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藏区统计报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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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统计数据报送、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统计数据报送、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统计数据报送、使用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3.06•【字号】青政办[2015]48号•【施行日期】2015.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统计数据报送、使用和管理的通知青政办[2015]48号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统计数据是对经济社会活动结果的客观反映,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对于进一步提高政府统计的公信力,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统计数据的报送、使用和管理,切实解决统计数据“数出多门”、口径不一,统计信息陈旧、失真,以及“信息垄断”,共享不到位等问题,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权威性,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规范统计数据报送工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驻青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统计数据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履行本部门本行业统计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和规范数据的采集、汇总、审核和报送工作。

要全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加强统计数据的规范性、关联性和匹配性审核,并严格按照省统计局要求依法及时、准确、全面报送有关统计数据。

各部门、中央驻青各单位在向省统计局报送统计数据前,应主动加强与省级统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衔接沟通,坚决杜绝数据报送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要严格执行数据报审程序,未经部门主要领导审签的统计数据不得报送,使用。

各部门各单位对报送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二、要加强统计数据的统一管理省统计局对各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依法进行统一管理,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各项统计数据的收集、使用和管理,并逐步建立指标统一、项目规范、口径一致、数据准确、信息完整、更新及时、互惠共享的省级综合统计数据库,为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准确、及时、全面的统计信息服务。

青海省统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统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统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21.07.23•【字号】青统字〔2021〕40号•【施行日期】2021.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青海省统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省各有关部门,各市(州)统计局,局属各单位:《青海省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经青海省统计局2021年第12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7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第三章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备案第四章统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第五章统计调查项目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青海省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统计调查项目管理,保证政府统计的科学性和权威性,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推进统计信息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统计局关于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统计调查项目,是指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制定机关”)通过调查表格、问卷、行政记录、大数据以及其他方式搜集整理统计资料,用于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类统计调查项目。

包括普查项目、常规统计调查项目、专项统计调查项目、试点项目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单独制定或者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

第二章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第四条制定机关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地方党委政府的决定和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开展统计活动的,应当制定相应的统计调查项目,并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条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考虑统计调查负担和调查成本,科学确定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调查频率和调查规模,加强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可以通过行政记录加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得开展统计调查;可以通过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类统计调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得重复开展统计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开展全面调查。

青海省统计工作管理条例

青海省统计工作管理条例

青海省统计工作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12.11•【字号】•【施行日期】1993.04.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统计正文青海省统计工作管理条例(1992年12月11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统计管理,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的作用,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必须依法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独立的统计机构,对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依法行使统计检查监督职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置综合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保证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重视统计队伍的建设,维护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职权。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必须深入开展综合分析和专题研究,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经济信息,准确、及时、全面、方便地向社会提供信息咨询,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做好服务工作。

第七条统计人员应当具有统计工作专业知识。

对不具备专业知识的统计人员,应进行业务培训,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后方能上岗工作。

第八条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的职责:(一)检查、监督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检查和揭露存在的问题;(二)依法进行统计调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员提供统计资料,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和凭证,要求纠正不实的统计资料;(三)对统计调查所得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真实情况;(四)检查有关部门的统计报表数字质量,维护统计数字的真实性,抵制一切虚报、瞒报统计数字和滥发统计调查表等违法行为;(五)严格管理统计资料,保守国家机密和其他调查资料的秘密。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完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统计制度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完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统计制度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完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统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4.08•【字号】青财绩字〔2015〕422号•【施行日期】2015.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完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统计制度的通知青财绩字〔2015〕422号各市(州)财政局,本厅各有关处室:为进一步健全我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机制,确保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统计内容全面、完整和准确,促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青海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健全完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统计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统计制度的重要性2013年,我厅印发了《关于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统计制度的通知》(青财绩字〔2013〕1070号),在强化预算绩效管理日常监控、推进重点绩效评价工作方面发挥了较好作用。

但随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不断向纵深推进,新《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特别是今年财政部开展的地方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采取了量化考核的方式,相关基础数据资料成为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原有的统计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已不能满足当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需要。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切实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完善统计内容,强化基础数据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以便各地(部门)对照已明确的考评重点和指标,认真梳理,查漏补缺,采取切实措施,推动本地区(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同时,有利于省财政及时汇总全省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基础数据,细化量化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为做好宏观管理和相关考评工作提供依据。

