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程合同的争议解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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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则国际工程项目案例探讨保函管理中的风险防范问题

由一则国际工程项目案例探讨保函管理中的风险防范问题

由一则国际工程项目案例探讨保函管理中的风险防范问题保函作为有效保证收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现已成为各国工程项目中普遍采用的担保形式。

然而,在项目运作过程中,业主利用保函条款滥用索兑权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为项目申请人带来巨大的风险与隐患。

本文通过一则国际工程项目案例,分析了保函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风险,包括不可抗力潜在风险、不合理索赔风险和合同条款争议风险等,进而提出了有效规避保函风险的具体对策。

国际工程项目中的保函是依法设定,对工程项目进行义务保证的担保合同。

其中包括被保证人需履行的承诺、债务、补偿,以及受益人权益规定等,是工程投标和承包合同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

保函的形式与种类多样,在国际工程项目中,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投标保函与质量保函等都是较为常见的形式。

并且,其独立于国际工程项目的基础合同,一经开出便不得在有效期内撤销,可以有效保证保函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基础交易的顺利完成。

本文从一则国际工程相关案例出发,重点介绍了保函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将有助于我国承包商规避国际项目风险。

一、案情简介2013年,作为分包商的甲公司承建了D国乙公司的监狱项目。

以乙公司为受益人,甲公司开立了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

为索款方便,保函通过中国银行转开至D国的当地银行。

2013年年底,D国劳工部针对非法入境人员,由收容制度更替为遣返制度,因此原定的监狱数量剧减,从而导致该项目被终止。

截止到项目终止,甲公司共收到乙公司约720万美元的工程预付款。

但是,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已完成实施项目认可产值约为280万美元。

所以在工程合同被迫终止时,乙公司要求甲公司立即返还剩余款额,约为440万美元。

否则,乙公司将采取没收预付款保函索兑的行为。

并且乙公司还要求,甲公司需签订书面协议来放弃索赔,包括之前履行其他合同约100万美元的部分索赔,并将此作为退还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的条件。

然而甲公司认为,项目部工作进度缓慢是由于预付款支付滯后而造成,并且在项目终止的时候,乙公司仍然未结清预付款的全部款额。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法律适用案例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法律适用案例

国际工程承包民法典律适用案例
【案例背景】
某中国企业与一家欧洲公司签订了一项国际工程承包合同,项目涉及在欧洲某国建设一座
大型工厂。

合同中规定了工程的规模、质量要求、完成时间及支付方式等条款。

在执行过
程中,由于双方对合同中某些条款的解释存在分歧,导致了一系列争议。

【争议焦点】
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关于工程质量标准的认定;二是工期延误的责任归属;三是支付条件的满足与否。

由于合同中未明确规定适用哪一国的法律,双方在解决争议时
遇到了困难。

【法律适用分析】
在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中,法律适用通常遵循以下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原则
和强制规则的适用。

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法律适用条款,那么应优先遵循当事人的选择。

如果合同中没有相关规定,那么应根据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
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还需要考虑涉及国家的强制规则,如消费者保护法、劳动法等。

【案例解决】
在本案例中,由于合同未明确法律适用条款,双方最终同意按照合同履行地的法律来解决
争议。

同时,为了避免今后发生类似问题,双方同意在未来的合同中明确写入法律适用条款,并设立争议解决机制,如仲裁或调解等。

【结论】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复杂多变,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
法律风险。

通过明确法律适用条款、设定合理的争议解决机制,可以有效地预防和解决可
能出现的争议,保障合同的顺利执行。

同时,了解和掌握相关的国际法律知识,对于企业
在国际市场上的发展至关重要。

国际工程施工施工索赔案例分析讲解

国际工程施工施工索赔案例分析讲解

国际工程施工施工索赔案例分析讲解在国际工程施工中,索赔案例是一个常见但也非常复杂的问题。

施工索赔是指承包商或供应商要求工程业主支付额外费用或赔偿因施工延误、变更或其他原因而产生的损失。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国际工程施工索赔案例,探讨索赔的原因、解决方法以及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一:施工延误索赔在某国际工程项目中,承包商因为工期延误而提出索赔。

