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审核中的财务问题——新准则下收入确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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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的确认条件新准则

收入的确认条件新准则

收入的确认条件新准则
收入确认准则是根据实际经营活动中所取得收入的合法性和定义收入的原则,以确定企业是否应以当期取得的收入作为报告期的收入。

新的收入确认准则确保了收入的准确记录,同时也增强了对收入确认的合规性。

新的收入确认准则包括:1.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合法的会计原则和公认的会计准则;2.当取得收入时,必须符合财务报表期内的市场价格;3.具有收入产生的合同必须首先确认符合实际条件;4.确认收入时必须考虑收入是否应该被取消;5.必须对取得的收入进行评估,看是否可以以当期取得的收入作为报告期的收入;6.所有收入都必须是实物的,不得涉及任何特殊通货膨胀的收入;7.应以正式的发票记录所取得的收入;8.收入必须到账并确认,即必须实际入账,以确认该收入可用于报告期收入。

对IPO下收入确认方法

对IPO下收入确认方法

对IPO下收入确认方法
IPO(首次公开发行)是一家公司将其股票首次在证券市场上公开发行的过程。

在IPO 过程中,公司需要按照一定规定对其收入进行确认。

在IPO下,公司将首次公开募集资金,这些资金将计入公司的账面价值中。

因此,公司需要对募集资金进行确认并计入收入。

公司在IPO过程中的募集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公开发行新股
2. 已发行股票的售出
公司也可以将先前发行的股票出售给投资者,因此也需要确认这部分的收入。

公司需要将售出的股票的市场价值确认为收入,并计入公司账面价值。

3. 股权摊薄
公司在IPO过程中可以因为发行新股而导致股权摊薄。

股权摊薄是指公司发行更多的股票后,原本每股的收益会被分散到更多的股票上,导致每股股利降低。

公司需要确认股权摊薄所导致的损失,并计入公司账面价值。

4. 投资者和股东之间的协议
公司和投资者和股东之间签订的协议可能会导致公司需要确认收入。

例如,公司可能会向投资者承诺分配一定的股息,这部分股息需要确认为收入,并计入公司账面价值。

在IPO过程中,公司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定对其收入进行确认。

这些规定通常由财务会计准则(GAAP)和国际财务报告标准(IFRS)等制定,以确保公司在IPO过程中的财务稳健性和透明度。

新会计准则收入确认五步法

新会计准则收入确认五步法

新会计准则收入确认五步法
新会计准则收入确认五步法是指在新的会计准则下,企业应该如何确认收入。

这五个步骤是:识别合同、识别交易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分配交易价格、确认收入。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五个步骤。

第一步:识别合同。

企业应该识别出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合同应该满足以下条件: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合同的交易价格可以被可靠地测量、合同的履行概率较高、合同的履行结果可以被可靠地预测。

第二步:识别交易价格。

企业应该识别出合同中的交易价格,交易价格应该包括所有与合同有关的费用和折扣。

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

企业应该确定合同中的交易价格,这个价格应该反映出合同中的实际交易价格。

第四步:分配交易价格。

企业应该将交易价格分配到合同中的各个元素上,这些元素包括产品、服务和其他。

第五步:确认收入。

企业应该确认收入,这个收入应该反映出合同中的实际交易价格和分配到各个元素上的交易价格。

新会计准则收入确认五步法是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应该遵循的步骤。

这些步骤可以帮助企业更准确地确认收入,避免出现错误和争议。

企业应该认真遵守这些步骤,以确保自己的财务报表准确无误。

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的条件

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的条件

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的条件说到“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的条件”,一听这名字,可能很多人都觉得有点“高大上”,是不是?但是,别急,今天我就来给大家把这事儿说清楚,保证你听了之后不但明白,还能大笑着点头。

