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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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争议

解决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争议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争议解决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在国际工程承包领域的参与程度日益加深。

然而,随之而来的合同争议问题也日益突出。

解决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争议,不仅有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我国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的声誉和地位。

本文将从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个方面探讨解决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争议的方法。

一、协商协商是解决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争议的第一步,也是最为常见和有效的方式。

当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寻求共识,达成和解。

协商的过程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合同双方应保持冷静,客观分析争议的原因和双方的责任。

2. 双方应充分沟通,交换意见,以求达成共识。

3. 合同双方可以寻求第三方的专业意见,以帮助解决争议。

4. 协商结果应书面记录,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二、调解如果协商未能解决争议,调解可以作为下一步的选择。

调解是通过中立第三方(调解员)协助合同双方达成和解的一种方式。

调解的过程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选择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调解员,以确保调解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2. 调解过程中,双方应充分陈述自己的立场和诉求,同时尊重对方的意见。

3. 调解结果应为双方自愿接受,并在书面协议上签字盖章。

三、仲裁仲裁是解决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争议的重要方式之一。

合同双方在发生争议时,可以约定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

仲裁的过程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选择公正、独立的仲裁机构,以确保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 仲裁过程中,双方应充分陈述事实和证据,以便仲裁委员会作出公正的裁决。

3. 仲裁结果是终局的,双方均应遵守。

四、诉讼诉讼是解决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争议的最后手段。

当协商、调解和仲裁均未能解决争议时,合同双方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至法院进行诉讼。

诉讼的过程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选择具有国际管辖权的法院,以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

2. 充分准备诉讼材料,包括证据、证人等,以支持自己的诉求。

3. 注意诉讼时效,以免丧失诉讼权利。

ADR模式在国际工程合同争议中的应用

ADR模式在国际工程合同争议中的应用

ADR模式在国际工程合同争议中的应用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即另类争议解决)模式是指在争议解决中采用非诉讼方式,通常包括调解、仲裁和协商等方式解决合同纠纷。

在国际工程合同争议中,ADR模式的应用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ADR模式能够有效地解决国际工程合同争议。

相较于传统的诉讼方式,ADR模式更加灵活快速,并且节省成本。

这在国际工程合同争议中显得尤为重要,因为涉及多个国家和司法制度的特殊情况,导致诉讼程序较为繁琐,时间周期长,并且费用较高。

而ADR模式则更加注重快速解决争议,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同时也能更加满足各方当事人的需要和利益。

其次,ADR模式能够保护双方合作关系。

在国际工程项目合作中,合作双方需要长期合作和协作,维护良好的关系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一旦出现争议,诉讼方式的处理可能会导致合作关系的破裂。

而ADR模式则强调的是双方协商,促进共赢解决方案,使得争议得到更好的解决同时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也得以维护。

另外,ADR模式在国际工程合同中的应用能够提高合同履行效率。

通过ADR模式解决争议,可以快速得到解决,从而避免因争议而影响工程项目的正常进行。

同时,ADR模式也更加灵活,允许双方自行商定、确定解决争议的方式,更加符合各自的需求和利益,进而提高合同的履行效率。

最后,ADR模式的应用能够增强国际工程工程合同争议解决方案的透明度和可控性。

在ADR模式中,争议解决过程更加开明透明,因为具体的解决方案是由双方在协商中确定的。

而在诉讼方式中,法庭往往会有更多的限制和局限,解决方案的透明度和可控性可能会减弱。

综上所述,ADR模式在国际工程合同争议中的应用有着重要的作用。

在保护双方合作关系、提高合同履行效率、增强争议解决方案的透明度和可控性等方面,ADR模式都能够带来显著的好处。

因此,在国际工程合同中,ADR模式的应用不仅能够降低风险,而且还能够提高合同的履行效率,实现双方的合作共赢。

国际工程合同管理的问题与对策

国际工程合同管理的问题与对策

国际工程合同管理的问题与对策国际工程合同是指跨国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用于指导和管理国际工程项目的实施。

在国际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会对项目的顺利实施产生负面影响。

需要制定有效的对策来解决这些问题,确保国际工程项目能够顺利进行。

本文将对国际工程合同管理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国际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1. 文化差异不同国家和地区具有不同的文化背景和价值观念,可能会导致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产生误解和冲突。

