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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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2篇)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2篇)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保险公司:___________被保险人:___________鉴于被保险人需要保障因其经营活动可能产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风险,保险公司愿意提供公众责任险保障,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1. 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过失或者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下列损失:- 人体伤亡赔偿金- 疾病、残疾赔偿金- 医疗费用- 财产损失赔偿金- 合理诉讼费用- 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第二条保险范围1. 保险范围包括被保险人的经营活动、设施、产品或者服务所涉及的地点和时间段。

第三条保险金额1. 甲乙双方约定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_元。

第四条保险期限1. 保险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五条保险费率1. 甲乙双方约定保险费率为:____%。

2. 保险费应按照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计算,由被保险人支付。

第六条保险理赔1. 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2. 保险公司应在收到完整理赔资料后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

第七条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保险合同,应提前____天通知对方。

2. 变更或解除保险合同的,双方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处理后续事宜。

第八条违约责任1. 双方违反本保险合同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争议解决1.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1. 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2.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险公司(签名):___________被保险人(签名):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二)甲方(保险公司):地址:联系方式:乙方(被保险人):地址:联系方式:鉴于甲方为专业的保险公司,愿意提供公众责任保险服务,乙方作为被保险人,愿意接受甲方的保险服务,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保险合同,并遵守以下条款:一、保险责任1.1 甲方承担如下公众责任保险责任:(1)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件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乙方承担的赔偿责任;(2)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因过失行为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乙方承担的赔偿责任。

公众责任险条款(1993)

公众责任险条款(1993)

公众责任险条款(1993)公众责任险条款(1993)是一份保险合同,旨在保障被保险人因其经营活动而导致他人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或健康损害而承担的赔偿责任。

以下是该条款的主要内容和条款解释:1. 被保险人:本条款中被保险人是指购买保险的个人或企业,即经营活动中的个人或法人。

2. 保险责任:本条款承保被保险人因其经营活动而对第三方产生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或健康损害的赔偿责任。

此保险责任仅限于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事件。

3. 保险金额:本条款规定的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对于一次事故或一系列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

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适当的保险金额。

4. 免赔额:本条款规定的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公司开始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前,被保险人需要自行承担的赔偿金额。

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适当的免赔额。

5. 责任限制:本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对于某些特定类别的事故或者某些特定的责任行为可能不予承保。

此外,保险公司还可能在某些情况下对赔偿金额进行限制。

6. 保险费:被保险人需要根据保险公司规定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保险费的大小取决于被保险人的经营活动性质和风险程度。

7. 终止合同:本条款规定了合同的终止条件,包括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申请解除合同等情况。

8. 理赔程序:被保险人在需要索赔时,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的证明和信息。

保险公司会根据索赔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来确定是否赔付。

9. 争议解决:本条款规定,任何因本保险合同引起的争议应当通过协商或者仲裁解决。

请注意,以上是对于公众责任险条款(1993)的一般概括解释,具体的保险条款和解释应以实际购买的保险合同为准。

建议购买保险前仔细阅读并理解条款内容,如有疑问可以咨询保险公司或专业人士。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保险对象第一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集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都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二条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址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和由于意外事故造成以下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补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补偿:(一)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二)事前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补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上述第(一)与第(二)项每次事故补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补偿限额;第(三)项每次事故补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补偿限额。

责任免去第三条以下缘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补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四)核反映、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山暴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等自然灾害;(六)烟熏、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七)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八)直接或直接由于运算机2000年问题引发的损失。

第四条被保险人的以下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补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佣人员人身伤亡的补偿责任,和上述人员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操纵的财产的损失;(二)罚款、罚金或处惩性赔款;(三)被保险人与他人签定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列。

第五条以下属于其他险种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补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或其他专门职业所发生的补偿责任;(二)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发的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有缺点的卫生装置,和售出的商品、食物、饮料存在缺点造成他人的损害;(三)关于未载入本保险单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利用的任何家畜、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起落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起落装置造成的损失;(四)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发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害责任。

保险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第一部分:引言公众责任保险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保险形式,旨在保护保险公司及其被保险人免受由其经营活动引起的法律责任的损失。

保险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的编制是为了准确概括该保险形式的范围和细则,并确保其有效执行。

本文将对保险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进行详细解析,并探讨其中的关键要点。

第二部分:保险责任(一)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公众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通常包括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经济损失三个方面。

对于第三者因被保险人的经营活动导致的损害,保险公司将负责赔偿相关的医疗费用、法律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赔偿金。

保险责任还可能根据当地法律法规或协议进行额外的补充。

(二)责任排除保险公司公众责任保险通常在条款中说明一些责任排除的情况,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常见的责任排除包括自然灾害、核事故、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

同时,保险条款也可能排除某些特定行为或损害,例如故意行为、职业责任、纠纷调解等。

第三部分:保险金额和理赔限制(一)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它决定了保险公司将为被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通常根据被保险人的业务规模、风险评估和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为了充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公司应支持被保险人的风险评估工作,并提供咨询服务。