毕竟,收入这事儿,谁不关心呢?没有收入,怎么生活?怎么买好吃的,买好玩的?所以这个话题,咱得好好聊聊。

首先啊,说到收入,大家都知道,做生意或者说公司赚钱,肯定得有一个明确的“收入确认时刻”。

这不,“新收入准则”就专门来告诉你什么时候该把钱算进账里,什么时候不算。

你想,今天你卖了一件衣服,顾客付了钱,结果你看这衣服还在那儿,顾客也没拿走。

这样行不行?不行!新准则就告诉你,这个收入什么时候可以确认,什么时候不能确认。

简单点说,这就是一个“我得到你钱了,但我有没有履行责任”这么个概念。

再说,这个“收入确认”,不是你随便想什么时候确认就什么时候确认的。

你得有一些明确的条件才能把这笔收入放进账本里。

比如说,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收入的转移”。

你得把商品或者服务交到顾客手里了,或者是履行了合同里约定的义务,才能算是“收入转移”完成。

就像你卖一个手机给别人,钱收了,但手机没交到别人手里,这个时候收入不能确认,直到顾客把手机拿走,收入才能算真正的到手。

这就是一种“责任履行完”的标准。

大家可能会想,啥叫“收入转移”呀?其实说白了,就是你把你的东西或者服务交给了对方,并且对方开始享有这些东西的“控制权”。

比如你做了一个项目,客户也给了钱,按理说,钱进账了,但是你没交付项目成果,那算什么?那不算收入!所以,收入能不能确认,关键看“控制权”是不是转移了。

咱再聊聊另一个点,叫做“预期的回报”。

就是说,你确认收入的时候,还得考虑这个收入是不是可以“收得回来”。

比如说,你跟客户签了合同,价格也谈好了,结果客户给了你钱,但你发现他这人信用不行,可能最后还是不给你结款。

这种情况,收入当然不能确认了。

毕竟,这笔钱可能根本就到不了你口袋里。

IPO企业收入确认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关注事项

IPO企业收入确认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关注事项

IPO企业收入确认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关注事项郭溪香摘要:IPO 企业存在诸多需要规范的财务问题,其中收入的确认尤其如此。

本文通过对IPO 案例,尤其是被否案例的分析,分析企业收入确认中存在的问题及应该关注的主要事项。

希望能引起企业及审计项目组的注意。

关键词:IPO 收入确认;存在问题;关注事项随着新一轮IPO 热潮的到来,中国企业的IPO 梦又被唤起,截至2017年一季度IPO 企业过会率达70%以上,过会速度明显快于往年。

过会率高并不意味着要求低,相反,对企业运作规范性的要求越来越高,尤其是收入确认的规范性更是关注的重点。

有多家企业因为收入确认问题未通过。

因此,我们在实务中绝不能放松警惕。

就收入确认而言,现行准则的规定很原则,只要满足五个条件就可确认收入,但是实务操作中如何判断收入确认是否符合准则的要求,对企业及审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是个不小的考验。

一、IPO 企业收入确认存在的问题1.没有结合企业自身的具体情况确定具体的收入政策并恰当披露。

披露的会计政策过于原则,仅列示收入准则规定的五个条件,本企业的收入确认政策信息未披露;2.有很大部分企业认为开具发票即实现收入,将发票与收入确认混为一谈;发票的开具时点以税务部门要求或者客户的打款进度等等,随意性较强;3.根据IPO 业绩的需要决定收入的金额,与实际经营业绩脱节;4.收入确认缺乏的原始证据的佐证,与之相关的发货单、客户签收、验收资料缺失;5.与经销商联合调节退、发货数量,随意调节收入;6.客户集中,对个别客户形成重大依赖,利润真实性存疑;或独立性受到影响;7.出口收入以报关单为依据确认,与国际惯例不符;8.服务收入确认采用完工百分比法,与服务业务实际不符。

9.虚增收入、利润;10.与收入有关的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矛盾。

二、IPO 企业收入确认主要关注事项针对以上问题,本文认为应重点关注如下几点:1.商品销售收入确认企业销售商品时,能否确认收入,关键要看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与报酬是否转移、转移的时点以及在这个时点我们能获取的原始证据。

