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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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拆资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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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拆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发文字号】防政办发[2016]6号【发布部门】防城港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2.14【实施日期】2016.0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拆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防政办发〔201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拆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1月21日市五届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2月14日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拆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本级项目征拆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快捷、高效、安全,促进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开展,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征拆资金是指市级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费和工作经费两部分,征拆资金的组织、编制、审定、使用、监督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区政府负责征拆资金的编制、申报、使用,对征拆补偿及安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市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征拆资金的初审、协调落实。

市财政局负责征拆资金筹措、拨付和管理,协助市土地储备中心做好征拆资金融资工作。

第二章关于项目征拆资金预算的编制、报审第四条各城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在接到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下达的项目征地拆迁任务后,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规划蓝线图开展征地情况调查,编制征拆资金预算书,经城区政府核实加盖公章后报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审核,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项目费用属市财政负担的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审定;属其他业主(市土地储备中心或其他融资平台公司)负担的报业主,业主在3个工作日内审定。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7•【字号】防政办发[2011]103号•【施行日期】2011.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防政办发〔2011〕1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委、国土局、公安局、监察局、农业局、法制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桂政办电〔2011〕79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18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

一、工作目标高度重视征地拆迁工作,切实负起责任,确保征地拆迁制度规定在各县(市、区)得到全面落实;坚决制止违法强制拆迁、暴力拆迁,从源头防范,化解矛盾,做到文明征地、和谐拆迁。

二、主要工作任务和分工(一)主要任务重点检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征地拆迁制度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主要包括:1、贯彻落实征地拆迁制度规定的情况。

主要是征地拆迁制度规定的宣传学习、征地拆迁人员的培训、征地拆迁决定征求群众意见、房屋征收评估和补偿标准确定及执行、补偿费用到位情况等。

2、落实征地拆迁责任的情况。

主要是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责任落实、政府部门管理责任落实、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查机制建设等情况。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四沿线四片区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四沿线四片区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四沿线四片区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防政办发〔2009〕98号港口区、防城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防城港市四沿线四片区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六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防城港市四沿线四片区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防城港市“四沿线四片区”(四沿线即迎宾路、金花茶大道(原南北大道)、江山大道(原东西大道)、兴港大道沿线,四片区即行政中心区、桃花湾片区、城南新片区、商业中心片区,具体范围由市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确定)内的土地征收征用与房屋拆迁行为,维护被征地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城市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及我市产业布局,对“四沿线四片区”土地资源进行统筹利用。

第三条“四沿线四片区”内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各种设施的征收、征用、拆迁、补偿,土地调查确认以及安置小区建设等工作,由港口、防城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市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等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四条“四沿线四片区”范围内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各种设施的征收、征用、拆迁、补偿以及人员安置,适用本办法。

属本办法下发前既有征地历史遗留问题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第五条“四沿线四片区”内的土地,在项目依法实施建设前,由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但不能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用途。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

第六条根据“四沿线四片区”建设发展需要,港口、防城区人民政府与集体土地所有者及国有土地使用者逐期签订征地协议。

第七条根据港口、防城区人民政府提供的项目范围内涉及的人均耕地数和各地类的年产值情况,被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规定和标准执行:(一)征收水田、旱地,本文下发前已有承包合同的,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为每亩均价20000元。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9•【字号】防政办发[2011]133号•【施行日期】2011.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防政办发〔2011〕1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防城港市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防城港市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市大板结构住房改造,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区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11〕75号)精神,制定方案如下:一、加快实施大板结构住房改造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推进全区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工作精神,加快实施我市大板结构住房改造,确保居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改善居住条件和环境,通过集约节约利用原有住宅用地,增加中低价位普通住房供应,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基本原则:实施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坚持政府指导、市场运作、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的原则。

二、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实施步骤从2011年起,力争用4 年时间完成我市大板结构住房的改造。

具体实施步骤为:(一)调查摸底阶段(2011年7月-8月)。

由市房改办牵头,市住建委、市机关事务局、防城港务集团配合,对市本级(渔万半岛)大板结构住房开展调查摸底并指导各县(市、区)开展调查摸底。

港口区政府负责企沙半岛,防城区政府、上思县政府和东兴市政府负责各辖区大板结构住房调查摸底。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尽快开展工作,于2011年8月15日前将普查情况汇总到市房改办。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2014-2017年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2014-2017年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2014-2017年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27•【字号】防政办发〔2015〕38号•【施行日期】2015.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2014-2017年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防政办发〔2015〕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防城港市2014-2017年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3月9日印发的《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2014-2017年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防政办发〔2015〕7号)同时废止。

