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闲置厂房租赁场所安全专项整治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本区拆违、控违督办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本区拆违、控违督办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9.11.13•【字号】宝府办[2009]66号•【施行日期】2009.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本区拆违、控违督办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宝府办〔2009〕66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区拆违办拟订的《关于加强本区拆违、控违督办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关于加强本区拆违、控违督办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更好的贯彻实施《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和我区《关于快速查处城市化地区在建违法建筑的实施意见》、《关于本区农村地区拆违控违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强本区拆违、控违工作的督办力度,根据《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工作联系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拆除违法建筑督办工作的通知》(沪拆联办〔2009〕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本区拆违控违督办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督办工作实施主体和对象我区的拆违控违督办工作在区拆违控违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由区拆违办具体负责督办工作的落实,督办对象为本区各拆违实施主体和相关部门。
二、督办范围和内容(一)区领导和有关管理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1、拆违工作没有按计划和要求推进、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2、控违工作机制不健全方面存在的问题;3、拆违、控违工作中履行职责不到位方面存在的问题;4、其它有关拆违、控违工作需要整改的问题。
(二)重要违法建筑信访案件1、领导交办的投诉、信访件;2、媒体曝光的事件;3、群体上访的信访件;4、市有关部门督办的投诉、信访件;5、受理的在建违法建筑未按时办结的案件;6、其它需要督办的案件。
三、督办基本要求1、对于区领导和有关管理部门检查发现问题的督办,被督办单位和部门要认真分析问题的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落实,并按要求整改、落实完毕后反馈情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建设交通委制订的《宝山区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建设交通委制订的《宝山区开展建筑市场整治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基本建设【发文字号】宝府办[2011]30号【发布部门】80903C002【发布日期】2011.03.15【实施日期】2011.03.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建设交通委制订的《宝山区开展建筑市场整治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宝府办〔2011〕30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委、办、局:区建设交通委制订的《宝山区开展建筑市场整治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一一年三月十五日宝山区开展建筑市场整治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专项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l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深刻反思、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全面整顿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确保城市运行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的要求,结合本区建筑市场实际,制定本专项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安全为先、管理为重”的方针,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整治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的各项工作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全面加强建筑市场整治,完善管理制度建设,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健全政府监管体系,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全面提升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城市运行安全。
二、工作目标本次整治将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对全区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现状进行全面排查,着力解决本区建筑市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存在的各类突出问题,努力实现以下工作目标:(一)各类建设工程纳入基本建设监管程序。
通过建立健全机制制度,本区各级建设工程审批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建设管理流程,本区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包括房屋修缮中改扩建工程、市政大中修、水务工程、绿化工程、农田水利等建设项目)均纳入基本建设监管程序。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经委关于加快集装箱及各类堆场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经委关于加快集装箱及各类堆场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3.08.20•【字号】宝府办[2013]110号•【施行日期】2013.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经委关于加快集装箱及各类堆场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宝府办〔2013〕110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区经委制订的《关于加快集装箱及各类堆场调整的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2013年8月20日关于加快集装箱及各类堆场调整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上海规划产业区块外产业结构调整转型的指导意见》(沪府办发〔2011〕51号)和市规划国土管理局《关于增设研发总部类用地相关工作的试点意见》(沪规土资地〔2013〕153号)文件精神,按照区第六次党代会提出的“两区一体化”总目标和“五个好”总体要求,积极落实2012年12月10日区委中心组(扩大)学习会提出的“加快集装箱及各类堆场调整转型”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快轨道交通沿线服务业发展,切实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建设环境优美、宜居宜业的现代化滨江新城,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集装箱及各类堆场现状2006年以来,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总体要求,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成效明显。
通过开展“五老”改造、高能耗、高污染企业关停、危化企业调整等重点领域调整,调整淘汰“三高一低”行业企业近500家,腾出土地约8000亩,建成和在建的现代服务业载体建筑面积约300万平方米,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城市环境明显改善,产城融合发展趋势显现。
虽然近几年的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明显成效,但是我区产业结构调整的任务依然繁重,特别是区域内存在着量大面广的集装箱及各类堆场。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规划土地局制订的《宝山区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规划土地局制订的《宝山区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07•【字号】宝府办〔2015〕80号•【施行日期】2015.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规划土地局制订的《宝山区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宝府办〔2015〕80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区规划土地局制订的《宝山区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5年12月7日宝山区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意见(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定义和认定)本实施意见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一)超过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二)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动工开发按照下列标准认定: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1/3以上。
动工开发日期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认定;没有约定、规定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或者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后一年视为动工开发日期。
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依法报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占的土地面积进行认定。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7.07.13•【字号】宝府办[2007]46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宝府办〔2007〕4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宝山工业园区、城市工业园区、区各相关部门:最近,山西省部分地区发生了无合法证照的小砖窑非法用工和黑恶势力拐骗农民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使用童工、故意伤害甚至致人死命等严重违法犯罪事件,严重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区劳动保障局、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委员会、区民政局、区房地局、区卫生局、区工商分局、区安全监管局和区总工会结合宝山实际,制订了《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集中力量于2007年7月至8月,以镇村小砖窑、小作坊、耐火建材厂、非法职业中介和人才中介为重点,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2个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关系到维护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维护国家法制权威,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和声誉。