IPO专题:新准则下建筑企业收入确认及核查思考

IPO专题:新准则下建筑企业收入确认及核查思考

IPO专题:新准则下建筑企业收入确认及核查思考- 01 -前言随着新准则的应用与实施,关于建筑企业收入确认问题,很多同学还是存在很多疑惑,小编认为,只有将新准则与旧准则做好对比,通过比较两者的联系和区别,才能更好的做好消化。

本文从准则解读、账务处理、案例解析等角度对建筑行业收入确认问题就行深入解读。

我们知道,2017年财政部发布了新收入准则,关于建筑业执行新准则的时间是这样要求的:2021年之前仅仅是就上市公司的执行有规定: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非上市公司,2021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也就是说,目前所有建筑企业都应该执行新准则了。

- 02 -新旧准则对比履约义务,对于销售商品来说,就是给客户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对于提供劳务来说,就是提供相应的劳务。

新准则:新准则把履约义务分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和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履约义务为“时点”的,在客户取得相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履约义务为“时段”的,按“产出法”或“投入法”在履约期间内确认收入。

旧准则:旧准则其实也分“时点”和“时段”,只是没有明确表述出来而已。

在旧准则下,14号准则规范销售商品,属于“时点”;15号准则规范提供劳务,属于“时段”。

对于销售商品,旧准则是在“风险和报酬转移”时确认收入,新准则时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前面讲过,风险报酬转移和控制本质意思是一样的,所以收入确认时点也是一样的。

对于提供劳务,旧准则按照完工百分比,完工百分比的确认方法有三种:方法一: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方法二: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

该方法适用于合同工作量容易确定的建造合同,计算公式为:合同完工进度=已经完工的合同工作量/合同预计总工作量×100%。

IPO中收入确认存在的问题及改善建议

IPO中收入确认存在的问题及改善建议

经济论坛IPO中收入确认存在的问题及改善建议黄鑗(重庆交通大学,重庆400074)摘要:近年来,上市公司各种IPO造假丑闻层出不穷,在IPO各种财务造假行为中,有关收入确认的问题历来是各方关注的焦点,各种虚假收入的案例举不胜举。

本文研究的目的:一是为IPO中有关收入确认问题的思考提供一个清晰的辨识思路;二是针对IPO中收入确认存在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IPO;收入确认;财务造假1IPO中收入确认存在的问题IPO中收入确认的关键问题有两个:一是收入入账的时点是否合理,二是收入入账的数额是否准确。

IPO企业的收入只能在同时满足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收入确认的五项条件时,才能进行相应的会计账务处理。

有的IPO企业正是利用收入确认的时点或是数额来做手脚,把不该在本期确认的收入提前到本期确认,或者虚增收入的数额,以此进行收入的操纵。

1.1未满足收入确认准则下确认收入未满足收入确认准则下确认收入的手法具体表现为两种情况:随意改动入账时间,把收入确认时间提前和不恰当确认收入。

前者主要是针对收入确认的过程,后者则是确认收入的质量。

(1)随便改动入账时间,提前确认收入,在还没有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就对收入进行确认。

许多IPO企业想要达到调整各个期间的经营业绩的目的,并没有以会计分期假设作为前提,而是将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提前,以此来虚增收入、粉饰财务报表。

比如说北京福星晓程2009年第一次申请IPO但没有通过创业板发审委的审核,虽然证监会没有公布公司具体被否原因,但从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可以判断出其可能有提前确认收入的嫌疑。

在公司第一次申报的报告期内,临汾供电厂一直是公司的大客户,2009年公司对其的收入占比超过30%,但其全部是以应收账款形式存在,即没有一分的现金流入,未签合同便已发货的比例占收入总额的17%,也就是说公司很大一部分收入是在没签订合同时就提前确认的销售收入。

