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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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工作规程

稽查工作规程

3、稽查局局长 、 (1)稽查人员的回避(第7条); )稽查人员的回避( 条 (2)举报信息的四项处理(第18条); )举报信息的四项处理( 条 (3)《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第19条); ) 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 条 (4)检查时间的延长(第22条); )检查时间的延长( 条 (5)对电子信息系统进入检查(第23条); )对电子信息系统进入检查( 条 (6)中止和恢复检查(第44条) )中止和恢复检查( 条 (7)终结检查(第45条) )终结检查( 条 (8)延长审理时限(第50条) )延长审理时限( 条 (9)稽查局审理处理决定类文书的审批(第55条) )稽查局审理处理决定类文书的审批( 条 (10)中止和恢复执行(第70条) )中止和恢复执行( 条 (11)税务机关人员借阅和复制档案(第76条) )税务机关人员借阅和复制档案( 条
第一部分
《规程》 简介 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也必须坚持程序优于实体的原则。 (三)税务稽查工作也必须坚持程序优于实体的原则。 1、税务检查证是否出示的风波 2、在税务行政诉讼中,纳税人越来越多的诉讼程序,而绕开实 体。 先缴税(提供纳税担保)—后复议——最后诉讼。 诉程序违法,绕开了前置程序。目前执法检查,重在检查执法
规程23条 规程 条—33条整整十条都在讲稽查证据 条整整十条都在讲稽查证据
第一部分
《规程》 简介 规程》
(三)调查取证主体和处理主体不一致。 调查取证主体和处理主体不一致。 条第3款 第46条第 款:案情复杂的,稽查局应当集体审理;案 条第 ; 情重大的, 情重大的,稽查局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报请 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三级审理 三级审理。 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 三级审理。 (四) 处理决定的法律级次低。 行政诉讼法》依照法律、法规,参照规章。 《行政诉讼法》依照法律、法规,参照规章。 而我们 依据的往往是规范性文件。 依据的往往是规范性文件。 (五)纳税自查的地位与法律风险问题 2009年、2010年大规模的纳税自查现象。 年 年大规模的纳税自查现象。 年大规模的纳税自查现象

《税务稽 查工作规程》解读及其在稽 查环节的应用2003

《税务稽 查工作规程》解读及其在稽 查环节的应用2003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及其在检查环节的运用第一部分:解读《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2月24日以国税发[2009]157号文下发了新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新《规程》),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1995年印发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新《规程》共八章八十条,由总则、管辖、选案、检查、审理、执行、案卷管理和附则组成。

这次修订对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主要职责、原则要求、工作步骤、工作纪律等方面规定的更加明确、具体、科学;是对稽查业务已有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力求解决稽查实际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达到规范稽查管理、提高稽查工作效能、强化监督内控机制、有效防范稽查执法风险的目的。

第一章总则(共九条)本章对稽查工作的基本任务、原则,开展稽查工作的原则、要求,以及加强提高稽查信息化应用水平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一、新《规程》制定的法律、法规依据。

新《规程》是根据《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的。

新《规程》是一个程序性的规章。

二、税务稽查基本任务。

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三、税务稽查的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2.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的原则。

四、稽查局职责。

1.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2.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五、稽查局工作原则。

1.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是一项重要的税收管理工作,其目的是加强税收监管,提高税收征收质量,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是为了规范税务稽查工作流程、强化稽查人员的职责和权利、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套操作规范。

一、税务稽查工作的目标和原则税务稽查工作的目标是依法查处偷税漏税行为,优化纳税环境,维护公平竞争,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和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在开展稽查活动时,税务稽查人员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正公平:依法依规开展稽查工作,对各类纳税人一视同仁,不偏袒不厚此薄彼。

2. 法定程序:遵循税务管理法律法规的程序,坚持合规稽查原则,确保稽查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保障权益: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处理好税务稽查与纳税人关系,提高纳税人满意度。

4. 适度执法:合理确定稽查力度和频次,避免过度执法给企业经营和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不良影响。

