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复习资料精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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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复习资料精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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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复习资料精简版1、劳动关系:概念: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社会化劳动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特征:主体资格法定、产生于社会化生产过程中、具有财产与人身双重属性、平等性与从属性相互交织2、就业促进:(1)就业促进的国家职责(政府职责)①扩大就业:一方面各级政府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

另一方面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提高就业能力。

②发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新时代应更加注重通过强化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全方位提升人力资本质量和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促进我国劳动力市场资源配置的充分性与合理性,进而缓解目前突出存在的结构性矛盾。

③完善就业援助制度:主要措施包括政策激励、开发公益岗位、积极提供其他就业援助服务等。

(2)反就业歧视:①立法保护:《宪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规定了公民平等权、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禁止就业歧视、保障特殊群体就业等主要内容。

②司法救济;《就业促进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③反就业歧视需要法律治理与观念改造协同推进。

除了需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制体系并实施法律治理外,还应开展平等就业与反就业其实的观念教育及传播活动,使法律治理与观念改造实现有机互动,进而全面、深入推进我国平等就业与反就业歧视的发展。

(1)内容:法定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劳动者基本信息,劳动者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约定必备条款: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

劳动合同生效要件:①合同主体适格。

即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

②意思表示真实。

指缔约人的表示行为应真实地反映其内在的真实意思。

③合同内容合法。

一般指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要求,并且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就劳动合同而言,还应当强调其内容符合劳动条件基准、集体合同的规定。

劳动与社会保障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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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1、【什么叫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对公民在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

2、【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①促进社会稳定;②保障基本生活。

(直接功能);③保持社会公平,促进精神文明;④促进社会全面发展。

3、(1)社会保障制度的责任主体是国家或政府(①权威②成本低);(2)国民收入再分配(属于二次分配,须由政府主导。

);(3)社会保障制度得以实施的保证和依据是相应的社会立法。

(4)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是满足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

4、【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

5、【社会保障制度】(1)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经历的三个阶段:早期社会成员的互济时代——慈善事业时代(宗教、民办、官办慈善事业)——济贫制度的出现与发展;(2)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萌芽(标志:1834年新《济贫法》的出台)——建立与发展(德国首先建立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欧洲各国效仿建立:①英国19世纪末20世纪初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国民社会保险法》。

②美国1935年罗斯福《社会保障法》。

(3)理论基础:福利国家理论;福利经济学(庇古-1920年《福利经济学》);凯恩斯主义:国家干预1936年《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

(4)社会保障制度模式:①“投保资助”型:德、美、日;②“福利国家”型:英国(“贝弗里奇计划”)、瑞典(“三高”);③“国家型”社会保障模式(前苏联模式);④“储蓄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新加坡、智利)。

6、【社会保险制度】(1)组织基:互助组织;(2)技术基础:商业保险的产生(15世纪海上保险(银行、放债人、抵押贷款)—17世纪中叶:火灾(英国保险公司)—18世纪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从而形成了商业保险(技术体系))7、【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产生于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1)市场经济是生产社会化的大规模经济(2)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3)市场经济发展的周期性;(4)市场经济是以应用科学技术为基础的经济;(5)任何社会中存在的先天性疾病、残障或者各种原因产生的无依无靠者需要社会救助;市场经济效率高但风险大,社会保障可以发挥减震器的作用。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期末复习重点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期末复习重点

劳动*保障*法名词解释:1、劳动法:是以劳动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同时也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一些社会关系。

2、劳动关系: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3、劳动权:也称工作权,是指人们享有的从事社会劳动及其劳动保障,以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4、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并且有劳动愿望的劳动者依法从事有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劳动权利。

5、津贴,是对在特殊情况下工作的职工所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用进行合理补偿的附加劳动报酬和物质鼓励,是劳动报酬的一种补亢形式。

6、集体谈判:是指劳动者通过自己的组织或代表与相应的雇主、雇主组织或者其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