在一些国家,时间观念较为灵活,而在另一些国家,时间观念十分重要。

这种文化差异可能导致在合同约定的工期上产生歧义和误解,从而影响项目的推进和实施。

2. 法律法规国际工程合同可能涉及到多个国家的法律法规,可能存在矛盾或冲突。

这就需要双方对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并且在合同中进行合理的约定和规定。

否则,一旦出现争议,可能会导致双方陷入无法解决的僵局。

3. 财务风险国际工程项目通常需要耗费大量的资金,并且需要面对汇率变动、通货膨胀等财务风险。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合理的财务安排和条款,也容易导致项目资金周转困难,影响项目的正常进行。

4. 沟通问题跨国工程项目中,双方之间存在着语言、沟通方式等方面的差异,可能导致信息传递不畅、误解和误解。

这就需要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强调沟通,确保双方能够清晰地理解对方的要求和期望,避免沟通问题成为项目的障碍。

1. 文化融合在国际工程合同管理中,双方需要充分尊重对方的文化差异,通过培训和沟通,逐步融合不同的文化背景,减少文化差异带来的负面影响。

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文化差异方面的解决方式,以避免文化差异带来的误解和冲突。

3. 财务安排在国际工程合同中,双方需要充分考虑财务风险,并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财务安排和风险分担方式。

双方可以约定汇率锁定、通货膨胀调整等条款,以降低财务风险对项目的影响。

国际工程合同管理涉及到许多问题,需要双方充分重视并制定相应的对策来解决。

国际工程合同承包争议案例

国际工程合同承包争议案例

国际工程合同承包争议案例假设有一家中国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承包方”)与一家美国开发商(以下简称“业主”)签订了一份关于在美国建设一座大型购物中心的工程合同。

合同约定了工程的范围、质量标准、工期以及价格等关键条款。

在建设过程中,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和设计变更,双方产生了争议。

承包方认为由于原材料价格的上涨超出了其预期范围,根据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应当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而业主则认为价格上涨属于正常的市场风险,承包方应在投标时考虑这一因素,因此不同意调整合同价款。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业主要求对部分设计进行变更,这导致了承包方不得不增加额外的工作量。

承包方要求按照变更工作的复杂程度和所需时间追加相应的费用。

但业主认为设计变更是在合理范围内,且合同中已有规定,承包方应无条件执行业主的变更指令。

面对这些争议,双方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

在协商过程中,承包方提供了详细的成本分析报告,以证明原材料价格上涨对其造成的实际影响;同时,承包方也展示了因设计变更而产生的额外工作量和成本。

业主则聘请了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这些数据进行审核。

在经过几轮协商后,双方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随后,承包方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将争议提交至国际商会(ICC)进行仲裁。

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综合考虑了合同条款、双方的实际行为以及国际商事惯例。

最终,仲裁庭作出裁决,认定原材料价格上涨到一定程度确实构成了不可抗力事件,承包方有权要求调整合同价款。

同时,对于设计变更导致的额外工作量,仲裁庭认为业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但具体数额应根据实际工作量和合理性原则来确定。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国际工程合同承包争议中,以下几点是至关重要的:1. 明确合同条款: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价格调整机制、设计变更流程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关键条款。

2. 保留证据: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方应详细记录成本变化、工作量增减等情况,以备不时之需。

3. 沟通协商:遇到争议时,双方应首先通过沟通协商寻求解决方案,这有助于维护合作关系并减少争议解决成本。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索赔争端的解决程序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索赔争端的解决程序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索赔争端的解决程序下面是本店铺给大家带来关于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索赔争端的解决方式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DRB方式和DAB方式是介于工程师处理争端和仲裁诉讼处理争端之间的一种解决争端的方式。

期争端的解决程序,并不影响工程师处理争端的程序,当任一方对工程师的决定不满意时,均可将争端事项提交DRB或DAB.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任一方仍不满意DAB或DRB 的建议,还可提交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

否则,DRB或DAB的决定将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运用DAB与DRB解决争端快捷省时,对项目的干扰小,所需费用低。

DRB与DAB的成员均是双方认可的技术专家,双方认可和接受,并得到执行。

1、争端评审委员会方式(DisputeReviewBoard,简称DRB)是在国际工程承包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的种新的解决争端的方式。

它最早是由世界银行在1995年1月出版的“工程采购标准投标文件”附录中借鉴美国的经验而提出的。

DRB的出现代替了工程师解决争端的作用,同时也克服了工程师自己解决争端的种种弊病。

DRB是一种介于工程师处理和仲裁或诉讼处理争端之间的解决争端方式。

这种在国际工程承包业中特有的解决争端的方式,本质上属于一种非诉的性质,即ADR(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性质的解决争端方式。

