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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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65%、50%)公共建筑节能标

吉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65%、50%)公共建筑节能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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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通系统节能目的 ——按需供热、供冷
按室外气象参数 按室内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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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通系统控制点
1、冷、热源 2、室外管网 3、室内系统 4、保温 5、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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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冷、热源
锅炉、冷机 水泵 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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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室外管网
管材 水力平衡装置
7Leabharlann 3、室内系统 末端设备(散热器、风机盘管、空调机组) 计量 水力平衡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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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关于采暖设计热负荷规定 本规定旨在要求应认真进行冷热负荷计算,
并约束采暖设计过于保守的现象。在建筑能耗降低 以后,仍然配置过大的热源设备、循环水泵、室内 外管网和室内采暖设备,不仅增加投资费用 ,也 难以实现节能运行。
采暖设计热负荷指标与建筑物耗量指标相 关,但计算方法不同。建筑物耗热量指标是采暖期 室外平均条件下(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不 仅各朝向不同,而且同一朝向窗户与墙体也不同, 其中窗户又分为单玻、双玻以及有无阳台遮挡), 且扣除了建筑物的内部得热因素,主要用于计算全 年采暖能耗量;采暖设计热负荷指标是在设计室外 气象条件下(朝向修正率不论是窗户还是墙体,对 于同一朝向都是相同的),且不考虑建筑物的内部 得热等因素,为确定最不利工况时达到室内设计温 度需设置采暖设备的基本热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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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 油、燃 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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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锅炉运行效率是长期、监测和记录数据 为基础,统计时期内全部瞬时效率的平均值。 本标准中规定的锅炉运行效率是以整个采暖 季作为统计时间的,它是反映各单位锅炉运 行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它既和锅炉及其辅 机的状况有关,也和运行制度等因素有关。 锅炉运行效率,要达到70%的要求,首先要 保证所选用锅炉的最低设计效率不应低于73 %。表中数据是根据目前国内企业生产的锅 炉的设计效率来确定的。

最新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1)

最新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1)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1)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07〕3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全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要求,抓紧制定本地区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好实施。

省直有关部门也要按照职责分工,尽快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和落实意见,确保节能减排工作取得实效。

吉林省人民政府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吉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实现“十一五”规划节能减排目标,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制定全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一)主要目标。

到2010年,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1.65吨标准煤下降到1.16吨标准煤,降低30%;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35%;万元建筑业增加值能耗降低14.5%;万元农业增加值能耗降低18%;万元第三产业增加值能耗下降15.5%,其中政府机构用能总量减少15%;生活用能总量减少20%。

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5%。

到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量从2005年的38.23万吨减少到36.43万吨,削减4.7%,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由40.68万吨减少到36.49万吨,削减10.3%;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60%,大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要达到90%以上,并建设分类处理设施,其中长春市不低于70%。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65%。

(二)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意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全省经济更好更快发展。

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发布《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发布《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发布《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5.11.21•【字号】吉建科[2005]16号•【施行日期】2005.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发布《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建科[2005]16号)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吉林省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办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吉林省供热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业已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为了做好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替代更新与供需协调等工作,节能技术(产品)认定和节能建筑认定工作自本细则公布之日起正式开展。

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地区内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与施工企业的认定组织工作。

自2006年7月1日起,不得推广、使用未经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其中未经认定的外墙外保温系统,自2007年1月1日起不得在建筑工程中应用。

根据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的要求,凡申请我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的外墙外保温系统(产品)应通过大型耐候试验。

附件:《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提高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用户室内热环境及生活条件,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7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吉林省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办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吉林省供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吉林省内从事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建筑使用和维护过程中的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3.16•【字号】吉建科[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建科〔2011〕1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公用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我省“暖房子”工程中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管理和技术指导,我厅制定了《吉林省“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吉林省“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4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12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暖房子工程”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0〕13号)精神,切实推进我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保证改造节能效果,遵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5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0〕20号)规定,特制定此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十二五”期间全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坚持全面规划、配套建设、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原则,并与“暖房子”工程相结合,与节能减排、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城市景观和老旧小区综合整治、供热体制机制改革统筹实施。

