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中的概念使用与法律论证——以泸州遗赠案为分析对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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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遗赠案评析——范愉

泸州遗赠案评析——范愉

泸州遗赠案评析--一个法社会学的分析范愉[关键词】遗嘱遗赠纠纷、继承法和婚姻法、法律漏洞的填补一个在基层法院判决的遗产继承纠纷,由于其特殊的背景和意义,加之媒体的传播,在全国范围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激烈的争论。

笔者曾在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中对本案作过简短的评议[1],无意之中也参与到这场是非之争之中。

由于电视节目的时间限制,许多观点难以说明,论证过程及依据也无法展开,故再借《判解研究》一席之地,对本案判决及其法理作一个分析,并将侧重从法律冲突和法律解释的角度进行评议。

笔者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和视角主要以法社会学为基点,并且试图融会部门法解释学与理论法学,以及实体法与程序法原理,且谨以此文就教于诸位学者。

一、本案事实及争议四川泸州的黄永彬与妻子蒋伦芳结婚30多年,有一养子。

1994年起黄开始与张学英来往,1996年起二人公开同居,依靠黄的工资(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并曾经共同经营。

但黄永彬与蒋伦芳并未离婚。

2001年2月起,黄病重住院,蒋伦芳一直在医院照顾,法院认为其尽到了扶养义务。

4月18日黄永彬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学英一人所有。

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学英负责安葬。

”4月20日,该遗嘱在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

黄去世后,张根据遗嘱向蒋索要财产和骨灰盒,遭到蒋拒绝。

张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伦芳按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

从5月17日起,法院经过4次开庭之后(其间曾一度中止,2001年7月13日,纳溪区司法局对该公证遗嘱的“遗赠抚恤金”部分予以撤销,依然维持了住房补贴和公积金中属于黄永彬部分的公证。

此后审理恢复),于10月11日判决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2]法院判决依据《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则,认为黄某的遗嘱虽然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形式上也合法,但遗嘱内容存在违法之处,且黄某与原告的非法同居关系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黄某的遗赠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行为,因此是无效的。

泸州遗赠案之法律分析

泸州遗赠案之法律分析

泸州遗赠案之法律分析作者:刘棋虹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第01期摘要:这篇文章分三个部分对泸州遗赠案进行论述,首先对案情进行简单的介绍,引出争议的焦点。

然后从法律原则和规则的适用来进行分析。

其次是分析案件中的利益冲突以及如何保护各方利益,最后回到案件本身中遗嘱对于财产的处理是否有效合法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规则与原则;利益衡量;遗嘱自由一、案情回顾蔣某某与黄某某系夫妻,张某某与黄是非法同居的关系,黄在生前立下书面遗嘱,遗嘱中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自己的私人财产。

黄去世之后,张依据遗嘱要求蒋将财产交付给自己遭到拒绝,双方发生纠纷,张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法院在审理时直接适用了民法公序良俗的原则,并没有依据具体的《继承法》规则;二是公民张享有的民法上的财产权益是否受“第三者”身份的阻碍;三是黄以遗嘱的形式处分财产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适用(一)不同法律关系适用不同法律规则本案明显是继承遗赠的法律关系,即黄的遗赠行为是否有效,张是否具有成为受赠人的资格,应该适用《继承法》来调整。

法院审理时,将黄和张之间的非法同居关系认定为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义务,进而认定黄的遗嘱无效。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本案中的黄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立遗嘱时也是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遗嘱在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具有公证效力。

