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语言的模糊性
浅析法律语言的模糊性与确定性

浅析法律语言的模糊性与确定性一、前言在法律语言当中,确定性是其具有的铁定原则。
然而,因为受到语言自身一些原因的影响,比如立法者的主观认识具有局限性、立法语言存在着特殊性、法律规范的相关特点以及语言自身的原因等,导致法律语言具有模糊性。
虽然模糊性已经融入于司法和立法的整个过程,然而司法结果一定是确定性的结果。
所以本文除了要对法律语言的模糊性进行探讨外,还要重点探讨怎样实现法律的确定性。
二、法律语言具有模糊性的原因法律语言具有模糊性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法律语言具有不确定性。
多义性是语言的一个基本特征,语言在不同的语境中一般会产生不同的含义。
虽然立法者尽力使用精确的词语,然而还是难以避免经常出现大量的多义词。
比如严重、轻微等词语是经常出现在法律文本中的概念,但是一直都难以明确的界定它们的含义。
其次,语言具有有限性。
语言作为思想交流的媒介就好像货币是商品的媒介一样。
与思想的丰富性相比较来说,语言所具有的丰富性是远远不够的,即使人们用上所有语言也难以将思想的丰富性以及复杂性完全表达出来。
所以说,世界具有无限性,然而思想却是有限的。
所谓的“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只是语言表达的一种美好愿望,语言表达的真实写照其实是“言不尽意,言不由衷”。
再次,语言具有障碍性。
人们之间进行的交流从根本上而言,其实是思想的交流,并不是语言的交流,所以,有些时候,即使脱离语言也可以进行交流,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在交流的时候语言会显得十分多余。
比如“心有灵犀一点通”或者是“此时无声胜有声”等都表明语言具有障碍性。
语言对于人们来说,并不是表达思想的唯一途径,还可以利用特定的动作、眼神以及手势等,虽然通常情况下会将这些称为肢体语言,但严格的说来,它们是一些行为,并不是语言。
最后,法律语言具有其专业性。
贝卡利亚是意大利著名刑法家,他虽然主张的是由立法者解释法律,反对法官解释法律,然而他也必须的承认法律存在着含混性。
法律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所以,依然还是存在着法律语言的职业垄断现象,对于广大处在法律职业共同体意外的群众而言,法律具有更加严重的含混性。
法律语言的模糊性

法律语言的模糊性论法律语言的模糊性一、语言的模糊性和法的模糊性的概念1.语言模糊性的历史发展“模糊”是从哲学和数学引进的语言学术语。
最早对它做出科学解释的要追溯到1908年德国学者安东·马尔蒂(Anton Marty),其后1923年英国著名哲学家罗素(Bertrand Russell),1937—1949年美国哲学教授布莱克(Max Black)等人都相继研究过模糊语言问题。
1965年美国伯克利加州大学电机工程系教授查德(L. A. Zadeh)发表论文《模糊集》,使模糊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形式化、数学化,适应了现代科学的要求。
查德认为“模糊理论的重要性基于这一事实——几乎人类所有的思维,尤其是日常思维,从本质上来说都是模糊的。
”1语言哲学家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曾提出“模糊是自然语言的一个构成要素”2,日本模糊工程学学者寺野寿郎宣称:“语言在本质上是模糊的”,“模糊性的典型是语言”3。
自柏拉图以来,斯宾洛莎、霍布斯、黑格尔、尼采等人论及语言问题,但大多是以否定的态度把模糊性视为语言语语的缺陷,没有认识到模糊性是日常语言思维本身的一种内在属性。
罗素在其《论模糊性》的演讲中曾提出关于模糊性问题的论述,他认为“模糊性根源于主体对客体的认知过程中,系概念、判断和思想的模糊性,而与客体本身的状况无关,……它取决于由同一表现手段所表现的不同系统之间可能存在的差别的程度。
准确性则相反,是一种理想的极限。
”4一般认为,模糊性概念源自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Zadeh教授提出的模糊集合论。
对于此前关于“客观存在的事物是有明确界限的”论述(如“快”和“慢”之间即不存在鲜明的界限),Zadeh教授指出此类不能精确划定范围的类别,在人的思维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模式识别、信息传递和抽象中。
自查德教授之后,模糊数学得到了飞速发展,在语言学、历史学、社会学、经济学中得到了推广和应用。
Zadeh在叙述他所创立模糊集合论的思想过程时说:“模糊集合论这个分支的起源是从语言学方法的引入开始的,它转而又推动了模糊逻辑的发展”。
