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民法司考讲义之期限的性质及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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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时效:1年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时效:1年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时效:1年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时效总结:1年。

我们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讲义,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民法通则》第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海商法》第257条第1款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3、《海商法》第260条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4、《海商法》第263条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5、《拍卖法》第61条第3款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

最后祝同学们都能顺利通关,大家下载学习也是对我们的支持!谢谢。

民事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3篇)

民事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诉讼时效等方面的期限。

这些期限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民事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的概述、具体规定以及相关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民事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概述1. 民事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诉讼时效等方面的期限。

2. 民事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分为法定期限和约定期限两种。

3. 法定期限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期限,如诉讼时效、强制执行期限等。

4. 约定期限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如履行期限、付款期限等。

5. 民事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守。

三、民事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具体规定1. 诉讼时效(1)一般诉讼时效:3年。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2)短期诉讼时效:1年。

适用于下列情况: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20年。

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 强制执行期限(1)申请执行期限:2年。

自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执行期限:6个月。

自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之日起计算。

3. 履行期限(1)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2)法律规定的履行期限:按照法律规定履行。

4. 付款期限(1)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2)法律规定的付款期限:按照法律规定履行。

四、相关注意事项1. 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民事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2.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避免因期限届满而丧失权利。

3. 当事人如遇特殊情况,可依法申请延长期限。

司考民法学讲义:诉讼时效17页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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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学讲义:诉讼时效司考民法学讲义:诉讼时效。

本文中,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对民法高频考点诉讼时效的要点进行了整理,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学讲义:无权代理司考民法学讲义:代理权司考民法学讲义: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司考民法知识点:诉讼时效的起算一、诉讼时效的概念1、时效与诉讼时效(1)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财产法效果的法律事实。

(2)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是基于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而当然发生,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

民法上建立诉讼时效制度,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及避免证明困难。

同时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2、诉讼时效的特征(1)有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存在,而且该状态持续了一段期间。

(2)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

这意味着:A、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权利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

B、权利人起诉后,如果被告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则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C、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然可以受领且受法律保护。

义务人履行后,不得以自己不知道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或不知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

(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其具体内容,如时效期间的长度、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等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或限制。

(4)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A、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B、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C、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D、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法学期限知识点总结

法学期限知识点总结

法学期限知识点总结一、法学期限的概念法学期限是指法律规定的对事实发生和权利行使所规定的时间限制。

它属于时间法的范畴,与时间利益、时间权利等具体的时间关系紧密联系,是法律对时间关系进行规范的一种方式。

二、法学期限的分类1. 依据期限的长短,法学期限分为绝对期限和相对期限。

2. 依据期限的起算点,法学期限分为立即期限和延迟期限。

3. 依据期限的起算方式,法学期限分为明确期限和不明确期限。

4. 依据期限的计算方法,法学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流转期限。

三、法学期限的特点1. 法学期限的强制性:法学期限所规定的时间限制是强制性的,如果逾期未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则绝大部分情况下都将导致法律后果的发生。

2. 法学期限的目的性:法学期限的制定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法学期限的多样性:法学期限因其不同的分类而具有多样性,在适用和解释上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4. 法学期限的灵活性:法学期限一般是受到法律的调整和变更的,所以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四、法学期限的效力1. 法学期限的效力是指期限对权利行使或义务履行的限制力度。

2. 如果在法学期限内有法定的条件限制行为,未按规定履行,被限制的行为可能被废止或取消。

3. 法学期限具有排除权利障碍和义务权利相抵触的效果。

五、法学期限的计算方法1. 法学期限的起算点:法学期限的起算点一般是以事实发生、法律行为完成等为依据的,其具体起算点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而定。

2. 法学期限的计算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学期限一般是依法定日期或者法律规定期限的规则计算。

3.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相关计算方式。

六、法学期限的变更和中断1. 法学期限的变更:法学期限可以由原定的期限缩短或延长,一般需经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或者司法机关批准后方能变更。

