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21条禁令(试行)
土建工程施工禁令

土建工程施工禁令为保障土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同时保护环境和周边居民的利益,特制定以下施工禁令,严格执行。
违反禁令者,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施工现场管理禁令:1. 严禁在没有经过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进行施工作业,包括破土动工、挖掘地基等行为。
2. 严禁在施工现场使用未经授权的工具和设备,必须经过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3. 严禁在施工现场未经允许私自停放车辆,并且严禁在危险地带聚集人群。
4. 严禁在施工现场倾倒建筑垃圾、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必须按规定进行处理。
5. 严禁在施工现场使用未经授权的原材料,必须经过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6. 严禁在施工现场擅自更改工程设计和方案,必须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方可施工。
7. 严禁在施工现场未经授权私自改变施工工序和方向,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规划进行施工。
8. 严禁在施工现场临时搭建建筑物和设施,必须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方可搭建。
二、施工安全管理禁令:1. 严禁在施工现场没有经过安全检查和验收合格的情况下进行施工作业。
2. 严禁在施工现场没有经过安全培训和考核合格的工人从事高空作业、电焊和其他危险作业。
3. 严禁在施工现场没有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从事施工作业,包括施工电梯、安全带等设施必须齐全。
4. 严禁在施工现场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警戒线的情况下从事施工作业。
5. 严禁在施工现场没有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的情况下从事施工作业。
6. 严禁在施工现场私自擅自更改已经设置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必须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方可改动。
7. 严禁在施工现场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程序,严禁酗酒、吸烟和吸毒。
8. 严禁在施工现场上级管理人员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违规行为消极应对。
三、施工环保管理禁令:1. 严禁在施工现场没有设置防尘设施和防护设备的情况下从事土方开挖等作业。
2. 严禁在施工现场没有设置沉淀池和雨水收集设施的情况下排放废水。
3. 严禁在施工现场没有进行垃圾分类和回收的情况下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禁令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禁令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保障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禁令。
一、严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施工。
二、严禁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组织施工。
三、严禁施工单位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即进行施工。
四、严禁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施工机械、设备、材料。
五、严禁施工单位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即安排其从事施工活动。
六、严禁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七、严禁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擅自更改、破坏安全设施和安全标志。
八、严禁施工单位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九、严禁施工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
十、严禁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
违反上述禁令的,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本禁令,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禁令的行为进行举报。
本禁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未尽事宜,由发布单位另行规定。
特此禁令。
施工禁令二十一条

*****装饰有限公司施工禁令二十一条***第[20120506]4号第一条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得进场使用,严禁私自调换材料。
第二条材料要分类码放,同类材料不能分放两处,不能造成材料的相互污染及损坏,厨卫间不准堆放材料。
第三条做到现场卫生“人离场清”,边角余料严禁乱扔,工地上不准烟头存在。
衣服挂在自制衣架上或袋装,工具定置摆放。
第四条严禁在工地上喝酒、打闹、穿拖鞋、打赤膊;不准向窗外丢杂物或垃圾。
第五条不得在客户面前推卸责任,甚至讨价还价。
第六条严禁擅自更改设计图纸、预算项目。
