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13年4月)
公司财务对外的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对外的管理制度一、总则本财务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我公司与外部机构进行财务往来时的行为准则,确保所有财务活动合法、合规,并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财务对外交往的部门及员工。
二、财务信息披露1. 公司应定期发布财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报表、季度报表等,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 对于重大财务决策或变动,公司应及时向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披露相关信息。
3. 在对外提供财务数据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信息披露的合法性。
三、资金管理1.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2. 对于外部融资行为,应通过正规渠道,并确保融资活动的透明性。
3. 公司在进行大额资金往来时,应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由专业财务人员操作。
四、合同管理1. 所有对外签订的财务相关合同,都应由法务部门审核,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合同签订前,应对合作方的资信进行评估,以降低潜在的财务风险。
3. 合同执行过程中,应定期进行财务审查,确保双方履约情况良好。
五、审计与监督1. 公司应定期接受独立第三方审计机构的审计,以客观评估公司的财务状况。
2. 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外部财务活动进行不定期的抽查,以防范和发现可能的违规行为。
3. 鼓励员工和外部利益相关者对公司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任何违规行为都应得到及时处理。
六、风险管理1. 公司应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对所有外部财务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
2. 对于识别出的潜在风险,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控制或转移风险。
3. 在面临重大财务决策时,应充分考虑风险因素,避免盲目决策导致的损失。
七、附则本财务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1. 背景和目的为了更好地管理对外提供的财务资助,并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所有项目和活动。
3. 定义1.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指机构或个人向外部组织或个人提供财务支持或赞助。
2. 财务资助项目:指接收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项目或活动。
4. 流程1. 申请:申请人应填写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申请表并提交给财务部门。
2. 审核:财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评估资助项目的可行性和合规性。
3. 批准:财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资助,并将批准结果通知申请人。
4. 实施: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申请人应按照合同和相关规定使用资金,并及时报送相关报表。
5. 监督:财务部门对资助项目进行监督和跟踪,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要求和预期效果。
6. 结束:资助项目结束后,申请人应向财务部门提交项目结算报告,并归还未使用的资金。
5. 资金使用要求1. 资金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2. 资金使用必须符合项目合同和相关规定。
3. 资金使用必须符合预算和审批要求。
4. 资金使用必须进行记录和报表,以便财务部门进行监督和审计。
6. 监督和评估1. 财务部门将对资助项目进行监督和跟踪,定期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2. 财务部门将定期评估资助项目的效果和成果,并向相关方面提供评估报告。
7. 违约处理1. 若申请人未按照合同和相关规定使用资金,财务部门有权要求申请人返还资金或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
2. 若申请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财务部门有权中止资助并追究法律责任。
8. 附则1. 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财务部门所有。
2.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以上为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内容,请相关人员严格按照执行。
如有疑问,请与财务部门联系。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一)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二)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三)为他人承担费用;(四)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五)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第五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北新路桥集团制度汇编

北新路桥集团制度汇编一、战略规划 (3)(一)投资管理制度 (3)(二)子公司治理制度 (9)(三)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14)(四)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17)二、人力资源 (19)(一)组织机构设置管理制度 (19)(二)干部聘免管理制度 (22)(三)委派人员管理制度 (24)(四)招聘管理制度 (28)(五)员工关系管理制度 (31)(六)培训管理制度 (34)(七)职称管理制度 (36)三、财务管理 (39)(一)资金管理制度 (39)(二)收入、成本管理制度 (43)(三)成本稽核管理制度 (46)(四)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51)四、招投标管理 (54)(一)工程投标管理制度 (54)(二)内部招标制度 (60)五、合同管理 (66)(一)合同管理制度 (66)六、专业化施工管理制度 (73)七、计划统计管理制度 (76)八、审计 (78)(一)集团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78)九、绩效考核 (85)(一)薪酬管理制度 (85)十、物资管理 (90)(一)物资管理 (90)(二)设备管理制度 (95)(三)保险管理制度 (100)十一、工程管理 (102)(一)工程技术管理制度 (102)(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110)(三)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14)十二、资质管理 (116)(一)资质管理制度 (116)十三、科技创新管理办法 (119)(一)科技经费管理办法 (119)(二)工法管理办法 (121)(三)专利管理办法 (129)十四、规范治理 (131)(一)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131)(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134)十五、法律管理制度 (137)(一)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137)十六、信息化管理 (142)(一)信息化分级管理制度 (142)十七、办公室 (150)(一)文件管理制度 (150)(二)印章管理制度 (152)(三)重要文资管理制度 (154)(四)档案管理制度 (156)(五)费用管理制度 (160)十八、党政工团管理制度 (163)(一)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163)(二)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和慰问办法 (165)十九、纪检监察制度 (167)(一)案件检查及审理工作实施办法 (167)(二)领导、经营层人员职业行为规范 (175)(三)效能检查实施办法 (180)(四)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188)总经理办公会决策上会范围划分 (192)一、战略规划(一)投资管理制度1 目的为适应集团公司发展需要,加强公司投资管理,降低风险,提高效益,切实维护股东利益,制定本制度。
