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上海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组织重大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代表会议实施办法》、《上海市社区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代表会议实施办法》、《上海市社区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6.01.06•【字号】沪民基发[2006]3号•【施行日期】2006.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代表会议实施办法》、《上海市社区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沪民基发[2006]3号)各区县民政局:近年来,尤其是社区建设扩大试点工作以来,不少街道(镇)在原有街道(镇)居民代表会议基础上,调整、完善了社区代表会议,并建立了社区委员会等社区协商议事机制,在反映社情民意、引导社区成员参与、评议和监督行政组织工作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进一步畅通社区民主参与渠道,规范社区代表大会和社区委员会建设,充分调动社区各方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和创作性,根据市委《关于加强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工作意见》(沪委[2004]17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扩大试点工作指导要求》的精神,我局在广泛征求市、区有关部门和街道(镇)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上海市社区代表会议实施办法》和《上海市社区委员会章程》,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六年一月六日上海市社区代表会议实施办法(2005年11月5日)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充分发挥社区代表会议的作用,进一步加强社区民主和推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代表会议的性质)社区代表会议是在社区(街道)党工委领导下,由社区内各界人士代表参加的,对本社区社会性、公益性、群众性的重大事情进行民主协商的会议制度。
第三条(社区代表会议的组成)社区代表会议由下列人员组成:(一)社区(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区职能部门派出机构推荐的代表。
(二)居民区党组织和居委会推荐的代表。
(三)社区内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四)社区内各类法人组织推荐的代表。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27•【字号】沪民规〔2021〕18号•【施行日期】2022.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民政局,各区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2021年12月27日上海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成立与登记第三章内部治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发挥其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内合作交流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46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3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异地商会是指境内同一原籍地的法人、自然人在本市注册设立或者投资的企业等组织自愿发起组成,以原籍地地域名命名,以促进两地合作交流为宗旨,依照本办法注册登记、开展活动的联合性社会团体。
本市可以设立省级异地商会和地市级异地商会,并结合实际,有序推进县级异地商会试点工作。
异地商会不得吸收个人会员。
同一原籍地在本市只能设立一家异地商会。
第三条异地商会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
第四条上海市民政局是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是异地商会的行业管理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确认2022年度第一批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公告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确认2022年度第一批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2.07.01•【字号】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确认2022年度第一批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公告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有关规定,经过评估机构初评,上海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审议,“上海民政”“上海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上公示,现对2022年度第一批37家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予以确认。
名单公告如下:一、5A(7家)上海联劝公益基金会上海杨浦阳光社区服务管理中心上海市崇明手拉手助残服务中心上海夕悦老年颐养服务中心上海嘉定区嘉定镇街道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上海嘉定区关爱残疾人康复培训中心上海复源社工师事务所二、4A(20家)上海国际人类表型组研究院上海市化学化工学会上海颂鼎社会公益创新发展中心上海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上海医健卫生事务服务中心上海市益扬青少年社会工作促进中心上海市闵行区人民调解协会上海市闵行区太极拳协会上海市南洋高级进修学院上海闵行区浦江镇青少年教育培训中心上海东方社会工作事务所上海嘉定工业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上海嘉华进修学院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街道夕阳红俱乐部上海嘉定镇街道社区工作者事务所上海崇明家宜为老服务社上海市崇明明潭助老服务社上海崇明明之助老服务社上海宝冶职业技能培训中心上海杨浦区贝贝幼稚园三、3A(10家)上海爱和恩体育俱乐部上海中华印刷博物馆上海吉祥足球运动俱乐部上海创加产业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上海三享两益青年职业发展促进中心上海利生公益服务中心上海阎宝航社会公益基金会上海随手公益基金会上海福寿园公益发展基金会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基金会特此公告。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组织管理局)2022年7月1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962200”社区服务热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962200”社区服务热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7.12.12•【字号】沪民办发〔2017〕33号•【施行日期】2017.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962200”社区服务热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民办发〔2017〕33号各区民政局,市民政局(市社团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市“962200”社区服务热线管理体系,提高民政服务民生的整体效应,根据《上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的意见》(沪府〔2012〕85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上海市“962200”社区服务热线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2017年12月12日上海市“962200”社区服务热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加强“962200”市社区服务热线(以下简称服务热线)规范化建设,推动实现本市民政系统公共管理精细化、公共服务精准化,不断提高广大市民获得感、满意度,现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服务热线的建设、运行、管理工作,涉及民政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的政务服务和便民利民服务信息的汇编、发布、宣导工作,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工作定位服务热线是代表上海市民政局,接受并办理市民通过“962200”专线电话,对本市民政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等,提出咨询、求助、投诉、建议的非紧急类服务热线,是支持基层做好为民服务工作,推动民政职能转变,提高民政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的重要平台。