通常的争端评审委员由3名成员组成,由业主方与承包商各指定一名成员,再由该两名成员聘请第3名成员。

如双方决定采用DRB方式,则应在合同正式开始改造之前组成争端评审委员会(DRB),并在合同签订之后开始工作。

2、争端裁决委员会方式(DisputeAdjudicationBoard,简称DAB)也是一种ADR,即非诉性质的争端解决的方式。

它是对DRB方式改进而形成的一种更合理、更完善的解决争端的方式。

DAB方式最早是在FIDIC系列合同条件中的“DAB)也是一种ADR,即非诉性质的争端解决的方式。

国际工程争议解决的方案有

国际工程争议解决的方案有

国际工程争议解决的方案有引言在国际工程领域,由于复杂的项目需求、跨国企业参与及不同国家法律体系的差异等因素,常常出现各种各样的争议。

这些争议可能涉及合同履行、质量问题、工程变更、付款纠纷以及知识产权等多个方面。

解决这些争议需要高效的方式和工具,以减少争议对项目进展、成本和声誉的负面影响。

本文将探讨国际工程争议解决的方案,包括谈判、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种方式。

第一部分:谈判谈判是解决国际工程争议的一种常见方式,它能够在尽可能少的时间和成本内就特定问题达成一致。

在谈判过程中,各方可以就争议的解决方案进行直接协商,以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妥协。

然而,在国际工程项目中,谈判并非总能取得理想的结果,因为当事人可能存在权力不平衡、信息不对称和跨文化沟通等问题。

因此,在谈判争议解决的过程中,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和合同条款,合理评估各方立场和资源,提前做好谈判策略,以增加达成协议的可能性。

第二部分:调解调解是指利用第三方中立人(调解员)帮助当事人解决争议。

调解员的主要职责是促成双方达成协议,而非作出裁决。

国际工程争议中的调解通常由专业调解机构或组织提供,同时调解员通常也是有专业背景和行业经验的专家。

调解的好处在于它通常比诉讼和仲裁费用低,时间短,并且能够建立双方合作关系。

然而,调解不适用于所有工程争议。

例如,如果一方拒绝妥协或在双方之间存在重大权力差异,调解可能无法取得理想的效果。

此外,调解的最终结果取决于双方的意愿和调解员的中立性,因此有时可能无法达成良好的解决方案。

第三部分:仲裁仲裁是国际工程争议解决的一种常见方式,特别适合跨国工程项目。

它是一种将争议提交给单一或多名独立仲裁员,并最终做出裁决的过程。

仲裁的优点在于它的快速性、保密性和灵活性。

仲裁庭的裁决具有最终和强制执行性质,这有助于避免长时间的诉讼程序和异地诉讼可能带来的问题。

不过,仲裁也有其缺点,比如费用高昂、因地区法律体系不同和执行困难等问题。

因此,在选择仲裁方式时,需充分考虑案件的特点、地点、当事人和争议的性质。

国际工程施工合同争议有效解决

国际工程施工合同争议有效解决

国际工程施工合同争议的有效解决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建筑企业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国际工程项目中去,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合同争议的发生在所难免。

有效的解决国际工程施工合同争议,不仅有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我国建筑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声誉和地位。

本文将从国际工程施工合同争议的常见类型、解决方式及具体操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国际工程施工合同争议的常见类型1. 工程进度争议:包括工程延期和加速施工等问题。

2. 工程质量争议:包括工程质量标准、质量控制和质量验收等问题。

3. 工程变更争议:包括工程变更的原因、变更内容和变更费用等问题。

4. 合同价款争议:包括合同价款的计算、支付和调整等问题。

5. 赔偿责任争议:包括事故原因、责任划分和赔偿金额等问题。

6. 合同解除争议:包括合同解除的条件、程序和解除后的责任等问题。

二、国际工程施工合同争议的有效解决方式1. 协商解决:合同双方通过自行协商谈判,达成一致,是最常见、最有效的解决方式。

2. 调解解决:在合同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邀请中立第三方进行调解。

3. 仲裁解决:当协商和调解不成时,仲裁是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争议解决的常用方式。

仲裁地点可以选择在工程所在国、被诉方所在国或合同中约定的第三国。

4. 诉讼解决:作为最后的手段,合同双方可以选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国际工程施工合同争议的具体操作1. 强化合同管理:合同双方应加强对合同的管理,明确合同条款,确保合同的严密性和可操作性。