7、失业预警制度:失业预警机制就是为了加强失业调控,而建立的失业动态报告,其主要目的是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8、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9、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动者签订派遣合同,经派遣劳动者同意,派其到被派单位在其管理下从事其指派的劳动。

10、安全技术规程:是指以防止和消除劳动过程中伤亡事故的技术规则为基本内容,旨在保护劳动者安全的法律规范。

11、违反劳动法法律责任:指用人单位等行为人违反劳动法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12、工资基准:是指国家立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在核算和支付劳动者工资时所应遵守的最低标准。

13、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14、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又称职业安全卫生基准、劳动保护基准,是指保护劳动者在劳动或者工作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基准制度。

15、特殊劳动保护制度:是指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制度。

16、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期末复习整理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期末复习整理

一、劳动关系含义:广义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主体在实现集体劳动过程中彼此之间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它可分为两类:一是劳动者在集体劳动过程中与其他劳动者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关系;另一类是劳动者在实现集体劳动过程中与所在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

这两类劳动关系并不全由劳动法调整。

劳动法调整的仅限于后者亦称狭义的劳动关系。

(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二、劳动法与民法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人身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和会关系2、主体不同。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可能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或一方为自然人,另一方为法人、其他组织;劳动法的一方必须是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

3、调整的原则不完全相同。

民法以平等主体双方意思自治、等价有偿等为原则;劳动法除一般性双方平等原则外,对某些主体还有特殊保护原则以及国家干预原则,如女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劳动法的某些关系也可能不是等价有偿的,如社会保险中的一些关系。

三、劳动法基本原则1、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的立法宗旨。

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与主体组织法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相互制衡,才能使权利的行使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进行,以防滥用权力现象的发生。

劳动法在突出体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兼顾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

2、实行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

在劳动力市场中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是独立面向市场的主体,享有用人自主权,劳动者作为劳动力的所有者,按照择业自主、就业自愿的原则而成为劳动关系的另一方主体。

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具有职责上的从属关系和劳动力人身性质的特点,因此要求国家制定劳动标准,明确规定劳动的基本条件,以制约用人单位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劳动社会保障法期末复习

劳动社会保障法期末复习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复习题型:1、单选20题*1分2、多选8题*2分3、判断10题*1分4、简答4题5、计算1题6、案例3题知识点:第一章劳动法学总论(重点章节)一、劳动法的概念1、狭义的劳动法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颁布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和全国性的、综合性的法律。

2、广义的劳动法(本书观点)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个方面的关系:(一)劳动关系——最主要、最基本的关系;(二)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

(一)劳动关系1、劳动的含义1)含义:劳动是人们利用劳动资料改造劳动对象,使之符合人类需要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是劳动关系的前提。

2)劳动法上的劳动,具备条件:义务履行性;契约性;有偿性;职业性;从属性。

(为法律的义务之履行;为基于契约关系;为有偿的;为职业的;为在于从属的关系)2、劳动关系概念1)广义:之劳动主体在实现集体劳动过程中彼此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2)狭义: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本书)——指在实现集体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

3、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特征单位;2)与劳动(劳动过程)有直接联系;3)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双重性质;4)劳动关系具有隶属关系和平等关系;5)职业性、有偿性劳动而发生的关系(劳动给付为主要容)。

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P9-P13)1)主体不同;2)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不同;3)报酬支付形式不同;4)法律的适用不同;5)劳动过程中的关注点与要求不同;劳动过程和劳动条件/劳动成果6)关系的稳定性不同。

三、《劳动合同法》扩大的适用围1)事业单位中,工勤人员及实行聘任制无特别规定的人员的劳动关系;2)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以外的其他社会团体及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3)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4)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与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5)劳务派遣、非全日制工等劳动关系;7)个人承包经营中的劳动关系。