延误的原因包括设计变更、供应商延迟交货和施工现场问题。

承包商主张工期延误是由于业主的不合理要求和供应商的失职导致的,因此要求业主支付额外费用。

解决方法:1. 仔细审查合同:首先,需要仔细审查合同中关于工期的规定,确定业主是否有权要求加快工期,以及承包商是否有义务按时完成工程。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需要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

2. 调查原因:承包商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工期延误的原因,并排除自身责任。

这可能需要收集施工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和供应商交货延迟的证据。

3. 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比如调整工期或支付额外费用。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需要考虑项目的经济效益、工期调整对其他工程的影响以及双方的利益。

法律问题:1. 合同解释:如果合同中关于工期的规定存在歧义,可能需要法院解释合同条款的含义。

2. 证据要求:承包商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索赔,包括书面证据、专家意见和证人证词。

3. 法律适用:施工索赔案件可能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需要确定适用的法律和管辖权。

案例二:设计变更索赔在另一个国际工程项目中,业主要求承包商进行设计变更,承包商因此提出索赔。

承包商认为设计变更导致工程成本增加和工期延误,要求业主支付额外费用。

解决方法:1. 合同规定:首先,需要仔细审查合同中关于设计变更的规定,确定业主是否有权要求设计变更以及承包商是否有权要求额外费用。

2. 变更管理:业主和承包商应共同管理设计变更过程,包括评估变更的影响、确定额外费用和调整工期。

3. 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比如调整工期或支付额外费用。

国际工程合同争议案例

国际工程合同争议案例

国际工程合同争议案例案例背景某中国建筑企业(以下简称“承包商”)与一家中东国家的投资方(以下简称“业主”)签订了一项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合同。

项目位于业主所在国境内,按照国际工程惯例,双方选择了以《国际商会(ICC)》发布的《国际土木工程合同条件》作为合同基础。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和原材料成本上涨,双方就追加投资产生了分歧。

承包商认为应按照合同条款对追加投资进行合理补偿,而业主则认为承包商应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争议焦点1. 设计变更的责任归属:承包商认为设计变更是因业主要求的功能改变所致,应由业主承担责任;业主则认为承包商未提前告知可能的风险和成本,存在过失。

2. 成本上涨的处理:承包商指出原材料价格上涨超出了签约时的合理预见范围,根据合同条款应予以调整;业主则坚持认为合同已包含固定价格条款,任何成本变动都应由承包商承担。

3. 工期延误的责任:由于上述两项争议,项目进度受到影响。

承包商认为应相应延长工期;业主则要求按原计划完成,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

解决过程面对争议,双方首先尝试通过合同中的协商机制解决问题,但未能达成一致。

随后,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位于伦敦的国际仲裁院(LCIA)进行裁决。

经过数月的证据交换和听证会,仲裁庭最终做出了有利于承包商的裁决。

仲裁庭认为,设计变更确实是基于业主的要求,且承包商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同时,原材料成本上涨属于不可抗力范畴,应根据合同条款调整合同金额。

至于工期,鉴于前述两点争议的影响,仲裁庭支持了合理的延期请求。

经验教训这个案例为国际工程合同的各方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教训:- 详细的合同起草: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风险,并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对于设计变更、成本调整等关键条款。

- 有效的沟通机制:建立高效的沟通渠道,确保任何变更都能及时沟通并记录在案,以避免后续的争议。

- 公正的争议解决:选择国际公认的仲裁机构,并确保合同中有明确的争议解决条款,有助于在争议发生时找到公正的解决方案。

国际工程索赔案例及索赔策略分析

国际工程索赔案例及索赔策略分析

国际工程索赔案例及索赔策略分析在国际工程承包中,承包商的索赔涉及经济、法律、商务、管理、工程技术、谈判技巧等方面的综合知识,更包括一系列的决策活动。

承包商应当重视并认清工程索赔的原则和程序,严格按照国际惯例采取有效方法来实施索赔,提高合同意识、风险意识和索赔意识。

本文通过典型案例,阐述国际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索赔工作的注意事项和要点,供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学习参考。