第四条基本原则服务热线的建设、运行、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方便市民、服务基层;(二)集中受理、分类处置;(三)职责法定、条块结合;(四)快捷高效、运转顺畅;(五)整合资源、创新发展。
第五条工作体系)服务热线工作体系由上海市民政局服务热线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下设的管理办公室,承办热线服务工作的上海市民政局各有关处室、局属各单位、上海市社区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社区中心)和各区民政局等组成。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调整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调整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调整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各业务主管单位、各社会组织:根据《中共浦东新区委员会、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浦委发【2009】122)精神,现就本区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调整工作通知如下:一、新认定下列机构为本区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一)新区金融服务局、新区商务委员会、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新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新区农业委员会、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区教育局、新区体育局、新区卫生局、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新区监察局、新区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新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
(二)新区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二、下列机构不再作为本区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一)原新区经济委员会、原新区人事局、原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新区社会发展局、原新区监察委员会、原新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办公室、原新区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
(二)原南汇区社会组织所属的各业务主管单位。
三、调整后的业务主管单位确认对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的各业务主管单位,或部分政府部门职责调整的业务主管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其所属社会组织的业务范围重新认定相应的业务主管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确认后,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有关程序为相关社会组织换发登记证书。
四、监管职责各业务主管单位要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以及《中共浦东新区区委办公室、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关于确认本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及其职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浦委办(2001)28号)的要求,结合本区政府机构改革调整后的实际情况,明确职责,落实任务。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2.02.25•【字号】沪民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通知各区民政局,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市社会救助事务中心):现将《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2022年2月25日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21〕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专项救助时,家庭可支配收入、财产等经济状况的认定和相关程序,适用本办法。
低收入困难家庭是指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符合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本市户籍家庭。
第三条(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申请家庭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和实物收入扣除缴纳的各项税金和社会保险费等后的收入。
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有关收入等。
(一)工资性收入是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所从事主要职业的工资以及从事第二职业、其他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其他劳动收入;(二)经营性净收入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净收入,即全部生产经营收入扣除生产经营成本和税金后所得的收入;(三)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知识产权收入,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四)转移性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政府对个人收入转移的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等;单位对个人收入转移的辞退金等;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五)其他有关的收入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能够以公允价值确定的收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地区工作办公室、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各街道社区代表会议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地区工作办公室、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各街道社区代表会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
•【公布日期】2010.01.04
•【字号】
•【施行日期】2010.0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正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地区工作办公室、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各街道社区代表会议的通知
各社区(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
近年来,我区各街道相继对原有的街道居民代表会议进行了一定的调整。
为进一步畅通社区民主参与渠道,充分调动社区各方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请各街道根据《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代表会议实施办法〉、〈上海市社区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沪民基发〔2006〕3号)和中共上海市静安区委员会《关于调整优化社区(街道)管理体制机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静委发[2009]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社区代表会议制度,会议名称统一由“居民代表大会”规范为“社区代表大会”,并建立社区委员会等社区协商议事机制,围绕建设和谐社区的目标和任务,开展调研协商、听证议事、评议评估、监督反馈等工作,形成社区(街道)层面政府、社会、企业、居民共同参与、共同治理的局面,进一步推进静安和谐社区建设。
附件:1.《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代表会议实施办法〉、〈上海市社区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沪民基发〔2006〕3号)(略)
2.中共上海市静安区委员会《关于调整优化社区(街道)管理体制机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静委发〔2009〕3号)(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地区工作办公室