各街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把专项行动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精心组织,认真搞好专项行动,依法惩处违法犯罪分子,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劳动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等四部门关于本市加强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等四部门关于本市加强租赁厂房和场所的生产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消防管理租赁融资外汇【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04]34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05.24【实施日期】2004.05.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等四部门关于本市加强租赁厂房和场所的生产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二00四年五月二十四日沪府办发[2004]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消防局、市质量技监局、市房地资源局《关于本市加强租赁厂房和场所的生产、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近年来,在产业结构调整中,本市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将闲置厂房和场所出租给有关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直接用于招商引资,为上海经济发展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在厂房、场所租赁中存在安全责任不明、安全管理不严以及设施、设备存有隐患等现象,致使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企业财产安全和城市安全造成危害。
为了加强租赁厂房、场所的安全管理,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职责,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特种设备监察等法律、法规,现就本市加强租赁厂房和场所的生产、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租赁厂房、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原规划设计的使用性质、安全生产条件和防火等级。
需要改变其生产使用性质的,出租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消防等部门申办相关的审核和验收手续。
未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租赁厂房、场所的生产使用性质。
二、出租方应当履行下列生产、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一)出租的厂房、场所(包括特种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书面告知承租方有关厂房、场所的安全状况和防火要求。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宝府办[2007]66号【发布部门】80903C002【发布日期】2007.10.16【实施日期】2007.10.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宝府办〔2007〕66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宝山区环保局拟订的《上海市宝山区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任务分解》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O七年十月十六日宝山区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严肃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等中央七部门和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和部署,计划从2007年6月至11月,在本区范围内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具体方案如下:一、组织机构成立本区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监察委、区农委、区建设交通委、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工商宝山分局、区司法局、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区卫生局、区城管大队、宝山供电分公司、各镇、街道和工业区管委会等相关负责人参加。
同时,成立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协调推进本区环保专项行动。
各镇、街道、工业园区管委会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推进本辖区环保专项行动。
二、整治重点及要求总体要求:根据中央七部门总体部署和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在对前四年专项行动清理整顿进行“回头看”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推动“污染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3.06.28•【字号】宝府办[2013]90号•【施行日期】2013.06.28•【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宝府办〔2013〕90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近期,全国多个地区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暴露出一些企业安全意识淡薄,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监管不到位,打击非法违法和治理违规违章行为不得力等问题。
中央领导作出重要批示,指出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指出要结合上海实际,组织落实,最重要是落实责任。
为深入贯彻中央领导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及市政府分会场会议要求,切实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1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37号)具体部署,区政府决定自即日起至今年9月底,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和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通过检查,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堵塞安全监管漏洞,强化安全生产保障措施;铁腕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生产行为,进一步强化和落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政府监管责任和基层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街镇(园区)、村(居)委隐患排查发现机制和报告机制,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加大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本区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闲置厂房租赁场所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关于本区闲置厂房租赁场所安全管理专项
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租赁经营租赁融资外汇
【发文字号】宝府办[2005]68号
【发布部门】80903C002
【发布日期】2005.10.17
【实施日期】2005.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闲置厂房租赁场所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关于本区闲置厂房租赁场所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宝府办〔2005〕6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闲置厂房租赁场所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关于《宝山区闲置厂房租赁场所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O五年十月十七日
宝山区闲置厂房租赁场所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加强本区闲置厂房租赁场所的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按照市政府关于开展闲置厂房租赁场所安全管理的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沪府办发(2005)31号文],现提出本区整治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按照“突出重点、明确责任、疏堵结合、综合整治、注重长效”的要求,结合全区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对本区闲置厂房租赁场所进行全面整治。
通过整治,进一步规范闲置厂房租赁场所的经营秩序,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防范措施,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二、整治重点
主要包括以下几类闲置厂房租赁场所:一是在同一防火分区内,存在生产经营、仓库、宿舍“三合一”的;二是未经批准改作生产、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的;三是未经批准改作宿舍用途的;四是违反租赁合同和有关规定擅自转租的;五是未按规定登记注册以及无证、无照从事生产经营的。
三、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区闲置厂房租赁场所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区委常委、副区长斯福民任组长、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杨月明任副组长,区经委、区建设交通委、区国资委、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劳动保障局、区规划局、区房地局、工商宝山分局、区质量技监局、区食品药监分局、区消防支队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生产监管局)。
各镇、街道、城市工业园区,各成员单位要成立相应的专项整
治工作机构。
四、职责分工
各镇、街道、城市工业园区负责本辖区内闲置厂房租赁场所的调查摸底工作,并按照区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整改要求,组织开展整治工作。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区经委负责规范区属国有企业闲置厂房租赁场所的审批权限并对租赁行为进行监管,督促指导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对区属国有企业违法、违纪的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