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学校教师管理条例
培训学校教师管理制度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培训学校教师的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培训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培训学校全体教师。
第三条本细则旨在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教师管理制度,促进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教师综合素质,为学校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章教师职责与义务第四条教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
第五条教师应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按照教学计划进行教学活动,确保教学质量。
第六条教师应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培训活动,不断提高自身教育教学能力。
第七条教师应关心学生成长,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尊重学生个性,关爱学生全面发展。
第八条教师应严格执行课程安排,按时到岗,不迟到、不早退,确保教学工作正常进行。
第九条教师应维护学校形象,不得在学校内外从事与教学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教师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教研活动,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提高自身教育教学水平。
第三章教师考核与评价第十一条学校对教师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教育教学质量、师德师风、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方面。
第十二条教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三条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评优评先、晋升、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对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学校将进行约谈、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第四章教师培训与进修第十五条学校为教师提供多种形式的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在职培训、专题培训等。
第十六条教师应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自身教育教学能力。
第十七条学校鼓励教师参加学历提升、进修学习,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
第十八条学校为教师提供必要的培训经费,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章教师待遇与保障第十九条学校依法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按时足额支付教师工资。
第二十条学校为教师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确保教师身心健康。
第二十一条学校关心教师生活,为教师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学校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培训机构教师管理制度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规范教师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培训机构所有在岗教师。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教师职责,规范教师行为,保障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二章教师职责第四条教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政策,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积极投身教育事业。
第五条教师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个性,关心学生成长。
第六条教师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科学制定教学计划,精心组织课堂教学,提高教学质量。
第七条教师应积极参加教研活动,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能,提高自身教育教学能力。
第八条教师应与学生、家长保持良好沟通,及时了解学生情况,为学生提供个性化指导。
第三章教师管理第九条教师招聘与任用1. 教师招聘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培训机构要求进行,确保教师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
2. 教师任用应经过考核、选拔、培训等程序,确保教师具备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能力。
第十条教师考核与评价1. 教师考核应定期进行,包括教学质量、学生满意度、教研成果等方面。
2. 教师评价应客观公正,注重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相结合。
第十一条教师培训与进修1. 教师应积极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各类培训,提升教育教学能力。
2. 教师可根据自身发展需求,申请参加进修学习。
第十二条教师奖惩1. 教师表现优秀,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2. 教师违反本制度规定,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章教师行为规范第十三条教师应遵守以下行为规范: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政策,不得有违法违纪行为。
2. 遵守培训机构规章制度,服从组织安排。
3. 严谨治学,认真备课,保证教学质量。
4. 尊重学生,关爱学生,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5. 严谨治学,严谨治教,不得抄袭、剽窃他人成果。
6.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培训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培训机构师资管理管理制度

