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制度
检察院公诉科规章制度

检察院公诉科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检察院公诉工作,保障司法公正,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检察院公诉科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的行为。
第三条公诉科是检察院的重要部门,负责承办刑事案件的起诉工作,是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
第四条公诉科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守职业操守,勤勉尽责,维护检察机关形象。
第五条公诉科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分工,保障工作效率。
第六条公诉科应当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失职渎职的人员进行问责处理。
第七条公诉科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律师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推动司法公正。
第八条公诉科应当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
第二章公诉科组织架构第九条公诉科设有科长、副科长、检察官等职务。
第十条公诉科科长负责公诉科的全面工作,是公诉科的领导者。
第十一条公诉科副科长分工负责具体工作,协助科长管理公诉科。
第十二条公诉官是公诉科的主要执行人员,负责起诉工作。
第十三条公诉科应当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队伍,注重选人用人,提高队伍素质。
第十四条公诉科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操守,忠实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五条公诉科应当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和水平。
第三章公诉工作流程第十六条公诉科应当依法受理报案材料,核实案情,决定是否立案。
第十七条公诉科应当进行案件分析,确定起诉事由,提起公诉。
第十八条公诉科应当审查起诉状、证据材料等,确保材料完备。
第十九条公诉科应当制定起诉计划,确定起诉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条公诉科应当依法出庭出庭应对审讯,提出起诉意见。
第二十一条公诉科应当全面记录庭审过程,准确整理证据。
第二十二条公诉科应当在侦查阶段向检察院提交起诉建议,提出起诉意见。
第二十三条公诉科应当向法院提交起诉状等材料,提起公诉。
第四章公诉工作监督第二十四条公诉科应当加强对公诉工作的内部监督,及时纠正工作中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公诉科应当建立外部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公诉案件的法律程序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诉案件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提起公诉的案件。
在我国,公诉案件的法律程序是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公诉案件的提起、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详细阐述我国公诉案件的法律程序规定。
二、公诉案件的提起1. 立案(1)立案条件:人民检察院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2)立案程序: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犯罪事实,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即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审查起诉(1)审查起诉期限: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2)审查起诉程序: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三、公诉案件的侦查1. 侦查机关:公诉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参加。
2. 侦查期限: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3. 侦查措施:侦查机关可以依法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鉴定、侦查实验、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
四、公诉案件的起诉1. 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2. 起诉书: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起诉书应当载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犯罪事实、证据、起诉理由和请求。
