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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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5其他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1505其他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1505其他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酒包括配制酒、其他蒸馏酒和其他发酵酒。

配制酒是指以蒸馏酒、发酵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以食用动植物、食品添加剂作为呈香、呈味、呈色物质,按一定工艺加工而成,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

配制酒中包括露酒,主要产品例如:参茸酒、竹叶青、利口酒等。

其他蒸馏酒是指除白酒外的,以淀粉质、糖质或水果等为原料,加入糖化发酵剂,经发酵、蒸馏制成的产品。

主要产品例如:白兰地、威士忌、俄得克、朗姆酒、各种水果白兰地和水果蒸馏酒等。

其他发酵酒是指以淀粉质、糖质或水果等为原料,加入发酵剂(淀粉质原料需加糖其他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关于印发食用植物油等26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2006年12月27 日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一、发证产品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酒包括配制酒、其他蒸馏酒和其他发酵酒。

配制酒是指以蒸馏酒、发酵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以食用动植物、食品添加剂作为呈香、呈味、呈色物质,按一定工艺加工而成,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

配制酒中包括露酒,主要产品例如:参茸酒、竹叶青、利口酒等。

其他蒸馏酒是指除白酒外的,以淀粉质、糖质或水果等为原料,加入糖化发酵剂,经发酵、蒸馏制成的产品。

主要产品例如:白兰地、威士忌、俄得克、朗姆酒、各种水果白兰地和水果蒸馏酒等。

其他发酵酒是指以淀粉质、糖质或水果等为原料,加入发酵剂(淀粉质原料需加糖化剂),经发酵制成的产品。

主要产品例如:清酒、米酒(醪糟)、奶酒等。

其他酒的申证单元3个,在生产许可证上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其他酒(配制酒、其他蒸馏酒、其他发酵酒),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1505。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 配制酒。

酒基↘提取→分离汁→调配→贮存→澄清处理→封装→成品原料→预处理↗也可经蒸馏后,再进行调配及以后的各工序。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9版共58页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9版共58页

2010年第88号关于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9号),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修订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版)》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第 1 页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1. 总则为规范申请人按规定条件设立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通则。

2. 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对申请人生产许可规定条件的审查工作,包括审核资料、核查现场和检验食品。

3. 使用要求本通则应当与《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相应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本通则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均应依照规定使用相应格式文书,不得缺失。

4. 审查工作程序及要点4.1申请受理收到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后,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发给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应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的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应发给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2 组成审查组审查组织部门根据申请生产食品品种类别和审查工作量,确定审查组长和成员,并通知确定的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4.3 制定审查计划审查组拟定开展审查的时间,熟悉需要审查的申请材料,与申请人沟通,形成审查第 2 页计划,报告审查组织部门确定。

审查组织部门通知申请人,告知需要配合的事项。

4.4 审核申请资料4.4.1 审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审查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审核申请人制定的组织生产食品的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备,文本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酒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酒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十五、酒类细则39:白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白酒包括以淀粉原料或糖质原料加入糖化发酵剂(糖质原料无须糖化剂),经固态、半固态或液态发酵、蒸馏、贮存、勾调而制成的产品。

白酒的申证单元为1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白酒、白酒(液态)、白酒(原酒)。

白酒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编号为:1501。

二、基本生产流程与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处理→配料→蒸煮→糖化发酵→蒸馏→贮存→勾调→灌装→成品(二)关键控制环节。

1. 配料;2. 发酵;3. 贮存;4. 勾调。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感官质量缺陷:如色泽、香气、口味、风格等与产品标识不符;2. 酒精度与包装标识不符;3. 固形物超标;4. 卫生指标超标:如甲醇、杂醇油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1. 厂房总体布局要求要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原料库、制酒车间、酒库、包装车间和成品库。