一、南亚某国工程索赔案例1、工程概况南亚某国的水电站工程,利用13km河段上的95m水头,修建拦河堰和引水隧洞发电站。

水电站装机3台,总装机容量6.9万kw,年平均发电量4.625亿度。

首部混凝土拦河堰长102m,高23.5m,蓄水量为625万立方米。

堰顶安装弧形闸门5扇,控制发电站进水口的水位。

当5扇闸门全部开启时,可宣泄洪水9100立方米/秒。

电站引水洞经过岩石复杂的山区,洞长7119m,直径6.4m,全部用钢筋混凝土衬砌。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遇到了极不利的地质条件。

在招标文件中,地质资料说明:6%的隧洞长度通过较好的A级岩石,55%的隧洞长度通过尚好的B级岩石,在恶劣状态的岩石(D.E.F级岩石)中的隧洞长度仅占隧洞全长的12%,其余27%隧洞长度上是处于中间强度的C级岩石。

事实上,通过开挖过程中的鉴定。

D级岩石占隧洞全长的46%,E级岩石段占22%,F级岩石段占15%,中间强度的C级岩石段占17%,根本没有遇到B级和A级岩石。

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塌方40余次,塌方量达340余立方米,喷混凝土支护面积达62486平方米,共用钢锚杆25689根。

水电站厂房位于陡峭山坡之脚,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山体可能滑坡的重大威胁。

因此,出现了频繁的设计变更。

调压井旁山体开挖边坡的过程中,先后修改坡度6次,使其实际明挖工程量达到标书工程量表(BOQ)的322%。

厂房工程岩石开始中,修改边坡设计3次,增加工程量23000立方米。

虽然遇到了上述诸多严重困难,但在承包商联营体的周密组织管理下,采取了先进的施工技术,使整个水电站工程优质按期地建成,3台发电机组按计划满负荷地投入运行,获得了业主和世界银行专家团的高度赞扬。

16个实例解决工程结算争议

16个实例解决工程结算争议

16个实例解决工程结算争议实例一:工程完工后,乙方依据后来变化的施工图做了结算,结算仍然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结算价是1200万元,另外还有200万元的洽商变更(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少材料和作法变更也无签字)。

咨询公司在对此工程审计时依据乙方结算报价与合同价格不符,且结算的综合单价和作法与投标也不尽一致,另外施工图与投标时图纸变化很大,已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了.因此决定以定额计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审计,将结算施工图全部重算,措施费用也重新计算。

得出的审定价格大大低于乙方的结算价.而乙方以有清单中标价为由,坚持以清单方式结算,不同意调整综合单价费用和措施费。

双方争执不下,谈判陷入僵局。

这种分歧应如何判定?答:首先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结算条件,应在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再明确结算的方式,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本工程招标时按照清单报价的方式招标,并且甲乙双方合同约定按照清单单价进行结算,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在工程结算时就应该遵守双方合同的约定,咨询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是无权改变工程的结算计价方式的。

材料和作法变更无签字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影像资料、双方的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资料文件。

如果乙方又不能提供这些事实依据,甲方有权拒结相应项目的变更费用。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时,甲乙双方应该及时办理相应手续,避免工程以后给结算时带来的扯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合同中应该有约定出现变更时变更部分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和办法:如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参考近似的清单单价、双方现场综合单价签证等。

再是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一张表格《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在出现变更时,可以参照这个表格看一下清单综合单价的组成,相应的增减变更的分项工程子目,重新组价,组成工程变更后新的清单单价,但管理费率和利润率不能修改.实例二:我公司中标一工程,采用清单计价,报价时未仔细计算工程量,合同规定工程量超出3%时允许调整。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争议的预防和处理(含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争议的预防和处理(含答案)