培训机构师资管理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培训机构师资管理,规范师资队伍的组织管理和运作,提高教学质量,保障教学安全,根据教育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培训机构内的所有师资成员,包括全职、兼职、兼职教研人员,并与培训机构人事管理制度衔接,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
第三条培训机构师资管理以能力建设和激励机制为重点,坚持选拔、培训、激励、管理相结合,建立师资队伍素质和数量相适应的机制,保障教学稳定进行。
第四条培训机构师资管理应当符合政策导向,遵循实事求是、依法治教、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的原则,以不断提高师资队伍整体素质和教学水平为目标。
第二章师资队伍建设第五条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教学科目、学科特点和教学需求,合理确定师资队伍数量和结构,确保师资队伍的专业结构合理、素质过硬。
第六条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师资招聘和录用机制,根据教学需要制定招聘标准和选拔程序,招聘有相关专业背景、丰富教学经验的师资成员。
第七条培训机构应当对新录用的师资成员进行入职培训和岗前考核,确保其了解培训机构规章制度和教学要求。
第八条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师资队伍的专业发展,定期组织教学研讨、教学观摩、专业培训等活动,提升师资队伍的专业素养和教学水平。
第九条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师资激励机制,根据师资队伍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成果,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措施,激发师资队伍的教学热情和创造性。
第十条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师资队伍的职称评定制度,根据师资成员的工作表现和教学水平,评定不同级别的专业职称,并进行相应的岗位任聘。
第三章师资队伍管理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师资档案管理制度,完善师资档案内容,记录师资成员的基本信息、学历背景、工作经历、教学业绩等,并严格保密。
第十二条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师资考勤管理制度,规范师资成员的出勤和请假制度,严格执行教学计划,确保教学进度不受影响。
第十三条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督导评估制度,对师资队伍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进行定期督导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整改。
培训班老师管理办法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培训班教师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员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培训班所有教师。
三、教师选拔与任用1.教师选拔:(1)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教学经验;(2)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热爱教育事业;(3)具备较强的教学能力和沟通能力;(4)持有相关教师资格证书。
2.教师任用:(1)经选拔合格的教师,需参加培训,通过考核后方可正式上岗;(2)教师任用实行双向选择,教师可自主申请授课科目,学院根据教学需求进行安排;(3)教师任用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可根据教师表现及学院需求进行续聘。
四、教师职责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2.认真备课,按时完成教学任务,保证教学质量;3.关心学员,了解学员需求,及时解决学员在学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4.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教研活动,不断提高自身教学水平;5.维护学院声誉,不得擅自泄露学院机密。
五、教师考核与评价1.考核内容:(1)教学态度:包括备课、上课、辅导等环节;(2)教学水平:包括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3)学员满意度:通过学员调查了解教师教学情况;(4)教研活动参与度:教师参与学院组织的教研活动情况。
2.考核方式:(1)平时考核:学院定期对教师进行教学检查,了解教师教学情况;(2)年度考核:学院对教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师续聘、晋升的重要依据。
六、奖惩制度1.奖励:(1)教学质量优秀者,给予物质奖励;(2)教学成果显著者,给予表彰和晋升机会;(3)积极参与教研活动,取得优异成绩者,给予表彰。
2.惩罚:(1)教学质量不合格者,进行整改;(2)违反学院规章制度者,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3)师德师风问题严重者,予以解聘。
七、附则1.本制度由学院负责解释;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培训老师的制度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培训老师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学员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培训行业规定,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所有从事培训工作的老师。
第三条培训老师应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扎实的专业知识、良好的教学技能和良好的沟通能力。
第二章职责与权利第四条培训老师的职责: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
2. 按照培训计划和要求,认真备课,确保教学质量。
3. 耐心解答学员在学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必要的辅导。
4. 定期参加专业培训,提升自身教育教学水平。
5. 配合机构完成各项教学任务和活动。
第五条培训老师的权利:1. 享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相应的薪酬待遇。
2. 享有参加专业培训、学术交流的权利。
3. 享有对教学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4. 享有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第三章培训与考核第六条培训老师需参加机构组织的岗前培训,通过考核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培训老师应定期参加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提升教育教学能力。
