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营业部内部控制若干措施的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营业部内部控制若干措施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12.15•【文号】证监机构字[2003]261号•【施行日期】2003.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8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八批)》(发布日期:2009年4月10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10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营业部内部控制若干措施的意见(证监机构字[2003]261号)各证券公司:为规范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加强对证券营业部的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证券营业部内部控制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对证券营业部的人事管理(一)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证券营业部电脑部、财务部负责人应当由证券公司总部直接委派、垂直管理,并建立公司总部与上述人员的直接、有效沟通渠道。
(二)证券营业部财务部、电脑部负责人对营业部的合规经营负有监督与约束责任。
证券公司应加强对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证券营业部电脑部、财务部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并于次年4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证券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三)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证券营业部电脑部、财务部负责人应当在证券公司范围内实行定期岗位轮换,轮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
对于已实行集中交易的证券营业部,经证券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意后,轮岗周期可适当延长至5年。
证券营业部其他重要岗位应根据具体情况有计划地在证券营业部范围内实行岗位轮换。
首批轮岗应先行安排在上述岗位任职时间超过3年的人员。
对于跨省区证券营业部之间实行轮岗确有困难的证券公司,在征得证券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意后,可以不实行轮岗,但必须每年对相关证券营业部进行全面的现场稽核,稽核报告应向公司总部和证券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中国证监会领导关于证券公司合规管理的讲话

中国证监会领导关于证券公司合规管理的讲话第一篇:中国证监会领导关于证券公司合规管理的讲话中国证监会领导关于证券公司合规管理的讲话纪要2007年11月23日至26日,中国证监会召集六家合规管理试点券商的拟任合规总监进行任前谈话,中国证监会庄心一主席和机构管理部黄红元主任均到会讲话,就中国证监会关于机构监管的精神作了重要讲话。
庄心一主席的讲话主要有以下主要内容:一、中国证监会将在证券公司全行业中推行合规管理。
合规管理制度对于证券公司而言是一个全新的制度,为什么要在证券公司中推行合规管理制度,一方面是因为证券公司内控不严,效果不好,基础不好,需要建立合规管理制度加强证券公司的内控管理;另一方面是因为通过对证券行业两年的清理整顿,证券行业逐步规范,证券公司自主约束能力逐步增强,推出合规管理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
二、目前推进合规管理制度的有利因素。
1、内部目标高度一致;即股东、管理层和员工的目标高度一致。
2、利害关系高度一致;3、法律法规的保障;国务院即将颁布《证券公司管理条例》,建立合规管理制度有法律法规的保障。
4、有道义上的制高点。
证券公司要赚取阳光利润,就必须建立合规管理制度。
三、目前推进合规管理制度的不利因素。
1、累人;合规管理工作需要方方面面、时时刻刻,因此,这项工作累人。
2、烦人;合规管理工作工作非常繁琐,烦人。
3、害人;建立合规管理制度,对想违规的人而言就多了一道障碍,对他们而言是“害人”。
四、对合规工作的要求和建议。
1、合规总监对合规管理工作要有责任感和使命感;2、监管部门对合规总监的工作不留任何余地,合规总监的工作没有任何退路。
3、合规总监在履行合规职责中要对监管部门提出建议;4、合规总监的设立是一个重要标志和环节,下一步,证券公司和全行业的整个合规管理体系要建立起来。
机构管理部的黄红元主任的讲话主要有以下内容:合规试点工作要抓紧落实,明年底在全行业建立合规管理制度。
一、账户规范工作在明年五一之前要全部完成,合规总监要就此出具专项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3号——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3号——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06•【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3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3号《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4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XXX2017年6月6日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合规管理。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树立全员合规、合规从管理层做起、合规创造价值、合规是公司生存基础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合规意识,提升合规管理人员职业荣誉感和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24年修订)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5.10•【文号】•【施行日期】2024.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上市证券公司具有证券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双重属性,作为证券公司,要适用证券公司监管相关法规;作为上市公司,要适用上市、发行监管相关法规。
为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和衔接,加强对上市证券公司的监管,督促上市证券公司端正经营理念,聚焦主责主业,把功能性放在首要位置,积极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作用,突出价值创造、股东回报和投资者保护,落实全面风险管理与全员合规管理要求,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在规范公司治理等方面发挥标杆示范作用,现规定如下:一、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交易和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行为,应当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证券发行等行政许可规定的条件,向监管部门申请出具监管意见书,提供包括监管意见书在内的相关注册申请材料。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交易和再融资行为涉及证券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按照《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报送相关资质审核材料。
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交易和再融资行为,应当结合股东回报和价值创造能力、自身经营状况、市场发展战略等,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和时机,严格规范资金用途,聚焦主责主业,审慎开展高资本消耗型业务,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二、上市证券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涉及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应当按照《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报送相关资质审核材料。
三、上市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在章程中载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成为证券公司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应当限期改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的通知-湘证监机构字[2007]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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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的通知(湘证监机构字[2007]34号)辖区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基金代销机构: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强化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7]6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深入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切实防范市场风险,现就有关具体工作通知如下:1、各证券公司、投资咨询机构要组织全体高管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人,各营业部、基金销售网点要组织全体员工集中学习《通知》(可网上下载),并贯彻落实。