行为和法律行为应该加以区分,婚外同居的行为并不影响遗嘱法律行为的效力。

(二)法律原则的适用法院在选择法律时,模糊了适用具体规定与法律原则的界限,避开《继承法》的规定,直接适用了公序良俗的原则。

当现有的法律足以解决遗产继承纠纷时,就不存在所谓的“法律漏洞”,不需要引用原则来审理案件。

三、本案中的利益冲突有学者将利益进行了分类,由抽象到具体分别是公共利益、国家制度的利益、具体某群体的利益、具体某人的利益。

接下来,笔者将会结合这种分类,论述各种利益之间的区别,以及如何衡量取舍。

泸州遗赠案评析

泸州遗赠案评析

泸州遗赠案评析之杨若古兰创作一、案例简述蒋某与黄某于196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不断较好,并收养有一子.1990年7月,蒋某继承父母遗产而取得面积为51平方米的房屋一套.1995年因城市建设,该房屋被拆,拆迁单位将一套面积为77、2平方米的住房安顿给了蒋某,并以蒋某的名义筹划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1996年,黄某与比他小近30岁的张某了解后,二人便不断在外租房公开同居生活.2000年9月,黄某与蒋某将蒋某继承所得房产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双方商定在房屋交易中发生的税费由蒋某负担.2001年春节,黄某、蒋某将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其养子.2001年初,黄某因肝癌早期住院医治,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言,将总额为6万元的财富赠与张某,其中包含出售前述房屋所获款的一半即4万元,及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本人所用的手机一部等.2001年4月22日,黄某因病去世.黄某的尸体火化前,张某偕同律师上前阻挡,并当着蒋某的面颁布发表了黄某留下的遗言.当日下战书,张某以蒋某侵害其财富权为由诉讼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纳溪区法院认为遗赠人黄某的遗赠行为背反了法律的准绳和精神,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次序,应属无效行为.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于2001年10月11日做出一审判决,采取被告张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一审采取诉讼请求的判决,于2001年11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查明本案的事实后,以与一审法院同样的理由,当庭做出了采取上诉,保持原审的终审判决.二、本案涉及的争议本案以法院采取被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而结案.法院判决根据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该当尊敬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来源根基则,认为黄某的遗言虽然是其真实意思的暗示,方式上也合法,但遗言内容存在背法的地方,且黄某与被告的非法同居关系背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黄某的遗赠遗言是一种背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行为,是以是无效的.本案判决获得了当地民众的热烈撑持,但却被很多法律界人士评价为“道德与法”、“情与法”的冲突,甚至认为这是在言论的压力下做出的一路错案.一审判决公开后,惹起了法学界强烈的震撼,撑持该判决的学者,从各种分歧的角度,为该判决的合法性寻觅法理上的撑持.很多学者认为,继承法仅就普通情况下遗产的处分成绩作出的规定,对于“第三者”受能否接受遗赠,并没有明确作出规定.在日益富裕的当今中国社会,继承法的规定曾经出现了严重功能妨碍,是以,这里存在着一个法律漏洞,法院在出现法律漏洞的情况下援用普通法律准绳来进行裁判,是符合法治精神的.是以,成绩的关键是:法律的适用成绩?三、成绩的实质:法律的适用和解释成绩.本案的关键在于法律的适用和解释成绩.毫无疑问,本案是一路遗言遗赠纠纷,应当适用继承法.