(2)在商品所有权的风险与报酬还没有转移时确认收入。

IPO收入确认要点

IPO收入确认要点

IPO收入确认要点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收入确认是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所获得的收入如何确认的问题。

在IPO过程中,公司将其股份出售给公众,从而获得融资,并将融资收入纳入公司财务报表中。

然而,IPO收入确认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遵循一些具体的要点和规定。

以下是相关的IPO收入确认的要点:1.IPO收入的确认时机:IPO收入应在公司股票在市场上公开交易以后确认。

通常情况下,公司的股票交易所上市当天,IPO收入也可以确认。

这是因为公司在交易所上市后,股份已经正式发行给公众,并产生了相应的融资收入。

2.IPO收入的金额计算:IPO收入的金额应该是公司根据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计算出来的。

发行价格是指公司每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是指公司在IPO过程中发行的股份数量。

通过将这两个因素相乘,就可以得出IPO收入的金额。

3.IPO费用的扣除:在计算IPO收入时,公司还应该扣除与IPO相关的费用。

这些费用包括IPO承销费用、法律顾问费用、会计师费用等。

这些费用是公司为了完成IPO所支付的,应该在计算IPO收入时予以扣除。

4.IPO收入的分配:一旦确认了IPO收入的金额,公司需要根据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中的规定来决定如何分配这些收入。

通常情况下,公司会将IPO收入用于偿还债务、投资扩张或者作为未来业务发展的资金储备。

5.IPO收入的会计处理:确认IPO收入后,公司需要根据会计准则对这部分收入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通常情况下,IPO收入被视为公司的股权。

根据会计准则,公司应当将这部分收入纳入股东权益账户,即股本账户。

这样就可以反映公司新发行的股份对股东权益的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要点仅为一般情况下的IPO收入确认要点,实际操作中还可能有一些细节和特殊情况需要考虑。

此外,不同地区和国家的会计准则可能存在差异,公司在进行IPO收入确认时还需要遵循当地的会计法规以及相关准则的规定。

因此,在具体操作中,公司应该结合自身的情况和专业会计人员的指导,进行正确的IPO收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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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审核中的财务问题——新准则下收入确认要点营业收入作为利润表的排头兵,是企业取得利润的重要保障,证监会也将其作为IPO的硬指标之一。

相应的,收入确认准则也是重中之重。

相对于收入确认的原准则,新准则逻辑更统一,框架更完整,对实务的指导作用更强。

01 新旧准则在收入确认的对比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进行了修订,其中的关键变化之一为收入确认的模式和理念发生了改变,原准则重点关注风险和报酬的转移,而新准则提供了详细的指引,强调控制权转移。

1、以下是原准则和新准则收入确认的具体过程:准则第一步第二步第三步第四步原准则识别合同识别合同中的一项或几项收入产品销售确定产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转移给客户的时点提供劳务选择专业测量、劳务量、或成本进度作为完工百分比让渡资产使用权选择一次性确认或分期确认建造合同选择成本进度、工作量或专业测量作为完工百分比新准则识别合同识别合同中的一个或几个单项履约义务时点履约确定产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点时段履约具体选择产出法和投入法确定履约进度2、以下是原准则与新准则确认收入类别:新准则类别原准则类别对应关系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新准则下确定进度采用产出法和投入法(成本法).原准则下确定完工百分比的成本法即为投入法,工作量和专业测量即为产出法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时确认收入在操作层面几乎不存在差别02涉及收入确认的关注点同时我们也需要注意到,新收入准则本身仍然带有会计准则天然的可选择性,在实务中经常需要运用重大的会计判断。

