同时具备相应级别压力容器和球罐(A3)制造资质。
(五)关于压力容器生产单位设计专用印章。
压力容器生产单位设计专用印章可延用原式样,其内容应当符合固容规的要求。
仅设计用于本单位制造的压力容器的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固容规的盖章要求,其设计专用印章的单位名称和许可证编号应当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一致。
二、压力管道、压力管道元件和安全附件
(六)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设计专用印章可延用原式样。
(七)压力管道元件试制造产品参照表见附件。
(八)压力管道元件中的锻制管件、聚乙烯管件、压力管道法兰(钢制锻造法兰),以及元件组合装置中的燃气调压装置、减温减压装置、阻火器、流量计(壳体)、工厂化预制管段不划分级别。
(九)目前,进口压力管道管子、阀门制造企业可按第
3号公告申请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也可继续按《质检总局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151号)进行型式试验。
(十)压力管道元件中的无缝钢管、焊接钢管、有色金属管、球墨铸铁管、金属与金属复合管、非金属与非金属复合管、非金属材料管、无缝管件、有缝管件、金属与金属复合管件、非金属与非金属复合管件、非金属管件、金属阀门、非金属阀门、金属波纹膨胀节、旋转补偿器、非金属膨胀节、金属密封元件、非金属密封元件、防腐管道元件、井口装置和采油树、节流压井管汇、阻火器以及安全附件中的安全阀、紧急切断阀、爆破片装置、气瓶阀门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和标准要求进行型式试验,未进行型式试验的,不得出厂。
三、电梯
(十一)许可实施意见附件1“新旧生产单位许可项目对应表”,已经列明电梯原许可级别与新许可级别的对应关系,存在对应关系的,不属于许可实施意见规定的“改换比原许可级别参数高的或许可范围变宽”的情形。
(例如,电梯原许可级别为“曳引驱动乘客电梯C”,对应的新许可级别“曳引驱动乘客电梯B”,不需要按新取证(或增项)进行申请)。
(十二)已取得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许可证的单位,其许可证覆盖范围以外的安装(含修理)的子项
目许可应单独向所在地省级许可实施机关申请。
四、起重机械
(十三)按照第3号公告和新许可规则的规定,许可证的许可参数栏和备注栏将按照以下情形进行标注:
1.属于原许可证直接变更的,在变更过程中可根据原证书的项目进行限定。
如原许可证中仅有桥式起重机且符合目前A级范围的,直接变更新证书时给予桥式、门式起重机械(A)许可子项目,备注中标注“限桥式起重机”;原许可证中仅有塔式起重机的,直接变更新证书时给予塔式起重机、升降机许可子项目,备注中标注“限塔式起重机”。
2.将新许可规则实施前取得的许可证变更为新许可证格式进行评审的,或者增项、换证评审的,严格按照新许可规则的要求进行评审和发证,发证内容不再对许可子项目进行限定。
如“桥式、门式起重机械(A)”,不在备注中标注“限桥式起重机”或“限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升降机”,不在备注中标注“限塔式起重机”或“限升降机”等内容。
3.许可证的“许可参数”按照第3号公告规定的参数标注,不能另外加以限制。
五、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十四)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含改造、修理)专项条件中规定的“组装车间起重设备”是指起重机械,不能用叉车代替。
六、其他事项
(十五)新许可规则中的无损检测相关专业一般指无损检测、机械、金属材料、焊接等专业。
(十六)新许可规则实施前,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同时持有同一种类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两种或三种的,其中一种许可证到期换证,可一并申请另外的许可证同时换证。
附件:压力管道元件试制造产品参照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