试析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及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试析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及法律解释的必要性论文摘要本文在模糊概念基础上试析了法律语言的模糊性的成因和作用,区分了模糊与歧义之间的区别,并在明确分析了法律中含有大量模糊语言的基础上探讨了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论文关键词模糊歧义精确法律解释1965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控制论专家,提出“模糊集合”(fuzzy sets)的理论为语言学带来一种新的思维方式,并在此基础上产生了模糊语言学,因而自然语言就有了精确性和模糊性语言之分。
“在自然语言中存在精确性和模糊性的差异,处于语义轴两个极端的绝对精确与清晰是有限的,这决定了语义的精确性是相对的、有条件的。
而处于语义轴的广大中间领域是过度的、分级的,其难以划清界限的模糊现象则是普遍的,这决定了语义的模糊性是绝对的。
本文主要是分析法律语言模糊性的成因及其作用。
由于法律语言中含有大量的模糊语,造成人们理解和运用上的困难,因此有必要对法律进行解释,以解决因模糊法律语言造成理解上的差异而产生的各种问题。
一、法律语言的模糊性的成因模糊是法律语言的本质,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是普遍客观的存在。
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是指法律用语所表达的概念不明确的,没有准确的范围和界限。
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成因复杂,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法律语言本身的模糊精确和模糊是法律语言学的一对矛盾。
精确是指内涵特定和外延明确。
精确是相对的,绝对精确是不可能的。
如:“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持续地经过法定期间而发生的一定民事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
模糊则指外延不明确的,它是语言的本质属性。
如“死亡”,是指自然死亡还是宣告死亡?自然死亡的标准是什么?是“脑死”还是“心死”呢?有人认为模糊就是歧义,这是不正确的。
歧义主要是由一词多义和同音异义的词引起的。
对一词多义或同音异义的词,则要分别地探讨它所包含的所有外延是否明确,正如石安石所说:“语义的模糊与否是就词语的特定意义的状况说的,与这个词语是否多义或是有歧义无关。
遇到多义或歧义时,则要一个意义一个意义地分别考察它是否模糊”。
中文系专业毕业论文 对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分析

中文系专业毕业论文对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分析在中文系专业的毕业论文中,对法律语言的模糊性进行分析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语言作为特殊的语言形式,其表达方式经常会给人留下模糊、多解的印象。
本文将探讨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原因、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以及对策建议等方面展开研究。
1. 引言法律语言作为一种特殊的专业语言,其使用不仅在法律领域中广泛存在,同时也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质,法律语言往往存在模糊性,即同样的表达方式可能导致多种不同的解读。
这种模糊性对人们的理解造成了困扰,进而影响到法律的实施和社会的正常运行。
因此,对法律语言的模糊性进行深入研究,有助于提高法律的有效性和确保社会秩序。
2. 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原因2.1 语义模糊性法律语言中的词汇往往具有多义性或模糊性,这种词汇的广泛应用使得人们在理解法律文件时容易出现误解。
例如,“合理时间”、“公平处理”等词汇在不同的语境中可能有不同的解读,导致了法律的模糊性。
2.2 演绎推理模糊性法律文本中的演绎推理过程往往包含大量的逻辑推理和概括性的陈述,这使得法律文件的内容推断出现模糊性。