二、税务稽查工作的流程税务稽查工作的流程主要包括稽查计划、稽查准备、稽查实施、稽查报告和稽查结果处理五个环节。

1. 稽查计划:稽查局务必定期进行稽查计划的制定,根据税收管理的风险和重点领域制定稽查计划,并通过内部讨论和决策流程确认具体实施方案。

2. 稽查准备:稽查人员应搜集税务部门和相关机构的信息,进行初步分析,制定稽查目标和方案,并编制工作计划和组织稽查人员。

3. 稽查实施:依照工作计划,稽查人员前往稽查现场,按照稽查目标和方案进行稽查活动,开展询问、复核、检查账簿、查封扣押等稽查行为。

4. 稽查报告:稽查人员应及时整理稽查结果,编制详细的稽查报告,明确涉及的问题、违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提出相应的处置意见。

5. 稽查结果处理:稽查局根据稽查报告,依照税收管理法律法规的程序和规定,对稽查结果进行认定、处罚或解决,确保稽查结果的合法有效。

三、稽查人员的职责和权利税务稽查人员作为稽查工作的执行主体,应秉持忠诚、公正、严谨和保密的原则,履行以下职责和权利:1. 搜集证据:稽查人员有权搜集和调取与稽查对象有关的涉税信息、资料和证据,确保稽查工作的证据充分和客观。

对《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理解与适用10630

对《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理解与适用10630
《规程》规定:实施检查时,依照法定 权限和程序,可以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 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 异地协查等方法。
关于税务稽查证据
税务稽查证据必须满足合法性、真实性、 关联性的要求。
证据的“三性”是收集、使用证据 的基本标准。
所说标准,是说在行政诉讼程序中,
由法院法官最终审查、判断、确认并作 出裁决所依据的定案依据的准则。
二、上述征收管理范围以外的税收 违法行为的管辖,如非法印制、伪造、 倒卖等发票违法行为等:
1、违法行为发生地(开始地、实施地、 终了地);
2、违法行为发现地。
管辖争议的解决:
1、本着有利于查处的原则逐级协商; 2、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 税务机关协调或决定。
稽查对象的选择和确定:
原《规程》的规定: (一)采用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进 行筛选; (二)根据稽查计划按征管户数的 一定比例筛选或随机抽样选择; (三)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 办、上级交办、情报交换的资料确定。
税收执法中收集、使用证据也应按 照这三性的标准进行。
法庭审理中的证据质证就是对这三 性进行审查。
合法性,是指主体合法、程序合法、 形式合法。
1、主体合法,即提供证据的自然人 或者社会组织符合法律规定。
如: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 证人;不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也不 能作为证人,其出具的报告不具法律效 力。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 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税务稽查的实施主体:省以下各级 稽查局
稽查局的主要职责:依法对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 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 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 相关工作。
其他涉税当事人:纳税担保人、委

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

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

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2月24日以国税发[2009]157号下发了新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新《规程》),几易其稿的新《规程》共八章八十条。

与原《规程》相比较,新《规程》对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主要职责、原则要求、工作步骤、工作纪律等方面规定的更加明确、具体、科学。

任务明确职责扩大新《规程》第二条规定:“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新《规程》对税务稽查局的职责增加了对“其他涉税当事人的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同时税务稽查局除“检查处理”外,还要求“围绕检查处理开展其他相关工作”。

税务稽查的职权有所扩大,对稽查工作的要求有所提高。

原则要求更加规范新《规程》延续了“选案、检查、审理和执行分工制约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回避原则”、“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原则”等一些基本原则外,第三条、第六条还分别增加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保密原则”,同时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 新《规程》还明确了上下级稽查局之间、国地税稽查局之间的关系。

强调回避强化纪律一方面新《规程》将稽查人员的回避制度放在“总则”中,体现了“回避”制度贯穿于稽查工作的始终,。

新《规程》第七条规定:“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另一方面,新《规程》增加了对税务稽查工作的工作纪律要求。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为规范税务稽查,保证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制定了《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共七章六十条。

首先,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税务稽查工作步骤。

《规程》第六条规定:“税务稽查工作应当按照确定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审理、执行等程序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税收法律、法规。