原料库应阴凉、通风、干燥、洁净,并有防虫、防鼠、防雀设施。

.(1)原料粉碎车间原料粉碎车间的设计与设施应能满足原料除杂(土杂物)、粉碎、防尘的工艺技术要求。

架空构件和设备的安装位置必须便于清理,防止和减少粉尘积聚。

(2)制酒车间白酒车间的设计与设施应能满足白酒配料、糖化发酵、蒸馏的工艺技术要求。

操作场所应有排气设施;场地坚硬、宽敞、平坦、排水良好。

采用地锅蒸酒的工厂,地锅火门和贮煤场地必须设在车间外。

发酵窖、池、缸、罐应按特定技术要求制作。

(3)酒库必须有防火、防爆、防尘设施,库内应阴凉干燥。

(4)包装车间包装车间必须远离锅炉房和原材料粉碎、制曲、贮曲等粉尘较多的场所,应能防尘、防虫、防蚊蝇、防鼠、防火、防爆。

灌酒间应与洗瓶间、外包装间分开。

(5)成品库成品库的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库内应阴凉、干燥,并有防火设施。

2. 生产设备、工具、管道等的要求(1)所有接触或可能接触白酒的设备、管道、工器具和容器等,必须用无铅、无毒、无异味、耐腐蚀、易清洗、不与白酒起化学反应的材料制作。

新的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发布优质白酒和工坊啤酒迎来利好

新的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发布优质白酒和工坊啤酒迎来利好

新的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发布优质白酒和工坊啤酒迎来利好作者:暂无来源:《中国食品》 2019年第23期文云酒日前,《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公布,并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版目录中:“限制类”目录删除了“白酒生产线和生产能力小于18000瓶/时的啤酒灌装生产线”;“淘汰类”目录删除了“生产能力小于12000瓶/时的啤酒灌装生产线”;“鼓励类”目录将“湿态酒精槽(WDGS)的应用、生物质液体有机肥的应用”纳入其中。

对此,中国酒业协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宋书玉称之为“重大利好”,中国酒业协会也于11月6日发布文章称,“通过近十年的呼吁和努力,终于迎来了产业限制政策的取消”。

那么,新目录施行后将为酒业带来怎样的变革?白酒生产线从限制类删除优质产区新一轮产能扩张潮来临现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白酒生产线被列入“限制类”目录。

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限制类”新建项目禁止投资。

因此,新目录将之删除,业内最为关注的问题就是“白酒生产许可证”是否会马上彻底放开。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生产准入是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而发改委并不直接参与准入工作”,中国酒业协会副秘书长甘权表示,“但产业政策是生产准入制度必须要遵守的先决条件,准入的体系建设必须要遵从产业政策的指导”。

“此次产业政策限制的放开,使得生产准入门槛的提高具备了条件”,甘权同时表示。

据了解,白酒生产准入目前仍实施《实施白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尽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5年就已完成了《白酒/啤酒/葡萄酒/黄酒/其他酒产品生产准入细则》的修订工作,但由于产业政策的限制,迟迟不能发布实施。

如今,白酒生产线解除“限制”,为新版白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推行创造了条件,更加科学、严格的企业经营管理、生产技术、质量安全、标准化体系、诚信体系、溯源体系也有望得到推行。

企业只要符合条件即可申领,不再需要“买卖”,而退出机制的存在,也将使持证者得以“优胜劣汰”。

白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9版)

白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9版)

白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9版)(2019—12—15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白酒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白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应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结合使用,适用于白酒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第三条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白酒,是指以粮谷为主要原料,以大曲、小曲或麸曲及酒母等为糖化发酵剂,经蒸煮、糖化、发酵、蒸馏、陈酿、勾调而成的蒸馏酒,类别编号为1501-1.第四条本细则正文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

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第二章生产场所第五条企业厂房选址和设计、厂区环境、功能区划分、内部建筑结构、辅助生产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第六条生产场所一般要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料库、原料粉碎车间、制曲车间、制酒车间、酒库、包装车间、成品库及更衣室等.(一)原辅料库原辅料库应阴凉、通风、干燥、洁净,并有防火、防虫、防鼠等设施,根据需要设置防爆设施。