只要存在重大会计判断,就存在以盈利目的为导向的盈余管理的空间。

所以,对于IPO 而言,为避免利用准则进行业绩粉饰的嫌疑,会计准则的应用更强调可控性和谨慎性。

当交易的经济实质(economic substance)不等于其法律形式(legal form)时,应该按照其经济实质做会计处理。

下面通过分析这些企业过会审批期间的反馈意见,整理了在IPO 审核中,关于收入问题,证监会主要关注以下几个要点:1、不同销售模式下收入确认的原则、时点、依据及方式;2、收入确认标准与相关合同约定的条件是否相符3、收入确认标准与行业惯例是否相符4、收入确认标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5、收入确认是否和相关营业成本相配比(以下是相关反馈意见)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7、关于收入确认政策和收入变动,请发行人:(1)根据公司的经营实际、销售特点及业务流程,补充披露不同销售模式下收入确认的原则、时点、依据及方式,说明收入确认标准与相关合同约定的条件或行业惯例是否相符,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收入实际确认情况与其收入确认标准是否一致;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收入确认与招股书中描述是否一致,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反映了证监会关注的第1、3、4点)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14、(1)补充披露境外销售的产品内容、销售方式和毛利率情况,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时点及依据;(反映了证监会关注的第1点)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21、请会计师就发行人收入、成本确认等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会计政策存在重大差异进行专项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反映了证监会关注的第4点)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16、(8)报告期,公司工程业务收入分别为2,057.90万元、11,705.85万元、4,338.99万元,请补充说明工程施工收入的取得方式、收入确认依据、时点及相关会计处理,BT项目收入按实际利率法确认相关收入的原因及具体会计处理,相关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及行业惯例;(反映了证监会关注的第1、3、4点)17、(2)请结合各类业务流程,说明并披露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的主要核算方法和归集过程,是否按照不同项目清晰归类,产品成本确认与计量的完整性与合规性,收入确认与相应营业成本结转是否配比;(反映了证监会关注的第5点)广东金源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13、请发行人:(1)结合发行人产品举例并补充披露发行人具体的收入确认政策(经销、直销、外销、内销等)、收入确认时点,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反映了证监会关注的第1点)03结合具体案例的收入确认进行分析IPO财务高度强调会计准则运用中的正确性、可控性和谨慎性,概括而言,在原准则下,IPO实务中有三条规则:规则一:产品销售收入强调以客户签收或验收为标志的交付时点;规则二:尽量减少完工百分比的使用;规则三:完工百分比中避免使用或者单独使用成本进度。

执行新准则后,IPO财务在选择具体的收入确认方法时,同样首先要符合新准则的规定,并使用“五步法”的步骤对合同收入进行确认和计量。

其次,在存在重大会计判断的情况下,一定要选择收入确认更为可控和谨慎的方法。

最后,在确认和计量存在较大困难的情况下,利用准则给予的兜底条款尽可能谨慎地进行处理。

根据上述原则,我们以下对几类经济实质(economic substance)不等于法律形式(legal form)的业务在原准则和新准则下的处理方法和建议进行具体分析。

1、委托代理销售(Principal v.s. Agent)在实务中,该问题常见于将经营活动中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确认为收入。

监管机构的观点为'在此类业务中,上市公司没有考虑其在该项交易安排中是否承担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是否承担了商品的主要风险,判断其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而是将合同价款中实质上代供应商向客户收取的价款也确认为销售收入。

'(摘自《2016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原准则重点关注风险和报酬的转移,而新准则提供了详细的指引,强调控制权转移。

在新准则下,向客户转移前控制该特定商品或服务的主体视为主要责任人。

此外,通过综合判断表明企业是交易中的主要责任人的迹象包括∶(1)企业是否承担主要责任;(2)企业是否有自主定价权;(3)企业是否承担存货风险。

案例∶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向其提供办公室保洁服务,双方就服务的范围与价格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一致。

甲公司负责确保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条款与条件提供服务。

当从客户处获得一份合同时,甲公司与其经常使用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签订另一份合同,委托该服务供应商为该客户提供办公室保洁服务,且合同中的支付条款与甲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的支付条款一致。