第八条培训老师每年需接受不少于2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九条培训老师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1. 平时考核:包括学员满意度调查、同行互评、教学日志等。
2. 年度考核:包括教学质量评估、专业能力评估、职业道德评估等。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十条对表现优秀的培训老师,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表彰。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培训老师,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辞退等处分。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机构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具体管理规定如下:一、培训老师的选拔与任用1. 培训老师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教育教学经验。
2. 机构将根据岗位需求,通过公开招聘、内部选拔等方式选拔培训老师。
3. 选聘的培训老师需经过面试、试讲等环节,合格后方可正式任用。
二、培训老师的培训1. 机构将定期组织培训老师参加专业培训,包括教学方法、课程设计、教学技巧等。
培训学校教师管理制度细则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培训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确保学校正常运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培训学校全体教师,包括专职教师、兼职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教师行为,明确教师职责,加强教师管理,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二章教师职责第四条教师应忠诚于教育事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教师职业道德,热爱学生,关心学生成长。
第五条教师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第六条教师应按照学校要求,制定并实施教学计划,确保教学质量。
第七条教师应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教研活动,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八条教师应关心学生思想、学习、生活,及时了解学生需求,帮助学生解决困难。
第九条教师应遵守学校作息时间,按时到岗,不迟到、不早退。
第十条教师应保持教室整洁,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
第三章教师工作纪律第十一条教师应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工作安排。
第十二条教师不得进行有损学校声誉的行为,不得泄露学生和学校的秘密。
第十三条教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
第十四条教师应尊重学生,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十五条教师应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展现教师风采。
第四章教师培训与发展第十六条学校应定期组织教师参加各类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七条教师应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研究,撰写教育教学论文,促进专业成长。
第十八条学校应设立教师奖励基金,对表现优秀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教师考核与评价第十九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对教师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
第二十条教师考核内容包括:教育教学质量、教学态度、师德师风、工作表现等。
第二十一条教师考核结果作为教师晋升、评优、解聘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培训机构老师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培训机构老师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确保学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教育培训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培训机构全体老师,包括全职、兼职、实习等不同形式的教师。
第三条培训机构老师管理规定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治教,规范管理;2. 以德为先,教书育人;3. 重视教学,追求卓越;4. 激励与约束并重,促进教师成长。
第二章职责与权利第四条培训机构老师的职责: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2. 认真备课、授课,保证教学质量;3. 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个性,维护学生合法权益;4. 参加培训、教研活动,不断提高自身教育教学水平;5. 配合学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培训机构老师的权利:1. 依法享有教育教学自主权;2. 享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3. 享有进修、培训的权利;4. 享有获取合理报酬和福利的权利;5. 享有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三章教学要求第六条培训机构老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具有国家承认的教师资格证书;2. 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师德;3. 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4. 具备良好的沟通、组织协调能力;5. 具备一定的教育教学经验。
第七条培训机构老师教学要求:1. 认真备课,备好每一堂课,确保教学内容科学、系统、合理;2. 课堂教学中,注重启发式教学,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解决问题的能力;3. 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注重学生全面发展;4. 及时批改作业,认真解答学生疑问,关心学生成长;5. 积极参与教研活动,不断提高自身教育教学水平。
第八条培训机构老师教学评价:1. 定期对教师进行教学质量评估,包括课堂表现、教学效果、学生满意度等方面;2. 建立教师教学质量档案,作为教师晋升、考核、奖惩的依据;3. 对教学评价结果进行公示,接受教师和学生的监督。
培训学校教师管理制度范文

