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药品生产许可证》
GMP认证申报程序及要求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申报检查程序及要求一、申报条件:1、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应当自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或者经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2、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药品GMP认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认证。
3、除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外其它药品GMP认证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认证。
4、药品生产企业应在《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重新申请药品G MP认证。
二、办理程序:(一)申请:申请人向省政务大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提交《药品GMP认证申请书》(一式两份)及申请书电子文档,并附相关材料。
(二)受理:申请材料经省政务大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补充材料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现场检查: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转入技术审查,技术审查符合要求的安排现场检查。
技术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企业应在2个月内报送,逾期未报的中止认证工作。
(四)审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现场检查报告进行审核和审批,符合认证标准的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公告,公告无异议的,颁发《药品GMP认证审批件》和《药品GMP证书》,公告有异议的,组织调查核实。
对不符合药品GMP认证标准要求的,且无法通过限期改正达到标准的,发给《药品GMP认证审批意见》;可以责令企业限期改正的,向被检查企业发整改通知书,整改的时期为6个月。
企业在期限内改正完毕,提交改正报告,符合要求的派检查组再次进行现场检查。
经再次现场检查,符合药品GMP认证标准,颁发《药品GMP认证审批件》和《药品GMP证书》;仍不符合的,发给《药品GMP认证审批意见》。
中药新药申报资料要求

附件1:中药、天然药物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本附件中的中药是指在我国传统医药理论指导下使用的药用物质及其制剂。
本附件中的天然药物是指在现代医药理论指导下使用的天然药用物质及其制剂。
一、注册分类及说明(一)注册分类1.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
2.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
3.新的中药材代用品。
4.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
5.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
6.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中药、天然药物复方制剂。
7.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中药、天然药物给药途径的制剂。
8.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中药、天然药物剂型的制剂。
9.仿制药。
(二)说明注册分类1~6的品种为新药,注册分类7、8按新药申请程序申报。
1.“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是指国家药品标准中未收载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得到的天然的单一成份及其制剂,其单一成份的含量应当占总提取物的90%以上。
2.“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是指未被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药材规范(统称“法定标准”)收载的药材及其制剂。
3.“新的中药材代用品”是指替代国家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处方中的毒性药材或处于濒危状态药材的未被法定标准收载的药用物质。
4.“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是指具有法定标准药材的原动、植物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
5.“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是指国家药品标准中未收载的从单一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一类或数类成份组成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其有效部位含量应占提取物的50%以上。
6.“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中药、天然药物复方制剂”包括:6.1中药复方制剂;6.2天然药物复方制剂;6.3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品组成的复方制剂。
中药复方制剂应在传统医药理论指导下组方。
主要包括: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主治为证候的中药复方制剂、主治为病证结合的中药复方制剂等。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一、注册分类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1)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2)天然物质中提取或者通过发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3)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4)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份的药物;(5)新的复方制剂。
2、改变给药途径且尚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3、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1)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原料药及其制剂;(2)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复方制剂;(3)改变给药途径并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4、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者金属元素),但不改变其药理作用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5、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6、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原料药或者制剂。
二、申报资料项目(一)综述资料1、药品名称。
2、证明性文件。
3、立题目的与依据。
4、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
5、药品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最新参考文献。
6、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二)药学研究资料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
8、原料药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制剂处方及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9、确证化学结构或者组份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0、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1、药品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并提供标准品或者对照品。
12、样品的检验报告书。
13、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
14、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5、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三)药理毒理研究资料16、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
17、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8、一般药理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9、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0、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1、过敏性(局部、全身和光敏毒性)、溶血性和局部(血管、皮肤、粘膜、肌肉等)刺激性等主要与局部、全身给药相关的特殊安全性试验研究和文献资料。
最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8号令)与旧版(13号令)区别