劳动与社会保障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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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复习June 8th, 2022, what a day of hard work.劳动与社会保障复习资料劳动法部分第一章劳动的产生和发展1、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劳动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产生于19世纪初期2、最早的工厂立法是英国1802年颁布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3、英国在1824年颁布法令承认工人有组织工会罢工的权利并于1871年颁布世界上第一部工会法4、法国在1864年解除了罢工禁令并于1884年承认工人有组织工会权利5、20世纪以前的劳动立法正在逐步走出工厂立法的范畴6、劳动法是在什么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劳动法作为一个主要以劳动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是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产生的前提的,但是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的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的历史阶段才出现的7、劳动法产生的原因1劳动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大工业生产的客观要求2劳动法的产生是维护自由平等竞争的需要3劳动法的产生是劳动者长期斗争的结果8、初期劳动法的特点1 初期劳动立法绝大多数是从改善童工和女工的劳动条件开始的2初期劳动立法适用范围狭窄3)初期劳动立法虽然规定了对部分劳动条件的改善,但还是一般缺少监督条款和责任条款,没有明确的监督检查机构,也缺乏对违法者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和追究,劳动法很难得到真正的实施第二章劳动法基础理论第一节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法的概念:广义上的法包括所有法律规范;狭义上的法在我国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会颁布的法律;法:人们用以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法的基本特征:是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意志的体现,是社会规范,属上层建筑范畴;法的核心问题:权利和义务;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二、劳动法与劳动法学的概念1、狭义的劳动法: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公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法,一般以法典形式出现;2、广义的劳动法: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总称;3、劳动法中所指的劳动的特征:1、劳动法的劳动一般是人们在争取与实现劳动权过程中的劳动;2、劳动法的劳动是有偿性劳动,它有区别于无偿的义务性劳动;3、劳动法的劳动带有劳雇关系,双方具有从属关系;三、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两部分社会关系,其中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的主要社会关系;除劳动关系外,劳动法还调整与其密切联系的一些社会关系;四、劳动关系的概念1、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2、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是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2、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或用人单位;3、劳动关系双方在维护各自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4、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要依法服从经营者的管理,遵守规章制度;第二节劳动法的地位、体系及法律渊源一、劳动法和劳动法学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和独立的法学学科1、劳动法有特定的调整对象;2、劳动法有特定的主体3、劳动法有独特的内容体系:劳动法内容包括劳动就业、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工资保障、工时休假、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工会、劳动争议处理等内容;劳动法学是一个独立的学科,有其独立的基础理论体系和应用知识结构;二、劳动法与其他某些法律部门的区别三、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民法是调整财产关系以及财产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人身关系2 、两者的主体不同;民事法律主体双方可能是公民、法人或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法人;劳动法的一方必须是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3、两者调整的原则不完全相同;民法以双方主体平等、等价有偿为原则 ;劳动法除一般性双方平等原则外,对某些主体还有特殊保护原则;三、劳动法和劳动法学体系1、劳动法学体系概念:指构成劳动法律部门中不可缺少的相互间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整体;2、劳动法体系结构:是根据各项劳动法律制度构成的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3、劳动法学体系:是指在劳动法体系的基础上进行的理论性概括和综合分析所形成的体系;四、劳动法的渊源1、法律渊源的概念:指法律效力的来源不同,而形成的不同的法律形式,也可称为法律形式;2、劳动法的渊源:依据不同的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文件,构成不同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1、宪法中的有关规定2、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行政法规:指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4、部门规章: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制定的规章;5、其他法律规范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6、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7、地方法规 8、国际法律文件 9、国际惯例 10、法律解释11、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动法律第三节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实施及作用一、劳动法的适用范围1、劳动法适用范围的概念:即我国劳动法的效力范围,是指我国劳动法适用于什么地域、什么时间和什么人;2、劳动法的适用范围1、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即劳动法的地域范围;立法权限的不同,地域适用范围不同;2、劳动法的时间适用范围:指劳动法的生效和失效时间,即劳动法的时间效力;二、劳动法的作用1、劳动法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保障;2、劳动法是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3、劳动法保障劳动力市场有序发展,促进市场经济不断完善4、劳动法是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第四节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依据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定劳动法律制度和劳动法律规范的指导思想,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对劳动的全部内容有指导作用;劳动的基本原则对劳动立法、劳动执法、劳动法律解释,乃至劳动法的理论都是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对全部劳动法律制度都是基本原则,不同于劳动立法原则司法原则; 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依据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主要依据宪法的相关规定;宪法中规定了劳动权益的基本要求,如劳动权、休息权、报酬权、物质帮助权等、;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公民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原则劳动权利和义务是统一不可分割的;劳动权包括劳动就业权、选择职业权、获得职业资格权、平等就业、提升权、防止不当解雇等;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中三方性原则劳动法主体范围广泛,在利益冲突中,主要表现在国家、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利益冲突;劳动者享有综合性权利原则1 普遍权利和特殊权利保障2 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保障3 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保障4 平等权利与优秀权利保障5 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保障第五节劳动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概念一般公认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各种法律关系主体都是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组成;法律关系特征1形成法律关系前提条件是法律规范的存在法律关系的建立必须有现实存在的法律规范作为依据;2 法律关系是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人与人之间的意志关系,被现实存在的法律关系规范所调整的意志关系,有国家意志和强制特征,是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特殊社会关系;(一)劳动法律关系概念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关系被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而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劳动关系的主动双方依据劳动法各自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及劳动关系的区别1 