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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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低收入家庭标准

上海 低收入家庭标准

上海低收入家庭标准
上海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城市,吸引了大量的人口涌入。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
程的加快,住房、教育、医疗等成本也随之上升,使得低收入家庭面临着巨大的生活压力。

因此,了解上海低收入家庭的标准,对于政府制定政策、社会提供帮助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上海低收入家庭的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情况等方面。

根据上海市民生保障办公室发布的数据,上海市低收入家庭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在上海这样的大城市,生活成本相对
较高,因此低收入家庭的生活压力也较大。

此外,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情况也是一个重要指标,如果家庭住房条件较差,也会被纳入低收入家庭范畴。

其次,针对上海低收入家庭的标准,政府和社会应该给予更多的关注和帮助。

政府可以通过提高低收入家庭的补贴标准,减轻他们的生活压力。

同时,可以加大对低收入家庭的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扶持力度,让他们能够享受到更多的公共服务。

社会各界也可以积极参与到扶贫济困的工作中,通过捐助、志愿活动等形式,为低收入家庭提供帮助和支持。

最后,对于低收入家庭来说,他们也应该增强自身的发展能力,通过学习提升
自身技能,提高就业竞争力,从而获得更高的收入。

同时,也要注重节约开支,合理规划家庭生活,避免浪费,提高生活质量。

总之,上海低收入家庭的标准是一个复杂而严肃的问题,需要政府、社会和低
收入家庭本身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各方的合作,才能让更多的低收入家庭摆脱困境,过上更好的生活。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上海的低收入家庭能够得到更多的关注和帮助,共同构建一个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

2023年上海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2023年上海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2023年上海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近年来,上海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前沿城市之一,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城市化进程加快,但也面临着低收入家庭的困境。

为了更好地帮助这一群体,2023年上海将会调整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让更多的低收入家庭获得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我们来了解一下2023年上海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具体内容。

根据相关部门的文件规定,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将根据当地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以及物价水平进行调整。

具体来说,2023年上海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将包括家庭收入、人均收入、家庭固定支出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以更客观地反映城市居民的实际生活状况。

在这个背景下,我们可以看到,2023年上海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调整,将更好地反映当地居民的实际生活水平,使更多的低收入家庭获得应有的帮助和支持。

这也体现了政府对困难群体的关心和支持,有助于构建更加和谐和社会。

我们需要关注的是2023年上海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调整的意义和影响。

通过合理调整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将更好地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

调整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有助于提高社会的扶贫帮困政策的精准度和有效性,确保扶贫资金更加精准地用于最需要的人群,提高扶贫政策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2023年上海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调整,对于城市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更加科学合理地认定低收入家庭,将更好地推动城市社会的公平和包容。

也有助于提高社会的帮困扶贫政策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为低收入家庭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我想共享我的个人观点和理解。

2023年上海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调整,是一个积极的信号,显示了政府对于弱势群体的关心和支持。

通过科学合理地认定低收入家庭,有助于构建更加公平和和谐的社会。

我也认为在调整认定标准的过程中,应该更注重对低收入家庭的关怀和支持,让更多的困难群体受益于这一政策。

希望未来能够看到更多的扶贫帮困政策出台,为更多的低收入家庭带来温暖和帮助。

上海低收入家庭标准

上海低收入家庭标准

上海低收入家庭标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而上海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城市,其发展速度更是迅猛。

然而,城市化进程也带来了许多问题,其中之一就是低收入家庭的问题。

在上海,低收入家庭的数量不断增加,如何给予这些家庭更好的保障成为了重要的问题。

因此,上海政府制定了低收入家庭标准,以帮助这些家庭获得更好的生活保障。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低收入家庭。

根据上海市政府发布的标准,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年收入低于上海市平均工资的60%。

目前,上海市平均工资为10万左右,因此低收入家庭的年收入应该在6万以下。

而在上海市,低收入家庭的数量已经达到了100万户以上,这个数字仍在不断增加。

那么,低收入家庭需要什么样的保障呢?首先,低收入家庭需要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如住房、医疗、教育等。