2015年5月27日防城港市2014-2017年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广西2013-2017年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桂保障〔2014〕1号)、《广西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桂保障〔2014〕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2013-2017)》(桂保障〔2014〕3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快我市2014-2017年棚户区改造步伐,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改善棚户区群众住房条件为目标,全面统筹发展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把解决我市征地拆迁失地居民、棚户区居民等安置住房建设纳入棚户区改造建设范畴,将棚户区改造与征地拆迁安置、重大项目建设相结合,重点推进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从而满足我市征地拆迁失地居民、棚户区居民住房多元化的选择需求。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03•【字号】防政发〔2015〕4号•【施行日期】2015.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防政发〔2015〕4号港口区、防城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防城港市城区征收集体土地征拆补偿及安置办法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3月3日防城港市城区征收集体土地征拆补偿及安置办法补充规定为了更好地保障和维护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合法利益,进一步做好我市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工作,在《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14〕8号,以下简称“防政发〔2014〕8号文”)基础上,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一条市中心“四沿线四片区”(即北部湾大道、江山大道、金花茶大道、迎宾路、行政中心区、桃花湾片区、长山新区、城南新区)及江山半岛范围外,选择宅基地安置的,原始户人数较少(3人以下,含3人)的被拆(搬)迁户,住宅用地经申请批准可安排80平方米,超出每人25平方米的部分按400元/平方米标准交纳土地开发成本。

第二条临时安置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因非被拆(搬)迁安置户原因超出临时安置约定时限(从实际拆迁房屋时间算起)未能交付公寓房或宅基地的,按每人每月160元的标准补助被拆(搬)迁安置户房租费。

因被拆(搬)迁安置户自身原因不按时接收政府交付的公寓房或宅基地的,不能享受房租补助。

第三条临时安置选择公建过渡房的,除按规定安排给被拆(搬)迁安置户过渡房外,另安排每户一间过渡房用作厨房和卫生间,并一次性补助每户建设灶台和卫生间费用500元,由拆迁户自建灶台和卫生间。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防政发[2013]21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防政发[2013]21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防政发〔2013〕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企沙工管委、江山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防城港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7月11日防城港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保护耕地资源,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3〕18号),结合我市农村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用于建设居住房屋(含附属用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新建、改建和扩建使用宅基地,均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户,是指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一本户口簿中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为一户。

本细则所称村民,是指依法登记户籍地址为行政村或乡(镇)社区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所辖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其中防城区和港口区人民政府为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执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核、村民房屋权属纠纷的调处和建房行为的监督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各县(市、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村民建房申请情况进行审核,进行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现场指导和检查,对村民的违章建筑进行制止和查处。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防政发〔2017〕3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防政发〔2017〕3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防政发〔2017〕3号东兴试验区管委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完成市人大六届二次会议通过的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实现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期目标,现将《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实行部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责任制。

各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推进工作的具体措施、实施责任机构、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及完成时限,确保每项工作任务落实、措施落实、责任落实,做到每项工作有人管有人盯有人抓有人做。

今后,对政府工作任务实行动态管理,如增加新的工作任务,将另行通知。

落实分工任务过程中如需要增加或调整配合单位的,由牵头单位商有关单位确定。

请配合单位于2017年2月20日前将涉及本单位重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报牵头单位,牵头单位于2017年2月28日前将总体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抄送市政府督查室。

二、密切配合,狠抓落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对市政府安排的各项目标任务要抓住不放、持续推进、坚决落实。

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分析研究,提出解决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完成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其余责任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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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2013―2017年棚
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防政办发[2013]114号
【发布部门】防城港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1.27
【实施日期】2013.1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3〕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防城港市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11月27日
防城港市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精神,为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把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放在第一位,将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相结合,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布实施,基本满足棚户区居民住房多元化的选择需求。

二、改造范围
(一)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建设的、建设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居民改造愿望迫切的城市棚户区区域。

(二)对规划保留的建筑需进行房屋维修加固、完善配套设施、环境综合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的城镇居民聚居区域。

(三)城中村改造。

(四)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三、政策措施
(一)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通过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融资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1.加大政府财政性资金扶持力度。

棚户区改造要依法合规完善项目前期手续,积极争取中央、省、市财政资金支持。

市、县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支出。

2.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鼓励金融机构优先向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支
持,扩大信贷资金投入。

3.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棚户区改造。

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二)严格执行税费减免政策
1.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0〕94号)和《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桂财综〔2010〕15号)的精神,对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2.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2号)要求执行。

3.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同步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三)落实土地供应政策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纳入住房土地供应计划,其中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优先供应。

棚户区改造本着原址改造和异地建设相结合的原则,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非住宅用途出让土地,用地单位承诺按规划的总建筑面积30%以上比例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经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划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变更为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用地单位使用本单位划拨性质非住宅用途土地以廉租住房、公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棚户区改造的,经当地住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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