即使在客户不付款的情况下,甲公司也有义务向服务供应商付款。

处理方法:案例中的特定商品或服务为办公室保洁服务,且考虑到∶(1)甲公司在与客户签订合同之后,与第三方服务供应商签订服务合同,取得了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提供办公室保洁服务的控制权;(2)甲公司有能力主导服务供应商为其指定的客户提供特定服务;(3)甲公司对履行提供办公室保洁服务的承诺承担主要责任;(4)甲公司在确定向客户提供服务的价格方面有自主定价权。

因此,在该案例中甲公司应视为主要责任人。

2、售后回购(sales and repurchase agreement)实务中,监管机构的观点为“对附回购等条款的商品销售交易,上市公司应当综合考虑合同约定的商品使用期限、商品的使用寿命、是否存在回购条款、回购价格是否高于原售价,以及交易价格中可变对价是否存在高度的不确定性等因素,判断相关交易是销售商品、租赁还是融资交易,并根据交易实质进行有关会计处理。

'(摘自《会计监管工作通讯》二〇一七年第五期)。

原准则仅规定了实质为融资交易的处理,重点关注风险和报酬的转移。

而在新准则下,重点关注控制权的转移及考虑商业实质。

在新准则下∶(1)若双方约定回购或企业有权选择是否回购(a call option),应认为客户未取得商品的控制权,在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时视为租赁交易,否则视为融资交易;(2)若客户有权选择是否回售(a put option),则应从商业实质考虑客户是否有行权的重大经济动因,若是,则按照上述(1)进行处理,否则,应视为附退货权的销售进行处理。

案例:20X7年1月1日,X 公司与客户 Z 签订了一项销售设备的合同,交易价格为1,000,000元。

设备的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

合同约定,客户Z有权要求X公司于20X7年12月31日以900,000元的价格回购该设备。

该设备于20X7年12月31日的市场价值预计为750,000元。

X公司20X7年1月1日对该交易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处理方法:基于以下理由认为应作为租赁交易处理∶(1)假设X公司认为当判断客户Z是否有重大经济动因时没有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则由于回购价格显著高于回购日的市场价值,因此,可以判断客户Z有重大的经济动因去行使该出售选择权;(2)由于客户Z主导该设备的使用并获得其几乎所有剩佘利益的能力受到限制,因此,该设备的控制权未转移给客户Z。

3、客户验收后的实物保管(Bills and hold)对于客户验收后公司继续对实物进行保管,进行保管服务(custodial service)的收入确认,监管机构的观点为'公司已销售的商品,客户验收后公司继续对实物进行保管的,应基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予以判断,考虑∶(1)客户验收后,公司继续留置货物是否有合理的理由;(2)产品是否单独存放、管理,能够作为属于客户的产品被单独识别;(3)产品实物当前是否可随时转让给客户;(4)公司无权将这部分产品再用于其他用途。

'(摘自证监会《2017年会计监管协调会-具体会计问题监管口径》)在新准则下,若企业就产品向客户开出账单但继续持有该产品实物,例如由于客户缺乏存放产品的空间,则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客户才获得对产品的控制∶(1)'开出账单但代管商品'的安排具有实质性的理由;(2)产品作为属于客户的产品被单独识别;(3)产品实物当前可随时转移给客户;(4)企业不具有使用产品或将产品提供给其他客户的能力。

特别地,对于某些合同而言,即使企业继续持有产品实物,客户仍可能获得了对产品的控制。

在这种情况下,客户有能力主导该产品的使用并获得该产品的几乎所有剩佘利益。

如果就基于'开出账单但代管商品'安排的产品销售确认收入,企业应考虑其是否承担剩余履约义务。

案例∶20X8年1月1日,企业与客户订立一份出售机器和零配件的合同,转让机器和零配件的承诺是两项可明确区分的履约义务,每项履约义务均在某一时点履行。

20X9年12月31日,客户支付了机器和零配件款项,企业已将机器交付客户且客户已对零配件进行检查及验收,但客户要求将零配件存放于企业的仓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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