2. 完善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沟通机制:合同双方应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传递。

3. 加强工程现场的管理和监督:合同双方应加强对工程现场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4. 及时处理合同变更: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处理工程变更,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

5. 严格合同解除程序: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之,有效的解决国际工程施工合同争议,需要合同双方共同努力,树立合作共赢的理念,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及时解决争议,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国际工程施工索赔的方式

国际工程施工索赔的方式

国际工程施工索赔是承包商在承包工程项目过程中,由于业主或其他相关方面的原因,导致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增加额外费用或遭受损失,依据合同条款,通过合法程序向业主或其他相关方面要求赔偿的行为。

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中,施工索赔是常见且必要的现象,合理的施工索赔对维护承包商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国际工程施工索赔的方式。

一、延长工期索赔延长工期索赔是指由于非承包商原因导致工程进度延误,承包商依据合同条款要求延长工期并相应增加工程成本的索赔。

在国际工程承包中,工期延误往往会导致承包商承担额外的经济损失,如人员成本、设备租赁费用等。

因此,承包商有权依据合同规定,向业主提出延长工期索赔。

二、额外费用索赔额外费用索赔是指由于业主或其他相关方面的原因,导致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增加额外费用,承包商依据合同条款要求业主赔偿的行为。

这类索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恶劣自然条件或环境导致的额外费用:如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特殊的地理环境、气候条件等,使得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遭受额外费用。

2. 工程变更导致的额外费用:由于业主或其他相关方面的要求,导致工程变更,从而增加承包商的施工成本。

3. 第三方责任导致的额外费用:如由于设计失误、监理不力、安全事故等原因,导致承包商遭受额外费用。

三、工程质量索赔工程质量索赔是指由于业主或其他相关方面的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承包商依据合同条款要求业主赔偿的行为。

这类索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设计质量问题:由于设计失误、计算错误等原因,导致工程质量问题。

2. 材料质量问题:由于业主提供的材料质量不合格,导致工程质量问题。

3. 施工质量问题:由于承包商的施工原因,导致工程质量问题。

四、合同争议解决在国际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合同条款不明确、双方理解不一致等原因,可能导致合同争议。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协商解决: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解决合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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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篇一: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争议的解决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争议的解决□在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争议随时随地都可能发生。

从合同重大原则问题到工地上琐细的日常事务,从工程的进度、质量到滋工方法及完成工作的计量,雇主、工程师、承包商、分包商、供货商、雇主雇用的其他承包商、地方当局以及与合同相关的其他机构和实体出于维护各自利益的需要,都会适当或不适当地强调自己的作用、影响和优先地位,从而导致工程项目矛盾的多元化和复杂性。

毋庸讳言,与任何其它经济合同一样,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过程是一个包容着利益的对立和统一、冲突与和解、斗争与合作的矛盾过程。

工程也正是在这种不断地产生争议和解决争议的过程中向前推进。

一般情况下,施工现场日常发生的争议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协商达成谅解或妥协,重要的问题则可由当事方通过磋商解决。

仅当发生重大原则问题,当事方之间的利害关系无法调和时,才有可能启动争议解决程序。

尽管这些争议的发生可能与工程进度、材料、设备、施工方法、安全、质量、计量以及对合同的解释等诸多因素有关,但究其实质,无不归结于两大范畴,即:工期(时间)和付款(尽管工期最终仍可解释为与付款相关)。

它们不仅是合同索赔与反索赔的终极目的,也是一切合同争议的实质所在。

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仅以FlDlC红皮书为例,对雇主与承包商之间的争议解决方式予以简要的探讨。

□一、协商(COnSUItatiOn)□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的协商是可以不拘形式、不分场合进行的。

从实践意义上理解,协商应该是广义的。

在启动争议解决程序之前,任何为消除双方分歧的往来函件、正式或非正式会议、索赔谈判、承包商的施工人员与工程师现场代表的日常交流等,都可以视为协商的不同形式。

协商的内容可以是技术方面的,也可以是商务方面的,甚至是法律方面的。

总之,凡与合同履行相关的一切问题都可能涉及,只是随着协商的问题的性质不同,参与协商的人员的身份和交流的层面有所不同而已。

实践证明,这种协商对于消除争议的根源或减少争议的发生是十分有益的。

正因为如此,FlDlC在红皮书中将协商确立为一种合同机制,依据这种机制,工程师在对那些涉及合同双方利益的问题做出确定(DeterminatiOn)前,应与当事方进行协商,协商也因此成为工程师合同管理职责的一部分。

