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

合集下载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工程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工程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工程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7.08•【字号】大建委发[2009]182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工程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大建委发[2009]182号)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检测检验等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2007),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管理工作,现将《大连市建设工程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OO九年七月八日大连市建设工程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加强大连市建设工程电子文件的归档管理,建立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建设工程电子档案,保证建设工程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安全形成、科学归档、妥善保管与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2007)、《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电子文件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通过数字设备及环境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或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

建设工程电子档案是指按照规程编制、经过验收合格并归档的电子文件的集合。

第三条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建设工程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花园口经济区以及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电子档案的管理工作。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用地选址论证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用地选址论证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用地选址论证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12•【字号】大政办发〔2018〕185号•【施行日期】2018.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用地选址论证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18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大连市建设用地选址论证管理规程(试行)》已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12日大连市建设用地选址论证管理规程(试行)为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加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保证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大连市建设用地收储规划交易工作委员会工作方案》的精神,特制定本规程。

一、定义界定本规程所称建设用地选址论证,是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化与完善,并为建设项目生成机制提供技术支撑。

指在相关规划指导下,对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包括选址论证报告的编制、审查等过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我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内建设用地的选址论证。

其它地区的选址论证工作,参照本规程执行。

三、适用原则选址论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满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要求,遵循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充分考虑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需要,并有利于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提高生活品质。

四、部门职责规划管理部门负责选址论证管理,组织选址论证报告审查和确认;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选址论证管理。

五、适用情形下列建设用地需进行选址论证:(一)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属于划拨用地的应由项目主体单位委托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属于出让用地的应由规划管理部门或辖区政府委托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关于印发《大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大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建勘设发[2005]45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知市建委勘察设计处。

附件表格详见文件。

(可到施工图审查机构或建委勘察设计处领取)大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和辽宁省《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含建筑装饰、建筑幕墙、建筑景观,下同)、市政基础设施(含风景园林,下同)工程(新建、改扩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对施工图中涉及公众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并对全市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日常管理工作委托市勘察设计协会负责。

除市内四区以外的区市县(下同),施工图审查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勘察设计协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施工图审查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施工图审查机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发放审查认定书。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归档范围》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归档范围》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归档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7.25•【字号】大建档发[2003]164号•【施行日期】2003.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归档范围》的通知(大建档发[2003]164号)市各有关委、局、办、总公司,各县(市)区规划局、城建局,各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大政发[2002]63号),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城市建设各专业管理部门档案接收范围》、《大连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范围、整理移交工作要求》、《大连市装饰装修(改造)工程文件归档范围》,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OO三年七月二十五日城市建设各专业管理部门档案接收范围一、综合管理方面1、招投标文件、墙改、科研(选题立项、研究实验、总结鉴定、成果推广应用)2、工程施工:施工企业概况、工程施工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3、燃气规划、计划等二、规划国土方面1、国土规划:总图、发展规划图、说明书等2、总体规划:总图、发展规划图、说明书、布局规划图、说明书、工程设施规划图、说明书等3、分区规划:规划文本、基础资料、技术经济分析材料和规划审批文件、主要图纸4、详细规划:居住区用地现状图、居住区用地规划图、说明书、居住区道路红线和竖向规划、居住区各项工程设施综合规划5、县镇规划:县镇、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6、规划基础资料:法律、法规、城市地理环境、水文、地质、气象、地形地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文化、沿革、现状、发展趋势、各种统计数据等7、土地管理:法律、法规8、建设规划管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筑规划管理、市政公用设施工程规划管理9、勘察: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的勘测设计书、勘测报告、勘测记录、勘测成果、设计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三、城建方面1、园林(1)园林规划:规划依据、园林绿地规划图、说明书(2)园林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设计(3)园林建筑(4)城市绿化(5)城市公园2、风景名胜:名木古树、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名胜古迹、古建筑、城市雕塑3、环境卫生:垃圾管理、公厕管理、有关法规、规划、工程、统计、环卫科研及其他4、市政(道路、广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路灯)(1)管理法规、办法、各类技术规范、指标,占用和使用基础设施的计费、收费办法、规定(2)市政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设计(3)基础设施的调查、统计、分析资料(4)建设项目的决策依据、决策文件及竣工档案(5)基础设施的使用、养护、维修管理中形成的各种材料道路(1)规划:道路现状总图,规划总图、说明书等(2)勘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测成果(3)道路工程(4)网络:道路系统、道路网络图广场(1)规划:广场现状总图、规划总图、说明书等(2)勘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测成果(3)广场工程(4)广场分布图、一览表排水(1)规划:排水管线现状总图、排水管线规划总图、说明书(2)工程勘测:污水、废水调查、工程地质勘测成果、地形图。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查阶段送审资料及审查时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查阶段送审资料及审查时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查阶段送审资料及审查时限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5.05•【字号】大财投[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查阶段送审资料及审查时限有关事项的通知(大财投〔2014〕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大连市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工程概算、预算(标底)、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大财建〔2002〕395号)和《大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审核工作实施细则》(大财建〔2006〕30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大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查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现将市财政局工程造价审查阶段送审资料及审查时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招标(含政府采购项目,下同)审查送审资料内容及要求(一)送审资料内容1.市财力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报审表;2.项目建议书及相应的批复文件(若有第3项资料,本项资料可不报送);3.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应的批复文件(若有第4项资料,本项资料可不报送);4.初步设计、概算及批复文件;5.计划部门核发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6.财政部门核发的预算指标文件;7.工程勘测资料;8.施工图纸(含电子版);9.招标文件(含电子版),包括:合同文件和技术规范、各项须知、招标补遗(或答疑)、工程量清单等整套招标文件及其附件;10.招标控制价(含电子版);11.工程量计算书(含电子版);12.编制招标控制价所选用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及价格;13.采购项目需求表;14.其它费用计取或支付的规定、标准、依据等文件资料;15.与工程招标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送审资料要求1.送审资料应由相应的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盖章、相关责任人和执业人员签章并提供原件,如只能提供复印件的,应由建设单位加盖公章(或专用章)确认。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17•【字号】大政办发〔2018〕197号•【施行日期】2018.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19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17日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精神,根据《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大政办发〔2018〕118号文件印发)相关要求,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和便利化程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第三条市内四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联合验收工作由市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牵头召集,其他行政区域联合验收工作由区市县(先导区)负责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牵头召集,参与部门包括项目的规划、国土、消防、气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城建档案及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管理部门。