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1)劳动法律关系主动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具有以国家意志为主导、以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2)劳动法律关系是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2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区别和联系(1)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物质关系,属经济基础范畴;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的存在为前提;劳动法律的形成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义务;(2)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的联系主要体现在劳动关系的存在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也就是说,只有实际存在的劳动关系才需要制定法律,经过法律调整才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三)劳动法律关系的分类1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划分1 全民所有制劳动法律关系;2所有制劳动法律关系3个体经营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4私营企业的劳动法律关系5股份制企业的劳动法律关系6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法律关系;7港、澳、台投资的劳动法律关系;2按照劳动者人数划分可划分个人劳动法律关系、集体劳动法律关系3按照产业职业种类划分(四)二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依据劳动法律规范构成劳动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法律关系客体三个要素组成的;(五)劳动法律关系主体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所谓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依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劳动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一方面是劳动者,包括具有劳动能力的我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即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2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开始于16周岁;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只能由劳动者本人亲自实现;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3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1劳动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基本要素,是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2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a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定义b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对应性(六)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一、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及消灭(一)劳动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种类1劳动法律事实的概念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2劳动法律事实的种类1行为;是指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2事件;是指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二)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原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第四章劳动就业与职业培训1.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有一定劳动报酬或劳动收入的合法职业;实质是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2.国家在促进劳动就业的职责上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履行其职责(1)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2)政府要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3)国家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4)国家保障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权利,对其就业采取措施进行保障(5)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3.我国劳动就业的制度模式(1)行政配置型劳动就业制度模式在这种制度中,劳动者的就业是通过国家的计划来实现的;用人单位也无用工自主权,只是被动的服从国家的统一调配,安置劳动者就业;束缚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这种劳动就业制度已经逐步被市场导向型来动就业制度取代;(2)市场导向型劳动就业制度模式在这种制度中,国家通过宏观调控实现对劳动就业的整体协调和管理,用人单位享有自主的用工权,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主招用劳动者,劳动者有权自主选择适合自己的工作;4.特殊群体的就业保障包括:1.妇女就业保障2.残疾人就业保障3.退役军人就业保障4.少数民族人员就业保障5.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保障6.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保障5.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就业管理1为国人在中国就业的条件:1.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的条件:1.用人单位要向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并取得许可证书后才可聘用2.用人单位聘用为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3.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外国人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但经文化部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的除外;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条件:1.年满18岁,身体健康 2.具有必需的专业技能呵相应的工作经历3.无犯罪记录 4.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5.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会找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6. 就业服务:是指依法成立的各种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实现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提供的各种社会服务;就业服务包括:1.为劳动力的供求双方相互选择,实现就业而提供的各类职业介绍服务2.为提高劳动职业技术和就业能力的多层次,多形式的就业训练和转化训练服务3.为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和帮助其再就业的失业保险服务4.组织劳动者开展生产自救和创业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7. 职业介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职业介绍工作的机构,根据职业介绍机构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可分为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和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8. 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的条件: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2.有开展业务必需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量的开办资金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开办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应当在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中体现其非营利性宗旨9. 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从事的业务内容包括:1.为求职者介绍用人单位2.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求职者3.开展职业指导咨询服务4.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6.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7.具备相应资格的,从事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中介服务8.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10. 职业介绍机构的禁止行为包括:1.