(二)原料粉碎车间原料粉碎车间的设计与设施应能满足原料除杂(土杂物)、粉碎、防尘的工艺技术要求。

架空构件和设备的安装位置必须便于清理,防止和减少粉尘积聚。

(三)制曲车间制曲车间的设计与设施要能满足相应香型白酒酒曲的培养、制作以及贮存等工艺技术要求.制曲车间应有粉碎、压曲、排气等设施。

酒曲贮存库要宽敞、平坦、通风良好。

(四)制酒车间白酒车间的设计与设施应能满足白酒配料、糖化发酵、蒸馏的工艺技术要求.操作场所应有排汽设施。

场地坚硬、宽敞、平坦、排水良好。

发酵窖、池、缸、罐应按特定技术要求制作。

(五)酒库必须有防火、防爆、防尘、防渗漏设施.(六)包装车间包装车间必须远离锅炉房和原材料粉碎、制曲、贮曲等粉尘较多的场所,应能防尘、防虫、防蚊蝇、防鼠、防火、防爆。

灌装间应设有更衣、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

酒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酒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酒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册:白酒类国家轻工业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一九九八年五月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文件全许办(1998)16号关于批准酒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家轻工业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经审核,批准酒类(白酒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公布实施。

收费标准按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八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白酒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才艮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国家经贸委等8个部委《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违法行为的通知》(国经贸市(1998]82号)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白酒生产企业,只有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允许生产和销售白酒产品。

第三条无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擅自生产和销售以及其他形式的交易,经销单位不得销售无证产品,违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国家轻工业局会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白酒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白酒生产许可证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国家轻工业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办公地点:北京阜城门外大街乙22号,邮编:100833,电话:68396552,68396554,传真:68396552。

第六条白酒产品质量检测由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及具备条件的地方检测机构承担(名单另定)。

第二章申报及获证条件、程序第七条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条件一、申请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企业必须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三、企业正常批量生产的产品经指定的检测机构按《白酒产品质量考核方案》(见附件一)考核合格。

四、企业必须具有保证产品质量必备的生产环境、生产条件,检测手段和管理制度,经审查符合《白酒工厂条件审查要求》(见附件二)。

第八条生产许可证申请与审批程序一、企业申请。

企业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填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七)附齐有关资料(一式二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轻工业管理部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白酒、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办证须知

白酒、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办证须知

一、项目名称白酒、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含换(发)证、增项、迁址、更名、补领、集团公司申请等)。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4.《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9号);5.《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实施细则(试行)》;6.《白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7.《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8.《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88号公告);9.《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2005)第40号令);10.《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11.《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

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白酒、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审批工作。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除白酒、食用酒精产品之外的其他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工作,省局负责审批发证工作。

五、许可条件(一)申报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三)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四)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六)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天津市天龙酒厂、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

天津市天龙酒厂、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

天津市天龙酒厂、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1【案件字号】(2021)津02行终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乜红兰芳石春【审理法官】乜红兰芳石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天津市天龙酒厂(普通合伙);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天津市天龙酒厂(普通合伙)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公司】天津市天龙酒厂(普通合伙)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理律师/律所】伊兵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伊兵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伊兵【代理律所】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天津市天龙酒厂(普通合伙)【被告】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北辰区市监局作出的津辰市监稽罚〔2019〕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查封扣押质证行政复议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北辰区市监局作出的津辰市监稽罚〔2019〕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根据国家批准的本市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换方案,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下列职责:……(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之规定,被上诉人北辰区市监局具有在行政区域内行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和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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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9版)(2019-12-15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白酒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白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应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结合使用,适用于白酒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第三条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白酒,是指以粮谷为主要原料,以大曲、小曲或麸曲及酒母等为糖化发酵剂,经蒸煮、糖化、发酵、蒸馏、酿、勾调而成的蒸馏酒,类别编号为1501-1。

第四条本细则正文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容。

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第二章生产场所第五条企业厂房选址和设计、厂区环境、功能区划分、部建筑结构、辅助生产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生产场所一般要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料库、原料粉碎车间、制曲车间、制酒车间、酒库、包装车间、成品库及更衣室等。