在住房方面,上海市政府制定了“公租房”政策,为低收入家庭提供低租金的公共租赁住房。

在医疗方面,低收入家庭可以享受到政府提供的医疗保障,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

在教育方面,上海市政府为低收入家庭提供了免费的义务教育,同时也为低收入家庭的子女提供了助学金和奖学金等资助。

除了基本的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还需要获得更多的帮助和支持,以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在这方面,上海市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

比如,在就业方面,政府为低收入家庭提供了就业培训和就业机会,帮助他们提高自身的就业能力和竞争力。

在社会保障方面,政府为低收入家庭提供了社会救助、低保等福利,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在文化娱乐方面,政府为低收入家庭提供了免费的文艺演出、体育活动等,让他们享受到更多的文化娱乐。

总的来说,上海市政府的低收入家庭标准是为了帮助低收入家庭获得更好的生活保障和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低收入家庭问题将会越来越突出,因此政府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相关政策和措施,为低收入家庭提供更好的保障和帮助。

同时,也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共同努力,为低收入家庭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和更美好的未来。

上海市低收入家庭标准

上海市低收入家庭标准

上海市低收入家庭标准
上海市低收入家庭标准是指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确定的一项
政策性指标,旨在帮助低收入家庭改善生活条件,提高生活质量。

根据上海市相关规定,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总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那么,上海市低收入家庭标准是如何确定的呢?
首先,上海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确定是基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

上海作为国际大都市,经济发达,生活水平较高,因此低收入家庭标准相对较高。

根据上海市相关部门的调研和统计数据,结合当地的物价水平、消费水平、医疗教育支出等因素,综合确定了上海市低收入家庭标准。

其次,上海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确定还考虑了家庭成员的人口结构和生活需求。

一般来说,家庭成员越多,生活支出就越大,因此低收入家庭标准会根据家庭人口结构进行调整。

同时,针对特殊群体,如老年人、残疾人等,也会有相应的补贴和扶持政策,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此外,上海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确定还需考虑当地的社会保障政策和民生工程。

政府会根据当地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情况,制定相应的低收入家庭救助政策,包括直接给予经济补贴、提供就业培训、优惠医疗教育等服务,帮助低收入家庭脱贫致富。

总的来说,上海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确定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既要考虑当
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又要考虑家庭人口结构和生活需求,同时还需结合社会保障政策和民生工程,确保低收入家庭得到应有的帮助和支持。

希望上海市的低收入家庭能够通过政府的扶持和自身的努力,早日摆脱困境,实现更好的生活。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