3. 起诉期限: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五、公诉案件的审判1. 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审理公诉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
2. 审判程序:公诉案件的审判程序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判决。
中国刑事公诉制度研究

中国刑事公诉制度研究摘要:公诉制度是由国家追诉特定犯罪的一种制度。
随着社会政治、文化、经济的发展,以及各个国家相互间的交融,我国的公诉制度也随之发生了重大变化,尤其是在价值取向方面。
一项制度的存在不可能没有缺陷,而我国公诉制度的缺陷也在其日渐发展适用的过程中逐渐凸显出来,有必要在借鉴国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修改我国的公诉制度,使之更加完善健全。
此外,新《刑事诉讼法》在第二条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使得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确保公诉顺利进行中的一些错误做法更加突出,这样,对公诉制度更为深入的研究势在必行。
关键词:公诉制度;控告权;审判权;辩护权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2-0132-02一、公诉制度概述众所周知,公诉权是代表国家的专门机关主动追诉犯罪,并请求审判机关予以定罪量刑的一种诉讼权利。
其实质就是国家的垄断控告权。
但是这种权力没有处分实体权力,仅仅作为一种请求权而存在。
这种请求权在发展过程中,是由当事人的请求权演变而来,逐渐发展为国家权力。
亦是由审判权分离出来的一部分权力。
因此,在不断加大对公诉权研究及使用的力度上,公诉制度便应运而生了。
公诉制度是以公正与效率为价值目标,以我国现行公诉制度为基础,兼容国际先进法律文化、理念、制度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既具有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司法规律的新型公诉制度[1]。
阿里格斯英格尔斯在《走向现代化》中说过:“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有再好的制度,如果这个国家的人民缺乏能赋予这种制度以真实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如果执行和运用这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和态度及行为方式上都经历过一种向现代化方面的转变,那么他的结论就是失败的悲剧,这样的结局是不可避免的。
”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诉制度,首先要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价值和理念。
第一,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
公诉制度必须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实现。
公诉制度规定

公诉制度1. 概述公诉制度是一种司法制度,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公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正义。
公诉制度在维护社会正义、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公诉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公诉机关的职责和权力、公诉制度的优势和限制等方面进行探讨。
2. 公诉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公诉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
在古代社会,一方面,由于人们的生存斗争和社会秩序的需要,出现了一些早期的公诉机构,如官方的刑事庭审。
另一方面,社会各阶层对犯罪行为的公开指责和谴责,促使社会形成了一种类似“公诉制度”的机制,用以对犯罪行为进行追究和制裁。
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和法治观念的发展,公诉制度逐渐成为更为规范和系统化的司法制度。
在现代国家中,公诉制度被纳入法律的框架,成为司法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 公诉机关的职责和权力公诉机关是指负责进行公诉起诉工作的机构,通常是司法机关中的一个部门。
公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着以下职责和权力:•调查犯罪:公诉机关负责调查犯罪事实,搜集相关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
•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和法律规定,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追诉犯罪:在侦查阶段或审判阶段,如出现新的事实,公诉机关有权追诉新的犯罪事实。
•辩护权:公诉机关在进行公诉的同时,也应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可以代表国家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4. 公诉制度的优势公诉制度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方面具有诸多优势:•公正性:公诉制度能够保证公诉机关依法进行起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司法决策的公正性。
