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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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根据《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责任体系~完善自查、自评组织机构~并明确专人负责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专责人员应当经电力监管机构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三条电力企业结合本单位,或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对照相关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确定适用的《标准》项目~并对照项目条款开展自查、自评工作。

第四条电力企业根据自查、自评及整改工作情况~完成自评报告。

自评报告包括: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概况及安全管理状况~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自评工作开展情况~专业查评情况~自评结果,含自评得分,~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及措施~以及整改项目完成情况等。

第五条电力企业根据本单位,或工程建设项目,自评结果~向所在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提出评审申请。

评审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表和自评报告。

电力企业所在地有上级主管单位的~也可由上级主管单位汇总评审申请材料~集中向所在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提出评审申请。

第六条电监会派出机构自收到电力企业评审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主要审查:,一,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二,自评报告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完整。

第七条电监会派出机构应将申请材料的审查结果告知电力企业。

经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完整或存在疑问的~电力企业应予以补充或说明。

电力企业如在接到告知10个工作日内未提供补充或说明材料~视为放弃申请。

第八条标准化一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的评审申请~由所在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按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报电监会。

第九条经审查获准评审的电力企业委托评审机构开展现场评审工作。

评审机构应根据电力企业实际~选派评审人员开展现场评审。

现场评审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5人~且与被评审单位无直接利益关系。

第十条评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能够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达标评级工作, ,二,具备从事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或解决电力安全生产问题的能力~并取得良好业绩,,三,具有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所需专业技术力量~电力行业中级以上职称、5年以上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经历的人员至少10名,,四,现场评审人员经过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并考试合格。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规范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根据《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从事电力生产的火电、水电、风电等发电企业和地(市)级供电企业,以及300MW以上的火电工程、200MW以上的水电工程、100MW以上的风电工程、500kV 以上电压等级的输变电工程等电力工程建设项目。

其它电力企业和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执行标准]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执行《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执行《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执行《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

第二章自评与整改第四条[体系建设]电力企业(或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责任体系,完善自查、自评组织机构,明确专人负责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专(兼)职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五条[自查自评]电力企业(或电力建设单位)结合本单位(或本工程项目)实际,确定适用本单位(或本工程项目)的《标准》项目,并对照《标准》条款开展自查、自评。

第六条[问题整改]电力企业(或电力建设单位)对自查、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应应明确责任、保证投入、按期完成整改。

对一时无法消除的缺陷和隐患,制定并落实监控措施。

第七条[自评报告]电力企业(或电力建设单位)根据自查、自评及整改工作情况,完成自评报告。

自评报告包括:自查、自评工作开展情况,专业查评情况,自评结果(含自评得分),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及措施,以及整改项目完成情况等。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第八条[申请方式]电力企业(或电力建设单位)根据本单位(或本工程项目)自评结果,向所在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提出书面评审申请。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试行)》(办安全[2011]83号)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试行)》(办安全[2011]83号)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根据《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责任体系,完善自查、自评组织机构,并明确专人负责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专责人员应当经电力监管机构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三条电力企业结合本单位(或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对照相关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确定适用的《标准》项目,并对照项目条款开展自查、自评工作。

第四条电力企业根据自查、自评及整改工作情况,完成自评报告。

自评报告包括: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概况及安全管理状况,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自评工作开展情况,专业查评情况,自评结果(含自评得分),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及措施,以及整改项目完成情况等。

第五条电力企业根据本单位(或工程建设项目)自评结果,向所在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提出评审申请。

评审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表和自评报告。

电力企业所在地有上级主管单位的,也可由上级主管单位汇总评审申请材料,集中向所在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提出评审申请。

第六条电监会派出机构自收到电力企业评审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主要审查:(一)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二)自评报告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完整。

第七条电监会派出机构应将申请材料的审查结果告知电力企业。

经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完整或存在疑问的,电力企业应予以补充或说明。

电力企业如在接到告知10个工作日内未提供补充或说明材料,视为放弃申请。

第八条标准化一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的评审申请,由所在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按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报电监会。