”即税务稽查具体工作流程包含选案、实施稽查、审理、执行等四个部分。

一、选案。

确定税务稽查对象是税务稽查的重要环节。

《规程》第九条规定:“税务稽查对象一般应当通过以下方法产生:(一)采用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进行筛选;(二)根据稽查计划按征管户数的一定比例筛选或随机抽样选择;(三)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交换的资料确定。

”稽查选案包括人工选案、计算机选案、举报、其他等内容。

在实行人工选案时,一般都采用随机抽样法,它是按照概率规律抽取稽查对象的一种方法。

计算机选案的指标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分行业生产经营指标平均增长值分析、分行业财务比率分析、企业常用财务指标分析、流转税类选案分析、企业所得税税前限制列支项目指标分析、进出口税收指标分析、税收管理指标分析等。

举报是税务机关发现案源最多的一种途径。

其他选案方法指其他部门或是上级转办、交办等。

二、实施稽查。

税务稽查实施阶段是税务稽查工作的核心和关键环节。

税务稽查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权限实施。

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之前,除另有规定之外,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查对象,向被查对象下达《税务稽查通知书》,并由收件人填写送达回证。

税务人员在实施税务稽查时可以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采取询问、调取账簿资料、实地稽查、账外调查和异地协查等方式进行。

税务稽查人员在税务查账时,应在《税务稽查底稿》上逐笔如实纪录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所涉及的账户、记账凭证、金额等细节,全面反映此项稽查工作的情况。

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

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

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在刚刚过去的2021年6月28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这是税务稽查工作的一项重要指导性文件。

《规程》在对我国税务稽查工作进行细化和规范的同时,也对税务稽查机关的职责、权力和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具有重要的实践和指导意义。

首先,值得关注的是《规程》对税务稽查机关的组织结构和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规程》规定,税务稽查机关是税务局的内设机构,负责依法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税务稽查机关的首要任务是保证税收的合法、合规和公平,维护税收秩序和经济社会秩序的稳定。

同时,税务稽查机关还要加强对纳税人的管理和服务,提高经济运行和税收征管的效率。

通过明确稽查机关的职责,可以更好地发挥税务稽查的作用,推动税收法治建设。

其次,《规程》对税务稽查工作的程序和方式也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

税务稽查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是保障稽查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基础。

《规程》规定,税务稽查机关在开展税务稽查工作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稽查活动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同时,税务稽查机关还应当依法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和协商。

此外,《规程》还强调了税务稽查机关应当注重稽查的科学性,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稽查效率和质量。

《规程》还对税务稽查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和难点进行了细化和规范。

首先,《规程》明确了税务稽查的重点领域和对象,包括对涉税事项进行综合稽查、加强涉税数据核验、开展关联交易专项稽查等。

对于涉及国有资产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还规定了税务稽查机关的职责和程序。

其次,《规程》对税务稽查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难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如对虚开发票、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处理,对跨地区涉税案件的协调和处理等。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更好地保护国家税收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税收秩序的稳定。

对于纳税人来说,《规程》的颁布和实施也将产生一系列的影响。

首先,在纳税人面对税务稽查时,税务稽查机关将按照《规程》的要求开展稽查工作,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税务稽查操作规程解读

税务稽查操作规程解读

稽查的管辖范围
• 1、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的税收违 法行为;
• 2、不属于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的 税收违法行为,以发生地和发现地为准。 如发票案件等。
• 3、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属于兜底条款。 如总局稽查局从各地抽调人员组织的专案 稽查等。
整理p新pt 《规程》第十条
8
总则与管辖
• 管辖出现争议的处理: “一个原则”: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 “二个步骤”:逐级协商解决 ;不能解决的,
整理pp新t 《规程》第四条
6
总则与管辖
• 回避制度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
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 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 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 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 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整理pp新t 《规程》第七条
7
总则与管辖
整理ppt 《规程》第十六条 11
选案
• 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对检举信息进行分析筛选, 区分不同情形,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分别处理: (一)线索清楚,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 税、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或者其他严重税收违法行 为的,由选案部门列入案源信息; (二)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 的,暂存待办; (三)属于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转 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检举,将检举材料 转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查询案件涉嫌人员(个人)储蓄存款的, 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 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 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整理ppt 新《规程》第三十三条 24
检查
• 查过程中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 • 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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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评析来源:《税务研究》作者:曹福来陈孟媛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2月24日下发了新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以下简称《规程》),对原《规程》作了重大修改。