2. 法学期限的中断:当作出的法律行为63day时效率出现中断,如发生盗窃、抢劫或者担保债务人、法定代理人在期限内无法采取必要行为等。

《时效与期限》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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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知道,是指权利人已经现实地知道
所谓应当知道,是指权利人受侵害所处 的环境有充分根据推断他已经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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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些特殊情形下的起算时间
1.人身损害,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且知 道加害人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 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 从伤势确诊且知道加害人之日起算。
第十章 时效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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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时效概述
一、时效的概述: (一)概念:
时效,时间的效力,是指一定的事 实状态的存在持续地经过法定期间而依 法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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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时效的构成:
1.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 以和平公开的方式占有某物的事实状态 主体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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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时效制度的作用
1.稳定法律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 2.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3.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
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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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时效的种类:
(一)取得时效: (二)诉讼时效:(消灭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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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得时效
是指以所有的意思或为自己利益、和 平、公然、善意、持续地占有他人财产 的事实状态持续到法定期间届满,即发 生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 权的法律效果的时效。也称占有时效。
除斥期间,是指法定的权利的存续 期间,因该期间的经过发生权利消灭的 法律效果。
(1)适用对象不同 (2)法律效果不同 (3)期间性质不同 (4)期间起算不同 (5)法院是否能主动援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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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讼时效的种类
1 .普通诉讼时效 2 .特别诉讼时效 3 .最长权利保护期限(最长诉讼时效)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司法考试民法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诉讼时效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间接代理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意定代理权授予与终止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分类一、诉讼时效的客体《诉讼时效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此外,根据学理,下列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①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

②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③人格权受侵害产生的不作为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④纯粹的身份关系上的请求权(夫妻忠实请求权、夫妻同居请求权);⑤占有保护请求权(包括占有回复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⑥未授权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二、诉讼时效制度的性质《诉讼时效规定》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法律效果1.对债权人的效力:①债权虽不消灭,但失去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成为一种自然权利、道德权利。

民事案件法律期限(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法律期限是指民事案件从立案、审理、判决到执行等一系列程序中,法律规定的必须遵守的时间限制。

法律期限的设定,旨在确保民事案件的公正、高效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民事案件法律期限的概述、具体规定以及法律期限的意义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民事案件法律期限的概述1. 法律期限的概念法律期限,又称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时间限制。

在民事案件中,法律期限包括起诉期限、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审理期限、判决期限、执行期限等。

2. 法律期限的种类(1)起诉期限: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

(2)答辩期限:被告收到起诉状后,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

(3)举证期限: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期限。

(4)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期限。

(5)判决期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期限。

(6)执行期限: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执行程序的期限。

三、民事案件法律期限的具体规定1. 起诉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为六个月。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2. 答辩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被告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

3. 举证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期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

4. 审理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一审审理的期限为六个月。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5. 判决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

6. 执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执行程序的期限为六个月。

期间、期限、期日 Microsoft Office Word 文档

期日期间期限期日、期间、期限虽然都是指司法机关或人民法院规定的诉讼主体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活动的时间,但三者所指的诉讼活动的时间是有区别的。

期日是“期间”的对称,是指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进行诉讼行为的某一特定的具体日期。

可分为准备程序期日、证据调查期日、开庭审理期日、调解期日、裁判宣告期日等。

一般须由法院或侦查、检察机关预先指定,然后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送达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期间是“期日”的对称,是由某一时间点到另一时间点之间持续经过的时间。

如某日到某日,某月到某月,某年到某年等。

其特点是:(1)具有起止性,期间须具备始点(始期)和终点(终期),两者缺一不可。

(2)具有持续性,期间为时线,与作为时点的期日不同。

期间指明了一定法律关系存续的时间范围,在司法中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期间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依期间确定的方式可将其分为法定期间、指定期间和约定期间。

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的为法定期间,又以是否可根据特定情况依法延长而划分为不变期间与可变期间。

法院根据案件及其他有关情况以裁定方式确定的期间为指定期间。

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期间为约定期间。

期间有开始和终止期。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

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内。

期间届满为节假日的,以次日为届满日。

法定期间不包括在途期间。

通过邮寄而为的诉讼行为,在法定期间届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未在期间内进行应进行的行为,即发生迟误的效果。

期限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具体时间。

是某种必然要到来的法律事实,通常可附加于法律行为,构成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期限可以采取期日形式,也可采取期间形式;前者如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中指明的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具体的年、月、日,后者如买卖合同中约定以买方验收货物后的若干日后为付款期限。

期日和期间不同:(1)期间是人民法院与诉讼参与人进行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限;而期日则是各诉讼主体会合进行诉讼行为的时间。