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统计内容统计内容主要包括:各市(州)财政部门开展的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重点专项支出绩效评价、部门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省对下财政管理综合绩效考评、评价结果运用和预算绩效管理基础工作等;厅有关处室开展的省级部门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重点专项支出绩效评价和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等工作。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2012年修订)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2012年修订)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3.30•【字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1999年9月23日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三章统计调查管理第四章统计资料管理与公布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区情区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对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执行、统计调查项目以及统计数据发布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形成的统计分析报告,可以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进行宏观调控、经济监测预警的参考依据。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建立健全符合国家规定、自治区实际的综合性统计指标体系、行业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调查方法体系,提高统计的科学性、针对性、统一性和适用性。

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民政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民政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民政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6.24•【字号】青民发〔2020〕71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民政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QHFS08-2020-0005青民发〔2020〕71号各市(州)民政局,厅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青海省民政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6月16日省民政厅第5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至县级民政局)青海省民政厅2020年6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计数据采集、审核和编制第三章数据质量控制和责任第四章民政统计代码的管理和使用第五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第六章统计人员的管理第七章附则青海省民政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有效组织全省民政事业统计工作,规范统计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服务在民政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青海省统计工作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民政统计工作全面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青海省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青海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海省民政统计工作坚持统一性、独立性的原则、严守统计资料保密规定,依法履职、诚信规范,确保民政统计职责全面履行。

第三条青海民政统计工作主要职责:采集民政各项业务基本情况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为全省各级民政部门科学决策和进行科学管理提供依据,为社会各界提供民政信息服务,为民政事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实行全面系统地检查、监督和预警。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应明确规划财务处(科)室作为民政统计综合管理机构。

第五条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应建立首席统计员制度,确定一名首席统计员,若干名辅助统计员。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西藏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公告5号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西藏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公告5号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正文:---------------------------------------------------------------------------------------------------------------------------------------------------- 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99)5号)《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已由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9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四日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1999年9月23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加强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切实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在了解区情区力,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以及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在统计工作中必须遵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四条统计调查对象必须如实地向统计机构报送统计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和自治区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国家统计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全区统计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将统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1.18•【字号】青发改办文〔2019〕15号•【施行日期】2019.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发改办文〔2019〕15号委属各单位:为切实做好我委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青海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机管〔2019〕77号)要求,现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了我委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附件1),现予以印发。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各项要求组织开展工作,将所属公共机构全部纳入调查范围,并按报送周期与时限要求(附件2)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和表格(附件3),确保统计数据完整、真实、准确。

附件:1.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度实施方案2.报送周期与时限要求3.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4.青海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员登记表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19年11月18日附件1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我委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加强日常用能精细化管理,提高用能效率,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健全和完善能耗统计制度,根据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青海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机管〔2019〕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委能源资源消费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职责分工我委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在委党组的统一部署下,由委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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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藏区统计报表制度
青海省统计局
制定
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
年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青海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负责解释。

目录
一、总说明………………………………………………………………………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一)定期报表
青海藏区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统计季度报表……………………………(二)年度报表
青海藏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年度报表………
四、主要指标解释………………………………………………………………
一、总说明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青海等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真实反映和分析研究我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政府制定藏区政策和计划、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一、调查目的
全面了解和掌握我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反映中央援藏政策效果和全国支援藏区建设成就,为省委、省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促进藏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统计范围
我省藏区统计范围为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海北藏族自治州、海南藏族自治州、黄南藏族自治州、玉树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

三、统计指标体系
青海藏区统计指标体系包括行政区划、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人口、国民经济核算、财政、农牧业、工业、能源消耗、固定资产投资、贸易、旅游、教育、文化、卫生、人民生活、就业与社会保障、可持续发展等。

四、调查方法
根据节约调查成本、保证数据质量的要求,利用现有各专业统计报表和相关部门行政记录等方法进行统计调查,取得统计资料。

本制度执行现有各专业统计的统计标准。

五、组织实施
《青海省藏区统计报表制度》由青海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进行统计资料搜集、整理,由青海省统计局综合上报。

六、调查频率
本制度分为季度报表和年度报表。

二、报表目录
年度报表
三、调查表示
青海藏区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统计季度报表
表号:
制定机关:青海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
文号:青统字〔〕号
综合机关名称:
年季有效期至:年月
6 / 14
7 / 14
青海藏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年度报表
表号:表
制定机关:青海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
文号:青统字〔〕号
综合机关名称:年有效期至:年月
8 / 14
9 / 14
10 / 14
11 / 14
12 / 14
13 / 14
14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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