(二)理赔限制保险条款中还可能设定一些理赔限制,以避免保险滥用和无效索赔。

常见的理赔限制包括事故通知期限、索赔程序和文件要求、索赔额度限制等。

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提供明确的理赔流程和要求,方便其在需要时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第四部分:保险费和续保(一)保险费保险公司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费是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评估、经营活动、业务规模以及历史索赔情况等因素来确定的。

保险公司应提供准确的风险评估信息,以便被保险人进行决策。

(二)续保保险公司通常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续保条款。

被保险人需要按时支付保险费,并与保险公司重新签订保险合同,以确保继续享有保险保障。

公众责任险条款

公众责任险条款
二、责任免除
下列费用、损失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电梯本身的损坏;
(二)未取得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合格证书或有关管理部门对影响安全的有关问题提出限期整改后仍未改正的;
(三)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电梯超载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五)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9、精神损害赔偿;
10、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赔偿限额和免赔额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累计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各项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附加条款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本附加条款的累计赔偿限额。
(二)按时对电梯进行检查、保养、维修等工作,并接受劳动部门的检查;
(三)操作非自动电梯的人员必须持有安全操作证,被保险人应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教育检查。
五、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五、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电梯责任条款
一、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已取得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合格证书的电梯、升降机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坠落;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雇员的故意行为;
2、车辆所有人、使用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
3、地震、海啸、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暴雪等自然灾害: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8篇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8篇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8篇篇1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承担公众责任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乙方所拥有或经营的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酒店、娱乐场所等。

二、保险责任1. 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因经营场所内的意外事故导致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2. 具体赔偿范围、赔偿限额及免赔额等事项,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为准。

三、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保险费及支付方式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2. 保险费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3. 乙方应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五、赔偿处理1. 发生保险事故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资料。

2.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完整索赔资料后,将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核实、处理。

3. 甲方对乙方提出的索赔请求,应在合理期限内予以核定并支付赔偿款项。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在保险期间届满时自动终止。

2. 若乙方在保险期间要求解除本合同,应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本合同自甲方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解除。

3. 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乙方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2)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导致保险标的处于危险状态;(3)发生保险事故后,乙方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

七、违约责任1. 甲乙双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2. 乙方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公众责任保险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境内设有合法的经营场所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第五条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

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第六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二)对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第七条对下列财产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所有的财产或由其保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因经营业务一直使用和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

第八条由于下列各项引起的损失或伤害,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脚踏车、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臵;(二)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三)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四)有缺陷的卫生装臵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五)由被保险人做出的或认可的医疗措施或医疗建议。

公众责任险承租人责任条款

公众责任险承租人责任条款公众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责任,保障承租人在租用公共场所时可能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风险。

在租用公共场所时,承租人可能会面临各种风险,例如顾客在商场摔倒受伤、承租人在公共场所使用设备不当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等。

这时,公众责任险就可以为承租人提供保障,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公众责任险的承租人责任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承租人在租用公共场所时需要承担的责任。

这些责任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人身伤害责任:承租人在公共场所的经营活动中,如果因为自身的疏忽或过失导致第三方受伤,那么承租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例如,商场内的楼梯没有及时清理,导致顾客摔倒受伤,承租人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财产损失责任:如果承租人在租用公共场所期间,对第三方的财产造成了损失,那么承租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例如,承租人在商铺内进行装修施工时,不慎将水泥倒入了邻居商铺内,造成了财产损失,承租人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产品责任:如果承租人在经营过程中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第三方受伤或财产损失,承租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例如,承租人在超市销售了一批过期食品,导致顾客食物中毒,承租人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4.雇主责任:如果承租人在经营过程中雇佣了员工,而员工在工作中因为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方受伤或财产损失,那么承租人也需要承担雇主责任。

例如,商场的保安因疏忽大意导致顾客遭受袭击,承租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承租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在不同的保险公司和不同的保险产品中可能会有所不同,承租人在购买公众责任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责任条款,确保自己充分了解自己的责任范围和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承租人在购买公众责任险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保险责任限额: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会对赔偿责任进行限额,承租人应根据自身的经营规模和风险情况选择适当的保险责任限额。

2.免赔额:保险公司通常会对保险赔偿设定一定的免赔额,即在免赔额范围内,承租人需要自行承担损失。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介绍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介绍公众责任保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保护企业和个人对第三方造成的意外损失。

本文将详细介绍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一、公众责任保险定义公众责任保险是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保护企业和个人对第三方造成的意外损失。

二、公众责任保险适用范围该保险产品适用于企业和个人,用于保护第三方在与被保险人进行业务交往时,因被保险人的疏忽或疏忽而造成的意外损失。

三、公众责任保险保障范围该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通常包括以下方面:1、意外伤害或死亡:保险公司将为第三方提供死亡或受伤的意外事故中的赔偿。

