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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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河南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豫建城〔2007〕46号)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公用局、市政局,巩义市、邓州市、永城市建设局,项城市、固始县公用事业局:为了加强我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推进安全文明工地创建及精细化管理活动的深入开展,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打造良好人居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厅城市建设处。

附件:河南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暂行)二○○七年五月十四日附件河南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暂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推进安全文明工地创建及精细化管理活动的开展,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打造良好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公用工程建设,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建设(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确定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作业环境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按规定用于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专款专用;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向当地建设(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部分申请监督。

第五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将安全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并与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确定的内容同步实施。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办法(试行)

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办法(试行)

附件1: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不断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及《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是依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并结合国家、建设部及河南省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综合结论。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结果作为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年度总体评价和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及项目负责人、项目监理负责人资质年审、晋级、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及民用建筑工程必须依照本办法进行安全生产评价。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工作由各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条省建设厅委托河南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对全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二章评价程序和内容第七条全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分为阶段性评价和综合评价。

阶段性评价包括基础施工阶段评价、结构施工阶段评价和装饰施工阶段评价;综合评价为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最终评价。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工作采取自查自评和审查评定的方式进行。

自查自评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阶段性审查评定由监理单位负责;阶段性评价审查备案和综合审查评定由当地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部门)负责。

河南省重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2014

河南省重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2014

附件1河南省重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鼓励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促进全省重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 全面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重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以下简称省重点工程安全文明工地)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以及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规范、标准、规程进行检查评审。

第三条“省重点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由承建重点工程的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重点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省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委托河南省工程建设协会组织评审。

第四条申报“省重点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第五条“省重点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称号授予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及监理单位。

第二章评审组织第六条河南省工程建设协会成立“省重点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省重点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的组织评审工作。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重点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创建“省重点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的初评及推荐上报工作。

第七条“省重点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实行总量控制,每半年评审一次,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重点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推荐,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省工程建设协会审批确定。

第三章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第八条参加评选“省重点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必须为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第九条申报“省重点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的建筑业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已取得住建部或省住建厅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二)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三)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考核合格,并按有关规定接受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四)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律、法规,安全保证体系健全。

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建 设工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建 设工地管理办法

优良 □
合格 □
不合格 □
评审人员
- 20 -
项目经理
评分说明:
1.分项检查评分表和检查评分汇总表的满分分值均应为 100 分,评
分表的实得分值应为各检查项目所得分值之和;
2.当按分项检查评分表评分时,保证项目中有一项未得分或保证项
目小计得分不足 40 分,此分项检查评分表不应得分;
3.检查评分汇总表中各分项项目实得分值应按下式计算:
工程名称: 承建单位(公章): 申报地区(部门):
河南省建筑业协会 二O二O年制
- 14 -
安全文明标准化
建设工地名称
建筑面积
开工、竣工日期
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
工地承建单位名称
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工地
项目经理姓名、电话
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工地
安全负责人姓名、电话
项目地址
安全 监督单位
工程概况
- 15 -
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
工地承建单位名称
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工地
项目经理姓名、电话
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工地
安全负责人姓名、电话
项目地址
安全 监督单位
工程概况
-9-
拟完成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工地主要内容 1、安全管理 2、文明施工 3.脚手架 4.基坑工程 5、模板支架 6、高处作业 7、施工用电 8、物料提升机与施工升降机 9、塔式起重机与起重吊装 10、施工机具
第十七条 “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工地”项目评审按安全 文明标准化施工技术水平高低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 级,汇总表得分 85 分及其以上为优良;汇总表得分 75 分及其 以上,85 分以下为合格;汇总表得分不足 75 分为不合格。
第五章 激励机制 第十八条 凡通过“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工地”验收的项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3.17•【字号】豫建质安〔2020〕93号•【施行日期】2020.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现将《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2020年3月17日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扎实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推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是指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及本办法规定,能对本地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起到典型示范作用,经省厅认定公布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省厅成立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省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按照自愿申报、总量控制、程序规范、优中选优的原则,每半年组织认定发布一次,每次数量不超过120项。

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地工程建设规模及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情况,每年年初确定和分配省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推荐名额。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分配名额,择优推荐。

信阳市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

信阳市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

信阳市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鼓励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促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推动我市建筑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阳市安全文明工地”(以下简称市安全文明工地)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等进行检查评审。

