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区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28•【字号】蚌政〔2020〕42号•【施行日期】2020.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要求,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蚌政〔2016〕19号)中青苗、房屋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予以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下发后批准的征地,青苗补偿费、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新标准进行公告、补偿。
二、本通知下发以前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市、县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并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青苗补偿费、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已公告征地但未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或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三、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新旧标准衔接工作,积极加强政策解释和宣传,依据蚌政〔2013〕38号文件及本通知精神,妥善解决好新的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矛盾纠纷,确保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1.蚌埠市市辖区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2.怀远县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3.五河县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4.固镇县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2020年9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蚌埠市市辖区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一、青苗费青苗补偿费按1100元/亩执行。
关于调整番禺区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砖木结构一等外部装修处理,内部设备完善的庭院式或花园式房屋,室内水电设施齐备;条形基础。
1020二等一般外部没有装修处理,室内有专用设备的普通砖木结构房屋,有室内水电设施;条形基础。
920三等结构简单,材料较差,有室内水电设施;条形基础。
765简易结构一等结构简单,松皮屋,室内简单水泥地面,有室内水电设施;独立基础。
600二等结构简单,茅寮屋,室内简单水泥地面,有室内水电设施;独立基础。
400说明:1.拆除集体土地上房屋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作为补偿依据。
2.被拆除房屋因历史原因存在产权证不全或未完善房屋所有权证的,依照《广州市农村房地产权登记规定》及《〈广州市农村房地产权登记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土地房屋权属给予适当补偿。
3.不能确认土地房屋权属但实际上由被拆迁人长期居住的房屋,由区国土房管分局根据当地农村实际情况认定后给予合理补偿。
4.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农民自建3种方式,可结合《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穗国房字〔2007〕955号)相关条款执行。
拆除集体土地上非居住房屋的,原则上给予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和安排土地重建,但拆除学校、幼儿园、村委办公楼等村集体公共设施的除外。
拆除非本村村民的居住房屋,只可实行货币补偿方式。
5.已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的宅基地房屋,经村委会同意后,可以根据广州市政府“城中村”改造政策实行货币补偿,即视同国有出让住宅用地的房屋进行市场价值评估,减除办理出让用地手续应缴的相关税费后予以补偿。
6.已选择货币补偿的村民,日后不再享有村宅基地的分配权。
7.由村(居)委会或镇(街)统建、村民自建方式建设安置房,具体的建设标准需经区基建办核定。
安置区建设以实报实销形式由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以招标方式进行,所需费用由工程项目业主负责,具体以征地项目补偿及安置方案为准。
关于公布实施《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附件: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结合征收土地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适用本标准。
三、本标准所确定的补偿额是全市平均水平。
实际执行时,各地区可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和补偿项目具体状况,以本标准为基础通过上下浮动确定补偿额,浮动范围不超过30%。
凡有浮动的,必须在征地报批时作出说明。
四、本标准公布执行前,已经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原协议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五、本标准中未包含的项目,可以通过协商或经有关专业、技术评估部门评估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补偿。
六、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农用地或临时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参照本标准执行。
七、本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和市物价局负责解释,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八、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一、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标准(一)征收土地过程中,对非居住房屋以及附属物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二)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根据下列建筑物的结构标准进行计算。
1.猪舍砖木结构平房,檐高2.2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外墙,水泥抹灰内墙,室内水泥地面,木苇顶,挂瓦屋顶,木门窗,无上下圈梁。
圈栏墙为单砖(一二墙),高1.0米左右,水泥内外壁,简易供电、供水。
2.简易猪舍简易结构棚房,檐高1.8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内外墙,室内水泥地面,石棉瓦坡屋顶,木门窗,简易供电、供水。
3.鸡房、鸭房砖木结构平房,檐高2.2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外墙,水泥抹灰内墙,室内水泥地面,木苇顶,挂瓦屋顶,木门窗,无上下圈梁,简易供电、供水。
4.简易鸡房、鸭房简易结构,檐高1.2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内外墙,砖地面,石棉瓦或木板屋顶,木门窗。
宁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宁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
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乡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3.28
•【字号】宁政发〔2019〕3号
•【施行日期】2019.03.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种植业
正文
宁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