ʌ部门规范性文件ɔ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的通知(2019年3月29日)沪民规 2019 4号各区民政局㊁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予以发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㊀㊀第一条㊀(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 2012 45号)㊁«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㊁«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㊀(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街道办事处和乡㊁镇人民政府在具体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委托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以及各区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统称核对机构)对提出申请或者已经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家庭(以下统称申请家庭)开展经济状况的调查㊁核实并出具书面报告的活动.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经济状况,包括申请家庭的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第三条㊀(主管部门)上海市民政局主管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工作.各区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第四条㊀(核对委托)街道办事处或者乡㊁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委托核对机构进行经济状况的核对.委托书的内容包括街道办事处或者乡㊁镇人民政府的名称㊁核对对象㊁核对内容和核对期间等.核对机构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㊁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书后,应当及时开具收件收据,并组织开展核对.对不符合核对要求的,退回街道办事处或者乡㊁镇人民政府,并告知不予接受委托的理由.第五条㊀(可支配收入的具体内容)可支配收入是指在规定期间内申请家庭的总收入扣除缴纳的各项税金和社会保险费后的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㊁经营性净收入㊁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下列具体内容:(一)工资性收入是指所从事的主要职业以及从事第二职业㊁其他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收入,主要包括工资,薪金,加班费,年终加薪,各种奖金,各种津贴㊁补贴,个人从事各种技艺㊁各项劳动服务等所取得的报酬;(2019年第9期)22(二)经营性净收入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净收入,即全部生产经营收入扣除生产经营成本和税金后所得的收入;(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利息收入,股息与红利收入,租金收入,知识产权收入,保险收益以及各种理财产品收益等;(四)转移性收入包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辞退金(包括因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等),赔偿收入,赡(抚㊁扶)养费,接受遗产收入,彩票收益,遗属补助金,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五)其他有关的收入.第六条㊀(可支配收入的认定)可支配收入,按照调查㊁核实后的收入认定.下列可支配收入,按照以下规定认定:(一)工资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属于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社会保险费缴纳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认定;(二)疾病休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低于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三)自由职业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员的收入,按照个人实际收入认定,但一般不低于本市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四)离婚家庭子女的抚养费,按照调解书㊁判决书或者协议书确定的金额认定;(五)老年人的赡养费,由其子女(夫妻双方)的收入,先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扣除子女(夫妻双方)的生活费,再按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扣除抚养费后,一般将余下金额的20%作为赡养费;(六)根据合同㊁协议规定的中介㊁转包承包获得的收入,按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㊁协议认定;(七)其他可支配收入,根据本条规定的原则或者其他合理的方式予以认定.第七条㊀(可支配收入所属月份的认定)可支配收入所属月份的认定,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通过规定途径获得的相关信息显示的月份;(二)通过规定途径未获得相关信息的,以反映申请人获得可支配收入的银行卡等有效凭证显示的月份;(三)经单位加盖公章并显示所属月份的工资单等有效凭证.第八条㊀(家庭财产的具体内容)家庭财产包括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等下列具体内容:(一)现金和银行存款;(二)有价证券;(三)债权;(四)商业保险;(五)居住类和非居住类房屋;(六)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七)古董㊁艺术品等其他有较大价值的财产.第九条㊀(家庭财产所有权的认定)家庭财产所有权按照以下规定认定:(一)银行存款㊁有价证券和商业保险按照实名认定;(二)居住类房屋和非居住类房屋,按照«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㊁«房屋所有权证»㊁«土地使用权证»㊁«宅基地使用证»的登记人认定;(三)机动车辆按照车辆购置登记人认定.第十条㊀(货币财产价值的认定)货币财产的价值,按照受理申请之日上一个月末的价值认定:(一)银行存款按照账户余额认定;32 (2019年第9期)(二)股票类资产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的总和认定;(三)基金按照净值认定;(四)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价值认定;(五)其他货币财产的价值,根据本条规定的原则或者其他合理的方式予以认定.第十一条㊀(证明材料的形式)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形式:(一)可支配收入的证明材料:单位证明,失业证明,无业证明,租赁合同,养老金证明,领取各类救济㊁补助㊁补贴的证明,赡养费㊁抚(扶)养费的收入证明,离婚判决书㊁离婚调解书或者离婚协议书等. (二)家庭财产的证明材料:银行存单,银行账户明细,证券对账单,债券凭证,商业保险合同,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证,车辆登记证书等.对通过信息共享交换可以获取的证明材料,及国家和本市明确的证明清理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第十二条㊀(核对报告的出具)核对机构应当自接受街道办事处或者乡㊁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根据委托书的要求,出具申请家庭下列内容的核对报告:(一)受理申请之月前三个月个人所得税等税额缴纳情况;(二)受理申请之月前三个月养老保险金㊁失业保险金㊁医疗保险金缴纳情况;(三)住房公积金缴纳和账面余额情况;(四)拥有或者使用的房产情况,包括家庭成员的产权房㊁使用权房㊁租赁房的套(处)数和建筑面积等;(五)拥有的机动车辆情况,包括车辆所有人㊁车辆牌照号码㊁车辆型号和使用性质;(六)银行存款余额;(七)证券开户信息㊁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八)基金信息;(九)商业保险的保单记录;(十)婚姻状况;(十一)其他与申请家庭有关的情况.核对报告作为街道办事处或者乡㊁镇人民政府作出审批决定的参考.第十三条㊀(汇总认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㊁镇人民政府收到核对报告后,应当及时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情况与实际掌握的情况进行汇总认定,并根据本市公布的认定标准作出审批决定.第十四条㊀(先行救助)街道办事处或者乡㊁镇人民政府对因核对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出具核对报告的,可以在审批期限届满前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申请家庭先行给予临时性救助.经核对机构出具核对报告后,街道办事处或者乡㊁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先行给予临时性救助的申请家庭作出审批决定.第十五条㊀(委托复核)申请家庭对审批决定提出异议时,街道办事处或者乡㊁镇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复核其经济状况的,可以要求核对机构对异议所涉及内容进行复核.核对机构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㊁镇人民政府发出的复核委托书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书面告知复核结果.第十六条㊀(对核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规定)核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核对工作规范,并对在核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申请家庭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第十七条㊀(施行期限)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2019年第9期)42。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低保家庭中有劳动收入人员就业补贴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低保家庭中有劳动收入人员就业补贴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低保家庭中有劳动收入人员就业补贴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0.04.02
•【字号】沪民救发[2010]27号
•【施行日期】2010.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低保家庭中有劳
动收入人员就业补贴标准的通知
(沪民救发〔2010〕27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鼓励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积极就业,从政策上引导失无业人员的就业意识,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0年4月1日起,调整本市城镇低保家庭中有劳动收入人员的“就业补贴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标准
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实际就业行为、月劳动收入(包括计时制劳动收入等)不低于或等于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其本人的“就业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36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445元。