不同的推理方法可能导致多种不同的结论,从而导致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存在争议。
3. 法律语言模糊性的影响3.1 降低法律执行效率由于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执行者在解读法律文件时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导致法律执行效率低下。
这种模糊性不仅增加了法律执行者的工作负担,还可能导致执行结果的不确定性。
3.2 削弱法律公信力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容易导致不同解释的产生,这会削弱法律的公信力。
当公众对法律的解释存在争议时,对法律的信任度会下降,一旦公众对法律信任度下降,将会出现社会秩序混乱等问题。
4. 法律语言模糊性的对策建议4.1 规范化法律语言为了减少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可以通过规范化法律语言的使用来提高法律文件的清晰度和一致性。
通过明确定义关键词汇的含义,减少术语的多义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法律文件的模糊性。
模糊性法律语言的翻译原则以刑法英译本为例

模糊性法律语言的翻译原则以刑法英译本为例在法律领域中,语言的精确性至关重要,但不可避免地也存在着模糊性。
模糊性法律语言的翻译是一项极具挑战性的任务,尤其是在刑法这样严谨的法律领域。
以刑法英译本为例,探讨模糊性法律语言的翻译原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模糊性法律语言。
模糊性语言指的是那些在含义、范围或边界上不明确、不确定的语言表达。
在法律文本中,模糊性语言可能出现在对犯罪行为的描述、量刑标准的规定以及法律术语的定义等方面。
例如,“情节严重”“合理期限”等表述就具有一定的模糊性。
在刑法英译本中,处理模糊性法律语言时,准确性原则是首要的。
准确性要求译者尽可能准确地传达原文的法律含义,避免因翻译误差导致法律概念的曲解或误解。
这就需要译者对源语和目标语的法律体系有深入的了解,准确把握法律术语的内涵和外延。
例如,在刑法中,“故意犯罪”这一术语,如果简单地翻译成“intentional crime”,可能无法完全传达其在中文法律语境中的特定含义。
为了更准确地翻译,译者需要考虑到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可能需要进一步解释为“a crime committed with the intenti on to cause aparticular result or with the knowledge that a particular result is likely to occur”。
一致性原则也是不可忽视的。
在翻译过程中,对于相同的模糊性法律语言表述,应当保持翻译的一致性。
这有助于确保法律文本的连贯性和稳定性,避免因翻译的不一致给法律适用带来困扰。
比如,“从轻处罚”这一表述,如果在不同的语境中分别翻译成“lighter punishment”和“mitigated punishment”,就可能造成理解上的混乱。
为了保持一致性,译者应当在整个刑法英译本中统一使用一种翻译方式。
此外,明晰性原则对于模糊性法律语言的翻译至关重要。
试论法律语言模糊性产生的原因及其价值

试论法律语言模糊性产生的原因及其价值余敏曹慧芳摘要:法律语言由于其特殊的使用场合,对精确性的要求也很高,然而,法律语言中广泛存在的模糊性却似乎与法律英语严谨、精确的要求背道而驰。
本文将从简单介绍模糊性、法律英语的模糊性的概念着手,进一步分析法律语言模糊性存在的原因及其在法律英语中起着的重要作用,从而得出模糊性在法律语言中存在的必然性与必要性。
关键词:法律语言模糊性原因价值1. 引言语言的不精确性往往通过各种形式体现出来,如歧义(ambiguity)、模糊(fuzzy)、含混(vagueness)等等。
本文将着重讨论模糊性在法律英语中的体现及其价值。
“模糊表现为语义的界限不清,主要是一个词,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属于同质的相关而又有细微区别的意义”(王逢鑫,2000)。
模糊性又分两种情况,即中间区域(internediate area)和开放区域(open area),前者指的是一个词的语义上限下限都是确定的,而后者指的是一个词的语义上限是确定的,而其语义下限确实不确定的。
而对于法律语言,一般认为,其特殊性质及使用环境决定了其高度的精确性,而事实是,法律语言中却存在着大量的模糊性用语。
根据札德的模糊集合论,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是指法律语言所表达的意思与概念界限不明确,一个概念与其对立的概念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是一个逐渐过渡的过程,如“罪”与“无罪”之间是一个逐渐过渡的过程。