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2.提供虚假信息3.超标准收费4.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所禁止从事的职业5.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6.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7.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8.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11.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设立具备条件:1.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 2.具有法律,财会,外语专业资格的专职人员,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守则3.备用金不低于50万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境外机构个人及外国驻华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12.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依法从事的业务包括:1.外中国公民提供境外就业信息咨询2.接受境外雇主的委托,为其推荐所需招聘人员3.为境外就业人员进行出境前培训并协助其办理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公证等手续4.协助境外就业人员办理出境所需要护照签证,公证材料,体检防疫注册等手续和证件5.为境外就业人员代办社会保险6.协助境外就业人员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程序维护其合法权益13. 公共就业服务: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公益性就业服务,包括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培训,社区就业岗位开发服务和其他服务内容;14.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免费提供以下服务:1.向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咨询服务2.向失业人员,残疾人,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退役军人及家属,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或需特别照顾的人员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3.推荐需要培训的失业人员和特殊服务对象参见免费或部分免费的培训4.在服务场所公开发布当地岗位空缺信息,职业供求分析信息,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5.办理失业登记,就业登记,录用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等项事物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有关服务15. 职业培训的概念:又称职业教育,职业训练,职业技术培训或职业技能开发,是指根据社会各种职业需求及劳动者的从业意愿和条件,对要求就业的失业者及在职劳动者所进行的培养与提高其专业技术知识和职业技能的教育及训练;16.职业技能的种类:1.学校教育和培训2.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3.劳动预备制度的培训4.学徒培训:学徒学习期限应为3年,技术比较简单的工种学习期限可以适当缩短但不得少于2年;17.职业技能鉴定的概念:是指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依法进行等级资格的考核和认定;18. 职业技能鉴定的类别:1.技术等级考核2.技师资格的考核;19.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包括:1.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机构毕结业生,凡属技术等级考核的工种,逐步实行职业技能鉴定3.企事业单位学徒期满的学徒工,必须进行职业技能鉴定3.根据需要,自愿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社会各类人员;20.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制度;第五章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也称为劳动契约、劳动协议,还称为雇用合同、雇用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建立的基础;二、劳动合同的特征:①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②劳动合同具有从属性;③劳动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三、劳动合同的分类㈠按照劳动合同期限划分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㈡按照就业方式划分1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2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每周不超过30小时㈢按照劳动合同的存在形式划分1书面劳动合同:又称要式劳动合同,是指以法定的书面形式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2口头劳动合同:又称非要式劳动合同,即由劳动关系当事人以口头约定的形式产生的劳动合同;四、劳动合同的形式:书面和口头两种;五、劳动合同的内容①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表现为合同条款;②劳动合同一般分为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③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法定条款:⑴劳动合同的期限;⑵工作内容;⑶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⑷劳动报酬;⑸劳动纪律;⑹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⑺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④约定条款:⑴试用期条款,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⑵保密条款;⑶赔偿条款;⑷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六、劳动合同的订立㈠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就劳动合同条款进行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㈡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2协商一致原则3合法原则七、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①要约;要约是指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②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对劳动合同的要约内容表示同意和接受;八、劳动合同的订立和生效㈠劳动合同生效的时间;劳动合同生效是指劳动合同产生法律效力的时间;㈡无效劳动合同;是指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分为两种: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⑵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九、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㈠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享有各自的权利的行为;㈡履行过程中必须坚持的原则⑴亲自履行原则⑵全面履行原则⑶合作履行原则㈢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已经生效的合同条款达成修改或补充协议的法律行为;十、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㈠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分为正常的终止和非正常的终止两种;1正常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2 非正常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提前终止,即劳动合同的解除;㈡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生效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事由的出现,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和单方解除;1 协商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协议解除劳动合同;2 单方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必得到双方的同意;㈢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当然也允许自愿协商解除;只要一方提出解除的要求,另一方表示同意即可;㈣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①过错性辞退②非过错性辞退③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⑵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般解除和随时解除;第六章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第一节集体谈判客观题1、在我国,法律上将集体谈判的主题确定为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2、工会可以更换职工一方谈判代表;为建立工会的,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可以更换职工一方谈判代表;3、一方提出进行集体谈判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谈判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与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进行集体谈判名词解释1、集体谈判:也称为集体协商,是指工会或工人代表与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代表,就劳动标准或劳动条件进行商谈,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

