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人员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人员招聘与录用1. 招聘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岗位需求和工作需要,选拔优秀人才。
2. 招聘程序:(1)制定招聘计划,明确招聘岗位、数量、资格条件等;(2)发布招聘信息,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3)组织招聘考试,包括笔试、面试、技能测试等;(4)对通过考试的应聘者进行考察,确定拟录用人员;(5)办理录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
三、岗位设置与职级管理1. 依据国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科学合理设置岗位。
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岗位类别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分别设置相应的职级。
3.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职级,应具备以下条件:(1)政治素质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业务能力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3)工作表现优秀,具有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和创新意识;(4)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四、考核与奖惩1.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方面。
2.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3. 对考核优秀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进行诫勉谈话或调整岗位。
4.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处分:(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3)严重失职渎职;(4)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
五、培训与发展1. 事业单位应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技能、综合素质等方面的培训。
2. 鼓励工作人员参加各类专业证书考试,提升自身能力。
3. 事业单位应关注工作人员的职业发展规划,为其提供晋升、交流、轮岗等机会。
六、工资与福利1.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和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2. 事业单位应依法为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事业单位的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规范人事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包括正式编制人员、聘用人员和临时工。
第三条事业单位人员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确保事业单位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二章人员招聘与录用第四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单位实际情况,公开招聘信息,实行公开招聘、考试录用。
第五条招聘岗位应明确岗位要求、岗位职责、岗位待遇等,确保招聘工作公平、公正。
第六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通过笔试、面试等方式,对招聘对象进行综合考核,择优录用。
第七条事业单位招聘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二)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岗位工作;(四)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人员培训与考核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
第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专项考核。
年度考核以德、能、勤、绩、廉为主要内容,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结果作为工作人员晋升、调资、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人员调动与交流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合理调配。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于工作需要和事业发展;(二)有利于个人成长和发挥作用;(三)有利于优化人才队伍结构。
第五章人员奖惩与待遇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在完成工作任务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的;(二)在工作中勇于创新,为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三)在工作中维护单位荣誉,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的。
事业单位编内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编内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编内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注重工作实绩和群众满意度。
第二章工作纪律与职责第四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单位规章制度,维护单位形象,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五条工作人员应按照岗位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提高工作质量。
第六条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工作人员应加强团结协作,共同维护单位的和谐稳定。
第三章考勤与请假第八条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九条工作人员因公外出需请假,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十条请假分为事假、病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各类请假需按照国家及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第十一条单位应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培训,不得无故缺席。
第十三条单位对工作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方面。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十四条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降职或解聘等处理。
第十六条奖励与惩罚的具体措施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保密与档案管理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和单位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工作信息。
第二十条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工作人员的档案进行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的档案包括个人简历、工作总结、考核材料等。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有权查阅自己的档案,并有权对档案内容提出异议。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章制度5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章制度5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章制度篇1为实现公司的经营管理目标,规范管理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责任感、归属感,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1、本制度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各项目部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
2、本公司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都应依据本制度办理。
二、录用1、公司各部门、项目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提出申请,经人事办审核、总(副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办统一纳入聘用计划并办理招聘事宜。
