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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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5.25•【字号】沪发改规范〔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提振民间投资信心、支持民间投资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5月25日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民间投资是全社会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企业是上海市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耕耘者、建设者、分享者。

为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营造公平的市场准入环境1.落实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

对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支持民营企业依法平等进入,依法开展投资。

各区、各部门推进民间投资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编制服务办事指南,细化服务标准,明确办理时效,服务事项办理条件不得含有兜底条款。

在浦东新区试行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通过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从事特定行业许可经营项目须具备的全部条件和标准,市场主体书面承诺其已经符合要求并提交必要材料,即可取得行政许可。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审改办、各市级主管部门、各区政府)2.支持民间投资参与重大项目。

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发布和重要政策宣传推介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我市列入国家“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的项目及上海“十四五”规划重大项目。

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滚动列入年度市重大工程项目清单,由市重大办负责协调推进。

民政部、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8.24•【文号】民发〔2017〕145号•【施行日期】2017.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民政部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民发〔2017〕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全面贯彻落实2016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和第14次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关于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的部署要求,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院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民政部、国家标准委共同组织制定了《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现予发布。

民政部国家标准委2017年8月24日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构建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是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的重要基础。

为解决标准缺失、滞后以及交叉重复等问题,推进全国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加强统筹指导,民政部、国家标准委共同组织制定了《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养老服务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要求,以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提升行业管理水平、保障老年人权益为导向,立足养老服务行业需求,准确把握标准要素内在联系,遵循标准化工作规律,构建养老服务标准的总体框架,为标准化工作提供重要指引,推进养老服务质量明显提升。

(二)基本原则。

全面系统、协调统一。

科学梳理养老服务各领域、各要素,构建内容全面、结构完整、层次清晰的标准体系。

开放兼容、动态优化。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4.12.08•【字号】徐府发〔2014〕22号•【施行日期】2014.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14〕22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4年12月8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是社区政务综合服务平台、政府为民办事窗口和基层社会管理载体。

为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提升服务能级、完善保障机制、深化本区受理中心标准化建设,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意见》(沪府办发〔2013〕50号)(以下简称“50号文”)、《关于本市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的指导意见》(沪编〔2013〕276号)和《关于本市政府工作部门公共服务窗口延长服务时间进一步方便市民办事的实施方案(试行)》(沪府办发〔2012〕52号)的要求,以及《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建设服务规范》(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467-2009)(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规定,现就本区受理中心标准化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公共服务均等化、规范化、高效化的原则,实行“中心一头管理、前台一口受理、后台分类办理”的工作模式,全面落实服务事项、办事流程、建设规范、标识标牌、管理软件和评估体系“六个统一”,进一步统一管理模式、规范受理项目、优化办事流程,促进徐汇区政务服务更加便捷、高效、透明,逐步实现政务服务优质化。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民政标准立项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民政标准立项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民政标准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4.01.18•【文号】民办函〔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民政标准立项的通知民办函〔20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各民政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新时代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加快民政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研制工作,现就开展2024年度民政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立项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2024年度民政标准立项:(一)隶属民政业务职能范围,已有标准研究草案但尚未纳入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立项的;(二)拟将已实施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推荐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三)老旧标准拟修订、废止的。

拟申报项目不得与已发布或者已立项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重复或者雷同,优先安排标龄较长标准修订任务。

二、申报材料申报标准立项,应提交以下材料(含电子版)一式三份:(一)标准草案稿(或者标准修订稿)及编写说明;(二)申报民政推荐性行业标准项目的,填写《民政推荐性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2);申报民政国家标准项目的,按照标准类型分别填写《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或者《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3、4)。

(三)申请国家标准立项的,请按照国家标准立项指南要求提供标准体系表、预研材料等申报材料;(四)拟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推荐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另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实施情况说明以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或者相关团体的意见。

三、申报程序2024年度民政标准立项采取公开征集、自愿申报、归口审核、集中评审方式遴选与确定。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政局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政局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政局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民办发[2009]5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发布日期】2009.03.12【实施日期】2009.03.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政局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沪民办发〔2009〕5号)各区(县)民政局,市社团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现将《上海市民政局2009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上海市民政局2009年工作要点2009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也是2010年上海世博会筹备和“十一五”规划实施的关键一年。

