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索道型式试验规则
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

特种设备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5、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8、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种设备部门规章1、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2014〕679号)2、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3、总局第140号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4、总局第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5、总局第116号令《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6、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7、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8、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9、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10、气瓶安全监察规定1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1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文件规范)1、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函[2005]203号)2、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5、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6、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7、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8、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9、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10、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11、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12、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13、锅炉定期检验规则14、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15、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6、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17、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18、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19、电梯监督检验规程20、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21、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试行)22、游乐设施监督检验规程(试行)23、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24、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规程(试行)25、滑索安全技术要求(试行)26、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27、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28、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29、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30、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31、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规则(试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规范)1、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4-2015)2、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TSG 03—2015)3、质检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等2个安全技术规范的公告(2015年第136号)4、锅炉监督检验规则(TSG G7001-2015)5、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 G7002-2015)6、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5-2015)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3)8、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9、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 R5002-2013)10、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13)1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3)12、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1-2013)13、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2-2013)14、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15、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 T7005—2012)16、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TSG T7006-2012)17、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TSG T7004-2012)18、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19、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2-2011)20、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TSG R6001-2011)21、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4-2011)22、气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 R7003-2011)23、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考核规则(TSG G8001-2011)2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TSGT7002—2011)25、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防爆电梯(TSG T7003—2011)26、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3—2011)27、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规则28、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29、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30、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 Q5001—2009)31、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TSGZ6002—2010)32、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33、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油气)管道(TSG D7004—2010)34、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TSG D7004-2010)35、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TSG G0002-2010)36、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TSG G0003-2010)37、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38、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D5001-2009)39、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管理规则(TSG Z0002—2009)40、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造程序导则(TSG Z0001-2009 )41、气瓶附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F001-2009)42、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 Q5001—2009)43、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带)制造许可规则(TSG ZC001-2009)44、锅炉化学清洗规则(TSG G5003-2008)45、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TSG G6001—2009)4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47、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2009)48、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49、气甁型式试验规则(TSG R7002—2009)50、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9—2009)51、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TSG D3001—2009)52、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53、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Q7016—2008)54、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55、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规则(TSG D7002—2006)56、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 Y6001—2008)57、客运索道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 S6001-2008)58、客运索道设计文件鉴定规则(TSG S1001—2008)59、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 R1001—2008)60、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14-2008)61、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62、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F001-2006)63、安全阀维修人员考核大纲(TSG ZF002-2005)6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TSG Z7003-2004)65、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TSG ZB001—2008)66、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规则(TSG ZB002-2008)67、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12—2008)68、流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5-2008)69、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2008)70、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 G6003-2008)71、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TSG Z0005—2007)72、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 Z0004-2007)73、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 T6001—2007)74、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3-2007)75、桅杆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10-2007)7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77、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F001-2006)78、安全阀维修人员考核大纲(TSG ZF002—2005)79、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TSG Z7003—2004)80、缆索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9-2007)81、升降机型式试验细则 (TSG