明确各证券公司、各经营机构的一把手是投资者风险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各证券营业网点要以风险警示、证券基础知识普及、入市劝诫等多种形式教育投资者,在投资者园地开辟投资者教育专栏,并在显著位置张贴《通知》、《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7] 32号)等文件。
基金销售网点除了要设投资者教育专栏外,还要建立风险揭示档案,发放《基金投资者教育手册》。
3、各证券公司要按照年报披露工作的统一部署,在5月底前完成2006年的年报披露工作。
各公司要确保财务会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主动接受投资者和社会监督。
各证券机构要加强证券交易系统的维护升级,确保交易峰值时的系统容量和安全,确保投资者交易正常进行。
各证券营业网点要就系统安全运行情况向我局机构处实行日报告制度,每日休市后通过网络报告系统运行情况,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
4、各证券机构要对照文件要求,对落实投资者教育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并于5月21日前向我局报送自查报告。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的通知-中证协发〔2019〕120号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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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证协发〔2019〕120号
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
为满足资本市场快速发展的需求,适应互联网信息传播迅速普及的外部环境,促进和规范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整合《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和《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业务规范》两项自律规则,重新起草制定了《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经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9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2019年5月15日起正式实施。
自本指引发布之日起,原《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及《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业务规范》同时废止。
附件:《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9年5月15日
——结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3.14•【文号】证监办发[2013]26号•【施行日期】2013.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证监办发【2013】26号)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以下简称新基金法)将于2013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基金法的施行,将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产生较大影响。
同时,(《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配套细则颁布实施以来,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规模增长迅速,产品日趋丰富,业务模式不断创新,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做好新基金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促进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督促辖区证券公司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新基金法(一)按照新基金法,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被定性为公募基金,适用公募基金的管理规定。
因此,2013年6月1日以后,证券公司不再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起设立新的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按照《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0号),依法申请并取得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依法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三)2013年6月1日以前,证券公司已经依法设立且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在存续期内继续运作。
证券公司取得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后,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在征得客户同意后,将存续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转为公募基金。
二、督促辖区证券公司加强对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证券公司应当对合作对象的资质、信用、管理能力、风控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估,审慎选择合作对象;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向委托方承诺保本保收益;要健全对投资品种的风险评估机制,尤其是对信托计划、资产收益权、项目收益权等场外、非标准投资品种,应当认真进行尽职调查,充分评估投资风险;着力提高投资管理能力和专业服务水平,重点开展主动管理性质的业务。
机构部645号文附件1:关于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08112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部部函[2008]645号关于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证监局:为贯彻落实《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督促证券公司加强经纪业务营销活动管理,规范营销人员执业行为,提升客户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经纪业务营销管理证券经纪业务点多面广,与投资者关系密切,规范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是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
2007年5月24日,我部下发《关于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7]194号,以下简称194号文),提出了有关证券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加强经纪业务管理,不得违反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活动的明确要求。
通知下发后,各证监局加强了对经纪业务营销活动的监管和指导,多数证券公司能够积极采取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经纪业务营销活动进行规范,取得了初步效果。
但也有部分证券公司没有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产生了一些问题(以下统称遗留问题),例如:聘用无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经纪业务营销;委托外部人员开展经纪业务营销;委托网吧等其他机构代理开展经纪业务营销等。
实践中,因营销人员素质不高、公司授权不明确、内部管理不到位、绩效考核不合理等导致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正当竞争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对此,要保持清醒认识,予以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平稳地予以规范。
2008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明确了证券经纪人管理的基本制度,为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提供了一种新的选择,即证券公司既可以通过内部员工开展经纪业务营销,也可以按规定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开展经纪业务营销。
