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建筑安全标准化优良工地评审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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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

附件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规范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工地)评选管理,提高创建积极性,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省级示范工地的申报、考核、推荐和评审等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范围内省级示范工地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省级示范工地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立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级示范工地的评审。

第五条省级示范工地按年度组织评选,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省级示范工地实行动态考核管理,评选重在施工过程中的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实施情况,评选方式实行创建申报与推荐相结合、定期评选与日常监督检查、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公布省级示范工地评选结果,并对参建的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相关个人予以表彰,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章申报第八条创建省级示范工地的项目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建筑面积5000 m2或合同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二)合同造价2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九条省级示范工地由施工单位进行申报,符合上述规模的项目均可申请列入“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参选工程”(以下简称“参选工程”)。

施工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后一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申报表》(附表1)一式四份;(二)申报项目的施工许可证一式一份(复印件);(三)创建省级示范工地策划书一式一份;(四)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协议一式一份(复印件)。

第十条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施工单位的创建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列入参选工程。

12月7日: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考评办法等

12月7日: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考评办法等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考评办法鲁建管质安字〔2014〕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办质〔2013〕11号)精神,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安全文明工地”)是我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最高荣誉奖,其安全生产管理、文明施工水平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应达到我省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省安全文明工地”由企业自愿申报,经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择优推荐后进行考评。

“省安全文明工地”考评坚持“优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倡导绿色施工方法,推行标准化作业,实施科学管理,减少能源消耗,提高施工人员职业健康安全水平。

第五条“省安全文明工地”的考评工作由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统一领导,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组织实施。

第六条“省安全文明工地”分为单体工程和群体工程两个类别。

其中,单体工程分为示范工地和优良工地两个等级;群体工程为省安全文明小区,其单体工程享有省安全文明优良工地同等荣誉。

第二章申报范围和条件第七条申报“省安全文明工地”的范围:(一)示范工地,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应在8000m2以上,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造价在1500万元以上;(二)优良工地,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应在5000m2以上,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造价在600万元以上;(三)安全文明小区,应为开发建设的城市居民小区或其他群体工程,本期开工工程总建筑面积80000m2以上,且不少于6个单位工程。

(四)造价及面积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建省安全文明工地方面成绩特别突出,或者具有代表性的标志性工程。

第八条申报“省安全文明工地”的条件:(一)凡申报的在建工程项目,其总包及分包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现场专职安全员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办理了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手续;(三)在施工全过程中未发生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包括未遂事故),未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施工投诉和其他事件;(四)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符合相关要求;(五)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安全管理资料完整、齐全、真实,能反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六)施工现场及工程形象进度应满足《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分项考核条件的要求;(七)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相关要求。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考评办法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考评办法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考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发挥典型带动作用,提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安全文明工地”)是我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最高荣誉奖,其安全生产管理、文明施工水平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应达到我省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省安全文明工地”的考评工作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下开展,由山东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协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安全文明工地”由企业自愿申报,经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和建筑安全协会择优推荐后进行考评。

“省安全文明工地”考评坚持“优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倡导绿色施工方法,推行标准化作业,实施科学管理,减少能源消耗,提高施工人员职业健康安全水平。

第六条“省安全文明工地”分为单体工程和群体工程两个类别。

其中,单体工程分为示范工地和优良工地两个等级;群体工程为“省安全文明小区”,其单体工程享有“省安全文明优良工地”同等荣誉。

第七条“省安全文明工地”考评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考评。

申报指标分配按工程所在地建设规模情况、当地安全生产总体水平等因素确定。

每年考评工程个数原则上控制在示范工地150个,优良工地400个。

第二章申报范围和条件第八条申报“省安全文明工地”的范围:(一)示范工地,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应在8000m2以上,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造价在1500万元以上;(二)优良工地,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应在5000m2以上,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造价在600万元以上;(三)安全文明小区,应为开发建设的城市居民小区或其他群体建筑,本期开工工程总建筑面积80000m2以上,且不少于6个单位工程。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以下简称“考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考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57),以及国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规范。