•法律效益:公诉制度能够建立起完整的刑事诉讼制度,使法律得以充分实施和发挥作用。
•社会稳定:公诉制度可以有效地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的生活安宁和财产安全。
•司法透明:公诉制度能够提供公开透明的司法过程,使公众了解司法实践,增强对司法的信任。
浅析“行政公诉制度”

浅析“行政公诉制度”[摘要]行政法学界对公益诉讼作了比较全面的探讨,而对行政公诉制度则常常仅作为其中的一个问题简要提出。
针对这种情况,本文在总结其他国家现有行政公诉的基础上,详细阐述了行政公诉的涵义、行政公诉在我国构建的理论基础、现实需要以及构建我国行政公诉制度的意义。
[关键词]公益诉讼;行政公诉;行政法治一、问题的提出公诉,是“自诉”的对称,是使起诉权的国家机关,为追究刑事被告人的法律责任,以国家公诉人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诉制度则是指行使公诉权的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请求的一种诉讼制度,它是检察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刑事诉讼发展史上有过三种起诉形式:私人起诉、公众起诉、公诉。
最初的公诉制度没有提起诉讼的专门机关,起诉权与审判权甚至与行政权结合在一起,当代公诉制度,一般发端于法国。
法国从14世纪起,就设置了检察官,代表国家对罪犯起诉[1]。
公诉制度后为世界国家不同程度的采用。
从上文可以看出,公诉制度最早是为适应刑事诉讼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那么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公诉制度的适用范围是否一直严格地局限于刑事诉讼的范围,或是已经扩展到诉讼法的其他领域呢?探讨公诉制度是否已经存在于行政诉讼的领域或者是否有必要引进行政诉讼的领域无疑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重构与完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考察各国的行政法发展的历程,我们会发现,行政公诉制度在不少的国家已经建立。
美国的“私人检察总长理论”, 即国会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可以授权检察总长对行政机关的行为申请司法审查,国会也有权以法律指定其他当事人作为私人检察总长,主张公共利益[2]。
英国行政法规定了“以公法名义保护私权”,即检察总长在别人要求禁制令或宣告令或同时请求这两种救济时,为阻止某种违法行为而提起的诉讼。
通过为此而出借他的名字,检察总长使得禁制令或宣告令这些基本上是用于捍卫私人权利的救济转而成了保护公共利益的救济[3]。
以公法名义保护私权之诉最通常的被告是地方机构,尤其是在纳税人对他们的地方当局的财政开支的合法性提出怀疑时,以检察总长的名义起诉的场合。
公诉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趋势

内容 提 要 公诉 制度 与其他 法律 制度 一样 , 一个 历 史 的范 畴 , 是 是人 类 社会 发 展 到 一定 阶 段 的产 物 , 法 治 文 明进 步 的结 晶。 管 因政 治体 制 、 史条 件 、 化传 统 等 方 面 的差 异 , 界 是 尽 历 文 世 各 国 的公诉 制度 在 运 行 机 制 上 呈现 出种种 差 异 , 其 演进 过 程 都揭 示 了历 史 发展 的共 同的 必 但 然规律 。 勒公诉 制 度 的历 史 沿革 及发 展 趋 势 , 勾 对于 我们 全 面 认识 公诉 的概 念 和本 质 具有 重 要
国政 法大学 出版社 19 9 9年版 , 4 1页以下 ; 第 9 等等 。
④ 当然 , 笔者 绝对 不会低 估 将 无 罪错 判 有 罪的 危 害 性, 更不会赞成将无 罪错 判有 罪。 ⑤参见拙 著 :刑法格 言的展 开》 法律 出版社 19 《 , 99年
版, 5 第 1页 以 下 。
⑩参见拙著 :犯 罪论 原理》 武汉 大学 出版社 19 年 《 , 91
版 , l7页 以下 。 第 1
《 学的基础》 有 斐阁 19 年版 , 23页以下; 美】 法 , 96 第 1 【 E・
7 2
责任 编辑 陈亚 飞
维普资讯
浙江 社会 科 学 2 0 0 2年 第 4期 公诉 权 的专 门机关 主 要是 检 察 机关 。 公 诉 的本 质 是 国家追 诉 主 义 。 不 仅 是 因为 这 国家法 律授 权 检察 机 关 作为 提起 刑 事诉 讼 的专 门 机关 , 且 因 为 检察 机关 追 诉 被 告 人 的犯 罪 行 为 而 是 以 国家 名 义 进 行 的 , 言 之 , 国 家追 诉 犯 罪 。 换 是
我国行政公诉制度的缺失与建构

首先 ,鉴于行政公诉的特殊性 ,其管辖法 院需要 比较高 ,一般的 基层检察 院不能行使行政公诉的案件。其次 ,检察机关对于公 民提供 的案件或者 自己职权范同内发现的案件都要进行严格 的审查 ,不 能随 便而轻易的立案 。再次 ,枪察机关在正式提起诉讼前 ,应该给与相关 主体一次机会 ,以减少不必要的诉讼 ,降低成本。最后 ,在行政公诉 的审理过程中,要严格按 照普通行政诉讼 的程序进行 ,行政机关承担 举证责任 ,检察机关必要 时也需要对案件进行调查,人 民法院需要严 格进行审判并作出判决。
3 . 4 将行 政垄 断事 件纳入 行政公 诉范 同
目前 ,市场 中出现了行政机关利用手中的权利来对 市场行业进行 垄断,从而形成对市场 的垄断 , 这种情况下 , 是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人的,没有哪个企业或者组织能够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为了 保护市场 中的广大经营 主体和消费者 ,为了我 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健康快速发展 ,需要由检察机关来提起行政公诉 ,将垄断行为 南司法