第七条注意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不得违背下列规定:1、地砖使用夹板或地毯覆盖保护;2、石材表面使用波音软片或防潮膜保护;3、地面已铺成品的,施工脚手架或梯子需用布包脚;4、入户防盗门使用防潮膜保护;5、做油漆时,必须先拆下五金,放于包装盒中;6、洁具要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7、窗台、柜内、饰面板上不准摆放任何东西;8、代购产品的说明书、保修卡及包装不能丢失、损坏。
第八条水电管线必须横平竖直,非预制梁板处,不得使用黄蜡管穿线。
第九条电路每一回路阻燃线管所用90度弯头不得超过两个。
第十条验收合格后及时覆盖水电线管,不得待泥工铺砖时一并完成。
第十一条水电工程完工后及时出具水路、电路图,标注的位置、尺寸和强弱电标识不能有差错。
安灯必须使用膨胀螺钉加固。
第十二条泥工铺贴时要仔细选砖,不得有缺棱掉角和明显色差。
第十三条墙砖、地砖铺贴牢固平直,不得有空鼓、裂缝、错牙。
第十四条墙砖铺贴时保证阴阳角方正,偏差不得超过3mm。
第十五条铺贴瓷砖、石材随时净面,并做好勾缝,不得有污迹、浆痕、划痕。
第十六条饰面板不得有划痕、胶迹,固定必须使用纹钉。
第十七条门套要设置防潮层,门套底板与地面留缝,不能着地。
第十八条吊顶严禁采用朝天木契和元钉朝天固定木龙骨,必须使用膨胀螺钉。
第十九条厨房、卫生间、楼顶层的顶面吊顶时不得用电锤朝顶上打眼。
第二十条做油漆时不得违背下列规定:1、阴角弹线,阳角靠尺。
土建工程现场作业十条安全禁令

一、土建工程现场作业十条安全禁令1.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违者每人次罚款5万元。
2.严禁未穿戴绝缘手套(鞋)进行电焊作业,违者每人次罚款5万元。
3.严禁在无安全防护的临边(支撑)作业(行走),违者每人次罚款5万元。
4.严禁未接受班前安全教育擅自上岗作业,违者每人次罚款2万元。
5.严禁酒后作业,违者每人次罚款5万元。
6.严禁无电焊或起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电焊或起重作业,违者每人次罚款5万元。
7.严禁使用被焊工件或钢筋(网)作为电流回路线,违者每次罚款10万元。
8.严禁隧道支护或基坑支撑滞后,违者每次罚款10万元。
9.严禁在燃气管线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机械开挖作业,违者每次罚款10万元。
10.严禁盾构开仓前未进行安全条件验收,违者每次罚款10万元。
二、主体工程质量管理十条禁令1.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材料,违者每次罚款10万元。
2.严禁擅自提高永久性主体工程的混凝土标号或塌落度,违者每次罚款5万元。
3.严禁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值前拆模板、拆支撑、加荷载,违者每次处罚10 万元。
4.严禁对新浇筑混凝土不按有关规定进行养护,违者每次罚款5万元。
5.严禁混凝土结构采用聚氨酯堵漏材料堵漏,违者每处处罚5万元。
6.严禁在结构混凝土防水不满足设计要求情况下通过分部、初验、竣验及轨行区关键节点验收,违者对组织者予以通报批评。
7.严禁隐蔽工程未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便进行下道工序,违者每次罚款5 万元。
8.严禁矿山法隧道未进行或未通过关键节点条件验收便施作二衬,违者每次罚款10万元以上。
(注:本条款所称的矿山法隧道包括采用矿山法施工的正线、出入段线隧道、出入口通道、区间联络通道、泵房及其地下结构空间等)9.严禁轨道铺设前未进行土建工程移交或铺轨条件验收,违者每次罚款10万元以上。
10.严禁用烘烤、干水泥搽拭等方法对结构渗漏点进行作假处理以达到通过验收目的,违者每次罚款5万元。
三、安装装修工程现场作业十条安全禁令1.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违者每人次罚款3万元。
建筑施工安全“十大禁令”

建筑施工安全“十大禁令”
1、严禁穿木屐、拖鞋、高跟鞋及不戴安全帽人员进入现场作业;
2、严禁一切人员在提升架、吊机的吊篮上落及在提升架井口或吊物下操作、站立、行走;
3、严禁非专业人员私自开动任何施工机械及驳接、拆除电线、电器;
4、严禁在操作现场(含车间、工场)玩耍、吵闹和从高处抛掷材料、工具、砖石、砂泥及一切什物;
5、严禁土方工程的偷岩取土及不按规定放坡或不加支撑的深基坑开挖施工;
6、严禁在不设栏杆或其他安全措施的高处作业和单仔墙、出砖线上面行走;
7、严禁在未设安全措施的同一部位上同时进行上下交叉作业;
8、严禁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含车间、工场)作业;
9、严禁在高压电源危险区域进行冒险作来及不穿绝缘水鞋进行机动水磨石米操作;严禁用手直接提拿和移动未切断电源的灯头、电线和用电设备;
10、严禁在有危险品、易燃品、木工棚现场、仓库吸烟和生火。
施工现场作业十项禁令

附录6施工现场作业“十项”禁令(一)高处作业“十不准”1.安全帽未系紧和安全带未挂牢不准作业。
2.身体状况不适应不准从事高处作业。
3.防护栏、安全网防护不到位不准作业。
4.上下通道(梯子)不牢固不准上下攀登。
5-脚手板绑扎不牢固不准作业。
6.悬挂式脚手架悬挂点不牢固不准作业。
7.模板支撑和绑扎好的钢筋不准攀登。
8.工具材料不准相互和上下抛掷。
9.六级强风和恶劣天气不准作业。
10.其他安全措施不完备不准作业。
(二)电气操作“十不准”1.未持特种操作证和未经岗前安全培训不准作业。
2.未按规定穿戴绝缘靴和绝缘手套不准作业。
3.没有可靠的安全防护不准带电作业。
4.不符合TN-S标准不准供电。
5.不使用电工专用工具不准作业。
6.雷雨天气不准测定接地电阻。
7.电路修理不准单人操作。
.8.不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不准供电。
9.未实行“一机一闸”制不准供电。
10.其他安全措施不完备不准作业。
(三)电(气)焊作业“十不准”1.未持特种操作证和未经岗前安全培训不准作业。
2.不按规定佩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准作业。
3.焊钳与焊把线连接不牢、绝缘不良不准施焊。
4.未装回火装置、登记表损坏和两瓶距离不够不准施焊。
5.雷雨天气不准露天施焊。
6.搭接线连接不牢固不准施焊。
7.周围有易燃易爆品未覆盖或未有效隔离不准施焊。
8.更换场地不切断电源不准移动电焊机。
9.燃烧的焊枪不准离手。
10.其他安全措施不完备不准作业。
(四)脚手架作业“十不准”1.未持特种操作证和未经岗前安全培训不准作业。
12.不按规定佩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准作业。