(十)药品退货的管理; (十一)药品召回的管理; (十二)质量查询的管理;
(十三)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的管理; (十四)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十五)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全过程管理 及质量控制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 第六十二条 对首营企业的审核,应当查验加盖其公章原印章的以下资料,确认真实、有 ((一二))《营药业品执生照产、许税可务证登》记或、者组《织药机品构经代营码许的可证证件》复复印印件件,;及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情 况 (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四)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 (五)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
(二)从事验收、养护工作的,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 2 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工作的,应当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 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养护工作的,应当具有中药学专业中 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直接收购地产中药材的,验收人员应 当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经营疫苗的企业还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疫苗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专业 技术人员应当具有预防医学、药学、微生物学或者医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 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者技术工作经历。 第三十六条 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管理体系内审的规定; (二)质量否决权的规定; (三)质量管理文件的管理; (四)质量信息的管理; (五)供货单位、购货单位、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及购货单位采购人员等资格审核的规定; (六)药品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运输的管理; (七)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规定; (八)药品有效期的管理; (九)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的管理; (十)药品退货的管理; 3 (十一)药品召回的管理; (十二)质量查询的管理; (十三)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的管理; (十四)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十五)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的规定; (十六)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医药行业概况

一、行业定义:医药行业从运营情况来看,主要分为医药工业和医药商业两大类;其中医药工业可分为七大子行业,分别为:化学原料药制造业、化学制剂制造业、生物制剂制造业、医疗器械制造业、卫生材料制造业、中成药制造业、中药饮片制造业;➢化学药品原药制造业:指供进一步加工药品制剂所需的原料药生产。
➢化学制剂制造业:指直接用于人体疾病防治、诊断的化学药品制剂的制造。
➢生物制剂制造业:指利用生物技术生产生物化学药品、基因工程药物的生产活动➢中成药制造业:指直接用于人体疾病防治的传统药的加工生产。
➢中药饮片制造业:指对采集的天然或人工种植、养殖的动物和植物中草药进行加工、处理的活动。
➢卫生材料制造业:指卫生材料、外科敷料、药用包装材料以及其他内、外科用医药制品的制造。
➢医疗器械制造业: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含所需要的软件的生产活动。
➢医药商业主要是指事医药批发、零售以及医药物流业务等经营活动。
二、医药行业概览:(一)医药工业运行情况1、行业保持快速增长过去十年,我国七大类医药工业总产值保持快速增长,从2000年的1834亿元增长到2010年的1.2万亿元(药监局预计),复合年增长率为20.7%。
2、行业销售利润率略有上升从近三年来看,医药工业销售利润率总销售利润率略有上升,其中中药饮片的利润率上升较快,而医疗器械的利润率出现了小幅下滑的态势。
(二)医药商业运行情况1、医药商业保持稳步增长2000年我国医药商业总销售为1565.8亿元,2010年医药商业总销售规模达到6992亿元,同比增长23%。
,十年间中国医药商业的复合年增长率为16.14%。
2、医药商业效益稳中有升2009年医药商业毛利率为7.09%,利润率1.29%,费用率5.16%,医药商业效益水平稳中有升。
中国医药商业的毛利水平并不低(美国5%左右),主要是费用率偏高(美国3%),目前商业的费用率呈持续下降的趋势。
4第四章药品管理法

(五)规章
由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制定的行政性法律文件。
GXP,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医疗机构 药事管理暂行规定,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等
(六)民族自治法规
(七)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八)中国政府承认或加入的国际条约
二、药品管理立法的特征与发 展
(一)特征 (二)发展 1、1911年~1949年 2、1949年~1957年 3、1958年~1984年 4、1984年~2001年 5、2001年至现在
4、法的特点
(1)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法通常由条件、规则、制裁三部分组
成 (3)法在表述上具一般性,适用上具普遍
性
(三)药事管理法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 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1、法律关系主体 : 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力的
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1)国家机关; (2)机构和组织(法人与非法人); (3)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 药品管理立法概述
Section 1 Laws and Legislation
一、药品管理立法与药事管理法
(一)药品管理立法概念 1、立法 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制定、认可、修订、补充和废除法律规范的活 动。 2、药事管理立法 旨在保证药品质量的法律的制定和药品质量监 督管理的法律规范总和。 3、药事管理基本特征 是以药品质量标准为核心的行为规范
(三)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法律 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而高于地方性法规和其他法规 、规章。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 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野生药材资源 管理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药品分类管理办法等
中药、天然药物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_4