[案例1]我出口公司A向新加坡公司B以CIF新加坡条件出口一批土特产品,B公司又将该批货物转卖给马来西亚公司C。

货到新加坡后,B公司发现货物的质量有问题,但B公司仍将原货转销至马来西亚。

其后,B 公司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凭马来西亚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A公司提出退货要求。

请问:A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案例分析:A公司应拒绝退货要求。

马来西亚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无效。

新加坡B公司已经转卖给马来西亚C公司,意味着对货物的部分接受,部分接受视同整体接受,B公司已经丧失了对货物的检验权。

[案例2]进口方委托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上规定:卖方须提交“商品净重检验证书”。

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发现除质量不符外,卖方仅提供重量单。

买方立即委托开证行向议付行提出拒付,但货款已经押出。

事后,议付行向开证行催付货款,并解释卖方所附的重量单即为净重检验证书。

问:(1)重量单与净重检验证书一样吗?(2)开证行能否拒付货款给议付行?案例分析:(1)商品净重检验证书是由商检机构签发的关于货物重量的公证文件,而重量单为发货人所出具的货物重量说明文件,二者是不同的。

(2)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供商品净重检验证书,而议付行误以为重量单即商品净重检验证书,则议付行必须为此过失承担责任。

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开证行有权对议付行拒付,而议付行可向出口商追索押汇款项。

[案例3]1998年11月,我某公司与香港一公司签订了一个进口香烟生产线合同。

设备是二手货,共18条生产线,由A国某公司出售,价值100多万美元。

合同规定,出售商保证设备在拆卸之前均在正常运转,否则更换或退货。

设备运抵目的地后发现,这些设备在拆运前早已停止使用,在目的地装配后也因设备损坏、缺件根本无法马上投产使用。

但是,由于合同规定如要索赔需商检部门在“货到现场后14天内”出证,而实际上货物运抵工厂并进行装配就已经超过14天,无法在这个期限内向外索赔。

这样,工厂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进行加工维修。

国际工程合同承包争议案例

国际工程合同承包争议案例

国际工程合同承包争议案例假设有一家中国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承包方”)与一家美国开发商(以下简称“业主”)签订了一份关于在美国建设一座大型购物中心的工程合同。

合同约定了工程的范围、质量标准、工期以及价格等关键条款。

在建设过程中,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和设计变更,双方产生了争议。

承包方认为由于原材料价格的上涨超出了其预期范围,根据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应当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而业主则认为价格上涨属于正常的市场风险,承包方应在投标时考虑这一因素,因此不同意调整合同价款。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业主要求对部分设计进行变更,这导致了承包方不得不增加额外的工作量。

承包方要求按照变更工作的复杂程度和所需时间追加相应的费用。

但业主认为设计变更是在合理范围内,且合同中已有规定,承包方应无条件执行业主的变更指令。

面对这些争议,双方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

在协商过程中,承包方提供了详细的成本分析报告,以证明原材料价格上涨对其造成的实际影响;同时,承包方也展示了因设计变更而产生的额外工作量和成本。

业主则聘请了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这些数据进行审核。

在经过几轮协商后,双方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随后,承包方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将争议提交至国际商会(ICC)进行仲裁。

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综合考虑了合同条款、双方的实际行为以及国际商事惯例。

最终,仲裁庭作出裁决,认定原材料价格上涨到一定程度确实构成了不可抗力事件,承包方有权要求调整合同价款。

同时,对于设计变更导致的额外工作量,仲裁庭认为业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但具体数额应根据实际工作量和合理性原则来确定。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国际工程合同承包争议中,以下几点是至关重要的:1. 明确合同条款: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价格调整机制、设计变更流程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关键条款。

2. 保留证据: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方应详细记录成本变化、工作量增减等情况,以备不时之需。

3. 沟通协商:遇到争议时,双方应首先通过沟通协商寻求解决方案,这有助于维护合作关系并减少争议解决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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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参考文档国际工程合同的争议解决案例一、案例背景一当事人中国实业公司是一家中国的私有企业,在国外重大建筑与工程项目中表现活跃,通常作为EPC 承包商。