以纳入行政公诉哪些案件按照普通行政诉讼处理没有明显的界限。
2 . 2 行 政公诉 还未 形成 正 当程序
我国行政公诉应该有 自己的正当程序 ,不能简单 的根据案件难易 程度来确定适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 。目前的行政公诉程序一般是 普通程序 ,但其实具体 诉讼程序可以根据行政公诉的特征来构建独特 的诉 讼 程 序 。 3 我 国行政公诉制度的建构 我 国行政公诉 的主要 目的不是为了个人的利益 ,而是为 了保护国 家 利益 和 社会 公 共 利益免受损 害。根据前面所述的我 国行政公诉制度 的缺失 ,应该
4 结 论
采取相对应 的措施 ,以保证我 国行政公诉制度 的完善发展。其实行政 公诉 制度的构建主要集 中在哪些案件可以提起行政公诉。
析行政公诉制度中检察机关的调查权

规 定保 密 。” 然 《 虽 民事 诉讼 法 》 行政 诉 讼法 》 和《 规定 律
师有 调 查 收集 证 据 的权 利 。 令 人 遗憾 的是 . 但 法律 并 未
对 当事人 及 其 代理 人 在 调查 过 程 中 可 以行 使 哪些 具 体 权 利 , 以使用 哪些 方 法和 手 段 . 可 如何 排 除妨 碍 等程 序 问题作 具 体 规定 , 是原 则 性 地规 定 当事 人有 权 收集 、 只 提 供证 据 , 有权 委 托代 理 人 . 代理 律 师 和 其他 诉 讼代 理
当 事人 、 结 诉 讼 、 终 中止 诉 讼 、 回避 等 与 实 体 争 议无 关 的程 序事 项 ” 是 对 法 院调 查权 最 为 详 细 的规 定 . 这 但
Hale Waihona Puke 是 仍 然存 在 一些 弊 端 。我 们 再 看 一下 行 政诉 讼 ,行 政 《 诉 讼法 》 3 条 规定 :人 民 法 院有 权要 求 当事 人提 供 第 4 “
事人 和律 师 的调 查 取证 工 作难 上加 难 。 在行 政公 诉 中 。 如 果 检 察 机 关 的调 查 手 段 也 如 当 事 人 和 律 师 那 般 受
不能 自行 收集 的证 据 .或者 人 民法 院认 为 审理 案 件需
要 的证 据 . 民 法 院应 当调 查 收 集 。 … …” 0 1年 《 人 20 证 据 规 定 》 5条 规 定 :《 事诉 讼 法 》 6 1 “民 第 4条 规 定 的“ 证 据 ” 指 以下 情 形: 1 及 可 能有 损 国家 利 益 、 会 公 是 r 涉 一 社
行 政 学 院第 十 期 青年 干 部 培训 班 课 题研 究 的结 项 成 果之 一 。 } {国 家检 察 官 学 院 河 南分 院 副 院长 [500 4 00 ] } }郑 州 大 学法 学 院 2 0 09级 法 律 硕 士研 究 生 [50 0 40 0 ]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诉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趋势(下)姜伟四、中国的公诉制度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
由于我国特殊的历史及政治经济条件,公诉制度的产生及其发展,经历了一个十分独特的历史过程。
众所周知,中国自秦汉以来,一直实行司法与行政不分、控审合一的高度集权的封建专制司法制度。
只是到了清朝末年的1906 年,清政府模仿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的原则,建立了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的分立体制,并按照大陆法系的法律结构模式来改造传统的法律体系:原刑部改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不再兼理审判;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并负责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
同时,各级审判厅相应地设立各级检察厅,由检察机关专门行使公诉权。
晚清检察机关的职权,主要规定于1907 年颁布的《高等以下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中,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l )刑事提起公诉;( 2 )收受诉状,请求预审及公判;( 3 )指挥司法警察官逮捕犯罪者;( 4 )调查事实,收集证据;( 5 )充当民事案件的诉讼当事人和公益代表人;( 6 )监督审判,纠正违误;( 7 )监视判决的执行。
这是中国司法制度史上首次实现控审分离,中国现代意义上的公诉组织机构―检察院从此应运而生。
晚清的司法改革尽管由于清王朝的迅速覆灭而未发挥作用,但对以后的北洋政府产生了深刻影响,这些改革的成果后来成为北洋政府司法制度的基础,其中检察制度大都为北洋政府所采纳。
清朝末期的法制变革成为中国法律近代化转型的开端,因而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
从历史的角度来分析,中国公诉制度形成的初始阶段,明显受到西方法学理念的直接影响。
辛亥革命后仍然沿用清末的法律制度,对检察机关的职权未作变动。
在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尽管曾就检察机关存废问题展开过争论,但并没有在实质上影响检察机关的作用和地位,对检察机关的职权也未作太大的变动,仍然沿袭晚清变革以来的司法传统。
中国公诉制度的形成还经历了一个十分特殊的历史时期。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创建的检察制度,为新中国检察权理论的形成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1931 年,中国共产党在江西瑞金成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并开始建立检察机关。