3.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交底不清不准作业。
4.工具材料不准相互和上下抛掷。
5.六级以上强风和恶劣天气不准作业。
6.作业中不准跳跃架子。
7.搭拆过程中不符合方案要求不准继续作业。
8.与电力线路距离不够或未设防护措施不准作业。
$9.搭拆时地面未设置围栏或警戒标志不准作业。
10.其他安全措施不完备不准作业。
(五)起重作业“十不准”1.无特种操作证不准操作。
建筑工程施工禁令
建筑工程施工禁令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为确保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告,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以下禁令:一、严禁未取得相关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承揽建筑工程。
承揽建筑工程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二、严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违反施工许可证规定进行施工。
施工前,必须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规模、施工内容等进行施工。
三、严禁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四、严禁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并对其质量进行检验。
五、严禁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擅自修改工程设计、降低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文件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六、严禁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防护。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七、严禁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环境保护。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污染。
八、严禁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九、严禁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施工单位违反以上禁令进行施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以上禁令的行为进行举报。
请各施工单位严格遵守以上禁令,切实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确保建筑工程施工安全。
对于违反以上禁令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特此公告。
天津市21条禁+10冬施禁令
建筑施工二^一条禁令(试行)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为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相关规定,编制建设施工二十一条禁令。
要求各方主体严格遵守,监督部门从严执法,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1)严禁不按强制性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对违规企业责令整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企业资质降低一级。
有关执业人员根据过错程度分别给予三个月、半年至一年停止执业处罚。
外地企业两年内不允许在津注册。
(2)严禁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对违规建设单位处20万元至50万元罚款,并责令停工重新审查。
对施工企业处合同价款2啊款,对项目经理、监理人员处50 00元至1万元罚款。
(3)严禁无方案施工。
深基坑支护、深层降水、盾构施工、大部件吊装,高大模板及脚手架工程、建(构)筑物爆破方案须经专家论证。
违反规定,责令停工整改,对施工单位处10万元至30万元罚款,对造成事故和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4)严禁使用未经检验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
违反规定,责令停工检验,并记入企业不良记录,已经使用的责令整改,并对违规单位处10万元至20万元罚款,对项目经理、监理人员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5)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对违规质量检测单位处10 万元至20 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
对出具虚假报告的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6)严禁编制虚假技术资料和现场施工记录。
违反规定,责令改正,并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别处 5 万元至10万元罚款,对项目经理、工程监理等相关人员分别处5000元至1 万元罚款。
(7)严禁无合同进行分包施工。
违反规定,对发包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分包队伍处 1 万元罚款。
(8)严禁基础和主体工程未经验收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违反规定,对建设单位处 5 万元罚款,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
对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处5000元至 1 万元罚款。
施工现场二十条
