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法规
动物保护与动物福利法律法规

动物保护与动物福利法律法规作为地球上的一种独特生物,动物与人类同样享有生存和尊严的权利。
为确保动物得到适当保护和关怀,各国普遍颁布了动物保护与动物福利法律法规。
这些法规旨在保护动物免受虐待、遭受疾病、痛苦和不必要的死亡。
本文将介绍几个重要的动物保护和福利法律法规。
首先,不少国家制定了禁止虐待动物的法律。
这些法律把虐待动物定义为任何故意或经过虐待而导致动物受到不必要的痛苦、疾病或死亡的行为。
虐待动物的行为可以是以残忍的方式伤害动物,比如施虐或杀害动物。
根据这些法律,对虐待动物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罚款、监禁甚至终身禁止拥有动物。
其次,很多国家也制定了法规来确保在动物实验和科研中对动物进行合理的保护。
这些法规要求在进行实验和科研过程中,必须采取合适的控制措施以减少动物的痛苦和死亡率。
例如,严格规定实验室动物的饲养环境,确保其生活质量和安全性。
此外,法律法规还提倡使用替代方法,避免使用动物作为实验和研究的对象。
此外,动物保护和福利法律法规还关注人类与动物的互动。
针对野生动物,一些国家制定了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和野生动物的法律。
这些法规的目标是维护生态平衡,禁止非法捕猎、交易和濒危物种的非法贸易。
针对人工饲养的动物,法律法规也规定了最低的动物福利标准。
这些标准包括保证动物的饲养环境、饮食和保健措施的合理性,以确保动物能够健康、快乐地生活。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国际社会也积极合作,通过国际公约和协议来加强动物保护和福利。
例如,联合国1953年通过的《关于动物保护及其保护标准的国际公约》旨在规范国际间的动物贸易和动物保护。
此外,一些国际的非政府组织也积极参与推动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对违反动物保护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和道德压力。
总而言之,动物保护与动物福利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动物的权益和尊严至关重要。
这些法律法规通过禁止虐待、保护实验动物、维护野生动物和控制人工饲养动物的基本需求来确保动物的福利和权益。
国际社会也通过国际公约和组织合作,共同努力推动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
外国的动物保护法

外国的动物保护法
外国的动物保护法指的是各国制定的保护动物福利和权益的法律法规。
以下是几个国家的动物保护法的概述:
1. 英国:英国的动物保护法主要是《1911年动物保护法》和《2006年动物福利法》。
这些法律规定了禁止虐待动物和提
供基本的最低福利水平。
法律界定了虐待行为和注重动物福利的原则,以确保人们对动物进行适当的照顾和对虐待者进行法律追究。
2. 美国:美国的动物保护法包括多个层面的法律法规。
其中最有影响力的是《动物福利法》(Animal Welfare Act),它规
定了在研究、展览、产品测试、运输和销售等情况下对动物进行适当的照顾。
此外,各州也制定了不同的法律来规范动物福利问题,例如禁止虐待动物和限制不当的养殖条件等。
3. 德国:德国的动物保护法规范了动物的权益和福利,以确保动物的生存和福利受到充分的保护。
德国的动物保护法对动物福利、动物实验、动物贩卖和动物保护组织等方面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4. 澳大利亚:澳大利亚的动物保护法侧重于动物的福利和保护。
国家和各个地方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来保护动物免受虐待,并规定了对涉及动物的行为和决策进行评估和审查的程序。
总的来说,各个国家的动物保护法在保护动物福利和权益方面有所不同,但都旨在确保动物的生存和福利受到充分的保护。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促进动物福利问题的全球关注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动物保护法规

动物保护法规1. 简介动物保护法规是为了保护动物权益,确保人与动物之间的和谐共处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随着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的提高,人们开始越来越重视动物的福利和保护,动物保护法规的出台也成为了必然趋势。
本文将介绍国内外的一些重要动物保护法规,并分析其对动物保护的意义与影响。
2. 国内动物保护法规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是我国动物保护方面的重要法规之一。
该法规规定了养殖动物的疫病防治措施、疫病的报告和处理、动物产品的检疫等内容,旨在保障养殖动物的健康安全,并加强对人畜共患疾病的防控。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是我国针对野生动物保护制定的法律法规。
该法规明确了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原则和措施,禁止买卖、捕杀、利用濒危野生动物等行为,保护我国珍稀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和生态平衡。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是我国首部以动物福利为出发点制定的法律法规。
该法规强调对动物的喂养、饲养、运输和宰杀等行为应当符合动物保护的要求,禁止虐待、折磨动物,以及进行非法捕猎和销售野生动物。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养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养殖法》是我国针对水产养殖领域的法律法规。