这类模糊语言看似应该在法律语言中杜绝,而这些模糊性用语却大量存在,并且没有降低法律英语的准确性,反而从某种程度上使得法律语言的精确性及其可适用性得以加强与提高。
这一看似矛盾的现象是如何产生的呢?模糊性在法律语言中到底起着什么样的作用?笔者将会通过对法律语言中模糊性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证明模糊性在法律语言中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并且进一步探讨模糊性对提高法律语言的精确性和可适用性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 法律英语中模糊性存在的原因探讨模糊性存在于法律英语中有其必然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语言本身的特点决定了模糊性存在的不可避免。
法律英语中的模糊性语言分析

法律英语中的模糊性语言分析在法律领域中,语言的准确性和清晰度至关重要。
然而,有时法律英语中使用的语言会出现模糊性。
模糊性语言指的是那些表达不够明确或含糊的词语或短语,可能导致争议、歧义或误解。
本文将探讨法律英语中的模糊性语言,并分析其可能的影响和解决方法。
在法律文书中,使用模糊性语言可能会给案件的解释和适用带来挑战。
这是因为模糊性语言无法提供明确的指导,法官和律师往往需要依赖上下文、法律解释或案例法来解决模糊性问题。
举例来说,如果一份合同中使用了模糊性语言来描述双方义务,当争议出现时,法院可能需要审查相关文件和证据来确定各方的意图和责任。
模糊性语言在法律英语中常见的形式之一是使用不明确或模棱两可的词语和短语。
比如,法律文件中经常使用的词汇"reasonable"(合理的)和 "due diligence"(尽职调查)常常存在模糊性。
这些词语的意义相对模糊,其解释需要参考相关法律和案例法才能确定具体含义。
此外,部分法规和法律文件还采用了模糊的标准或标准模糊度的表达,如"substantial"(实质的)或者“reasonable care”(合理关注)。
这类语言的问题在于,不同的解释可能导致截然相反的结果,从而增加了法律争议的风险。
模糊性语言在法律英语中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个主要的原因是为了在法律文书中保留灵活性,以适应各种情况和特定的案例。
此外,模糊性语言也可能是由于对具体问题的不确定性,或为了避免明确的承诺而采用的一种方式。
然而,有时候模糊性语言可能会导致不良后果。
当法律文件或合同中存在模糊性时,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界定变得困难,可能导致争议、诉讼或合同纠纷。
此外,模糊性语言还可能导致违约和损失,因为合同中的条款不够明确,难以按照意愿和预期履行。
为了解决法律英语中的模糊性语言问题,律师和司法机构可以采取一些策略。
首先,详细地阅读和理解相关法律文件和案例法对于正确解释模糊性语言至关重要。
法律语言的模糊性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丙三人为同村村民,共同拥有一块土地。
该土地位于村庄边缘,交通便利,适合建设工厂。
经过村民大会讨论,决定将土地出租给乙建设工厂。
甲、丙两人表示反对,认为乙建设工厂会污染环境,影响村庄环境。
乙在未取得甲、丙同意的情况下,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
二、法律问题甲、丙以乙违反了村民大会决议为由,将乙、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土地租赁合同。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土地租赁合同中存在以下法律语言的模糊性:1. 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租赁期限。
合同中仅写明“甲方(村委会)将土地出租给乙方(乙)建设工厂,租赁期限为XX年”,但未明确约定具体的租赁期限。
2. 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土地用途。
合同中仅写明“乙方在租赁期限内,有权在土地上建设工厂”,但未明确约定土地用途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3. 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合同中仅写明“如乙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未明确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