完整word版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期末考试重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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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考试重点总结劳动法产生的社会背景(一)圈地运动:雇主和雇员形成的前提(二)身份解放:实质平等的需求19世纪英国法律史家梅因在其《古代法》中,曾这样概括人类历史的发展趋势:“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三)工业革命:社会关系的转变生产力» A資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分化勺対立(四〉工业劳动社会化的法律调整一一劳动法的产生劳动社会化是指孤立、狭小的劳动转变为由紧密的大规模分工和协作联系起來的共同劳动过程。

1、生产资料使用的社会化2、劳动操作过程的社会化3、劳动成果的社会化(五)公私法融合与劳动法的产生劳动法的调整对象1、劳动关系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提供劳动报酬的社会关系。

(1)人身性与财产性的兼容:形式上的财产性,实质上的人身属性。

(2)从属性与平等性的兼容:形式上的平等性,实质上的从属性。

劳动关系的特点之间具有相互对应密切的逻辑联系,形式上的财产性决定了形式上的平等性,而实质上的人身性决定了实质上的隶属性。

而劳动力的双重属性,使得劳动关系具有多层的结构内涵:劳动关系包括债权债务关系、物权关系和人身权关系"2、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根据劳动关系的相关人的性质不同,劳动法所调整的其他社会关系主要包括: 劳动行政关系。

社会保险关系。

劳动市场服务关系。

劳动团体关系。

劳动争议处理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1、 主体方而的不同(1) 用工主体的要求不同: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 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后者的用工主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

(2) 主体地位不同:前者具有人身隶属性;后者主体地位是平等的。

2、 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法上的关系,由《劳动法》等调整:雇佣关系是一种私 法上的关系,强调当爭人的意思CJ 治,由《民法通则》调整。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期末重点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期末重点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期末重点绪论1.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社会法属性P22.功能与价值:P4-P5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第一章1.劳动法产生的社会背景P10(1)圈地运动:雇主和雇员形成前提(2)身份解放:实质平等的需求(3)工业革命:社会关系的转变(4)工业劳动社会化的法律调整——劳动法的产生2.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劳动关系:指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提供劳动报酬的社会关系。

P134.劳动关系特点:P13-P14(1)人身性与财产性的兼容:形式上的财产性,实质上的人身属性(2)从属性与平等性的兼容:形式上的平等性,实质上的从属性5.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P19-P22(1)劳动权平等原则:A在就业促进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平等就业、《劳动法》12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B在劳动法基准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待遇均等(主要指同工同酬)C在劳动保护法领域,体现为劳动条件平等。