《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筹划;有遗言的,按照遗言继承或者遗赠筹划;有遗赠抚养和谈的,按照和谈筹划.”另外,第十六条第三款还规定:“公民可以立遗言将个人财富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是以,按照《继承法》的相干规定,黄某的遗言行为及其对财富的处理完整是在法律答应的范围以内.同时,从现行《继承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确实没有禁止所谓的“第三者”接受遗赠的内容和规则.《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言该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存须要的遗产份额”,明确限制了遗言遗赠的范围.就是说,只要在褫夺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的情况下,遗赠才可以受到限制(被撤消、颁布发表无效或部分无效).我们也同意如许的看法,即立法者的原意是最大限制地尊敬当事人(立遗言人)的意思自治,在符合其它方式要件的前提下,遗言的内容即使背反道德,只需不涉及上述必须排除的情况,就应当认定其为合法无效.在普通情况下,法官都会以“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道理做出这类选择,然而,当本案处在泸州民众、乃至全国民众众目睽睽的关注之下时,成绩就变得不那么简单了.人们提出的直接成绩是:如果按照现行继承法的规定,撑持了被告张学英的诉讼主意,那么也就是肯定了“包二奶”的行为,和他们对合法婚姻家庭的侵害,并承认了他们可以从这类背法行为中获益.这类结果不但背背婚姻法的准绳和规定,而且与公序良俗各走各路.在通常的情况下,对该案的处理,首先应当按照遗言的内容,将其列出的财富交给张学英,以保护张学英的合法受遗赠权,并由张学英负责埋葬黄某的骨灰盒;其次,黄某的其它财富再按法定继承的程序筹划,依法保护黄某的妻子蒋伦芳及他们养子的继承权.这就是法律应当对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做出的安插.按照黄永彬的遗言对他的财富加以处理,不但符合黄永彬对本人财富处理的确定预期,更为关键的是,“法官撑持张学英的诉讼请求,其实不是标明法院对张学英充当‘第三者’的行为的认可和纵容,而是标明法院尊敬死者黄永彬作为一个中国公民生前处分本人财富的权利和遗言自在的权利.”同时,也标明法院对法律的尊敬.是以,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决不克不及舍弃《继承法》的具体规范于掉臂,而去直接适用极具模糊性与不确定性的公序良俗准绳.法官虽然也认识到《继承法》属于特别法的规定,但是仍然置司法中“特别法应优于普通法”的基来源根基则于掉臂,为了一个特定的社会后果的须要,偏离了司法的基来源根基则.“将本人的一部分遗产遗赠给与本人同居的人,完整是对本人私权的处理,完整是按照法律进行的民事行为——这就是黄某遗赠行为的性质.”该案的实质其实不是法律的冲突、法律漏洞和法律解释的成绩,因为黄某的遗言行为都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的,而且因为黄某对法律的相信,还专门将遗言进行了公证,其目的是要赋予该遗言以权威的真实性、合法性推定效率.如果连法律、公证等国家意志都不克不及给当事人以确定的预期,那么,当事人还期望有什么可以可靠地指引他们的行为呢?他们还能信赖国家和法律些什么呢??四:总结法律规则要在法治的进程中不竭地完美,或许在拟定继承法中,立法者没有考虑周全,但在法律尚未废改之前还是应当严酷依法判案.中国是严酷的成文法国家,针对本案,严酷依法处事,并没有达到显失法律公平的地步,根本不须要所谓的法官自在裁量权的应用,不须要法官做实质推理和利益衡量,即可以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本案判决则枉法依道德断之,虽是临时获得了一些民众的掌声,但理智的人们会很快地觉悟过来,他们究竟是应当信赖情绪的驱动和法官的直觉与良心,还是更应当信赖波动、可预期的法律来安排他们本人的行为和裁判他人的行为,民众毕竟会理智地看待这一个成绩,在个案公理与普遍公理之间做出准确的选择.至于其它响应的系列社会后果,则留给道德去评判.在必定的意义和程度上,我们更认为,民众的掌声或许更须要理智的引诱.所谓的民意,有时是公共选择的结果,有时则是盲从、情绪化、不知情(对法律的不了解)、不加分析和不计后果的结果.建设法治国家的巨大进程,更须要人们的理智行为来襄助,而不是感情用事,听任情感的驱使.。