吉林建筑能耗管理方案

吉林建筑能耗管理方案

吉林建筑能耗管理方案吉林建筑能耗管理方案为了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减少能源消耗、保护环境,吉林建筑能耗管理方案如下:一、加强建筑节能技术应用1. 建筑能耗监测和分析:对建筑的能耗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能源浪费问题。

2. 采用高效节能建材:选用具有良好绝热性能、隔热性能和隔音性能的建材,如高压多孔保温板、夹芯板等。

3. 窗户和门的改进:选用双层或三层节能玻璃、密封窗框,减少能量散失。

4. 建筑外墙保温:使用外墙外保温系统,减少热量传输。

5. 采用节能照明设备:使用LED灯具等低能耗、高效率的照明设备。

6. 智能化控制系统:引入智能化控制系统,优化建筑内部的能耗设备的运行,实现精确控制。

二、加强能源管理和监测1. 建立能源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的能源管理机构,负责建筑能耗的监测和管理。

2. 推广智能能源计量设备:使用智能化计量系统对建筑的能耗进行实时监测和记录,为节能提供数据支持。

3. 建立能源消耗评估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立建筑用电和用热的能耗评估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能源浪费行为。

4. 加强能源管理培训:组织能源管理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和能力。

三、加强宣传和教育1. 开展能源节约宣传:通过举办节能宣传活动、发布节能宣传资料等方式,普及节能知识,树立节能意识。

2. 建设能源示范建筑:建设一批具有标志性的节能建筑,展示其节能效果和可行性。

3. 加强教育培训:将节能知识纳入教育培训内容,提高学生和公众的节能意识。

四、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1. 减少能源消耗的奖励政策:对达到一定节能标准的建筑给予奖励和补贴。

2. 加强能源管理的监管措施:建立监管机制,对不符合能耗标准的建筑进行处罚或整改。

3. 改进能耗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提高建筑能耗标准,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

通过以上方案的实施,我们能够有效减少吉林建筑的能耗,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同时,这也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广大居民和政府的共同努力。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5.20•【字号】吉建科[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建科〔2008〕8号)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公用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吉林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建科〔2007〕7号)精神,切实推进我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保证改造节能效果,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57号)规定,特制定此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的选择:应采取先易后难,先试点后推进,以点带面的实施原则;节能改造应与旧城改造和房屋修缮维护工作相结合,防止以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为名进行大拆大建;改造应与实行按热量计量收费同步推进,在降低采暖能耗的同时,节省居民采暖费用的支出。

(二)建筑节能改造: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应优先选择围护结构中的薄弱环节及容易实施的部位进行节能改造,改造后围护结构应达到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要求。

(三)供热计量改造:围护结构应符合我省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要求,或同步按照节能50%设计标准进行改造;采暖系统应达到分户控制要求,或同步进行分户控制改造;通过改造,采暖系统每栋楼应安装热计量装置,室内采暖系统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计量形式;供热计量改造后应实施按用热量计量收费。

二、改造要求(一)编制改造规划。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省里确定的改造目标,认真组织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编制改造规划,制定改造实施方案,并对拟改造的项目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12.22•【字号】吉建质[2009]22号•【施行日期】2009.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意见》的通知(吉建质〔2009〕22号)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建筑节能的施工质量,降低建筑能耗,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建质[2006]192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建筑节能文件的规定,特制定《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一)建筑节能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统一协调、管理。

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以保障建筑节能工作顺利开展,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有专门的机构或专人来负责这项工作。

(二)推进建筑节能涉及城乡规划、设计、施工、检测、验收管理等各方面的工作,各地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制度,形成协调配合、齐抓共管、运行顺畅的工作机制。

(三)要逐步建立约束机制。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建筑节能工作列入主要工作内容,明确各部门职责,落实责任,充分发挥建设部门的职能优势,确保建筑节能工作取得实效。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对全省建筑节能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执行建筑节能有关标准和规定的予以严肃处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监督举报制度,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受理公众举报,并及时进行查处。

