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同业存款业务管理,提高资金营运收益,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的要求,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在我行开立账户并办理人民币存款的业务。
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
第三条我行开展同业存款业务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安全性原则,开展同业存款业务要保证同业机构的存款安全和我行的投资安全。
(二) 盈利性原则,通过对同业存款运作提高我行盈利水平,增强同业竞争能力。
(三)流动性原则,吸收同业存款的期限和投资期限要匹配,保证存款到期及时兑付,有利于流动性指标的调整。
(四) 资本筹划原则,同业存款的投资要符合资本约束要求,要在我行资本达标规划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第二章业务规定第四条总行授权金融市场部负责同业存款业务经营,并制定同业存款业务流程对全行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吸收同业存款要在对我行授信的银行金融机构之间进行,同业业务授信由金融市场部集中统一组织。
第六条同业存款利率由金融市场部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shibor利率,根据金融市场资金的供求情况制定,每天按发布流程发布上存同业存款的利率。
第七条同业存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同业存款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我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
第三章部门分工第九条同业存款业务由金融市场部发起,分、支行可以对同业存款进行询价、项目发起和客户关系维护,营销单笔同业存款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元(含)。
金融市场部在授权范围内对交易对手、金额、期限、定价进行逐笔审查,签发审批单。
第十条总行金融市场部按照授权统一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总行计划财务部清算中心按照审批单批准的同业存款利率,对上存资金进行授权处理,单独核算,并负责日常对账。
银行存放同业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存放同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存放同业资产管理,规范存放同业资产业务流程和会计核算,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社等银行机构,以及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存放同业资产,是指我行存放在境内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
第四条存放同业资产按资金性质可分为存放同业结算性资金和存放同业非结算性资金。
存放同业资产中的结算性资金主要用于与其他银行同业之间因票据、现金等日常结算业务往来而在相关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的存放同业业务。
非结算性资金主要用于为加强与同业合作、扩大资产规模、获取存放资金收益而主动办理的存放同业业务以及因总行资金流动性管理需要与相关金融机构开展的存放同业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各业务发起单位指我行在地区以外设立的分行及总行各业务经营部门;总、分行所属县域支行、以及吉利区支行按分行模式管理。
第二章存放同业账户管理第六条存放同业账户遵循“先审批,后开立”的原则。
第七条在同一地区,各分行原则上只能在一个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开立一个存放同业结算性账户,原则上不允许各分行开立存放同业非结算性账户;总、分行所属城区支行不允许开立存放同业账户。
第八条为了减少风险资产的占用,各业务发起单位在开立存放同业账户时,原则上应选择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开立存放同业账户。
第九条为加强存放同业账户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存放同业账户的账务应按季度办理对账。
第三章部门职责第十条总行授信评审部是全行存放同业资产的授信管理部门,总行授信评审部根据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信誉状况等因素审查并报贷款审查委员会确定我行存放同业资产的金融机构范围及其授信额度。
第十一条总行计划财务部是存放同业资产的主管部门,负责存放同业的开户审批工作,核定存放同业非结算性资产的期限、利率等,根据全行资金流动性状况,对存放同业资产进行统一调配。
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同业存款、准备金存款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和规范xxx(以下缩写本行)同业往来账户资金和准备金存款账户资金管理,规范财务会计处理程序,加强内部制约机制,严防和解决风险,根据《会计法》、《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财务会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支付账户管理的通告》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用于本行营业部,所辖分支机构不得开立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表示同业存款账户就是指本行在国有或国有控股有限公司商业银行机构、省内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开户的人民币活期或定(约)期存款账户及其他银行在本行开户的账户。
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资金是指本行或其他行在同业存款账户中的款项。
本办法所表示准备金存款就是指本犯罪行为确保客户抽取存款和资金结算须要,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比率而准备工作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第四条同业存款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
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支付等缴付支付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支付账户就是指用作同业存款(支付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进建行(买进增发)、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二章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第五条同业存款账户的开户必须严苛按照《人民币银行支付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支付账户制度开户、管理。
第六条存款银行开立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为开户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上营业机构。
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也不得为异地(跨县市)存款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七条提出申请开户同业银行支付账户时,除按照《人民币银行支付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账户制度规定出示有关开户证明文件外,还应当出示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颁授的金融许可证和经营范围核准文件;非一级法人开户的,还应当出示一级法人(或者一级支行)授权书原件。