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适应援外管理体制需要,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对外援助支出预算资金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套项目资金是我国对外援助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指为实施我国政府与受援国政府签署的无偿援助、无息或低息贷款协议及其他援助项下的成套项目,由中央财政安排的支出资金。
第三条商务部财务主管部门负责成套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审核办理项目资金结算,监督资金使用。
商务部成套项目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确定内部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内包合同)财务条款。
成套项目实施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设置项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财务会计人员,实施资金管理、财产管理、成本费用管理和会计核算,申请资金结算,编报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四条成套项目资金按签订的内包合同价款由实施企业包干使用,内包合同价款由商务部通过招议标方式确定。
第五条成套项目资金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应单独设帐,单独核算,并原则上开立成套项目专用银行帐户。
第六条成套项目内包合同价款按人民币、外汇和当地货币分别核定并办理结算:一、凡在国内支付的材料费、设备费、物资储运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工程保险费、勘察设计费、监理咨询费、出国人员技术服务补贴、国内旅费、国际旅费以及按规定计提的利润、预备费、管理费等,以人民币核定并办理结算。
二、凡需以外汇支付的出国人员国际旅费(包括中转费)、国外津贴、艰苦地区补贴、战乱补贴、转口材料设备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及按规定计提的利润、预备费、管理费等,以外汇核定并办理结算。
三、凡在受援国当地支付的出国人员国外旅费、当地人工费、材料设备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水电燃料费、物资储运费及按规定计提的利润、预备费、管理费等,以当地货币核定,以外汇办理结算。
第七条成套项目内包合同结算外汇一般选择美元或欧元,但同一项目主合同和补充合同只能选择同一种外汇。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管理工作,明确资助项目的申请、审批、使用、监督和收回的程序和要求,保障财务资助的合理性、公正性和规范性。
第二节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申请并获得财务资助的实体,包括但不限于机构、企业、团体、个人等。
第二章申请程序第一节申请资格符合以下条件的实体可以申请财务资助:1.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2.具备独立经营能力和良好信誉的企业。
3.经过评估认定符合财务资助条件的团体。
4.声誉良好、有发展潜力并能够按规定使用资助款项的个人。
第二节申请材料申请资助的实体应提交以下材料:1.财务资助申请表。
2.相关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联系明等。
3.项目计划书:包括项目背景、目标、内容、预算等。
4.其他相关资料:如项目合作方信息、项目经验介绍等。
第三节审核程序1.资助申请表初审:负责初审的部门对申请资助的实体进行资料审核,确定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项目审核:对通过资助申请表初审的实体进行项目计划书的审核,评估项目的可行性、合理性和风险控制等情况。
3.资助决策: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根据审核结果,对申请实体进行资助决策,确定是否批准资助,并确定资助金额和资助期限。
4.资助发放:按照资助决策的结果,发放资助款项给申请实体。
第三章资助使用与管理第一节资金使用1.资助实体必须按照资助批准的用途和金额使用资助款项。
2.对于活动性项目,资助实体应在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报送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3.资助实体禁止将资助款项用于与资助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二节财务管理1.资助实体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财务记录、财务报表、内部控制等。
2.资助实体应按规定进行财务定期核算,定期编制财务报告,确保资助款项的合理使用和准确记录。
3.资助实体应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向相关部门提供财务状况的相关证明和报告。
第三节监督与检查1.相关部门有权对资助实体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1. 简介本文档旨在制定与管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制度。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组织或企业向外部机构或个人提供财务援助,以支持其项目、研究或其他符合组织目标的活动。
2. 资助范围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范围应明确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方面:•学术研究项目•教育培训项目•社会公益项目•创业创新项目3. 申请与审批流程3.1 申请流程•申请人应填写财务资助申请表,包括详细的项目计划、预算和资金需求等信息。
•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的附件材料,如合作伙伴的合作协议、市场分析报告等。
•财务资助申请表应提交给组织的财务部门。
3.2 审批流程•财务部门应对财务资助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包括对项目计划、预算和资金需求的合理性进行评估。
•经初步审核合格的申请将被转交给相关部门进行更详细的评审。
•相关部门应根据申请的性质和领域进行专业评估,并提供书面评审意见。
•财务部门根据专业评审意见,综合考虑申请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决定是否批准财务资助。
•批准的申请需要通过组织的决策机构进行最终确认。
4. 资助管理与监督4.1 资金管理•获得财务资助的项目需要建立专门的财务账户,跟踪和管理相关的资金流动情况。
•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项目预算进行,不得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计划。
•对资金使用情况应定期进行审计和报告。
4.2 项目跟踪与评估•财务资助的项目应设立项目管理团队,负责项目的跟踪和执行。
•定期进行项目进展报告,包括项目目标的达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