泸州遗赠案评析

泸州遗赠案评析

泸州遗赠案评析之阳早格格创做一、案例简述蒋某与黄某于1963年5月备案完婚,婚后伉俪闭系背去较佳,并支养有一子.1990年7月,蒋某继启女母遗产而博得里积为51仄圆米的房屋一套.1995年果皆市修造,该房屋被拆,拆迁单位将一套里积为77、2仄圆米的住宅安顿给了蒋某,并以蒋某的名义操持了房屋产权备案脚绝.1996年,黄某与比他小近30岁的弛某相识后,两人便背去正在中租房公启共居死计.2000年9月,黄某与蒋某将蒋某继启所得房产以8万元的代价出卖.单圆约定正在房屋贸易中爆收的税费由蒋某包袱.2001年秋节,黄某、蒋某将卖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其养子.2001年初,黄某果肝癌早期住院治疗,于2001年4月18日坐下书籍里遗嘱,将总数为6万元的财产赠与弛某,其中包罗出卖前述房屋所获款的一半即4万元,及住宅补揭金、公积金、抚恤金战自己所用的脚机一部等.2001年4月22日,黄某果病去世.黄某的遗体火化前,弛某偕共状师上前阻拦,并当着蒋某的里宣布了黄某留住的遗嘱.当日下午,弛某以蒋某侵袭其财产权为由诉讼至泸州市纳溪区群寡法院.纳溪区法院认为遗赠人黄某的遗赠止为违犯了执法的准则战粗神,益伤了社会公德,益伤了大寡秩序,应属无效止为.依照尔人民法通则第7条的确定,于2001年10月11日干出一审判决,采与本告弛某的诉讼哀供.一审宣判后,弛某不仄一审采与诉讼哀供的判决,于2001年11日背四川省泸州市中级群寡法院提起上诉.两审法院正在查明本案的到底后,以与一审法院共样的缘由,当庭干出了采与上诉,保护本审的末审判决.两、本案波及的争议本案以法院采与本告弛教英的诉讼哀供而结案.法院判决依据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沉社会公德,不得益伤社会大寡便宜”的基根源基本则,认为黄某的遗嘱虽然是本去正在意义的表示,形式上也合法,然而遗嘱真量存留犯法之处,且黄某与本告的非法共居闭系违犯了婚姻法的有闭确定,黄某的遗赠遗嘱是一种违犯公序良雅战执法的止为,果此是无效的.本案判决赢得了当天民寡的热烈支援,然而却被很多执法界人士评介为“公德与法”、“情与法”的辩论,以至认为那是正在议论的压力下干出的所有错案.一审判决公启后,引起了法教界热烈的振动,支援该判决的教者,从百般分歧的角度,为该判决的正当性觅找法理上的支撑.很多教者认为,继启法仅便普遍情况下遗产的处分问题做出的确定,对付于“第三者”受是可担当遗赠,并不粗确做出确定.正在日益富饶的现时华夏社会,继启法的确定已经出现了宽沉功能障碍,果此,那里存留着一个执法马脚,法院正在出现执法马脚的情况下引用普遍执法准则去举止裁判,是切合法造粗神的.果此,问题的闭键是:执法的适用问题?三、问题的真量:执法的适用妥协释问题.本案的闭键正在于执法的适用妥协释问题.毫无疑问,本案是所有遗嘱遗赠纠葛,该当适用继启法.《继启法》第五条确定:“继启启初后,依照法定继启操持;有遗嘱的,依照遗嘱继启大概者遗赠操持;有遗赠抚养协议的,依照协议操持.”其余,第十六条第三款还确定:“百姓不妨坐遗嘱将部分财产赠给国家、普遍大概者法定继启人以中的人.”果此,依照《继启法》的相闭确定,黄某的遗嘱止为及其对付财产的处理完尽是正在执法允许的范畴之内.共时,从现止《继启法》战其余执法准则的确定去瞅,真真不克制所谓的“第三者”担当遗赠的真量战准则.《继启法》第十九条确定:“遗嘱应当对付缺累处世本领又不死计根源的继启人死存需要的遗产份额”,粗确规定了遗嘱遗赠的范畴.