Q7008-2007)82、门座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7-2007)83、铁路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6-2007)84、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3-2007)85、桥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2—2007)8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埋弧焊钢管与聚乙烯管](TSG D7001-2005)87、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TSG D6001-2006)88、气瓶充装人员考核大纲(TSG R6004-2006)89、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带压密封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 R6003—2006)90、医用氧舱维护管理人员考核大纲(TSG R6002—2006)91、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R5001—2005)92、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1—2006)93、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 R3001—2006)94、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TSG R1003-2006)95、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2—2005)96、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1-2004)97、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TSG G3001-2004)98、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TSG G1001—2004)99、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TSG Z7002—2004)100、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101、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大纲(TSG Z0003-2005)102、客运索道部件型式试验细则(TSG S7005—2005)103、客运拖牵索道型式试验细则(TSG S7004-2005)104、客运索道型式试验规则(TSG S7003—2005)105、机械停车设备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13—2006)106、旋臂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TSG Q7011-2006)107、塔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4—2006)108、燃气用聚乙烯管道焊接技术规则(TSG D2002—2006)109、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TSG D2001-2006)110、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F001—2006)111、安全阀维修人员考核大纲(TSG ZF002-2005)11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TSG Z7003—2004)。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客运索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客运索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鼓励推行客运索道相关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应急处置和赔付能力。
第二章制造第五条客运索道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制造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活动。
客运索道制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六条客运索道设计完成后,设计文件应当由制造单位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依法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鉴定,经鉴定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制造。
第七条客运索道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有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制造。
客运索道制造单位委托加工零部件或者外购零部件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与本单位质量体系的要求,加强质量控制并依法承担责任。
第八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客运索道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客运索道新产品、新部件,应当依法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进行型式试验。
第九条客运索道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以部件出厂的应提供部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图纸及说明、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型式试验合格证明、无损检测报告等。
客运索道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应当明示使用条件、技术参数、操作规程、试运行检查项目、人员要求、设备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项目、维护保养项目和要求、常见故障及排除方法、事故应急处置措施、主要受力部件检测和易损件更换的周期和方法等。
第十条客运索道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一致,或者安全技术规范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客运索道制造单位应当向质检总局申报,由质检总局及时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质检总局批准,方可投入制造、使用。
客运索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S7001—2013客运索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Regulation for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Inspection of Passenger Ropeway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3年12月31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S7001—2013前言2012年4月,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安全技术规范制修订计划,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客运索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起草任务书。
2012年6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了起草组第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了本规则的制定原则、结构框架、内容要求等,确定了工作分工和时间进度要求。
2012年11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对起草的初稿进行了研讨和修改,并于2013年4月提交了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2013年5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3] 21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13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客运索道分委会在湖南省张家界召开工作会议,对本规则进行了审议。
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专家审议意见,起草组对本规则进行了相应修改,并形成了报批稿。
2013年12月31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在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兼顾我国客运索道检验的工作现状,保留现行客运索道检验规则整体框架和大部分可行内容,按照“大规范”的思路,将《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 326号)、《客运缆车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TSG S7002—2005)、《客运拖牵索道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TSG S7001—2004)重新整合成一个规则。
客运索道型式试验

客运索道制造许可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客运索道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臵。
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方可正式销售。
制造许可分为以下两种方式:(一)产品型式试验;(二)制造单位许可。
不同特种设备制造的许可方式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本规则分工负责管理相关制造许可工作。
第四条执行本规则规定的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和申请单位制造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和确定,并予以公布。
制造条件评审或型式试验,必须按照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的制造条件评审细则或相应特种设备的型式试验规程执行。
第二章制造许可的单位条件第五条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注册资金必须与申请项目范围相适应,具体要求详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基本条件》(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条件》)。
第六条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型式试验的,必须经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合格。
当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所执行的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修订后,应按照修订后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
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修订内容较多,变化较大的,经专家论证确有必要时,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要求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第七条须有申请许可制造设备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2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9号颁布时间:2016-02-25实施时间:2016-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客运索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客运索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鼓励推行客运索道相关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应急处置和赔付能力。
第二章制造第五条客运索道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制造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活动。
客运索道制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六条客运索道设计完成后,设计文件应当由制造单位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依法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鉴定,经鉴定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制造。
第七条客运索道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有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制造。
客运索道制造单位委托加工零部件或者外购零部件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与本单位质量体系的要求,加强质量控制并依法承担责任。
第八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客运索道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客运索道新产品、新部件,应当依法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进行型式试验。
第九条客运索道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以部件出厂的应提供部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图纸及说明、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型式试验合格证明、无损检测报告等。
客运索道使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DB37..