第三条“市安全文明工地”由施工企业自愿申报,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组织评审。

第四条“市安全文明工地”称号授予主要承(参)建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二章评审组织第五条市建委成立“市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安监站),具体负责“市安全文明工地”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市安全文明工地”每季度评审一次。

各县工程项目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市区工程项目由施工企业直接申报,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市建委审批确定。

第三章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第七条参加评选“市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应在信阳市行政区域内,工程规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一)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建安工程造价200万元以上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二)个别建筑面积和规模达不到上述标准要求,但建筑风格独特,具有标志性和纪念意义,而且施工安全难度大、安全文明施工要求高的工程。

第八条申报“市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二)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按有关规定接受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三)工程项目安全保证体系健全,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且持有有效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一线作业人员经过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四)具有已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五)安全管理资料完整齐全、真实,能反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六)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要求,按时完成阶段评价,且评价为优良。

河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价办法

河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价办法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建〔2017〕12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6月12日河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有效开展,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第四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及注册地在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和建设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工作委托河南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企业考评按注册地,项目考评按项目所在地,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实施;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购买社会力量承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服务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考评情况监督并对评价结果进行运用;第六条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进行监督抽查,对于工作开展不力或存在问题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将抽查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管理的内容;第七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鼓励倡导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第二章项目考评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并组织专业承包等单位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第九条建筑施工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同时确定本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方案;项目自开工之日起,自评机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及有关标准规范每月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自评情况纳入项目考评材料;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项目在基础、主体、装饰等阶段分别进行至少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阶段性检查和自评,检查整改情况及企业对项目自评情况纳入项目考评材料;第十一条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考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第十二条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第十三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在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监督抽查时同步开展项目考评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项目考评主体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及有关标准规范,分阶段或分次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各阶段次考评结果做为项目考评主要依据;第十四条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材料,项目考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二项目概况及相关单位人员情况,主要包括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单;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复印件;三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主要包括自评机构建立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措施及实施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等;四项目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进行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结果含每月自评表及项目总的自评表,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审核意见;五企业在基础、主体、装饰装修等阶段对项目检查及自评情况;六项目考评主体监督抽查整改情况;七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八项目施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九项目考评主体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考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企业考评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抽查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对于项目提交资料不全或评价不认真的,责令项目考评申请单位重新提交材料;不重新提交材料的,视为未提交考评材料;考评结果依据考评综合得分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综合得分在85分及以上的为“优良”;综合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不满85分的为“合格”;综合得分在70分不含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综合得分由项目自评得分、企业检查考评得分、安全监督机构监管考评得分组成,分别占综合得分的30%、20%、50%;项目自评或企业自评在90分以上的,项目自评机构应提供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突出特点报告、以及10张以上反映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特点亮点的照片;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第十六条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一未成立相应自评机构或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二未按时申请项目考评或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的;三由于生产安全问题、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的;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一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受到省级及以上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或市、县管理部门2次含2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四因项目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等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五项目施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六考评主体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不得评定为优良:一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以及治安事件的;二在防火、防汛等方面存在过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三考评主体认定的其它情形;第十八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每月底前将项目考评结果逐级汇总上报至河南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备案,同时抄送给项目总承包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将定期对全省建筑施工项目按全省项目企业优良率进行排名,并在省厅网站上公布;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项目的考评结果,并及时逐级上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三章企业考评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制订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制度,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成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每年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并在每年12月30日前向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报备;第二十一条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第二十二条企业考评主体应当了解掌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动态情况,及时归集整理企业有关信息材料,认真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开展自评工作;企业考评主体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进行考评;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期满前4个月,应当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材料,企业考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建立情况;三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四全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三年项目台帐及项目考评结果;五企业三年内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等进行的年度自评结果;六企业三年内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及项目获得市级含直管县以上奖励情况;七企业三年内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八企业考评主体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四条企业考评主体在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企业自评为基础,以企业承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掌握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考评结果告知书;考评结果依据考评综合得分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综合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且全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优良率排名在前15%的为“优良”;综合得分在70含70分分及以上达不到优良等级的为“合格”;综合得分在70分不含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综合得分由企业自评得分、项目考评得分、企业考评主体核查得分组成,分别占综合得分的25%、40%、35%;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应包括企业考评年度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信息;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责令限期整改;综合得分由企业自评得分、项目考评得分、企业考评主体核查得分组成,分别占综合得分的25%、40%、35%;第二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不得评定为优良:一三年内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二二年无新建项目的;三企业考评主体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企业考评主体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年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并每季度将企业考评结果逐级汇总上报至河南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备案;第二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未按时提交企业评价主体出具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的,视同企业考评不合格;第四章奖励和惩戒第二十八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评先评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第二十九条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优良的企业应制定激励措施,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不合格的企业应制定制约措施;项目招投标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业绩突出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第三十条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企业考评主体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在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三十一条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关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责令限期重新考核;对重新考核合格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重新考核不合格的,注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第三十二条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优良或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或项目,凡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评主体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一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铁路、交通、水利、电力、通信、消防等有关专业工程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或依据本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对本行业工程项目和企业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及时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办法试行豫建建〔2005〕173号、河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暂行办法豫建建〔2006〕125号即行废止;。