便是道,惟有正在褫夺了缺累处世本领又不死计根源的继启人的遗产份额的情况下,遗赠才不妨受到节造(被撤消、宣布无效大概部分无效).咱们也共意那样的瞅法,即坐法者的本意是最大极限天尊沉当事人(坐遗嘱人)的意义自治,正在切合其余形式要件的前提下,遗嘱的真量纵然违犯公德,只消不波及上述必须排除的情况,便该当认定其为合法灵验.正在普遍情况下,法官皆市以“特天法劣于一般法”的本理干出那种采用,然而,当本案处正在泸州民寡、乃至齐人民寡寡目睽睽的闭注之下时,问题便变得不那么简朴了.人们提出的间接问题是:如果依照现止继启法的确定,支援了本告弛教英的诉讼主弛,那么也便是肯定了“包两奶”的止为,以及他们对付合法婚姻家庭的侵袭,并启认了他们不妨从那种犯法止为中获益.那种截止不然而违背婚姻法的准则战确定,而且与公序良雅各走各路.正在常常的情况下,对付该案的处理,最先该当依照遗嘱的真量,将其列出的财产接给弛教英,以维护弛教英的合法受遗赠权,并由弛教英控造埋葬黄某的骨灰盒;其次,黄某的其余财产再按法定继启的步调操持,照章维护黄某的妻子蒋伦芳及他们养子的继启权.那便是执法该当对付当事人单圆的权利战包袱干出的安插.依照黄永彬的遗嘱对付他的财产加以处理,不然而切合黄永彬对付自己财产处理的决定预期,更为闭键的是,“法官支援弛教英的诉讼哀供,本去不是标明法院对付弛教英充当‘第三者’的止为的认可战放纵,而是标明法院尊沉死者黄永彬动做一个华夏百姓死前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战遗嘱自由的权利.”共时,也标明法院对付执法的尊沉.果此,法官正在适用执法时决不克不迭放弃《继启法》的简曲典型于掉臂,而去间接适用极具朦胧性与不决定性的公序良雅准则.法官虽然也认识到《继启法》属于特天法的确定,然而是仍旧置法令中“特天法应劣于一般法”的基根源基本则于掉臂,为了一个特定的社会效验的需要,偏偏离了法令的基根源基本则.“将自己的一部分遗产遗赠给与自己共居的人,完尽是对付自己公权的处理,完尽是依照执法举止的民事止为——那便是黄某遗赠止为的本量.”该案的真量本去不是执法的辩论、执法马脚战执法阐明的问题,果为黄某的遗嘱止为皆是依照执法的确定去举止的,而且由于黄某对付执法的疑好,还博门将遗嘱举止了公证,其脚段是要给予该遗嘱以权威的真正在性、合法性推定效力.如果连执法、公证等国家毅力皆不克不迭给当事人以决定的预期,那么,当事人还指视有什么不妨稳当天指引他们的止为呢?他们还能断定国家战执法些什么呢??四:归纳执法准则要正在法造的进程中不竭天完备,大概许正在造定继启法中,坐法者不思量周齐,然而正在执法尚已兴改之前仍旧该当庄重照章判案.华夏是庄重的成文法国家,针对付本案,庄重照章处世,并不达到隐得执法公仄的天步,基础不需要所谓的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不需要法官干真量推理战便宜衡量,即不妨达到办理纠葛的脚段.本案判决则枉法依公德断之,虽是姑且赢得了一些民寡的掌声,然而理智的人们会很快天省悟过去,他们到底是该当疑好情绪的启动战法官的曲观与本心,仍旧更该当疑好宁静、可预期的执法去支配他们自己的止为战裁判他人的止为,民寡究竟会理智天瞅待那一个问题,正在个案正义与一致正义之间干出粗确的采用.至于其余相映的系列社会成果,则留给公德去评判.正在一定的意义战程度上,咱们更认为,民寡的掌声也许更需要理智的带领.所谓的民意,偶尔是大寡采用的截止,偶尔则是顺从、情绪化、不知情(对付执法的不相识)、不加分解战不计成果的截止.修造法造国家的伟大进程,更需要人们的理智止为去襄帮,而不是感情用事,听任情感的鼓励.。