该法规规定了水产养殖的管理制度、水产养殖企业的责任和义务等内容,旨在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水生生物资源。
3. 国际动物保护法规3.1《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红色名录》《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红色名录》是国际上对濒危物种和自然保护状况进行评估的重要指南和标准。
该名录发布了对全球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分类和评估结果,提醒各国政府和保护组织加强对濒危物种的保护与管理。
3.2《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是国际上保护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法律法规。
该公约规定了对国际贸易中涉及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管制措施,以防止非法贸易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破坏。
动物法律法规

动物法律法规动物法律法规的意义动物是人类的朋友,作为地球上的有机体,它们具有与人类一样的生命权利和尊严。
由于人类的活动和不当的对待,动物在很多时候遭受了虐待、伤害甚至灭绝的命运。
为了保护动物的权益和维护生态平衡,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动物法律法规,以确保动物得到适当的保护和对待。
本文将重点介绍动物法律法规的内容和意义。
一、国际上的动物法律法规1.《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该公约于1992年通过,通过确立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原则和目标,旨在确保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系统的保护。
2.《华盛顿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该公约于1973年通过,旨在控制和规范国际贸易中涉及濒危物种的相关活动,以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种群和栖息地。
3.《国际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of the Sea):该公约于1982年通过,规定了各国在海洋中的权益和义务,包括对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二、中国的动物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该法律于2013年通过,旨在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的传播,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安全。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该法律于2017年通过,明确了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原则和措施,禁止非法狩猎、交易和利用野生动物资源。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该法律于2009年通过,旨在保护动物的合法权益,禁止虐待动物和非法交易动物。
动物法律法规对于保护动物的权益和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们确保了人类在处理动物问题时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范,避免滥杀滥捕和虐待动物现象的发生。
其次,它们加强了对非法交易野生动物和虐待动物行为的打击和制止,维护了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安全。
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于1988年11月8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主要法律;该法分为总则、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5章共42条;根据宪法明确规定了野生动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规定了国家对野生动物施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授权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管理工作;强调对珍稀、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规定对野生动物加强管理,实行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狩猎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制度和收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等制度;本法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章节内容第一条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第七条国务院林业、渔业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第八条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第九条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