玉古设计公司是一家塞尔维亚的私人公司,专于工业过滤系统的设计与制造。

项目情况在20RR 年年末,一家名为蜘蛛实业公司的公司(该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开始于中国实业公司进行商谈,考虑将一座位于比利时的大型化学垃圾处理厂的EPC 合同授予给中国实业公司。

保罗?韦伯先生是蜘蛛实业公司的唯一所有者和控制人。

在与中国实业公司国际部主席陈呜添先生的商谈中,韦伯先生向陈先生担保,此项目的资金将很快到位。

韦伯先生说他一直在与一个银团进行积极的谈判,该银团准备向此项目提供其所必需的6 千万美元融资。

中国实业公司非常渴望能够入主欧洲大型厂房市场。

在中东,它已经成功地在相关行业内开展了许多项目,但是至今还没有参与到任何重大的欧洲项目中。

为此,陈先生特别建议公司董事会支持此项目,并与蜘蛛实业公司进行商谈。

授标函在韦伯先生和陈先生进一步商谈之后,蜘蛛实业公司于20RR年2月发出授标函,授予中国实业公司在EPC 固定总价合同的基础上,执行一个年处理能力为350000 吨的化学垃圾处理厂的建设。

此授标函构成在其发出之日起的30天内,授予EPC合同的基础。

此授标函同时规定:“……此EPC合同固定总价,价格不得上浮,并且对蜘蛛实业公司和中国实业公司具有约束,但是前提条件是融资机构批准向蜘蛛实业公司提供 6 千万美元的必需贷款,同时,此EPC 合同须经蜘蛛实业公司及其技术顾问批准。

如果以上两个条件均没有满足,则此EPC合同不产生任何效力,并且蜘蛛实业公司和中国实业公司不承担任何形式的义务……”此授标函同时选定玉古设计公司作为过滤系统的专业分包商,并且拟议由中国实业公司与玉古设计公司就该专业设备的设计和实施订立分包合同。

在蜘蛛实业公司与玉古设计公司之间进行直接的讨论之后,蜘蛛实业公司于20RR年年底向玉古设计公司发出关于计划年处理能力为350000 吨厂房的意向书,并将副本送至中国实业公司。

意向书20RR 年1月,在此意向书的基础上,中国实业公司向玉古设计公司发出意向书,规定 了两家公司计划订立的分包合同的范围和某些条款。

该意向书还提及一份金额为 385 万美元 的固定总价合同。

因 为在授标函中规定, 蜘蛛实业公司对中国实业公司的支付义务取决于其 是否获得必要的资金, 因此 中国实业公司在给玉古设计公司的意向书中也相应规定,其支付 义务(与预付款相关的除外)取决于蜘蛛实业公司为此项目筹措的资金是否到位。

在发出意向书之后,中国实业公司的陈先生与玉古设计公司总经理马蔻 ?范尼克先生 讨论了两公司之间计划签订的分包合同的条款, 包括交流分包合同草案中的贸易条件及合同 附件。

玉古设计公 司在这一系列商讨中一再坚持支付 (预付款除外) 要采用不可撤销的信用 证的方式。

随即,双方于 20RR 年 1月31日在蜘蛛实业公司位于布鲁塞尔的办公室召开了会议,处理意向书中出现的问题,并讨论计划的分包合同条款。

分包合同在 1 月份的会议期间,玉古设计公司与中国实业公司分别准备并签订了分包合同。

其中第 16 条规定如下:“项目资金预期将很快到位,并且所有的支付(预付款除外)将取决于蜘蛛实业公司筹措资金的 到位。

”此分包合同包括了一个附录形式的付款计划,其款项以分包合同价格的百分比来进行计算。

10%的首付是作为母公司进行生产的预付款以及履约保证。

随后的四次付款阶段或里程碑阶段分 支付合同价格的 1 0% (第 2 个里程碑付款) ; 在现场按比 70%(第 3 里程碑付款) ;另外 5%在此系统所 付剩下的 5%(第 5 里程碑付款) 该分包合同基于中国实业公司在之前的类似项目中曾经使用过的印刷格式合同,在经过适当修改后, 用于与玉古设计公司之间的特定项目。