论法律原则在个案中的适用 ——以泸州遗产遗赠案为例

论法律原则在个案中的适用 ——以泸州遗产遗赠案为例
『 中 图分 类 号1 D 9 2 『 文献 标识 码1 A 『 文章 编 号1 1 0 0 9 — 9 5 3 0 { 2 0 1 7 ) 0 2 — 0 0 5 0 — 0 4
曾经轰动一时的泸州遗产遗赠案, 引起了学界 黄的病床边。黄永彬在 2 0 0 1 年 4月 1 8 1 3 立下遗 的广泛关注。对法官最后的判决 , 学界和民间有着 嘱 : “ 我决定 , 将依法所得 的住房补贴金 、 公积金 、 抚 不同的看法 , 而法官在判决书中的推理论证是最让 恤金和卖泸州市江 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 即4 法学界所关注的。 案件 中, 法官所运用的法律推理 、 万元 ) ,以及手 机 一部遗 留给我 的朋 友张学 英 一人 法律解释以及对于原则的运用是否合适 , 引起 了法 所有 。 我去世后骨灰盒 由张学英负责安葬。 ” 4 月2 0 学界的激烈讨论 。以泸州遗产遗赠案作 为分析样 日黄 的这份遗 嘱 在泸 州市 纳溪 区公证 处得 到公 证 。 本, 着重对其涉及的法律原则运用进行论证 , 进而 4月 2 2日, 黄去世 , 张根据遗嘱向蒋索要财产和骨 思考当今司法审判中, 法官在面对具体疑难案件时 灰盒 , 但遭到蒋的拒绝 。张遂向纳溪 区人 民法院起 该如何作 出具备正当性的裁判 。 诉, 请求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 , 判令被告蒋伦芳 案情简介 : 四川省泸州市某公司职工黄永彬和 按遗 嘱 履行 , 同时对遗 产 申请诉 前保 全 。 蒋伦芳 1 9 6 3 年结婚 , 但是妻子蒋一直没有生育 , 后 这是本案的基本案情 , 其来龙去脉也较为清晰 来 只得 抱养 了一 个儿 子 。 由此 原 因给家 庭笼 罩上 了 地展现在我们面前。根据《 继承法》 的相关规定 , 张 层 阴影 。1 9 9 4年 , 黄永彬 认识 了一 个 名 叫张学 英 依据遗嘱对遗产拥有继承权是没有异议的 , 但是法 的女子 , 并且 在 与张认 识后 的第 二 年 同居 。黄 的妻 院最后 的判 决是 否 定 张 的继 承 权 ,认 定 遗 嘱 的无 子 蒋发 现这 一事 实 以后 , 进 行 劝告但 是 无效 。1 9 9 6 效 。法 院终 审判 决 确认 , 遗 嘱 因违 背 “ 公 序 良俗 ” 原 年底 , 黄永彬和张学英租房公开 同居 , 以“ 夫妻 ” 名 则而无效① 。同时 , 此案也被标记上了“ 二奶案 ” 的 义生活 , 依靠黄的工资( 退休金 ) 及奖金生活 , 并曾 标签 , 对 张 与黄 的 关 系用 了 “ 非 法 同居 ” 进 行定 义 。 经 共 同经 营 。2 0 0 1年 2月 , 黄 到 医院 检查 , 确认 自 面对这一判决 , 我们所要思考的是为什么法院会作 己已经是晚期肝癌 。 在黄即将离开人世的这段 日子 出这样一个直接适用原则的判决而不依照 《 继承 里, 张学英面对旁人 的嘲讽 , 以妻子的身份守候在 法》 的相关规定进行裁 判② , 对法官作 出如此决定 文的 讨论 中, 不对 案件 裁判 的具 体 细节进 行探 讨 , 仅 仅 从 法 官 最 后 判 决 背 后 所 体 现 的 取 向 与 理 由

法律原则的适用

法律原则的适用

法律原则的适用法律原则的适用—以泸州遗赠案为例摘要:关于2001年四川泸州遗赠案的判决,至今仍然是法学研究者们讨论的热点话题之一。

之所以有争论,就在于在该案有明确有效的法律规则适用时,是优先适用法律原则还是适用法律规则。

本文从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法律原则的效力、法律原则适用的条件、法律原则适用的限制等几个方面,并结合泸州遗赠案,对法律原则进行了分析,力求能更好的、更加全面的了解法律原则。

关键词:法律原则;法律规则;适用;限制一、案件回顾(一)案情简介原告:张学英被告:蒋伦芳本案被告60岁的蒋伦芳与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某厂职工黄永斌于1963年6月经恋爱登记婚姻,婚后夫妻关系一直较好。

但是妻子蒋一直没有生育,后来只得抱养了一个儿子(黄勇,现年31岁,已成家另过)。

这给家庭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

1990年7月,蒋伦芳因继承父母遗产取得原泸州市市中区顺城街67号房屋所有权,面积为5l平方米。

1995年,因城市建设,该房被拆迁,由拆迁单位将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的77.2平方米住房一套作补偿安置给了蒋伦芳,并以蒋个人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1994年,黄认识了一个名叫张学英(即本案中的原告)的女子,并且在与张认识后的第二年同居。

黄的妻子蒋发现此情况后,加以劝告但无效。

1996年底,黄和张租房公开同居,以“夫妻”名义生活,依靠黄的工资(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和共同经营。

2000年9月,黄永斌与蒋伦芳将蒋继承所得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的房产,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