三、案例分析1. 租赁期限的模糊性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导致了租赁期限不明确,给甲、丙带来了诉讼风险。
在合同中,租赁期限是一个重要的条款,关系到甲、丙的权益。
由于合同未明确约定租赁期限,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如果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
在本案中,由于合同未明确约定租赁期限,法院可能会判决租赁期限为二十年,或者判决合同无效。
2. 土地用途的模糊性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土地用途,导致甲、丙对乙建设工厂的合法性产生质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土地用途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在本案中,由于合同未明确约定土地用途,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释。
如果乙建设工厂的土地用途不符合国家规定,法院可能会判决合同无效。
3. 违约责任的模糊性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使得甲、丙在乙违约时,难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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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语言的模糊性一、语言的模糊性和法的模糊性的概念1.语言模糊性的历史发展“模糊”是从哲学和数学引进的语言学术语。
最早对它做出科学解释的要追溯到1908年德国学者安东·马尔蒂(Anton Marty),其后1923年英国著名哲学家罗素(Bertrand Russell),1937—1949年美国哲学教授布莱克(Max Black)等人都相继研究过模糊语言问题。
1965年美国伯克利加州大学电机工程系教授查德(L. A. Zadeh)发表论文《模糊集》,使模糊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形式化、数学化,适应了现代科学的要求。
查德认为“模糊理论的重要性基于这一事实——几乎人类所有的思维,尤其是日常思维,从本质上来说都是模糊的。
”1语言哲学家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曾提出“模糊是自然语言的一个构成要素”2,日本模糊工程学学者寺野寿郎宣称:“语言在本质上是模糊的”,“模糊性的典型是语言”3。
自柏拉图以来,斯宾洛莎、霍布斯、黑格尔、尼采等人论及语言问题,但大多是以否定的态度把模糊性视为语言语语的缺陷,没有认识到模糊性是日常语言思维本身的一种内在属性。
罗素在其《论模糊性》的演讲中曾提出关于模糊性问题的论述,他认为“模糊性根源于主体对客体的认知过程中,系概念、判断和思想的模糊性,而与客体本身的状况无关,……它取决于由同一表现手段所表现的不同系统之间可能存在的差别的程度。
准确性则相反,是一种理想的极限。
”4一般认为,模糊性概念源自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Zadeh教授提出的模糊集合论。
对于此前关于“客观存在的事物是有明确界限的”论述(如“快”和“慢”之间即不存在鲜明的界限),Zadeh教授指出此类不能精确划定范围的类别,在人的思维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模式识别、信息传递和抽象中。
自查德教授之后,模糊数学得到了飞速发展,在语言学、历史学、社会学、经济学中得到了推广和应用。
Zadeh在叙述他所创立模糊集合论的思想过程时说:“模糊集合论这个分支的起源是从语言学方法的引入开始的,它转而又推动了模糊逻辑的发展”。
2.法的模糊性1Zadeh, L.A. Quantitative fuzzy Semantics[J]. in Information Sciences, 1971, (3).2伍铁平:《模糊语言学》,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97页.3寺野寿郎:《模糊工程学——新世纪思维方法》,辽宁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6页.4何建南:《现代西方哲学家论模糊性的本质》,五邑大学学报(社科版),2005年第5期.20世纪中期,西方法理界发生了哈特(英国)——富勒(美国)、德夫林(英国)——哈勒和德沃金(美国)——哈特三次著名的论战。