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宁政发〔2019〕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单位:
《宁乡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已经长沙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现予发布,自2019年3月4日起施行。
本补偿标准实施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的,按原规定办理。
宁乡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8日
宁乡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二、花卉苗木基地的花卉苗木移植费
5.房屋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的增减因素按住宅房屋结构、装饰装
修及设施技术要求计算。
6.钢混结构的认定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业评估机构鉴定确定。
7.临时建筑的重置价格按照本表第一项“房屋补偿费”的补偿标准
计算;结合使用年限是指经批准的使用年限内剩余的使用年限。
五、企业房屋补偿费标准
六、砂石场、预制场、砖场补偿补助费标准
说明:1.经合法审批的房屋,按企业房屋进行补偿;
2.经批准的临时建筑,按建筑结构的重置价格补偿,补偿比例最高不超过80%。
七、其他补助费标准。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宛政[201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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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正文:----------------------------------------------------------------------------------------------------------------------------------------------------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宛政〔2013〕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南阳新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工作,保障国家建设用地需求,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9〕15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3〕11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予以调整。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我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县(区)政府组织实施,各县(区)政府要妥善解决本辖区内的各类补偿安置问题。
市中心城区(市中心城区范围指高速公路环线围合区域和南阳新区所管辖的沪陕高速公路以南区域)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由宛城区、卧龙区政府和南阳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市中心城区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实行包干办法。
宛城区、卧龙区、南阳新区、高新区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征收程序具体组织实施,做好被征地群众的安置补偿工作,保护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区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土地征收任务。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15•【字号】淮政秘〔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有关规定,经市土委会研究,现将调整后的《淮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适用本标准。
使用国有农用地(包括已征采煤塌陷土地),参照本标准。
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二、下列情况不予补偿:(一)未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建(构)筑物,但一户农户仅有一处不超过规定面积宅基地建设的建(构)筑物除外。
(二)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发布之日起抢种抢栽的粮食作物、果树、林木、苗圃等以及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对于该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的,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原批准补偿标准低于新补偿标准的,按新补偿标准执行,原批准补偿标准高于新补偿标准的,按原批准补偿标准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14〕33号)同时作废。
附件:1. 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2. 濉溪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2018年1月15日附件1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青苗补偿标准说明:1. 旱地指种植谷物类及油料、棉花等经济作物的耕地;2. 菜地指登记在册种植蔬菜(含菜用瓜)的耕地;3. 园地指种植苹果、梨、桃、葡萄等果树;4. 食用菌、药材地参照菜地补偿标准;5. 水浇地、水田按旱地标准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实施日期】2009/06/01【颁发文号】郑政文〔2009〕127号【失效日期】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保障国家建设用地需求,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物价变动情况,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郑州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
2.对附件中尚未包括的品种可参照相近情况进行补偿,不能参照的,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补偿标准或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评估后确定。
3.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时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4.本通知自二○○九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文〔1993〕144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4〕87号)中有关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停止执行。
本通知发布前,已呈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进行征收土地审批的宗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报批的征收土地方案确定的标准落实。