该合同规定了下述内容:承包商 国实业公司)的责任声明;分包商(玉古设计公司)的责任;工作的开始于完成:检查;工 作机械验 收;最终的设备验收;变更通知单;工作保证;性能试验与担保;违约;终止;终 止工作;不可抗力。

合同还对其他一些问题做了规定,包括当事各方在保险、损失或损害、发明和许可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别是:基本工程获批和主要订购下单后,例验收材料之后,支付合同价格的有建筑完工后支付 (第 4 里程碑付款);在成功完成试运转、 性能试验以及交付后的 30 天内, 支务,以及关于通知和联系方式的规定。

分包合同同样规定,当事人之间争端解决方式为仲裁。

分包合同条件第29条规定“…… 在此分包合同下产生的任何争端,应立刻提交国际商会仲裁,仲裁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在伦敦进行……”。

此分包合同的第28条规定,英国法为此分包合同的准据法。

项目进展在20RR年1月中国实业公司与玉古设计公司签署了分包合同以后,玉古设计公司开始基本工程的准备工作,并在提交所要求的担保之后收到了预付款。

分包合同规定,进入制造阶段的通知将于20RR年2月底发出,玉古设计公司与中国实业公司均相信到那个时候,蜘蛛实业公司应该已经获得了项目所需资金。

到2 月底,中国实业公司与玉古设计公司已经开始准备工程并开始工作,但是项目资金却没有到位。

20RR年4月,蜘蛛实业公司直接与玉古设计公司联系,要求其停止过滤系统的工作,因为可能需要建设产能更大,造价更高的厂房。

与提供项目资金的银团进行商谈的结果是,需要建设一个产能更大的厂房,此厂房的年处理能力将达到550000 吨,而不是之前设计的350000 吨。

玉古设计公司和蜘蛛实业公司之间直接举行了商讨,并达成一项协议,内容包括对升级后厂房的技术规范概要,以及一个新的522 万美元的固定总价。

之后,中国实业公司被要求依照新的价格来修改分包合同。

然而,中国实业公司担心的是项目资金始终没有到位。

在资金没有到位的情况下,它不愿意承担更多的义务。

三方于20RR年5月召开了会议。

会上,蜘蛛实业公司的韦伯先生对陈先生和范尼克先生保证,资金将很可能在未来两个月内到位。

中国实业公司和玉古设计公司相信了韦伯先生的保证。

随后,承包商和分包商开始准备工程设计,并起草合同文件草案,使修改后的分包合同体现出厂房提高的产能以及更昂贵的造价。

到20RR年11月,许多关于此产能提升的厂房的技术细节已经完成,并且玉古设计公司和中国实业公司已经准备好了详细的经修改的合同文件草案。

在此时期,蜘蛛实业公司始终在向双方保证资金即将到位。

然而,玉古设计公司对于融资状况尤其担忧。

根据分包合同,在资金到位之后,中国实业公司将开具信用证。

此信用证将担保对玉古设计公司的付款。

在还没有这样的担保的情况下,玉古设计公司认为其继续行动存在风险。

因此,他们向蜘蛛实业公司施压,要求其澄清资金到位的情况,同时还向中国实业公司施压,要求中方签署一份修改过的分包合同。

此外,到20RR年1月,玉古设计公司已经准备好了多数供发送到现场的材料,但是蜘蛛实业公司并没有准备在现场接收。

基本工程和主要订购到位已经在20RR年8月完成,并且根据里程碑付款计划开具了发票。

然而,虽然中国实业公司已经将发票转至蜘蛛实业公司并要求获得支付。

但是,蜘蛛实业公司却没有进行任何支付, 玉古设计公司愈加急于想尽快 获得支付。

12月会议因此,各方在20RR 年12月安排了一次会议。