第九条经审查获准评审的电力企业委托评审机构开展现场评审工作。

评审机构应根据电力企业实际,选派评审人员开展现场评审。

现场评审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5人,且与被评审单位无直接利益关系。

第十条评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能够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达标评级工作;(二)具备从事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或解决电力安全生产问题的能力,并取得良好业绩;(三)具有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所需专业技术力量,电力行业中级以上职称、5年以上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经历的人员至少10名;(四)现场评审人员经过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并考试合格。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

最新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总168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二○一一年八月I目次1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7)4一般要求 (8)4.1原则 (8)4.2建立与保持 (8)4.3评定与监督 (8)5核心要求 (9)5.1目标 (9)5.2组织机构和职责 (10)5.3安全生产投入 (12)5.4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13)5.5教育培训 (14)5.6生产设备设施 (17)II(17)5.6.2设备设施保护 (20)5.6.3设备设施安全 (21)5.6.4设备设施风险控制 (28)5.6.5设备设施防汛、防灾 (46)5.7作业安全 (48)5.7.1生产现场管理 (48)5.7.2作业行为管理 (50)5.7.3标志标识 (55)5.7.4相关方安全管理 (56)5.7.5变更管理 (57)5.8隐患排查和治理 (57)5.9重大危险源监控 (59)5.10职业健康 (60)III(60)5.10.2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 (61)5.10.3职业健康防护 (61)5.10.4职业危害申报 (63)5.11应急救援 (63)5.12信息报送和事故调查处理 (65)5.13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66)IV前言为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规范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委托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组织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编制,考虑到电力发展、科技进步以及伴随新技术应用而出现的新课题,提出了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项目,规定了发电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培训、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信息报送和事故调查处理以及绩效考评和持续改进等十三个方面的内容和要求,以适应当前电力系统发展的客观需要。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电监安全[2011]2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的通知(电监安全〔2011〕23号)电监会各派出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电监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制定了《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现予印发,请依照执行。

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二○一一年八月)目次1 适用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一般要求4.1 原则4.2 建立与保持4.3 评定与监督5 核心要求5.1 目标5.2 组织机构和职责5.3 安全生产投入5.4 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5.5 教育培训5.6 生产设备设施5.6.1 设备设施管理5.6.2 设备设施保护5.6.3 设备设施安全5.6.4 设备设施风险控制)5.6.5 设备设施防汛、防灾5.7 作业安全5.7.1 生产现场管理5.7.2 作业行为管理5.7.3 标志标识5.7.4 相关方安全管理5.7.5 变更管理5.8 隐患排查和治理5.9 重大危险源监控5.10 职业健康5.10.1 职业健康管理5.10.2 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5.10.3 职业健康防护5.10.4 职业危害申报5.11 应急救援5.12 信息报送和事故调查处理5.13 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前言为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规范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委托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组织编制本规范。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根据《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责任体系,完善自查、自评组织机构,并明确专人负责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专责人员应当经电力监管机构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三条电力企业结合本单位(或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对照相关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确定适用的《标准》项目,并对照项目条款开展自查、自评工作。

第四条电力企业根据自查、自评及整改工作情况,完成自评报告。

自评报告包括: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概况及安全管理状况,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自评工作开展情况,专业查评情况,自评结果(含自评得分),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及措施,以及整改项目完成情况等。

第五条电力企业根据本单位(或工程建设项目)自评结果,向所在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提出评审申请。

评审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表和自评报告。

电力企业所在地有上级主管单位的,也可由上级主管单位汇总评审申请材料,集中向所在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提出评审申请。

第六条电监会派出机构自收到电力企业评审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主要审查:(一)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二)自评报告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完整。