5.各县(市)和上街区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青苗费补偿标准2.建筑物类补偿标准3.果树类补偿标准4.林木类补偿标准郑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土地标准通知主办:市国土资源局督办:市政府办公厅五处抄送:市委各部门,郑州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6月2日印发。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集体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集体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06•【字号】嘉政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集体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嘉政发〔2021〕3号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精神,结合市本级实际,市政府决定对市本级集体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青苗补偿费本着“有苗补偿、无苗不补”的原则,给予适当补偿。
抢种的苗木、作物以及开挖鱼、鳖塘等不予补偿。
土地征收交地后尚未使用时,趁间隙种植作物的,施工时青苗不予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如下: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包括地面附着设施补偿、苗木损失补偿和迁移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如下:(一)果园。
成片种植的果园,按每亩计算补偿。
新种果园(符合种植密度,下同)每亩补偿2000~3000元;种植满两年以上的果园每亩补偿3000~4500元;盛产果园每亩补偿4500~6000元。
盛产葡萄原则上每亩补偿10000元以下,或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评估,按实际投入成本、迁移损失、设施补偿等综合估价。
零星种植的果树,按株计算补偿。
新种果苗每株补偿5~8元;盛产果树每株补偿70~100元。
(二)桑园。
成片种植桑园,按亩计算补偿。
新种桑园每亩补偿2000~3000元;盛产专业桑园每亩补偿3000~4500元。
(三)其他树木。
农户房前屋后或沟房路边零星种植的树木按树的种类、种植时间、胸径大小等计算补偿,每株补偿30~80元。
(四)观赏性苗圃。
观赏性苗圃补偿费包括苗木损失费和迁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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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区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
偿标准的通知
编辑日期:2013-8-12 来源:新造镇人民政府作者:admin 阅读次数: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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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区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
附着物的补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
发〔2004〕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现将
调整后的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的补偿标准适用于因征收集体土地涉及
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包括居住房屋类(重置价)、地上附着物类、水产品(养殖业)类、短期生作
物类、苗木花卉果树类等五大类的补偿,各类补偿按附
件1至附件5的标准及有关说明执行。
非住宅房屋拆
迁补偿按《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
准规定〉的通知》(穗国房字〔2007〕955号)的有
关规定执行。
二、在政府建设通告或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
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抢搭抢建的建筑物与违章建筑不列入补偿范围。
三、各类补偿标准的解释由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番禺区分局负责。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于对〈广州市番禺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计算暂行办法〉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的通知》(番府〔2007〕69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施行前已签订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的,仍按原协议执行。
附件:1.居住房屋类(重置价)补偿标准
2.地上附着物类补偿标准
3.水产品(养殖业)类补偿标准
4.短期生作物类补偿标准
5.苗木、花卉、果树类补偿标准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八月一日
附件1
的规定
确定土地房屋权属给予适当补偿。
3.不能确认土地房屋权属但实际上由被拆迁人长
期居住的房屋,由区国土房管分局根据当地农村
实际情况认定后给予合理补偿。
4.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
币补偿、产权调换和农民自建3种方式,可结合
《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规定〉的通知》(穗国房字〔2007〕955号)相
关条款执行。
拆除集体土地上非居住房屋的,原
则上给予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和安排土地重
建,但拆除学校、幼儿园、村委办公楼等村集体
公共设施的除外。
拆除非本村村民的居住房屋,
只可实行货币补偿方式。
5.已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
证的宅基地房屋,经村委会同意后,可以根据广
州市政府“城中村”改造政策实行货币补偿,即
视同国有出让住宅用地的房屋进行市场价值评
估,减除办理出让用地手续应缴的相关税费后予
以补偿。
6.已选择货币补偿的村民,日后不再享有村宅基
地的分配权。
7.由村(居)委会或镇(街)统建、村民自建方
式建设安置房,具体的建设标准需经区基建办核
定。
安置区建设以实报实销形式由当地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负责以招标方式进行,所需费用
由工程项目业主负责,具体以征地项目补偿及安
置方案为准。
8.各种结构房屋的补偿面积以房地产权证登记
的建筑面积为合法补偿面积。
9.被拆迁人只有一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且人均
建筑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按人均25平方米的
标准给予补偿。
10.特殊房屋(如祠堂等)的补偿可委托具备房屋拆迁评估
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重置)评估确定。
11.违章建筑、超期的临时建筑,地方政府建设通告或征收
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建、抢搭的建(构)筑物,及其它
不合法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拆除未
新旧程度。
成本价结合成新率即综合考虑以上两个因素后最终计
算出附着物补偿价)。
经政府农业部门认定不适用于农
业生产的构筑物(水池、水井、水塔、棚架类)等设施
一律不列入补偿范围。
2.因施工及运输对现状道路、乡村道路、机耕路、农田灌
溉水利设施及电力设施等造成损坏的,施工期间由施工
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工程竣工后按原标准修复或由各镇
(街)按有关规定负责组织修复,所需费用由工程项目
业主负责。
3.本补偿标准上没有列明的附着物,可参照同类型项目进
行套价。
如无同类型项目,则按重置加成新的原则以评
3.鱼塘塘基上种植其它作物不得重复补偿,可在鱼塘或所
种植作物之间选择一种标准给予补偿。
4.鱼塘养殖按一造产值补偿(如通知受偿者协商补偿的时
间达到农业部门核定的当造养殖时间,受偿者仍无理拒
绝接受补偿的,按受偿者已完成当造产值的收益处理,
不再另行作出补偿)。
5.经政府农业部门核定用于水产品养殖(鱼塘上)的越冬
保暖的棚架(结构主要材料为钢架、钢丝绳和尼龙薄膜)
及养殖鱼塘生产用的工具棚、宿舍等附着物以成本价结
合成新率计算补偿(附着物的成本价指材料及人工在征
收时市场价,成新率一般指根据附着物材料的使用年限
结合其已使用时间计算附着物的新旧程度。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