•完成项目后,对项目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财务部门提交项目结题报告。
4.3 监督与反馈•财务部门有权对财务资助项目进行监督,并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的项目信息和报告。
•如发现项目不符合申请要求、资金被滥用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财务部门有权终止资助并追究相关责任。
5. 资助合同和协议•财务资助应与受助方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合同或协议应包括资助金额、资助期限、资助使用范围、绩效评估等内容。
资助财务管理制度

资助财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管理资助项目中的财务活动,保证各项资助金的使用合法合规、高效透明,特制定本资助财务管理制度。
二、资助管理部门1. 资助管理部门由资助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指定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2.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财务知识和经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做到公正、透明、规范。
3. 资助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资助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各项资助金的安全、稳健和高效运转。
三、资助申请和审批1. 资助项目的申请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资助机构的规定,经资助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获得资助。
2. 所有资助项目均应有详细的预算和财务计划,包括资金来源、使用计划、支出明细等,经资助管理部门审批后执行。
3. 资助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需变更预算和支出计划,须向资助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四、资金管理1. 所有资助金均需专门开设独立的账户进行管理,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使用。
2. 资金到账后,应及时入账并做好账务记录,确保资金的流动清晰、透明。
3. 对资金的使用应按照预算计划进行,严禁超支和挪用资金。
4. 每笔资金支出均应有相应的凭证和审批流程,确保支出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5. 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及时向资助机构和相关单位报告,接受监督和审查。
五、财务报告和审计1. 资助管理部门应定期制作资助财务报告,包括资金来源、使用情况、支出明细等内容,并向资助机构和相关单位报告。
2. 资助项目结束后,应立即进行资助财务审计,确保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合理。
3. 资助财务审计应由独立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结果需向资助机构和相关单位报告,并接受审计结果的监督和处理。
六、风险管理1. 资助项目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问题,资助管理部门应及时发现和解决,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2. 对于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资助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防范措施、应急预案等内容,有效管理和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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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轮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本制度于2013年4月25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巨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为他人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提供财务资助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应当提供担保。
第四条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都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五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上市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六条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二章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有)应对该事项的公允性、程序的合规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对其提供财务资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公司为其提供财务资助,该公司其他股东必须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
第三章对外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第十三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部联合投资发展部负责做好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审计部对财务部、投资发展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公司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投资发展部协同财务部办理对外财务资助手续;协同财务部做好对被资助企业后续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
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与本次财务资助有关的协议;
(四)独立董事意见;
(五)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股东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
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 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七)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主要对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
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八)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债务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出现财务困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在公告中承诺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条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生效。
巨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