---------------------------------------------------------------最新资料推荐------------------------------------------------------ 中药、天然药物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中药、天然药物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28 号公布,自 2007 年10 月 1 日起施行)本附件中的中药是指在我国传统医药理论指导下使用的药用物质及其制剂。
本附件中的天然药物是指在现代医药理论指导下使用的天然药用物质及其制剂。
一、注册分类及说明(一)注册分类 1. 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
2. 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
3. 新的中药材代用品。
4. 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
5. 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
6. 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中药、天然药物复方制剂。
7. 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中药、天然药物给药途径的制剂。
8. 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中药、天然药物剂型的制剂。
9. 仿制药。
(二)说明注册分类 1~6 的品种为新药,注册分类 7、8 按新药申请程序申报。
1. 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1 / 13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是指国家药品标准中未收载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得到的天然的单一成份及其制剂,其单一成份的含量应当占总提取物的 90%以上。
2. 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是指未被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药材规范(统称法定标准)收载的药材及其制剂。
3. 新的中药材代用品是指替代国家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处方中的毒性药材或处于濒危状态药材的未被法定标准收载的药用物质。
4. 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是指具有法定标准药材的原动、植物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
5. 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是指国家药品标准中未收载的从单一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一类或数类成份组成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其有效部位含量应占提取物的 50%以上。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2020年3月)一、药品生产环节如何落实新修订《药品管理法》要求?根据新修订《药品管理法》,为落实生产质量责任,保证生产过程持续合规,符合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加强药品生产环节监管,规范药品监督检查和风险处置,修订了《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一是全面规范生产许可管理。
明确药品生产的基本条件,规定了药品生产许可申报资料提交、许可受理、审查发证程序和要求,规范了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有关管理要求。
二是全面加强生产管理。
明确要求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技术要求,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经药品监管部门核准的药品注册标准和生产工艺进行生产,保证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三是全面加强监督检查。
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剂、化学原料药、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的监管。
对原料、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供应商、生产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必要时开展延伸检查。
建立药品安全信用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四是全面落实最严厉的处罚。
坚持利剑高悬,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进一步细化《药品管理法》有关处罚条款的具体情形。
对违反《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形,增设了相应的罚则条款,保证违法情形能够依法处罚。
二、药品监管部门生产监管事权如何进一步明确规定?为强化药品生产环节监管,明确监管事权划分,《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坚持属地监管原则的基础上,细化了药品监管部门在药品生产环节的监管事权,做到权责清晰,确保药品生产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明确国家药监局主管全国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是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组织制定药品检查技术规范和文件,承担境外检查以及组织疫苗巡查等,分析评估检查发现风险、做出检查结论并提出处置建议,负责各省级药品检查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指导和评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办《药品生产许可证》
申请人应持有本单位的申请报告,以及《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表》纸质版本和填报软件导出的电子文件。
(下载地址:/WS01/CL0129/25191.html),并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其相关证明文件;
2、拟办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拟办企业名称、生产品种、剂型、设备、工艺及生产能力;拟办企业的场地、周边环境、基础设施等条件说明以及投资规模等情况说明;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生产地址及注册地址、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
4、拟办企业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的职责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5、拟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学历和职称证书;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级、中级、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
6、拟办企业的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
7、拟办企业生产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
8、拟生产的范围、剂型、品种、质量标准及依据;
9、拟生产剂型及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与项目;
10、空气净化系统、制水系统、主要设备验证概况;生产、检验仪器、仪表、衡器校验情况;
11、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目录;
12、拟办企业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13、企业所在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报告;
14、所在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资料的初审意见(附件1);
15、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真实性的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附件2);
16、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应该补充的其它资料。
17、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3);
18、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以上材料用A4纸制作,一式一份,文字材料和表格用电脑打印,应完整、清晰,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并按照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的须签字或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