郑州市省、市级文明标准化工地、文明工地申报审批程序

郑州市省、市级文明标准化工地、文明工地申报审批程序

郑州市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申报审批程序为鼓励先进,树立典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行业有关规定,大力推进我市建设行业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标准化水平,在全市推广《郑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郑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建文〔2011〕10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工作的通知》(郑建〔2011〕38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市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定及通报奖励制度。

一、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一)参加评选“市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必须为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建和市政工程,工程规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1.单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建安工程量300万元以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2.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并且由一个施工单位总承包;3.由建筑企业承建的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桥梁、污水处理等市政工程;4.个别建筑面积和规模达不到上述标准要求,但建筑风格独特,具有标志性和纪念意义,而且施工安全难度大、安全文明施工要求高的工程。

(二)申报“市安全文明工地”的建筑业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已取得建设部或省厅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2.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3.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考核合格,并按有关规定接受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4.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律、法规,安全保证体系健全。

(三)为鼓励参与工程施工的其他企业共同创优,一项工程允许有不多于两个建筑业企业作为主要参建单位参与评选。

主要参建单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与总包企业(主要承建单位)签订了分包合同;2.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造价的30%以上。

(四)申报“市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2.办理了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及施工许可手续,并按要求办理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3.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且持有有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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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鼓励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促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推动全省建设安全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安全文明工地”(以下简称“省安全文明工地”)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标准、规程进行检查评审。

第三条“省安全文明工地”由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择优推荐,省建设厅组织评审。

第四条申报“省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第五条“省安全文明工地”称号授予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及监理单位。

第二章评审组织第六条省建设厅成立“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河南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总站),具体负责“省安全文明工地”的组织评审工作。

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创建“省安全文明工地”的初评,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上报工作。

第七条“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实行总量控制,每半年评审一次,由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省建设厅审批确定。

第三章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第八条参加评选“省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必须为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建和市政工程,工程规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一)单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建安工程量300万元以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二)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并且由一个施工单位总承包;(三)由建筑企业承建的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桥梁、污水处理等市政工程;(四)个别建筑面积和规模达不到上述标准要求,但建筑风格独特,具有标志性和纪念意义,而且施工安全难度大、安全文明施工要求高的工程。

外国和台、港、澳地区建筑施工企业总承包的工程以及保密工程暂不列入评选范围。

第九条申报“省安全文明工地”的建筑业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已取得建设部或省厅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二)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三)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考核合格,并按有关规定接受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四)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律、法规,安全保证体系健全。

第十条为鼓励参与工程施工的其他企业共同创优,一项工程允许有不多于两个建筑业企业作为主要参建单位参与评选。

主要参建单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与总包企业(主要承建单位)签订了分包合同;(二)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造价的30%以上。

第十一条申报“省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二)办理了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及施工许可手续,并按要求办理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且持有有效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一线作业人员经过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四)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创建“省安全文明工地”工作方案和措施,并在施工活动中得到落实;(五)安全管理资料完整齐全、真实,能反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六)符合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同时按照《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办法》的要求,按时完成各阶段评价,综合评价为优良,且达到85分及其以上,并获得“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称号。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项目,不能申报“省安全文明工地”:(一)没有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部门)提出创建“省安全文明工地”申请,并在省总站备案的;(二)发生四级及其以上重大安全事故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三)在行业安全大检查中受到责令停工或通报批评的;(四)发生重大火灾和治安事件以及发生10人以上食物中毒事件的;(五)因严重扰民、野蛮施工受到举报、投诉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六)使用未经登记备案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七)使用自制井字架、自制吊篮、摩擦式卷扬机、木制配电箱,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或质量不合格的钢管、扣件以及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建筑机械设备的;(八)施工现场宿舍未设置开启式窗户和使用通铺的;(九)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十)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第四章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第十三条拟申报省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应在开工后一个月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创建河南省安全文明工地申请表》。