第七条电监会派出机构应将申请材料的审查结果告知电力企业。

经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完整或存在疑问的,电力企业应予以补充或说明。

电力企业如在接到告知10个工作日内未提供补充或说明材料,视为放弃申请。

第八条标准化一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的评审申请,由所在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按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报电监会。

第九条经审查获准评审的电力企业委托评审机构开展现场评审工作。

评审机构应根据电力企业实际,选派评审人员开展现场评审。

现场评审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5人,且与被评审单位无直接利益关系。

第十条评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能够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达标评级工作;(二)具备从事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或解决电力安全生产问题的能力,并取得良好业绩;(三)具有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所需专业技术力量,电力行业中级以上职称、5年以上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经历的人员至少10名;(四)现场评审人员经过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并考试合格。

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DOC 36页)

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DOC 36页)

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DOC 36页)附件4:《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之核心要求及评分标准5.1目标(30分)实得分 28 分序号项目内容标准分评分标准实得分5.1. 1 目标的制定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项目部)应根据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各参建单位应有效的分解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目标;各单位相关部门应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制定相应的分级目标;安全生产目标应包含人员、机械、交通、火灾、环境等方面的各项指标;安全生产目标应经项目主要负责人审批,并以文件的形式分布。

10①未制定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不得分;②未分解安全生产目标,扣2分/项;③人员、机械、交通、火灾、环境方面的安全指标缺项,扣1分/项;④安全生产目标未经项目主要负责人审批,扣1分/单位;⑤未以项目文件的形式发布(查项目文件及文件清单),扣2分/单位。

1025.1. 2 目标的控制与实施各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总目标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及分级目标,制定安全控制措施,落实到部门、岗位;各单位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严格实施安全控制措施并进行动态调整。

14①未制定具体的控制措施,扣3分/单位;②目标保证措施未落实到部门、岗位,扣4分/单位;③无安全目标实施情况的检查记录的或资料不齐全的,扣1分/项;④未进行动态调整的,扣2分。

125.1. 3 目标的监督与考核工程项目建设各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应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实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纠偏,并保存有关监测记录;安全监督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与考核;评估报告应形成文件并保存。

6①安全监督部门未对安全生产目标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偏,扣2分/单位;②未对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考核,扣2分/单位;③评估报告未形成文件并保存,扣2分/单位。

65.2组织机构和职责(50分)实得分 48 分序号项目内容标准分评分标准实得分35.2.1 安委会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之前及时将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向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工程建设项目应成立以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为主任,各参建单位现场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安委会每季度应至少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总结分析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四川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全部资料

四川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全部资料

教育培训保证系统
29
5.2 组织机构和职责(60分)
5.2.2 安全生产保障体系(10分)
每月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分析会议:
会议记录包括:时间、地点、参会人员、签到表、 内容等 会议内容包括:问题分析、针对问题的布置、落 实、完成情况追溯 会议记录的公布情况
7/24/2019
30
5.2 组织机构和职责(60分)
7/24/2019
运行规程 检修规程 设备试验规程 系统图册 相关设备操作规程等
39

5.4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5.4.4 评估与修订(10分)
每年至少一次对企业执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检修、运行、 试验等规程的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估:
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的检查评估记录
考核
安全生产检查和奖惩记录
7/24/2019
33
5.3 安全生产投入(40分)
5.3.2 费用使用(25分)
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措施
安全标志
安全工器具
安全设备设施
安全防护装置
安全培训
职业病防护和劳动保护
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研究
7/24/2019 预防事故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等
34
5.3.1 费用使用(25分)
安全检测、安全评价、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 危险源监控整改以及安全保卫等 安全法律法规收集与识别、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实施与维护、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技能竞赛、 安全文化建设与安全月活动等
7/24/2019
36
5.4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5.4.1 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15分)
7/24/2019
28
5.2 组织机构和职责(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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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根据《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责任体系,完善自查、自评组织机构,并明确专人负责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专责人员应当经电力监管机构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三条电力企业结合本单位(或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对照相关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确定适用的《标准》项目,并对照项目条款开展自查、自评工作。