(一)原辅料库原辅料库应阴凉、通风、干燥、洁净,并有防火、防虫、防鼠等设施,根据需要设置防爆设施。

(二)原料粉碎车间原料粉碎车间的设计与设施应能满足原料除杂(土杂物)、粉碎、防尘的工艺技术要求。

架空构件和设备的安装位置必须便于清理,防止和减少粉尘积聚。

(三)制曲车间制曲车间的设计与设施要能满足相应香型白酒酒曲的培养、制作以及贮存等工艺技术要求。

制曲车间应有粉碎、压曲、排气等设施。

酒曲贮存库要宽敞、平坦、通风良好。

(四)制酒车间白酒车间的设计与设施应能满足白酒配料、糖化发酵、蒸馏的工艺技术要求。

操作场所应有排汽设施。

场地坚硬、宽敞、平坦、排水良好。

发酵窖、池、缸、罐应按特定技术要求制作。

(五)酒库必须有防火、防爆、防尘、防渗漏设施。

(六)包装车间包装车间必须远离锅炉房和原材料粉碎、制曲、贮曲等粉尘较多的场所,应能防尘、防虫、防蚊蝇、防鼠、防火、防爆。

灌装间应设有更衣、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

必要时应与洗瓶间、外包装间分开。

(七)成品库成品库应具备防火、防爆措施,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库应阴凉、干燥,并有防火设施。

第七条酒糟应存放在适当地点,便于销售、清理。

第三章设备设施第八条生产设备和设施根据实际工艺需要配备,一般包括:原料粉碎设备、配料设备、蒸煮设备、发酵设备(设施)、蒸馏设备、贮存设备、调配设备、灌装设备、供汽设施等。

应根据工艺需要配备酒糟等废弃物存放设施,根据需要设置盥洗、更衣设施。

第九条所有接触白酒产品的原料、半产品、成品的容器、管道和工器具等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容器、管道必须为不锈钢或其他无毒害的惰性材料制作,接触材料不与白酒起化学反应,确保“邻苯二甲酸酯(俗称塑化剂)、铅”等有害物质符合标准等要求。

接触白酒的设备、容器应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材质检验报告和证明。

蒸馏冷却器必须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锈钢材料制作。

第十条检验设备一般应具有:评酒杯、温度计、酒精计、碱式滴定管、三角瓶、移液管、水浴锅、冷凝管、气相色谱仪、烘箱、蒸发皿、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分光光度计、气-质联用仪、相应检测特征性指标的设备(出厂需检特征性指标项目时)及相关的计量器具等。

企业应当具备与自行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备和试剂,检验室应当布局合理,检验设备的数量、性能、精度等应当满足相应检验需求。

企业应具备甲醇自己能力,配备相应的仪器和检验人员。

各生产车间、酒库应根据工艺技术要求,配备温度计、酒度计等。

第十一条直接接触生产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易损设备,必须有安全护套,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出。

酒库、包装车间、成品库应使用防爆开关和灯具。

第十二条设备维护保养完好,其性能与精度符合生产规程要求。

仪器、设备应符合国家计量检定要求,应期进行检定(或校准)、维护。

设备维修计划、维修记录齐全。

第十三条设备台账、说明书、档案应保管齐全。

制定相关程序对生产和检验设备状态标识,指定专人进行管理、记录齐全,确保仪器设备状态标识信息准确。

应对生产设备、共用设备、固定管道设施、测量检验设备等运行状态进行标识管理,明确各种状态及标识的定义,并定期对标识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四章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第十四条设备的布局应当符合工艺、清洗的需要。

一般包括原料处理、配料、蒸煮、糖化发酵、蒸馏、贮存、调配、灌装。

关键控制工序应有相应的作业指导书。

具体产品按企业实际工艺流程生产,但其工艺流程必须科学合理,符合相关规定。

不得使用国家禁止或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鼓励采用自动化、智能化的酿酒技术装备。

第十五条原辅料贮存环节。

原辅料贮存场所应有有效的防治有害生物孽生、繁殖的措施,并能够防虫、防鼠、防止受潮、发霉、变质。

第十六条配料环节。

原料粉碎度符合相应要求,控制曲粮比例、润料、水温。

企业的工艺文件中应有配料工序的控制管理规定,应有实际操作原始记录。

第十七条发酵环节。

关键控制点包括水分、酸度、温度、淀粉含量、发酵期等,企业要有作业指导书。

第十八条蒸馏环节。

关键控制点包括上甑操作要领、蒸馏气压、蒸馏时间及分段摘酒等要求。

第十九条产品贮存环节。

贮存场所要符合规定的通风、温度、湿度、防火、防爆、防渗漏要求,贮存容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第二十条勾兑环节。