2、员工的甄选,以学识、能力、品德、体格及适合工作所需要条件为准。
采用考核和面试两种,依实际需要选择其中一种实施或两种并用。
3、新进人员经考核或面试合格和审查批准后,由人事办办理试用手续。
一般员工试用期一个月,主管员工试用期三个月,期满合格后,方能正式录用;但成绩优秀者,可适当缩短其试用时间。
4、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人事办送交以下证件:(1)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二张;(5)员工服务承诺书;(6)其它必要的证件。
5、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
(1)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者;(2)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3)吸食毒品或有其它严重不良嗜好者;(4)贪污、拖欠公款,有记录在案者;(5)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6)因品行恶劣,曾被政府行政机关惩罚者;(7)身体条件不适合所从事的岗位者,经总经理特许者不在此列;(8)其它经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6、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无故旷职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
7、员工录用分派工作后,应立即到所分配的地方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推诿。
三、福利待遇1、公司依照企业的发展和兼顾工作人员生活安定及逐步改善的原则,以贡献定报酬、凭责任定待遇,给予员工合理的报酬和待遇。
2、员工的基本待遇有基本工资、通讯补贴和绩效奖金,按月计发,出勤天数未足月的,按日(实际出勤天数__基本工资/30天)计发。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4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其人事管理进行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办法和程序。
下面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职位设置和招聘:明确事业单位的职位设置和编制。
根据招聘需求,通过公开招聘、内部选拔等方式招聘人员,要遵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2. 考核和聘用:对录用人员进行试用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正式聘用。
聘用人员可以分为事业编制和合同制,必须遵守聘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
3. 工资和福利:制定工资制度和福利政策,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工资发放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4. 岗位调配和管理:对人员的岗位进行调配和管理,确保合理配备人员。
根据事业单位的需要和人员的能力、经验等要素,合理安排人员的工作岗位。
5. 培训和绩效考核:开展员工培训,提升员工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同时进行绩效考核,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奖惩。
6. 岗位晋升和离职:对符合条件的员工进行晋升或职务调整,提供晋升机会。
同时,对不符合录用条件或工作岗位需求的员工进行离职处理,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7. 人事档案管理:建立和管理员工的人事档案,包括基本信息、任职资格、考核记录等。
严格保密员工的隐私信息,确保档案的安全可控。
8. 维护劳动纪律:对员工的行为和纪律进行管理,严禁违法违纪行为。
对违法违纪的员工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维护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实施,旨在确保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有序、规范,保证员工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也能够推动事业单位的发展和改革。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行为,提高人事管理效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事业单位对本单位职工的招聘、录用、考核、晋升、调动、奖惩、劳动合同管理等人事管理活动。
第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循公务员任用制度、选拔任用人才制度,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补充。
事业人员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事业人员,包括正式聘用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事业人员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2. 民主公开原则;3. 能力优先原则;4. 绩效导向原则;5. 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章人员招聘与引进第四条事业人员的招聘和引进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事业人员的招聘和引进,应当根据单位的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结合应聘者的专业背景、工作经历、综合素质等因素进行。
第六条事业人员的招聘和引进,应当优先考虑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1. 符合国家规定的学历、专业和技能要求;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3. 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4. 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能力。
第七条事业人员的招聘和引进,应当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 公开招聘;2. 招聘会;3. 人才引进;4. 内部选拔。
第八条事业人员的招聘和引进,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程序,包括发布招聘信息、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公示等环节。
第三章培训与教育第九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业人员培训和教育制度,提高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条事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应当根据单位的发展需要和个人的职业发展规划进行。
第十一条事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政治理论教育;2. 业务知识培训;3. 职业技能培训;4. 综合素质提升。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为事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资源,包括组织参加各类培训课程、提供在线学习平台等。
第四章考核与评价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业人员考核与评价制度,定期对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事业人员的考核与评价,应当以岗位职责、工作目标、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等为主要考核内容。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效能,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全体管理人员,包括各级领导、部门负责人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运作;(二)公开、公平、公正,民主集中;(三)奖惩分明,激励与约束并重;(四)德才兼备,注重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章管理人员选拔与任用第四条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任前公示、任后监督的程序。
第五条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品行;(二)熟悉业务,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三)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四)具有相应的工作经验和学历、职称。
第六条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程序:(一)民主推荐:由单位全体职工推荐或单位领导提名;(二)组织考察:对候选人进行考察,包括德、能、勤、绩等方面;(三)任前公示:对考察合格者进行任前公示,接受职工监督;(四)任后监督:对管理人员进行任后监督,确保其履行职责。
第三章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第七条管理人员应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按照职责要求开展工作。