十条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三条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第十四条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第十五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第十六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第十七条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八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第十九条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第二十条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二十一条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猎枪及弹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第二十二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第二十四条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五条禁止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第二十六条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应当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第二十八条因猎捕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猎捕者负责赔偿;第二十九条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第三十条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第三十一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第三十六条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对海关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海关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野生动物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第四十一条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本法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动物保护法规

动物保护法规动物保护是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议题,为了保护野生动物和促进人类与动物的和谐共处,各国纷纷制定了动物保护法规。
本文将介绍国际上普遍适用的一些动物保护法规,并探讨其实施情况和效果。
一、《华盛顿公约》《华盛顿公约》是国际上最具影响力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之一。
该公约于1973年通过,旨在保护濒危物种的生存和繁衍。
该公约列出了濒危动植物,对其国际贸易进行了管制,禁止非法猎杀和贩卖濒危物种。
各国签署公约后,需采取措施确保濒危物种的保护,并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政策。
虽然《华盛顿公约》的签署国众多,但实施情况仍有待改善,一些非法贸易活动依然存在。
二、《动物福利法》《动物福利法》是世界各国用来保护动物权益的重要法规之一。
该法规规定了对动物的合理养育、饲养和使用的标准,禁止虐待和虐杀动物。
根据该法规,各国应建立动物保护组织,监督和执行相关法规,并对违反法规者进行处罚。
然而,由于法规执行的复杂性和手段的不足,一些恶意虐待动物的行为仍然存在。
三、《野生动植物保护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是各国为保护本土野生动植物种群而制定的法规之一。
该法规对非法狩猎、盗猎、非法买卖野生动植物和非法采摘草药等活动进行了规定,并提供相应的处罚措施。
由于各国的地理环境和动植物资源的差异,各国的《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的内容和执行方式有所不同。
一些国家通过加强法规执行和加大宣传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由于盗猎和非法采摘等活动的复杂性和困难性,该法规的有效执行仍然面临挑战。
四、《动物实验法》《动物实验法》是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区为了规范动物实验而制定的法规之一。
该法规规定了进行动物实验的条件和限制,要求对实验动物进行适当的照顾和保护。
同时,该法规也规定了实验结果的透明度和法规执行的监督措施。
然而,动物实验一直备受争议,一些组织和个人认为该法规仍然存在漏洞和不合理之处,对动物权益的保护还有待改进。
五、《海洋生物保护法》《海洋生物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而制定的法规之一。
[饲养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保护动物的法律法规
![[饲养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保护动物的法律法规](https://img.taocdn.com/s3/m/6d369bed80c758f5f61fb7360b4c2e3f572725ba.png)