基酒、调味酒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勾兑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调配用水应是经过处理的软化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二十一条灌装环节。

严格控制人流、物流,防止污染,设置在线检测,灌装区应有防虫措施。

第二十二条为了防止生产中不同批次、不同酒度、不同品种之间的混淆,各生产工序在生产结束后、更换品种或批次前,应对现场进行清场并进行记录。

记录容包括:工序、品名、生产批次、清场时间、检查项目及结果等,清场负责人及复查人应在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人员管理第二十三条企业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GB 8951)的要求建立、实施和持续改进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有食品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职责是跟踪、宣传和贯彻相关的食品安全法规标准以及行业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监督检查相关法规标准执行情况以及投诉举报、不合格品和风险信息处置情况,建立管理档案,做好从业人员的培训,督促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以书面文件形式明确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职责及任职资格,上岗前经专业理论和实践培训合格,应掌握白酒质量安全知识,了解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灌装和调酒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生产操作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和配戴首饰、手表和手机等。

第二十六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六章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企业应建立原辅料、包装材料供应商审核制度,并定期进行审核评估,应在和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双方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

企业应建立白酒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所用白酒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涉及生产许可管理的,必须采购获证产品并查验供货者的产品合格证明。

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白酒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一)白酒的生产原料(粮谷)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GB 2763)等国家强制标准。

(二)糖化发酵剂(如大曲、小曲、麸曲等)及辅料要有相应管理制度,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三)白酒包装材料、储存容器应清洁、无毒,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在特定贮存和使用条件下不影响白酒的安全和产品特性。

(四)生产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二十八条应建立生产过程管理制度。

对生产过程中投料、制曲、发酵、蒸馏、贮存、产品调配、罐装、标签标识进行管理控制。

在关键控制环节区域,应配备岗位操作规程或作用指导书等相应的文件,以落实控制措施。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GB 8951)建立防止化学污染、物理污染的控制制度。

制定污染物监测制度,如监测重金属、塑化剂、氨基甲酸乙酯等污染物。

建立产品标签标识管理制度。

确保产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包装材料应当由专人按照操作规程发放,并采取措施避免混淆和差错,确保用于生产的包装材料正确无误。

设备故障、停电停水等特殊原因中断生产时生产产品的处置办法,保障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按不合格产品处置。

第二十九条制定检验管理制度。

对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出厂等进行检验控制。

建立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的管理制度,制定半成品、成品的不合格判定规定,并有相关处理办法。

白酒出厂检验制度。

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白酒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对氰化物、塑化剂等检测条件要求高的项目,企业可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检验报告保存不少于2年。

企业可以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但应保证检测结果准确。

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做检验时,应定期与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比对或者验证。

快速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应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确认。

第三十条建立记录管理制度。

记录应当覆盖食品生产全过程,至少对以下信息建立完整的记录系统,记录应做到真实、准确、规并具有可追溯性,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白酒原料、食品相关产品采购记录:包括供应商评价记录、合格供应商、采购合同、采购查验记录、供应商证明。

生产过程及安全防护记录:包括人员培训及考核、人员健康检查、人员卫生、厂区环境卫生、车间环境卫生、除虫灭害、设备设施维护保养、设备设施清洗、配料、投料、灌装等各关键控制点监控、使用、调配、物料出入库、成品出入库、不合格原辅材料处置、不合格产品处理、停产复产等记录。

出厂检验记录及报告:包括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等。

其他记录:包括成品生产、成品销售、产品召回、退货处置、消费者投诉受理、食品安全风险收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记录。

第三十一条建立产品追溯制度。

企业要真实、准确、科学、系统地记录生产加工全过程的质量安全信息,确保从原料采购到最终产品及销售都有记录,实现白酒质量安全顺向可追踪、逆向可溯源、风险可管控,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做到产品可召回、原因可查清、责任可追究。

第三十二条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及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确保出厂产品在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时立即停止生产,进行召回;对召回的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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