二、落实责任,严格执行标准(一)对建设单位的相关质量行为要求1、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委托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并按规定将设计图纸、建筑节能计算书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1.17•【字号】吉政办发〔2019〕9号•【施行日期】2019.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17日吉林省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节能标准化的技术基础和政策工具作用,有效支撑产业结构调整,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1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准入倒逼、标杆引领、创新驱动、共同治理”原则,充分发挥节能标准对产业转型升级倒逼作用,创新节能标准化管理机制,加快完善节能标准体系,强化节能标准实施与监督,促进节能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到2020年,制修订节能地方标准20项以上,基本建成指标先进、符合省情的节能标准体系,主要高耗能行业实现能耗限额标准全覆盖,产业政策与节能标准结合更加紧密,对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升级支撑作用更加显著,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的节能标准化共治格局。

二、健全工作机制(一)建立节能标准化联合推进机制。

以吉林省实施质量强省战略联席会议制度为基础,建立省节能标准化联合推进机制,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统筹协调。

(省市场监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省管局、省林草局、省能源局、省畜牧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建立节能地方标准制修订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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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
2005/11/21
颁发文号】吉建科[2005]16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吉林省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办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吉林省供热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业已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为了做好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替代更新与供需协调等工作,节能技术(产品)认定和节能建筑认定工作自本细则公布之日起正式开展。

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地区内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与施工企业的认定组织工作。

自2006年7月1日起,不得推广、使用未经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其中未经认定的外墙外保温系统,自2007年1月1日起不得在建筑工程中应用。

根据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的要求,凡申请我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的外墙外保温系统(产品)应通过大型耐候试验。

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提高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
率,改善用户室内热环境及生活条件,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7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吉林省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办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吉林省供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吉林省内从事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建筑使用和维护过程中的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编制本区域相应的建筑节能技术规程和应用标准图集,负责全省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标准;(二)制定全省有关建筑节能政策规定、规划、计划和统计报表,统一管理并协调全省各业务管理部门与建筑节能有关的工作;
(三)负责全省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开发、推广;组织本省建设领域内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和节能建筑的认定;
(四)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的申报、设计复查、质量监督和项目验收,组织编制发布《吉林省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公告》。

第六条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和标准;
(二)编制本地区建筑节能实施办法,因地制宜选择满足节能要求的结构构造方式及节能产品;
(三)协调各业务管理部门抓好本地区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设计复查、质量监督、专项验收、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等工作;(四)负责本地区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和节能建筑认定的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和节能建筑实行认定制度。

不得推广、使用未经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

对使用尚未通过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节能建筑认定手续。

没有通过认定的节能建筑,不予享受减收热费和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优惠政策。

严格执行建设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与产品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充分发挥推广中心、行业协(学)会等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积极鼓励和扶持其从事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工作。

第九条将发展节能材料、产品和推广节能建筑纳入建设类注册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凡从事建筑节能技术应用的有关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接受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掌握相关的技术和技能,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

第十条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节能技术(产品)认定
第十一条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是指用于建筑工程能达到保温隔热标准要求、节约能源的建筑技术与产品。

第十二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的管理工作,统一确定全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管理范围及目录。

第十三条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各种形式的认定证书。

第十四条已取得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的技术(产品),符合推广认证条件的可同时发放《吉林省建设产品推广应用认证》证书。

对于我省首次研制开发的建筑节能新技术(产品),在未经实际工程应用前,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鉴(认)定后,可申请办理《吉林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试用)证书,待技术(产品)工艺和标准图集完善后换发正式证书。

第十五条申请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原则上应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三)产品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等相关标准;
(四)已批量生产,质量稳定,生产设备配套,工艺合理,具备常规
检验仪器设备等;
(五)没有成果或其权属的争议。

第十六条申请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须提供下列材料:(一)吉林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注册、法人代表证明以及代理商的代理证明等材料;
(三)鉴(认)定证书(省级以上);
(四)省级以上质检单位出具的当年度抽检产品检验报告;
(五)应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法、标准图、操作手册、使用维护管理手册或技术指南等相关资料;
(六)用户应用证明材料;
(七)产品说明书;
(八)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资料必须齐全、合法,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十七条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由生产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签发认定证书。

第十八条经审核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文件和网络等多种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有效期满后仍继续生产的,生产单位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提出换证申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期
满前一个月内完成对持证单位的核验工作。

经核验合格的,重新换发认定证书;核验不合格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其认定证书失效。

换证按申请认定程序和要求办理。

当产品原材料、设计或工艺有重大改变影响产品性能时,须另行申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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