第八条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应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以及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真实性进行审查,对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用途超越经营范围的,应当拒绝办理。
银行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1.引言银行同业存款是指银行之间展开的资金往来,不但可以满足银行之间资金的互相支持,还可以更好地避免银行流动性的问题。
在银行同业存款的业务管理上,必须遵循严格的规范性操作程序,提高业务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程度,来更好地保障存款双方的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此,本文将围绕银行同业存款的业务管理制度,从基本定义、业务管理要求、操作程序、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的阐述和论述。
2.基本定义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在规定利率、期限和条件下进行的存款业务。
同业存款可以分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两种,活期存款即随时可以取出的存款,定期存款则是存款期限一般较长,需要经过一定的提前通知才能取出。
银行同业存款是指银行之间互相开立的同业存款账户,为节省成本和提高效率,银行之间以大额同业存款进行资金往来。
3.业务管理要求银行同业存款是一项涉及大量财务资金往来的业务,在进行同业存款业务时,必须遵循一系列的规范性操作要求,以保障银行的利益和出入账项的正确性。
具体要求如下:(1)开立同业存款专用账户,所有银行同业存款均必须纳入专门账户中进行监管。
(2)完成各项业务凭证的备案和归档工作,确保业务凭证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3)坚持实名制原则,即对每个存款人进行核实并登记。
同时,要对每笔同业存款进行具体的审批,确保资金来源合法、稳健。
(4)严格遵循业务流程,确保手续依法依规办理,减少错误和遗漏的风险。
(5)在工作中,要保障银行机密信息的安全,全面加强机密信息保护工作。
4.操作程序(1)签订同业存款协议:两家银行在开户前,必须先进行协议签订,约定存款金额、期限、利率等相关要求。
(2)开设同业存款专用账户:按照规定程序,填写开户手续并进行系统登记,建立银行同业存款专用的记账账户。
(3)存款和取款手续:银行之间进行存款和取款时,需依据签订的协议约定规定,填写好各种凭证,并通过相关系统进行记账。
(4)获得利息和维护费:存款方在银行存款时,需支付维护费。
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同业存单的发行、投资和交易,加强业务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不含财务公司)在银行间市场上面向金融同业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第三条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总行本部及分支机构。
第二章组织与分工第四条总行专门委员会及职能部门职责(一)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1.负责制定同业存单的年度发行计划,并于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2.根据全行资产负债管理需要,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同业存单发行的时机、金额、期限、利率水平等重要发行要素;3.根据全行流动性管理需要,拟定同业存单投资计划,对同业存单投资实行额度管理。
(二)金融市场部金融市场部为我行同业存单的发行、投资及交易部门。
主要负责:1. 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同业存单业务管理的相关制度;2. 根据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要求,完成我行同业存单银行间市场承销发行工作,并根据监管要求进行发行额度注册;3. 根据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要求,在银行间市场开展同业存单发行与投资交易;4.牵头组织或配合同业存单客户的营销与维护,共同做好同业存单的发行工作;5. 根据监管要求进行发行信息披露工作;6. 其他同业存单相关的管理工作。
(三)计划财务部1.负责制定同业存单发行及投资交易的相关核算办法,开设相关会计科目;2.在规定时间内配合金融市场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做好披露本行财务报表等信息工作;3.负责同业存单的付息兑付工作。
(四)运营管理部1.负责落实同业存单发行及投资交易的会计核算工作并做好账务处理;2.负责同业存单的登记托管及清算结算相关工作。
(五)风险管理部负责牵头同业存单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分行职责配合总行做好客户推荐和营销工作,确保本行同业存单的顺利发行和客户资金的稳定。
银行存放同业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存放同业管理办法模版同业存款是指一家银行向另一家银行存放资金,以获取相应利息收益的一种业务行为。
对于银行而言,同业存款除了可以获取一定的利息收益外,还可以增强其资金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拓宽其资金来源渠道。
但同时,同业存款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需要银行严格实施同业存放管理办法,以保证风险可控、合规经营。
一、同业存放管理基本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银行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同业存放业务,不得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2.风险可控原则:银行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控制同业存放规模,避免风险集中和资金流动性风险。
3.利益平衡原则:银行应当在对同业存放方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规定合理的存款利率,保证存款人合理回报。
4.信息透明原则:银行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公开同业存放业务的基本情况和风险状况。
二、同业存放管理主要内容1.风险评估:银行应当对同业存放方进行综合风险评估,包括评估其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应当根据不同的风险等级,确定不同的存款利率。
2.业务规模:银行应当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业务水平,合理控制同业存放规模。
应当考虑到同业存放的稳健性和可继续性,避免资金集中和流动性风险。
3.业务流程: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规范同业存放业务的办理手续、系统维护和风险控制等。
同时,要严格执行业务流程,确保同业存放业务的合规和安全。
4.风险预警:银行应当建立稳健的风险管理体系,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
对发现的风险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避免风险潜在化。
5.信息披露:银行应当及时公开同业存放业务的基本情况和风险状况,包括业务规模、同业存放方情况、存款利率等。
与此同时,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透明、真实、准确。