(2)劳动自由原则A在劳动合同法领域,体现为契约自由、《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B在集体合同法领域,体现为结社自由与团体自由C在劳动保护法领域,体现为禁止强迫劳动(3)倾斜保护原则(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包括:一是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在一般劳动者与特殊劳动者之间,倾斜保护特殊劳动者的权益。

A在劳动合同法中,体现为解雇保护B在劳动基准法中,体现为基准法定C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体现为对于劳动者的救济保障(劳动争议冲裁免费制度、举证责任倒置、有限的一裁终局)6.劳动权的性质P23:属于人权,社会权,受益权,自由权,宪法基本权7.宪法中的劳动权:义务主体是国家P25劳动法中的劳动权:义务主体是用人单位P268.P30 社会法法域学说9.劳动法与民法的关系P31-P32(1)一方面劳动法源自传统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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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关系:概念: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社会化劳动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特征:主体资格法定、产生于社会化生产过程中、具有财产与人身双重属性、平等性与从属性相互交织2、就业促进:(1)就业促进的国家职责(政府职责)①扩大就业:一方面各级政府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

另一方面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提高就业能力。

②发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新时代应更加注重通过强化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全方位提升人力资本质量和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促进我国劳动力市场资源配置的充分性与合理性,进而缓解目前突出存在的结构性矛盾。

③完善就业援助制度:主要措施包括政策激励、开发公益岗位、积极提供其他就业援助服务等。

(2)反就业歧视:①立法保护:《宪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规定了公民平等权、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禁止就业歧视、保障特殊群体就业等主要内容。

②司法救济;《就业促进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③反就业歧视需要法律治理与观念改造协同推进。

除了需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制体系并实施法律治理外,还应开展平等就业与反就业其实的观念教育及传播活动,使法律治理与观念改造实现有机互动,进而全面、深入推进我国平等就业与反就业歧视的发展。

(1)内容:法定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劳动者基本信息,劳动者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约定必备条款: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

劳动合同生效要件:①合同主体适格。

即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

②意思表示真实。

指缔约人的表示行为应真实地反映其内在的真实意思。

③合同内容合法。

一般指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要求,并且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就劳动合同而言,还应当强调其内容符合劳动条件基准、集体合同的规定。

④订立程序合法。

劳动合同的无效是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无效事由有: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瑕疵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①主体不合格劳动合同的效力。

未将主体不合格明确列为劳动合同无效的事由。

②形式瑕疵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法》将形式瑕疵(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作为可补正的合同瑕疵,规定用人单位补签合同的义务及不履行该义务的“二倍工资”责任。

③内容瑕疵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法》仅将“”明确规定为劳动合同无效之事由,并规定对欠缺法定必备条款应当补正和赔偿劳动者损失。

(2)履行原则和原则之间的关系:全面履行原则:实际履行、亲自履行、协作履行。

实际履行原则是全面履行原则的应有之义,而亲自履行原则可视为全面(适当)履行原则在履行主体方面的体现,协作履行原则则反映了全面(适当)履行原则在合同履行方式上的要求。

亲自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以自己的行为履行各自依据劳动合同所承担的义务,而不得由他人代理。

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始终坚持互助合作,相互关心,为对方履行义务提供条件。

(3)变更:对象:①是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条款②是依法可以变更的条款③是引起合同变更的原因所指向的条款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程序和法律后果:形式:协商一致书面程序:①预告变更要求②按期作出答复③签订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变更合同的协议所约定之日起发生变更。

(4)终止:法定情形,不得约定:①劳动合同期满的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③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④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⑤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制造、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差异:①目的不同。

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依法保护和促进单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

而集体合同的目的则是在其效力范围内为劳动关系的确立设定具体的标准,进而规范和改善劳动关系,依法保护和促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整体利益的实现。

②当事人不同。

劳动合同当事人为单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而集体合同中,劳方的当事人为工会、工会团体或者职工推举的代表,资方的当事人则为用人单位或者其团体。