这三次论战的主题即为法的不确定性。
哈特认为对于什么是法律这一问题而言,除了一些明确的标准情况之外,还存在一些模糊的情况。
而富勒、德沃金也对法的不确定性给予了肯定。
同一时期的美国著名法学家弗克兰则彻底的否定法的确定性。
随后,法学家G·皮勒从语言哲学和文学理论分析、D·凯尔里斯从分析遵循先例,肯定了法的不确定性。
而他们所指的法的不确定性的某些方面正是法的模糊性的重要内容。
相对于法所调整的整体的社会关系来说,法律是明确的规范,而对于具体案情而言,法律却是模糊的,即不确定。
法的普遍性本身蕴含了法的模糊性。
大多数法律条文、法律概念都是一个集合,都是所规范的对象的集合,但是集合的边界是模糊的,不确定的。
例如,每一罪种中,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界限都是模糊的。
二、法律语言模糊性的成因法律是法律语言的内在本质内容,法律语言是法律的外在表现形式。
英国哲学家大卫·修谟认为,法与法律制度是一种纯粹的语言形式,法的世界始于语言,法律是通过语言订立和公布的,语言是表达法律的工具。
语言是法律的载体,是法律最主要的表现方式。
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
其中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
1.语言本身的模糊性语言的模糊性是普遍存在的。
早在1957年英国著名语言学家琼斯(D.Jones)就开始察觉到语言的模糊性质。
从语言学的角度来看,模糊性是语言的内在属性,法律语言与新闻语言,文学语言及科技语言一样,是众多自然语言的变体之一,它必然毫无例外地具有模糊性。
法律语言中的模糊性是这种属性的正常反应。
事实上,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是客观存在的,是立法者力求消除却难以消除的现象,且贯穿法律活动的整个过程,它是一种行为结果。
世界是有限的,语言是有限的,语言是思想的载体,但语言远没有思想丰富,人们想用最少的语言单位来传达最大限度的信息量时,不可能用一个精确的词来表达所有的内容,由此导致语言的模糊现象。
法律语言不可能脱离自然语言而独立存在,所以法律语言存在模糊现象。
语言具有不确定性和多义性。
在不同的语境中语言表现出不同的意义。
尽管立法者力求使用精确词语,但仍不能避免多义词语的出现,而且是经常和大量的。
如轻微、严重等用语在法律文本中是经常出现的概念,但它们的含义是难以明确界定的。
2.法律语言本身的模糊性法律语言正是有了模糊性,才能以较少的文字概括出复杂的法律现象,法律语言的模糊性表现在诸多方面和层次,其中主要有词法模糊、语法模糊、语用模糊、文化模糊、思维意识的模糊等。
词汇层次的模糊性最为明显。
法律语言中有很多模糊词语,如“toward”(将近),“proper”(适当的),“many”(许多),“serious”(严重的)等。
除了本身具有模糊性外,另一方面还有一词多义现象引起的法律语言的模糊。
例如“He delivered a lengthy apology.”一句中,只有把它置于法律语境中才能得出apology表示“辩护”的结论。
句子也是模糊性表达的手段之一,澳大利亚刑法(Criminal Code Act,1995) Sect 73.1规定对犯有偷渡人口罪(offence of people smuggling)的首要分子可以判处如下刑罚:A person (the first person) is guilty of an offence if:…Penalty: Imprisonment for 10 years or 1,000 penalty units, or both.例句中使用“or”并列三种任选的情况,属于句子层次的模糊性。
在一定条件下,人们不可能对所有形形色色的社会现象、法律现象作出全面的认知并一一列举出来,也不可能对所有的法律行为逐条作出界定和定性,这就需要模糊性语言来加以补充和充实。
为了克服法律语言的局限性,采用模糊方法会使得法律语言更加全面。
在法庭辩论中,控辩双方律师也常使用委婉语或模糊用语以表述自己的不同意见。
“每个民族均有民族心理的历史积淀和深层建筑,任何人都必带有他国、本民族、本地域的心理遗传基因,这种遗传基因决定着他的精神气质、思维方式乃至行为走向等等,并因此构成不同国别、民族地域的人的特点和差异。
”5同理,不同的民族在漫长的法律实践中,各自形成了一套概念体系,并在语言中固定下来。
由于文化、政治、地理等因素的渗入,这种差异更显突出。
不同的民族、文化、政治、地理等因素会对相同的法律用语作不同的理解,最终引起模糊。
法律语言使用者出于某种需要有时有目的地使用模糊语言,从而形成模糊的语言风格。