2009年上海民政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委九届六次、七次全会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市委、市政府重点课题调研和重点工作,抓住国家民政部在上海设立综合观察点的有利契机,服务大局、服务民生、服务基层,努力实践现代民政,加强民政工作与经济、社会的互动,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做好困难群体、优抚群体和老年群体的民生保障工作,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的自治功能、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作用以及社工队伍的专业优势,在社会建设中进一步发挥基础性作用,为实现“四个确保”作出新的贡献。

一、聚焦困难群体,推进社会救助工作和慈善事业发展1、完善低保等救助政策。

加大分类救助力度,以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为基础、以促进就业为导向,探索建立以家庭支出为基础的社会救助机制,为困难群众提供“保基本、可叠加、可组合”的救助套餐,提高生活、医疗、教育等救助措施的针对性。

认真做好低保对象的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补贴工作;试点推进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与医保“同步结算”,改变医疗救助工作滞后的现状。

配合有关部门,完成农村贫困户危旧房翻建和修缮的市政府实事项目。

2、研究建立特困群体的帮困兜底机制。

针对部分因医疗、教育等实际支出造成家庭特殊困难的群体,研究解决“支出型贫困”的具体办法,提高个案帮扶的专业化水平。

上海市民政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公布日期】2022.02.28•【字号】沪民社工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2.28•【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上海市民政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各区民政局、区委组织部,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2022年2月28日上海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十四五”规划“十四五”时期是上海在新的起点上全面深化“五个中心”建设、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关键时期。

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既是上海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现代化进程的重要保障。

社会工作人才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在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增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精细化社会服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推动社会工作人才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激发社会工作人才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中的活力,依据《上海“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上海市人才发展“十四五”规划》和《上海市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制订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及面临形势(一)发展现状“十三五”时期,上海的社会工作事业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社会工作人才培养不断加强,人才队伍进一步壮大。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出台了《上海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试行办法》,涵盖初、中、高三个层级的完整职业资格序列全面构建。

本市高校每年输送社会工作专业本科以上毕业生1000余人。

各部门对在岗社会工作人员开展岗位轮训,依托市、区两级社会工作(者)协会开展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相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1.12.06•【字号】沪民基发〔2021〕7号•【施行日期】2021.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相关工作的通知各区民政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发〔2021〕16号)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21〕22号)要求,在新时代坚持人民至上、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充分发挥本市民政部门协调推进基层治理重要职能作用,进一步夯实基层政权基础和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持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基层政权治理能力建设(一)推动民政服务事项依法下放。

进一步深化“一网通办”改革,按照“能下沉、尽量下沉”的原则,充分向基层放权赋能,推进“养老服务补贴”“重残无业补助”等审批事项下放街道(乡镇)实施,对无法下放基层实施的市、区级政务服务事项,推进事项委托基层收件。

(二)增强街道(乡镇)协商议事能力。

优化街道社区代表会议、社区委员会制度,完善社区代表推选产生机制,适当提高驻区单位、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和社区居民代表的比例,合理确定社区代表数量,增强代表性和广泛性。

做实社区委员会专委会,定期对涉及群众利益、关系社区持续发展的社区公共事务进行沟通和协调,强化议题项目执行监督评议力度。

推动镇管社区及基本管理单元建立健全社区代表会议和社区委员会制度。

(三)稳慎推进优化乡镇(街道)行政区划设置。

加强分类指导和效能评估,推进做实基本管理单元,探索建立基本管理单元的退出机制。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08•【字号】沪民老工发〔2015〕4号•【施行日期】2015.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民老工发〔2015〕4号各区县民政局、老龄办:为了加快推进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标准化建设,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效能,根据上海市地方标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对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各项内容及要求作了进一步细化,增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现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正式印发你们,请各有关单位、部门和组织机构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6月8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实施细则(试行)一、基本原则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遵循三个主要原则,即:以人为本原则、公平公正原则以及安全便捷原则。