第四条联合验收事项包括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及备案抽查、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环卫、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后,在工程施工阶段同期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勘察设计服务承诺

勘察设计服务承诺

勘察设计服务承诺为了使本工程顺利完成,本单位密切配合,并郑重承诺:深入现场及时周到,精心配合优质高效。

(1)若我单位中标,将由单位主管总工负责主持、协调项目的进展,层层把关,即由项目经理对整个项目的技术要求及进度要求负责,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分工要求,做好各自的本职工作。

(2)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工作计划和项目大纲,明确各专业的技术和进度要求。

专业任务书由各专业负责人执行。

各专业负责人依据项目工作计划及工作大纲、专业任务书编制本专业的工作计划和专业大纲,将技术和进度要求落到实处。

(3)根据设计工作需要,调配充足设计人员、设备、资料,保障设计成果按时保质完成。

施工时,本单位将安排设计代表驻工地以保证工程的实施,并在施工全过程中提供优质服务。

(4)保证设计成果响应国家政策,达到价廉质优的效果。

(5)不涉及方案及主体结构调整的属一般性修改变更,修改时间不超过2天。

(6)涉及方案及主体结构调整的属重大修改变更,修改时间不超过双方协商确定的时间。

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大连市建设局(或大连区建设局):兹有工程项目(名称),由(建设单位)委(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完成了(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一篇:共同承诺根据市建设局公布的豁免清单范围,本工程属“(具体类型)”,可免予审查。

该(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照规定在“大连市建设局勘察设计全过程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登记。

该项目不属于按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

现甲乙双方共同承诺:依法对设计使用年限内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第二篇:建设单位我单位承诺:不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实施,不违法变更施工图设计。

用于施工现场的图纸从该系统中打印生成,能确保各阶段图纸一致性。

如违反承诺,我单位自愿停工整改,并承担建设工程使用期限内因违反承诺造成的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

第三篇:勘察/设计单位我单位承诺: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勘察设计,无违反强制性标准;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设计,设计文件达到国家颁布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设计质量符合要求,能够满足施工需要。

大连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市甘井子区财政局财政行政管理(财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大连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市甘井子区财政局财政行政管理(财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大连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市甘井子区财政局财政行政管理(财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财政【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6【案件字号】(2020)辽02行终4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君许其睿李健【审理法官】宋君许其睿李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大连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市甘井子区财政局;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大连万峰置业有限公司;大连泛华工程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大连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市甘井子区财政局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大连万峰置业有限公司大连泛华工程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大连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市甘井子区财政局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大连万峰置业有限公司大连泛华工程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元波辽宁元明律师事务所;丛林辽宁元明律师事务所;华洋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冯伟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程国滨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王飘飘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元波辽宁元明律师事务所丛林辽宁元明律师事务所华洋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冯伟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程国滨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王飘飘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元波丛林华洋冯伟程国滨王飘飘【代理律所】辽宁元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大连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大连万峰置业有限公司;大连泛华工程招投标代理【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财政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监督合法违法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拘留管辖第三人反证质证关联性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委联合颁布的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和国家建设部第82号令《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方案征集或方案招投标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必须依据本细则实施招标。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经市建委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的。

第六条勘察设计招标由招标人负责组织实施,并按本细则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市内四区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开发区、高新科技园区及保税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管辖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委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督。