第四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工作每年组织一次,考评前制定具体考评细则等文件。

考评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各类专业工程。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相关部门推荐,推荐工作按照“企业自愿、公平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二)施工现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持证上岗;(三)申报项目相关信息已录入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信息系统;(四)施工现场使用工具式模板支撑体系、标准化安全防护设施等新技术、新材料,运用远程高清视频监控、起重机械安全监控、扬尘在线视频监控、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等智慧工地信息化管理手段;(五)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做到施工现场围挡、渣土覆盖,出入车辆冲洗,施工路面硬化,安装外脚手架密目式安全网,暂不施工的场地绿化等措施,安装并使用降尘喷淋装置;(六)施工现场临时设施齐全、整洁、卫生,结构安全;(七)已办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相同性质的其他保险;(八)已被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

省标化工地评审办法

省标化工地评审办法

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更好的体现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样板示范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审依据为《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二章预报程序及条件第三条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采用预报制度,预报工程项目需在工程开工条件审查达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要求后,由工程总承包企业填写《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预报表》(附件1)及创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工作计划,经工程所在地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备案。

第四条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向预报工程发放由省建设厅统一制作的“争创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程项目”铜牌,申报项目部必须将此铜牌悬挂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供社会监督。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预报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与指导。

第五条预报工程应达到以下规模(一)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工程项目1、单体住宅工程4000平方米及以上;2、单体公共建筑及综合楼8000平方米及以上;3、单体工业建筑8000平方米及以上;4、1.5万座(含1.5万座)以上的体育场;5、2000座(含2000座)以上的体育馆;6、1000座(含1000座)以上的游泳馆、艺术馆;7、500座(含500座)以上的影剧院(或多功能厅);8、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上的市政桥梁;9、工程投资规模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10、具有代表性的标志性工程。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考评办法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考评办法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考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发挥典型带动作用,提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安全文明工地”是我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最高荣誉奖,其安全生产管理、文明施工水平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应达到我省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三条“省安全文明工地”的考评工作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下开展,由山东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协会具体组织实施;第四条“省安全文明工地”由企业自愿申报,经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和建筑安全协会择优推荐后进行考评;“省安全文明工地”考评坚持“优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第五条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倡导绿色施工方法,推行标准化作业,实施科学管理,减少能源消耗,提高施工人员职业健康安全水平;第六条“省安全文明工地”分为单体工程和群体工程两个类别;其中,单体工程分为示范工地和优良工地两个等级;群体工程为“省安全文明小区”,其单体工程享有“省安全文明优良工地”同等荣誉;第七条“省安全文明工地”考评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考评;申报指标分配按工程所在地建设规模情况、当地安全生产总体水平等因素确定;每年考评工程个数原则上控制在示范工地150个,优良工地400个;第二章申报范围和条件第八条申报“省安全文明工地”的范围:一示范工地,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应在8000m2以上,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造价在1500万元以上;二优良工地,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应在5000m2以上,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造价在600万元以上;三安全文明小区,应为开发建设的城市居民小区或其他群体建筑,本期开工工程总建筑面积80000m2以上,且不少于6个单位工程;四造价及面积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建“省安全文明工地”方面成绩特别突出,或者具有代表性的标志性工程;第九条申报“省安全文明工地”的条件:一凡申报的在建工程项目,其总包及分包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现场专职安全员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办理了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三在施工全过程中未发生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包括未遂事故,未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施工投诉以及其他食品安全和消防安全事件;四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符合相关要求;五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安全管理资料完整、齐全、真实,能反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六施工现场及工程形象进度应满足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分项考核条件的要求;七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相关要求;第三章申报程序第十条拟申报“省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应在开工前将创建计划列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单独制定创优实施方案和措施;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向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和建筑安全协会提交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表和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小区申报表,由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和建筑安全协会初审同意,向省建筑安全协会推荐;第四章复查验收第十一条复查验收工作由省建筑安全协会负责,按照各市推荐项目名单,采取统一复查验收和随机抽查验收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第十二条每年下半年组织一次统一复查;随机抽查根据各地申报和工程进度情况确定;省建筑安全协会对“省安全文明示范工地、文明小区”全部进行复查验收;对“省安全文明优良工地”进行抽查验收,不少于总量的30%;第十三条复查验收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听取申报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汇报;二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省有关规定的内容进行复查;三对申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以及施工现场有关人员进行提问,考核其对施工安全知识的熟知和掌握情况;四对复查验收的工程项目现场反馈情况;五汇总复查验收情况;第十四条“省安全文明工地”复查验收专家组由3至5人组成,设组长一名,专家由具有中高级职称,从事建筑安全管理5年以上的人员担任;第十五条专家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和有关规定,结合现场管理和资料情况进行复查验收;省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省安全文明优良工地,综合得分在80分以上;省安全文明小区,其中10%的单体工程不少于1个得分在90分以上,其余单体工程最低得分在80分以上;第五章评审表彰第十六条“省安全文明工地”的评审工作由省建筑安全协会成立的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评委7-9人,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及有关领导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第十七条评审委员会根据复查验收组的汇报,通过观看工程录像、质询、讨论、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票数在2/3以上有效;第十八条对获得“省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颁发荣誉证书,并将名单报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后公布;各市在工程招标投标中应将此作为省级奖励予以评审加分,在市场信用体系中记入诚信行为记录,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获奖企业和有关人员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工程项目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相应激励制度,对创建“省安全文明工地”有突出贡献的项目部和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从“省安全文明工地”获评的项目中,择优推荐参加国家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评价;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复制和伪造“省安全文明工地”文件和证书;如有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六章评审纪律第二十条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主动接受评审单位和社会监督,不得弄虚作假;第二十一条复查验收专家和评委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其参加评审检查工作资格;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省外工程由省建筑安全协会负责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山西建筑安全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山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建筑安全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山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建筑安全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讨论稿)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推动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根据省建设厅《建筑安全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西省建筑安全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级标化工地)是全省建筑安全标准化工地的最高荣誉奖项,代表全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先进水平。