2、物质损失:保险公司将为第三方提供有关财产的任何意外损失的赔偿。

3、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为第三方提供在意外事故中所需的医疗费用。

四、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用通常取决于以下因素:1、被保险人的保险种类2、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3、被保险人的历史记录4、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限五、公众责任保险的投保及理赔公众责任保险的投保流程包括以下步骤:1、被保险人选择适合自己的该保险产品。

2、被保险人申请该保险产品,填写投保单。

3、保险公司审核申请资料,如没有问题,在接受投保申请后,保险公司将发放保险单。

理赔流程包括以下步骤:1、第三方受到了意外损失,需要求偿。

2、第三方提出理赔申请。

3、保险公司派出调查员进行调查。

4、保险公司向有关方面核实损失的情况。

5、被保险人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据。

6、保险公司根据批准赔偿范围进行赔偿。

六、公众责任保险的注意事项1、购买公众责任保险时,需要详细了解投保产品的保障范围,保险费用和理赔流程。

2、要按照公众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用,并不得未经保险公司同意随意更改保险合同。

3、在发生意外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并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

4、被保险人有责任对第三方损失负责,但这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承担的损失超出合同规定的范围。

七、结语公众责任保险是一种重要的企业和个人风险保障方式,能够有效地保护被保险人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公众责任险保险条款

公众责任险保险条款公众责任险是指一种以免除保险人因其被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建立的商业险种,在经营活动中保护公众的利益,弥补因自己的疏忽、疏忽或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

公众责任险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对于许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在规避与承担法律责任方面起到了较为重要的保护作用。

针对不同种类的责任风险,公众责任险条款具有不同的保障内容。

保险责任公众责任险的保险责任通常包括三大类,即第三者责任、雇主责任和产品责任。

其中第三者责任指投保人因经营活动造成他人人身意外伤害、财产损失等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雇主责任则是指雇主因工作人员受伤或患病造成的医疗、休养、交通费用等责任;产品责任则是指产品制造、销售、维修、召回等方面的风险责任。

这些保险责任不仅有利于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还能够防范企业因侵权或失误引发的高额赔偿金,保护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利益安全。

保险承保范围公众责任险条款通常对于投保对象和投保范围进行明确规定。

投保对象包括单位和自然人,投保范围则包括投保对象的经营范围及相关活动的场所、时间等,加入人员还需要按照规定的职能岗位分级投保。

保险费率公众责任险在进行保险费率的计算时,通常会根据保险承保范围以及保险责任进行相应的区分。

随着险种风险的差异,保险费率也会有所不同。

在一份保险单最终定价时,还需要投保人提交相关的投保材料进行综合评估。

企业在购买公众责任险时,应通过多家保险公司进行询价和比较,最终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

免赔额及赔款限额公众责任险条款在免赔额及赔款限额方面也有特定规定。

对于不同的保险责任,通常都设定了相应的免赔额,投保人在赔偿时需要在免赔额以上进行赔偿。

而在赔款限额方面,通常会根据投保人的需求和不同的保险责任设定相应的最高赔偿限额。

理赔事项对于公众责任险理赔的事项,通常保险公司在条款中有着详细而精细的规定。

例如,保险公司通常会规定投保人在理赔时需要提供的材料清单,包括投保证明、报案单、发票、收据、合同等文件,还需要按要求提交适当的证据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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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均可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区域范围内,因在其经营业务范围内的经营行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责任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雇佣人员、家庭成员等)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四)核反应、核辐射、核爆炸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五)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六)火灾、爆炸、烟熏;(七)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八)被保险人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

第六条下列各项损失、责任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依法承担责任的不在此限;(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任;(三)对下列财产损失的责任:1.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所有的财产或由其保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2.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因经营业务一直使用和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

(四)由于下列各项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1.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而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脚踏车、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2.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出售、赠与的产品、货物、商品;3.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4.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从事医师、药剂师、美容师、会计师、审计师、设计师、监理师、评估师、律师等专门职业。

(五)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加工、修理、改进、承揽等工作造成委托人的损失;(六)因建设工程施工引起的任何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七)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八)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九)精神损害赔偿;(十)间接损失;(十一)保险单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以及法律费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法律费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10%,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限额为累计责任限额的10%,并分别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未能在三十天作出核定的,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核定期限,保险人应在约定的核定期限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应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按约定付清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应努力做到选用可靠的、认真的、合格的工作人员并且使拥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厂、机器、装修和设备处于坚实、良好可供使用的状态。

同时,应遵照当局所颁布的任何法律及规定的要求,对已经发现的缺陷应予立即修复,并采取临时性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发生事故。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收到受害者或其代表的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合同正本、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二)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三)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包括:受害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程度证明:受害人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四)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包括:损失、费用清单;(五)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证明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三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受害的第三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责任(赔偿)限额;(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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