在红皮书的第四版中,“协商”一词共在25处被提及。

□在99版红皮书中,包含协商内容的条款共有21个,范围涉及迟到的图纸与指示(1.9)、承包商进入现场的权利(2.1)、放线(4.7)、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4.12)、化石(4.24)、停工的后果(&9)、未能通过竣工检验(9.4)、雇主接收部分工程(10.2)、对竣工试验的干扰(Io.3)、承包商未能修补缺陷(11. □4)、承包商的调查(11.8)、计价(12.3)、省略(12.4)、价值工程(13.2)、相应于法律变更的调整(1□ 3.7)、付款程序表(14.4)、终止时的估价(15.3)、承包商停工的权利(16.1)、雇主风险的后果(17.4)、不可抗力的后果(19.4)、承包商的索赔(20.1)等。

□不难看出,上述条款涉及的均为与雇主和承包商利害攸关的问题。

在与承包商协商的过程中,工程师大多情况下是以雇主代表的身份出现的,因此这种协商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认为是雇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协商。

此时,承包商将有机会向工程师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其合理部分可能被工程师所采纳;同时工程师在协商过程中通过调查研究,可以更为全面地考虑事件的客观起因和发生的背景,减少其决定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从而达到消除或减少双方分歧的目的。

□在实践中,如果工程师疏于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致使合同规定的协商程序被忽视,承包商有权对工程师的行为提出批评或质疑。

例如,当承包商对工程师的某项决定不满时,他可能提出如下问题:工程师履行了协商的职责吗?协商过程如何?是否流于形式?为使双方达成一致,工程师做出了应有的努力吗?如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工程师最终的决定是根据合同做出的吗?如果是,他考虑了''相关的情况”吗?他做出□的确定公平吗?等等。

如果上述问题的答案長否定的,而工程师又拒绝重新考虑他做出的决定,那么承包商就可能启动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

□总之,如果可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对合同双方来说都是首选的选择。

它不仅节约时间和财务开支,而且通过协商解决问题还有利于维护合同当事方既有的合作关系。

对于雇主来说,协商解决争议不至于影响合同工程的进展,也免使自己陷入旷日持久的纠纷之中;对于承包商来说,仲裁不仅耗时耗财,而且最后的结果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性,即使最终胜诉也没有把握得到全额赔偿,而协商解决争议则有可能使他非常便捷地将双方达成一致的索赔金额纳入进度付款证书,并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得到支付。

□二.工程师/争议裁决委员会(DAB)的决定(DeCiSiOn)□如果说协商机制是“防患于未然”的话,那么争议程序的启动则是从当事方将某项争议提交工程师/争议裁决委员会开始的。

一般情况下,争议程序的启动意味着双方协商的失败。

□在FlDIC红皮书第四版中,启动争议解决程序的第一步是将争议提交工程师做出决定。

不难理解,采取这一步骤想要取得的客观效果是:(1)提请工程师确认其对争议事项所持的立场和观点;(2)工程师的决定使得启动争议程序的一方重新审视已方的立场和观点,对自己的索赔(或反索赔)能力做出评估,然后制定下一步的策略:是接受工程师的决定?还是继续争议解决的进程?如果承包商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法律或技术咨询,确信其索赔是被无理拒绝的,那么他就可能对仲裁充满了信心,从而将争议解决程序向仲裁阶段推进。

□“工程师的决定”的另外一个作用是确认“争议”的确成为争议。

国际商会(ICC)案例6238(1989)及6535(1992)都曾强调这样一个问题:在争议事项被提交仲裁之前,“争议”必须成其为争议。

仲裁庭认为:在一项索赔或抗辩被提交仲裁之前,它必须是已根据合同提交并被否决过的。

这意味着任何一方意欲通过仲裁解决合同中的争议事项,他必须首先将该事项提交工程师做出决定,仅当该决定未能成为最终时才可提交仲裁。

按照红皮书的规定,如果当事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对工程师的决定表示不满,工程师的决定即成为最终。

如果一方对工程师的决定不满,他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另一方发出表示不满意的通知,这是当事方将争议事项提交仲裁的必要前提。