ICS03A00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T3454—2018客运索道使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Detailed rule for th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system and for the system of screening for and elimination of hidden risks of Passenger Ropeway2018-12-29发布2019-01-29实施目 次前言 (III)引言 (IV)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与定义 (1)4基本要求 (2)4.1明确职责 (2)4.2制定方案 (3)4.3建立制度 (3)4.4人员培训 (4)5风险分级管控 (4)5.1风险点确定 (4)5.2危险源辨识分析 (4)5.3风险控制措施 (5)5.4风险分级管控 (6)6隐患排查 (7)6.1隐患分类 (7)6.2隐患分级 (7)6.3排查类型、周期和组织级别 (7)6.4隐患治理 (8)7文件管理 (8)8持续改进 (8)8.1评审 (9)8.2更新 (9)8.3沟通 (9)9信息化管理 (9)附录A(规范性附录)风险点登记台账-客运索道 (10)附录B(资料性附录)安全检查表分析评价记录-客运索道(脱挂式抱索器) (11)附录C(资料性附录)风险分级管控清单 (30)附录D(资料性附录)重大风险告知栏(示例) (31)附录E(资料性附录)使用现场类隐患排查清单-客运索道 (32)附录F(资料性附录)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客运索道 (33)附录G(资料性附录)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34)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监督实施。
本标准由山东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泰山市泰山索道运营中心、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泰安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山东天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崂山旅游集团索道公司、青岛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山东省特种设备协会。
客运索道许可规则(20170612)

首次(含增项)申请客运索道安装许可的安装单位,应当按照本附件的相关规定完 成试安装。自检合格后,评审机构应当及时完成鉴定评审工作。
制造许可中有重叠的资源条件无需累加计算。 H1.9 许可级别的选择 H1.9.1 制造许可级别的选择 首次(含增项)申请客运索道制造许可的制造单位,可以一次申请全部 5 个级别客 运索道的制造许可,也可以申请部分级别客运索道的制造许可。 H1.9.2 安装许可级别的选择 首次(含增项)申请客运索道安装许可的安装单位可以按照以下 3 种情况选择安装 许可: (1)资源条件满足“H3.1.1”条或者“H3.3.1”条要求的,可以同时申请“H1.7” 条规定的 5 个级别客运索道的安装许可。 (2)资源条件满足“H3.2.1”条或者“H3.4.1”条要求的,可以同时申请单线固定 抱索器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和客运拖牵索道的安装许可。 (3)资源条件满足“H3.5.1”条要求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可以从事客运拖牵索道的安装许可。 对于已经取得了客运索道安装许可的安装单位,原许可证中的安装等级为 A 级的, 可继续从事“H1.7”条规定的 5 个级别客运索道的安装、修理;原许可证中的安装等级 为 B 级的,可从事原许可证中限定客运索道的安装、修理。已取得客运索道安装许可证 的安装单位,换证时的资源条件按本规则要求执行。 H1.10 试制造、试安装要求 H1.10.1 试制造要求 制造单位首次申请(含增项)制造许可的,应当在鉴定评审前,申请制造许可的每 个级别的客运索道,都应当试制造一条用于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客运索道样机。试制造 的样机应当满足本附件“H2”条中关于试制样机类别和品种范围的要求。 脱挂抱索器客运架空索道应当在制造单位试制样机,在厂内安装到位并具有运转功 能;对于单线固定抱索器客运架空索道、双线往复式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和客运拖 牵索道,允许在客运索道使用现场安装到位并具有运转功能。但应当征得使用单位和当 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同意。另外,在经过型式试验的情况下,样机不得直接用于 对公众的运营使用,必须经过制造单位必要的拆检,并对各拆检部件出具新的合格证 明。 H1.10.2 试安装要求 首次(含增项)申请客运索道生产许可的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都应当在索道使用 现场(需征得使用单位和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或者临时场地,试安装一条 相应类别或品种的客运索道,试安装客运索道的技术参数应当满足“H3”条中试安装客
索道设计鉴定规则

客运索道设计文件鉴定规则编者按:为了规范客运索道设计文件鉴定工作,保证客运索道的安全性能,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客运索道设计文件鉴定规则》(TSG S1001-2008),并于200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规则共二十条,对客运索道设计文件的鉴定人员、技术要求、鉴定过程等内容进行了具体要求。
现将本规则主要内容刊登如下,以供参考。
第一条为了规范客运索道设计文件鉴定工作,保证客运索道的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客运索道设计文件鉴定,是指对客运索道设计中的安全性能是否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有关规定的审查,包括总体工艺和主要设备设计文件的鉴定。
新建或者改造(包括改变主要技术参数的改造)的客运索道,在制造、安装、改造前,其设计文件必须按照本规则的要求进行鉴定。
选用的设备已经按照本规则的要求,设计文件鉴定合格的,只需要对没有经过设计文件鉴定的其他设备和总体工艺设计文件进行鉴定。
第三条客运索道设计文件鉴定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机构(以下简称文件鉴定机构)承担。
第四条文件鉴定机构应当至少有5名设计文件鉴定人员。
设计文件鉴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且经过国家质检总局考核合格:(一)具有机电、土建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机电、土建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高级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二)有5年以上(含5年)从事客运索道设计、检验等相关工作的经历;(三)掌握与客运索道相关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四)受聘于文件鉴定机构,不从事客运索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维护保养等经营性活动;第五条客运索道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进行设计,对设计的客运索道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申请设计文件鉴定的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过原文件设计单位审核、批准,并且签章(设计单位公章或者专用章)。
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计算书、设计图样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客运索道型式试验规则
2012-3-15 稿件来源:[秘书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客运索道制造环节的管理,规范客运索道型式试验行为,保证型式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客运索道型式试验目录》(见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所列设备和部件的型式试验。
第三条客运索道及其部件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按本规则要求进行型式试验:
(一)新建或改建的首台(套)的;
(二)产品转厂制造的;
(三)主要结构、材料、关键工艺、重要机构、安全保护装置有较大改变,影响安全性能的