[饲养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保护动物的法律法规1、《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四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3、《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人类饲养动物自古已有,而规范人们饲养动物行为的法律也是历史悠久。
早在公元前20世纪《苏美尔法典》、18世纪的《汉穆拉比法典》,我国秦朝的《秦简法律答问》,对人们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已有相应的民事赔偿及刑事处罚规定。
1987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就已有较为明确的规定。
但由于该法条内容规定的比较原则,而人们的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识存在差异,对上述法律条款的理解也有很大不同。
动物保护法规

动物保护法规动物保护法规:为了构建和谐的人与动物共存的社会,各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动物保护法规,以保障动物的权益和福祉。
下面将介绍几个国际上常见的动物保护法规。
I.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红色名录IUCN红色名录是一个全球性的动物和植物物种濒危程度评估和分类的标准规范。
根据其中的评估结果,物种分为无危、近危、易危、濒危、极度濒危和已灭绝六个等级。
这一名录为动物保护工作提供了界定濒危物种和采取相关保护措施的科学依据。
II. 《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是为了确保国际贸易不导致濒危野生动植物的继续消失而签署的国际条约。
其目的是通过控制和监管国际贸易,在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的同时,提供可持续利用的途径。
公约规定将濒危动植物物种分为附录Ⅰ、附录Ⅱ和附录Ⅲ三类,分别对应着严格限制、有限制和监控和需要合作的物种。
各成员国在国内法律中对公约进行实施,并通过国际合作加强濒危物种的保护。
III. 动物福利立法为了保护动物的权益和福祉,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动物福利立法。
这些立法文件规定了人们在与动物相关的行为中应当遵守的规则和责任。
例如,不得虐待、折磨或伤害动物,提供足够的食物、水源和安全的居所,禁止进行非法的动物实验,等等。
动物福利立法在保护动物权益、促进人与动物和谐相处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IV. 《世界动物卫生法典》(OIE《动物卫生法典》)世界动物卫生法典(《动物卫生法典》)是由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制定的动物的健康和兽医公共卫生标准。
该法典规定了动物疾病的预防、控制和消除的国际准则,旨在确保国际贸易中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
该法典的主要内容包括动物疫苗的使用、动物疾病的监测和控制、动物产品的质量和检疫等方面。
通过遵守这些准则,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动物疫病对人来说的风险,同时也保护了动物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V. 国家和地区的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各国和地区也都针对动物保护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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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兽用疫苗坑农事件反思
生命科学学院动物医学专业
2007060504 陈森源指导老师陈星星
摘要我国大陆地区已由过去的28家省部属兽用生物制品厂发展到目前已通过兽药GMP验收的66家兽用生物制品企业。
至今兽用生物制品达到410余种,估计全国兽用生物制品年产量超过3000亿头份,有些研究成果处于国际领先地位,如猪瘟兔化弱毒疫苗、马传染性贫血疫苗和禽流感疫苗等。
企业按照兽药GMP 要求和国家标准组织兽用疫苗的生产,产品内在质量显著提高,生产企业产品检验合格率达99%左右,近10年监督抽检合格率平均在90%左右。
但近年来出现的假疫苗坑农事件还是时有发生。
关键词兽用疫苗兽药管理条例高热病猪水肿血清
(一)事件
3个月,死猪超过150头大营镇洋子村发生两起假药坑农事件
经过:2008年8月31日,当兴化市大营镇洋子村村民吉日桂从自家猪场拉出第66条死猪时,妻子欲哭无泪。
5月26日以来,噩梦一直笼罩着洋子村,五六家养殖户出现生猪批量死亡现象。
据村民初步统计,截至8月31日,死猪总数超过150头。
养殖大户吉日桂、邹勇华损失惨重:吉家死猪66头,邹家死猪73头。
7月29日、8月6日,市纪委《行风热线》分别接到邹、吉两人的求助电话。
市纪委纠风办要求有关部门对所反映的问题认真核实、迅速处理。
调查证实:“这是两起假药坑农事件。
”邹、吉两家生猪死亡前,均注射过冒用批文号或无批文号的假兽药。
生猪得了高热病,用了10天假兽药
8月29日,在吉日桂的养猪场,记者看到,吉家5口狭小的居室旁依然有两口残缺的造纸用浆池。
吉妻含着泪说:“今年,看养猪行情好,造纸污染大,我们两口子毅然改行,投入20多万元,改纸厂为猪舍开始养猪。
”
7月初,吉日桂借贷完成猪舍扩建,准备将养猪规模扩大一倍。
23日,他发现两头生猪出现发热症状,立即用人药为病猪注射。
第二天,生猪病情不见好转,他请村兽医陈必珠及镇兽医站副站长杨进培进场医治。
兴化市林牧业执法大队调查证实:“陈、杨两人对猪的诊断为高热病,建议使用头孢金针和抗病毒1号,并要其他村分片兽医王元建帮忙送药。
王元建从兽药经营户唐冠祥处购头孢金针2箱和抗病毒1号1箱送到吉日桂处,当场注射,后又连续使用,生猪病情并未得到控制,成批死亡。