此次修订是对税务稽查程序已有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突出强调其操作性,力求解决税务稽查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不断提高稽查执法质量和效率,达到规范稽查管理、提高稽查工作效能、强化税务稽查监控机制、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职能作用、有效防范稽查执法风险、促进税收工作平稳健康发展的目的。

一、《规程》更加强化了对纳税人合法权益尊重和保护的理念新修订的《规程》在理念上发生了一些重大变化,增加规定了保密原则、限制税务检查的次数、规定检查的期限等新内容,始终贯彻了尊重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理念。

《规程》增加规定了公平、公开、公正、效率原则、保密原则,要求税务稽查人员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进一步完善了税务稽查立案、检查、审理、执行等程序,从制度上解决了原来税务稽查工作中存在的“想查谁就查谁”、“想查几次就查几次”、“稽查案件结案周期长短不一,有些稽查案件拖上几年也结不了案”等纳税人最为关心的问题。

《规程》规定,稽查局必须有计划地实施稽查,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检查次数。

稽查局应当在年度终了前制定下一年度的稽查工作计划,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稽查局备案。

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认真对待,提出判断意见。

对当事人口头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如实记录,由陈述人、申辩人签章。

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五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提出审理意见。

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规程》规定,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拍卖、变卖实现后,尚有剩余的财产或者无法进行拍卖、变卖的财产的,应当拟制《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通知书》,附《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送达被执行人,并自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手续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这些条款的增加、细化和修改充分体现了尊重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理念。

二、《规程》使税务稽查工作体系更加完备、工作流程更加明晰原《规程》分为七章,包括总则、税务稽查对象确定及管辖、税务稽查的实施、税务稽查审理、税务处理决定执行、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和附则。

本次修改按照税务稽查工作流程进一步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对原《规程》的章节进行了重大调整,将原第二章“税务稽查对象确定及管辖”分为两章,分别是“管辖”、“选案”;其他几章的名称也更加精炼、简洁:“税务稽查的实施”修改为“检查”,“税务稽查审理”修改为“审理”,“税务处理决定执行”修改为“执行”,“税务稽查案卷管理”修改为“案卷管理”,总则和附则名称没有变化。

这些修改使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体系结构更加合理、工作流程更加明晰。

三、《规程》内容更加详细、实用与原《规程》相比,《规程》在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主要职责、原则要求、工作纪律、稽查程序环节等方面进行了更为科学、合理、详细和实用的规定。

(一)明确税务稽查的任务和职责《规程》对税务稽查局的职责增加了对“其他涉税当事人的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的规定,同时稽查局除“检查处理”外,还要“围绕检查处理开展其他相关工作”。

《规程》对税务稽查的职权有所扩大,对稽查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提高。

(二)增加规定回避制度及工作纪律一方面,《规程》将稽查人员的回避制度放在“总则”中,体现了“回避”制度贯穿于税务稽查工作的始终,并且首次规定了回避制度的操作程序;另一方面,《规程》增加了对税务稽查人员的工作纪律要求。

《规程》第八条规定了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以及禁止的八种行为等等。

(三)明确规定对稽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取消了原《规程》中案件查处的简易程序,使税务稽查案件的工作流程与《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要求一致。

简易程序取消后,明确规定稽查案件必须全部先行立案,而后再实施检查,最终经由审理进行定案并予以执行的流程。

《规程》规定税务稽查实行分级分类稽查,稽查局应充分利用税源管理和税收违法情况分析成果,并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纳税规模,分地区、分行业、分税种的税负水平,税收违法行为发生频度及轻重程度,税收违法案件复杂程度,纳税人产权状况,组织体系构成等六个分类标准在管辖区域范围内实施分级分类稽查。