③合同内容不同。

劳动合同以单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

而集体合同是以本单位、本行业本地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整体的权利义务为内容。

④生效条件不同。

劳动合同自当事人依法订立即生效力。

而集体合同生效程序较为严格。

⑤期限不同。

我国劳动合同的期限包括三种类型。

而集体合同的期限均为固定期限合同。

⑥法律效力不同。

在效力范围上,劳动合同只对单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效力,而集体合同则对合同缔结方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产生效力。

在效力层次上,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

生效条件:双方协商——拟定合同草案——提交职代会或经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且自收到合同文本之日15日内无异议对人效力如何实现:(理论):“工会主体说”“职工主体说”和“职工和工会共同主体说”三种观点。

这些观点分歧的实质是认为工会与其成员之间构成“代理关系”还是“代表关系”。

我国法律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债权效力:集体合同的债权效力体现为集体合同规范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双方相互承诺的部分,对当事人发生效力。

其内容一般包括:①和平义务。

不得改条件,不得发起劳资争议行动。

②敦促义务:工会须尽力确保其成员切实履行集体合同,并应当为其成员提供充分的信息。

③其他义务。

比如达成某项目标条款、保守用人单位方面的商业秘密等。

准法规效力:标准条款的准法规效力:①不可贬低效力,即集体合同所约定的标准在其效力范围内是劳动者利益的最低标准。

②补充效力,即集体合同所规定的标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个别劳动合同内容的补充。

个别劳动关系运行规则条款的准法规效力:表现为集体合同既约束当事人成员的个别劳动关系的成立、内容与终止,也约束企业的劳动规章、企业组织法上的权利规则等。

(5)不定时工作制:针对对象:企业中的告及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车作业的职工。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6)工资;组成: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工资的40%——60%不应计算在最低工资中的项目: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形: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有迟到、早退、旷工等违纪行为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因患病或非因工伤处于治疗期间的职工。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地域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地域最低工资标准的80%处于非带薪假期间的人员,如事假特殊情况如何保障:①破产企业劳动者工资支付优先权,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在破产企业破产财产清算时欠薪追索享有的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实现的权利。

②欠薪保证金制度,是指政府强制对易发生工资违法拖欠行为的建筑等行业领域的用人单位,要求其按照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资金,在项目审批时将其存入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专门账户,用人单位不能按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以其保证金支付的制度。

③欠薪报告和欠薪预警制度。

欠薪报告制度是指企业发生拖欠职工工资情况后,必须向劳动保障部门填报《企业欠薪情况报告书》的制度。

劳动争议解决原则:①合法原则:是指在处理劳动争议使,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②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要秉公执法、不徇私情,根据事实,忠于法律来解决争议。

③及时原则:劳动者需要劳动才能维持生存,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争议得不到及时解决,会影响劳动者的生存状态,也会影响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

④注重调解原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具有互惠性和依赖性。

在劳动争议发生后采用调解方式处置双方的矛盾和纠纷,既有利于快捷地解决劳动争议纠纷,也有利于维系和稳定劳动关系。

社会保障原则:①生存权保障原则。

生存保障原则是社会保障法的最基本原则。

②普遍性原则。

是指社会保障的适用范围包括所有社会成员,强调一切社会成员均享有社会保障权。

③可持续性原则。

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需要的能力的发展。

④社保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原则。

⑤强制性原则(必考):是指社会保障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就社会保险而言,凡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参保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当事人没有任意选择的权利,也不能任意退出保险,社会保险的险种和保险费的缴纳也必须按法律规定执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协商。

因此,社会保险的实施具有强制性。

社会保险的强制性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实行国家干预的表现,也是社会保险制度得以存在和实施的保证。

人身伤害的认定程序:事故伤害发生(30内用人单位)——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15日/60日内)——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职工在1年内申请,用人单位需承担在此期间的工伤待遇费用。

职业病的工伤认定程序: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提出申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30日内用人单位)——向工伤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15日/60日内)——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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