各证监局要加强对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的指导,督促证券公司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审慎务实地确定适合自己的营销模式。
证券经纪人制度是一项新的重要制度,要客观全面地分析这项制度的利弊得失以及实施这项制度的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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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机构部部函[2007]194号)
各证券公司:
为巩固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成果,贯彻落实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强化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7]69号)的工作部署,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证券公司严格依法合规经营、加强投资者教育、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专业管理水平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
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是证券行业的一项基础工作。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我会的监管要求和自律性组织的自律规则,制定投资者教育计划、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投资者教育的内容、形式和经费预算,并指定一名高管和专门部门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我会《关于要求证券公司在营业网点建立投资者园地的通知》(证监办发[2004]51号)要求,做好投资者园地的建设工作。
投资者园地要重点突出证券法规宣传、证券知识普及和风险揭示等内容,要设立信息公示专栏,公告本公司基本信息和获取公司财务报告的详细途径。
证券公司应当通过公司网站、交易委托系统、客服中心等多种渠道,综合运用电视、报刊、网络、宣传材料、户外广告、培训讲座、电话语音提示、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资者教育,向投资者客观充分揭示风险。
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必须有机融入证券公司的各项业务流程,具体体现在客户服务体系的各个环节。
证券公司应当从开户环节着手风险揭示工作,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合同、协议的内容,明示证券投资的风险,并由客户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确认。
要持续地采取各种有效方式让投资者充分理解“买者自负”的原则,真正明白“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的警示。
证券公司应当通过适当可行的方法了解自己的客户,尤其是新入市的中小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引导投资者从风险承担能力等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审慎投资,合理配置金融资产。
证券公司在进行产品和业务推介时,应当清楚说明不同产品和业务的区别,使投资者充分认识不同产品和业务的风险特征。
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明确告知公司的法定业务范围,帮助投资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识别能力,警惕和自觉抵制各种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证券活动。
证券公司应当积极参与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投资者教育的各项活动,密切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和各自律性组织的专项现场检查和巡查,主动、及时、客观地报告本公司落实投资者教育,防范市场风险工作的情况。
二、依法合规经营,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一)规范账户开立、使用和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开户流程和复核机制,审查客户姓名或名称、身份的真实性,确保客户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资产权属关系清晰,资金账户与证券账户对应关系明确。
所有新开账户均应为合格账户,均应符合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上线的要求。
证券公司应当在其合法营业场所为客户办理开户,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并妥善管理客户开户资料,严禁为客户办理或提供虚假账户和“拖拉机账户”,不得将客户的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客户账户出现异常交易和可疑交易时,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积极配合证券交易所对交易行为的实时监控。
(二)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
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活动。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证券经纪业务营销行为的规范,将营销人员纳入公司员工范畴统一管理,明确授权范围、业务职责和禁止行为。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所属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证券公司在经纪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从事销售非上市股票等非法证券活动;接受经纪业务客户的全权委托从事证券交易;在非证券营业场所为客户办理开户;为牟取佣金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通过设立非法网点或者与网络公司、网吧等机构或个人发展客户、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为客户提供诸如T+0透支交易、新股申购资金提前解冻等各类违规融资行为;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担保、中介服务或者其他便利。
三、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专业管理水平
针对当前新入市投资者较多、市场交易活跃的情况,证券公司应当采取开辟开户专用通道、延长开户工作时间、增加开户工作人员等措施,缓解开户压力,提高开户质量和效率。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市场发展需求和现场交易客户情况,配设相应的服务场地、工作人员和系统设施,并加强和完善营业场所的消防和安保措施,确保营业场地有序与安全。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公司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增强员工的服务意识,提高客户服务质量。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便捷的措施,宣传、引导投资者,抓紧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上线和账户规范工作。
证券公司应当健全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建立畅通的信息反馈渠道,在公司网站和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自身的投诉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当地监管部门的投诉电话。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市场和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增加信息系统建设的投入;严格规范信息系统开发、测试和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完善灾备制度,做好应急处理预案,防范技术风险,努力为投资者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服务。
证券公司要根据各自实际,认真部署全面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要求,并于2007年6月25日前向注册地证监局书面报告已采取的措施、开展的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初步效果等情况。
我会及派出机构将对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客户服务等方面的工作作为日常监管关注事项,列为证券公司分类监管的评价考核指标。
中国证券业协会可以根据证券公司的申请组织专家对其专业管理能力、信息系统安全与稳定、客户服务水平、投资者教育等方面进行专业评价;可以针对证券公司发生的重大事故、技术故障、业务纠纷与客户投诉等情况进行专业评价;专业评价结果作为日后对证券公司监管分类的依据之一。
对在投资者教育、合规经营和防范风险工作中存在问题的证券公司和证券营业部,将视情节与后果的轻重,依法采取责令公司进行内部责任追究;由自律管理组织进行纪律处分;行政监管处罚等措施;涉及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