(四)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客运索道型式试验工作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客运索道型式试验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型式试验机构和试验人员
第五条承担客运索道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方可从事客运索道型式试验工作。
第六条试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取得客运索道检验员以上资格,型式试验报告审核人员应当取得客运索道检验师以上资格。
第七条型式试验机构应配备必备的试验设备、仪器仪表、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检定合格,并且在检定有效期内。
第三章型式试验的程序
第八条《目录》所列产品进行型式试验,申请单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型式试验机构提出申请:
(一)申请单位和制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已经受理);
(三)制造单位出厂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与自检记录;
(四)型式试验细则中要求审阅的技术资料。
已经取得制造许可仅增加许可允许范围而进行型式试验不需要提供《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
第九条型式试验机构接到型式试验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查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确认能否实施型式试验。
能够实施型式试验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与申请单位协商确定包括日程计划在内的型式试验实施方案;不能实施型式试验的,必须通知申请单位并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条申请单位提供型式试验的样机,其设计文件必须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合格,主要部件必须在本单位制造,并且必须声明拟制造的产品与型式试验样机一致
第十一条型式试验如果必须在使用现场安装后进行的,申请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型式试验机构确认,设备安装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后,方可由取得相应资格的安装单位,在使用现场安装1台型式试验所需样机。
安装2台以上(含2台)样机,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同意。
第十二条进行现场型式试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型式试验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符合相关标准及进行型式试验的要求;
(二)型式试验现场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应当有影响型式试验的物品、设施;
(三)型式试验现场应当设置进行型式试验的警示牌,禁止与型式试验无关的人员进入;
(四)型式试验人员和配合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试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并遵守安全作业规则。
第十三条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根据客运索道及部件的型式,依据各类型客运索道及部件型式试验细则的规定,确定试验项目、内容与方法。
遇有特殊情况,型式试验机构可以本着确保安全的宗旨,依据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增加试验项目和内容。
第十四条型式试验机构应根据本规则制定试验工作程序,并且对试验过程严格控制。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制定统一的型式试验原始记录表格,原始记录中试验项目不得少于规定的型式试验内容,并且方便现场操作和记录填写。
第十五条型式试验过程中,试验人员应当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测情况及其试验结果。
有测试数据的项目应当填写实测数据;无量值要求的定性项目应当用文字填写试验状况和结果;需要另列表格或附图的,应当附表或附图。
原始记录必须由客运索道检验员以上资格的试验人员和审核人员签字,并且注明试验日期,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型式试验工作完成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向申请单位出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见附件2)。
型式试验合格的,同时应出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见附件3)。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的结论页必须由检验、审核、审批人员签字,并加盖型式试验机构专用章或公章。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有“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四种检验结论。
其填写条件分别如下:
(一)所有试验项目的结果全部符合,检验结论填写“合格”。
(二)复检后,所有试验项目的结果全部符合,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
不满足以上两款条件的,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
型式试验不合格的,申请单位整改后,可以申请复检。
第十八条结构形式相同的设备,型式试验可以按主要技术参数从高向低的原则覆盖(见附件1)。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型式试验报告》中注明可覆盖的范围。
第十九条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每季度填写《型式试验合格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二十条在使用现场进行型式试验的样机,安装监督检验可以由该设备型式试验机构一并进行。
样机投入使用前必须及时更换损伤件,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申请单位对型式试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型式试验报告15日内向型式试验机构提出书面申诉,型式试验机构应在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若申请单位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在15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二条制造单位更改名称时,应当在更名后30天内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原《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向原型式试验机构办理变更《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
第二十三条凡发现制造单位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责成型式试验机构收回《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并且按照规定予以警告、撤销许可等处罚。
(一)将《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转让给其他制造单位使用的;
(二)涂改、伪造、转让、出买《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的;
(三)申请、试验或制造中弄虚作假的;
(四)制造的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不一致的。
第二十四条型式试验机构必须对试验工作负责。
型式试验机构及其试验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将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型式试验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国家质检总局定期组织对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2004年月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