第八条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包括:(一)组织、协调、指挥、监督和检查本部门、本岗位工作;(二)制定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工作任务;(三)负责本部门、本岗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四)加强团队建设,提高职工综合素质;(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管理人员考核与奖惩第九条对管理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方面。
第十条管理人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一条对考核优秀的管理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管理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调整岗位。
第五章管理人员培训与继续教育第十二条本单位应定期组织管理人员参加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
第十三条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各类继续教育活动,不断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
机关事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事业单位所有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应做到公正、公平、公开;2. 激励约束原则:通过建立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激发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其行为;3. 实效性原则:注重制度的可操作性,确保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章考勤管理第四条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五条上下班签到采用电子打卡或纸质签到方式,由办公室负责统计和管理。
第六条工作人员因病因事需请假,须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请假。
请假期间,工作人员应主动与部门负责人保持联系,确保工作不受影响。
第七条工作人员请假超过三天(含三天)的,需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并经主要领导批准。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八条工作人员应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熟悉业务知识,提高业务能力,确保工作质量。
第九条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十条工作人员应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团结协作,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第四章学习教育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业务培训等活动,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十三条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影响工作秩序、损害单位形象的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处理。
第十五条对严重违反本制度,构成违纪的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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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国家行政机关(含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下同)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用人自主权,提高工作人员素质,激励其恪尽职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辞退,是指单位按法定事由和程序对不适宜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人员,主动解除任用及其相关关系。
辞退不具有惩戒性质。
第三条工作人员应服从组织安排,遵守纪律,努力工作。
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而又不够开除处分者,单位可以辞退:
(一)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称职的,或当年考核不称职、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称职的;
(二)因机构调整、撤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变动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组织安排的;
(三)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或严重违反其它劳动纪律经教育不改的;
(四)不履行工作人员义务,不遵守职业纪律,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五)参与、煽动闹事,危害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秩序的;
(六)违背职业道德,违反工作规程,损害本单位技术、经
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违反购买股票有关规定,用公款或贷款购买股票,收受企业赠送股票或股权证的;
(八)违反兼职规定从事兼职,经批评教育在限期内仍不改正的;
(九)无理取闹,纠缠、恐吓、威胁领导和其他工作人员,影响工作和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
(十)其他不适宜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作人员,单位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绝症、精神病及职业病的,或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治疗期间的;
(三)妇女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孕、产、哺乳期间的;
(四)组织立案审查未结案和留用察看,或缓刑由单位监督改造的;
(五)国家有其他规定的。
第五条辞退工作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六条辞退工作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位人事部门依据拟辞退人员所在处、科、股或基层单位意见,在核实情况基础上,向领导提出书面报告;
(二)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后,由单位人事部门填写定《辞
退工作人员审批表》,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报(审)批;
(三)辞退工作人员时,单位应书面通知被辞退人员;被辞退人员在接到通知后三十天内完成工作移交,还清公共财产,结清经济帐务后,由单位发给《辞退证明书》,办理辞退手续。
因不可抗拒原因,三十天内无法办理辞退手续的,须经本单位同意。
无故逾期不办理的,单位可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七条被辞退人员不服的,可在接到辞退通知后的三十天内,向同级或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论仍不服的,可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申请仲裁。
仲裁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仲裁期间,除受理机关同意外,原辞退决定不停止执行。
经仲裁,不同意作辞退处理的,原单位应收回妥善安排工作。
第八条单位对被辞退人员应按本人被辞退当月基本工资,一次性发给辞退费: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基本工资,最高不超出十二个月。
已实行待业保险的,不发辞退费。
被辞退人员重新工作后再次被辞退的,其计发辞退费的时间按重新工作的年限计算。
辞退费从单位的预算外经费或预算包干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工作人员被辞退后,不再保留原工作单位的工作人员身份,凭《辞退证明书》到政府人事、劳动部门登记待业,或自谋职业。
行政机关原则上不招收被辞退人员。
第十条被辞退人员重新就业后,其工资由接收单位按其新任职务、新工作岗位的的工资标准,参考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辞退前和重新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辞退工作人员审批表》、《辞退证明书》须存入本人档案。
被辞退人员的档案,按照《*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管理暂行办法》中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其中,被辞退人员属工人的,按政府劳动部门有关规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