第三条省级标化工地的评价依据是《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标准》(DBJ04-253-2007)(以下简称《标准》)。

第四条省级标化工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

省级标化工地每年评审一次,评审个数原则上控制在150个以内。

第五条省级标化工地由山西省建筑安全标准化工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评审。

评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委员若干名。

评委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负责检查、评审、发布等日常工作,评审办公室设在省建筑业协会安全专业委员会。

第六条由同一施工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规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施工现场可以申报省级标化工地:1、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等单体建筑工程;2、25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15000平方米以上的旧城改造连片建设住宅;10000平方米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8000平方米以上的配套别墅区;3、建安工程量在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4、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独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5、达到国家计委规定的大中型项目标准的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其他建设工程;6、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安全文明标化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

7、前6款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七条下列工程的施工现场不列入评选范围:1、外国施工企业施工的工程;2、未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有关专业部门监督的工程;3、进行改建的工程;4、工程完工后未被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有关专业部门评为“建筑安全优良标化工地”的工程。

第八条申报省级标化工地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1、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的;2、当年内未发生过较大等级以上事故的;3、在山西省内注册建筑施工企业或已办理入晋登记备案手续的外来建筑施工企业;4、省建筑业协会安全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

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江苏省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18号)、《江苏省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有关要求,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监督指导各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各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管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部分专业性较强的考评工作也可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开展。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开展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星级工地(以下简称“省标化星级工地”)创建工作,不断改进和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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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建筑安全标准化优良工地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抓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安全考评工作的通知》(晋建质函[2014]948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不断推进我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第三条山西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站)负责组织实施“省级建筑安全标准化优良工地”(以下简称省级优良工地)的评审工作,并接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监督指导。

各设区市建筑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报项目的推荐工作。

第四条省级优良工地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

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省级优良工地评审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
(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
(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四)我省关于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省级优良工地的申报主体为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