”
8月4日,接到大营镇兽医站求助,兴化市兽医站站长、技术员以及泰州牧院教授一行6人,对吉日桂的两头死猪现场解剖,发现一头为典型的高热病症状,另一头则为药物交叉感染死亡。
吉日桂怀疑已大量使用10天的兽药有假。
他发现,村支书陈必勤从吉家2箱头孢金针中匀得2盒(40支),结果陈家13头生猪死了8头。
8月11日,吉日桂向兴化市林牧业执法大队反映。
该大队通过“中国兽药信息网数据库”搜索发现,唐冠祥售出的头孢金针、抗病毒1号套用了其他产品批文号。
根据《兽药管
理条例》,认定为假兽药。
乳猪防疫,用的也是假疫苗
听说吉日桂的遭遇,洋子村养猪12年的邹勇华开始觉得不对劲。
5月21日,村兽医陈必珠建议:目前猪水肿病比较棘手,邹家刚买的乳猪此前应该还未防疫,建议注射猪水肿血清疫苗。
邹请陈帮忙联系,并叮嘱“不论价格贵贱,一定要拿真货。
”陈委托唐冠祥购进100
支猪水肿血清疫苗。
随后,邹勇华对饲养的175头生猪自行注射。
5月29日上午,陈发现邹家出现生猪批量死亡现象,立即向大营兽医站站长史庆国求救。
史随即向兴化市兽医站反映情况。
当天下午3点,兴化市兽医站站长张福宜一行赶到邹家生猪养殖场。
工作人员对一头死猪进行了现场解剖。
根据猪存症状和解剖症状,排除了重大动物疫病,定性为高热病。
张福宜一行随即议定诊治方案。
两天后,猪群病情得到明显控制。
邹勇华记得:100支猪水肿血清疫苗中,自家的生猪注射用去80支,死猪73头;村民陈必安家用了3支,死猪4头;村民王元成家用了2支,死猪3头。
7月23日,兴化市林牧业执法大队在大营镇巡查发现:邹勇华家用的猪水肿血清疫苗无兽药批文号。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为假兽药。
进一步调查发现,唐从盐城药贩王爱民手中以2元/瓶购入猪水肿血清疫苗,后以同样价格卖给陈必珠。
5月21日,邹从陈家拿到药水后为生猪自行注射,未严格按照“一头猪一个针头”的规范要求,而是3至5头共使一个针头。
8月18日,兴化市林牧业执法大队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唐冠祥出售假兽药、生物性制药的违规行为予以处罚:没收已扣押的假兽药,停止经营所有的生物性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就两项违法行为分别处以货值金额2倍或3倍的罚款。
经政府部门多方调解,邹勇华与唐冠祥、陈必珠达成协议,获得1万元赔偿。
吉日桂提出的赔偿标准是5万至6万元。
然而唐冠祥称,他与两厂家联系,对方答应最多补贴1万元损失。
目前,大营镇政府为吉日桂争取了法律援助,支持他提起诉讼,要求唐冠祥、陈必珠以及销售假兽药的药贩子赔偿损失。
二、案例分析
兽药经营户3个月卖出3种假兽药
大营镇十多户兽药经营户中,唐冠祥有着十多年的从业经验。
而村兽医陈必珠,通常是洋子村养殖户遇到难题时第一个求助对象。
然而3个月内,唐冠祥卖出3种假兽药,陈必珠在诊疗过程中毫无察觉严重失职。
据调查,假兽药头孢金针、抗病毒1号分别来自四川、重庆两生产厂家。
唐承认:“这两个生产厂家在盐城设有直销处。
这些年来,都是我一个电话,他们送货上门。
”正常情况下,这些兽药店不会大量囤货,养殖户订货时才通过电话让药贩子送货上门。
这也是执法大队巡查时,查获假兽药数量不多或根本查不到假兽药的重要原因。
而事发后,兽药经营者会以“不知道是假兽药”、“只进了这一次货”等理由开脱责任。
根据现行法规及管理模式,坑农事情发生后,有关政府部门所能做的,就是通过调解给养殖户适当补偿;如矛盾双方有一方不服,则只能放弃调解,任由双方走法律途径。
目前,农村的兽药、兽医经营均为市场化运作模式。
换而言之,盐城的药贩来大营镇销售,大营镇的养殖户请大丰市的兽医来诊疗,只要来者具备相应资质,皆为合法。
陈必珠、唐冠祥都具有兽医资质,但其日常诊疗活动不属乡镇兽医站管理范畴,而是由兴化市林牧业执法大队负责监管。
乡镇兽医站的职责是为养殖户提供技术服务,承担7种重大动物疾病的
义务防疫工作。
乡镇兽医站聘请乡村兽医作为疫苗接种员,也仅限义务防疫期间。
猪水肿血清疫苗为生物性制药。
据农业部《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预防用生物制品由动物防疫机构组织供应,唐冠祥不具有经营资格。
所以此二人应当为该事件承担主要的责任。
三、总结
(一)唐冠祥、陈必珠、大营镇兽医站都应该建立必要的防范意识、责任意识,通过“中国兽药信息网数据库”搜索来证实兽药真伪。
(二)7月23日,发现邹勇华家的生猪死亡后,执法部门应快速作出严厉处罚并通报其他养殖户,这样可避免吉日桂的病猪因为假药而雪上加霜。
(三)如何甄别药品真伪、如何规范防疫,政府部门应该对养殖户特别是兽药经营者加强指导。
(四)养殖户维权艰难
3个月内,洋子村死猪150多头。
损失5到6万而对方却答应最多只赔偿1万,农民穷,打官司耗时耗力,他们耗不起,往往自认倒霉。
(五)执法部门监管手段单一
养殖业属高风险行业。
而作为兽药、兽医的直接监管部门———兴化市林牧业执法大队,仅有6名队员,一般监管手段只有巡查或接受举报,显得力量薄弱。
参考文献
[1]杨汉春.动物免疫学[M].2版.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3.
[2]蔡宝祥.家畜传染病学EM3.4版.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1.
[3]刘秀梵.畜禽疫苗研究展望[J].动物科学与动物医学,2004,21(1):1—2.
[4]李海龙等.官方兽医职责探讨[J].法制建设,2007.
[5]郑文波,李凯伦.动物防疫检疫技术与法规[M]. 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2.
[6]李玉堂.解读“兽药管理条例”[J].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渔业管理.
[7]王秉瑞;;生物制品事业在发展中前进[A];预防医学学科发展蓝皮书2004卷
[C];2004年.
[8]殷向阳.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计划免疫门诊系统化管理的思路与措施. 卫生职业教育,2004年第17期.
[9]伊逸;“疫苗事件”渐行渐远监管警钟仍须长鸣[N];中国改革报;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