1.以人为本原则以人为本原则是指整合社区养老服务资源,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结合每个老年人不同的实际情况,提供贴合老年人需求的多样化、个性化、有针对性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2.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公正原则是指在服务内容个性化的基础上,不因老年人身体、经济、文化背景、宗教信仰等个体差异而产生服务歧视,做到一视同仁,确保公共服务资源的公平分配,合理使用。

3.安全便捷原则安全便捷原则是指在社区内部建立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队伍,能够就近就便向社区老年人提供有效服务,同时保护老年人及服务人员的安全。

二、服务对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主要有上门服务和日间照料服务等服务形式。

服务对象为本市年满60周岁及以上,依据《上海市老年人统一照护需求评估标准》,经第三方评估,有照料需求的老年人(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的老年人除外)。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民政防灾减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沪民救发〔2017〕51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民政防灾减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民政防灾减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沪民救发〔2017〕51号各区民政局:现将《上海民政防灾减灾“十三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2017年10月31日上海民政防灾减灾“十三五”规划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年)》和《上海民政事业改革发展“十三五”规划》,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防灾减灾工作,制定本规划。

一、“十二五”时期本市防灾减灾工作概况“十二五”期间,上海市民政局面对防灾减灾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按照建设现代民政的新要求,进一步转化思路,调整重点,充分发挥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协调职能和社区管理职能,确立了“聚焦两头”的工作思路,“一头”抓“科技备灾”,瞄准国际救灾领域的高端技术,抢占救灾减灾技术的高地;“一头”抓“社区减灾”,发挥民政部门在社区建设中的职能优势,夯实救灾减灾工作的基层基础,探索建立符合国家要求,具有上海特点的城市救灾减灾工作体系,立足上海,面向华东,服务全国。

一是加强体制机制法制建设,建立“上海市民政减灾中心”,为落实部市合作协议和司局合作协议提供了重要的组织保障、人员保障和技术保障,强化了防灾减灾组织保障。

2012年修订并发布《上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各区县民政局在2013年完成了本辖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的修订工作,实现与市级预案的有效衔接。

二是发挥科技优势,承担了民政部“北斗综合减灾应用示范工程项目”和“高分辨率对地观测重大专项”这两项工程的试点工作,提升了防灾减灾技术优势。

民政部关于确定第二批民政标准化建设试点单位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确定第二批民政标准化建设试点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4.05.04•【文号】民函[2014]116号•【施行日期】2014.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民政部关于确定第二批民政标准化建设试点单位的通知(民函〔2014〕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第二批民政标准化建设试点的通知》(民函〔2014〕20号),经各单位自愿申报、省级民政厅(局)推荐,民政部审核,现确定北京市第二福利院等94家单位为第二批民政标准化建设试点单位(名单附后)。

试点周期为两年。

各试点单位要以实现管理规范、服务质量良好、服务对象满意度高为目标,抓紧制定试点实施方案,从标准计划编制、标准制定、标准实施、自我检查评估等方面推进试点工作;要系统梳理本单位工作职能,全面把握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对标准化工作的实际需求,围绕管理服务的各个环节,编制好本单位的标准体系表,加大标准宣贯力度,促进民政管理服务更加程序化、规范化、高效化,进一步提高民政管理服务效能,创建管理与服务品牌。

各级民政部门要立足实际,统筹推进标准化建设试点工作,采取切实有力措施,为标准化建设试点单位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省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标准化试点工作的指导,认真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适时对试点单位开展督促检查,争取尽快形成一批具有辐射作用和推广价值的试点合格单位,为民政系统标准化建设工作提供经验借鉴和示范引领。