施工现场二十条友们你们好;为了你们更好、更清楚的了解公司相关管理制度。
请你务必配合项目部做好下列工作。
一、在施工过程中,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人员做以下处罚: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罚款20元。
2、高空作业不戴安全带,罚款200元。
3、在施工中发现往下或向上乱抛材料或工具的罚款100元。
4、施工现场赤胸露背者,罚款20元。
5、施工人员穿拖鞋上班的,罚款20元。
6、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吸烟的,罚款20元。
7、在施工现场随地大小便者,罚款100元。
8、使用登高工具没有防护措施者、(如;合梯没有安全绳,活动脚手架装配不齐)每次处罚20元。
9、施工当天已加工好的水泥、腻子粉等但当天未用完的,按每斤罚款10元计算。
(依此类推)10、长料短用,短料不用(板材废料不能大于15平方厘米、条料不能大于10 公分),若有剩料需码放整齐,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11、小五金配件不能随意丢弃(钉子、螺丝、挂件等)若地面上发现五个以上者每个处罚2元。
(依此类推)12、对于施工现场拖线没有插头、线芯有外露、插座不完整、电线不架空者发现一次处罚20元。
13、垃圾、废料每天必须及时清理至垃圾堆放指定地点,每次检查不合格者处罚50元。
14、没有按照施工要求盲目施工所造成材料浪费或者返工的按材料价值的双倍处罚。
15、严禁私自携带材料出场并进行材料买卖,一经发现视为偷盗行为,最低罚款500元。
16、施工袋装材料,从中间破口的,发现一袋罚款10元。
(依此类推)17、施工现场,凡有打击斗殴的双方各罚款5000元,情节严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8、材料到达施工现场因承揽方堆放或没有及时覆盖,造成材料损坏的,根据材料的价值的双倍处罚。
19材料不分类堆放整齐,施工现场卫生不达标者每次罚款50元。
20禁止挪动施工现场的消防器材,一经发现私自挪动消防器材的每次罚款50元以上所有条例均有项目部人员开具罚款单交付公司财务,在当月支付工程款时扣除。
承包商安全管理禁令21条
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对承包商的安全管理,确保公司生产、检维修和行车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承包商安全管理禁令是指公司为确保生产安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而下达的所有承包商必须坚决停止特定行为的强制性永久命令。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进入广东XX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工程建设、设备检维修、产品运输等所有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凡进入XX公司的承包商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禁令。
职责第四条工程部一)负责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禁令》的制定和修订。
二)负责违反禁令承包商作业人员的重新进厂的一级安全教育培训。
三)负责监督检查承包商违反安全管理禁令的行为,并实施考核或处理。
第五条生产部一)负责违反禁令承包商作业人员的重新进厂的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二)负责检查承包商违反安全管理禁令的行为,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禁令行为记录提交工程部。
第六条承包商一)负责本禁令的执行。
二)负责检查作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禁令的行为,并按承包商内部考核方案进行处罚。
管理内容及要求第七条承包商安全管理禁令按“安全管理禁令分级、一级安全管理禁令、二级安全管理禁令、监督与检查、考核与惩罚”五个方面内容及程序规范实施管理。
第八条承包商安全管理禁令分级一)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禁令划分为一级安全管理禁令和二级安全管理禁令两个级别。
二)一级安全管理禁令共有10项,为“零容忍”安全管理禁令,一般称为“承包商十大安全禁令”。
三)二级安全管理禁令包括承包商作业过程安全管理禁令、监理单位(或项目责任管理部门)安全管理禁令两大类共21项。
第九条一级安全管理禁令(承包商十大安全禁令)一)严禁特殊工种无证上岗。
二)严禁特种作业未办理作业许可证进行作业。
三)严禁办理许可证弄虚作假。
四)严禁未经许可停用安全设施。
五)严禁不执行作业方案或者擅自变更作业方案。
六)严禁作业监护过程擅自离岗。
七)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
八)严禁厂内驾驶机动车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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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二十一条禁令(试行)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为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相关规定,编制建设施工二十一条禁令。
要求各方主体严格遵守,监督部门从严执法,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1)严禁不按强制性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对违规企业责令整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企业资质降低一级。
有关执业人员根据
过错程度分别给予三个月、半年至一年停止执业处罚。
外地企业两年内不允
许在津注册。
(2)严禁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对违规建设单位处20万元至50万元罚款,并责令停工重新审查。
对施工企业处合同价款2%罚款,对项