双方约定在房屋交易中产生的税费由蒋承担,故实际卖房得款不足8万元。

2001年春节,黄、蒋夫妇将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其养子黄勇另购买商品房。

2001年2月,黄永斌到医院检查,确认自己已经是晚期肝癌。

在其即将离开人世的日子里,原告张学英面对旁人的嘲讽,以“妻子”身份守候在黄的病床边。

黄在2001年4月18日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学英一人所有。

“泸州遗赠案”与“杭州遗赠案”案例分析的开题报告

“泸州遗赠案”与“杭州遗赠案”案例分析的开题报告

“泸州遗赠案”与“杭州遗赠案”案例分析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速,遗产继承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以遗赠案为代表的财产继承纠纷不断涌现,给民众的生活带来很大影响,对于公正、透明、规范的遗产管理制度的建设提出了迫切需求和挑战。

目前,泸州和杭州两地发生的“泸州遗赠案”和“杭州遗赠案”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成为了两地遗产继承法律问题争议的热点事件。

本文将对这两个案例进行深度分析探讨,从中探讨我国遗产继承法律制度及其亟待改进的问题。

二、研究意义通过对“泸州遗赠案”和“杭州遗赠案”的研究,可以深入了解我国现行的遗产继承法律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为改进遗产继承法律制度提供理论依据。

此外,本文还可以为社会公众提供相关法律知识,让他们了解如何规避遗产继承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和问题,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本文主要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研究:1、案例分析。

对“泸州遗赠案”和“杭州遗赠案”案例进行分析,探究案件的背景、争议点及解决结果,对案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度剖析。

2、法律分析。

通过对我国现行的遗产继承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分析其优点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3、实证研究。

通过对相关案例的数据分析和问卷调查,对遗产继承法律制度改进提供实证依据。

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和问卷调查法进行研究。

四、论文结构本文将分为以下章节:第一章:引言。

本章对研究意义、背景和研究内容进行介绍。

第二章:相关理论和法规。

本章对我国现行的遗产继承法律制度进行概述,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和亟待解决的难点。

第三章:“泸州遗赠案”案例研究。

本章详细解析“泸州遗赠案”案件的背景、争议点及解决结果,对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度剖析。

第四章:“杭州遗赠案”案例研究。

本章详细解析“杭州遗赠案”案件的背景、争议点及解决结果,对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度剖析。

第五章:改进建议。

本章提出针对我国遗产继承法律制度存在问题的改进建议。

泸州遗赠案评析

泸州遗赠案评析

泸州遗赠案评析泸州遗赠案评析--一个法社会学的分析范愉[关键词】遗嘱遗赠纠纷、继承法和婚姻法、法律漏洞的填补一个在基层法院判决的遗产继承纠纷,于其特殊的背景和意义,加之媒体的传播,在全国范围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激烈的争论。

笔者曾在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中对本案作过简短的评议[1],无意之中也参与到这场是非之争之中。

于电视节目的时间限制,许多观点难以说明,论证过程及依据也无法展开,故再借《判解研究》一席之地,对本案判决及其法理作一个分析,并将侧重从法律冲突和法律解释的角度进行评议。

笔者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和视角主要以法社会学为基点,并且试图融会部门法解释学与理论法学,以及实体法与程序法原理,且谨以此文就教于诸位学者。

一、本案事实及争议四川泸州的黄永彬与妻子蒋伦芳结婚30多年,有一养子。

1994年起黄开始与张学英来往,1996年起二人公开同居,依靠黄的工资及奖金生活,并曾经共同经营。

但黄永彬与蒋伦芳并未离婚。

2001年2月起,黄病重住院,蒋伦芳一直在医院照顾,法院认为其尽到了扶养义务。

4月18日黄永彬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学英一人所有。

我去世后骨灰盒张学英负责安葬。

”4月20日,该遗嘱在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

黄去世后,张根据遗嘱向蒋索要财产和骨灰盒,遭到蒋拒绝。

张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伦芳按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

从5月17日起,法院经过4次开庭之后,于10月11日判决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2] 法院判决依据《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1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则,认为黄某的遗嘱虽然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形式上也合法,但遗嘱内容存在违法之处,且黄某与原告的非法同居关系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黄某的遗赠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行为,因此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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