民政部将通过专题培训和经验交流等方式推进试点工作,试点结束后统一组织开展合格评定,并对试点合格单位予以通报表扬。

附件:第二批民政标准化建设试点单位名单民政部2014年5月4日附件第二批民政标准化建设试点单位名单北京市北京市第二福利院北京市八宝山革命公墓天津市天津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天津市养老院天津市津南区颐养院天津市宁河县社会福利院河北省张家口市殡葬管理处唐山市滦南县光荣院唐山市殡葬管理处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民政局社会救助中心锡林郭勒盟社会福利院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社区建设办公室辽宁省辽宁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辽宁省本溪市第一社会福利院辽宁省本溪市儿童福利院辽宁省本溪市救助管理站辽宁省本溪市殡仪服务中心辽宁省本溪市军用饮食供应站吉林省长春市儿童福利院长春市救助管理站长春市绿园区青年街道社会救助服务大厅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社会福利院黑龙江省黑龙江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哈尔滨市安康社会福利院黑龙江农垦北大荒养老中心大庆市第一福利院绥化市兰西县中心敬老院上海市上海市浦东新区救助管理站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利企事业管理所崇明县殡仪馆上海巾帼园婚姻介绍所江苏省徐州市社会福利院浙江省浙江省社会福利中心(浙江省假肢科研康复中心)浙江省老年活动中心杭州绿康老年康复医院福建省福州市社会福利院南平市殡仪馆厦门市社会福利中心厦门市湖里区霞辉老年社会服务中心晋江市致和社工事务所三明市儿童福利院漳州市救助管理站长泰县婚姻登记服务中心上杭县婚姻登记中心江西省九江市儿童福利院萍乡市安源区高坑镇敬老院新余市银河园老年服务中心赣州市章贡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服务中心万载县社会工作协会上饶市救助站吉安市社会福利中心抚州市殡葬管理处河南省郑州市殡仪馆湖南省长沙市第一社会福利院长沙市雨花区社会救助局长沙市雨花区社会福利中心长沙市雨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长沙县果园镇敬老院长沙市明阳山殡仪馆常德市殡葬服务中心广东省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社会福利服务中心海南省海南省托老院重庆市重庆市殡葬事业管理中心重庆市石桥铺殡仪馆重庆市冬青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四川省成都市殡仪馆成都市成华区同乐敬老院广元市光荣院广元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内江市儿童福利院眉山市社会福利院眉山市彭山县武阳敬老院资阳市精神病医院甘孜藏族自治州儿童福利院云南省昆明市社会福利院昆明市精神病院楚雄彝族自治州救助管理站保山市隆阳区敬老院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殡仪馆陕西省西安养老康复中心西安市长安区凤栖山人文纪念园延安市社会福利院延安市儿童福利院汉中市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所凤县社会福利中心南郑县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委员会(国家地名公共服务领域标准化建设试点)甘肃省敦煌市社会福利院武威市社会福利院张掖市救助管理站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假肢中心乌鲁木齐市精神病福利院乌鲁木齐市殡葬服务中心东山生态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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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标准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民法发[2016]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6.04.12
【实施日期】2016.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意见
(沪民法发〔2016〕6号)
各区(县)民政局,市社团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有关社会组织:
标准化是民政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形势下民政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手段和技术支撑。

按照国务院《深化标准化改革工作意见》、《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民政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意见》与本市有关标准化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本市民政标准化工作,服务民政事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民政标准化重要意义的认识
本市民政标准化在民政部和市政府的指导、领导下,取得了明显发展。

经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批准发布了服务管理类标准13件;14个单位和地区参加国家、民政部和市的标准化项目试点;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老年友好城市建设、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社会组织管理、婚介服务机构、康复辅具装配机构、殡葬服务行业等标准化管理和评估在探索中不断推进。

市局连续多年举办标准化管理人员培训班,培训人数达300多人次。

部分区县民政局和行业协会也开展了不同形式的标准化培训和知识普及工作。

民政标准化工作的开展,较好地服务和促进了民政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

但总体而言,民政标准化管理程度还比较低,覆盖面不够广,与民政事业发展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和不足。

主要问题是:对标准化的认识不够高,意识不够强,推进力度不够大;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推进机制不够成熟,发展不够快;标准化管理思维比较缺乏,习惯于传统的行政化、制度化管理;对标准化知识与管理方式的普及、人才培养和使用比较缺乏。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推进与管理水平的提高。

发挥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是国家深化标准化工作的一项战略举措。

加强民政标准化工作,对于推动民政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民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行政服务与监管,促进依法行政,提升民政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要切实提高对民政标准化工作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夯实民政标准化工作基础,推进标准化工作,为民政事业发展提供良好的管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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