第四条电力企业根据自查、自评及整改工作情况,完成自评报告。

自评报告包括: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概况及安全管理状况,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自评工作开展情况,专业查评情况,自评结果(含自评得分),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及措施,以及整改项目完成情况等。

第五条电力企业根据本单位(或工程建设项目)自评结果,向所在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提出评审申请。

评审申请材料应包括申
请表和自评报告。

电力企业所在地有上级主管单位的,也可由上级主管单位汇总评审申请材料,集中向所在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提出评审申请。

第六条电监会派出机构自收到电力企业评审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主要审查:
(一)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二)自评报告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完整。

第七条电监会派出机构应将申请材料的审查结果告知电力企业。

经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完整或存在疑问的,电力企业应予以补充或说明。

电力企业如在接到告知10个工作日内未提供补充或说明材料,视为放弃申请。

第八条标准化一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的评审申请,由所在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按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报电监会。

第九条经审查获准评审的电力企业委托评审机构开展现场评审工作。

评审机构应根据电力企业实际,选派评审人员开展现场评审。

现场评审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5人,且与被评审单位无直接利益关系。

第十条评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能够客观、公正、独立地开
展达标评级工作;
(二)具备从事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或解决电力安全生产问题的能力,并取得良好业绩;
(三)具有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所需专业技术力量,电力行业中级以上职称、5年以上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经历的人员至少10名;
(四)现场评审人员经过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十一条评审机构评审级别根据现场评审人员培训考试情况、专业技术力量、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业绩确定。

中央电力企业可推荐在本企业内从事标准化三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评审的评审机构。

第十二条确定为标准化一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评审的评审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的评审业务;确定为标准化二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评审的评审机构,在指定范围内从事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的评审业务;确定为标准化三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评审的评审机构,在指定范围内从事标准化三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的评审业务。

第十三条评审机构现场评审应按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召开首次会议。

明确评审目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了解自评工作情况;
(二)现场查证考评。

对照《标准》内容和要求,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并进行现场实地检查考评,形成评审意见,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三)召开末次会议。

通报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评审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概况;
(二)安全生产管理及绩效;
(三)评审人员组成及分工;
(四)评审情况及得分;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
(六)评审结论。

第十五条达标评级审核工作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

其中,标准化一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评审报告的审核由电监会负责;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评审报告的审核由所在地电监会派出机构负责。

第十六条电力监管机构自接到电力企业提交的评审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审核工作应邀请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评审报告审核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审机构和现场评审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二)评审程序和现场评审是否规范;
(三)评审报告是否客观、公正、真实、完整;
(四)自评及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及措施落实情况;
(五)是否存在否决条件;
(六)审定级别是否符合规定。

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核查。

第十八条电力监管机构对审核通过的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及其标准化达标评级结果应在指定媒体或网站上予以公告。

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电力监管机构对经公告无异议的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颁发和授予相应级别的证书、牌匾;对经公告有异议的,应予调查核实,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现场核查中发现评审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时,视情节严重程度对评审机构予以通报或责令退出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五条和第十六条涉及到跨省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由区域电监局按规定审查和审核发证,涉
及跨区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由电监会按规定审查和审核发证。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中所在地上级主管单位指地方电力集团、中央电力企业各地分支机构以及省级电网企业。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格式
附件2: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格式
附件1: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格式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审申请表
申请单位:
申请类别:级别:
申请日期:年月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制
注:具备的申请条件及自评报告请另附
附件2: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格式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审报告
评审对象:
申请类别:级别:
评审得分:级别:
评审日期:年月日- 月日
(评审机构名称)
评审报告主要内容参考格式
一、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概况
二、安全生产管理及绩效
三、项目评审情况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
五、现场评审结论
附件:1、现场查评明细表
2、现场查评发现的具体问题及整改建议
3、现场评审人员组成及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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