会议的所有参加者签署了于12月14日 至15日召开的会议的纪要。

纪要的第(1 )条记录道:“蜘蛛实业公司 /中国实业公司在会议 上通 告:第二次里程碑付款将于 20RR 年 12月底前兑现”。

此纪要的第5条记录了所有参会方达成的协议:鉴于玉古设计公司已经准备了多数材料,它将 开具金额为第三阶段付款 60%勺发票,此发票在材料结关时生效;在根据总体安排图对材料进行检查, 得出检测结果或者证实监测结果后,此款项将得到支付。

参会各方还约 定,将 继续准备一份经修改的最终分包合同草案。

在12月的会议上,蜘蛛实业公司再三保证资金即将到位。

然而在会后,蜘蛛实业公司 写信给玉古设计公司说,提供资金的银团委员会已经决定, 20RR 年 3月之前都不可能开始放款。

蜘蛛实业公司表示,在此期间它将尽力通过私募或者发行公司债券来提供资金。

在此时,玉古设计公司指示律师向蜘蛛实业公司发函,抗议其没有支付第二里程碑的付款并且未 支付第三里程碑的任何款项。

虽然玉古设计公司显然并未准备好材料结关以待发送,但是它仍然声称由于材料已准备妥当只待按要求进行检查, 期已到。

同时,中国实业公司已经准备好多数技术和合同文件, 司或者蜘蛛实业公司签订任何包括更高合同价格内容的合同。

是资金的到位。

到20RR 年 2月,中国实业公司也接到了玉古设计公司律师发出的信函,要求其支付第 二次和第三次里程碑付款。

玉古设计公司的律师声称, 作为总承包商的中国实业公司, 即使 并没有收到蜘蛛 实业公司的付款而且资金也没有到位, 仍然负有向玉古设计公司支付里程碑 付款的义务。

中国实业公 司在对玉古设计公司律师的答复中,拒绝了其付款要求。

在没有收到满意答复和进一步付款的情况下,玉古设计公司于20RR 年 5月9日通过信 函向中国实业公司发出通知限中国实业公司 30天内付款;否则,玉古设计公司将根据合同条款,终止 分包合同。

然而,中国实业公司仍然拒绝付款,于是玉古设计公司于20RR 年 6月20日再次发出信函,通知中国实业公司,自玉古发出信函之日起终止分包合同。

二、玉古设计公司决定提起仲裁因此第三里程碑付款的付款但却从来没有与玉古设计公 他们都在等待事情进展, 特别玉古设计公司在发出合同终止函后,继续在付款问题上向中国实业公司施压;并根据分包合同,提出了各种其他的索赔要求。

中国实业公司继续否认其责任。

在咨询律师之后,玉古设计公司做出了提起仲裁的决定。

但是,玉古设计公司并不愿意采取这一行动;它的律师建议,仲裁不一定能确保成功,而且此程序的成本将会相当高。

玉古设计公司对成本进行了估计:如果玉古设计公司仲裁失败,那么它一般将必须支付中国实业公司的成本,而此成本可能将与其自身的成本水平相同。

另一方面,中国实业已经去了强硬态度,而且似乎并不愿意进行交流,尤其是在第一阶段;中国实业公司似乎有信心,自己无需向玉古设计公司支付任何款项。

然而,玉古设计公司至此已经遭受了非常巨大的损失,不可能就这样计入资本冲销;而且,范尼克先生个人同样确信,中国实业至少应该支付一部分款项。

而且,他相信玉古设计公司如果表现出他们对此很认真,则中国实业公司可能会支付。

因此,玉古设计公司决定开始仲裁程序。

但是它的律师建议,在适当的时候,他们应该与中国实业公司代表就和解方案进行商讨,而此商讨必须建立在“内容不具约束力” 的基础上(如果问题未得到解决,则不管双方说了什么,都不能在裁中加以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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