目经理、监理人员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3)严禁无方案施工。
深基坑支护、深层降水、盾构施工、大部件吊装,高大模板及脚手架工程、建(构)筑物爆破方案须经专家论证。
违反规定,责令停
工整改,对施工单位处10万元至30万元罚款,对造成事故和经济损失的相
关责任人员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4)严禁使用未经检验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
违反规定,责令停工检验,并记入企业不良记录,已经使用的责令整改,并对违规单位处
10万元至20万元罚款,对项目经理、监理人员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5)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对违规质量检测单位处10万元至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
对出具虚假报告的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至1万元罚
款。
(6)严禁编制虚假技术资料和现场施工记录。
违反规定,责令改正,并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别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对项目经理、工程监理等相关
人员分别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7)严禁无合同进行分包施工。
违反规定,对发包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分包队伍处1万元罚款。
(8)严禁基础和主体工程未经验收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违反规定,对建设单位处5万元罚款,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
对项目经理、
监理工程师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9)严禁质量监督部门不作为。
严格落实项目巡查和抽查制度,建立监督记录。
对未实行基础、主体、装修监督检查,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或投入使用的工程,
造成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对相关监督人员给予行政警告、调离岗位的处分。
(10)严禁未经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投入使用。
违反规定,对建设单位处20万元至30万元罚款,并责令停止使用、重新备案。
(11)严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场施工。
违反规定,处10万元至50万元罚款,并责令退场。
(12)严禁施工现场使用未经检测的机械设备。
违反规定,对作业单位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责令停工报验,由检测机构出具合格报告后方可使用。
(13)严禁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违反规定,对施工单位处2万元罚款,对项目负责人处1000元罚款。
导致伤亡事故的,依据安全管理
规定进行处理。
(14)严禁无安全措施及违反施工安全标准施工。
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责令整改,并记入不良记录。
导致伤亡事故的,给予违规企业停止投标三个月至半年处罚。
重大事故一年内不允许参加新项目投标,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外地
企业清出天津市场。
(15)严禁现场人员不戴安全帽、安全带及无安全防护设施进行现场作业。
违反规定,每人处50元至100元罚款。
对现场负责人和安全监管人员处100元至
200元罚款。
经抽查在一个月内出现三次违规行为的工地责令停工整顿,并
对违规企业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16)严禁瞒报、迟报质量安全事故。
违反规定,对责任单位处10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处理。
对相关举
报人,给予3000元至1万元奖励。
(17)严禁作业队伍在正在施工的建筑物内居住。
现场生活区必须配备消防器材,设置消防通道,不允许采用明火取暖。
违反规定,责令整改,并处5万元至
10万元罚款。
造成火灾事故和人员伤亡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处理。
(18)严禁施工现场使用无封闭车辆进行渣土和散料运输。
违反规定,对总承包企业处2万元罚款,并责令整改。
对直接发包的建设单位处5万元至10万元
罚款。
(19)严禁无围档施工。
建设工地出入口必须硬化地面,配备冲洗设施并使用,禁止车辆带泥上路。
违反规定,对建设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作业队伍处2万
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20)严禁未经审批夜间施工。
严格执行夜间施工的有关规定。
夜间施工扰民经查实,责令停止夜间施工,并对作业单位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
(21)严禁建筑施工运输洒漏。
违反规定,对作业单位按肇事车辆每车处100元罚款,造成道路污染的,按每平方米处50元罚款。
备注1: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时不得少于两人,必须出示执法证件。
认定违法事实实施处罚要下达告知书,被处罚人签字认可后,罚款10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对处罚有异议的5日内可向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备注2:建设施工21条禁令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