第二章招标第八条招标人可依据工程项目的建设要求,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阶段或分项招标。

招标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包括项目立项、规划单体方案、环境评价、劳动安全预评价等),并取得批准;(二)进行勘察设计所必需的基础资料已齐备;(三)进行设计招标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工程勘察已完成,成果已按规定审查通过;(四)勘察设计资金已经落实;(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除符合邀请招标规定条件并依法获得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外,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情况的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二)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三)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时,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即有效投标人不得少于三个。

第十三条招标人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具备以下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有从事同类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的经验;(三)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即至少有3名以上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规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至少包括1名注册造价工程师)。

第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15日前,持下列材料按属地化管理原则报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二)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原件(验);(三)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四)招标文件(进行资格预审的还需同时提供资格预审文件)。

备案机关在备案过程中,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招标代理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或招标文件有重大瑕疵的,应责令招标人暂时停止招标活动。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方法发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招标人制定的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排斥潜在投标人。

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须向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不得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方式限制或排斥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十七条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必须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须知。

包括建设工程的名称、规模和地址、招标人及资金到位情况等项目概况、招标方式、资格审查方式和标准、投标费用规定、招标代理费用规定、投标有效期规定以及招标、投标、踏勘现场、答疑、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的日程安排等内容;(二)勘察设计招标的范围、阶段及任务书;(三)投标文件有效性的规定。

包括投标文件的签署及密封要求、投标文件的递交、迟到、补充、修改、撤回规定及其它涉及的内容;(四)报价原则。

必须明确投标人应依据的国家有关工程概算标准、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及省建设厅相关执行标准;(五)投标时涉及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

包括:合理的勘察设计周期、进度和深度要求,勘察设计费用的支付方式、欠款后工作成果的留置规定、欠款计付利息约定以及其他协作义务等内容;(六)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评标办法(包括打分量化标准)及定标、废标标准;(七)勘察设计基础资料。

包括立项、单体方案、环评、劳动安全预评价等批复文件及周边环境、地质与地貌、气候与水文等资料以及道路交通、电力、电信、上下水、热力、煤气等市政基础设施相关条件;(八)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交纳投标保证金,但投标保证金数额最多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

第十九条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组织者不得擅自变更内容。

因现场踏勘或答疑等确定的变更,应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书面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变更内容涉及批准文件的,还应经原审查部门认可,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有权因变更内容要求修改或返还投标文件。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时间,但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一条除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备选文件。

第二十二条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更不得在出售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

第三章投标第二十三条投标人是能够满足招标要求的独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且应当具有与招标的勘察设计项目相适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

第二十四条大型或技术复杂的项目,可以由两个及以上的单位联合投标。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和明确中标后合同签订授权代表的书面协议并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资质类别相同但等级不同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资质较低的确定资质等级,中外联合体按中方设计企业资质的类别和等级确定。

联合体各方不得单独以自己名义,或者参加另外的联合体投同一个标。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包括如下内容:(一)资质证明、近两年相关工程业绩说明;(二)参与项目的主要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名单及简况;(三)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证措施及资信、保险证明;(四)勘察设计周期及进度;(五)工程主要材料用量表、经济分析和工程概算书;(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金额及方式;(八)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内容。

中外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还应包括外方企业的相关材料: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组织核发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设计许可证、工程业绩证明,所在国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和保险证明,国际机构颁发的ISO9000系列质量标准认证证书,参与项目的全部技术人员的简历、身份及执业证明。

第二十六条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投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撤回及备选投标文件等,都必须密封并加盖所在单位的公章,由其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招标人在接收上述材料时,应检查其密封或签字是否完好,并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回执。

第二十七条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至投标有效期终止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作必要澄清或者说明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收费报价,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收费标准及省建设厅相关执行标准。

第二十九条投标文件的相关技术方案和要求中,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生产供应者的内容。

第三十条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不得采取故意压低投资额、降低设计标准、减少设计深度,或者随意缩短设计周期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三十一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第三十二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招标项目,开标、评标、定标工作必须纳入大连有形建筑市场——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其他招标项目也可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三十三条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人须在开标会议前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专家及行业管理人员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一般项目的评标专家,须从我市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民用建筑特级工程、专业性要求很强及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三十四条评标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结合上阶段设计批复文件,对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及报价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十五条对符合招标要求的备选方案,评标委员会需按正常评标程序进行评定,并对符合中标条件的备选标予以推荐。

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进行询标时,不得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也不得明确提出其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一)投标文件未密封;(二)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也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三)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投标文件中未提交共同投标协议;(四)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及省建设厅相关执行标准,或故意压低投资额、降低设计标准和设计深度等导致低投标报价;(五)投标文件中有关资质、业绩、勘察设计人员受聘情况等相关材料与投标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六)投标文件逾期送达;(七)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八)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九)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联合体中含有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十)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