从此角度讲,模糊法律语言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价值,因为,绝对的精确是不存在的,精确与模糊是对立统一的。
据此,法律语言的运用应精确与模糊相容,做到恰到好处。
要做到“恰到好处”,做到该精确就精确,该模糊就模糊,不可将两者对立。
在理解方面,则要求精确。
对精确的要精确理解,对模糊5顾嘉祖.试论语言的吸收、同化功能与民族文化心理[J].外语研究,1987(3).的也要精确理解,知道为什么模糊,模糊在哪里,模糊到什么程度。
模糊法律语言的运用主要是为了“灵活性”和“留有余地”的目的。
这种不想把话说清楚的语言风格必须借助模糊的语言来实现。
法律语言的运用是把双刃剑,运用得当会带来灵活与方便,否则就会陷入困境。
3.法律语言概括性的要求法律术语本身具有不确定性。
法律规范是为一般人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
它的对象是抽象的、一般的人,而非具体的、特定的。
这就使得法律言具有了模雌兔等与抽象的特性。
面对无穷无尽的生活现象,法律作为规范生活的需要,要进行抽象、概括,制定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条文,这就必须借助概括性强的模糊语言。
法律语言无法完整地将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精确地表达出来,加上法律语言的运用还要遵循固定的模式、表达方式,词汇大受限制。
运用准确反映立法意图的法律文字很困难,所以在法律语言中运用模糊语言,能有效地弥补人类语言表现力不足的缺陷,留给人们一个可以把握的空间。
生活事实的复杂多样,立法者预见能力的局限性使得规则永远不可能完全涵盖生活事实的复杂性、多样性,这样规则的表述必须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法律语言的模糊性使得能适应生活的多样性。
生活事实一直处于发展变化当中,而法律规范的稳定性是法律的基本要求,这就使法律的稳定性和社会的多变性产生了矛盾,因此法律语言即产生模糊性来解决在法律规则不变的情况下适应变化的需要。
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法律现象千差万别,各种各样,不能仅用简单的数据来体现,也无法用确切的语言来表述。
面对这些现象,要在进行抽象、概括、归纳、判断、推理的基础上,制定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条文,就必须借助概括性强的模糊语言。
4.对事物认识的不确定性对于客体之间无限丰富而细微的差异,语言无力以准确的方式将其意义表现出来。
正如语言学家霍克斯所说:“空间和时间事实上是一个连续体。
没有固定的不可改变的界限或划分,每种语言都根据其自身的特殊结构去划分时间和空间。
”6世界上的事物比用于表现和描绘它们的词汇要多得多。
因此,无论人的认识如何深化,模糊性是永远存在的。
然而,法律对由其调整的社会生活应该具有较全面的涵盖性。
各种社会关系及其涉及的各种法律现象是变化发展的,与社会生活之间有或大或小的脱节,立法者不可能预见一切可能发生的情况并据此为人6Hawks, T. Structuralism and Semiotics [M]. California University Press, 1997:31.们设定行动方案,其所制定的法律不可避免地存在缺漏和盲区,即涵盖不全性。
因此,为了扩大法律涵盖的社会层面,立法者需要借助语言的模糊性来实现,以有效地保持法律法规的稳定性而避免朝令夕改现象的发生。
5.给执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的必要给执行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为了执法的适度“灵活性”,是人为的主观因素造成的。
美国《刑事法》对紧急避难有以下定义: If a man is forced by genuine necessity to commit a crime, he may have a defense provided he did not more than was necessary and the evil inflicted by his action was not disproportionate to the evil avoided. Similarly if a man is forced by threats of death or serious personal injury to commit an offence, he may have a defense其中的genuine, disproportionate, serious 都是模糊词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