三、同业存放管理的实施程序银行实施同业存放管理的程序应当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业务立项:银行应当通过同业联络会、自行拓展和委托拓展等方式开展同业存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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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同业存单业务,确保同业存单业务的有序开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以下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同业存单业务包括本行发行同业存单、投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同业存单以及同业存单的质押回购业务。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本行同业存单发行、投资和质押回购业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向人民银行报备本行年度同业存单发行计划;(二)负责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交相关发行材料;(三)负责于每年首期同业存单发行前,向同业拆借中心登记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四)负责同业存单发行相关信息披露;(五)负责确定单笔同业存单发行价格、期限等要素,并在发行系统中设置相关发行条款,确认发行结果和缴款结果。
(六)负责投资其他银行发行的同业存单,按照业务权限完成投标、认购、审批和交易,并在上海清算所系统进行托管结算确认;(七)负责同业存单投资交易完成后,在资金业务系统中录入各项交易要素;(八)负责同业存单发行、投资同业存单和同业存单质押回购业务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条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本行同业存单发行和投资业务的账务核算,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同业存单业务相关会计科目的设置,包括发行、投资以及利息收支等科目;(二)负责同业存单发行、投资和回购业务的账务处理和确认;(三)负责同业存单投资业务资金的汇划;(四)负责其他相关账务处理事项。
第六条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依据本行年度工作计划,拟定本行同业存单发行规模和同业存单发行计划。
XX银行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XX银行资金业务管理办法》《XX银行同业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系指本行与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人民币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一)资金存入业务即同业存放业务,系指其他金融机构存放于本行的存款业务。
(二)资金存出业务即存放同业业务,系指本行存放在其他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的存款业务。
第三条同业存款的分类按照同业存款金额、业务关系和用途可将同业存款业务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即投融资性)同业存款。
在此两种性质的同业存款项下,按照期限又分为结算性活期同业存款、结算性定期同业存款、非结算性(即投融资性)活期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即投融资性)定期同业存款。
(一)结算性同业存款系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同业存款。
(二)非结算性(即投融资性)同业存款系指用于投资和融资业务的同业存款。
(三)同业活期存款系指存款金额与期限灵活不固定的同业存款。
(四)同业定期存款系指存款金额与期限固定的同业存款。
第四条会计科目设置(一)同业存放设置“同业存放”一级科目,按照资金性质设置“结算性同业存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放”二级科目,并分别在两个二级科目下设置活期和定期三级科目。
(二)存放同业设置“存放同业”一级科目,按照资金性质分为“结算性存放同业”和“非结算性存放同业”二级科目,并分别在两个二级科目下设置活期和定期子科目。
第五条按照利率是否固定,同业存款利率可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
(一)固定利率系指同业存款利率是固定的。
(二)浮动利率系指同业存款利率是不固定的,可以变化的。
第六条本行开展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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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同业存款业务管理,提高资金营运收益,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的要求,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在我行开立账户并办理人民币存款的业务。
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
第三条我行开展同业存款业务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安全性原则,开展同业存款业务要保证同业机构的存款安全和我行的投资安全。
(二) 盈利性原则,通过对同业存款运作提高我行盈利水平,增强同业竞争能力。
(三)流动性原则,吸收同业存款的期限和投资期限要匹配,保证存款到期及时兑付,有利于流动性指标的调整。
(四) 资本筹划原则,同业存款的投资要符合资本约束要求,要在我行资本达标规划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第二章业务规定
第四条总行授权金融市场部负责同业存款业务经营,并制定同
业存款业务流程对全行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吸收同业存款要在对我行授信的银行金融机构之间进行,同业业务授信由金融市场部集中统一组织。
第六条同业存款利率由金融市场部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shibor利率,根据金融市场资金的供求情况制定,每天按发布流程发布上存同业存款的利率。
第七条同业存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同业存款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我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
第三章部门分工
第九条同业存款业务由金融市场部发起,分、支行可以对同业存款进行询价、项目发起和客户关系维护,营销单笔同业存款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元(含)。
金融市场部在授权范围内对交易对手、金额、期限、定价进行逐笔审查,签发审批单。
第十条总行金融市场部按照授权统一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总行计划财务部清算中心按照审批单批准的同业存款利率,对上存资金进行授权处理,单独核算,并负责日常对账。
第十二条总行计划财务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同业存款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总行存款经营部依据《同业存款合同》建立台账,负责同业存款业务的考核。
第十四条总行风险稽核部定期对同业存款业务的合规性风险、操作性风险、资金运营的市场风险进行监控。
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同业存款合同(人民币)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传真:
邮政编码: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传真:
邮政编码:
为促进甲、乙双方业务发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特别承诺
1、甲方同意将一定的人民币资金存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人民币账户中。
2、乙方同意:甲方存入乙方的资金占用甲方对乙方核定的授信额度。
第二条、同业存放金额及存期
甲方同意于年月日将人民币万元整(大写:)资金存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人民币账户中,存放期限天,到期日为年月日。
甲方账户名称:
甲方开户行名称:
甲方开户行的账号:
第三条、存款利率
经双方协商,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存入乙方的人民币资金按年利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