第七条申报省级优良工地的工程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建筑面积15000㎡(含本数,以下同)以上的单体工程;
(二)建筑面积50000㎡以上的住宅小区;
(三)合同造价3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

第八条省级优良工地的申报评审程序是:开工申报、随时受理、动态监控、完工核验、评审发布。

第九条“开工申报”是指申报单位在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组织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创建省级优良工地申请,监督机构及时对工程的施工现场和资料等方面进行核查,将符合条件的工程项目经市站签章确认后报省站。

(见附件申报说明之一)
第十条“随时受理”是指省站随时接收市站书面推荐的工程项目申报资料,及时建立省级优良工地创建档案。

第十一条“动态监控”主要包括省站依据本办法第五条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的不少于一次的过程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和监督机构的日常监督抽查等。

上述检查的结果是省级优良工地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完工核验”是指申报单位在工程项目基本完工、大型机具和施工作业人员撤场后提出完工核验申请,监督机构对其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优良的,经市站确认后,报省站进行现场核查。

(见附件申报说明之二)
第十三条“评审发布”是指每年12月,省站对当年完工核验的工程项目,依据动态监控的情况进行评审,并发布文件和颁发“省级建筑安全标准化优良工地证书”。

第十四条在创建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站应及时报告省站,取消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受到各级住建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因欠薪等其他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十五条参与省级优良工地评审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不得在评审过程存在徇私舞弊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山西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3月10日
附件
《省级建筑安全标准化优良工地》
申报说明
一、“开工申报”阶段需提交的资料和要求
(一)资料内容:
1.《省级建筑安全标准化优良工地》创建推荐表(见表一)
2.施工安全监督注册申报书;
3.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承诺书;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省级建筑安全标准化优良工地创建实施方案。

(二)有关要求:
以上“资料内容”的1—5项应合并胶装成册,一式一份。

其中,1、5使用原件,2、3、4使用清晰的复印件。

加装封面,名称为《省级建筑安全标准化优良工地》申报资料,底部注明申报单位全称、推荐单位全称和申报日期。

二、“完工核验”阶段需提交的资料和要求
(一)资料内容:
1.工程项目施工结束证明;
2.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3.《省级建筑安全标准化优良工地》完工核验申请表(见表二);
4.省级建筑安全标准化优良工地创建总结;
5.省级建筑安全标准化优良工地创建过程的施工现场图片和
视频资料。

(二)有关要求
1.以上“资料内容”的1、2项为清晰的复印件加盖监督机构公章,3、4项为原件。

2.“省级建筑安全标准化优良工地创建总结”应采用文字描述为主、图片说明为辅的叙述方式,打印成纸质资料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文字要求:应对整个创建过程的实体防护标准化做法、文明施工标准化做法描述准确,可以包括安全投入与经营效益相关性测算的过程和结论,其他创新做法和亮点做法,以及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建议。

图片要求:使用清晰的彩色图片,能够起到辅助说明文字描述的作用。

3. 施工现场图片和视频资料的要求,一是图片和视频数量要足够多,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项目的创建过程,有整体、有局部,图像清晰、准确;二是制作成一张光盘,封面要有电脑打印的清晰标识,包括:项目名称、申报单位、工程所在市、申报日期。

4.受理完工核验资料的截止时间为每年11月30日。

表一
《省级建筑安全标准化优良工地》
创建推荐表
申报单位
联系人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
申报单位意见项目部申报意见:
项目经理签名:施工项目部(盖章)
年月日
公司审核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意见:
同意申报
(公章)
年月日
市级安全监督机构推荐意见:
经审核,该项目符合申报条件,同意推荐。

(公章)
年月日
表二
《省级建筑安全标准化优良工地》
完工核验申请表
申报单位
联系人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
项目部申请:截止月日,我项目已经基本完工,大型机具和施工作业人员全部撤场,现申请到场核验。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项目经理签字:施工项目部(盖章)
年月日
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意见:
(公章)
年月日市级安全监督机构意见:
(公章)
年月日
省站核验情况:
核验人签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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