二、具体要求
(一)“就业补贴标准”应先从其本人的实际收入中,按照上述标准予以免除,其余部分计入家庭收入。

(二)对新申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对已经享
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按照上述规定,相应调整低保补差金。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年四月二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0.17•【字号】沪府发〔2016〕90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6〕9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6年10月17日上海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市政府印发的《关于本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60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是指对本市城乡居民因患病导致医疗费用等刚性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由政府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医疗费用支出,是指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现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三条工作原则鼓励居民按照“分级诊疗、梯度就医”的原则就医。

对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第四条对象范围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的对象范围为:(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二)与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的家属(配偶和子女)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1.患大病重病的;2.丧失劳动能力的;3.配偶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及以上的;4.子女未满16周岁或虽年满16周岁仍在普通初中、普通高中和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

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不纳入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范围。

大病重病的具体范围,参照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关于大病种类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2.02.25•【字号】沪民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通知各区民政局,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市社会救助事务中心):现将《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2022年2月25日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21〕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专项救助时,家庭可支配收入、财产等经济状况的认定和相关程序,适用本办法。

低收入困难家庭是指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符合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本市户籍家庭。

第三条(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申请家庭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和实物收入扣除缴纳的各项税金和社会保险费等后的收入。

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有关收入等。

(一)工资性收入是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所从事主要职业的工资以及从事第二职业、其他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其他劳动收入;(二)经营性净收入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净收入,即全部生产经营收入扣除生产经营成本和税金后所得的收入;(三)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知识产权收入,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四)转移性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政府对个人收入转移的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等;单位对个人收入转移的辞退金等;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五)其他有关的收入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能够以公允价值确定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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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
定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沪民救发[2016]5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6.10.09
【实施日期】2016.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通知
(沪民救发〔2016〕52号)
各区县民政局、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试行办法(试行)》试行期于2016年9月30
日到期,现将《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从2016年10
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2016年10月9日
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根据《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市政府印发的《关于本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60号)和《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沪民救发〔2016〕5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时,家庭可支配收入、财产等经济状况的认定和相关程序,适用本办法。

低收入困难家庭是指家庭经济状况符合本市规定的低收入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

第三条(经济状况的内容)
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家庭可支配收入、财产等内容。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申请家庭的总收入扣除缴纳的各项税金和社会保险费后的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有关收入等。

(一)工资性收入是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所从事主要职业的工资以及从事第二职业、其它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其它劳动收入;
(二)经营性净收入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净收入,即全部生产经营收入扣除生产经营成本和税金后所得的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如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

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四)转移性收入是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

包括政府对个人收入转移的离退休金、失业保险等;单位对个人收入转移的辞退金、住房公积金等;家庭间的赠送、赡养费、抚(扶)养费等;
(五)其他有关的收入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能够以公允价值确定的收入。

家庭财产包括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等下列具体内容:银行存款和现金、有价证券、债权、商业保险、居住类和非居住类房屋、机动车辆(含车辆牌照)和其他有较大价值的财产。

第四条(可支配收入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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