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条件审查。

第十四条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底前,将新接受申请的工程项目报省总站备案。

第十五条当工程项目基本竣工,且符合“省安全文明工地”申报条件,由工程总承包单位(主要承建单位)填写《河南省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表》,连同有关申报资料报工程项目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部门)审查,由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省总站。

主要参建单位的资料由总包单位一同申报,申报资料上注明“××工程项目主要参建单位申报资料”。

第十六条申报资料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之前报送。

凡未按时报送资料的,不予进行“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审。

第十七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次报送申报资料包括以下内容:(一)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报告;(二)《申报省安全文明工地工程项目汇总表》及汇总表软盘;(三)工程项目创建“省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资料。

第十八条申报资料包括以下内容:(一)申报资料目录;(二)《河南省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与申报资料装订,两份单列;(三)《创建河南省安全文明工地申请备案表》复印件一份;(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安全监督证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工程总承包和分包合同复印件各一份;(五)工程项目创建“省安全文明工地”工作方案及措施一份;(六)创建“省安全文明工地”情况汇报材料一份;(七)各阶段《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表》及《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综合评定表》复印件各一份;(八)工程项目获得市安全文明工地和本地区其他安全奖的有关证明复印件;(九)结构(主体)验收质量评定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复印件一份;(十)能反映工程施工期间主要部位(施工现场全貌、基坑、施工用电、脚手架、临边防护、塔吊和物料提升机等垂直运输机械设备、大门及五牌一图、现场住宿、食堂、厕所、消防设施、施工场地及材料堆放等)安全防护和安全管理情况的5寸彩照20张(附文字说明);(十一)能反映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总体情况的光盘一张,全部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本(U 盘或光盘)一份。

第十九条申报“省安全文明工地”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申报表有关单位签署意见的各栏内,必须签署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的具体评价意见,不能仅仅填写“同意申报”;(二)申报资料中工程名称、企业名称等应准确无误,涉及到的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层数等方面的数据和文字必须与工程实际情况相符;(三)申报资料中提供的资料、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辨认。

(四)申报资料统一打印成A4规格,装订整齐,并在封面标明“××工程创建河南省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资料”。

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资料分册装订。

第二十条对不按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不予受理。

第五章检查与评审第二十一条“省安全文明工地”实行动态管理,采取日常检查、随机抽查和不定期暗查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考核。

省总站根据各地申报备案情况,结合全省安全大检查和安全巡查,不定期对申报工地进行抽查考核,检查考核情况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省总站接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推荐报告后,结合检查情况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在随机抽查中达到“省安全文明工地”标准,且无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况的工程项目,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评审的,报省建设厅审批确定。

审批通过的工程项目授予“河南省安全文明工地”称号,并予以颁发铜牌和荣誉证书。

第二十三条凡未通过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工程项目,不得再次申报“省安全文明工地”。

第六章评审纪律第二十四条申报单位要事实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对违反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申报和评审资格。

第二十五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工程项目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第二十六条检查和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客观公正、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规定者按有关党纪政纪处理。

第二十七条“省安全文明工地”创建和评审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奖惩第二十八条对获得省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主要承(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监理负责人,由省厅发文公布名单,在全省通报表彰。

第二十九条“省安全文明工地”业绩作为企业考核、晋升级、评优评先和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监理负责人考核、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各地对获得“省安全文明工地”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在投标时应与质量奖项给予同样量化考核或其他奖励。

第三十一条已颁发铜牌和荣誉证书的工程项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一经核实,取消“省安全文明工地”获奖资格,收回铜牌和荣誉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处理:(一)隐瞒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事故不报、漏报的;(二)接到群众举报或投诉,经查情况属实的;(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河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建设厅发布的“省级文明工地”评选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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