(四)稽查程序的四个环节更加详细、实用针对税务稽查程序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规程》以强化监督内控机制为出发点,以进一步完善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程序环节之间的分工制约为核心,改进和细化了税务稽查工作程序,从制度上对稽查程序的内部监督控制进行了完善。

《规程》增加了大量条款对税务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程序和要求等作了详细的规定,体现了税务稽查工作中程序的重要性,税务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四个程序环节修改后更加详细、实用。

第一,选案。

选案是税务稽查程序的基础和重要环节。

《规程》将选案环节划分为收集案源信息、信息筛选、选案方法、确定待查对象、立案几个方面的内容,使稽查选案程序更加流畅,要求更加明确。

引入“案源信息”的概念,进一步对保证稽查对象的准确选择。

第二,检查。

检查环节是税务稽查程序的核心和关键环节,也是《规程》修改内容最多的地方。

首先,明确了检查的基本规定,即检查的期限和移交审理的程序。

其次,规定了取证原则和取证要求。

实施检查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

《规程》从八个方面对稽查取证的要求进行明确和细化,分别是:1.提取证据的取证要求;2.询问的取证要求;3.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的取证要求;4.视听资料的取证要求;5.电子证据的取证要求;6.笔录的取证要求;7.异地取证的取证要求;8.存款账户检查的取证要求。

再次,细化了检查程序中的税收保全程序。

1.规定了解除保全的情形;2.规定了解除保全的程序;3.规定了延长保全的情形,《规程》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有案情复杂、在税收保全期限内确实难以查明案件事实需要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的,应当逐级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最后,规定了检查中止和终结的情形,解决稽查案件积压、久拖不决的问题。

当被查对象存在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调取且尚未归还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税务机关可依法中止检查。

待中止检查的情形消失后,再视情形决定是否恢复检查。

规定出现被查对象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依法注销,且无财产可抵缴税款或者无法定税收义务承担主体的;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均已超过法定追究期限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致使检查确实无法进行的,可依法终结检查。

第三,审理。

1. 增加规定了三级审理制度:审理部门安排人员进行审理;案情复杂的,稽查局应当集体审理;案情重大的,稽查局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报请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共三级审理层级。

2.增加了审理部门处理案件的权限:一是规定了补正或者补充调查制度;二是规定审理部门可直接撤销稽查意见。

三是细化并完善了审理程序和审理文书。

增加规定了审理文书的的具体内容:对《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等审理环节涉及的税务文书予以明确规定。

3. 规定了四类审理结果。

《规程》规定,审理部门经过审核视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1)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进行税务处理;(2)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进行税务行政处罚;(3)认为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不予税务行政处罚;(4)认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下达税务稽查结论。

经审理发现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附送相关资料。

第四,执行。

首先,增加规定了强制执行的类型。

其次,细化了强制执行的程序。

执行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通知审理部门,并提出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建议。

最后,增加规定了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制度,《规程》增加了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中止、终结执行的程序性规定,使其操作性更强。

四、《规程》对税务稽查工作的影响《规程》在体系、内容、逻辑、立法语言等许多方面都进行了修改完善,解决了税务稽查工作中的诸多难题,将给税务稽查工作带来长久而深远的重大影响。

《规程》解决了长期困扰基层稽查执法人员的一些具体问题。

其中包括涉税举报材料质量普遍不高,指向不明确,内容复杂,经常给税务稽查工作带来很多额外负担,造成稽查资源浪费的问题,以及对稽查案卷资料如何归集、如何加强管理一直缺乏较为全面规定等问题,使税务稽查工作更加规范。

《规程》涉及的全部税务文书共有41种之多,其中增加的或者修改的文书有《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检查审批表》等,合计有20种,差不多占《规程》规定的税务文书总量的一半。

这些文书的增加和修改为稽查工作确立了规范标准的样式,必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税务稽查工作。

《规程》提高了税务稽查工作的效率。

《规程》规定了严格的时限体系,如规定,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五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提出审理意见。

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拍卖或者变卖实现后,应当在结算并收取价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入库手续;尚有剩余的财产或者无法进行拍卖、变卖的财产的,自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手续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稽查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审理部门应当在六十日内收集稽查各环节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资料,整理成税务稽查案卷,归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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