(2)期间有始点和终点;而期日只规定开始的时间,不规定终止的时间。

民商法第五讲时效和期间

(一)普通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 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特别诉讼时效:一年或四年
1、一年:依《民法通则》第136条规 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时间。期限包括期日和期间。 二、期限的意义 (1) 期限是决定民事主体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开始
和终止的尺度。 (2) 期限可决定某些事实的推定。如自然人下落不明
满一定期间可依法推定其失踪或死亡。 (3) 期限决定着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如债务履
行期限、保证期限、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4) 期限可决定民事权利义务的取得、丧失。如所有
(2) 起算点不同。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时 起算(“知道或应当知道”)。除斥期间通常自权利成立之时 起算。
(3) 计算方式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在诉讼时 效期间开始计算后,可以发生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为 不变期间,除斥期间开始计算后不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
(4) 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不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 不使没有得到及时行使的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导致其权利不 再受诉讼保护;除斥期间届满使权利本身消灭。
诉讼时效延长和中止的区别: (1) 诉讼时效中止发生在诉讼时效进行
中,而诉讼时效延长则发生于诉讼时效期 间届满后;
(2) 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由法律直接 规定的,而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是由法院 确定的。由于有无使诉讼时效延长的正当 理由,是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的,因 而为避免使诉讼时效制度流于形式,法院 在对诉讼时效延长上应当严格掌握。
第五讲 诉讼时效和期限

2018年法考民法主观题讲义

2018年法考民法主观题讲义刘家安一、出题方式预测及解答方法1.至少就民法科目而言,应延续司考卷四综合案例题的考试方式,故司考时代真题仍具有示范意义。

2.民法应设一道综合案例题,分值约在25分左右,设6、7问。

为满足分值要求,案情会涉及多个考点,且极有可能跨合同、侵权、物权、总论等领域。

表面上综合性强,但实际上仍由相对独立的知识点构成,客观题部分的复习要点仍有用。

3.一般以“谁有权……”、“某某应承担什么责任”、“合同是否有效”、“所有权归属于谁”、“损失应由谁承担”等方式提问。

解答时一定要说明理由(为什么),不陈述理由,即便答案正确,得分也很低。

4.个别问题,答案不唯一,故不要纠结案情的不清晰,应按照自己的理解认真陈述理由。

5.陈述理由时,应区分情况:(1)如有法条依据,可直接查询法条并抄录;(2)如涉及法理,则可简要写出相关规则,如“买卖合同有效,不以出卖人有处分权为必要”、“因为所有权人仅能向无权占有人要求返还原物,而甲为有权占有人”。

二、出题点预测及讲解(一)总论部分总体涉及的较少,一般最多有一两问涉及。

民事责任的免责(紧急救助等);法人独立责任(股东有限责任);非法人组织的责任(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法律行为的效力(虚假行为无效、可撤销);表见代理、狭义无权代理;时效的适用范围、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二)物权该部分比较重要,尤其是抵押权等担保物权常与合同结合考核。

物权变动(《物权法》第二章);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物权的保护与占有保护(《物权法》第34、35条、第245条);共有(可关联婚姻法模块夫妻财产共有、共同债务问题);善意取得;遗失物规则;孳息的归属;承包经营权与地役权的设立;人保与物保的并存(《物权法》176);抵押权的设立(不动产、动产)、在建工程抵押;抵押与租赁(《物权法》第190)、抵押物的转让(《物权法》第191)、动产质权的设立;留置权的发生;担保物权的竞合(优先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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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的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大家定要好好复习!
2018年民法司考讲义之期限的性质及类型
2018年民法司考讲义之期限的性质及类型。

1、期限的性质
尽管人们对某些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时间,能根据其意志决定,例如订立合同、决定结婚等,但这只是对时间的选择,因为任何人都无法排除时间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作用,故期限在性质上届于事件而不属于行为。

这一事件属于法律事实范畴。

2、依民事主体对期限有无选择权,期限分为三种类型
(1)约定期限。

这是指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确定的期限。

例如履行债务的期限、所有权交付的期限等。

(2)法定期限。

这是指法律强行规定的期限。

例如诉讼时效期间、未成年人状态的期限等。

在有法定期限并同时允许当事人约定其期限时,优先适用约定期限。

例如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移转(法定),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只有当事人没有约定期限时,才适用法定期限。

在法律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期限时,法定期限不可更改。

(3)指定期限。

这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机关确定的期限。

例如宣告死亡以判决宣告之日为死亡日期。

指定期限的实质,也是法定期限,其与法定期限的区别,只是法律将确定期限的法定权授予法院或仲裁机关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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