当时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责是:( 1 ) 管理案件的预审;( 2 )作为代表国家的原告,行使追诉权;( 3 )抗议权,即检察员对两审后仍有不同意见的案件,可向司法机关提出抗议,再行审判一次;( 4 )检察政治保卫局办理案件的情况。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晋察冀边区抗日根据地的抗日民主政府也设立了检察机关,主要职责是:( l )案件之侦查;( 2 )案件之裁定;( 3 )证据之收集;( 4 )提起公诉,撰拟公诉书;( 5 )协助担当自诉;( 6 )为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 7 )监督判决之执行;( 8 )在执行职务时,如有必要,得咨请当地军警帮助1[1]。
在这一历史时期,人民检察制度还是较多地借鉴了自晚清以来所取得的司法改革成果和经验。
解放战争时期,检察机关的组织建设得到新的发展,各级检察机关的职权主要是:( l )检举一切破坏民主政权、侵犯民主权利的违法行为;( 2 )检举各级公务员触犯行政法规的行为;( 3 )检举违反政策事项。
这三项检察结果属于犯罪的,有权向法院提起公诉;违法错误应作行政处分的,呈请边区政府核办,等等。
2[2]很显然,由于当时正处于战争时期,各地检察机关的组织建设和职权范围并不统一,且实行“审检合署”的制度,公诉制度尚不完备,但十多年的公诉实践仍为新中国公诉制度的创建积累了一些经验。
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经历了从照搬前苏联的一般监督模式到后来注重借鉴外国经验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模式;从着手基础性建设到十年浩劫被扼杀中断,再至文革后的恢复重建。
这是一个相当艰难曲折的过程,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诉机关及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一直延续至今。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49 年12 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确立了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其对刑事案件行使公诉权的基本职能。
1954 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在肯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同时,进一步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唯一的公诉机关。
“文化大革命”期间,受“极左”思潮的冲击,1974 年通过的宪法取消了检察机关的设置,检察机关的各项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公安机关成为当时的公诉机关。
1978 年我国通过的第三部宪法规定重新设置人民检察院。
1979 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一步确定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追诉犯罪权的公诉机关,从此中国公诉制度逐步走向完备。
19 %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公诉制度及检察制度,由此形成我国目前的公诉制度。
中国的诉讼制度经历了独特的发展过程,既受到世界各国诉讼制度的影响,也源于中国司法实践的具体经验。
中国的公诉制度与其他国家相比既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也有自身的特点:(一)公诉与法律监督相统一根据我国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并承担公诉的职能。
所以,我国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双重身份,既是法律监督者,又是国家公诉人;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进行追诉,提起公诉的过程,也是实施法律监督的过程。
二项职能、二个过程密不可分。
集法律监督权与公诉权等权能为一身,是我国公诉制度及检察制度最具中国特色的部分。
(二)检察机关是唯一的公诉机关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垄断公诉权,独立行使公诉权,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无权提起公诉。
而且,无论是对案件的起诉,还是不起诉,皆由检察机关自行决定,其他机关无权干预。
由于我国检察机关是独立的国家机关,不隶属于政府或法院,为检察机关独立行使公诉权提供了组织保证与制度保障。
(三)公诉人不是诉讼当事人我国的检察官作为公诉人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尽管与被告人有平等应对权,参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但并不属于当事人,而是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权的独立诉讼主体,其职权及权利比当事人要广泛得多。
(四)公诉人与借察、法官之间是相互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在西方国家,警察是检察官追诉犯罪的辅助人员,听从检察官的指挥;法官是裁判者,不受检察官的监督。