培训学校教师管理制度范文培训学校教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培训学校教师队伍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和教育教学水平,根据国家、地方及学校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培训学校全体教职工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培训学校教师管理应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以学生为本,全面提高教职工素质,激发教师创新能力和教育教学研究意识。
第二章教师招聘与聘任第四条培训学校应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教师招聘,并且择优聘任。
第五条培训学校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和教育教学能力,并须通过严格的面试及考核程序。
第六条培训学校教师聘任以聘书为准,聘期合同一般为一学期或一学年。
第七条培训学校应与教师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教师岗位设置第八条培训学校应根据教学需要,合理设置教师岗位。
第九条教师岗位分为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两类。
第十条专职教师应全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享受相应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兼职教师应在工作之余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按照工作时间和任务量支付报酬。
第四章教师绩效考核第十二条培训学校应建立科学、公正、有效的教师绩效考核制度。
第十三条教师绩效考核应突出教育教学工作的特点,充分重视教师的教学质量、教学效果、教学创新等方面。
第十四条培训学校应定期对教师进行绩效考核,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选职称和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教师培训与发展第十五条培训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师培训与发展体系,持续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
第十六条培训学校应定期组织教师参加各类培训和进修,提供专业学习和成长的机会。
第十七条培训学校应鼓励教师参与教育教学研究,支持教师参编教材、撰写学术论文等学术活动。
第六章优秀教师评选与奖励第十八条培训学校应设立优秀教师评选与奖励制度,以激励教师积极投入工作,提高教学水平。
第十九条优秀教师评选应客观公正,经教师评审委员会评议并公示。
第二十条培训学校应给予优秀教师一定的奖励和荣誉,并向社会宣传其先进事迹和教育教学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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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教师工作条例
为了加强教学常规管理工作,提高1+1个性化课外辅导教学质量及客户满意度,做如下规定
一、日常教学工作基本管理条例
1.入职
严格执行《教师入职流程》。
非转正期的教师发放1-2个月的培育期工资(培育期的工资额按入职考核成绩制核定)。
2.第一堂课
必须参加课前交流会及座谈会,形成书面记录,签字备案。
每名学生课前不得少于一次学生情况交流会,课后需交授课意见反馈单。
3.教案管理
课前撰写教案,接受主任(组长)检查或抽查。
当次教案不合格不计入课时。
4.课堂管理
必须主动维护好教学环境、秩序,确保学员有良好的学习状态,教学效果良好。
5.个性化
个性化教学计划必须确定学员个性点及相匹配的教学目标、方法。
6次课内需要参加学管师组织的教学计划讨论会。
将通过的教学计划(组长、主任签字)交学习管理师进入学员档,延迟递交,按30元/天.份处罚;超过一周视为无教学计划,无教学计划按照200元/生.次扣除。
6.对学生学习成绩的管理
要求每位教师每次课后布置作业,一月须有一次教师自行掌握的测试及评
语。
将学生作业和考试成绩登在《学生考试成绩统计表》上。
因客户投诉不布置作业的,视情节轻重每次投诉处罚50-500元。
每月最后一天之前,教师要结合上月对自己学员的辅导情况出一份月测试卷或结合学生学校的月测试卷,自行出题时要求出题内容符合学员的个性特点、难度适当、题量适中。
并进行试卷分析填写《月测试试卷分析》,在一周内交与学管师存入学员档案。
期中、期末等统考后,要求每位教师对每名学生进行考试分析,并将其学生考试成绩统计后,填写在《文科试卷分析》《理科试卷分析》由学管师填入《学生考试成绩统计表》
教学部于学生考试日起10天内《将考试成绩统计表》交于学管部录入学生ppts系统的“成绩统计”栏。
一般情况下无成绩记录的,缺失或误差较大时均按10元/生处罚。
7.排课及课程表(在总监的指挥下排课专员执行排课)
8.底薪保证:保证排课课时量达到核心城市800元-1800元(或一级城市800元-1500元)的收入,排课不足基本底薪收入时保障教师的收入达当地基础收入额,实施教师坐班制管理。
教师要积极参与排课,按教育规律、学员的个性、教学质量的保障协调排课。
严格执行课程表(末端课时分解表)。
不得自行调课、换课、拒课或把学生带离教学区授课。
发生调课时,需在上课的前一个工作日递交《调课申请单》申请并获签批方可执行。
9.办公用品及教学资料管理
及时收集学员所在学校的各类试题,提交到相关管理部门。
对怕配备办公用品自行保管,到期归还,丢失按制度赔偿。
10.教学课时及录入管理
教学课时管理、填写、录入要求参见《课时单填写要求》。
统一执行《课时
单》执行的录入要求。
11.排课专员的排课原则:按照咨询师协议中周课时计划中课时数量;学管师及教师后期引导的补充课时量在总监的指挥下排课,执行排课专员工作流程。
12.陪读管理
确保陪读教室秩序良好,主动检查学生参加陪读情形。
课读课时计算(目前根据分公司的执行情况参照执行。
陪读教师主要由培育期教师或全体任课教师轮流承担属于教师的自习护理义务,不额外发放陪读课时费,陪读教师须确保每次陪读的效果及学生安全等。
非培育期教师承担陪读课时一律按照不超过10元/小时发放,严禁使用教学课时工资。
外聘优秀大学生负责陪读教师时,工资发放及审核同兼职教师。
专职教师任陪读教师时,陪读课时不纳入教学课时累计,单独按陪读费用核算(已付陪读课时费的分公司具备此项)。
陪读教师每月考核,不合格解聘。
考核可参见《陪读老师评分标准》
13.讲座、示范课、公开课及教研活动课管理
积极参加学习中心级、分公司级、总公司级的相关课程教研活动,所发生费用纳入教学活动预算,禁止发生课时录入单使用学生课时。
14.评价阶段内,无请假(包括事假、病假)、迟到早退及空岗/缺岗(旷工),满分100分。
评价阶段内,无请假、迟到早退及空岗/缺岗。
迟到早退按-10分/次;请假按-5分/天;每查岗时空岗/缺岗而无登记及书面请假的,周查岗连续三次空岗-60分。
15.课时目标完成率
停课不纳入考核:①不可抗拒重大事件,如地震、非典类事件;②学生重病、转学、提前录取(住院长休至1月以上)需出示证明。
未完成课时数各档次负
激励:-30分-40分-60分-80分-100分。
完成课时任务激励:100%—100分110%—150分120%—200分以此类推(每递增5个百分点加20分)
16.续费和新签
教师续费激励奖金,按单笔续费额的2%发放。
(教学与学管由教师统管模式:续费的提成按单笔续费额的5%发放。
)
教师独立拓展的新学员并正式签约,只发生教师单方激励,提成比率2%。
(提前书面提交总监审批由教务专员录入,无书面签批不为教师新签认定) 个人所带科目(学员)退单的金额,按单笔的退费金额的2%处罚。
以下情形不纳入考核:按ppts退费流程,各部提交的责任分析由总监确认与教师无关时,不纳入教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