□1996年,世界银行将“争议评审团(DRB)W机制纳入《工程采购》中的标准招标文件,FlDlC对此做出了积极的反应。

在99版红皮书中,FlDIC规定由“争议裁决委员会”(DAB)取代工程师对争议事项做出决定。

此外,新的红皮书还向合同双方提供了将争议事项提交DAB征询“意见(OPiniOn),,的机会。

征询DAB的意见,有时可能成为解决争议的最简便的一种方式。

可以想象,DAB 在表达自己的意见之前,为了能够公平、公正地解决问题,完全可能在合同双方之间进行斡旋和调解,尽力将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

因此,当合同双方就某一事项产生争议,并一致同意向DAB征询“意见”时,这种意见在很大程度上就代表了DAB对该争议所持的观点,即使任何一方随后根据合同规定的程序要求DAB做出决定,同一裁决人对于同一争议事项也很难做出迥然相异的解释。

除非随着时间的推移,争议事项的情况和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

从这种意义上讲,DAB 的意见可以被认为是一种非"决定”形式的决定,虽然没有约束力,但它足可使合同当事方在启动争议解决程序之前预知DAB决定的可能结果,然后对自己所处的地位有一个初步的判断和评价,从而改变或放弃原来的主张。

即使在最坏的情况下,即合同任何一方拒绝接受DAB的“意见”而执意启动争议解决程序的时候,前述的征询及表达意见的过程也可以为DAB此后的正式决定节约大量的时间。

除了争议事项外,双方还可向DAB征询任何与合同有关的其它事项。

□三、友好解决(AlniCabIeSettIement)□从红皮书第四版开始,FIDIC引入了友好解决机制。

按FlDlC自己的指南中的解释,之所以在合同争议程序中引入友好解决机制,是因为有些国家的法律强调,如果合同中没有提及用友好方式解决,负责执行合□同的人就无权进行此类尝试。

通常,争议程序的启动固然意味着当事方之间矛盾的深化和利益冲突的加剧,但仍不排除通过协商解决问题的可能性。

红皮书规定的这种机制再次为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创造了条件,任何一方不必担心因主动提出重开?谈判長向对方“示弱”的表现。

这显然是FIDlC为尽可能避免合同当事方将争议提交仲裁所做的又一努力。

□四、仲裁(ArbitratiOn)□按红皮书的规定,仲裁是争议解决的最终阶段。

仲裁人不仅有权揭示、复查并修改与争议有关的工程师的任何证书、确定、指示、意见或估价,而且有权复查并修正工程师/DAB的任何决定。

□长期以来,不同格式的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大都规定仲裁应在工程竣工之后进行,这主要出于两方面考虑:第一是为了避免工程竣工之前的仲裁影响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因为仲裁毕竟会不可避免地牵涉到当事方关键人员的时间和精力;第二是避免对每一单项争议分别提交仲裁,而是在工程竣工后将所有问题一次解决,以达到节约时间和费用的目的。

虽然这种安排无可非议,但实践中会遇到一些具体问题,比如当争议涉及的付款和工期延长的本身给工程的竣工构成威胁时,仲裁就会变得十分紧迫。

当然,除非万不得已,任何一方都没有必要在工程竣工之前提起仲裁。

□关于仲裁机构,FlDIC红皮书推荐的是国际商会(ICC)仲裁院。

ICC的仲裁规则和程序为业界所熟知,此不赘述。

以下仅将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简述如下:□ 1.为什么FIDlC将争议解决的最终方式设计为仲裁而非诉讼呢?可以认为主要出于以下两个原因:(1)一般情况下,仲裁所花的时间和费用将远远低于诉讼;(2)权威的国际仲裁机构拥有国际上相关专业领域内一流的专家学者,他们的丰富经验和智慧使他们能够恰如其分地处理那些牵涉到复杂的商务、法律及工程技术背景的争议问题,这是一般的法庭所难以企及的。

□ 2.证据问题。

“谁主张,谁举证(HeWhOassertsmustprove)”是一个国际公认的基本原则,它同样适用于仲裁。

翔实、充分的证据是支持当事方主张的坚实基础。

只不过与诉讼相比,仲裁对取证范围规定得更为广泛。

对于一个土木建筑工程合同而言,证据主要包括费用记录、进度记录、现场指示、来往函件、会议纪要、施工日志以及工程照片等。

需要注意的是,时间是证据的大敌。

时间拖得越久,证据的收集就越发困难,索赔事件的详情也会被当事人逐渐遗忘。

并且,随着人事的更迭,相关人员的召集也越发不易。

□ 3.仲裁是否使争议双方走上一条“单行道”呢?答曰: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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