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确认2021年度第三批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公告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确认2021年度第三批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1.12.24•【字号】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21〕39号•【施行日期】2021.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确认2021年度第三批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公告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有关规定,经过评估机构初评,上海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审议,“上海民政”、“上海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上公示,现对2021年度第三批133家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予以确认。
名单公告如下:一、5A(37家)上海市电力工程行业协会上海青艾健康促进中心上海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上海哈尔滨商会上海科普教育发展基金会上海市儿童基金会上海市白玉兰开心家园家庭服务社上海金山区心启航惠民服务社上海市静安区拥军优属协会上海市汽车零部件行业协会上海市通信制造业行业协会上海市健康促进协会上海市虹口蕴琪艺术培训学校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上海众谷公益青年发展中心上海市静安区社会组织联合会上海好帮手社区服务发展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上海市长宁区企业联合会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上海市土地估价师协会上海市浦东新区旅游业协会上海浦东现代物流行业协会上海金山区工荟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上海黄浦区市民综合帮扶服务中心上海胡锦华健康教育促进中心上海市长宁区人民调解协会上海普陀区咪咪艺术幼儿园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上海市人口福利基金会上海浦东新区塘桥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上海黄浦区打浦桥社区文化活动中心上海市静安区社会工作者协会上海市黄浦区公益慈善联合会上海静安区南京西路街道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上海松江区恬润社区服务中心上海茸城社区平安服务社二、4A(57家)上海乐扬红树林慈善公益中心上海市稀土协会上海绿洲公益发展中心上海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上海奉贤桂英人民调解工作室上海市公证协会上海浦东新区老港敬老院上海静安区浦善公益服务中心上海印制电路行业协会上海青年志愿者协会上海市康复器具协会上海公益新媒体中心上海叶榭社区堰泾长者照护之家上海喜事助老信息服务中心上海国泰君安社会公益基金会上海市长宁区社会组织联合会上海祥光老年事业发展服务中心上海市民办尚德实验学校上海浦东新区机场第一敬老院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上海观复博物馆上海静安区宝善公益服务事务所上海金山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上海市黄浦区瑞金二路街道计划生育协会上海市浙江温州商会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协会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医药协会上海福苑养老服务中心上海浦东新区恩派公益基金会上海浦东新区潍坊雨泽社区服务中心上海市松江教育评估中心上海道一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中心上海市水文协会上海国际旅行医疗保健门诊部上海浦东新区陆家嘴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上海浦东新区华玮社区服务中心上海市润滑油品行业协会上海浦东新区爱耆益家社区服务中心上海洄澜心理咨询中心上海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上海市黄浦教育评估事务所上海锅炉压力容器行业协会上海浦东新区浦兴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上海市民办交大南洋中学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社区街道广洋养老院上海市松江区中山街道老年协会上海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上海市杨浦安全技术培训中心上海市燃气节能技术促进中心上海松江区泖港镇范家社区民生服务站上海市模具行业协会上海汉未央传统文化促进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电子商务行业协会上海翔鸣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上海市致立学前教育职业技能培训中心上海和众青年志愿者服务中心上海奇翔儿童发展中心三、3A(38家)上海市铸造行业协会上海市建国社会公益基金会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社区公益基金会上海市咸宁商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工业行业协会上海现代城市更新研究院上海市网球协会上海市热处理行业协会上海市海外经济技术促进会上海市文社艺术基金会上海浦东新区唐镇社区公益基金会上海耕夫公益基金会上海周桐宇公益基金会上海灵青公益发展中心上海市杭州商会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发展基金会上海相宜公益基金会上海电影评论学会上海弈慧公益基金会上海心安公益基金会上海创奇健康发展研究院上海慧佳慈善基金会上海零点青年公益创业发展中心上海市杨浦区长白新村街道社区公益基金会上海市自然与健康基金会上海启明星公益基金会上海沿江企业合作发展中心上海市徐汇湖南社区基金会上海粮油行业协会上海虎行公益基金会上海联合减灾与应急管理促进中心上海东升公益基金会上海市高智尔球协会上海嘉阳慈善基金会上海水莲慈善基金会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街道社区基金会上海市浦东新区沪东社区公益基金会上海能近公益基金会四、2A(1家)上海市呼叫中心协会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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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
组织重大事项报告指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民社综[2014]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4.16
【实施日期】2014.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指引》的
通知
(沪民社综〔2014〕7号)
各区县民政局、社团局,各市级社会组织:
为了更好为社会组织提供指导和服务,加强和改进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和监督管
理,现将《上海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
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样表)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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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16日
上海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指引
第一条 为了更好为社会组织提供指导和服务,加强和改进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和监
督管理,依据国务院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条例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完
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订本指
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在依法需要审批和备案的事项之外,对社会组织自
身、会员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可能带来较大影响或者具有较大影响的重
大会议、重大变化、重大事件和重要活动等。
第三条 社会组织按照国家和本市以及自身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审慎、稳妥地自行
处理重大事项,并承担相应责任。涉及行政审批和备案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政府相
关部门对社会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视情给予指导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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