在我国,刑事诉讼实行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检察机关负责审查起诉,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有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的权利;法院负责审判,检察机关对法院确有错误的裁判可以抗诉,对法院裁判的活动可以进行监督并提出纠正意见。
(五)检察官属于司法人员在国外,关于检察机关是属于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的问题,一直存有争议,目前尚无定论。
依据我国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的检察官属于司法工作人员,不属于国家公务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这表明我国检察官的诉讼活动是司法活动,代表国家提出公诉的活动具有司法的属性,应该符合开放性、公正性、独立性等司法要求。
(六)公诉与自诉的相互救济关系我国的刑事起诉采用了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二元模式。
这种分工既有利于发挥国家的职能,也有利于调动公民个人追诉犯罪的积极性,使犯罪案件及时得到适当的处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诉案件主要有二种,一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但是,公诉与自诉的范围并不是绝对的,二者可能存在交叉,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公诉可以转化为自诉,自诉也可能转化为公诉。
由于两种起诉方式固有的局限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在一定条件下公诉与自诉相互救济的原则。
因犯罪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被害人要求追诉犯罪的请求最为强烈。
国家追诉机关基于某种原因可能忽略被害人的利益,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或者决定对被告人不起诉。
为了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5 条、第170 条规定,某些案件可以由公诉转为自诉,即被害人对某些公诉案件,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予追诉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而对某些自诉案件,被害人无力收集证据或者因某种原因不敢起诉时,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秩序,国家也要进行干预。
我国刑法第98 条指出:“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所以,自诉案件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即自诉转为公诉。
可见,公诉与自诉相互转化、相互救济的基点在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五、公诉制度的发展趋势世界各国的公诉制度是不断发展的,各国公诉制度之间也互相影响和借鉴,取长补短,择善而从。
如日本的公诉制度始采法国模式,1881 年后受德国影响,演变为法、德混合式。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其控辩审结构更多地受到美国司法制度的影响,又倾向于美国模式。
英国从1985 年起也由传统的私诉转而效仿大陆法系国家,选择和建立了独立、垂直的检察系统。
在经济全球化、信息网络化的影响下,不同法系之间互相渗透,彼此融合,是公诉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从世界各国公诉改革的情况看,公诉制度的发展趋向有如下几个特征:1 .进一步强化检察官公诉制度英国一向是以自诉为传统的国家,刑事起诉主要由警察承担,大多数警察局设有起诉律师。
检察官、政府部门、公共机构、国营企业、国内税收部门和海关等,也都可以提出刑事起诉。
检察官一般只对重大案件,如可能判处死刑的犯罪案件提起公诉。
这与大陆法系国家公诉机关垄断或基本垄断刑事起诉是不同的。
1985 年,英国公布了《检控犯罪法》,从1986 年1 月1 日起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普遍建立公诉机关,其主要职责是在警察决定指控被告人后,由皇家检察官复审案件,并负责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出席法庭和支持公诉,还有权对警察调查案件提出意见,基本上实行了与大陆法系国家相同的检察官公诉制度。
在德国,1975 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取消了预审调查制度,使检察官的职责作用得到了强化。
2 .确定公诉机关的独立性为了充分发挥公诉机关的作用,改变了公诉机关附设于法院的体制结构,使公诉机关与审判机关分离,增强了公诉机关的独立性。
例如,日本检察厅曾是附设于裁判所的一个机构。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的新宪法比旧宪法更加明确规定了司法权和行政权分离,彻底改变了审检合署的体制,单独设置了各级检察厅。
阿根廷于90 年代将检察机关独立于司法部,以更有效地履行公诉职能。
检察机关的独立是独立行使公诉权的组织保障。
另外,对公诉机关检控犯罪的机构、组织、职责、手段和方式,各国都予以健全和完善。
公诉机关独立办案及检察官身份保障和待遇等制度,也在一些国家的法律中相继确立和巩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